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

2024-07-04

法律的故事(共8篇)

1.法律的故事 篇一

《法律的故事》中的法理学

约翰?梅西?赞恩是美国的执业律师,同时又是一位深沉的思想者。他写的《法律的故事》于2002年12月被介绍到中国。全书共十二章,从法律发展的最初线索到法律发展的更高级境界,作者引领我们拜谒了法律发展史的重大界碑,古雅利安人父系氏族的古***俗、汉穆拉比从神手中接过的人类历史保留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圣经》中体现上帝智慧的律法、古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帝国境内万民都适用的万民法、中世纪教会的火刑柱、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的宪法以及国际法,这些界碑展示了人类法律文明史艰苦跋涉的里程以及人类在各个时期取得的法律成就。

作者通过讲述法律的故事,唤起我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意义的思考。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所以,在《法律的故事》的开始,作者提出法律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给它下定义却困难重重。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法理学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命题,是充满着争议和矛盾的,并有着许许多多答案。综观历史,许多著书立说的法律学者都倾向于提出一种主导性法律理论,提出一种权威的法律真理叙事,就像我们熟知的二十世纪欧洲大陆最大的法学家凯尔森,他走得如此之远,以至把自己对法律的研究称作“纯粹法学”。然而,约翰?梅西?赞恩却带着对法律理论视角多样性的困惑,秉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把法律看作纷繁复杂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叙述法律的真相。他认为,人类生活在社会组织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或者说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一观点使我们想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他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我们的领域是法律帝国。我们是历史旅程的产物,在这个历史旅程中,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是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楼。法律确定我们的身份;法律是一把利剑,是保护人们的盾牌,同时又具有威慑力。作者确信: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科学的话——法律不过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状况有关的科学之一。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息息相关,他特别赞同西塞罗“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并存在彼此相连的血缘关系”的观点。

有一位诗人说过,法律的过去隐藏在原始的岩石里,是漫长的岁月一点一点将它造就。赞恩的法律故事就是从人还没有成为理性动物之前讲起。伴随着火的发明、语言的产生和家庭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制度和习俗。在漫长的岁月里财产的概念发生着变化,最初的部落财产概念逐步、依次被宗族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于是形成私有财产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家庭婚姻继承制度,为解决争斗、伤害和杀人,社会群体创造了解决争端的习俗,于是产生了伤害赔偿制度。这是法律发展的一条主线,许多法律故事都由这条线编织而成。

法律的发展不仅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伴随着人类精神的成长。从一开始,道德、宗教、习俗及正义的理念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随着原始人良知的第一次闪亮登场,法律就走进了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在此以后,道德就成为法律的重要基础。正义的核心概念是每个人拥有平等承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标准适用于一切人。正义的概念都来自原始人,但正义概念的发展以及对它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从不间断。文明人不断地发现、构想并宣布正义的检验标准,修订现存法律,使其成为正义的法律。希腊人的正义观、罗马人的万民法、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法则、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都体现了人类独立思维对正义的解释,他们把自己的思考确定为最终的智慧,也恰恰是这种集体的智慧成为法律发展永远依赖的基础。

与正义的追求同行的是宗教。作者认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启蒙的火炬都是律师从牧师手中接过来的。当火炬传到律师手中时,牧师依然通过举行道义法则的仪式,使圣火在宗教的圣坛上熊熊燃烧。牧师的火炬使人想起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对上帝的希望和对地狱的恐惧就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也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即宗教对法律的贡献比所有的法规都大。的确,相信上帝的存在对理解法律的故事十分重要。神为拯救人类,给人以启示的宝典。人为了敬拜神,在人间给神修建了住所,在这里,不幸的人寻找慰藉,有罪的人寻求庇护。因为需要有人照看神的住所,于是形成僧侣阶层,他们组成一个不灭的永恒家庭,并有了财产和首脑。于是,宗教法由此产生。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自己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三条就是“相信上帝”。丹宁勋爵认为,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人凭着宗教精神可以认识“公正”。孟德斯鸠是这样定义宗教中“至善尽美”的法律的:“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人类的法律是训诫,宗教的规矩是劝说,应多一些劝说少一些训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24章)。虽然,现在没有了宗教法庭,但对宗教信仰的亵渎仍会受到世俗法庭的审判,因为对宗教信仰的侵犯就是对社会秩序、世俗法律的侵犯。

所有的法律一开始都是习俗。许多人认为法律和习俗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区分的。它们是为不同阶级或不同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涉及的是服饰、礼节或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的仪式。从更明确和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习惯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法律史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孟德斯鸠区分了法律与习俗:前者是制定的,来自特殊的制度;后者则源自人民的感悟,以人民的一般精神为渊源。他强调不应该用法律改变习俗。习俗一旦确立,再想改造则是徒劳和危险的。作者不仅发现习俗的权威,同样发现了国家法的力量。他说,罗马法学家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社会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哪些习俗应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个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至今面临着国家法和民间法时时发生冲突的现实。于是,我们经常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在两种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是否总是合理的、永远优越的,民间法是否总是落后的、应该消除的。或者国家法无法改变习俗,习俗在熟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赞西的观点给我们解答这一问题以很大的信心。我们首先应承认民间法存在。乡土社会常常以“私了”解决纠纷,看起来是以民间法规避国家法,或者取代国家法。其实,正是国家法控制了私了的过程,因为,谁对国家法了解的多,谁就会在讨价还价中掌握主动权。国家法以特殊的途径渗透到民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间法;民间法支持和补充国家法。法律与人类的生活方式同行,法律与人类的精神文明同行。探索法律发展的奥秘必须对法律与生活方式,法律与道德、宗教、正义理念和习惯的关系加以梳理。在法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发现法的精神和原理。这种精神和原理就是法律主体的根基,也是当代立法的基础。

作者在几章里都强调了一个观点,法律中的主要难点不在法律本身,或法律规则本身。而在能否建立秉公执法的称职法庭(《法律的故事》第3章)。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会有法治(《法律的故事》第7章)。作者提醒我们,法律的风云变幻都会在人类建立的各种法庭中得到生动的展现,了解法庭操作和律师职业的发展史,才能理解法律智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作者在介绍罗马法时以“古罗马的法庭与律师”为主题,似乎违反了谈罗马必谈罗马法,谈罗马法必谈罗马私法的常规。罗马法是中世纪、近现代法律研究中反复出现的主题,历代的法理学家、学者和训诂家都细致而精确地研究过罗马法,但作者发现,他们仅仅满足于阐述合同理论、所有权的奥秘、契约的含义,并没有找到罗马法如此完善的奥秘所在,也没有捕捉到罗马法的实际精神之所在,更没有掌握罗马法所体现的普遍的、有益的实际运作。继第一个发现后,作者自己找到了罗马法的真谛: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法律遗产是完备的诉讼程序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罗马法庭和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蛮族的入侵破坏了法律中的一切文明因素,罗马法律的缜密结构散了架,确定的法律无处可寻,随着世俗法庭与教会法庭的建立、共存、竞争和互限,中世纪混乱的法律秩序得以改善,法律平等、正义的本质得以拯救。所以,“即使在随后到来的中世纪,法治的思想也没有完全磨灭”(《法律的故事》第8章)。

走出中世纪,作者直接带我们进入普通法系的世界,观察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在那里,法院的裁决确立和形成法律规则,在那里法官造法,在那里律师们视法院为法律的中心,在那里议会的立法经法官之手进入法律体系,在那里司法改革是法律进化的先导。他甚至认为,希腊法律的失败在于没有建立起高于市民大会的、有法定资格的审判法庭,并且也没有出现专事法律的职业。罗马法的成功在于建立了有法定资格的管辖法院,有了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作者是读着柯克、克莱斯顿的书长大的,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他十分熟悉判例法的传统和精髓。他的这一观点和对法律难点如此考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值得重视的是作者对每个时代和每个民族的司法制度进行考察,为人类的法律史增添了一条新的线索,也为我们观察法律增加了一个新视角和进路。

沿着赞西的线索和进路,我们回到法治的核心是什么的追问上来。赞西和其他一些现代的法学家把法治的核心从一般的守法推进到操作的程序层面。守法就应依法办事,就应依程序办事。实体法有好有坏,但程序是不偏不倚,它能导致正当的结果。美国的法学家富勒把程序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那么,法律自身的道德就是程序,就是法治原则。所以法治原则的实现取决于守法,更取决司法保护。近年来我国法院制度改革和司法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都会有益于法治的真正实现。

《法律的故事》对希腊法、普通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观点具有独特之处。在希腊章,赞西对希腊人的法律思想、公法、私法到国际法作了全景式叙述,而且,提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希腊私法的初步发展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通常把罗马私法体系作为现代民法的起源。作者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们:希腊人的智慧不仅表现在民主制度方面,还表现在私法领域。“雅典人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法律是无可争议的”(《法律的故事》第6章),“在私法领域,希腊人差不多为文明的法律确立了一切必须的制度”(《法律的智慧》第12章),并提供材料指引我们“从罗马法追溯到希腊法的这一部分”。这一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探讨古希腊人在那些方面塑造了西方私法的传统。一方面,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和商业精神在希腊城邦的确立和发展,为西方私法提供了丰富营养和广阔天地。另一方面,关于私法原则和私生活智慧的思考早已在古希腊人著述之中了。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生活的基础是各个阶级的分工和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构建了国家正义生活的体系,他划分了普遍正义、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普遍正义即要求诚实地生活;分配正义即公共权力在公民中间分配财产、官职和荣誉,靠宪法来实现;纠正正义指人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分为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前者靠契约法实现,后者靠侵权法和刑法实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被罗马人浓缩为“诚实地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划分说明公法和私法的分野是由古希腊人提出来的。公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私法的盒子里放着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普遍正义和纠正正义思想还孕育了私生活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诚实地生活的行为原则和各得其所的秩序原则。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大陆私法发展的精神家园在古希腊已经建构,而罗马人的私法体系实现了对古希腊法的超越。

继世界法制史上三次编纂民法典的热潮后,民法也在中国法学界勃兴,民法法典化成为法学家的难以释怀的命题。作者对私法精神和源头的阐述将会有助于我们确立“私的本位”的民法理念,建构私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英国章和美国章是《法律的故事》的重头戏,篇幅约占全书的一半。英国法和美国法是西方普通法系的两面旗帜。在英国章,作者讲述了普通法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生的有趣的事件,威廉征服英国、巡回法官们风尘仆仆的脚步、国王委托大法官签发的打官司的令状、陪审制度的引入司法程序、衡平法的出现和对普通法的拾遗、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两种律师队伍的成长、十七世纪开始的直到今天还在继续的对普通法的改造等,被约翰?梅西?赞恩描述得栩栩如生。透过那些生动的文字,他把普通法的传统和精神准确地传达给我们。这便是“遵循判例原则”、“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普通法的故事告诉我们,普通法的法律是由法院在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中产生的。难怪今天的英国人对“是先有法律还是先有法院”的问题的回答是那么的与众不同。除了“先有法院后有法律”的逻辑,英国还流传这样的格言:“法庭说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什么”;“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等。这些格言为我们理解判例制度增加了几许生动。从作者提供的材料看,法律至上原则源于日耳曼法的观念,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顿把这种观念表述为:“依上帝和法律行事。”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普通法院以古老的观念为武器,与王权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使其成为普通法的基石。法律至上原则对限制王权功不可没,在漫长的岁月里,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称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的原则。在这段历史中,作者没有忘记与王权进行斗争的勇士柯克。柯克将作为约束王权的基本原则发展为“司法至上”原则。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可以宣告它无效。可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柯克的主张虽然在英国落空,但在美国得以实现。在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看来,遵循判例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原理,判例原则意味着“讼事将依据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武断地确立规则推导出来的原理裁判”。法律至上原则意味着“君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是依照武断的意志行事”。(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第7章)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如何,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作者认为,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质。P?S?阿蒂亚指出,陪审制能被现代法律延续下来,在于它对当局权力具有控制的潜在价值。如果律师、警察和检查当局脱离公众舆论,陪审团就会给予提醒。在许多律师和当事人看来,只有在陪审团面前,被告才真正有机会被宣判无罪。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

有人说美国人享受着最现代和最民主的制度,然而,回望历史,我们总能够从今天引以为自豪的观点和制度中找到古人思想的影子。我们现在只有一小部分是自己创造的,绝大部分是继承了过去。美国人摆脱了英国的统治,却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至上原则,判例体系、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统统在新大陆生根开花和结果。美国对法律的贡献是宪法制度。作者坚持认为,它是众多精英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尤其是英国人法律实践的总结。其实,我们可以把英国人的实践推到更遥远的希腊,希腊186个城邦的政体实验,罗马人建立的集君主、贵族、平民元素于一体的混合政体,中世纪教会与国王的分权,英国的《大宪章》等,都为美国宪法提供了源泉和思路。美国的创新是“司法至上”。最初,美国联邦法院不过是个冷衙门,根本无法与议会、行政等量齐观,更不用说与其抗衡了。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自我授予了司法审查权,开创了联邦法院解释宪法、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先例,也赋予了这部1787年通过的仅有七千余字的宪法以新的生命。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说,联邦的和平兴盛握于最高法院七法官的手中,若无此七法官的设置,联邦宪法将成为死的文字。其实,不是七个或九个法官的设置,而是司法审查权使美国宪法保持了活力和青春。有趣的是作者避开这段所有法律史都会谈论的案例,反而提起一件“影响深远的”、“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史实”,这就是杰弗逊政府对大法官蔡斯的弹劾案。当时,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法院主要由反对杰弗逊政府的联邦党人为主。蔡斯不仅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联邦党人,可以想象,如果蔡斯被判罪革职,下一个被弹劾的就是马歇尔。那么,美国宪法的历史将被重写。直到十九世纪末,美国的法律是停滞不前的,并且政府机构臃肿,把无助的纳税人慢慢推向火坑;批量出台法规,各种规范细致入微,简直令人生厌。难怪作者说:美国是世界上规矩最多,也最难守规矩的地方。现代美国法律弊病还远不止于此,律师队伍充斥着现代生活的各个角落,他们的素质和水平决定了法律的质量,他们中的一些害群之马发明规避法律的诡计。那些差劲的陪审员也受到批评。面对美国法律体制的弊病,作者提出应逐步改变现状,并从法律教育入手。除了独特的希腊章、英国章和美国章,作者还给我们讲了许多精彩而引人入胜的故事。蚂蚁王国的秩序和惩罚规则、犹太律法中寡嫂嫁小叔子的故事、希腊悲剧中安提戈涅对自然法的选择、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事迹、中世纪封君与封臣通过握手与接吻确立的封建关系、英国的征服者威廉国王的《末日审判书》、美国人为维护一条关于赋税的不成文法展开的独立战争。回味法律的故事,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对人类生活的实际意义。在读过《法律的故事》之后,如果我们还只停留在法律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层面,那我们就没有理解作者的法理学,也就没有理解法律对人类的实际意义。当我们审视法律时,会发现许多不是法律的东西,但却影响着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这就是道德、习俗、正义、宗教与良善的概念,它们是大多数人接受的行为准则,隐藏在法律的下面。这是法律的基础部分。而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却在司法。普通法的历史证明,如果没有法庭和律师,那些关于道德、宗教、正义等东西就会产生出无从判断、无从表达的法律权利。如果有了公正的司法制度,便可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最终达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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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的故事 篇二

法律职业论与法律人观念出现于我国构建法治国家与法律自由性确立的过程中, 因此两者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与法律自由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法律职业论提出的目的是相对于政治而言, 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独立。法律独立性是中国法律人反思的效应结果。中国法学随着社会进步基本处于法治现代化话语繁荣阶段, 不仅有效的融入了现代人的现代化诉求, 同时也体现了对以往中国法学的否定。因此, 现代法学的思想性质与精神是建立在对阶级斗争法学的否定、反思与批判基础上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中国的法学思想变化中是一条主要的线索, 法律与道德问题是属于法律的实证主义立场, 而以法律与政治的角度来说, 就是在法律的构建过程中将其作为凌驾于人意志之上的, 用来反抗国家政治法律化的工具。

法律职业论在现代的兴起过程中, 首先是以紧密联系现实为主, 将其运用于现实的政治政策中, 其次就是建立在有效回应“程序路向”理论被批判与被批评的基础上。总的来说, 法律职业论的实质就是将法律本身存在的自由性质转化为实施法律的人的自主。在两者相互转化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四种理论与现实的观念:1) 法律应被具有专业性的人们所掌握;2) 具有专业性人的思维应有别于平常人的法律思想, 即具有相应的技能性质与伦理性质;3) 存在专业机构能够进行相应的法学教育, 有效培养法律人才;4) 拥有独立的法律执业的资格认证标准。以上四种观念中, 最主要表明的就是法律人与其教育。法律人的培养适应了当代社会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发展趋向。

二、法律普遍主义

法律人的观念是我国法学思想的最主要特征。法律人观念不仅表现为法律与人生活的关系, 还有就是法律普遍与特殊注意之间的矛盾与对立。重要的是, 深入理解法律自由性到法律人的自由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职业论中, 法律人的自由性是通过将法律思维不断区别平常思维实现的。所以, 法律思维与平常思维的区分便成为最重要的探讨重点。两者间的区别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西方的理性与情感, 或者说是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有效的区别。很多人认为, 理性只是为达到目的采取的被动能力, 而最终实现目的的本身是由于情感决定的。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人的自主性是以法律自身的自主性为前提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人的生活, 而是法律逐渐成为了生活的目的。对于法律职业论以及法律人与日常人, 实质上都有共同的目的, 就是使用法律统治, 而不是人来统治。因此, 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思维逻辑便不再处于领先地位, 而更换为法律的思维逻辑。这种地位的转变也联系到了法律与人的关系, 在我国的现代社会中变转化成为从人情到法理的转变, 也就是形式化与普世化, 同时也就涉及到了法律普遍主义与法律特殊主义。

法律人的观念的变化也代表着中国的法学思想状态, 由人的法律化转变成法律的形式化, 再转变成人的形式化。

三、法律人观念的反思

对于当代的法律人来说, 法学教育是专业化的教育, 是培养特殊法律人才的教育。在人们进行社会秩序基本性质的反思时, 涉及人们生存秩序的法律问题就不是法律自身所特有的, 也不是其可以独自垄断的。所以, 人们被迫进行了法律人观念的反思。人们认为, 整个社会整合的基本形式就是形式化与理性化的法律, 一定程度上高于道德与政治的矛盾。虽然人们生活的圈子不大, 但都是以法律平台为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 整个现代世界在根本上转变了人们的道德、法律与政治的思考方式。任何道德与政治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质疑与否定, 但是任何法律在规定期间同样以正义为主, 而这种理念是无法存在在抽象的法律理念中的。这种正义的理念更多的体现在实际的生活中, 无法用法律自身的抽象逻辑来控制生活的逻辑。所以, 在开始质疑法律普遍主义的同时也结合自身的实际处境, 最终发现, 不仅要找回政治意志与生活法理, 更需要道德法律与政治的共同体理念。因此, 对于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的关系是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反思的重点内容。

四、结语

在当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 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与深奥, 很多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通过本文的讲解, 以法律职业论为理论依据, 对法律的普遍主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最终针对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证实了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关系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逐渐进入法治社会。法律与人的关系分为法治与人治两种。法律人观念不仅包含法律与人的关系, 同时还有对法律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间的对立关系以及中国人生存的秩序观念。文章以法律职业论与法律普遍主义为出发点进行研究与分析, 并探讨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

关键词:法律职业论,法律普遍主义,法律人观念,反思

参考文献

[1]吴彦.从“法律的统治”到“法律人的统治”——对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J].云南社会科学, 2013 (4) .

[2]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J].求是学刊, 2012, 39 (3) .

3.送给孩子的法律故事大礼包 篇三

(一)莉莉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案例:

从小到大,莉莉一直在爸爸妈妈的争吵中生活,每次争吵之后,爸爸都会莫名其妙地往莉莉身上撒气。渐渐地,莉莉终于知道爸爸为何对她不好了,因为他一直怀疑莉莉不是自己亲生的!

在莉莉上小学四年级的时候,爸爸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妈妈离婚。对于这件事,莉莉早就有了思想准备,可令她未曾想到的是,在法庭上,爸爸坚决要求去做亲子鉴定。妈妈起初说什么也不同意,后来经不住爸爸的一再要求,也就同意了。可莉莉实在不愿意去,她怕自己会成为一个没有爸爸的野孩子,怕遭到同学们的耻笑。

可爸爸要做亲子鉴定的决心似乎铁定了,莉莉无论怎么哀求和哭闹都不能改变爸爸的决定,莉莉很无助。那么,莉莉真的必须去做亲子鉴定吗?

说法律:

莉莉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关系到孩子父母、子女和许多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说做就做。如果父母都同意做亲子鉴定,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如果只是父母一方要求,或者子女已经超过3周岁的,则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莉莉已经是一名小学生了,做亲子鉴定会严重影响她的学习和生活,而且鉴定的结果很有可能会将她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这对她将来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因此,莉莉可以拒绝去做亲子鉴定,法院当然也应当充分考虑莉莉的意见。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节录):

“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二)豆豆受人教唆做坏事由谁担责?

案例:

9岁的豆豆在放学的途中看到有人在路边卖小金鱼,就停下来观看。卖鱼的叔叔见豆豆感兴趣,就问他想不想要,豆豆点点头,可他身上没钱购买。

那位叔叔告诉豆豆,只要他将自己旁边的一只鱼篓子踩扁后扔到路边的垃圾筒里去,就送他两条小金鱼。豆豆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他立即去将那只鱼篓子踩扁扔进了垃圾筒。那位叔叔很爽快地将两条小金鱼送给了豆豆。

正在这时,一位老大爷气喘吁吁地跑了过来,原来,他是那只鱼篓的主人,那位卖金鱼的叔叔嫌他在身边影响自己的生意,才唆使豆豆做的。那位老大爷拉住豆豆,非得让他赔偿。豆豆感到很委屈。

那么,豆豆到底要不要赔偿卖鱼老大爷的篓子呢?

说法律:

卖鱼老大爷的篓子不应当由豆豆来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豆豆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那位卖鱼的叔叔哄骗和教唆而将那位老大爷的鱼篓扔进垃圾桶,因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教唆者承担。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妈妈有权将阿龙的小金龙送人吗?

案例:

阿龙有一只金龙,是舅舅送给他的9岁生日礼物。阿龙常常向同学们描述这只小金龙,惹得许多同学都想见识一下小金龙。在同学们的再三要求之下,阿龙答应带同学们到自己家里看。

到家后,阿龙请妈妈将小金龙拿出来,因为小金龙一直都由妈妈保管着。可妈妈却告诉阿龙,她已经将这只小金龙作为礼物送给她领导的孩子了。同学们都认为阿龙一直是在吹牛,他在同学们面前丢尽了面子。

将同学们送走后,阿龙生气地责问妈妈,为何不经他的允许就将自己的礼物送人?阿龙的话令妈妈很生气,她说舅舅送给阿龙的礼物属于家庭所有,自己当然有权将这只小金龙送人了。

妈妈真的有权将阿龙的小金龙送人吗?

说法律:

妈妈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阿龙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财产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小金龙属于阿龙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妈妈在没有征得阿龙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它送人。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4.法律的故事(公平正义) 篇四

有人讲过一个故事,说很久很久以前,人们和睦相处,猎杀的野兽都要平分。有一天,一个猎户生出私念,把打到的野兽偷偷藏了起来。后来,他的行为被发现,他因违反了部落的规矩受到处罚。讲故事的人说,这就是最早的法律。

这种说法其实不对,因为他把法律与刑罚等同起来了。法律要比这早得多,那就是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像猎杀的野兽要平分,这本身就是法律。法律是什么?是“公平、正义的行为习惯”,有了它,就可以保护弱者,对恃强凌弱的人进行约束制裁;有了它,才能建立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原始人逐步进化为现代人。所以,法律才被认为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因为别的发明仅仅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却能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所罗门与包青天

相传,3000多年前,以色列出了一位伟大君主——所罗门王。有一天,两个妇女带着一个婴儿来找所罗门,她们都说这个孩子是自己的,让所罗门断案。两人在所罗门面前激烈争吵,所罗门也无法听出谁说的是真话。于是,他灵机一动,让人拿来一把宝剑:“你们别争了,我把孩子劈开,你们一人一半。”两个女人闻听大惊,一个女人急切地哀求道:“千万别杀孩子,我不要了。”另一个女人则说:“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得到,杀就杀。”于是,所罗门认定孩子属于哀求他的那个女人,因为母亲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人伤害自己的孩子。就这样,真正的母亲得到了孩子,企图冒领婴儿的那个女人则受到所罗门的惩罚。

这个故事在西方流传了近3000年,所罗门也成为正义、英明执法者的化身。与所罗门相似的是在中国流传千年的包青天的故事。包公断案,以充满智慧、不惧权贵著称,这两个特点为他赢得了“青天”的美称。

然而,无论是所罗门还是包青天,他们与现代法治的理念相去甚远。比如包公,他既是行政官员,又是侦探,既是检察官,又是法官。这种体制,只能依赖执法者的个人素养,素养高还好办,素养差就容易出冤假错案。

正义女神为什么蒙上眼睛

古罗马神话中有个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她的形象是一手持天平,代表公正;一手持利剑,代表正义。可让人奇怪的是,她的眼睛却用布给蒙上了。

正义女神掌司法,看不见东西怎么行?原来,古罗马人认为,警察是警察,法官是法官,前者要睁大眼睛,而后者是裁判,闭上眼睛就不会先入为主,平心静气才能不偏不倚,准确判断是非。

说起古罗马,就不能不提律师,因为古罗马是律师制度的发源地,而普利尼则是古罗马最杰出的律师之一,许多看似很难打的官司,他都赢了。有一次,一个女人为一笔遗产打算起诉其继母。原来,她80岁的老父取了新夫人,可两人结合没多久,老人就病死了。新夫人于是想利用老人的遗嘱发笔大财,可老人的女儿不干,她决定起诉继母,就找普利尼,让他帮忙。这是个棘手的案子,但普利尼接了下来,开庭那天,法庭上挤满了人,普利尼用自己渊博的知识和精确的计算,滔滔雄辩几个小时,最终打赢了官司。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高峰,在这里,出现了完备的法庭和一套程序、第一次将法律划分出公法和私法、诞生了在法治史上有重要影响的《查士丁尼法典》,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

布鲁诺之死与宗教裁判所

1600年2月17日,罗马城内鲜花广场上警卫森严,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布鲁诺被绑在广场中央的火刑柱上,临刑前,他慷慨陈词:“黑暗即将过去,黎明就要来临,真理终将战胜邪恶。”

布鲁诺因为宣传唯物主义哲学和哥白尼的太阳中心学说而触怒了罗马宗教教庭,于1592年被捕。布鲁诺被关押在宗教裁判所的监狱里8年,受尽折磨,但他的信仰始终未动摇。1600年2月6日,宗教裁判所最高审判官马德留奇红衣主教宣判布鲁诺死刑。这是欧洲中世纪最黑暗的一页,古罗马那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被无情摧毁,取而代之的是宗教法庭和各封建领主自己设立的法庭。天主教的势力越来越大,罗马教廷最终成为西欧至高无上的宗教王朝,而宗教法庭也逐渐遍布西欧各地,凡是他们认为背离天主教信仰的人都要受到宗教法庭的审判,布鲁诺就是被宗教法庭杀害的无数人中的一个。

米兰达警告与沉默权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流行一句格言:“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去揭露自己的犯罪”,也就是说,人在受审问时,有沉默的权利。

最早与沉默权有关的故事发生在1639年,几十年后,英国最早将沉默权写入宪法。然而,从那以后,人类为争取沉默权仍然努力了几百年。

看过美国警匪片的人一定会很熟悉一段“套话”:“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审判中不利于你的证据。你可以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这是美国?包括西方国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说的话。

为什么美国警察要说这句话?这还有个故事呢。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是个20多岁的青年,叫米兰达。在警察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50年徒刑。在律师的指点下,米兰达提出上诉,他声称自己没有罪,所做的供述是违心的,他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有沉默的权利,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更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未通知米兰达有两个权利,因而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最高法院判决米兰达无罪。从此,美国警察多了一项工作: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醒他们拥有两项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和请律师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美国警察衣袋里都装着印有这段话的小卡片。

米兰达规则对限制国家滥用权利、消除警察刑讯逼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无明文不处罚

十几年前,澳大利亚曾出现一件轰动全国的官司:悉尼北部的曼利海滩是个裸泳者的天堂,而曼利市政府觉得裸泳有碍观瞻,而且容易诱发犯罪。当地政府翻出191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一个法案,发现里边有如果游泳着装不当,当地政府可以禁止的条款。于是,当地政府以此为依据,将裸泳者告上法庭。没想到,法庭驳回了政府的诉求,理由是那部法律只规定对各种“着装不当”行为进行处罚,而未规定对不着装的情况进行处罚,所以,法庭无权对裸泳者进行处罚!

5.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篇五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老人,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大爷。张大爷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于是他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自从张大爷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大爷这么苦都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儿子能帮忙照顾自己。

张大爷的养子小时候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大爷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大爷也都一一答应。

当张大爷的养子高中毕业后,张大爷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后来,张大爷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当张大爷养子的日子一天天好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大爷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因为这几句话,张大爷气得差点晕过去。

张大爷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大爷上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在众人的劝告下,张大爷终于狠下心来,把养子告上了法庭。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判定张老大爷养子每月必须向张大爷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大爷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大爷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法律的故事3个 篇六

据美国媒体报道,一名阿根廷妇女由于听见家中的宠物鹦鹉老是呼喊其他女人的名字,从而发现丈夫竟然拥有3个情人的秘密。这位妻子一怒之下将偷情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名妻子还让鹦鹉到法庭充当“证人”,从而一举打赢了离婚官司。

据报道,这名47岁的阿根廷妻子名叫罗塞拉·迪加姆波斯,目前已和52岁的商人丈夫卡罗斯离婚。罗塞拉称,她是通过自家养的一只宠物美冠鹦鹉“波佐”发现丈夫背叛自己,然后才打赢离婚官司的。

罗塞拉说:“大约一年前,我发觉事情有点不对头。因为‘波佐’竟开始说一些我以前从未听过的恋人间的甜言蜜语,它会学女人的尖厉嗓音咯咯大笑等。”当罗塞拉发现这只鹦鹉经常喊其他女人的名字时,她终于相信丈夫背叛了自己。罗塞拉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巨额财产,索取离婚赔偿费。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罗塞拉突发奇想,决定让鹦鹉“波佐”上法庭充当“证人”,证明丈夫对她不忠。而这一“证人”将罗塞拉的律师彻底惊呆了。

难以置信的是,14岁大的美冠鹦鹉“波佐”在法庭上成功地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它不仅在法官面前辨认出了几张照片上的女性身份,并且还用肉麻的语调喊出了她们的名字,“波佐”还模仿卡罗斯的嗓音称她们是“漂亮的洋娃娃”。法官相信,当妻子不在家时,卡罗斯显然曾和这些女人在家中偷情,并都被鹦鹉看在了眼里。

法官最后判决罗塞拉在离婚官司中胜诉。据法律专家称,这是世界法律史上首例让鹦鹉出庭作证并打赢的法律官司。

法律的故事 一顶圣诞帽惹的祸

在遭受诱惑的瞬间,人的品质被决定

初中毕业后,我很幸运地来到了澳大利亚卡尔古利中学留学,在那里,我遇到了一个非常好的班主任——娜维耶芙·戈曼。她是个黑白混血的女教师。四十多岁,和蔼可亲。在她的帮助下,我很快便融入了新环境。

转眼到了圣诞节。人们格外重视这个节日,它是澳大利亚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我也一直盼着过节,因为我很想送戈曼一份礼物。平时找不到借口,可在圣诞节,没有人会拒绝礼物。

最终,我从网上选了一顶红色圣诞帽,是来自中国的手工艺品,上边镶有蜡染的花朵和金丝的边。据说。澳大利亚人在圣诞晚上戴上圣诞帽睡觉,除了睡得安稳和温暖外,第二天人们还会发现在帽子里有心爱的人送的礼物。在狂欢夜它更是主角,无论你去哪个角落,都会看到各式各样的红帽子,有的是帽尖发亮的,有的是金光闪闪的。内心里我为选这个礼物欣喜不已。

父母得知我的心意,马上帮我从国内订了货,寄了过来。在澳大利亚,这类物品要比在国内贵上数倍。从学校通讯录查到戈曼的家庭住址,便把圣诞帽直接通过邮局寄了过去。

圣诞节过后,开学第一天,廉政公署的车突然停在了校门口。

他们来这儿干什么?调查谁?大家议论纷纷。不久,有消息灵通的学生说:“他们来找戈曼!”有一个同学直截了当地告诉我:“她因为受贿正在接受调查。”

这消息让我吃惊不已。“戈曼是多么好的老师,怎么可能受贿?”正在我疑惑不解时,校长板着脸孔把我叫了出去。我忐忑不安地进到校长室,看到两个警察正坐在那儿等我。

过了很大一会儿,我才弄明白,戈曼的受贿案竟与我有关,我已经成了廉政公署的“行贿嫌疑人”。原来,澳大利亚政府有规定,为了防止学生受到不公平待遇,教师接受学生礼物不能超过5澳元,并且应该回赠相应价值的礼品。而戈曼不仅接受了相当于25澳元的圣诞帽,并且没有给我任何回赠的礼品。这一行为分明是行贿、受贿!

听完警察有板有眼的叙述。我急得快要掉下泪了。我反复向他们解释:“这圣诞帽在中国只卖26元钱!而且,我是在戈曼不知情的情况下寄出的,事先她并不知道。”

“还好!也许她真的不知道此事。”一个警察咕哝着说。

此刻,戈曼休假刚刚回来。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详细调查,戈曼因为回南方同家人一起过圣诞,刚刚接到这份礼物,还不知道这份礼物的具体价值。

警察找到她,她解释道:“我正打算今天课后和那个学生沟通。”

看着一边站着的我,她认真地表示:“我应该付给你25澳元。”

圣诞帽**过去了,结果我送老师礼物,最后我却赚了她大约一百多元人民币。

这件事过去之后,我才了解到,在澳大利亚,人人崇尚公正廉洁,每个公民都有监督和执行这一社会体制的责任。在澳大利亚人看来,“公心即私心”。我想,澳大利亚人尊尚的公正廉洁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真正标尺。

法律的故事 法网柔情,为了负疚的灵魂不再漂泊无依

7年前,一个14岁的少年因一时冲动重伤同学而走上漫长的逃亡之路。7年后,他虽经刻苦学习,考取了名牌大学,却始终无法逃脱内心的愧疚与自责。为能早日结束恐惧不安、漂泊不定的生活,他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面对这样一个为逃脱法律制裁而背井离乡的游子,法官却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

一时冲动,莽少年触法网漂泊异乡

王博1980年出生在辽宁省昌图县,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的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就在全家人把希望全部寄托在他身上时,一场纷争却改变了一家人的命运。

一天上午,上初二的王博和同学刘淼在学校食堂外因琐事发生口角,不甘示弱的王博用刀向刘淼扎去,血一下子从刘淼的脸上、胸前流出来。王博自己都吓蒙了,丢掉刀后仓皇逃遁。这起校园伤害案惊动了当地,警方立即对王博撒网布控,四处抓捕。

为了躲避抓捕,王博开始四处飘泊。一夜之间,他由父母的掌上明珠、班上的好学生沦落为负案在逃的凶犯,他觉得自己好像做了一个恶梦,好几次,他在梦中哭醒。

1997年5月,王博漂泊到山东,他在当地买了一些能证明身份的假证件,在一家民办的武术学校安顿下来。在武校,他寡言少语,很少跟同学来往,把自己的秘密深埋在心底。他生活非常艰苦,舍不得花钱买菜吃,每顿饭只能吃馒头、咸菜、白开水,3个月下来,他一见馒头就想吐。

那年暑假,同学们都回家了,只有他一个人呆在山东。为了维持生计,他每天四处找活干,但别人看他太小都谢绝了。一天,他饥肠辘辘地走在农村的乡间小道上,看到一个妇女领着牙牙学语的女儿在地里起地瓜,小女儿一边玩耍一边吃着面包。

此时,王博更觉得饥饿,他咽了几口口水,想尽快离开,可是怎么也迈不动步,他突然开口说:“阿姨,我帮你干活行吗?”那名妇女愣了一下。“我是武校的学生,饿得受不了,为你干活不要报酬,供我三顿饭就行了。”妇女望着眼前这个瘦高的孩子,顿时心生怜悯之情,便同意了。王博就这样混过了暑期。

生活上的困难还能忍受,让王博觉得可怕的是精神上的迷惘和困惑。十四五岁正是在父母膝下嬉戏玩耍的时候,可他却享受不到这种父母之爱。每当一个人的时候,孤独和寂寞就涌上他的心头,他就想起远在千里之外的家,想着想着眼泪就流出来。

终于,他忍不住往家里偷偷地打了一个电话。不料屋漏偏逢连夜雨。父亲为了偿还外债,开了一家电锯厂,可整天忧心忡忡,左手不慎被电锯锯掉了两个手指。这对本来就已生活窘迫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接着母亲也因过度思念儿子而病倒。

王博知道此事后心如刀绞,想到因自己一时冲动,使全家逃的逃、病的病、倒的倒,没有一点生气,后悔不已。他想回去看看父母,给他们点鼓励,让父母有点希望。

他偷偷地返回家乡,快到村头时,他停住了脚步,他怕等待他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他怕失去自由,思量再三,他没有进村。站在村头,望着远处曾经是那么熟悉的家,望着影影绰绰劳作的父母的身影,他是多么想冲过去呀!然而,他不能,他只能这样远远地、默默地望着……

除了想家,王博每天都承受着惊恐的心理压力。每当他听到警车警报声,就胆战心惊。为了逃避抓捕,他每次都绕开警察走。

他对自己的外逃也自责过。每次和同学们一起玩耍时,他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刘淼。想想自己活蹦乱跳,刘淼怎么样了?他会不会终身残废?王博也曾想过投案自首,但只要一想到蹲监狱,失去自由,就放弃了。

武术学校一位老师发现他文化知识很扎实,就劝他重新捡起文化课。为了激励自己,他在床头和笔记本上醒目地写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2002年7月,王博靠坚韧不拔的毅力和顽强拼搏的韧劲,考上了北京一所名牌大学。当千里之外的父母听到喜讯后,只是一遍遍地说:“好哇,好哇!”听到父亲喜悦之中带着苦涩,他马上清醒了,自己还是一名逃犯呀!他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这起当年在昌图教育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一直被警方列为每次战役的重点攻坚案件。管片民警三天两头到王博父母家做思想工作。片警的话一次次刺痛了王博父母的心,夫妻俩思来想去,决定让儿子投案自首。

当王博接到父亲让他回去投案自首的消息后,顾虑重重。自己现在考上了名牌大学,前途一片光明。如果回去吧,法院很有可能判刑,自己的学业和前途不就毁了?可如果不回去,自己这种漂泊的日子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呢?早已外债累累的家庭能否再维持自己漂泊在外的日子?自己投案自首,法院也许会给予宽大处理。

经过几宿的思想斗争,他决定回去投案自首。12月16日,王博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昌图县公安局。同日,王博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拯救灵魂,女法官真情感动判缓刑

一个月后,昌图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这起搁置7年之久的案件,负责审理此案的是少年犯合议庭审判长高阁。受害方坚决要求追究王博的刑事责任,并予以民事赔偿。

庭审结束后,高阁回到办公室,王博父子也随后进来。王博流下眼泪:“高法官,你看会判多少年呢?”“重伤害应该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王博的脸一下子变得毫无血色。

此时,他思想的闸门不再禁闭,向高阁泣诉了那充满迷茫和困惑,恐惧和不安的7年漂泊生活,讲述了在流亡生活中是立志考上大学的经历,又讲了现在如何后悔。讲到激动时,王博竟泣不成声:“高法官,我非常想上大学,能不能在量刑上考虑,给我一条生路,让我完成大学学业?”

望着王博渴望自由、渴望知识的祈求眼神,高阁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法律是无情的,你给人家造成了伤害就要负法律责任。我知道你能够达到今天的程度确实来之不易,我很同情你。我们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考虑到你的从轻、减轻情节。”

王博父子走后,高阁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她感到王博本质并不坏,只是一时冲动才犯下了罪。法律惩治罪犯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来挽救教育人,使他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之才。想到这儿,她觉得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将两家化干戈为玉帛,使王博继续上学。

高阁经过反复研究,她觉得王博具备被判缓刑的条件:一是王博作案时未满16周岁;二是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三是在审判前,王博家里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高阁立即将王博的案情和自己的想法向院里进行了汇报,院领导经研究同意了高阁的想法。

高阁兴冲冲地来到被害人刘家,没想到刚一进屋就吃了闭门羹。刘淼的母亲拽过儿子,对高阁说:“你看看我儿子脸上留下的伤疤,你也是一位母亲,谁的儿子谁不心疼?何况他外逃七八年,迟迟不予解决。今天,你要是当说客来的,对不起,我恕不相陪。”高阁没有生气,她对刘淼的妈妈说:“我非常理解你现在的心情。但是,王博这几年也够苦的,有家不能归,有亲人不能见的滋味也是不好受的。现在他主动自首,我们应当挽救他,给他一次新生的机会!”在高阁耐心细致地劝说下,刘淼的母亲最后同意不再追究王博的刑事责任。

高庭长再次将两家叫到一起进行调解。两个昔日的仇家终于坐到一起。当听刘淼说当时他想自己将来站不起来就从三楼跳下去时,王博心里一惊,想想自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如此沉重,他非常后悔,“扑通”一声跪在刘淼面前,声泪俱下地说:“刘淼,你谅解我吧,等我以后有能力了一定再补偿你。”男儿膝下有黄金,包括刘淼在内的所有在场的人都被王博的举动感动了。最终,两家以再次经济补偿5000元而和解,两家人7年之久的恩怨也随之化解。

最后,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博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听到这一判决,压在王博一家心头多年的巨石终于卸除了,他们对高庭长感激不尽。不久,王博返回北京继续上学。

法官大姐,你是我心中永远的航标

王博走后,高庭长一直惦记他的情况,实在按捺不住,拨通了电话。接到电话,王博感到既亲切又紧张,小心翼翼地问:“高姐,您找我有什么事啊?”高庭长听出了对方的紧张,马上宽慰他:“没什么要紧的事,就是想了解一下你现在的情况。学校生活习惯吗?”高庭长温和的话语让王博松了一口气。他告诉高庭长,学校的生活很充实,他现在学习成绩不错,各方面表现也都挺好。高庭长非常欣慰,鼓励了王博几句,末了,她说:“以后定期向我汇报一下你的情况。”

不久,高庭长收到了王博的第一封来信。王博向高庭长汇报了自己的学习情况,又满怀伤感地回忆起自己的逃亡生活……看到王博在信中对自己敞开心扉,高庭长很感动,但她同时发现王博对这件事认识还不够,总是一味强调自己怎么怎么苦,自己的家庭怎么不容易,甚至偏激地认为“这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让我一个人来扛。”她认为必须及时纠正王博的错误认识,连夜给王博写了封回信:

“对于这件事,你应该有个正确的认识,看到自己痛苦的同时也要看到别人的痛苦。你想到给人家造成的伤害了吗?作为一名大学生,看问题应全面,要敢于正确面对过去,要经受住生活的考验,这才是你的父母、法院和我所希望的。”

读罢此信,王博欣然接受了高庭长的批评。他开始为自己重新定位,逐渐调整自己的心态。他比以前更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每天,他第一个来到教室,最后一个离开图书馆,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

在校两年里,他获得了“三级健美操证书”,被评为“军训优秀训练标兵”,又两次获得奖学金,他还当上了班级干部。

7.法律的故事 篇七

一、法律新闻的发展过程

从我国法律新闻的发展历程来看, 在很早时期人们就有了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法律新闻随之产生。在新闻媒介还处于最原始状态时, 法律新闻基本上处于雏形阶段, 使得法律新闻并没有给社会或者经济带来相关影响。相关资料显示, 新闻媒介的最初状态是口头新闻, 而它传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新闻, 如史书《尚书》中记载, 有与日本相关的新闻、街上口头进行买卖交易的时事等, 都可以称作是口头新闻。在经过口头新闻的发展历程后, 手抄和初期印刷新闻的到来, 为法律新闻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 如我国封建社会时期, 社会上比较流行的邸抄就记载着很多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在西方很多国家的发展中, 法律新闻也得到了普及, 使其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传播内容, 例如早期比较正规的报纸《每日纪事报》中, 有很多与元老院制定的法令、法律和各种死刑案件相关的内容, 与我国早期时候的邸抄相比, 其出现的时间要晚一些, 但在当时社会广泛地流行, 并有组织、有安排地发行, 使得其在法律新闻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对法律新闻的发展进行整体分析可知, 比较完整的法律新闻主要来自于近代资产阶的报刊,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 印刷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使得新闻媒介的活动范围更加广泛,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律新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近代, 资产阶级报刊发挥着一个重要作用, 就是将最原始状态的法律新闻转变成新闻媒介的一个重要部分, 从而使法律新闻的传播形式和内容更加多样和丰富。在十五世纪后期, 欧洲很多国家就开始进行新闻印刷, 使得暗杀、火灾、法庭判决和各种刑事案件等事件被刊登在新闻印刷品上, 如比较有名的“德国特别新闻”、“威尼斯新闻”等。在这以后, 大型报刊, 特别是各种日报的发行, 使法律新闻在报刊上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并且资产阶级报刊可以自由刊登法律新闻, 价格低廉, 拥有较强的趣味性, 拥有着非常广泛的读者, 但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的发展中, 报刊为了更有效地扩大读者范围, 不断提高销售量, 使法律新闻的内容从法律公告、法庭消息扩展到凶杀、抢劫和谋杀等各种犯罪新闻, 最终导致法律题材变得越来越低级化和庸俗化。

二、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分析

通常情况下, 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受到法律特征的限制, 其社会效能还具有一定特殊性, 并且从新闻和法律的本身来说, 其社会效能也具有一定统一性, 所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新闻和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下, 对上层建筑进行的综合反映。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与马克思主义有了密切联系, 在无产阶级革命中, 相关革命家所从事的报刊活动对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给以高度重视, 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无产阶级革命家充分运用法律新闻进行阶级斗争, 与资本主义法律所提倡的平等性相统一, 充分展示出法律新闻本质层面的内在法律和所有社会效能。从历史唯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可知, 法律新闻的传播对象主要是广大的报刊阅读者, 它在充分体现社会效能时, 具有很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与新闻不断结合和统一的过程中, 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得以产生,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 法律新闻发挥着重要的信息媒介作用, 一般将其称作为传播性作用。法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在法律不断实施的过程中, 必须借助各种具有公告周知功能的传播手段, 促使人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以维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健康, 使得新闻媒介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 成为传播各种信息的重要环节。现代社会发展中, 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新闻媒介也在各种政治活动、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不断深入, 在迅速传播各种信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比较重要的法律想要得到广泛传播, 就必须通过广播、报纸和电视等媒体, 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在新闻手段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法律新闻上述效能的形式已经变得多种多样, 评述性和消息性的新闻已经基本代替了文件性或公告性的材料, 充分反映出社会法制的复杂化发展趋势、新闻媒介的专业性趋势, 使得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得到不断增强, 在展示新闻趣味性、侧重点和新鲜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 法律新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通过舆论的力量发挥其指导性作用。在上述社会效能中, 法律新闻的表现形式比较稳定, 而舆论方面的社会效能则是对各种法律活动中的矛盾与冲突进行直接反映, 使得其具有一定的活跃性。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 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就必须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和国家的相关机构, 因此新闻媒介成为维护法律权威性、提高法律实施效用的重要手段,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各种政治势力自觉进行相关活动的重要方式。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 法律新闻还具有一定的咨询作用, 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和教育。在有效实施各种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 采用报刊向全体社会成员推广、普及和传播各种法律知识, 是社会报刊不断发行的重要特点之一。一般情况下, 采用报刊形式普及和传播各种法律知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传播的方式。通常是在报刊的某个位置或某个版面设置专栏, 对相关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等进行介绍, 具有一定时间性;另一种是间接传播的方式。通常是利用新闻消息来传播某种法律知识, 是新闻知识性的具体展示, 如在事件发生时对相关情节进行分析, 从而让更多民众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最终在潜移默化的状态下增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最后, 法律新闻可以对国家相关机构的法律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以充分发挥其监督方面的社会效能。在实践过程中, 只有对国家各个机构的立法、守法等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并对民众提出的要求和意见等进行及时反映, 才能充分发挥报刊的监督作用, 这是法律新闻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调节的重要途径, 对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具有重要影响。由此可见, 法律新闻在监督方面发挥的作用, 是可以对社会存在的各种普遍性问题进行及时反映, 并提高各种司法机关、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职能, 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法律新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研究发现, 法律新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在权利和义务上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在特定的环境中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报刊的发展情况来看, 报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 充分体现事件的真实性。在对各种事件进行报道时, 法律新闻承担着保障其可靠性的责任, 是我国各种法律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持。其次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进行法律活动时,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此, 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报道的内容必须有理可依, 以确保报道的内容和过程等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在进行相关事件报道时, 必须注重文字、数量、细节和保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才能避免报刊的发行出现危机, 从而降低不良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 以有效防范各种犯罪行为。最后,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在各种法律新闻的报道中, 要避免法律新闻中出现敏感问题, 以减少法律纠纷问题, 例如在法庭审判事件的报道中, 被告人拥有的上述权和辩护权、当事人财产和名誉等方面的权益都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才能防止诬陷、侵权等现象发生, 从而充分发挥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

结束语

总的来说, 法律新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 想要真正促进法律新闻的规范化发展, 就必须充分发挥其社会效能, 真正承担起各种法律责任, 才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从而维护和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摘要:在各种新闻学的研究中, 法律新闻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高新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家对社会稳定给以高度重视, 使得法律新闻在报刊上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这是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就法律新闻的发展过程进行了阐述, 对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进行了全面分析, 并提出法律新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充分发挥法律新闻的社会效能, 从而为我国报刊长远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关键词:法律新闻,社会效能,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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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及法律指引 篇八

关键词:供电企业;行政部门;停电;法律风险;指引

前言

2014年,某供电企业发生了一起因协助行政执法局执法对用户实施停电而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从该纠纷案件的发生、处理及结果来看,供电企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单位,实施协助停电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有必要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并提出法律指引。

一、案件简介

2014年初,行政执法局向供电企业发函,要求协助对用户A实施停供施工用电,供电企业收到函件后按该函件的要求对该用户实施了停电措施,但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该用户起诉供电企业,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期间的损失。供电企业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当即对该用户恢复了供电。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电企业实施的停电措施只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其性质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违约之说。如果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辅助的停电措施终被认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而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原告寻求救济的对象也应是作出该决定或提出辅助措施要求的行政机关,而非依法提供辅助义务的供电企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供电企业应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存在的法律风险

经案件分析可知,供电企业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对用户实施停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相关问题,主要有:

1.配合停电行为涉嫌违法的风险

《电力法》对停电的条件和程序做了相关规定,而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是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协助对用户实施停电措施时,供电企业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无审查的权利,也无拒绝执行的权利,若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电力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则供电企业作出的配合停电行为就会构成违法。并且,如供电企业在执行停电措施时,如果没有按国家有前规定事先规定通知用户,也存在违反有关电力法规的风险。

2.配合停电行为存在违约的风险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独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除法定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用电方停电。因此,合同约定供电企业有持续供电的义务,但未约定协助行政部门停电时的免责条款,在用户对供电企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停电行为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3.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协助停电时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按照法律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供电企业在对用户实施停电前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前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但供电企业并未履行通知义务;第二(此处省略)。上述问题表明供电企业在协助停电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可能因此导致用户的停电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而需对用户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三、供电企业协助停电法律指引

1.对《供用电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政府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停电的,在供电企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可按政府指令停电,不因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该部分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采用加大加黑字体等。

2.请求行政部门向供电企业出具正式协助执行文件

供电企业并非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供电企业有协助执法的义务,属于有责无权,因此,为了避免因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责任,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履行协助停电义务时,供电企业应请求行政部门出具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协助执行停电的法律依据、明确行为对象、具体停电的时间及地点等。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明确协助停电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对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供电企业应拒绝配合执行并解释原因。供电企业同时还应对协助执行文件等全部依据材料做妥善保存。

3.采取停电措施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供电企业在实施停电时应按规定履行停电手续,《供用电合同》也约定了供电企业在停电前的停电通知义务。供电企业在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停电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部程序,并向用户说明停电理由及依据。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4.当行政部门对协助停电的要求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处理

供电企业按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当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时,若供電企业未及时按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则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成为责任主体。所以,当行政部门对供电企业作出新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按照要求及程序履行义务,避免因工作拖延导致用户损失扩大及引发被诉的法律风险。

四、可依政府指令停电的类型

(1)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的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作出中止供电处罚,由供电企业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这种情况停电必须执行。

(2)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电决定,供电企业应予执行。

(3)其他具有明确执法权的政府部门要求停电的。经梳理,以下政府机构有权要求供电企业中止向客户供电:

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各地市经贸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相关法条:《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电力安全事务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③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包括中止供电。(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法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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