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

2024-06-24

税务征收(共10篇)

1.税务征收 篇一

[地税税务征收员先进事迹材料]

在xx南麓,散落着几块晶莹的宝石—xx南湖,她深邃而蔚蓝,以其博大和沉静,把相山衬托得更加秀美和苍翠,地税税务征收员先进事迹材料。烈山区分局纳税服务大厅就座落于南湖之滨,**同志,一位普通的税务征收人员,就在这里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热情。

一、从小处着眼,把服务延伸到每个细节。

纳税服务大厅,直接面对纳税人,需要面对面的交流和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每天都是不断地重复着一些程式化、机械化式的操作规程,时间久了,难免会产生枯燥、懈怠的情绪。这时,**同志,克服心浮气躁,工作从小处着眼,注重细节,使服务在加深,温情在延续。

办税服务厅最忙的时候,当数申报期莫属了,每到申报期,常常是从上班开始就一直忙到下班,去卫生间都是一件奢侈的事情。一天下来口干舌燥,声音嘶哑,身心疲惫,下班后回家连话都不想说。自从事征收工作以来,她坚持在申报征收期没有请过一天假。根据烈山地段偏僻、纳税人距离较远的情况,为了避免纳税人等待,她坚持在申报期提前上岗,并且多次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

王立旗,童亭煤矿一名普普通通的纳税人。因为业务需要,他每月都要来分局开具一次发票。因为路途遥远,他每次早上出门经濉溪转车到达分局时,都过了上午下班的时间了,然后他就在工人村街上随便吃点东西,忍着困乏,捱到下午快上班的时间再满脸疲惫地过来。**同志发现这件事情后,主动给这位老同志留下大厅的联系方式以及自己的手机号码,并承诺无论他什么时间到达,都能随时开具发票。

从事征收工作不久,**同志就发现一个现象。在纳税人的心目中,认为税务局和银行一样,都是备有大量零钱的,所以他们往往都是带着整钱,向柜台上一放,等待找零,事迹材料《地税税务征收员先进事迹材料》。而这时我们若是把开具好的税票、发票先交给纳税人,再去寻找零钱时,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不好意思,撂一句“不要找了”转身就走。**同志及时地调整了工作方法,首先在平时就注意收集零钱,到了超市和银行,换了零钱,如获至宝地放在钱夹里。其次是注意要把所有的钱都准备好后再和税票、发票一起交给纳税人。

二、沉着冷静,用服务理念感化纳税人。

在纳税大厅中日日月月重复着程式规范而有条不紊的服务,就像驾驶着一部匀速奔驰在时光大道上的跑车,但再好的跑车,也有掉链子、出故障的时候。如何在这辆服务快车掉链子、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妥善处理,使之不影响工作、不影响对纳税人的服务呢?这时就体现出**同志的冷静、沉着。

2011年10月13日,临近申报期末期,正是纳税人申报最集中的时候,这时陆陆续续进来一些人,相互之间还问询着你缴多少钱我缴多少税,本来就不大的纳税服务大厅瞬时显得噪杂起来。经过询问,得知他们都是某矿的职工,因破产清算,社保局通知他们来补缴1996年至今的养老保险的。他们路途遥远,带着来之不易的辛苦钱,若让他们先回去等过了申报期再来,每人带着数万元现金也不安全,所以**同志先向领导汇报后,带领同志们一起迅速地投入到繁忙而有序的收钱、开票中去。等把最后一位纳税人送走,早已过了中午下班的时间了。

2.税务征收 篇二

1 原理分析

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不断拓展与深入, 税收数据的积累日益丰富, 零散、不直观的数据无法为管理层的统计分析业务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由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的信息管理系统有所区别, 主要体现在数据量大, 并发数高, 响应要快等方面;针对税务征收系统的这些特殊的特点, 如何快速地从海量的税务数据库当中把所需要的数据提取出来进行查询、分析、统计已经成为税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因此我们需要在查询税务系统数据之前要进行一些必要的优化措施, 比方对这些税务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后, 规范数据的内容, 尽可能提高这些数据的质量, 然后再对我们所使用的查询方式进行必要的优化。数据查询是数据库系统中最基本的一种重要操作。数据库查询优化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数据库系统的性能, 但不同的查询语言的表达式, 往往会使查询操作的效率产生较大的差异。

随着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日益深入, 税务数据大多已经实现了共享, 建立了数据仓库。在建立数据仓库的过程中, 需要从各个税务基层部门提取数据, 由于税务数据来源的多样性, 发生错误的概率同样也存在多样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数据不完整, 部分重要、关键信息的缺失。二、数据错误, 由于早期的业务系统不够健全, 没有对输入数据进行逻辑判断而直接输入后, 出现一些不符合逻辑的数据, 由此产生了部分“脏数据”。脏数据的一些典型特征是如纳税人年龄明显不符常规, 日期当中有乱码等一些不符合规则的数据。

2 数据预处理

因为税务系统数据来源的多样性, 由此产生了一部分脏数据。这样我们就需要对税务数据提前进行预处理。把一些明显的不符常规的数据, 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处理成规则的数据。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尽量发现和纠正原始记录的各种类型的错误。任务如下:利用规则库中的分类规则进行字段类型的分类, 并确定该字段的意义;利用字段之间的语义规则解决等价的错误;利用依赖关系, 纠正了数据类型字段的拼写;全角半角标准化的数据格式, 主要用于日期、性别、货币等字段类型。把数据进行预处理后, 原来的记录中许多错误可以得到纠正, 并尽可能的把相似重复记录聚集在一起[1,2]。

3 相似重复记录检测

国内外研究检测相似重复记录的技术也很多, 文献[3,4,5,6,7]阐述了相似重复记录的检测过程及其方法。文献[8]对cure算法进行了改进, 在随机抽样之前通过对数据集进行预抽样确定数据集中相似重复记录的大致分布, 从而提高随机抽样的合理性。相似重复记录检测是数据清理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通过相似重复数据检测, 可以判断两个数据是不是相似重复数据。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 产生了各种海量的信息数据。数据清理、查询优化等技术的应用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些技术的广泛应用, 都需要有高质量的数据作为支撑。

字段匹配是提高数据质量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操作, 同时也是进行数据清理的必不可少一个重要环节。在数据清理的过程当中, 清理的主要对象是字段的组合。字段组合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类情况:1) 英文、汉字、数字混合而成;2) 英文和数字组成;3) 汉字和数字组成。字段匹配算法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对于第一类情况可以采用分割的方法, 把混合字段分割成英文、中文、数字。如两个地址字段的组合:南京市赤壁路18号A座801室和南京市鼓楼区赤壁路18号A座809室, 自然分割后:南京市赤壁路号座室和南京市鼓楼区赤壁路号座室, 18A801和18A809, 再分别对它们进行比较。

对于第二类字段组合情况, 可以按照英文和数字的组词规则, 分别把英文和数字分割为合适的英文串和数字串, 然后再对两个串进行两字段相似度比较。

对于第三类字段组合情况, 可以按照汉字和数字的组词规则, 分别把汉字和数字分割为合适的汉字串和数字串, 然后再对两个串进行两字段相似度比较。

4 实验分析

下面采用一组数据对算法进行风险检查并定量分析, 来检测算法的风险度。实验数据采用某地税局地理信息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税收业务数据, 如表1所示。

本次实验采用六组不同的税务数据集, 每组数据集中都含有部分相似重复的个体数据, 如表1所示。表A中列的数据和表B中列的数据作为对比字段, 检测两表中的数据相似重复性。系统运行在计算机工作站上, 计算机工作站的硬件配置CPU P4 2.0 G, 2G内存;操作系统为Windows Server 2000。测试指标和实验结果如图2所示, 其中横轴为数据分组。从图2中可以看出通过字符匹配算法较好的检测了数据表中数据的相似重复性。

5 结束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基于数据清理技术的税务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获取原理、过程、方法及最后的实验分析。首先, 介绍了税务信息系统的发展现状, 重点分析了检测相似重复数据的字段匹配算法。最后通过实例验证了本文算法的有效性, 实验结果表明本文算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摘要:随着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不断拓展与深入, 税收数据的积累日益丰富。零散、不直观的数据无法为管理层的统计分析业务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为了解决大型税务数据库信息检索困难、查询效率低的问题, 提出了一种基于数据清理技术的数据库优化查询方案。

关键词:数据清理,字段匹配算法,税务征收

参考文献

[1]曹忠升, 万劲伟.基于语义的数据清理技术[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 33 (2) :76-78.

[2]肖智, 李勇, 李昌隆.一种基于相关分析的数据预处理方法[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5 (6) :132-134.

[3]Dey D, Sarkar S, De P.A distance-based approach to entity reconciliation in heterogeneous databases[J].IEEE Transactions on Knowl edge and Data Engineering, 2002, 14 (3) :567-582.

[4]Monge A E.Matching algorithms within a duplicate detection system[J].IEEE Data Engineer Bulletin, 2000, 23 (4) :14-20.

[5]周宏广.异构数据源集成中清洗策略的研究及应用[D].长沙:中南大学, 2004.

[6]Verykios V S, Elmagarmid A K, Houstis E N, Automating the approximate record matching process[J].Journal of Information Sciences, 2000, 126 (14) :83-98.

[7]史习一.在数据清洗过程中基于MMDB数据匹配技术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2007.

3.税务征收 篇三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6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

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

(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一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特别是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摸清费源总量及其结构、费源变动及其特征、征收率、缴费能力状况等底数。二要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健全缴费人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征管资料。要结合税务登记的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等情况,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三要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及以下各级重点费源户标准,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对年缴费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点费源户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四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结合税收征管、稽查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二)大力做好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工作。欠费是社保费征收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压欠。一是要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建立欠费人档案和清理欠费台账,加大监控力度。二是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其中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要作为各级重点监控对象,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三是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在摸清欠费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

(三)加大参保扩面工作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不断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

(四)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大力加强宣传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创建优质、高效的社保费征管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最好的宣传”的理念,逐步建立社保费宣传的长效机制,以宣传促征管,以征管带宣传。要面向社会、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内部、外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情况、成效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持之以恒地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征管氛围。

三、狠抓规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狠抓管理制度规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掌握社保费征管规律,以税收管理的标准来加强社保费的征收和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化建设,积极争取和推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将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把社保费规范管理纳入税收规范化工程建设体系中,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之中,实现税费征管一体化。三是完善岗责制度。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部职能机构在社保费征收中的职责,将社保费征管环节中的岗位及其责任逐一落实,明确岗责目标,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四是完善考核制度。要从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稽查等各方面实行税费并举,统一考核。要将征收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征收单位,将责任落实到人,将社保费征管工作成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完善社保费征管工作考核制度。

(二)狠抓征管程序规范。各地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征管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一是规范建档管理程序。在为缴费单位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的同时,就要分户建立征管档案,明确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二是规范申报程序。要明确缴费人的缴费申报义务和报送的资料,注重坚持日常申报审核制度。三是规范征收程序。要明确社保费征收入库的程序规定,逐步规范社保费的入库方式、征收方式及缴费基数,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四是规范检查程序,充分发挥税收征管综合优势,实行税费统查。五是规范催缴、处罚程序。各地要制定统一催缴的期限和文书,明确规定处罚的部门、处罚的条件、标准和决定程序。六是规范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办法,对被举报人要在有关政策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查处。

(三)狠抓缴费服务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缴费遵从度和优化缴费环境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改进缴费服务,做到服务与征管有机结合,在强化征管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社保费征管。各地要结合本地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文明办税“八公开”等经验和做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税务、劳动、银行等联合办公的做法,不断拓宽服务内容和项目,提高缴费服务质量。

四、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缴主体的正确观念,不断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完成社保费征管工作各项任务。?

(二)积极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要认真借鉴和大力宣传部分地区实行全责征收的做法及经验,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先试点再逐步铺开的做法,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也是巩固、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接手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实现“五费统征”。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献言献策,逐步理顺和完善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职责,努力建立新的征管模式。

五、推进信息化和机构人员建设,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依托。各地税务机关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功能和成果,补充社保费征管的内容。单独开发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适时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进行资源整合,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一户式管理。要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税收管理,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与社保费征管相结合的方法,使税费管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共享,各地可以借鉴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经验,继续大力开展与财政、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通过银行扣缴等多种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并将有关数据、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缴费人实行建档管理,并积极推广邮寄、互联网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缴费人。?

(二)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社保费征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健全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省、市税务机关单独设立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并选调具有较好税收业务基础、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社保费业务和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社保费征管人员的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素质优良、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合理的社保费专业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4.税务征收 篇四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四环节”在工作程序、岗责设置、分工等方面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1、稽查“四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衔接存在问题。

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环节,要做好稽查工作,首先,必须遵守四环节工作的程序,加强四环节工作之间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规程办事,如稽查实施阶段,规程明确规定了稽查时限,但通过近年的实践说明,稽查限时制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企业情况简单,有的企业情况复杂,对于情况复杂的企业来说,如果要做到查深查透,甚至涉及到外调取证,那么一般规定的稽查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往往造成工作赶时间,稽查质量不高等现象。其次,在稽查实施和审理工作之间,矛盾尤为突出,其矛盾焦点在于稽查案卷的退卷。稽查操作规程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退卷,由于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等原因,造成证据、数据计算方面的退卷较多,影响了工作效率。

2、稽查“四环节”岗责不够明确,有些干部工作主动性不强。

稽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还不够细化,如稽查实施环节,主查和协查的岗位如何确定,若岗责不明,会造成责任不明,考核、追究起来无的放矢、没有目标,甚至出现工作量大、工作做得多的差错更多,处罚更大;而工作量小的,工作做得少的差错少,处罚少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没有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打击了积极性。就税务稽查而言,“选案、稽查、审理、执行”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单纯注重某一环节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是片面不现实的。只有“四环节”之间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才能构成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益的总体提高。

3、税收稽查内部“四环节”存在工作难点,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由于“四环节”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事实上共同构成税收稽查这只“木桶”,稽查选案、执行已经成为这只“木桶”的“短边”。稽查选案还依赖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信息,有时凭借个人主观印象进行选案,选案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执行环节存在税款“执行难”的问题,发生过扣押的房屋流拍难以执行、被查对象找不到、个别特殊的案件执行不了等问题,使一些偷逃税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甚至出现“前面查、后面偷,你查你的、我偷我的”恶性循环。要实现“科学选案、深入检查、公正审理、有效执行”的税收稽查工作目标,需要加强协调,促进“四环节”的平衡发展。

(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税务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影响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1、稽查部门职责不明,“重点稽查”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 《征管法》规定,稽查局的主要任务是专司打击偷、骗、抗、逃税,但长期以来,完成收入任务在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占有较重的地位,一直是考核税务机关的中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不管有无税源,必须完成收入计划,税务工作必须一切围绕这一“中心”转。那么,税务稽查必然受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有的把税务稽查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蓄水池”,收入任务宽松时稽查有没有无关紧要,收入任务吃紧时稽查成了到处挖收入、查税收的“先遣队”;有的把追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甚至给税务稽查下达收入指标。这种做法必然导致税务稽查无法专司其职。正是因为有些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视为“防偷堵漏”的应急措施和组织收入的补充手段,所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税务稽查在税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充当着完成任务的突击队的角色。目前,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管理调查、清缴欠税、日常辅导式检查等非稽查职能的工作,很多本应有其他税务部门完成的工作,只要涉及到一个“查”字,便把任务加给了稽查局,这在很大程度上牵制了稽查力量,影响了“重中之重”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有限的稽查资源被浪费。

2、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缺乏协调,关系尚未理顺。

在现有的征管体制下,由于征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往往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莲山 课 件]稽查选案准确性差,进而影响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稽查局反馈给征管部门的检查情况比较简单,征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另外,由于税收管理过于强调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的考核,税务稽查则倾向于对重点税源的检查,而对其中的征管基础工作,如漏征漏管户清理,征管与稽查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致使漏管户屡查不

绝。

3、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

现行征管软件功能不全,未能与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有效地挂接。在稽查模块中,没有一套供选案和稽查分析、比较筛选的技术性指标体系,税务稽查处于被动,稽查选案收集的信息往往不健全,致使选案缺乏准确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稽查与征管的信息反馈制约和考核,稽查查出的问题,形成的“稽查建议书”并不能及时引起征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对症下药。再一方面,稽查部门检查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暴露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征收部门自身成绩有被否认、削弱的可能。征管和稽查各自为政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税收稽查效率的提高。

二、改进工作,形成顺畅高效的稽查沟通机制的建议

(一)围绕稽查“四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沟通。

1、加强选案的科学化管理

选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从选案环节入手,我们应加强对重点户的调查和对重点税源结构的分析,根据已占有的信息资料进行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筛选出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并采取多种方式查询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最大化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数据情报,为检查人员提供案件检查的重点项目。对涉税举报、上级交办、情报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案源库,合理分配案源。通过对该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评估、了解,为检查人员提供了稽查重点,为检查环节奠定基础。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稽查实施不拘一格。

稽查实施是稽查办案的核心工作,是专业稽查机构工作水平的体现。面对复杂的涉税案情,在依法行政的总体框架下,在检查实施环节,在前期检查中,一是做好预案,增强调查取证的目的性和方向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的关键是合法、有效、准确的证据。如何取得证据,是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重点,要求稽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针对被查单位的情况制定稽查提纲,改变过去单纯靠经验办案的工作方式,使稽查人员能够有计划性、有准备地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拟订调查取证方案,有效地提高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灵活运用有效稽查手段,增强检查威慑力。在稽查方法上,应采用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手段,查询被查企业网上公布的有关经营产品的价格及有关数据资料,运用预案,建立税务情报网,强化稽查技能和询问技巧,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一些不配合税务检查的企业,应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调账、询问、谈判的各个过程进行现场录音录像,通过这种手段取得一定的视听证据资料,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对不法纳税人的威慑力。税务稽查案件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稽查结果出来后再反馈到选案环节,并据此纠正选案目标,不断改进和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与针对性,全面促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3、抓住关键点,把好案件审理关。

案件审理是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关口”,是加强案件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保证案件查办质量,提高审理质量,我们应严格规范政策请示答复制度,在实施环节即将结束,准备进入审理阶段前,可以把案件审理的部分工作职能前置,以案件审定会议的形式,着重解决证据是否准确、适用税法是否得当的问题,把可能出现的执法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问题在实施环节加以监控。在案件审定会上,针对个案问题进行集体“会诊”,为案件进一步查处工作指明方向。对一些重大案件,可以邀请上级有关科室和领导对案件进行会审,严把政策、法规关,实现审理与实施环节的有机结合,切实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

4、难中取易,强化执行。

税务稽查的结果在于查补税款足额入库,这也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难题,要把执行工作融于实施稽查的全过程,在稽查的实施阶段就做好前期执行的宣传准备工作。政务公开,执法严谨,把税法、政策宣传到位,使纳税人心服,是我们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克服种种困难,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协同工作机制。

要保证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建立一套信息沟通机制,从制度上能够保障这种沟通与协调的长期有效的运行。

1、加强信息资料的共享。一是各级地税局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软件,实现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征管资料的信息共享,做到部门间网络互通,资料共享。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将控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共享(传递)给稽查局,稽查局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变更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等。三是稽查局检查处理结束后,每户案件的稽查处理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确保征收管理部门及时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掌握案件处理情况。四是征收管理部门应于入库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稽查局检查案件的入库情况传递稽查局,并将税票复印件交稽查局存档;对年内长时间未入库的查补款项,应于年底前将未入库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稽查局。

2、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一是稽查局在选案后应主动征求征收管理部门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进行必要调整。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发现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做好征收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接收工作,做到有案必查,并及时向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情况。三是稽查局和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检查职责分工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稽查局在实施检查前,应将待检查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当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开展检查时,稽查局优先于征收管理部门,避免同时进行检查。四是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局的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根据需要积极参与检查,协助稽查局办案,杜绝出现临时调帐检查、同时进点检查、阻扰检查等现象。

3、确定稽查与征管工作互动的内容。一是选案工作互动。选案可与征管部门进行联合选案,解决过去检查选案的随意性、片面性,使选案工作能根据征管需求进行。二是检查工作互动。稽查局定期向征管部门反馈检查中遇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或重大问题。一方面能够督促征管部门及时组织整改,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按照片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工作考核;另一方面上级部门能够通过稽查信息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为完善全局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执行工作互动。针对稽查环节出现的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稽查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将相应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稽查局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并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征管。四是实现监督考核互动。将互动工作纳入整个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使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建立税务部门间的沟通平台,提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效率。

用现有的税务征管软件和稽查软件或借助现有的税务信息系统,开发部门信息交换网络平台,使税务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这一信息渠道,随时了解或查阅各部门中有关企业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状况,避免因信息不通而给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的麻烦,还可以有效地节约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成本。

5.税务征收 篇五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15号 【发布日期】1993-11-02 【生效日期】1993-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国税发[199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要求我局明确在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后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原“临时经营”税目范围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范围交叉重叠的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经营,比照有证个体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对临时经营的所得税实行就地征收。

6.税务征收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税务征收 篇七

国税函[2009]694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

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8.税务征收 篇八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 【发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1998-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

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辽宁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发布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针对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纳税而把出租房屋说成是自己经营的问题,我们规定: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五、开展税源普查,加强征管基础

(一)对经营门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具体方法是,按照行政区划,把辖区分为几个部分,组成以协税人员为主,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配合的普查小组,以“拉大网”的形式,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首先,由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出租(转租)人姓名、房屋地点、面积、协议租金等情况,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其次,协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逐户登记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重点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初步核定税额;最后,由分局根据协税人员上报的调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查,核定应缴纳的税额,并把核定结果送达纳税人。

(二)对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由于这部分出租房屋分布零散、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税务人员的力量,无法管理到位。因此,在普查工作中,各地都积极争取了公安派出所和各办事处、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对以前外来的人口,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各地段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居住地点,由协税人员及居委会人员联合,逐户进行调查,了解其租房情况;对以后的外来人口,与派出所协商,在给其办理暂住证之前,要求先到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填写居住地点及居住房屋情况登记表,然后派出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办理暂住证,达到源泉控制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熟悉情况的特点,由居委会向协税人员提供当地居民的租房情况,并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同时,与各派出所建立固定的协税护税关系。在日常检查、执法中,派出所专门抽调人员协助检查,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对协税人员的管理

由于出租房屋点多、面广,征管难度很大,税务部门人员力量又相对不足,为确保应收尽收,在各办事处聘用了2-3名协税人员,专门从事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工作。为确保协税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协税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还制定了《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协税人员使用的完税证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丢失、撕毁、虚开、转借等违纪行为。对纳税人需要填开出租专用发票的,由分局设定专人实行微机控开。征管科和人事监察科专人负责对协税人员日常管理,每月对每位协税人员的管户抽取5-10户进行执法检查。

七、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为了提高征管水平,辽宁省丹东、锦州等地在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计算机现代化征管手段的作用,把出租、转租房屋房产税纳入计算机管理。把所有的出租房屋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协议租金以及税务部门核定的租金额、税额、每月(或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出租房屋变更情况、注销情况等输入微机,并对每个纳税人进行编号。这种管理方式既有利于监督协税人员的征管工作,又可以随时掌握业户的变更、注销情况,消除执法的随意性。

9.税务征收 篇九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 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的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10.税务征收 篇十

国税函[2009]285号

成文日期:2009-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9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汪竹平

[摘要]:自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制度之后,法学界对一人公司的问题多有探究,但就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理论界尚无定论,实务界也无可资借鉴的成例。因此,本文拟就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股权转让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在此专指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从立法角度来说,一人公司是我国修改公司法的成果更是亮点之一;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说,一人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在公司法上的体现,是顺应我国投资形式多元化和鼓励投资的产物;从传统公司理论角度来说,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人公司

主要有两个特点:(1)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所有。2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同样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特征:法人性和有限责任性。尽管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附条件的,即股东在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才承担有限责任。

一、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提出

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只有七条,但七条中对一人公司和股东的制约却多达六处,这六处涵盖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和股东有限责任等重要方面。3因此,新《公司法》一边给一人公司正名一边给其大加枷锁的说法并非无稽之谈。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立法中的一个新鲜事物,新《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存在种种不足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立法者意图通过引入公司治理制度的掣肘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达到修正一人公司所伴随风险的目的,但就这些制度而言其根本目的都不在于保护一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在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公布后,学界对一人公司风险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

(三)、损害公司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4其中对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担心又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滥用公司法人格;

2、自我交易;

3、设定高额报酬;

4、投资和担保。5而对于既关系到一人公司股东利益又关系到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公司股权收购人利益的股权转让问题,学界却少有探讨,实务界更是罕见成例。因此,本文在此拟对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出现的这一新兴问题进行抛砖引玉式的探讨,求教于方家。

二、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提出和解决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由一人持有的特殊性,一人公司的股权为单一主体所有,无法分割,而且一旦对一人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则一人公司存在的前提就已消灭。所以就一人公司来说,因一人(或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且股东的单一性是其存在的前提,所以一人公司并无股份的概念,也无法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对股份进行任意分割式的转让,而只可能就股权进行整体转让。同时,修改后的《公司法》不对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进行规定,必然会引发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威胁到一人公司制度的社会价值。6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大概涵括三个方面:

一、一人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二、一人公司股权怎样转让;

三、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一人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转让问题研究

就修订后的《公司法》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中并没有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相应的规范,因此对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只能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一般规定执行。但是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三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设下范式,既未明确一人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也未禁止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更未就一人公司股权如何转让做出规定。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缺失,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或目的,都是现实中一人公司流转法律指导的缺位,无疑会影响到将来一人公司的变更或转让,尽管现在尚未出现这方面的矛盾。

按照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功能的终极承认,正如外谚所云:此人之美味即彼人之毒药,公司股权的合理流转应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只有进行合理的自由度较高的股权转让,才能够实现公司制度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功能,也才能够发挥公司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且作为私权神圣理论在合同领域的体现――契约自由原则,也不应该为公司法所抛弃,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大多数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但是正是因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各国对一人公司的股权流转都出言谨慎,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只字未提就是明证。

那么。一人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呢?在如今市场经济至上的社会环境中,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没有任何悬念的:可以转让。不过,师出有名才是正义之师,答案虽然没有争议,但有合理的理由才会让人信服:

一、社会资源配置的需要。设立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让所有的资源各尽其用。一人公司作为公司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配置资源的功能必不可少。如果禁止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一人公司占有的社会资源可能就会成为沉睡资源,无法产生社会效益甚至有可能成为社会的负累。所以无论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允许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无疑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设立一人公司时的特殊条件包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这些条件的设立无疑提高了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投资一人公司的实际成本和潜伏成本都比较高(如果将设立一人公司目的单纯的解释为为了摆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显然不足以让人信服,因为这个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夫妻公司、兄弟公司实现)。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时的利益可能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变成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才是最符合其利益的。限制股东转让一人公司的股权,就可能在一定的情况下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积极性就不会有想象中的高,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制度的现实价值大打折扣。

所以,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允许一人公司股权的流转都是一人公司制度所必须的,也是符合社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限制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就相当于废了一人公司的五成功力。

(二)、一人公司股权怎样转让问题研究

依据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即使因股权转让而形成衍生型的一人公司,7股权的自由转让也未受到过多的限制。所以,对一人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比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显然是可行的。

不过一人公司毕竟有其特殊性,例如一人公司的股权只能向股东以外的人流转,一人公司股东的相对唯一,完全套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肯定是削足适履。因此,在一人公司股权流转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特殊化的规范完全有必要。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自由转让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权只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投资人,而不会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受优先受让权的限制。一人公司只要和合格的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就已完成最关键的一步。当然,这种自由是有限制的,就是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投资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是说非法人是不能作为受让主体的。那么非法人与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为无效呢?从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投资主体限制的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人不能作为受让主体,但从立法的审慎来看,这种转让协议是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的。但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的趋势,受让主体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宽。

2、转让公告

一人公司的股东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时间更长的公告,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后与股东达成偿还协议之后,公告程序即完成。只有进行转让公告,才能向公司变更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登记

股东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公告后才可以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变更登记的条件后,才会予以变更登记。至此,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才完成。未经并更登记,该股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问题研究

其实,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并不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转让和如何转让两个方面,而是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限制方面。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是股东的权利也符合股东的利益,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更应该考虑债权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例如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制让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低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损害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而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转让人即股东的约束。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受让人的限制

如前所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股权的受让人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而且该受让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作为其他一人公司的股东,否则可能导致该转让协议无效。之所以在此说该转让协议可能无效,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法律的发展,一人公司股权受让人的范围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对已持有一个一人公司的受让人是否该设立限制笔者心存疑虑。按照欧美等发达国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原则8,对公司监管最重要的步骤不是设立多高的进入门槛,而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处罚措施。瑞典斯德哥尔摩北方第一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主要有两个:

一、合格的保荐人;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9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人公司所涉及的利益面要窄得多,在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权来完成市场竞争的功能,淘汰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的一人公司。所以,限制已持有一个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受让一人公司的股份可能是杞人忧天之举,这种限制所附随的所谓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的目的通过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的达到。当然,一人公司股权的整体转让在处理好受让主体问题之后,自然不会受到太大的限制,但一人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给几个受让人即分割转让却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人公司股东和两个以上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进行分割转让的问题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但对于该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却需要讨论一番。按照一人公司的应有之意,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所以即使一人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分割转让,在工商变更登记的时候也不会获准,故法律上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持有一个一人公司股权的现象不会出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现象却可能存在。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种现象,是值得学界探讨的。按照

现有理论来看,可以支持数人共同持有一人公司股权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伙制;既将几个投资主体视为合伙,由合伙或合伙企业持有一人公司的股权。这种安排,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格格不入,但在将来是否得到承认则尚属两可。

二、信托制;既几个投资主体将一人公司的股权信托给其中的一人或其他的一人持有,但实际所有权还是归该数投资主体。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双重所有权,所以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很好的发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坚持一物一权制度,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难有大的作为,更别说将阳光普照到一人公司制度上来,依据信托理论给一人公司安排几个实际股东有理论价值却无实践价值。所以,这一问题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发展来破解。但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对一人公司股权的受让人设置限制是毫无悬念的。

2、对出让人的限制

一人公司制度对股东的约束规定中最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点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明显是冲着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特殊地位可能损害相对人利益而来的,是为了制约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而来。对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在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同样要担心股东利用转让股权之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当然这个相对人更多的是指股权受让人以外的人,包括债权人、消费者或国家。所以,在一人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对出让股东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是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的一道防线,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有很大的个人性,一个有很强偿债能力的股东将公司扔进债务的漩涡然后将股权转手其他偿债能力不强的人之事并非是天方夜谭,而原股东在完成转让之后则可能逍遥法外,因此在股东金蝉脱壳之时就对其设定相应的限制不仅能够很好的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也能够让一人公司获得更强的生命力。这种限制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转让股东的连带责任。股东转让一人公司股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关系到交易主体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那么在转让完成之后是否可以追究原股东的无限责任?如果答案是不能追究原转让股东的责任,那么股东通过转让一人公司的股权逃避责任现象是在所难免的,损害包括债权人、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等相对人利益现象必然会出现,如此一来,一人公司必将成为个别不良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温床。有了一人公司作为屏障,这些不良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在违法行为暴露之后可以一转了之,让一个无法承债的主体来应付了事。所以,对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应该是大势所趋,也应为我国立法者所注意,否则画虎不成反类犬,空有一人公司之名却无法体现一人公司的正价值,更多的是为一人公司的负价值疲于奔命。

对一人公司股权出让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出让人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和受让股东一起对公司某些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在控制公司期间的经营行为可能会为公司留下隐患并在公司转让之后爆发,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其对公司的隐患是最清楚的,而且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转让股权的时间将这些隐患留给后来的股东处理,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尤其是股东的无限责任。因此,对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即已发生的行为,相对人在股东转让股权之后追究公司和现在股东的无限责任时,股权出让人应对股东的无限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范围包括两个:

一、该需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事件发生于股东控制公司期间;

二、出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以诉讼时效为限。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利益,避免股东滥用一人公司制度的便利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保护出让人的利益,使其不至于陷入无休止的纠缠之中。

(2)、股权出让人应对受让人的选择承担审慎义务。

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作为行使公司权利的机构,完全靠一个股东来操持公司的业务,特别对于公司股权受让人的选择,那更是一言堂。而公司股权受让人是关系到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干相对人利益的重要事项,若任由股东过于自由的选择,也可能会导致股权受让人无力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单纯的依靠设置转让协议来控制受让人进入的门槛,一方面受让人接手公司股权不受最低资本的限制,而且即使有限制也无法达到甄选受让人的目的,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转让款需实际缴足,转让人和受让人单凭一纸转让协议就可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因此,在股东转让一人公司股权时应通知主要相对人,并在一定比例的利益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出让人要么选择更换受让主体要么在一定条件下与受让人一样承担一定的无限责任。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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