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2024-08-29

监察体制改革思考(通用9篇)

1.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一

监察体制改革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草案明确由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进行领导。监察机关跟纪委一样是属于政治机关。

2、明确监察对象对从事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3.留置期限折抵刑期。4.明确有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措施、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权力。5.对被调查人出现特定情况,有量刑建议权。6.明确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7.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8.草案规定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要全程录音录像,但未规定将录像随案移送。只是规定留存备查。9.明确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留置的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留置在特定场所。另外,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检察院人员转隶到监察委,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对转隶人员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补齐短板,有效提升履职能力。

2.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政府机关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公众安全和国家利益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监察等活动的总和,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 监察机构、监察体制和监察人员是执行监察工作的要素。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 所以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时, 要立足国情, 以人为本, 建立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现代管理与科技水平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度的建立依托于法律法规的完善, 经过多年实践的探索, 从1982年颁布实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到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再到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反映了“从严处理”的客观需求, 体现了“高效统一”的管理原则, 强化了“技术支撑”的法定作用, 明确了“各负其责”的管理思想, 与中国国情相适应, 操作性强, 为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有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 市场准用制度是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保养和改造过程中, 对实施单位进行资格验证, 而且在部分产品出厂时实行安全性能的检验。

3监督监察制度

监督监察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是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从特种设备的安装到改造过程中, 进行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 对于出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及时监察发现, 并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还要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技术支撑及后勤保证等, 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 找出事故原因,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

作为特种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大国, 中国具有很高的特种设备拥有量, 据调查统计, 中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达两万余家, 特种设备数量近几年以每年30万台的速度增长, 平均涨幅超过8%。

目前中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 已经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安全监察、检验机构逐步健全, 并且实现了依法行政的全面实施。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 特种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立法的层次还不够高, 监督力不够, 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缺少专门法律, 许多规定还没有形成标准、完整的法律规范;法规内容不够完整, 对某些特殊环节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健全, 许多规定事项由“部门文件”形式发出;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和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2) 依法执政力度不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意识薄弱, 管理方式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意执政和违法行政现象严重。在进行安全监察管理时经常出现部门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情况, 模糊了行政责任。违法不究问题普遍, 安全监察人员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力度薄弱。

(3) 投入经费少

目前国家和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费投入有限, 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足够的经费和物质作保障, 所以无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现场督察;为了节约投入, 企业对人员的培训、设备的维护、应急预案的设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4) 安全科技水平相对落后

我国的安全科技水平还不能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的需求, 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投入方面仍然不足, 信息管理技术、检测监测技术、寿命预测与评估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以及监控预警系统和应急技术水平等有待提高。

三、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 所以必须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安全监察工作。

首先, 完善法规法律体系。构建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以及安全评价体系, 夯实依法监督、有效监管、科学监管的基础, 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第二,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更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所以管理者要落实三方安全责任,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 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于主要的安全保护装置要进行定期检查, 每年对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及时检查和排除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 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与普通设备一样, 特种设备需要在一定的工作条件和范围内使用, 所以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使用规则。此外, 特种设备还需要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其中包括简单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专业的维修和养护, 结合设备的特点, 确定维修保养重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和养护。

最后, 国家和企业要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意识, 加大投入, 确保安全监察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

结语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 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国家要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完善立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 要规范执法, 不断在创新中进取, 积极推进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不断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体制、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解读 篇三

近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此前,中央高层便已着手规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提出,“抓紧做好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他还明确要求,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各大媒体均解读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意义深远、重在“治本”。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京晋浙调研期间,王岐山强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王岐山强调,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还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现状:反腐力量过于分散

反腐败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当中,不仅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部门。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各个力量分布于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性质机构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则谈道,事实上,反腐败力量的分散,在反腐中就需要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就可能降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效率。

另一个问题是,按照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并未被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

吴建雄举了一组数据: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马怀德指出,监察机关还面临着人财物由地方政府控制、独立性不够,监察手段有限、偏重事后监督等问题,亟须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予以破解。

此前,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赵中权也曾发文提出,根据中国反腐败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構进行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专门机构。

以法律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法律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涉及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这样就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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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中国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试点省份能够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同时为其他省份做好借鉴从而实现顺利“拷贝”。

此外,试点过程中尝试的大监察体制,据信也会将法律的修改提上日程。

马怀德说,包括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都需要通过修法实现,涉及的法律包括行政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等,而且修法中还会涉及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不过,马怀德认为,试点时间不会拖得很长,一两年内应该有初步的成果呈现。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媒体评论员马浩亮认为,王岐山调研京晋浙在释放多重信号。首先,中央从全局层面加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从严治党时,将“国家监察机关”单列,而后中央明确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选择这三地进行试点,具有深刻考量。在地域上,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选择三地进行试点,具有不同的风向标意义。

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國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其次,明确了未来新型监察机关的名称、职能和定位。目前体制下,监察机关归属政府序列,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监察部,地方一般设监察厅、监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调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有机整合。

可以预想的是,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是平行的关系,提高了独立性。

再次,王岐山在调研中也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国家监察”的内容,各级人大也没有选举产生监察会的职权。因此,要进行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做出有关决定方能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的程序体现。

作为监察机关的重点环节,检察院系统的反贪部门将首选转入监察委员会。2015年底到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合并组建升格为新的反贪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有类似改革。将这部分职能划入监察委员会,明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将大大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编辑/陈远鹏

4.监察体制改革心得体会认识 篇四

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

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5.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国办发〔1999〕104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 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 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 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 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 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 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 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 监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 构,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 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 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 监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 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 格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 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

6.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 法工作。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 制不变。

(二)按照精干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以划定区域煤矿的产量及煤矿职工人数作为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 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 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具体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加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可相应增加1名领导职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 为1正1副。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人员,除主要从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选调外,要选调劳动部门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有关考试录用及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 度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 体制、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 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这项改革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要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 伍素质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6.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六

我市推进市属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市属国企纪委书记·改革前】

任职——由企业提名,大部分从企业内部产生 职责——大多分管其他工作,主业无法突出

考核——薪酬高低均由企业自主确定

【市属国企纪委书记·改革后】

任职——市国资委纪委提名、市纪委把关、市国资委党委任命

职责——不再兼任与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职务,突出“监督、协助、办案”三项职责

考核——市国资委纪委统一组织

这几天,成都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正在进行任前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他们将马上到岗履行监督职责。至此,我市对12个市属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进行集中调整工作也将全面完成。

与以往不同,此次调整的新任纪委书记不再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人选,而是由市国资委纪委提名、市纪委把关、市国资委党委任命。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去年年底开始我市着手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纪委书记调整正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之后,我市对市属国有企业纪委

书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薪酬,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改革势在必行——5家国企负责人被查 暴露监管漏洞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个尴尬的事实是,国有企业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领域。2012年至今,我市已先后查处了工投集团、兴蓉集团等5家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有关负责人分析说,这些腐败案件的发生,除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外,也暴露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臵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确、监督力量薄弱以及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

“改革以前,这些企业的纪委书记大多由企业内部产生,大部分还承担了其他业务工作,导致纪检监察主业不突出,监管力度不够。”在市国资委纪委综合处负责人看来,不仅如此,纪委书记薪金领多少、考核如何评也全由企业说了算,这也导致纪委书记缺少独立性和话语权。

改革已势在必行。从去年底开始,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国资委认真剖析国企领导人员腐败案件高发原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企纪委书记的选拔、分工、薪酬、考核等多个层面保证纪委书记敢于、善于监督国企一把手。

改革“监督不独立”——纪委书记不再由企业提名 任职

5年必须交流

针对国有企业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改革方案要求:凡设党委的国有企业都必须设立纪委;设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国有企业,配备专职纪律检查员。

今年初,市纪委法规室主任赵明国被任命为成都市建工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和他的前任不同的是,赵明国并非由建工集团董事长提名产生。

“此次改革的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鉴于此前存在的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企业提名,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等问题,改革之后,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职位出现空缺时,不再由企业提名,而是由市国资委纪委提出人选。市纪委对市国资委所提人选的政治品质、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进行严格把关。纪委书记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进行考察后,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

同时规定,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不在本企业产生,实行交流任职;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应当交流、满5年的必须交流;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必须交流,避免“近亲繁殖”。

改革“主业不突出”——不再兼任与监督相冲突职务 突出监督等职责

今年以来,我市对12户市属国有重要企业的纪委书记进行了集中调整。成都公交集团原纪委书记郭强,被交流到市文

旅集团任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原来的监管确实存在„远‟、„软‟等问题。”此前7年间,他不仅担任公交集团纪委书记,还同时分管公交集团“服质部”,“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让监督主业无法突出。

针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职责任务不清、主业不突出、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此次我市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专门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在本企业不再兼任与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职务,参与并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突出“监督、协助、办案”三项职责。

包括监督检查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协助企业党组织抓好下属企业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属企业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经市国资委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国资委监察室批准,初步核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参与调查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案件,调查企业部门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改革“主动性不够”——干得好不好工资拿多少 均由国资委纪委考核

针对过去考核评价和薪酬高低均由企业自主确定,导致企业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组织缺乏监督的独立性、主动性问题,我市专门制定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

估办法(试行)》,规定由市国资委纪委统一组织对国有企业纪委书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薪酬标准、评优评先和职位晋升提出意见建议,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由企业按标准执行。用市国资委纪委相关负责人的话来说,“今后,国企纪委书记将不再被企业牵着鼻子走。”

另外,针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缺失、运行不畅等问题,我市还建立直接领导、业务统管、企业纪委协作“三项工作机制”。即国有企业纪委办理重要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受市国资委纪委直接领导,企业纪委直接向市国资委纪委报告企业发生的腐败案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纪委统一管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向市国资委纪委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市纪委针对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协作组,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人牵头联系,实行办信办案、人员选任、考核评价等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这些机制,旨在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本报记者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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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培训会举行

本报讯(记者 李影)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区(市)县及市级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昨日上午,市纪委举办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政策”全市各级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培训

会。

7.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七

目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电力的需要也越来越大。我国的供电企业在不断更新和发展。近几年, 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不顾国家的规定, 为了自身一己之私, 从而盗取国家的电力资源, 给电力企业的供电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所以, 电力企业的监察部门应该加强监察力度, 对违规违法用电的现象予以严肃处理。电企的管理者, 首先要明确电力的特殊性质, 不断加强供电系统的监察管理和完善监察部门的体系, 利用电力监督检查部门, 对用户进行用电的知识的讲解、法律宣传等, 从而保障用户正规、安全有效地使用电力资源, 保障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1 监察用电工作在电力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的改革必将推动电力企业走向另一个发展的高峰, 因此, 这使得企业对管理者的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尤其是电力企业改革后用电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只有高效率的监察用电工作, 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现如今, 电力企业的监察用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亟待我们解决。

1.1 技术操作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的供电系统技术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 大批的全智能和半智能、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的设备已经广泛应用到电力生产使用中。为了提高供电系统的操作技术水平, 用电监察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做好用电的监察工作。在高科技设备和技术投入使用之后, 供电系统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业务水平, 除了要掌握供电企业的管理方针、供电策略以及服务手段外, 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尽快掌握新设备的操作方法, 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2 用电方面的问题

由于电力企业的用电策略、用电节约性、用电安全性等都直接影响着用电监察工作的开展。因此, 用电监察的工作人员, 首先要落实电企中的用电策略、节约用电策略、安全用电的管理方针, 妥善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 用电监察工作人员还需结合电企的发展战略, 积极配合工作, 将用电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用电监察的作用。

1.3 电力安装和接通问题

电力企业在对已经申报的用户进行电路安装和接通的过程中, 要做好监察工作, 同时为用户提供安全用电的服务, 监察人员需要认真进行检查工作, 切实把控电力的安全质量关, 保障用户的用电安全性。

1.4 用电方面的宣传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 大部分的企业出现对员工的正确用电方面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以及用电监察方面的职能越来越弱等情况。通过调查显示, 许多工作人员的窃电行为都是“无意”之间引起的。由于大部分企业员工的科学文化知识有限、用电意识淡薄, 他们并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窃电行为的违法性。由此可以看出, 国家和电力企业等用电监察部门的职能越来越弱。

2 用电监察工作的应用措施

2.1 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 提高用电安全

在用电监察工作的实施过程中, 用电监察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明确用电监察工作与电力企业服务机制之间的联系, 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意识。如果发现用户存在违规用电的情况, 监察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者, 应提交公安机关处理。首先, 向广大用户宣传正规用电的方法和相关法律知识, 并指导用户如何安全用电, 切实地解决用户在用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次, 用电监察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系统安全用电的方法, 从而进行用电规范、服务机制、处罚规定、行业标准等进行培训操作, 只有熟练地掌握了业务知识和技能, 监察人员才能及时地发现用户在用电过程中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并且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 监察人员应该根据遇到的问题, 进行总结分析, 不断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最后, 因为电力自身具有危险的特性, 所以需要用电监察人员熟练掌握电力用电技术, 在对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 需及时发现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如:若发现安全隐患, 必须第一时间联系用户, 如果情况较为严重, 需要马上通知用户联系维修部门进行上门维修和检测, 保障用户的用电安全。

2.2 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电计划, 促进电力系统正常运行

供电企业应该合理利用整合好的用户用电资料, 依据用户的用电要求、特点等来进行调整供电计划。同时, 用电企业还需考虑自身的供电实力, 定制合理的供电方案, 方案主要以调配供电的区域、负荷为主, 同时还要考虑供电系统的最大承载程度, 将资源合理地分配到每个用户上, 为每个用户提供稳定的供电服务。与此同时, 供电企业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用电方案, 这样就可以促进电力系统正常运行。近几年, 有许多用户为了扩大自己的用电需求, 不对相关人员进行报备, 选择私自拉电线, 从而导致许多线路的交叉连接的现象, 不仅为供电安全带来了隐患, 还严重威胁着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所以, 用电监察人员需要加强用户违规操作的管理力度。

2.3 提高用电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促进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

监察人员要做好监察管理工作, 严格遵守用电系统的操作流程, 只有这样才能安全有效地开展监察管理工作。做好监察工作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 监察人员需要加强对供电设备的检测工作。因为在秋季和冬季, 由于气温环境的影响, 会对供电设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所以, 监察人员在春季来临时, 应该对设备的每个节点和供电设备进行细致检查并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同时, 监察人员还应对自己管辖区域所出现的线路老化问题进行维修或更换;第二, 监察人员需要加强夏季的监管, 由于温度环境对供电设备造成的影响以及雨季带来的困难, 做好线路和塔杆等检查工作, 检查由于雨水的冲刷所造成塔杆的安全问题以及线路的脱离现象。同时, 还应加强变电器及其他设备的检查工作, 防止因为老鼠等动物造成设备的安全运行问题。第三, 要做好冬季设备的防冻措施, 这样才能保证在冬季时, 不会因为气温等问题对设备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同时, 检查开关与继电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作出调整, 这样才能保证变压器的有效运行。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 电力对于我国人们生产生活越来越重要。目前, 随着我国电力企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 用电监察是直接影响电力企业供电安全的重要问题, 所以需要监察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确保用电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 用电监察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供电企业的规章制度, 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 做好用电监察工作, 为用户的用电质量和安全生产生活提供保障, 保证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从而促进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治国, 李敏.关于用电监察面临的问题及反窃电措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 35 (8) :65-66.

[2]李静, 李建.分析“三集五大”新体系下如何做好用电监察工作[J].电子制作, 2013, 34 (5) :18-19.

[3]宋文聪.试论新形势下加强基层供电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途径和对策[J].广西电业, 2012, 2 (30) :248-249.

8.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八

【关键词】 企业;体制改革;纪检监察

一、当前企业体制改革中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较软弱

在少数企业中,监督机制残缺不全,监督部门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避实就虚,不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其原因,一是这些企业的党政领导对监督工作不重视,“一手硬,一手软”,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孤立无援,硬不起来。二是有的领导干部自恃权力大,责任大,贡献大,是“特殊公民”,不要监督,视监督为“芒刺在背”,必欲去之而后快,想方设法排斥监督。三是纪检监察机构弱化,人员缺编,素质不高,难以发挥作用。四是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心存杂念,患得患失。五是政策观念上的模糊,一些似明非明的提法和“政策撞车”现象,使人产生困惑。

2.腐败的表现及其危害

腐败现象其主要表现是:一是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二是公款吃喝玩乐,奢侈浪费,腐化堕落;三是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四是损公肥私,“富了方丈穷了庙”;五是任人唯亲,培植个人势力和关系网;六是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涨价;七是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骗取成绩和荣誉;八是滥用权力,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等。上述腐败行为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破坏经济建设,损害干群关系,分化瓦解企业的凝聚力,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引发和加重社会犯罪。

二、在国企改革中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1.加强思想教育,构筑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应从四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一是抓好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明确前进的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受住“金钱、权力、美色”的考验,自觉抵制以权谋私的不良风气;三是抓好艰苦奋斗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兴业”的观念,反对享乐主义,抵制铺张浪费、奢侈腐败之风;四是抓好法纪教育,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和自律自控能力,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

2.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

法规制度建设应抓好以下几项:一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二要坚持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接受党内民主监督,洗去身上的“尘埃”,轻装前进。三要落实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使得有腐败意识和行为的干部有所顾忌,及早收手。四要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要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六要落实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和重要部门岗位轮换制度。七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清理“小金库”。

3.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二是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并重在落实;三是抓好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使之自觉抵制腐败风气的侵蚀;四是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五是狠刹行业不正之风;六是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七是加强党内监督。要按照党纪条规,严格党内监督,惩治腐败分子,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八是坚持群众监督;九是坚持舆论监督。

三、掌握政策界限,在实施监督中保护和支持改革

9.监察体制改革思考 篇九

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7年深秋,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号令。党的十九大闭幕前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紧接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仅用时3个多月,除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外的28个省(区、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完成组建,各地推进改革的速度令人惊叹,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蓝图徐徐展开。

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党中央打响改革“发令枪”后,各地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各省区市党委主动担负主体责任,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扛起改革“施工队长”的重任;省纪委负专责,全面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形成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把改革蓝图转化为一项项具体实践成果。

2018年1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东川当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产生。一周时间内,在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至1月31日,31个省(区、市)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11日上午,随着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县一级“施工进度”的督导。各市县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借鉴先行先试地区成功经验,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党委负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担当,按图精准施工、合力协作攻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监察委员会一一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至12月27日,全区所有82个市辖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完成人员转隶并实现集中办公。此后,随着改革步伐不断加速,新疆、江苏、陕西、海南等地相继全部完成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党委承担主责纪委负有专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有序推进。党委能否靠前指挥、扛起改革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这不仅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同时也是落实主体、推进主体。

将改革试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是各省区市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共同特征。首先,按照中央要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其次,各省区市党委书记带头当好“施工队长”,站在第一线靠前指挥,保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走样、不跑偏;最后,有了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人大、组织、政法等有关单位协调配合更加顺畅,既抓好职责范围内任?盏穆涫担?又能服务全局。

各省区市纪委负有专门责任。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通过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从试点方案的起草到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明确、办公场所协调、问题线索办理衔接、各部门间的统筹等,都需要纪委一一安排、协调。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各省区市纪委还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基础台账、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改革进展,现场提出针对性意见,逐一答复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从各地实践来看,监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转隶是关键。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需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而不是“一刀切”“一窝蜂”。转隶之后,通过人员混编、统一调配,确保机构合理、人岗相适;以新老搭配、交叉搭配的方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审理部门。

在调查手段的集中性和制度化方面,以“留置”取代“两规”是一个重要变革。应当看到,对留置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予以严格的法律限制,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这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而且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基础工作做扎实。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分工合作,前者负责留置讯问,后者负责留置安全。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依法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规范和保障。

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运转通畅

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监察权的整合与统一,改变了过去监察权分设在政府、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调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各自独立运行,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同时,监察委员会作为执纪、调查机构,本身也面临执纪和执法衔接的问题。

在改革落实阶段,通过政法委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作,能够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制衡。通过完善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交等环节顺畅运转。此外,还有必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规矩,确保监察委员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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