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2024-08-15

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精选7篇)

1.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一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选调文秘工作人员的通告

为充实本办文秘工作人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经研究,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调文秘人员3名。有关事项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程序,把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选调到本单位工作。

二、选调对象

本区行政机关和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三、选调条件

1、拥护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政历清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2、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9周岁以下。

3、具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同等条件下,中文、文秘、经济类专业或曾在市级、校际刊物刊登过作品者优先。

四、选调程序

1、报名者于2010年6月29日前到区政府办公室二楼综合科报名(联系人:俞金椿,联系电话:2398425,***),随带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

2、7月初进行笔试,笔试题目参照公务员申论考试,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对笔试成绩前6名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协调、沟通以及办公软件应用能力等,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4、确定选调的3位人员,并办理相关的借调手续。

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2.莆田市民营企业家素质评价 篇二

莆田市民营企业家素质评价

在界定民营企业家素质涵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民营企业家素质的评价框架;采用这一框架,运用实地调查数据,对目前莆田市民营企业家素质作了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提高对策.

作 者:林迎星 LIN Ying-xing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刊 名:莆田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TIAN UNIVERSITY年,卷(期):13(1)分类号:F276.5关键词:莆田市 民营企业家 素质 评价

3.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三

荔政综[2011]号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规范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1.西天尾、镇海、拱辰等3个镇(街道)全境范围内。

2.新度镇:下坂、锦墩、渠桥、宝胜、青垞、沟口、下横山、郑坂、南梧塘、东坝、扬美、白埕、港利、港西、新度、阳城、樟桥、厝柄、蒲坂、东郊等20个村。

3.黄石镇:黄石、常溪、沙坂、水南、登瀛、井后、和平、七境、瑶台、凤山、海滨、江东、华东、华中、华堤、桥兜、下埭、下江头、西利、西洪、清中、清前、清后、横塘等24个村(居)。4.北高镇:北高村。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划定范围

1.新度镇:大坂、善乡、沟尾、龙头、凌厝、东宋、桂林、东埔余等8个村。

2.黄石镇:遮浪、金山、东甲、徐厝、东埭、东洋、东山、沙堤、惠下、斗南、天马、惠上、屏山、定庄等14个村。

3.北高镇:坑园、院后、呈山、东乡、后积、汀江、汀峰、江边、高洋、高峰、栏山、福岭、渡岭、吴城、山前、埕头、埕前、前亭、冲沁、东皋、竹庄、美澜、岱峰等23个村。

(三)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范围:

1.西天尾、镇海、拱辰等3个镇(街道)全境范围内。

2.黄石镇:黄石、常溪、沙坂、水南、登瀛、井后、和平、七境等8个村范围内。

3.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到的村(居)范围内。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污染防治管理

(一)属今年整治范围内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于2011年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自行关闭、拆除,否则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拆除。

(二)禁建区内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办环评,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没有补办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严禁审批禁建区内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污染防治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环保、水利、卫生、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荔政综〔2010〕60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及其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4.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四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设滨海宜居城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湄洲湾港口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扎实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典型带动,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逐步实现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发展步伐,努力将莆田建设成为世界妈祖文化中心和滨海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

江口镇、西天尾镇两个省级试点镇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基本建立有利于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和配套保障政策;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并向相邻地带的农村延伸;各具特色的支柱产业初具规模,市场发育比较健全;镇区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到2012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 2015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实现在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中“走前头”的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区位优势、交通设施、人口聚集、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要求,参照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条件和标准,再确定8-10个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按照省级试点镇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市级权限范围内,享受省级试点镇的相关政策措施。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享受省级试点镇的相关政策措施。

通过省、市两级试点镇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迈上新台阶,小城镇布局趋于合理,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持续提升态势,基本实现“宜居预警城市”目标。

三、推进举措

(一)坚持规划先行

1.高起点编制总体规划。立足于湄洲湾港口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和功能配套的总体考虑,根据现有基础条件和区位及资源特点,按照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试点镇在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区域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明确试点镇发展定位和目标,科学布局产业发展区、居住发展区、重点景观区和生态功能区,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试点镇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论证后,由市政府批准。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做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处理好建设新区与旧镇改造的关系,统筹安排镇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满足小城镇建设需求的应抓紧调整或修编。

2.加快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度超前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近期开发的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规划编制要保持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小城镇形象。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试点镇所在县(区)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底前完成主要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3.强化规划管理和衔接。积极推行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管理制度,试点镇要建立规划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划变更报告、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规划“五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地、山体)、紫线(文物古迹)、蓝线(水体、湿地)、黄线(公共设施)管理制度。重要地段和城镇标志点要严格建筑设计审批,建筑风格要统一协调、富有变化,并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前置审批制度,建设工程规划办证率要达到100%,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和违章建设行为。

(二)扎实推进建设

1.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试点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完善试点镇与周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和港口的连接,形成便捷的对外交通网络;加快镇区范围内既有重点路面的改造提升,积极推进试点镇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形成完善合理的城镇路网体系;2012年底前,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15平方米以上,主干道全面实现硬化、亮化和美化。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加快建设试点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及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2012年前,试点镇安全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加快建设和尽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前,所有试点镇区内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并开征污水处理费。参照城市电网标准,加强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为试点镇发展及生产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将创建“国家园林城”活动延伸到试点镇,大力抓好试点镇绿地系统建设,2012年前,镇区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8平方米,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按照《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加快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开征垃圾处理费。

2.培育发展房地产业。试点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居住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开发房地产,增加住宅的有效供给。积极发展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宅产业,突出抓好集中连片、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对试点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循序渐进地引导向试点镇集中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结合实施试点镇规划和镇容整治,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鼓励试点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3.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在推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同时,同步做好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加强对天然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加强对沼泽、滩涂等湿地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对木兰溪、萩芦溪流域等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金钟水库、东圳水库、外度水库等集中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严格建设工程程序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引导和支持居民住宅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创建安全、整洁、美观的小城镇居住环境。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摊位管理等规章制度,广泛开展文明卫生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试点镇管理水平,促进镇容街貌根本改观。充分利用清洁能源,支持LNG管道向试点镇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利用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

(三)构建产业支撑

1.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按照湄洲湾港口城市的产业布局和试点镇的发展定位,江口镇要依托濒临兴化湾江口港区的优势,始终坚持以“工业强镇”为主导,以临港产业发展为突破口,重点推进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实现工业发展新突破,努力重振“中国侨乡名镇”雄风。西天尾镇要依托位居荔城、涵江中心城区中央的区位优势,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旅游业等绿色产业,规划建设盘龙山庄、溪白新村及洞湖新村等高档住宅区,整合紫霄怪石、九华叠翠和南少林景区,提升荔园工业园区的水平和档次,努力建设成为以服务业、新兴产业为主导的低碳示范区和中心城区休闲度假后花园。市级其它试点镇要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试点镇产业发展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支撑产业,推动特色产业的集聚和布局优化。

2.引导乡镇工业向试点镇集中。规划建设试点镇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制度,降低企业进入试点镇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用地成本,鼓励试点镇范围内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试点镇产业规划的各类企业到试点镇落户;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试点镇。制定优势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吸引更多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具有引擎作用的大项目向试点镇集聚,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

3.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湄洲湾港口城市产业总体布局,因地制宜建设高优农业、绿色农业和蓝色农业产业带,切实 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试点镇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大力发展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建立一批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农产品专业市场,推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与试点镇进行战略合作,鼓励试点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品牌建设、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促销等经营活动。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禽畜养殖技术,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实施保护性农业耕作。

(四)发展社会事业

1.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坚持初中向镇区集中,各试点镇要办好一所较高标准的中学。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中心小学,积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点,办好若干所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舒适安全的学习环境。

2.积极发展卫生事业。大力推行主体多元化的试点镇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医院与试点镇卫生服务组织开展纵向合作,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共享,逐步推行就诊“一卡通”,努力为试点镇居民引入高质量的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建立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登记制度,实施三级预防;加强对地方病、职业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物中毒、寄生虫病的防治和监测管理,形成市、县(区)医院和试点镇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相互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保证试点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强化新型社会化组织的服务能力。各试点镇要以镇农技站、企业站为依托,建设“三农”服务中心,大力培育为农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一个集文化站、图书馆、体育活动室等功能为一体的文体活动中心;建设一个集娱乐、休闲、健身为一体的居民休闲游乐公园;建设一个供居民活动的文化休闲广场;建设若干个高标准示范居民住宅小区。要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切实保护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和红色故居等文化遗产,做好文物修复、传统风貌街区整治等工程,不断提升试点镇文化品位。

(五)强化公共服务

1.改革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行公推直选、镇务公开和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利益表述、诉求、协调机制和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机制。探索试点镇规划与建设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审批前,要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

2.推进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向试点镇延伸。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政府提供适当补贴的方式,根据试点镇就业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集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等相关服务。加快构建市、县(区)、试点镇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发展和规范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政府统筹、行业指导、校企挂钩的职业培训机制,培养社会急需的技能型紧缺劳动力。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符合试点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试点镇社会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扩大社会福利资金来源,推进福利社会化。

(六)带动新农村建设

1.充分发挥试点镇集聚效应。依托试点镇连接城市、辐射乡村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带动周边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活质量的提升。积极探索农民安居、就业、失地补偿、社会保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创造良好条件,大力推动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差、分散且规模较小的村落向试点镇整体搬迁;大力推动试点镇范围内项目拆迁集中在试点镇安置;大力推动周边农村人口向试点镇转移和集聚,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2.推进基础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依托试点镇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努力向周边乡村延伸辐射,重点解决周边乡村水、电、路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切实加强农村供电、通信、广播电视、路灯照明等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鼓励发展清洁养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

3.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试点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与周边农村要实行资源共享,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指导推动试点镇辖区内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有效整合空间资源,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配套政策

(一)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1.引导和支持产业升级。根据湄洲湾港口城市产业布局,按照试点镇总体规划,对具备发展创意产业、总部经济以及现代服务业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可转化项目用地性质,支持试点镇调整项目布局,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

2.支持试点镇工业园区建设。试点镇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要始终把工业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制定试点镇总体规划时,优先考虑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把试点镇工业园区作为引进生产性项目和承接零星乡镇工业转移的平台。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试点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试点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落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试点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大型企业在试点镇落户创造必要条件。

3.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镇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要加大对西天尾镇创建南少林国家A级旅游景区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挖掘南少林武术文化内涵,整合南少林、九华山、紫霄岩等景区,建成以南少林武术文化为品牌、九华山紫霄岩自然风光为依托的集游览、休闲、健身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旅游基地,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其它具备条件的试点镇大力发展旅游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发展农业观光、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对试点镇发展的重点旅游项目,参照市工业项目相关规定,优先保证项目用地。

(二)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1.优先保证试点镇建设用地指标供应。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市域范围内平衡的,由市政府审批。

2.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试点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在本市范围内可以有偿转让,转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和新村及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可有偿使用农村整治土地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复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试点镇范围内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加快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开展试点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1.优先项目用地。列入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车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上优先考虑。

2.加大资金补助。试点镇所在县(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市发改委要将试点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作为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补助;市财政局要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多方筹集资金。试点镇范围除属于疏港道路的收储地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必须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市直征收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加大房地产发展支持力度

1.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向试点镇延伸。合理确定试点镇房地产开发规模,倾斜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在市域范围内平衡的,报市政府审批。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优先安排试点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把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统筹使用,促进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对部分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可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其贷款利率可按贷款基准利率适当下浮。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镇商品房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目标,健全省级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设立独立金库。2010~2015年对省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市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市区所得财力的50%留在试点镇。

2.减免基础设施及环保项目部分税收。企业在试点镇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拨补部分服务业项目缴纳的税款。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六)加大筹融资支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各试点镇可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实行项目综合开发、滚动发展。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试点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试点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2.完善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金融保险机构在市级试点镇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其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参照省级试点镇予以相应减免。支持试点镇创造条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3.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七)加大机制创新支持力度

1.完善试点镇的管理功能。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试点镇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本着“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试点镇政府经济管理权限。通过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试点镇政府可享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临时使用绿地和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食品卫生、文化市场、无证经营及农村和社区公共事务协调管理等部分县区级行政管理权。

2.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根据试点镇项目建设实际,市和县区有关部门要为试点镇设立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为试点镇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试点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指导,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相对固定居住处、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凡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大,任务重。市政府成立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指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和落实。

(二)明确分工。市直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负责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作用,抓好试点镇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指导。市城乡规划局要组织编制省级试点镇规划,并指导市级试点镇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市建设局要加强试点镇建设管理的指导,引导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试点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检查、指导,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市财政局要加大对试点镇的财政扶持力度。市人行要牵头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拓宽试点镇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市公安局要加大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三)落实责任。试点镇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是试点组织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试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有效运作,有组织、有步骤抓好试点工作。试点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惠民、安民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第一批试点镇综合改革建设试验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附件: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作为湄洲湾港口城市的未来卫星城镇和宜居城市综合体,承载着集聚区域产业、人口的重要功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的精神,做好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滨海宜居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试点镇“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5月11日市委常委专题会议精神,现确定以下乡镇作为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

仙游县:枫亭镇、榜头镇

荔城区:北高镇

城厢区:华亭镇 涵江区:萩芦镇

秀屿区:埭头镇

岸:山亭镇

主题词:城乡建设

小城镇

改革

意见

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五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2007-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冬至和元旦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市天气仍以晴日为主,空气干燥,森林火险保持在较高等级上。当前又临近冬至,群众上山扫墓祭祖和进入森林景区旅游人员大量增加,加上今年冬季整地造林任务重,林区野外用火将大量增加,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冬至和元旦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确保森林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落实。各地要深刻吸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冬至、清明期间因群众扫墓而屡次引发森林火灾的深刻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森林放火工作摆在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坚决在基层单位实行乡(镇、街)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等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并层层抓好落实,控制森林防火的发生。

二、深入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各地要针对冬至和元旦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张起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倡文明祭祖,改烧纸钱、放鞭炮为植纪念树、献花等方式祭祖。各交通路口要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横幅、插警示牌(旗)等方式,全面加强冬至和元旦期间的宣传教育活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消灭盲区,不留死角,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工作环境。

三、严管火源,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采取超常规手段,切实加大野外用火管理力度,对入山人员和火种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冬至期间,各地要视情下达野外用火戒严令,全面动员组织县、乡、村三级干部、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以及护林员等有关人员,对坟场、风景点、旅游区等重点部位进行严防硬守,重点把关;在重点坟场的进山路口要设立强有力的临时防火宣传检查站,坚决没收进山火种;要加强护林人员力量,切实加强防范巡查,严禁在林内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和野炊等活动,真正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犯罪就抓,确保野外用火戒严令落到实处,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四、严阵以待,全面做好扑火准备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预案,全面抓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保障、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今年冬至正值周末,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等基层单位要全面实行休息日调整,确保人员到位。对冬至期间易发森林火灾的重点部位,县级政府要提前组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深入乡村等基层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系的形式,组织应急扑火小分队驻扎山场,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快速靠近扑灭,防止小火酿成火灾。其它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也要集中待命,做到一接到救援要求就能迅速出击扑救。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实行火场清理责任制,明火扑灭后要确定火场清理责任人,组织足够的人员认真清理和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火场清理责任人要上报县(区)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备案,对因火场清理看护不力而发生复燃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值班,确保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基层乡(镇、街)、国有林场一旦接到火情报告,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区)防火办、森林公安派出所(分局),县(区)防火办要密切掌握火情发展的趋势,并将火情信息及时报告县(区)政府(管委会)值班室和市防火办。要加强对防火值班的检查督促,防止脱岗、漏岗,确保火情动态、扑救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高效,做到及时、快速、妥善处置森林火灾。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6.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六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8〕89号 【发布日期】2008-06-25 【生效日期】2008-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莆政办〔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所在,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逐步规范机构,健全组织,推动了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广大残疾人提供直接便利的服务,对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工作上开展的不平衡,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残联组织还未能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广泛、直接、密切的联系;二是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不够扎实;三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有的办公设施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适应不了工作要求;四是有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不够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还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市残疾人事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使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当前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的“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方针,促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中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中更加活跃,为全面完成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任务,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任务目标:

(一)健全、规范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巩固、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配备率、残疾人活动场所开辟率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

(二)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2008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机构和编制单列、理事长专职,在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选聘1-2名乡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所有村(社区)选聘1名村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要分别按照莆市残联[2005]54号、莆政残工委[2007]11号和莆市残联[2007]81号落实岗位补贴待遇,所需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五年培训计划,加大对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主席和乡村两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培训力度,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普遍提高。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本《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水平和效能

(一)完善办公设施,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固定的办公和为残疾人服务场所;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统计列表和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要上墙;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配备接入宽带的电脑壹部,实现各级残联组织上下工作联动,并将残疾人基本状况、服务需求等列入微机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动态汇总表》、《残疾人基本状况个人登记表》、《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等服务需求登记表》、《扶残助残活动记录表》、《干部与残疾人结对帮扶情况一览表》、《残疾人求职登记表》《残疾人来信来访登记表》、《残疾人工作记录册》等工作台帐。

(二)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努力增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市、县区残联要将每年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教育培训列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县区残联要有计划地选送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优秀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通过相关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以上,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服务。

(三)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工作考评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效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考评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由县区残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作为向上一级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队伍,不断提高为基层残疾人服务的效能。

(四)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县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每年都要为基层残联组织提供稳定的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扎实开展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村(社区)残协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落实帮扶计划,组织、实施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县区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并切实把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还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实行分类指导,总结、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工作,创造性地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努力提高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水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7.莆田市政府保安素质差 篇七

莆政办〔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做到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凡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一)严格确定土地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严格土地登记程序。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

(三)严格土地登记规定。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不得以融资为目的违规进行虚假登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对原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全面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二)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要按时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对确实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三)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讨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莆委〔2011〕8号)和《关于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莆委办〔2011〕10号)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三)加强土地批后管理。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作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点对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将闲置土地清理作为土地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

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有关规定,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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