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2024-07-29

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共11篇)

1.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一

建设单位安全主任13项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2、负责制订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审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3、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负责工地文明施工措施的督导落实工作。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落实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现场道路和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沉淀池设置等措施;多家施工单位共用一个工地出入口时,负责明确出入口管理责任,统一协调车辆带泥上路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进场施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上述标准、措施的落实,杜绝施工车辆拖带泥沙上路现象。

5、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6、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

识、公示,对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7、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琣。施工现场存在多个施工单位作业,负责制定交叉作业安全保护措施,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9、定期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10、监督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停工整改要求,负责督导落实和及时上报,消除安全隐患。

1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

12、工程竣工后,参与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13、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12月4日发布公告, 截至目前, 全国已发布30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用于评价工业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其中, 包括13项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这30项清洁生产标准涵盖钢铁、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等行业, 其中石油和化工行业的标准包括氮肥行业、铬盐行业、烧碱/聚氯乙烯行业、磷肥行业、轮胎行业、涂料制造业、硫酸行业、纯碱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精对苯二甲酸 (PTA) 行业、电石行业、黄磷行业、有机磷农药行业共13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均为试行指标体系) 。

3.13项未来的军事技术 篇三

1、外骨骼

什么技术能够让普通士兵拥有机器人般的力量和耐力呢?答案是外骨骼。这种听起来似乎是只有在科幻影片和小说中才有的东西,将在不远的将来穿在士兵的身上。除了提高士兵的力量和耐力外,外骨骼也具备“独自作战”能力。

2、智能军服

虽然不能让士兵变成隐形人,但在智能织物帮助下,这种军服却能够让敌人更难于发现自己的踪迹,几乎让敌方的夜视镜、热传感器和雷达变得形同虚设。

3、液体装甲

普通的装甲材料不但笨重而且不能弯曲。为此,科学家专们研制了能够做到“两全其美”的液体装甲。液体装甲共有两种:一种是“剪切增稠液体”,它遭到撞击时会变硬;另一种是“磁流变液”,使铁粒子悬浮在液体中,如果对其施加一个磁场,磁流变液能够在不到一秒钟之内变成固体。相比之下,剪切增稠液体装甲是当前的热门,磁流变液装甲仍要等上好多年才能实际应用。

4、拐弯枪

老式枪支的一个致命问题是,你只有在看到目标之后才能扣动扳机,而敌人有可能趁这个机会击中你探出去的脑袋。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是“Enter Corner shot”(意为在墙角射击)。Enter Corner shot是以色列一家公司专为特种部队设计的一款新枪,它能够做到90度弯曲,士兵可通过枪身上的摄像头捕捉目标,在敌人毫无防范之时将其击毙。

5、声波绷带

导致士兵阵亡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失血过多,为此,美国军方启动了“声波凝血”系统的研制计划。形象地说,这一系统就是一种“声波绷带”,利用设备产生的高强度聚焦超声波处理伤口和止血。

6、电子枪

与传统枪支有所不同的是,电子枪采用多管发射和电脉冲点火技术发射小粒弹丸。弹丸只有普通子弹的一半或者更小,大大提高了枪管容纳子弹的数量;而电脉冲发射技术能使子弹发射速度提高几百倍。除了重量轻,它的多个枪管还可同时喷射子弹。所有这些特性均大大提高了电子枪的杀伤力。

7、轨道枪

轨道枪利用磁场发射子弹,子弹飞行速度令人难以置信:美国海军的测试结果显示,轨道枪的子弹飞行速度达到音速的7倍。

8、无人轰炸机

美军曾经利用无人机向位于阿富汗边境的一所房子发射了3枚“地狱火”导弹,炸死英籍恐怖嫌疑犯拉希德·拉乌夫。凭借不可替代的优势,无人机正成为军方的宠儿,各国纷纷投入巨资加以研制,还包括研制无人喷气式战斗机。

9、记忆“橡皮擦”

对于很多士兵来说,战争给他们造成的创伤永远不会消除,创伤后应激障碍更让他们的生活变得痛苦不堪。如果能将那段痛苦的记忆抹除该有多好!美国军方正资助相关研究以确定研制记忆“橡皮擦”的可行性。迄今为止,科学家已经发现一种消除老鼠记忆的方式,这说明,记忆“橡皮擦”有可能成为现实。

10、看穿飞机

“看穿”飞机,并不是说要扒掉飞机的钢铁外衣而后给它们穿上一身“透明”装。实际的做法是:在飞行员头盔内安装一个显示器,投射外部图像,让他们“看穿”飞机的金属外衣。目前,这种头盔正在研制当中。

11、隐形坦克

英国国防部2007年向外界透露他们正在试验隐形系统,让坦克在敌方眼皮子底下“消失”。实现隐形的原理很简单:用摄像机拍摄坦克周围环境的画面,而后将画面投影到坦克上。但这种原理在应用上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隐形坦克投入使用仍需等上几年时间。

12、痛苦光束

有这样一种不致命但却让敌人异常痛苦的能量武器吗?答案是肯定的。这种能量武器就是雷神公司的“寂静守护者”,它利用微波聚柬灼伤敌人皮肤,迫使他们四处躲藏。面对这种武器时,只有锡箔帽才是真正有效的防护设备。

13、电子脑

既然已经研制出了轨道枪、电子枪和外骨骼,下一步可能就是“电子脑”了。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已经启动syNApsE电子脑计划,似乎要让电影《终结者》所描述的场景成为现实。(文章代码:1613)

4.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四

13、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发现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达到预知危险和消除危险,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及人员

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项目部工程、安全分管领导,项目部工程科、安全办负责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参加;检查考核表由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安全办人员负责安全检查时情况记录。

日常安全巡查,由项目部安全办派出安全员每天巡查工地,将巡查情况每天记录在施工巡查日志中。

项目部各级人员和安全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外,每月组织所有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大检查,并留有专门记录,检查出问题应在项目部规定整改日期前整改完成,存在整改难度各分包单位应立即和项目部提出沟通,对不立即整改,项目部多次检查出的问题,项目部根据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班组每天班前做好安全管理检查并留有记录。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项目部将根据季节特点及工程施工、生产实际情况,每月由项目部领导带队,对施工标段组织开展至少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办向隐患存在部门开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中明确指出存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中环快速改造S-1标南线 管理制度 的问题和检查组的整改意见,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和规定的整改时间内对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验证。

项目部安全办人员每日组织安全巡查,安全巡查情况应记录在施工巡查日志中。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告知现场施工队伍,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当日再次巡查时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较大或重大隐患,应立即向项目部、安全办领导汇报,拟定整改措施,监督隐患存在队伍,落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项目部及其施工队伍应服从监理的安全监管,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监理工作时,发现的隐患,项目部安全办派人到现场,与监理共同确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后向监理报告整改情况或在监理日志上签字。

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过程的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在检查前确定安全检查内容。

无论安全大检查或安全日常巡查,每次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特殊过程,关键部位应重点检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详细、真实可靠地填写检查记录,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中环快速改造S-1标南线 管理制度 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包括隐患的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利用安全检查考核评分表记录每项扣分原因。

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部安全办都要撰写检查通报,并对隐患整改情况附有整改回单;检查通报应呈报项目部领导,并向各被检单位下发,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条例。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检查后的整改要求

“看”:看现场劳动保护用具使用情况及孔洞口、“临边”防护、操作规程牌、警示警告标志、宣传告示牌设置情况;看现场各种作业是否按规程进行,看临时房屋搭设、现场布设、临时便桥、便道搭设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量”:主要是用工具进行实测实量。例如:施工地段警示标志、标牌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距离、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架各种杆件间距、电器开关箱安装高度、在建工程邻近高压线距离等。

“问”:主要是问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懂安全知识、知现场危险因素、掌握机械设备和作业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具体检查内容:安全组织落实、安全文件的传达、贯彻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文明施工;“三宝”使用、“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是否符合要求,施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中环快速改造S-1标南线 管理制度 工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有效;防火、防爆、防毒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暂时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要求(四定)整改。凡安全组发出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指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及拖延不改,工程处可根据《安全生产罚款细则》给予处罚,并强行停工整改。停工时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5.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五

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未进行符合性评价,扣50分(B级要素否决项)。2 机构和职责(100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安全生产目标,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未明确第一责任人,或不符合规定,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二级企业

未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一级企业未有效运行安全文化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未实施领导干部带班,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2.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扣30分(B级要素否决项)。未建立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扣30分(B级要素否决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不符合,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未按有关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3风险管理(100分)

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价,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1.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计划,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一项不符合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二级企业本要素若失分,或存在重大隐患,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一级企业未建立安全预警预报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重大危险源有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二级企业本要素若失分,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4 管理制度(100分)

1.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2.未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之一,扣40分(B级要素否决项):

变更管理、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扣40分(B级要素否决项)。投产或投用前未编制操作规程,扣40分(B级要素否决项)。5培训教育(100分)

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1人次扣30分(B级要素否决项)。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100分)

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要求进行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和竣工验收的,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1.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3.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在危险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3.经专家诊断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其他安全设施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二级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等,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或未建立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1.未及时报废,1台次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现场使用,1台次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1.压力容器及附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一项扣25分(B级要素否决项); 2.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化控制的,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过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未定期应用先进的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技术开展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未确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扣15分(B级要素否决项)。1.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未办理检维修前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或检维修后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7 作业安全(100分)

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未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性作业,扣40分(B级要素否决项)。

6.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六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局延教{2012}1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安全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否决项作如下汇报:

我校办学条件符合标准许可范围: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齐全,并均按要求通过年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保安2名,成立“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保卫处,明确以校长为核心的各部门、班级安全职责,学校、部门、班级、教师、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制”,工会主席、委员列入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有效促进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有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含设立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学校无校办厂、无企校办企业,不存在“三合一”楼房。学校有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有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监控及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需要停课治理的重大隐患有及时治理。学校无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无发生校内师生死亡。学校没有在外租赁校舍。

7.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七

资金的宠儿,乌鸡变凤凰,股价数日翻倍……今年以来,受到IPO发行进度缓慢和监管部门大幅“放开”并购重组审批的双重影响,一股“借壳”热浪席卷A股市场,壳资源也随之变得炙手可热。

对于当前企业借壳上市如火如荼的局面,广发证券投行部工作人员为《投资者报》记者分析了个中缘由:“一方面注册制将使得壳资源丧失价值,或大幅贬值。目前阶段如果有合适的价格,卖壳是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IPO发行进度缓慢,数百家公司排队等待。准备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时间上耗不起,可选择借壳上市的方法‘曲线救国’。”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会成为投行眼中的壳资源?他们选择壳资源的第一标准是什么?

《投资者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招商证券投行部、广发证券投行部、西部证券投行部、信达证券中小市值团队和上海重阳投资5家企业的投资和分析人士,他们表示,筛选壳资源最重要是看壳市值,因为市值决定重组后新股东的持股比例。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胡伟业表示:“在借壳市场,投行找壳的市值标准是,市值最好不要超过20亿元,在10亿元以下的壳最为珍贵,注入资产的体量最好控制。不过现在的‘壳’都太贵,10亿元以下的公司基本没有。”

记者统计发现,截止到9月2日,A股上市公司中市值在10亿元以下的公司只有一家,即万福生科。目前该公司市值7.5亿元,因重大事项处于核查阶段仍在停牌状态。A股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20亿元的上市公司有173家,其中停牌企业有50家,有32家企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而在一年前,A股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20亿元的公司有533家,其中,市值在10亿元以下的公司有19家。

市值成投行选取壳资源首要因素

并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为优良的壳资源。什么样的上市公司会成为投行眼中的壳资源?

记者多方采访的结果显示,投行选取壳资源的首要因素是市值。因为市值决定重组后新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多大市值的公司可以纳入壳资源的范围,上述5家公司的投资分析人士意见不太一致,有人认为市值应在15亿元以下,有人认为市值应在20亿元以下,有人认为市值在30亿元以下。

为便于统计,《投资者报》此次选取了市值在20亿元以下的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据Wind统计,在当前A股市场上2500多家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20亿元的上市公司有173家,其中停牌企业有50家,这50家公司中有32家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根据2013年年报数据显示,上述173家公司中有110家企业业绩亏损,占比超过六成。

“市值意味着重组后的持股比例。对买方而言,持股比例非常重要,关系到注入资产被别人分享的问题,壳越小,借壳后新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后续增资扩股融资空间也大。”西部证券投行银行总部总经理张亮如是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而胡伟业解释道:“因为政策的原因,创业板还不允许被借壳。所以,中小板的壳往往比主板要好一些,因为市值更小。”

除去市值这一首要条件以外,哪些因素可判定公司能否成为优秀的壳资源?

前述5家公司的投资人士认为,有两大主要因素,分别是资产负债率和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率用于判断壳的干净程度。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控制力不强的公司就喜欢卖‘壳’。”信达证券中小市值团队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

“一般而言,干净的壳账面资产负债表比较简单,负债少,没有官司或纠纷的公司都是比较好的选择。而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公司一般也比较受欢迎。”胡伟业表示。

找到优秀的壳资源之后,投行就需要判断并购重组成功的可能性。而最终影响并购重组能否成功的因素还很多。

“投行站在买方的角度来看,瞄准的目标一般会选择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卖壳比较难,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比较多。”张亮表示,“而站在卖方的角度来看,去年业绩处于亏损或者处于有色金属、钢铁、纺织、造纸和制造业等目前不景气的行业中企业,卖壳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市值、股东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是否民营企业等上述条件,《投资者报》记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具备上述条件的优秀壳资源仅有13家,包括国农科技、德棉股份、金宇车城、皇台酒业、法因数控、东光微电、天伦置业、江苏三友、鑫茂科技、龙生股份、西北轴承、圣阳股份和中联电气。

两类公司倾向于借壳上市

“本来今年初IPO放开的时候,壳资源市场并没那么热,但在5月后情况发生了改变。”上海重阳投资的一位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2014年5月19日,证监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从6月份到年底,计划发行上市新股100家左右,并按月大体均衡发行上市。

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借壳上市的并购案达到41起,其中已完成的借壳交易案例为9起,涉及交易金额最大的是海澜之家;失败交易3起,正在进行中的借壳交易达到29起。

企业是选择借壳上市还是IPO,在这一过程中,投行中介扮演着重要角色。哪些企业适合借壳上市,哪些企业适合IPO?

胡伟业总结曾经接触过的项目,有两类公司更倾向于借壳上市。“一种是规模大,资金短缺有大量贷款,往往借壳冲动比较大。二是一些达不到IPO标准的公司,通过借壳上市‘曲线救国’。这些公司在财务或者其他方面的业务都有瑕疵。”

“未来借壳上市等同于IPO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应该不会减少。”张亮表示,“首先注册制的具体配套政策并未出台,将来的情况目前还是未知数。其次,即使以后未来注册制放开以后,相应IPO审核的周期缩短,我觉得对于以一个企业来说,到底选择IPO还是并购也要看企业的需求。”

“选择IPO还是并购重组上市,都是企业基于自身发展的战略考虑选择的一种上市方式。那么一家企业为什么不独立上市?因为它可能会受到规模、人才或产业的限制,即使它上市成功,独立运行的话,也会有很多经营的风险和压力。”信达证券中小市值团队的工作人员表示。

投行都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找壳资源?胡伟业表示:“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比较直接,找到合适公司的董秘直接谈,或者联系证券公司在当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联系当地熟悉的朋友进行沟通接洽;第二种操作手法依赖公司的并购重组信息平台,里面会随时发布有买卖需求的公司信息。”

借壳上市成功率为何不高

在“注册制”正式推出和IPO的拥堵疏通之前,并购重组是高频高发的大概率事件。

广发证券投行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壳资源市场如此火爆,但是借壳成功率并不高。就在前段时间,公司的一单借壳上市的项目就以失败而告终。”

为什么借壳上市的成功率不高,借壳上市实际操作中的技术难度高于IPO吗?

对于买方而言,主要有两个原因影响借壳上市能否成功。

前述广发证券投行部的工作人员解释:“其一是因政策变化,未来借壳上市等同于IPO后,审核的套利空间就会很少,很难有IPO不通过的来借壳上市。其二是IPO排队之路遥遥无期,众人开始爆炒壳资源。一句话,壳资源贵呀!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不在乎多出几个亿的话,当然可以选择借壳上市。现实情况是,一般公司是没有这个实力,也是不愿意负担的。”

对于投行而言,上海重阳投资的分析师表示:“借壳上市和IPO对于投行的技术难度都差不多。借壳交易的案子需要协调的关系太多,首先要让买卖双方满意,接着是管理层满意,职工满意,债权人满意等等。其中需要博弈的环节实在是很多。借壳谈判成功的概率非常之低。很多买方看了几十个壳,谈判了很多次,也撮合不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实借壳的成功率远远低于IPO。”

胡伟业表示,做借壳上市的并购案收益率并不是很高,而且成功率也低,所以目前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业务上。

张亮总结并购重组的案例时表示,想要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一定要走借壳上市的道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绕开并购重组,绕开借壳上市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目前实施比较多的是,借壳方通过非公开认购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然后通过上市公司现金收购的方式实现资产注入,避免借壳上市。”

8.CNAS认可13项准备材料 篇八

1、仪器检定计划

2、人员培训计划

3、内审计划

4、管理评审计划

5、质控计划

6、期间核查计划

7、质量监督计划

8、能力验证PT计划 二、四个唯一性标识

1、文件唯一性标识

2、仪器设备唯一性标识

3、样品唯一性标识

4、报告唯一性标识 三、十大岗位设置

1、最高管理者

2、质量主管

3、技术管理者

4、内审员

5、监督员

6、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

7、仪器设备管理员

8、(标样)样品管理员

9、检验检测人员

10、标准物质管理人员

四、仪器旁边必有得33211要素 “3”

1、作业指导书

2、维护作业指导书

3、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

1、使用记录

2、维护记录

3、期间核查记录 “2”

1、唯一性标识

2、状态标志 “1”

1、检定(核准)证书复印件 “1”

1、检定、校准确认表

五、技术委员会

协助技术负责人进行标准方法的证实,非标方法的确认,方法的偏离的技术判断,以及检测机构方法的制定,可以设立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助最高管理者对机构风险评估并预防;可以设立申投诉委员会,及时处理客户申投诉。

六、电子文件和电子记录应做到“三个加”

1、加密:每个员工设置一个密码,有密码才能进入电子系统

2、加权:设置权限,谁能读,谁能改。

3、加备:定期备份 七、三种更改

1、文件更改:要有更改人的姓名或等效标识(盖章、缩写、电子签名)和更改日期

2、记录更改:记录当划改或杠改,不能涂擦改,要有更改人的姓名等效标识

3、报告更改:只能另发一份新报告,不能在结果报告上划改

八、单位关键岗位

1、负责人:技术主管、质量主管、代理人、授权签字人

2、管理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样品接收管理员、文件管理员、设备管理员、试剂员、安全员

3、技术人员:采样人员、检测人员、记录复核人员、报告编制人员、报告审核人员、见习人员

九、实验室需要授权的5类人员(所有技术人员者应有相关授权)

1、特抽: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的人员

2、检:进行检测、校准的人员

3、签发: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

4、提: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5、操: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

十、人员培训五种形式

1、理论考试

2、座谈、讨论、提问

3、现场演示(操作)

4、报告或记录核查

5、其他方式 《效果评价》

十一、期间核查的方式

2、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3、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4、相同仪器比对

5、同一样品不同仪器检测结果的比对

6、对保留样品的检测

7、协议标准和方法比对

十二、实验室持证上岗的人员

3、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提出意见的解释

5、操作设备

十三、记录(质量记录、技术记录)技术记录的三性

1、溯源性

2、及时性

9.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九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11项:

01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设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2、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3、执业工作制度;

4、所务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6、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7、停办清算办法;

8、章程修改的程序;

9、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原件3份);

(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原件1份);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

(五)学历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登记表可在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kmsf/)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包括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审查→昆明市司法局审查→合格者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其有效期限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一年。法律依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方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03号

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九条;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04号

公证员执业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证员执业申请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公证员的数量依据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方案设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6、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7、有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数的空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二)符合考核条件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4、个人简历(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以上的行政处罚;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3份);

(三)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复印件3份,核原件);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3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申请表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kmsf/)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期一年。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06号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人员;

(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三)没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情形。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原件2份);

(二)年度工作总结(原件2份);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原件2份);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原件2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原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此表可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申报注册材料→富民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注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一年。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08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四)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 :富民县政府二楼)。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富民县司法局审查同意。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有效期:无。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设立接待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号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三)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律师没有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富民县司法局受理事务所年检材料→初审签署意见→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年检。

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一年。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方可继续从事执业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01号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条件: 民事诉讼中:

1、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2、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3、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批准实施法律援助通知书》,无有效期。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法律援助。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有名称、办公场所;

(二)有能够承担其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经费;

(三)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单位申请书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原件2份);

(四)法律援助机构住所证明(原件1份);

(五)业务经费来源证明(原件1份)。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成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10.安全标准化13项要素 篇十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的时候,除了要掌握交易的基本技巧以外,还应该注意外汇交易的五项基本要素。那么什么是外汇交易的五项基本要素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外汇交易之时机

这里的时机主要是指入场时机、加仓时机、平仓时机等,主要是根据投资者的操作周期来决定的。如果是中期操作者,看日图和周图交易的,那么开仓时机就该是前一天的K线收出以后;加仓时机是前一周的K线收出以后;平仓和加仓的时机要严格尊守时间准则,不要被盘中的波动干扰自己的操作。

2、外汇交易之趋势

在外汇交易中我们都听过一句话,“和趋势做朋友”。可见在外汇交易中,要顺应趋势来做单,获得利润,而不是逆势做单。

3、外汇交易之价位

在外汇交易中,顺应了大的趋势,找准了的时机,接下来就是确定合适的价位。每个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和止损规则,只要是适合自己的就行。在价位的确定上一定要找准关键点,比如一些整数关口、一些成交的密集区等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4、外汇交易之定仓

接下来就是定仓的问题了。你打算用多少资金参与本轮行情,开仓,加仓,平仓又是如何分配的;每单的最大止损额是多少,这次行情的最大亏损额又是多少;如果有盈利,盈利该怎么处理,行情结束后资金的安排;打算做几个品种,各个品种之间的资金分配等,都是我们事先要拟定好的。

5、外汇交易之要事

11.职业卫生13项制度 篇十一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

三、现场告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

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2)应急设备台账;(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音;(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正确佩带和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

(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

音。

(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

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

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高温

二、术语

(1)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

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

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

间与8h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

件等。

三、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2、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4、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四、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时间率 100% 75% 50% 25%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30~32 >32~34 >34~36 >36~38 >38~40 >40~42 >42~44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轻度劳动 80 70 60 50 40 30 20 中等劳动 70 60 50 40 30 20 10 重度劳动 60 50 40 30 20 10 10 一 30 31 32 33 二 28 29 30 32 三 26 28 29 31 四 25 26 28 30(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2)生产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

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

三、危害程度

(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中、重度中毒具有一定的后遗症,如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部疾病。(2)一氧化碳中毒后的紧急处理五步骤:

1、将门窗打开,勿碰触室内家电,以防爆炸。

2、将患者移到通风地,并松开衣服,保持仰卧姿势。

3、将患者头部后仰,使气道畅通。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护车。

(3)防护措施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3、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4、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5、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应加强自然通风。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6)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7)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8)加强个人防护,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的环境工作时,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两人同时工作,以便监护和互助。

(二氧化氮)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二氧化氮

二、术语

二氧化氮:是一种高度活性的气态物质,在21.1℃温度时为棕红色刺鼻气体。

三、危害程度

(1)健康危害:氮氧化物主要损害呼吸道。吸入气体初期仅有轻微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咳等。

(2)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3)燃爆危险:该品助燃,有毒,具刺激性。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预防职业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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