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2024-09-24

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共8篇)

1.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篇一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代理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仁怀市茅台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就对该单位的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范本;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审定代理人提交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相关文件文本。并有权要求代理人对其中与采购需要相关的地方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

规或采购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三.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落实本次采购活动的资金,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

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有关采购需求)。并负责对供应商有关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与采购需求有关询问、质疑的答复。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

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政府采购监管机

构备案。

8、委托人应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9、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10、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

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四.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

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

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五.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

活动。

2、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协助委托人做好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

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自行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的分析结

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

额不应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

争;

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收费标准:

1、公开招标:按:中标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5%

中标金额1000-5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5%

注: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若中标金额为150万,则中标服务费=(100×1.5%+(150-100)×1.1%)×0.7;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七.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生效时间为准。

八.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

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

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1)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分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代理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1年月日2011 年月日

2.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篇二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现状

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关系现状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委托和代理采购关系。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如编制采购文件, 发布采购和中标 (成交) 信息,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发售采购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抽取评审专家, 组织开标、评标, 拟定合同, 编写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合同履约验收等。

2.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关系现状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监督时,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自觉接受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是否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是否对招标文件及时备案;是否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是否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保密;是否按规定时间将评标报告、中标公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是否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是否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1.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的问题

(1) 采购人越位, 凌驾代理机构之上。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采购委托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后, 需要根据采购人需求和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采购文件。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服务和资质要求或其他如评分细则、供货期、资金付款等具有一定倾向性、意向性, 往往是根据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供应商而设置的, 存在不合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碍于情面或因为采购人是强势部门或其他原因等, 而左右为难, 难以操作, 代理机构往往被采购人的意志绑架, 甚至, 采购人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胡乱干涉, 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或自主的代理权限。另外, 在日常采购中, 往往有采购人无理由否定评标结果, 对经过专家评审的评标结果不满意,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甚至说采购项目预算充足, 为何节约这么多钱, 这样的品牌, 市场占有率低, 质量不符合要求, 这个中标结果我们肯定不会确认。由于采购人的不配合, 严重阻碍了代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2) 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以自我为中心, 主观臆断。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后, 应当根据采购人需求和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实施采购, 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应当在与采购人多方位沟通的基础上, 充分了解采购人实质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真正想要什么, 而是以自我为中心, 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 项目经办人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 完全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不能得到满足, 从而导致采购人难以接受评审结果。

(3)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共同舞弊。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过程中, 采购代理机构个别工作人员和采购人经办人为一已私利, 共同舞弊。一方面, 采购人根据意向的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供应商而设置技术、服务和资质要求, 让采购代理机构操作, 一旦倾向性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 给予一定好处;反之, 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或与某些供应商有长期利益关系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 利用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 以物质、金钱许诺等各种不同方式向采购人推荐指定品牌和意向型的供应商, 甚至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 以达到一已目的。

(4)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不清, 互相扯皮。由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 一旦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 双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 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

2. 采购人、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监督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既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等方面的监督, 又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质疑处理等具体环节的监督, 但在实施督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对采购人监管的忽视和放松。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操作规程、专家管理、投诉处理一直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之重, 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人的监督工作往往被忽视而监管不到位。一方面过分依赖采购人自身规章制度的约束和采购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对其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不够重视, 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执行不力、采购资金管理缺乏计划、零散采购体外循环、采购需求具有一定倾向、不严格按要求验收付款等现象常有发生。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施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的过程和效果受人为因素干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开展日常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也就是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预算单位,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同属本级政府领导, 是平级单位, 抬头不见低头见, 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联系, 同时由于各方面关系因素的干扰, 监管部门很难下狠手, 经常出现人情大于法律, 致使监督检查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有时只能是避重就轻, 甚至是不了了之。

(2) 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缺位和越位。一方面, 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彻底分离的地区, 两个机构同属财政部门, 监管和操作往往职责不清, 责任不明, 监管人员有时做操作的事, 操作人员有时做监管的事, 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质疑处理等具体环节上, 都是财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集中采购机构, 即使集中采购机构有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也不会提出异义,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财政部门既当了裁判员又是名副其实的运动员, 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管得过多过死, 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管事无巨细一把抓, 大包大揽管得过死, 弄得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大事小事都要请示, 在采购过程中, 甚至对监管部门提出的一些不合理建议或者是错误的方案, 更是敢怒不敢言, 从而使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开展代理业务的能力。最后, 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缺乏廉政高效的服务姿态, 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不管不问,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相安无事, 平时对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的听之任之, 甚至出于某些利益考虑, 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已成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桎梏和瓶颈, 着力解决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 有利于政府采购行为和程序在工作中得到规范和统一, 有利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创新中发展和运用, 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1. 完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制度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为规范采购行为, 明确采购责任, 分清权利和义务, 防范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 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签订内容详实的委托采购协议来相互制约,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具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代理采购的期限、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 以及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

2. 加强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强化采购活动源头治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 其行为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完成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 加强对采购单位在采购环节方面的约束, 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需求确定、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如在采购需求确定方面, 实行专家论证或网上公示制度, 对项目验收方面, 实行第三方参与验收制度等。同时加强采购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对采购人违规行为主动曝光,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从而保证采购人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各项政府采购活动, 减少各种不良影响和矛盾冲突的发生。

3. 理顺采机构管理体制, 加强代理机构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此,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应彻底分离, 把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 明确监管和操作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操作部门具体采购活动, 切实改变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要进一步明确集采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同时强化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作用, 增强集采机构对质量售后跟踪、市场价格监测等环节的服务能力, 使集采机构在法律框架内,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 独立行使采购代理业务的权力。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网络以及制定有关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一系列信用制度。加大对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力度, 及时披露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 对出现严重问题的, 严格惩戒制度, 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建立对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 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 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 接受舆论监督。

4.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 形成监督合力

3.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篇三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的条件。1、在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对非枣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2、具有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及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认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3、有五人以上专门从事本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4、在枣庄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5、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6、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枣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书面授权证明及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7、总公司政府采购业绩情况等。

二、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1、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期限为一年,并自觉接受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2、设立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财政局将认定的23家代理机构全部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直各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不得擅自在代理机构信息库之外自行选择代理机构。3、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需要,从本次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加强对本级采购单位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4.代理采购合同 篇四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费科目:

乙方在()的湖南大学()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中(招标编号为:),中标下列设备/仪器: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产地列下表:(单位:人民币)

序号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

金额

原产地

合计金额:(大写)(¥:)

进口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合同金额: 进口设备(仪器)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第三条]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便乙方及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和到银行开出信用证;余款5%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

[第四条]设备/仪器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湖南大学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设备/仪器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支付后()天内交货。

[第六条]设备/仪器技术质量要求、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负责与国外供货商洽谈货物配置清单,并将与外商商谈确定后的货物配置清单及相关技术要求交乙方。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对外交涉。合同货物到达甲方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及时向当地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商检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内(90天)对外交涉索赔。负责将进出口机电产品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盖章后交乙方办理机电批文,并负责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免税报告。若海关要求现场查货,甲方应派技术人员陪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负责对外签订外贸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负责办理对外购货合同的填单、开证,催货,审查单据,及时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负责合同项目下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海关免税,商检和长沙报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办理对外索赔手续及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货物交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十。

[第九条] 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采用下面一种或综合的方式理赔:

同意拒绝收货并且退还给甲方拒收货物的金额,同时承担所有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报关费、仓储费、对拒收货物的监管、保护费用等。根据货物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程度,损坏的程度,甲方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的价格。替换新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一致的部件,承担所有的费用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若乙方在收到索赔30天后没有回复,则将视为乙方已经默许接受了甲方所提出的索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各项工作。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六分,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合同附件:

甲方:湖南大学

乙方:

项目单位(院、系)领导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址:长沙岳麓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5.经典采购代理合同 篇五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职务: 代表人职务:

日 期: 日 期:

二、通用条款

一、双方权利 1、委托人

1-1、提出招标设备和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主要商务要求;

1-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程序的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确定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办理邀请招标核准手续,并保证被邀请投标人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1-3、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项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1-4、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或确认意见; 1-5、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1-6、接受招标代理成果; 1-7、依法确定中标人。

1-8、保存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 2、受托人

2-1、按合同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做出明确的答复。

二、双方义务 1、委托人

1-1、保证招标项目应具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招标条件(例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等); 1-2、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1-3、保证受托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2、受托人

2-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 2-2、向委托人介绍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法的招标程序;

2-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公开招标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2-4、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等; 2-5、协助委托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2-6、主持开标仪式;

2-7、委托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受托人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如果程序要求),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并将招标结果通知落标单位; 2-8、受托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2-9、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文件(有资格预审情况下)、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正本、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三、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与收取 1、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

1-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_]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_]857号)的规定执行 。

1-2、费用承担: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 (招标公告费、招标文件的印刷制作费、开标、评标场地费、用餐费和评标专家的劳务咨询费、招标结果公示费),由受托人承担。 2、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2-1、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30%的代理预付款,其余款项,在《评标报告》报送委托人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2-2、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5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四、争议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

本合同仅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使用。除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阅或拷贝。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单方面撤销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与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致的费用。

七、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四份。其中,委托人二份,受托人二份。

八、其它

1、本合同中所说的设备,包含原材料、燃料和产品等货物。

2、业务往来函件的有效签字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业务往来函件,以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代表或《委托人联系人员名单》和《受托人联系人员名单》中的指定人为准。

3、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项目实际,本着友好协商、公平互谅的原则,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与《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专用条款》为准。

四、附件

为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还应提交或陆续提交本《招标代理合同》目录中规定的附件材料。

6.货物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篇六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物资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签订地点: 乙方(代理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1.委托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寻找合作对象,但无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2.代理方承诺自身是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组织本次招投标工作。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代理方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项目:委托方委托代理方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内容见本合同第二条。 2.招标代理工作: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招投标中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第三条。 3.其他规定:任何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对招投标和招标代理工作具有合法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赔偿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赔偿给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词汇,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1.物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使用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特别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代理招标的内容

1.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具体的代理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 拟定发包方案

□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 编制招标文件 □ 编制标底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组织开标 □ 组织评标 □ 草拟采购合同

□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

1.参与招标代理工作的有关活动。

2.要求代理方及时提供招标代理工作进展情况。 3.要求代理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 4.确定代理方的具体工作内容或提出具体要求。

5.委托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代理方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的,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由代理组织评标的>评委组成人员由委托方指定/<或>代理方自主决定/<或>代理方推荐并报委托方同意。

第五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

2.应向代理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代理方应对此予以指导。

3.委派______<人名>作为委托方的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4.对代理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在__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招标代理工作的内容、时间或项目的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应提前__日通知代理方,以便代理方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代理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代理方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8.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同时,向代理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代理方的权利

1.委派有资质的人员,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代理工作组长为______<人名>,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2.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人为干预。

3.委托方针对招标代理工作和项目提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理方可以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委托方拒绝修改的,代理方作出书面具体说明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4.代理方认为委托方委派配合工作的人员不称职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原因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更换的建议。

第七条 代理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合同确定的招标代理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操作。

2.向委托方提供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解释工作。 3.委派的人员如与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代理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回避。委托方同意回避的,代理方应立即更换其他合适的人员,不得因此而影响工作。

4.对招标代理工作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5.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向委托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报销应由代理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7.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__日内,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完整、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返还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材料。

8.受托人发现可能出现流标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正常的招标结果的情形,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指示。

7.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理性人,寻租

1 问题的提出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中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的, 该理论主要关注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以及由此引发的委托代理关系。上世纪三十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 (Berle, A.A and G.C.Means, 1932) 主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 而将经营权利让渡, 这也成为了“委托代理理论”的逻辑起点。目前该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等一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中, 逐渐成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论框架或分析方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 由于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从而形成了良好的采购环境, 有关装备采购的理论主要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于相应问题的探讨中。[1]在国内, 消防装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契约不完备、监督不全面、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出现一系列“委托代理失灵”的现象。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通过对采购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和委托代理链的研究, 分析了当前消防装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采购制度、监管机制以及人员激励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2 消防装备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2.1 消防装备采购中的利益相关者

《牛津词典》记载的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1708年, 它表示人们在某一项活动或某企业中“下注” (have a stake) , 在活动进行或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抽头或赔本 (Clark, 1998) 。[2]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 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众多学科的关注, 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生之初,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是企业价值取向的两个方面。现代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企业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具有专用性, 并承担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 所以, 企业出资者 (股东或资本家) 应该成为企业所有者, 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后者则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有权分享剩余权。其中以布莱尔 (Blair, 1995) 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不只有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 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都能是风险的承担者。”[3]20世纪70年代中期, 在阿考夫 (Ackoff) 和丘奇曼 (Churchman) 的领导下, 系统理论研究者“重新发现了”利益相关者分析。阿考夫认为在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互动下, 可以通过重新设计基本制度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此外, 1984年战略管理专家弗里曼 (Freeman) 给予广义的利益相关者以经典的定义, 即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 或受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4]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成熟, 利益相关者分析作为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 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研究中。

对于消防装备采购来说, 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纳税人 (缴费人) 、政府以及消防采购机构。这些利益相关者涉及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纳税人 (缴费人) 与政府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与消防采购机构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纳税人 (缴费人) 和政府来说, 纳税人 (缴费人) 为委托人, 政府为代理人, 代理人在采购活动中是决策者, 拥有管理方面的优势, 他要为代理行动承担相应风险。对于政府和消防采购机构来说, 政府为委托方, 消防采购机构为代理方, 采购机构掌握消防装备的专业知识和供求信息, 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

2.2 委托代理链

目前, 我国消防装备在集中采购机制下, 基于以上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在采购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链, 即由纳税人 (缴费人) --政府--消防采购机构--消防采购人员构成的四级委托代理链。其中, 链条最上方的是纳税人 (缴费人) , 消防采购人员的最终的代理人。作为原始的委托者--纳税人 (缴费人) , 他们往往缺少相应的监督和决策的权利, 因为他们既不能在市场中进行决策, 也不能从交易活动中获取利润。因此, 在这种委托代理链条中真正起到主导作用的是那些具有相关知识、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由于他们与供应商直接发生交易行为。采购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 他同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委托人与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他们不可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 保证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消防装备采购过程中的这种委托代理链, 各级的委托代理关系都可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不一致而发生问题, 从而出现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问题。

3 消防装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3.1 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委托人不能全面了解代理人的具体行为, 更不能完全控制最终的行为结果。在没有有效的监督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 也就是寻租行为的出现。具体来说, 在公共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谁熟悉和掌握着公共权力的运作, 谁在这种的委托代理契约及其执行中就拥有相对的优势。由于消防装备采购具有很强专业性, 代理人特别是装备采购人员, 他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市场信息。而委托人要获得专业性很强的政府采购信息, 必须付出比代理者更高的成本。因此, 在消防准备采购过程中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标准往往都是由代理人最终决定, 委托人的监控完全受制于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由此可知,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提供了可能。

3.2 监督不全面

由于消防装备采购权力的委托代理运行具有较大的外部性, 从而造成委托人对采购权力代理人的监督不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契约不完备, 难以形成长效的问责机制。从本质上看,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尤其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以长期契约的形式存在。而长期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 它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可能发生各种情况, 也不能明确各方的具体责任, 从而必须给采购人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尤其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代理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信息, 利用不完备的契约和个人的自由处置权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从而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其次, 监督成本过大, 导致监督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在纳税人 (缴费人) ———政府———消防采购机构———消防采购人员的委托代理链中, 由于采购权力是多层委托代理下来的, 随着委托代理的层次和幅度扩大, 从而增大了采购监督的成本。最后, 委托人都缺少监督的有效性。由于初始的委托人是广大的纳税人, 每个人在这种政治“场域”的权利也是有限的, 即使委托代理中的寻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巨大, 如果平均到每个纳税人相对小。同时, 权力监督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这部分的机会成本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非常大, 相比之下个体由此而获得的利益非常小。此外, 在多重委托人的情形下, 不同的委托人之间享有的信息不同, 因此难以在多个委托人的合作利益的上达成一致。

3.3 激励不相容

在以上这种委托代理链中, 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并无完全的行为能力, 因为他既不能在市场上选择厂商和签订契约, 也不能从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那些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采购人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在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难以期望他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实现采购目标。正是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 自然产生了委托人和代理人激励不容的问题。

4 政策建议

4.1 创新采购制度, 抑制寻租行为

完善消防装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采购过程的相关程序, 是解决采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前提条件, 具体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 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装备采购监管法规, 规范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以及采购过程, 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 加快消防装备采购信息化进程, 确保信息要素的公开、透明以及自由流动, 使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竞争, 避免了为获得内部消息而采取的各种暗箱操作, 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

4.2 完善采购规程, 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消防装备的采购监督, 有利于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 从而提高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首先, 完善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采购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的分离,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5]其次,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不仅要对采购人员进行审计, 还要对采购机构同样要进行审计, 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审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和调查采购方式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采购中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情况等。最后, 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全方位的监督。只有增强公众的监督欲望, 对消防装备采购的监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公众监督欲望的增强不仅有赖于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 而且更有赖于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 比如举报人奖励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同时,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 对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要公开曝光, 从而对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产生威慑力。

4.3 加强采购人员的考核,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消防装备采购流程的运行, 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即使具有制度的保障和监管的约束,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也难以完全实现信息的对称,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选拔与培训。一方面, 通过专业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 使从事采购活动的人员符合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另一方面,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 使采购人员自觉放弃和抵制寻租行为。其次, 对采购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订立绩效合同的形式, 明确采购执行的目标、对象以及责任等, 最大限度的激励和约束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最后, 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励的核心是激励相容机制, 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以代理人的工作考评为基础, 提供不同的培训机会, 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代理人, 另一方面还可对代理人进行阶梯型培训, 以适应复杂和变化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孙胜祥, 刘宝平, 刘佳.装备采购委托代理关系分析[J].海军工程大学学报, 2005, (2) :112-116.

[2]贾生华, 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2, (5) :13-18.

[3]孙晓.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2) :10-11.

[4]R.爱德华.弗里曼 (Freeman, R.E) .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M].王彦华, 梁豪,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30-44.

8.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范本 篇八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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