互联网金融支付

2024-10-02

互联网金融支付(精选8篇)

1.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一

浅析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对策

——以支付宝为例

【摘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具有传统支付方式不具有的特征,因此近年来发展规模愈发庞大。但互联网中第三方支付存在金融和技术两大风险,包括沉淀资金、洗钱、套现、系统、数据、网络安全等风险,根据这些风险,文章也从宏观监管和微观内控两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对策支付宝 【正文】

第三方支付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底层支撑力量和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信息服务企业兴办的支付平台也已经开始崭露头角,第三方支付作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

第三方支付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操作便捷。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用户仅仅需要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借助账号与密码就能完成相关的交易,特别是现在手机客户端的发展,让第三方支付更加便捷。

二、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的具体形式是付款人和收款人不直接发生货款往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款项在付款人、银行、支付服务商、收款人之间的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完成的资金转账都与交易订单密切相关。

三、信用保证。运行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抵赖交易行为以及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三方支付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用纽带。

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迅速扩大,并在2013年成功突破17万亿元的基础,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38.71%;2014年交易规模达到23.3万亿元;2015年交易规模达31.2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竞争格局微调,支付宝仍然占据半壁江山。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但在现实中,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网络交易提供了担保,增强了买卖双方对于网络交易的信心,但它自身的安全却没有得到担保。特别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出了问题,第三方自身能否担当相应的责任?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服务存在诸多隐患,然而普通用户却难以意识到这些风险的存在,这些风险包括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

一、金融风险

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金融风险包括沉淀资金、洗钱、套现等风险,而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和传统支付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2)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3)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跨国界性,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又存在一道障碍。1.沉淀资金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一般规定只有当买方收到商品并做出反馈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方账户,这就形成了在途资金。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沉淀时间更长,加上买卖双方暂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资金沉淀量会非常巨大。以支付宝为例,据业内人士估计,考虑到出项资金和进项资金之间的时间差,支付宝账户沉淀资金每月至少在 100 亿元左右。随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军团的推出,似乎缓解了这一风险。但是面对银行不断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持续低于3%,远低于刚推出时7%的收益率,货币基金逐渐褪去刚开始的光辉。

2.洗钱风险

网络交易更具有隐蔽性。网络交易的多个环节都可以被利用来转移“黑钱”,并且速度快,瞬间即可到账,监管机构难以掌握全部环节。网络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监管部门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将款项在银行之间的流动割裂开来,监管机构难以像在银行一样追踪款项的流动。

3.套现风险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公布后,明确规定信用卡不得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随后很多支付企业取消了信用卡充值功能。但是这也不能完全堵截信用卡套现,持卡人可以通过网络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与其他人相互购买商品从而进行套现。交易资金进入支付平台的账户,“商家”获得“购物者”支付的货款后从银行取现,再还给买家。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一个过程。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第三方支付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等产生的,通过技术层面反映出来的风险。

1.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硬件风险和软件风险,是固有风险。

硬件突发的故障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风险,例如硬盘损坏导致用户数据丢失,CPU突然断电导致整个支付系统暂停运营等,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失有可能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硬件风险应该足够重视。

软件风险主要是各类软件在运用过程中引发的风险。虽然在开发过程中会经过无数次测试,但任何一款软件都不可能做到零风险,例如数据库的并发数,当用户人数逐渐增多,同一时间使用支付系统的用户也越来越多,达到数据库并发数上限时,就可能导致数据库崩溃,无法进行操作。

2.数据风险

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同时,必然能伴随大量的数据资源。而海量的数据需要足够的带宽、大量的存储设置,以及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很容易造成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开发系统、有效运用这些数据创造价值也是困扰企业技术条线的难题。

其次是数据的安全问题,数据可以分为传输中的数据、静态数据、处理中的数据三类,这三类数据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接口直接同银行关联,在支付时会保留客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系统漏洞盗取这些静态数据信息,加以利用,从而盗取客户资金。

3.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实质上是网络信息安全,存放在接入互联网的存储设备上的数据,容易受到恶意或者偶然的攻击,使其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受到威胁。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业务离不开电子商务,各类数据传输都必须依赖互联网,并且这些数据很多是关系到用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具有很强的隐私性,因此必须重视网络安全带来的困扰。

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对策

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信息化、国际化、网络化、无形化的特点,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扩散更快、危害性更大。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加强防范,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下面将分别从宏观监管、微观内控两个方面提出防范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在于从宏观层面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促进第三方支付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引起的混乱和风险。第三方支付作为赢利性组织,经营过程必然存在风险,且由于其涉及资金流通,因此需对其进行监管和经营约束。

1.完善法律法规并强化执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部门多、牵涉的情况复杂、面临的问题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相关部门要适应第三方支付新的发展形势,加快法律法规制定步伐,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违纪支付行为的惩处力度,使现有的监管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有关部门应对取得支付许可证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要加大对现有支付业务许可条件的执行力度。同时,需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制度,对于那些不符合支付业务许可条件或是已拿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由于条件变化而不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采取摘牌、收购或兼并等措施,使其退出第三方支付市场。

3.强化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和反套现责任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套现的经验和做法,将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纳入反洗钱法规定的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范围,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反套现监管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并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密钥托管机制和电子支付认证制度。

二、微观内控 1.完善治理结构

为防止决策者与执行者相互串通进行冒险交易,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健全治理结构,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管理。确保第三方支付企业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程度、定期对内部控制情况和金融风险防范情况进行评估等。2.创新服务模式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技术门槛相对不高,可复制性比较强,如果企业不能开发出更多的服务和支付模式,并且迅速占领市场,盈利渠道狭窄,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为避免同质化服务带来的价格竞争和恶性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进行常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同时,要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创新服务模式,从而拓展盈利渠道。

3.建立严格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改善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和相互联系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防范风险的发生、找到对策应对相应的风险都尤为重要,只有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才能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F832 [2]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F49 [3]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F724.6 [4]丁辉,赵隽鸽,李成钢.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热点政策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 [5]吉海芳.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监督管理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F832.2

2.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二

(一) 互联网发展概况

20世纪末, 互联网在我国开始出现, 到21世纪初得到迅猛发展,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变人民生活形态的关键行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 截至2012年12月底, 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 全年新增网民5090万人, 互联网普及率为42.1%, 较2011年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为27.6%, 规模达到1.56亿, 比上年年底增加约1960万人。

(二) 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8.1万亿, 网络购物突破万亿大关。电子商务在我国工业、农业、商贸流通、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 应用水平逐步提高, 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发展态势。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 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 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网络零售交易额迅速增长, “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达100.8%,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逐年上升, 成为拉动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

在企业应用方面,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我国, 企业在内部管理、采购、营销中各环节广泛使用互联网。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企业已深入应用和普及。企业为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广泛应用在线采购方案。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首要目的在于开拓市场、寻求商机、提升销售, 在线采购能够为企业内部运营带来效益的观念尚未普及。促进企业由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向支付型电子商务发展、深化企业应用水平是下一步互联网在企业应用方面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

(一)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不仅正在迅速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传统的商业模式, 而且已跨过外部技术运用的初级阶段, 开始核心业务的渗透与融合。中投公司总经理谢平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曾发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报告, 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将对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可能出现“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从技术层面讲, 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产品交付及风险防范方面较传统金融模式有很大优势, 大大降低了金融业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阿里巴巴的马云在阿里新金融团队2013年开年会议上对“互联网金融”提出自己观点, 他认为互联网是一种革命, 是将互联网的思想, 即开放、责任、透明、分享、互动等应用于金融业。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去解决目前金融的发展问题, 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阿里金融已利用互联网技术, 通过微贷技术创新, 成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并与基金公司合作开发货币型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 在运作模式上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 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创新。

(二) 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银行业务

目前金融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大部分还处在办理电子商务等技术应用的层面上。中国建设银行的电商平台“善融商务”包括“企业商城”和“个人商城”两个平台并带有“商城账户”支付工具等。招商银行的“网上商城”有500万用户参与商城网上平台的实物交易。招商银行在上海成立了电子商务公司, 提供定机票、酒店等差旅服务。当前各商业银行对于电商的定位只是吸引和服务客户。

在互联网金融下, 信贷业务模式会改为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 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人人贷机构和阿里小贷、腾讯财付通及众多第三方支付组织, 在互联网数据的基础上搭建出不同于银行传统模式的信贷业务平台。

人人贷方式带来了信贷模式变革, P2P将传统的非正式人际借贷标准化, 通过信用评估及将借贷过程系统化, 增加了借贷过程的透明度, 降低了风险及信息不对称, 从而让资本以较低成本流向生产用途。2005年3月, 全球第一家人人贷公司Zopa在英国开始运营。美国Prosper公司目前有125万会员, 促成了3.07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2006年, 我国第一家人人贷公司宜信成立, 随后出现了拍拍贷、红岭创投等规模较大的人人贷公司。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中国, 人人贷公司模式开始产生变异。目前除拍拍贷坚持国外同行模式外, 多数人人贷公司已做出修正, 将部分业务转向进行线下的信用评估和信用教育。

阿里巴巴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创造了“小贷+平台”的融资模式, 为淘宝和天猫上的用户提供“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两项业务。阿里小贷放贷资金累计已经超过300亿元, 为13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第三方支付所衍生出的信贷业务以小微信贷为主, 目前尚未对银行的主流信贷业务构成威胁。

以人人贷、阿里小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通过模式创新将过去从未有信用记录的人群纳入金融信用体系, 使他们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传统金融服务成为可能。

在银行以“存贷汇”为代表的三大传统业务中, 受到互联网技术挑战最大的是支付汇兑结算业务。在传统的电子支付产业链中, 电商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建立网关服务平台, 实现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线支付并提供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服务;银行则是最终资金结算服务的提供者。但近几年来第三方支付企业渗透到这一银行传统无风险中间业务领域。

(三) 互联网金融下的保险业务

保险业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也仅是通过电子渠道销售保险业务。从2011年的数据来看, 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仅占保险业销售总额的约1%, 但由保险业巨头平安公司和互联网企业联合新创建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则是互联网金融另一个新的形式。众安在线将主要从事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和基于物联网的产品的保险。这是一种整合资源的模式, 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判断和识别体系, 实现虚拟财产保险。互联网金融下保险业将跨越单纯渠道合作的阶段, 形成深层次的产品创新, 催生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

(四) 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未来互联网金融下银行传统存款、贷款、支付结算业务, 保险产品销售和产品创新, 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的发行和交易均可在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上进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对传统金融理论中关于货币创造问题、金融监管问题、金融风险问题等方面提出新挑战。

三、互联网下的支付服务

近几年, 在传统金融支付结算方式———银行中间业务之外, 第三方支付服务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而异军突起, 成为金融支付服务中的重要力量。

(一) 第三方支付服务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 同比增长54.2%。2012年, 整体支付市场中, 中国银联依然占据核心地位, 全年交易规模达7.76万亿;互联网支付企业迅速崛起, 支付宝、财付通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86万亿、0.74万亿;主营收单的杉德支付、通联支付交易规模也分别达到0.92万亿和0.32万亿;以快钱、易宝、环迅等为代表的综合支付平台也正通过线上和线下业务相结合的方式迅速壮大。目前第三方支付已进入成熟阶段, 但未来五年仍将保持每年40%左右的稳定增长, 预计到2016年, 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

(二) 互联网网络支付服务

随着逐步向第三方支付企业开放传统金融领域支付结算业务, 网络支付服务形成了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传统银行、电商巨头、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业态格局, 支付领域的服务主体和模式更加多样化。易观智库数据显示, 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2.16万亿元人民币, 较2010年增长99%。第三方支付组织开始进入银行的传统业务并在网络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36589亿, 同比增长66%, 互联网支付市场基本趋于成熟。随着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领域管理办法出台, 行业竞争环境趋于良性和稳定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数字电视支付及移动电话支付, 服务细分行业从网购、航旅、电信等传统支付领域不断扩张到服装、物流为代表的传统行业领域, 市场竞争白热化。从互联网支付细分行业交易规模结构来看, 2012年网络购物贡献最大, 占比为41.5%;电信缴费、电商B2B、网络游戏占比分别为6.2%、3.9%和3%;创新行业应用贡献比例持续扩大。电子支付企业需寻求新的市场空间。

(三) 互联网支付业务在农村应用的迫切性

目前在我国城市区域金融服务产品和物理网点已基本满足城市居民的金融需求,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遍布, 城市居民办理金融业务相对方便。反观在大部分农村地区, 农村金融服务只能提供传统的“存贷”服务, 农村地区金融业务品种缺乏, 服务方式单一, 结算手段落后, 已在城市地区较为普及的支付和汇兑等基本金融业务在农村还很少。各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农村地区严重不足。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大部分设立在县城一级, 只有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类金融机构在乡镇一级设立营业网点, 难以到达各基层农村, 造成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衰落、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扩大、金融服务短等现象, 广大乡村农民无法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 国家对于农村地区的新农合、新农保及其他各种财政补贴都无法及时通过金融服务到达基层农村农民手中。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无网点银行的技术障碍已经解决。摆脱传统物理网点全覆盖的旧思路, 借力第三方力量, 发展低成本、广覆盖的无网点银行并合理拓展金融服务的种类, 是解决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R].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课题报告, 2012.

[2]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 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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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琦琳, 宋玮.“三马”跨界融合[J].财经, 2012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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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联涛.迎接互联网金融崛起[J].财经, 2012 (26) .

[7]侯继勇.支付宝架构调整:马云筹谋金融革命[N].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02-26.

3.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互联网支付的创新与监管》中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创新”,“顺应多层次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需求,人民银行将引导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在维护金融市场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目前从有关管理部门传出的信息表明,管理部门正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调研,将来可能倾向于像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那样,开始关注和跟进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也呈现跨越式发展的态势。有关数据表明,2012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92亿笔,金额823万亿元;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截至目前,央行已发放约250家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共有90余家支付机构获准开办互联网支付业务。支付服务市场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但同时,主要银行和支付机构进入互联网支付领域较早,拥有数量庞大、黏度较高的用户群体,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2012年,网上支付交易金额排名前10位的银行业务量之和占银行交易总金额的97,19%;交易金额排名前10位的支付机构业务量之和占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总金额的93,98%。

当前,随着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范围不断向充值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领域拓展,银行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开始出现同质化,银行传统中间业务被蚕食,互联网支付服务竞争日趋激烈。对此,刘士余提出,面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各市场参与主体要立足实际,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支付服务发展,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协调发展。

“顺应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监管部门应引导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管理体制。”刘士余分析说,互联网支付业务创新较快,特别是支付机构较之支付服务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更善于捕捉机会与机遇,积极拓展新业务,给监管带来一定挑战。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是客观事实,也是常态。先有创新,后有监管,创新突破原有监管框架,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顺序。刘士余提出,在市场创新不断与监管滞后的矛盾中,人民银行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支持各机构创新、规范与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灵活的支付服务供给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组织者、建设者和监管者,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立足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保障支付信息安全,抓住监管重点与核心,对各类创新业务及时进行审慎评估。他强调:“网上支付业务乃至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不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不能非法集资。”

据有关方面的消息,10月中旬,央行条法司、财政部金融司、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银监会业务创新协作部等多个部门领导“低调”现身深圳,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了调研座谈会。此次调研,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多种业态予以关注,其中频现挤兑风波的网络借贷P2P行业的“灰名单”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之际,P2P行业更是“野蛮”生长,公司质量良莠不齐。一些业务规范、有长期规划的P2P企业是希望被监管的,如对其面临的征信、资金托管、支付交易、风险指标等予以规范。

今年下半年以来,不时有P2P平台曝出挤兑或关闭事件。如深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浙江的非诚勿贷等平台出现挤兑。10月份,又有湖北天力贷、宜商贷、深圳东方创投等P2P平台深陷提现难的困境。据有关方面调查,湖北天力贷、网赢天下等平台,其资金链断裂危机的重要原因是“自触”陷阱,即有些资金需求的人自己成立一家网贷公司平台为自己融资。业内专家指出,在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和融资困难的形势下,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可能借助于网络借贷平台“死灰复燃”或“更换旗帜”,对此潜伏的金融风险不能不防。

据了解,今年8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专程到上海、杭州两地进行了调研,对陆金所、阿里巴巴进行实地考查。

综合多方面的信息来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进行规范和监管将提上议事日程,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是一种“利好”,对于防范和化解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多种业态正在萌生的金融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四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5-3-10 10:4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某地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和经营风险情况,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某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在某地开展业务的已获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包括法人支付机构和非法人支付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是指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支付业务报告是指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某地中心支行)报送的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报告,包括重大事项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报告事项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业务报告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报告事宜。报告部门或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某地中心支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支行。未采取书面方式报送的,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应急补救措施。

第七条 支付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生集体上访、客户集体投诉等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客户、商户、交易信息泄露和支付业务系统被恶意攻击等信息安全事件。

(三)发现或发生与客户、商户从事与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或实际交易。

(四)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发生重大案件、诉讼、仲裁、对外提供担保、重大资产被质押(扣押、抵押、冻结、查封);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引发自身公共关系危机,可能对自身经营、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

(七)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八)支付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备付金存管协议的;

(九)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低于10%;

(十)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一)持有5%以上支付机构股权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支付机构股东违规处理其出资行为(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三)其他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银行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由其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在事件发生当日至迟下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现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低于10%的;

(二)收到支付机构违反2号令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转移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的;

(三)发现其他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九条 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签订、变更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的,其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于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协议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三章 月报

第十条 支付机构按月报送《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月度统计表》(见附1),相关材料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应按月报送支付机构合作情况、备付金存管、使用(含余额)和监督情况等信息资料,相关材料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四章 季报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按季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支付业务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业务创新情况、舆论报导及宣传情况、违规问题规范整改情况以及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同时填报《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季度统计表》(见附表2),相关材料应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法人支付机构还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按季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备付金协管季度报告》,报告应分各支付机构分别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支付机构在本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余额),其中备付金存管账户还应包括本账户的收支明细;

(二)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情况的监督情况;

(三)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及风险的研判;

(四)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 年报

第十四条 法人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上一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某地中心支行确定的监管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并同时填报《支付机构自我评估报告附表》(附3)。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稳健性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支付机构基本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从业人员概况、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与使用、在某地内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提供各类支付服务的机构数量等内容。

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应详细反映支付机构年内各类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支付业务创新情况,并附数据分析说明。

财务稳健性分析应包括支付机构资产与负债、盈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及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情况。盈亏状况应列明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盈利状况及支付机构主要盈利来源。资本充足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实收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实缴货币资本与最近90日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情况等。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指辖区内支付机构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报告,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告某地中心支行,并同时报送光盘电子版。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各支付业务报告情况将纳入某地中心支行对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综合评价,并作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产生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某地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5.央行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篇五

2005年,央行颁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5年的漫长等待,2010年6月21日,央行终于正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办法》已经在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上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经历了十年发展,支付行业终于获得了‘准生证’。”一家支付公司负责人感慨。央行表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办法》的主要内容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央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此前大家比较关心的例如Q币等虚拟货币的管理没有纳人其中。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准人门槛,《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那些已然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机构,其何去何从,央行还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办法》规定,经过央行审查批准的支付机构,将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 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办法》还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出台的影响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支付清算组织种类颇多、业务和规模各异。除了中国银联外,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首信和环讯等,提供手机支付服务的有联动优势、掌上通等,而预付卡可能涉及资和信发行的商通卡、雅高集团的雅高卡、家乐福卡等众多礼品卡和储值卡。

加强监管利好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而本次公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对此已有心理准备。该负责人称,公司符合《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对获得牌照持乐观态度,将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

财付通有关人士表示,央行公布《办法》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好事,将有利于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更多用户和商家的认可,同时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更可靠和专业的服务。

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业界应该对央行的这个管理办法持欢迎态度,因为它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此外,他还称,易宝支付早就做好了相关准备。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陈鹭表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存在,使得银行手续费流失,同时由于鱼龙混杂,第三方支付近年来存在大量非法套现、洗钱等行为。“设定市场准人门槛,从长远来看就是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即使拿到许可证,将来出现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吊销。”陈鹭表示,未来一年内第三方市场将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

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计划大力发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无疑也在规范之列,目前三家运营商还均未对《办法》发表评论。

中国移动此前提出自己的标准,即2.4GHz通信频率R F-S工M移动支付标准,但最近有媒体报道中国移动也在发展由中国银联主导的13.56MHz的NFC支付标准。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从一开始就与中国银联合作,使用银联标准开展移动支付业务。

原本就因考量发展哪一种技术而处在两难境地的中国移动,在央行出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背景下,下一步将作出何种选择?是向银联标准靠拢,还是依然发展自主标准?目前中国移动还未作出公开说明。

“我们已经讨论过补充注册资本的事情,9月1日前肯定能够完成。”发行预付卡OK卡的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凌震表示。据介绍,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满足办法的最低限额要求,但《办法》同时规定,如果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为1亿元人民币,因此,有跨省经营业务的百联还 需增资。据上海媒体报道,位居上海预付卡发卡量前三位的便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同样不足亿元,因此也面临补充注册资本的问题。而今年开始正式涉足预付卡领域的上海新世界集团,旗下的上海赢点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目前仅为100万元,同样面临增资问题。赢点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大部分举措都符合预期,但由于设置的门槛较高,那些实力较小的公司及私人发卡机构将很难获取“准生证”。同样位居上海预付卡前三位的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雪莉表示,斯玛特去年就已按央行要求做了相应的资料报备,目前还在对细则做进一步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办法》出台当天,媒体披露公安部官方网站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某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该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元。有分析认为此事将成为该公司申请支付牌照的不确定因素。因为《办法》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及其高管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办法》的出台并不是一棒子打死所有经营者。对于支

付宝、联华OK卡这样的较正规且具有较长支付业务经营经验的公司基本不会造成威胁。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未经央行批准而私自经营支付业务的不规范的机构,如一些未经央行许可发放会员卡,以及未经许可投放使用POS的美容院、理发店和洗衣店等。央行表示,《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6.湖南农业大学电子金融与支付重点 篇六

1.人民币升值了,股市会涨了。2.可以选择一些细分龙头股。

3.90%的股民都在亏钱,因为90%的人根本就不懂炒股。

4.建议你等股市人人叫亏的时候,买入一只低价,流通量小的股票,买入一万,等你结婚的时候,估计能买辆车了。

5.炒股何必那么累,等大盘走出了明确上升趋势,就找一个涨得最凶的板块,选一个涨势最凶的股票,剩下的就是睡觉,等着收钞票。6.节前最好不要买进,以防出现大变动。

7.上涨趋势明显但是中间“砸个大坑”的,一般都是自己坐庄。8.避免买太多股票

同时持股最多不要超过3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9.有疑问的时候,离场

当你分不清方向的时候,你赚钱的概率就低于五成了,市场会让你做出错误的判断 10.忘掉你的入场价

股票不会因为你的买入而改变自己的轨迹,把入场价时刻放心头会使你做出不理性的判断 11.别频繁交易

做波段赚钱最多,不要做短线 12.不要向下摊平

向下摊平的前提是你的资金无穷大,请问你的资金是无限大吗? 13.别让利润变成亏损

到手的鸭子不要飞了,及时提高止损点,保护既得利润 14.跟着股市走,别跟朋友走

市场是最好的老师,市场永远是对的 15.该卖股票的时候,要当机立断,千万别迟疑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16.别将“股价很低了”当成买的理由,也别将“股价很高了”当成卖的理由!

跟着趋势走,不要跟着股价走,17.定好计划,按既定方针办

不要让突发的冲动坏了规矩,冲动是魔鬼

如何获得信用卡最长免息期

1.账单日的后一天刷

2.办两张不同的信用卡,时间差交替 3.合理选择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信用卡最长免息期有56天;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最长免息期50天;有些银行的不同卡种免息期不一样,如农业银行既有免息期50天的信用卡,也有56天的信用卡。

网上支付常用的安全策略

1.安全技术策略。为了确保通信的安全性,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在通信连接方面,可以使用防火墙、代理服务器、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在鉴别和认证方面,可以采取加密和认证技术。在线支付协议即安全套接层SSL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

安全意识策略:

提高消费者理性的消费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提高网上支付时的个人意识

2.法律保障。由于电子商务各项活动首先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因此安全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必须保证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签约双方对电子合同的认可、电子合同的不可否认或修改,确保电子合同能够得以实施。

3.社会道德的规范。由于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不是直接面对面的特点,传统交易过程中屡屡出现的欺诈行为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产生安全方面的影响。所以,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建立和完善。

4.完善的管理策略。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是一个人机高度综合的系统,除了网络的安全之外,管理人员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此,对整个系统的管理权限的分配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培养都必须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培养管理人员敬业爱岗的精神。

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影响

(一)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影响

随着商业银行利差的不断缩小,中间业务收入尤其是支付业务收入在银行盈利来源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在第三方支付问世之前,支付结算市场一直为商业银行所独占。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独具的交易担保功 能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与直接用银行卡划款相比,消费者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支付。无疑,第三方支付削弱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挤压了银行卡的网上交易空间。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己开始将资源优势延伸至线下,通过铺设POS网络和代收付费系统开展线下收单、现金充值等业务,与银行在线下形成新的竞争。此外,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后,无需注册网上银行就能便利地实现大部分支付需求,使部分电子银行客户出现分流,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替代效应。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名为网上购物、实为转账划款的虚假交易行为影响了银行卡转账业务收入,信用卡套现行为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资金成本压力、信用风险增大等新的经营问题。

(二)使商业银行潜在客户减少

原本,商业银行在支付方面具备两大核心优势:一是能抓到最终的客户;二是拥有支付结算的通道和网络。但是,目前这两大优势都已受到第三方支付的影响和冲击。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数量,且具有较强的客户黏性。随着第三方支付改变原先依附商业银行网关、只提供付款通道的做法,转向使用自己的虚拟网关、直接获得客户相关信息,这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瓜分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人注册用户数以亿计,企业客户数也都达到数十万户。

(三)对银行存贷款具有分流效应

从存款业务的总量来看,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部分资金会以各种形式回流到银行系统,但由于漏出效应的存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不可避免地受到削弱。以支付宝沉淀存款为例,目前日均余额仅在数十亿数量级,尚未对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触角向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领域拓展,未来还将对存款的“投资”功能形成分流和竞争,其潜在威胁不容小觑。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凭借对产业链上下游交易行为和资信记录的全面掌握开始为中小企业和商户打造网络融资平台,适应了中小企业融资“小”、“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其竞争力和成长性不可低估,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构成竞争态势。

网民的主要作案手法

编写者写好木马→包马人购买木马→包马人以商品实物图或者其他手法将木马发送到目标电脑→替换掉购买者的支付宝支付界面→打到游戏平台里购买装备或者游戏币→将装备或者游戏币进行打折出售已达到洗钱的目的

此案中,木马编写者把木马租给包马人,包马人找人做免杀即对木马做伪装躲避杀毒软件查杀,再由包马人自己或拉单人寻找购物者,将木马病毒植入其电脑,趁其支付时盗取其卡里资金转入巨人网络公司或其它游戏公司账号,再由洗卡人兑换成游戏币购买游戏装备,然后将装备低价售出,再兑换成现金,转账到包马人的账户里。整个过程分工明确环环相扣,主要在巨人网络公司的平台上完成。

承担相关责任和理由

1、利用木马病毒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实施攻击的,可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单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新增的三罪均可并处罚金。

2、以木马病毒为工具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普通犯罪的,可构成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等普通犯罪。朝阳法院近几年审结的利用木马实施的犯罪,均是将木马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侵财类犯罪。目前,利用木马病毒作为工具实施普通犯罪成为一种趋势,这将是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重点区域。

完善我国信用体制的建议

建立一种有管制的商业运作机制:可先在中央部门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并在此部门的领导下建立起基本的全国个人信用体系框架,为商业运作打下基础。因为我国目前的信用经济不太发达,不能形成美国式的信用产品、信用数据的有机循环,必须借助外力。

建立手机实名制:通信网络中用户身份的管理完全可以借鉴交通管理中“前台车牌匿名,后台证照实名”的运营规则,把实名用户姓名、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统一绑定,生成一个通用的、没有含义的、一串数字的实名账户,确保用户通过“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自主管理,既解决了用户保护隐私的诉求,又能达到用户溯源的目的。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1.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2.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

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二)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

1.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模式

2.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

3.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建立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六)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在ebay,亚马逊开店要求,流程 亚马逊开店要求:

加入亚马逊“全球开店”测试版,您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 银行账号:

您需要有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和法国任何一国的当地银行账号。如果您没有以上国家的银行账号,请咨询我们。 语言要求:

如果您在亚马逊中国以外的其它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您需要具备一定的用当地语言沟通的能力、以提供客户服务和管理您的卖家账户;您必须以该国的语言上传商品信息。

 发货:

您应选择信用度高的运输公司帮您进行商品运输,以保证顾客获得良好的购物体验。我们推荐您使用亚马逊物流以保证您的配送速度和质量。

 出口:

如果您将货物从中国发送到其他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即便您选择使用当地的亚马逊物流),亚马逊都不能成为您在进入进口国海关时的货物进口方。

 退货:

您应该提供一个销售国家当地的地址以便该国客户退货。如果您没有当地地址,那么您需要提供免费退货服务。

亚马逊开店流程:

一、创建账户提交资质材料并通过资质审核 在线填写公司信息创建亚马逊卖家账户。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电子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册完成后还需要在卖家平台系统中提供其它资质材料以完成审核。资质审核工作一般会在材料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收到亚马逊的审核结果通知。需要的开店资质 企业资质入驻亚马逊的卖家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且需要具备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能够开具发票如果顾客需要发票须及时为顾客提供普通销售发票。具备全国配送能力亚马逊顾客遍布全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订单所以如果选择了自主配送模式需要具备将商品配送至全国的能力。

二、上传商品 准备好商品信息和图片后可以通过卖家平台逐一添加商品信息或通过模板批量上传。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淘宝天猫商城的已经做好的产品图片和模版所以这里会省很大的精力能够快速上手切入亚马逊平台。

三、顾客浏览商品并下单 商品信息上传完成商品便成功上线顾客能够浏览、搜索和购买商品。一旦有订单产生就会收到亚马逊的邮件通知同时可以通过卖家平台查看订单信息。

四、配送商品和发票 订单产生后请按照顾客要求的配送方式及时配送商品。如果顾客需要发票卖家平台的“管理订单”中会有提示请及时向顾客邮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普通发票。目前“我要开店”一共有两种合作模式。一种是使用“我要开店”服务自主配送商品另一种是使用“亚马逊物流”服务即由亚马逊提供高标准的包括仓储、拣货、包装、配送、收款、客服和退货在内的所有物流服务。可以选择自主配送也可以选择使用亚马逊物流服务或者两种模式搭配使用从而找出最符合业务需求的经营方案。

五、结算货款 亚马逊每隔14天会进行一次结算。

ebay开店流程

第一步,创建eBay 交易账户 第二步,通过手机验证 第三步,确认注册邮箱 第四步,帐户创建成功 第五步,创建 PayPal资金帐户 第六步,使用借记卡认证资金帐户 第七步,绑定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八步,网上银行查询汇款记录

第九步 刊登物品:设定商品分类及合适的标题和属性

ebay开店要求

1.有一个eBay卖家帐户且已添加信用卡资料; 2.已通过PayPal认证;

7.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七

根据《指导意见》可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 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之一,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主体,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本文主要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所需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判断方式、影响取得的现实因素及未取得而开展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办法》第2条,即“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且该条款明确“网络支付”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即“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该条同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即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途径

(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系统查询

根据《办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办法》第13条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信息公告可查询到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信息。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可查询到全国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住所或网站了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三、影响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取得的现实因素分析

(一)2011年以来,《支付业务许可证》颁发呈“先增后减” 之态势

经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信息公告查询,2011年以来,截至目前(2015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共审批许可270家非金融机构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发证日期先后进行统计分析,2011年审批许可34家;2012年审批许可48家;2013年审批许可89家;2014年审批许可84家,2015年(截至2015年7月6日,下同)审批许可15家。

由此分析,《支付业务许可证》发证数量在2011—2015年呈先增后减之态势(或规律)。2011—2013年历年递增,且2013年达到峰值,较2012年有大幅度增长。2013—2015年历年递减,且在2015年达到历史最低(最后一次发证仅1家), 较2014年有大幅度减少。

(二)201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趋严《支付业务许可证》审批收紧

一方面,2014年以来支付行业一系列乱局(如2014年12月,深圳瑞银信违规发展商户;2015年1月,上海畅购被曝挪用备付金、资金链断裂等)让监管层压力很大;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的牌照数量已经足够多,而支付机构盈利模式相对不清晰及可拓展盈利空间小致使竞争惨烈,迫使监管层开始收紧政策、整顿市场,限制牌照发放。

201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要求“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持续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实施支付机构分类、分级监管”。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发布相关文件或通知明确不发或减少发放牌照事宜,但据《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相关权威媒体报道以及2015年3月26日仅颁发1张牌照等信息综合研判,监管层可能会强制性控制牌照数量。因此,申请牌照会比以往要求更高、限制更多、难度更大。

(三)排队申请者众,通过并购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选择

很多大型企业(包括多家上市公司)都意欲进军支付行业,筹划成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申请支付牌照,希望借助支付牌照实现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转型,比如TCL、上海钢联、泸州老窖、平安集团、海尔集团、民生电商、大唐高鸿等企业。为了快速合理地进入支付市场,一些企业走上并购之路。比如,2014年12月,万达集团以20亿元代价获得快钱公司控股权。

四、不具备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据悉,鉴于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支付的兴起,目前存在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暨非金融机构游走在互联网金融边缘,通过打擦边球及其他不合规甚至非法形式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亦即,目前存在不具备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现象。对此,本文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两个视角简要提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条款)

1.《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办法》第47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不具备业务资质暨《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个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因欺诈或不能实际履行合同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比如因谎称具备支付牌照而被工商部门以虚假宣传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比如因扰乱市场秩序而触犯非法经营罪)等。

摘要: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质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其次,分析如何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取得业务资质。再次,基于数据分析、监管形势和申请实际等方面,探讨影响业务资质取得的现实因素。最后,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pbc.gov.cn/.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S].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S].

8.互联网金融支付 篇八

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启全民理财运动

这次马云的合作对象是天弘基金,阿里巴巴推出的基金产品是天弘“增利宝”。天弘“增利宝”于2013年5月29日成立,是专门为支付宝定制的货币基金产品,目前它未通过任何银行与证券商等代销渠道销售。天弘“增利宝”的发行日为2013年5月27日,首发规模为2.01亿元。2013年6月与支付宝合作,开通余额宝服务,也是目前唯一与该服务合作的基金。天弘“增利宝”有着自身显著的优点:不收取手续费,有相对稳定的收益,理财门槛很低,非常适合支付宝用户群体的需求。这种基金可以看作是为支付宝量身打造的互联网基金,它作为余额宝唯一的货币基金提供商,目前只能通过余额宝来认购。

金错刀评价余额宝是“靠用户体验颠覆最具壁垒性的金融业”的一款令人尖叫的产品,与其说余额宝是一项新服务,不如说它是一款金融产品。这个举动暂且可以理解为支付宝在搭建一个“公募基金销售”平台。将来用户的选择会是在哪里存钱,银行还是互联网?

余额宝的出现是在发起一场“平民理财”运动。余额宝适合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并且平时使用支付宝比较多的人群。对于经常网上购物的人来说,支付宝并不陌生,随着电商的增多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选择网上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80后”“90后”这些人群,几乎没有谁不逛淘宝,不进行网上购物,而这部分人群网上消费的数额也在逐年递增。豆瓣网近两年也推出了晒支付宝账单的活动,这些网上购物大军的支付宝账单,少则几百几千元、多则上万甚至超过十几万,网上购物人群带来巨大的流动资金,价值可观。据统计,目前支付宝年度交易额超过万亿,日平均交易额300亿元。这无疑为余额宝的推出提供了充足的用户和资金保证。

余额宝赚钱,很美很天真

余额宝是个技术创新,最便捷的是能在用户购物的时候视为资金自动赎回。对于淘宝和支付宝的忠实用户来说,余额宝的出现简直就是一个福音。更有人将余额宝戏称为“屌丝理财神器”,能够吸纳零散资金。经常网购的人和淘宝店主都会往支付宝里转入资金,而以前这些暂存在支付宝里的资金没有任何收益可言,现在只要将支付宝跟余额宝相连,将资金转入余额宝中,就可以一站式完成基金开户、购买等过程。而用户所需要做的就是点击“转入”按钮,放在支付宝里的钱的原本用途丝毫不受到影响,既可以省去去银行的麻烦,又可以获得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目前余额宝产品并未向用户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同样也未以渠道佣金方式向天弘基金收取任何费用,只收取一定比例的账户管理费,但是年化千分之二点五的费用微不足道,相比传统银行和基金公司有很大的竞争优势。

其实余额宝的出现,真正的受益者是天弘基金以及其背后的集团,当然马云也从中赚到了,更重要的是阿里巴巴又一次被推倒风口浪尖,被关注度飚升。从前的支付宝,也还是存在用户看不到的漏洞的。原本打入支付宝里面的钱,在没有到达卖家之前,会有一个时间差,少则一两天,多则一周甚至更久,而这部分钱汇总起来会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排除支付宝靠这种流动资金赚钱的可能性。余额宝的推出,更好的利用了流动资金的这些特点。

互联网金融暗流中的机遇与风险

有人算了一笔账,如果有10万元,按照2012年收益率来算’存在银行一年的活期利息是350元,但是如果转入余额宝,购买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按照其年化收益率来看,年收益能超过4000元。这样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操作简单,转入转出又十分便捷,还能像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等支出,更重要的是还能带来不错的收益,看上去很美好,但是越美好的事物背后,也越容易存在陷阱,暗藏的危机往往会被用户忽视。

余额宝联姻天弘基金与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类似,但是购买基金毕竟不同于银行存款,也不像国家发行的证券那样有强大后盾的担保,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都有亏损的可能。在国内基金大环境不好的前提下,依然要想到那句话:基金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当然,在余额宝推出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天弘基金的表现还是很稳定的,也让广大用户尝到了甜头。余额宝虽然让基金认购变得简单便捷,但是这种简单化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过于简单化也很容易让人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也有人分析,基金公司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即使货币基金“爆仓”的可能性较低,但是从世界金融史来看,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将来一旦基金出现问题,大部分投资者会把矛头指向阿里巴巴和马云,而并非基金真正的发行方。对于想要涉足金融业的电商来说,这种风险还需谨慎对待。

互联网联姻金融业,道路坎坷前途光明

余额宝为马云带来的利润目前还无法估计,但是如此大的举动必然会引起中国证监会以及几大银行的高度关注,如果余额宝基金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或者出现波动,不排除证监会出面干预的可能性,而互联网金融业必然给银行和证券公司带来一定的冲击,虽然现在只是吸纳闲散资金而没有触动更高层次的基金大户们,“试水”金融业的电商们也会在扩张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上小心谨慎地控制,避免触及相关部门。

2013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这意味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式成为新的基金销售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规化、合法化。

其实在很早之前,阿里巴巴就在酝酿淘宝上的基金产品,只是一直未上线。除了天弘基金,泰达宏利、国泰等基金公司也申报了专门针对互联网客户的产品。淘宝网将会有越来越多可以选择的基金直营店,而余额宝的合作基金种类也会增多,专门为互联网定制的基金、保险的门类也会越来越多。

互联网与金融业联姻,余额宝只是一个开始。在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后不久,京东也扬言要涉足金融业。目前,刘强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京东商城的互联网布局,预计支付业务将于今年年底上线。在最新举办的京东POP开放平台大会上,京东集团明确表示,未来针对平台上的卖家,京东将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流水贷款、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相信,不久的将来,具有支付宝功能的京东支付出现,红包、钱包以及余额宝这样的产品也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刘强东表示,互联网金融是行业的金矿,而未来10年,京东会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增长点。

马云的举动是否会搅局银行业?还是将来会与银行合作?一切都是未知。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中首先杀出来的黑马,只是昙花一现还是会长远收益,也依然是个谜,但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联姻已注定,只有顺着这条路走下去,才会有更好的结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渠道也会越来越多种多样,老牌金融从业者也一定不会坐以待毙看着电商在金融互联网领域瓜分市场,电商与金融界的联姻合作与暗中较量刚刚拉开帷幕,更多的精彩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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