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精选9篇)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 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特别是法律(即成文法)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 任何人在法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 可能性,指的是()
A.法具有规定性B.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
C.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D.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2。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关系的主体、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分为()
A.国内法和国际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
C公法和私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法律适用的形式可以分为()
A.执法、仲裁、司法B.立法、司法、行政
C.立法、仲裁、执法D.立法、执法、司法
4.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指的是(A.法具有规定性B.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
Q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D.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5.下列哪项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
儿法律规范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条文
6.—卜列哪项是不属于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A.禁止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D.授权性规范
7,规定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允许作出的 行为是()
A.禁止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8.下列哪项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或渊源的是()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D.地方性法规
9.以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分为()
A周内法和国际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
C公法和私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0.根据我国法律适用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活动做到
()
A.公正、合法、准确
C.公正、合法、及时
B. 合法、准确、及时
D.便民、准确、及时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 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从理论上,法律效力可以分为()
A.法律的时间效力B.法律对物的效力C.法律对权力的效力
D.法律的空间效力E.法律对人的效力
2.下面关于法的基本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A.法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B.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
C.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D.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E.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3.按照我国传统的法理学观点,构成法律规范必备的三要素是()
A。决定B.处置C.假定D,处理 E.制裁
4.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
A.确定性规范B.委托性规范C.准用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5.法律适用的特征有()
A。具有特殊的主体B.具有专业性C.具有国家强制性
D.具有程序性E.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
三、名词解释题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3.法律关系
4,法律效力
5.法律解释
6.法律适用
四、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3.简述法律适用的概念及特征。
4.简述执法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
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棍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部门规章()
各,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起草B,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起草
C。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D.由国家司法机关组织起草
2。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的解释()
A.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B.不具有效力
C.效力大于规章的效力D.效力小于规章的效力
3。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A,国务院B.全国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行政法规在发布后的()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15B.20C.30D.60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
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A.遵循宪法的原则B.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C.立法民主的原则
D.平等原则E.立法符合国情的原则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的立法程序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
组成()
A,法律案的提出B.法律案的审议C.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D.法律的公布E.法律案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题
1.立法
2.立法体制
3.立法程序
四.简答题
1.简述立法的含义及特征。
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第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
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属于()
A.社会法 B.民法 C.特别行政法D.一般行政法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属于:()
A劳动法律 B.劳动行政法规 C.劳动规章 D.地方性劳动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属于()
A.社会法 D.民法 C.特别行政法D.一般行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A.1994年7川5日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7月5日D.1994午1月1日
5.下列哪项不是劳动法具有的自身的特征的是()
久“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法律 B.属于实体法 c.劳动者保护
与劳动关系调整统一的法律D实体法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
A.劳动法律 B.劳动行政法规 C.地方性劳动法规 D.劳动规章
—.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
埴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米选均无分。
1民法主要包括()
A.民事主体制度B.物权法律制度c.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D.债权法律制度E信托法律制度
2.商法主要包插()
A.公司法律制度B.票据法律制度c.保险法律制度
D.证券法律制度E.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劳动关系具有的特征是()
A..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C.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在具体劳动过程中也具有平等性
D.劳动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E.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
上具有乎等性,但在具体劳动过程中又具有从属性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A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B劳动条件的基准化c.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D.劳动执法的范化E.劳动关系固定化
5.劳动法的作用有()
A.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B.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c.调整劳动关系
D.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
E.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6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特性有(A.广泛的社会性B.社会的互济性c严格的强制性
D,待遇的差别性和部分的救济性E.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7.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A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B社会保险
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c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
D.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E.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
三、名词解释题
1.法律体系
2.社会保险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2.筒述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及基本原则.
3.简述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二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是中国共产党三十多年以来总结的实践经验, 针对目前社会上突发的矛盾而提出的具有战略性的举措, 是一个与当前国情紧密结合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构建反映了党和人民的迫切要求, 也是全社会共同不懈努力和奋斗的目标。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要重视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妥善处理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 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 为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和谐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一) 和谐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全社会要协调、高效、有序、全面的发展, 而且前提是要求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党派都要协调的发展。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 不仅仅需要立法、司法方面的协调, 更需要全体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法制建设, 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突发的矛盾, 才能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只有不断推进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 才能真正的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
(二) 法制建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首先,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民主的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早已被写入宪法, 国家从多方面多角度赋予人民权利, 包括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等, 而且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的利益, 这些权利的基础都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制建设在推动着民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 法律制度能协调好人和自然的关系, 让人和自然达到真正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 环境污染现象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 生态破坏的程度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着人和自然界的发展, 同时也影响着经济的发展。通过法律强制性的手段去制裁和惩罚那些破坏生态的恶劣行径, 才能保持人和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相处, 才能使社会经济与环境得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手段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 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 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如果触犯了法律,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和谐程度是成正比的, 没有健全的法制体系, 和谐社会就不从谈起, 不过只是纸上谈兵罢了。构建和谐的社会必须借助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 才能有效的保障人民义务和权利的实现, 才能使社会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 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地向前迈进。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改革开放以后, 在市场经济的指引下, 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党和政府也很重视法制的建设, 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但同时, 法制工作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立法层面的问题
首先, 立法观念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受着封建官僚主义思想的腐蚀和影响, 从政者认为制定的法律不是针对自己的, 而是针对大众老百姓的, 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制定不仅仅体现着一种理念和价值, 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 有人认为法律是一个工具, 对己有利时就利用, 对己不利时便视之无物, 这些观念对立法都起到了阻碍的作用。还有地方本位和部门本位的观念也很严重。有些行政主体巧借立法之名, 实行垄断性的保护主义, 限制外地商品流入, 提高外地商品流入本地的门槛, 个别行政部门利用手中权力, 使立法方向朝着自己, 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 掌握着立法的大局方向, 使其对己有利。
其次,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亟需健全。我国法律制度而在一些特殊的领域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制约。有时候法律制度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部门规章之间存在, 规章与法规之间、主体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 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内容, 由于这些因素, 导致形成的法规和规章无法正常有效的运用实施。
(二) 司法层面的问题
首先, 人民赋予了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权利, 而个别主体利用职权之便, 徇私舞弊, 贪赃枉法, 谋取个人利益, 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其次, 立场摇摆不定, 道德素质败坏。个别官员为了一己之私欲, 完全丧失理智放弃立场, 完全没有了道德底线。比如个别官员的桃色事件, 家外家, 包养情妇;有参与赌博嫖娼的;有挪用公款私用的;有为黑社会集团保驾护航的等等。再次, 滥用职权, 不按程序办案。有些官员为了个人之私欲, 经受不得外界的诱惑和影响, 搞一些权钱游戏, 或者不作为、乱作为, 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定的办案程序, 导致案件的复杂和纠结, 既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又破坏了当下和谐的法治坏境。最后, 工作中态度骄横, 丧失职业操守。有的办案人员在工作当中, 认为自己手中握有权力, 视法律规章为无物状态, 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去延迟办理案件, 使正常的程序时间一拖再拖, 效率极具低下;有的仅凭主观猜测和判断妄下定案的依据和事实, 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有的对老百姓和受害人态度蛮横、粗暴无理等等。
(三) 执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执法制度不够完善, 执法形式不够透明化, 缺乏有力的监督, 致使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正的问题。有些人利用这个漏洞, 去钻法律的空子, 从而使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在执法的过程中, 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 经常出现对抗性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 原因不仅有执法人员平权意识、程序意识淡薄, 还有行政相对人情绪上抵触、法律意识落后的重要因素, 暴力行政或者暴力执法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所以, 执法合理与不可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执法队伍中很多都是严以律已, 忠于职守的, 但有的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程序, 碍于亲情、友情等关系, 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有的执法人员还带有严重的渎职行为, 玩忽职守, 执法力度不强等等现象,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主体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如何有效的完善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建设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和谐社会的构建, 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鼓励, 要想早日实现和谐社会, 各个领域都要做到有条不紊、有法可依, 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前进的步伐。加强立法工作已成为当下一件刻不容缓的要事大事。在加强的同时, 要注意几个重要的环节。第一, 立法机关要摒弃原有传统的立法观念, 把先进的、民主的、效率的价值观念加以创新的形式引入到立法的工作中来, 只有这样, 立法工作才能更加的注重民主性的立法, 才能不断的拓宽道路。第二,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宗旨, 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要加强政府的职能, 充分保障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以及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三,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 不能忽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 注重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保持生态的稳定与平衡。
(二)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公正, 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要想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去确保司法权的行使。首先, 司法经费必须从各级财政里独立出来。其次,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其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从而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优秀的司法队伍。司法考试是检察官、法官必须通过的考试, 将考试的制度制度化和规范化, 充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保障司法工作、司法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 健全法律体系, 提供法律保证
法制最具有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 是最可靠的制度。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 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需求。所以, 必须在完善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 完成对立法工作的加强。一是要保证立法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需要, 及时的弥补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的不足。三是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的法律要相互协调, 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的链条, 以便于人们遵守执行和理解。四是要在新的社会环境下, 面对新的形势制定适宜的法律制度, 不适宜的应当被废止, 不断的修正和创新, 从而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 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
3.传统文化与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篇三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0-0163-02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四
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学生姓名:李昊煜
学 号 :2015164106
专业班级:151航机1
2016年12月12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摘 要
民主与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民主法制、发展、问题、成就、完善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目录
第1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4
1.1法治的起源与概念......................................................................................................4 1.2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概念...................................................................................4 1.3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4 1.4 法治建设的历程.........................................................................................................5 第2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与问题.....................................................................6
2.1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6 2.2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7 第3章
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8
3.1发展与完善..................................................................................................................8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第1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
1.1法治的起源与概念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1.2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概念
民主与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社会主义民主亦称“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享有的民主。它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的区别。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3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
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
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
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
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
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
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1.4 法治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7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7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第2章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2.1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
1、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2、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提高。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
3、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在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4、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5、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6、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的公正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7、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2.2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
1、包括党员、干部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一些国民法律意识、观念不强,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不能严格遵纪守法。有些人片面认为现在的法律似乎太多而不管用,除了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外,很大程度上大概由于自己曾触犯法律而没有尝到法律的厉害,或是看到他人触犯某项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等。以至未能严格要求自己而大法不犯,小法连来。例如,以权谋私、公款吃喝、收受贿赂和嫖娼赌博等。有些人甚至针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或欠缺而“见缝插针”,或自作聪明地变通、利用政策的空间。在这些人认为,能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未必是一件不光彩和不能干的事。甚至抱有这样的想法:只要不妨碍大局,弹性利用一下政策的空间,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以至不去考虑其后果的群带性和与法律的关连性,而一味地挖空心思,损人利己。例如,频繁考察、滥发奖金、官商勾结和官民“互补”等。
2、以商业贿赂、蒙骗欺诈和官商勾结、官民“互补”为主的虚假、腐败现象依然生命力“旺盛”。官商勾结、官民“互补”现象依然密切、频繁,甚至成为一种人们盲目崇拜的“时尚”。商业经营中“不给回扣不办事”和“回扣一得,百事好说”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商品价格暴涨,群众叫苦不迭。现在诸如发包工程者得“关照费”,采购物品者得“回扣费”,医生看病得“好处费”,教师教书得“严管费”等等,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还有虚假广告、证件泛滥,假冒伪劣产品成灾,尽管年年在打假,但还是不乏假钱假物、假烟假酒、假东假西和假言假行等。
3、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力度不够大,群众的满意度不高。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依然猖獗,且多逍遥法外,以至于有些人盲目地崇贪效腐,甚至公开贿赂和前腐后继。他们或是看到某些贪污、腐败分子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逍遥法外和每每得逞、得意而心存“敬佩”,或是由于自己不贪不腐还落得个“太老实”、“没出息”和怎么也不如他人而心怀妒嫉,以至“不贪白不贪”、“不腐白不腐”而达到心里平衡。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毛概期末考试(论文)
第3章
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3.1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5.劳动和社会保障党风廉政建设体会 篇五
一、求真务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纪委下发了《关于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通知》(市党办通[2006]18号),按市委的要求,我局也印发了《楚雄市劳动保障局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实施方案》(楚劳社发[2005]13号)文件,将反腐败工作主要涉及我局的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等四项业务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工作内容、要求完成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这个《实施方案》,是对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明确化和具体化。这些工作,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又是纠风工作的应有之举,同时也是我们劳动保障系统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
二、廉洁自律,做一个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
我们生活在一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是旧的制度被打破,新的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各种恩想相互激荡,颇具迷惑性,稍一糊涂,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作为领导干部,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只有过了这一关,我们才可能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首先我们领导干部一定要率先垂范,坚决不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工作,有不少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比如职工退休、职工调动、职业技能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等等。我们必须明白,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是让我们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决不可以拿来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我们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目前的生活水平而言,大家都需要钱。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来路不正的钱,就是不能拿。如果不该拿的钱拿了,从大处讲,那就是你降低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应有觉悟,你的行为使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下降。
从小处讲,那就是你做人的尊严受到极大伤害,你的良心将会受到谴责,你从此在人前底气不足,再不能昂首挺胸,再无法以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形象示人。我们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能做让群众唾骂的事吗?党风的好转,社会风气的好转,要靠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觉行动,我们只能洁身自好,而决不能堕落。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各科室和中心工作的指导,包括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方面也要像抓业务工作那样去抓。我们的工作经常面对弱势个体或群体,我们劳动保障工作最能体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的行为最易影响政府的形象,我们应该在政策范围内,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多为人民群众解决一些具体困难。我们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结合“云岭先锋”工程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尽心尽责,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我们劳动保障系统,其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各项社保基金是我们部门存在的根基,是我们社保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百姓的养老钱、救命钱,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是百姓的重托。对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就是要盯住社保基金不放、用向党和向人民负责的精神来管好它、用好它。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要做到大处着眼,小处者手。大处着眼,即坚持“收支两条线”,基金进专户。我们的五大社保基金,经过这些年的运营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收支两条线”,地税部门收进来就进入财政专户,我们要用钱,按照需要编制预算报财政审批拨付。我们有的干部不愿意资金进专户,不愿意把征缴的工作交出去,其理由无非是:自己要用钱时少一些麻烦,自己的支配权大一些:其实,多一道环节把关,多一个部门参与,也就多了一分安全。
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六
社发[2008324号)
2008-11-06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社会管理,扩大公共服务,夯实基层劳动保障基础,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是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基层工作平台,是开展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台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我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提高劳动保障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的在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
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扩大服务为突破口,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成设施完备、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运行正常、服务到位、作用明显的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达到“2113116”的标准。即:配备2名以上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有1套办公室、1间档案室、3台办公
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1个服务窗口、1辆执法监察车,履行6项工作职责。
(二)任务。
2008年,50%的乡镇(街道)要完成劳动保障所(站)建设工作;2009年,90%的乡镇(街道)要完成劳动保障所(站)建设工作;2010年,全部乡镇(街道)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场地、工作“六到位”,建设完成乡镇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使城乡居民获得全面、及时、便捷、高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
在乡镇(街道)统一设立劳动保障所(站),负责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指导社区、村委会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法制宣传。认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职业介绍。开展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求职登记、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咨询服务等工作。
3.劳务输出。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促进就业和返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服务,引导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
4.社会保险。做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保险的咨询、登记、管理等服务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劳动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5.执法监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组织好日常巡查和年审工作,督促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争议调解。对本级受理及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调解,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建立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三)人员配备。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兼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各州市可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劳动保障专业知识的培训与学习,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调换。
(四)工作制度。
建立完善《工作职责》《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工作流程》《工作台帐》《工作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五)办公场地。
有1套办公室、1间档案室、1个具备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台化管理服务功能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窗口有服务柜台,有政策宣传栏、信息公告栏
(六)设施设备。
办公设备有l台计算机、1台打印机、1部传真机,并与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联网工作,有1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车,有基本的执法取证工具。
四、建设资金安排
(一)建设资金按照“省级补助、分级负担、重点扶持”的原则筹措安排。具体是: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车由省、州市、县三级共同负责;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由省、州市两级共同负责;工作场地、办公桌椅,服务柜台、执法取证工具由县、乡两级共同负责。
(二)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地承担,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积极协调人事、财政、编办等部门的支持。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与工作运转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早启动、早实施、早见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各地实际,及时拟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工作方案,并报省厅备案。
(三)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建设目标及标准,组织实施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建设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建设实施情况。
(四)组织检查验收。
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基础。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需要进—步完善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法规, 同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工作, 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食品质量接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科学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要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 把食品安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使我国食品安全全面提高[1], 并能体现时代特征。
㈠完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法规的监管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的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 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使立法结构具有前瞻性, 要在严密的科学基础上, 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在法律调整范围上应注重从源头到安全食用的全过程监管;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 以预防为主[2], 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 建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市县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分清职责, 依法管理, 注重实效。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的体系建设。在加快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时, 也要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等放在食品安全相关基本法规制度中。目前, 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等级构成, 但由于它们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 这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 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析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加紧研究和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包括食品本身及加工操作规程等各项标准, 保持标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建立科学、统一、易于实际操作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通过立法程序来完善上述有关法律体系, 从而消除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矛盾、缺失和不规范, 改变标准实施状况不理想、监测体系不完整和公正性难以保证的现状。
㈡立足国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并与国际接轨
1.完善食品法在监管中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是对违规者的制约, 以达到处罚、责任追究的目的。因此,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竞争和人们在消费中得到应有补偿的公平性, 一些旧的食品法律法规都应废止或加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体系改革需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同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责任追究、处罚额度、定性问题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而具较强操作性的修改, 以摒弃现行部分食品法律中责罚不明、执行不彻底的弊端问题。
2.要立足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 创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保障。我国的食品行业在质量和卫生安全控制方面要与国际食品法规接轨, 推行HACCP控制、加强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的管理建设、打破国际技术壁垒是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重要环节。目前, 国际食品标准主要有IS0和CAC。IS0的食品标准较少, 集中表现为ISOTC34;CAC食品法典内容, 统一汇集了国际上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的8000种左右。WTO/SPS协议明确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措施时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对此, 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 与国际标准接轨相结合, 用国际标准统引国内立法的思想。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 必须符合国际标准, 并在可能与必要的情况下, 高于国际标准[3]。所以, 我们必须确立国际标准优位的思想, 使食品安全法成为食品进出口贸易与管制的法律基础, 为中国食品发展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二、明确政府统一监管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要建立科学、有效、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分工协作、责权统一、各负其责, 使食品安全法律在执行中发挥真正效力作用。要建立高效运转协调的机制, 就必须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食品监管力度的执法问题。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认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食品市场, 行政监督、技术监督、执法监督三管齐下, 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作更加高效, 确保人民食用的各种类型的食品真正安全。
㈠明确政府监管主体,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的体系
1.政府是监管主体, 责任是严格执法。政府的责任是市场监管的主体, 而任何食品安全监督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执法机构即监督主体有效地执行法律、履行职责。政府受公权力的之托, 在行使公权力时政府各级部门要上下一致快速行使, 因此, 监管主体的步调一致是对食品安全有效监督的关键。现已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现政府体制改革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这就增强了部门执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可问责性, 增强了政府的可信度。
2.理顺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监督体系。首先要对现阶段已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 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法废止、修改或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相互冲突, 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标准体系, 统一各类标准。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当参照遵循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标准。在制定这类标准时应当注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参与性, 这样做既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又可避免由于重复性工作造成的资源浪费。再次食品市场中的失灵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 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及食品安全监测。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才能防患于未然, 做好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工作, 不让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
3.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追究制。政府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 但是如果监督力度不够或者监督机构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以权谋私, 与被监督者有利益关系, 而滥用权力使监督走样或不公平, 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首先, 应实现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化。应该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中明确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责任体系和责任承担, 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其次监督的法规, 可以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 允许社会中介组织或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积极拓展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全社会参与机制。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应大力发挥积极作用。要明确政府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积极引导作用, 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寻租风险, 保证监督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 依法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 强化企业责任。从种养加到餐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要健全诚信体系,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严重违法者不允许再涉足食品行业。
㈠要企业诚信经营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
1.企业要诚信经营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从法律来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负主体责任;但质量是生产经营者决定的, 其生产的原料、工艺和标准都出自其生产者的控制之手, 消费者不可能对实施生产经营全程监控;另一方面, 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几十万家, 小作坊、小摊贩的数量更多, 所有全靠执法机关防守监控并不现实, 因此, 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强化企业责任。企业要诚信经营, 只有生产企业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细致监管食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 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 食用的加工原料、生产过程以及存储、运输环节是否安全等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求企业必须把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 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放在首位。
2.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质量信誉考核, 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体系建设、质量审验、消费者申诉举报、质监部门巡查和质量监测以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受到查处等情况, 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把考核结果通过公告、质监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质量档案, 实施分类监管, 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而严重违法者则直接清除出食品行业。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惩罚都是为了让企业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而只有让企业真正负起这个责任, 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玉芬.浅议影响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止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 (02) .
[2]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 制, 2002, (01) .2002, (05) .
8.《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篇八
相对意义上来说,中国并不是一个“自然资源丰裕”的国家,近年来资源巨量消耗的加剧已经成为限制中国经济继续发展的“瓶颈”,与资源的无节制攫取连带产生的是环境所遭受的重大破坏。可以说,资源与环境成为当下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无法绕开的命脉性课题。
自“长株潭”城市群获准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随即制定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等。湖南关于 “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以“长株潭经济共同体”、“ 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一体两翼的“法治湖南模式”。
在当今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要想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必须主动地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中汲取经济增长的动力。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既有湖南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又凸显了各市、区、县政府的主动性与相对独立性,正是为此种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制协调机制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将来湖南还可以构造出一种综合性的法制协调机制,譬如:省人民政府负责与中央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协调处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改革事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的跨市行政区域事项由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三市行政首长协调会议和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协商解决,行政立法当然可以涵盖于内。
近年来湖南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相关立法,其法制模式正在形成如下特色:其一,统一开放、运行规范、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正在形成,高级人才双向聘任、人才资质互认等制度之完善,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之发展,都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二,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尤其是需要建立有效的水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对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其三,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绿色机关建设,做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工作,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环境和节能标志产品;等等。
9.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 篇九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在世界上创造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奇迹,职工的就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在改革发展中普遍得到了实惠,是满意的。国家发展形势很好,广大职工民族自豪感不断增强,对
国家的发展充满信心。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稳定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将会进一步巩固现有的大好形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这些年来,各级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在兆国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会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努力。一是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大力推动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为农民工办实事好事。积极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集中力量办好“十件实事”,为农民工送温暖、送文化、送清凉、送健康、送安全,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就业培训、子女就学以及打官司难等问题。今年“两节”期间,全总与铁道部、交通部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平安返乡”活动,帮助3000多万农民工平安返乡,受到了农民工的广泛欢迎。三是协助党政做好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生产生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帮扶中心作为工会救助困难职工的重要载体得到快速发展,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中央财政拨出1亿元资金用于工会帮扶工作,截至2006年底,各级工会共建立了11个省级、336个市(地)级、2006个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扶贫超市353家,建立爱心医院或药店631家,使送温暖工程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四是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全总和各地工会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推动建立健全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级工会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完善了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五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各级工会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加快工会组建步伐,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沃尔玛建会工作取得突破,在国际工运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有很大推动。目前全国基层工会130多万个,会员1.7亿多人,其中农民工会员4000多万人,去年一年新增会员1960万人。各级工会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政协的34个界别之一。历届全总领导都把参与政协工作作为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力求把政协工作和工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努力履行界别职责的同时,推动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比如,全总与政协有关方面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召开研讨会,就沃尔玛等外资企业建会问题与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调研,效果很好。
国家大政方针已定,现在的关键是要抓好落实。我们希望社会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共抓民生问题,共推科学发展,共建社会和谐。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不论我们的改革怎么深化,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不会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会变,应该从政治安排上、经济权益上、舆论宣传上都得到体现。为此,再提几点建议:一是在政治安排上,要增加一线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和工会工作者在政协工会界委员中的人数。二是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希望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从源头上保障职工权益。当前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应切实体现这一方针。三是在权益维护上,要切实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来抓,更加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当前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投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切实保障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四是在舆论宣传上,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劳动模范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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