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4-06-30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7篇)

1.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一

学 校 食 堂 承 包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经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以保证办好食堂,服务广大师生。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方式及承包费、水电费支付方式:

1、承包方式:按学年承包,以合同签订期限为准。

2、承包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3、承包费及支付办法:甲方将位于楼侧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前台及后厨(包括阳台面积)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每月每平方收取承包费元,合计元每月,承包费、水电费将于每月结算费用中扣除。

二、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允许乙方在食堂内经营餐饮。不得经营烟、酒、生活用品、食杂、文具、水果、冷饮等与饭菜无关的食品,乙方不得在食堂内开设小卖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承包合同。

2、甲方提供相应的经营场所,水表、水管、电表、线路接通到位。(注:

若停电,甲方应及时发电;以确保乙方能正常经营。)

3、甲方根据校历安排统一规定安排乙方食堂的开业停业时间;

4、甲方派专人负责各食堂饭卡充值的统一管理,并定期每月28号――

30号与乙方结算。

5、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堂存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

检查监督、奖励、罚款的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管理。

6、在甲方召开工作会议时,乙方(承包者)应亲自到场参加,听取学生

代表及职能部门意见,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以利于乙方将食堂办得更好;

7、乙方对餐厅后厨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施工。

8、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事故,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对其承包的餐厅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自主权。乙方

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裳华职业技术中专餐厅后厨管理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或转包他人经营。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交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应如数退还乙方;承包期内餐厅内的甲方固定资产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3、餐厅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负,并按月上交甲方财务部。

4、乙方负责本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用具卫生和个人卫生。

5、食堂内严禁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盒或塑料袋及竹签等。

6、食堂内粗加工间、更衣间、仓库、面点间等功能区区分应明确。食

堂采购

应有厂家卫生许可证及每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餐具应严格洗、消、冲、保洁。应配备大型消毒柜两台并正常运行和使用,对餐具进行严格消毒。

7、食堂员工衣帽应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每个员工应有冬、夏

工作服各两套。食堂内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乙方应认真搞好食堂内外卫生,制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堂卫生工作自查记录。食堂内所有垃圾应倒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8、食堂必须统一使用刷卡机售饭,不得使用现金,学校已将刷卡机配

备到位,承包期内乙方负责其维护与维修及费用。

9、不得使用塑料袋盛装食品,工作人员出售饭、菜、馍时须戴干净的工作帽、工作服,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并须严格遵守食堂管理

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制度、食品的购置、贮存、加工等制度,并制定购物台帐,定点购物并全部记录在案。

10、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合同终止后,后厨应恢复甲方所提供场地原样,设备正常。

11、乙方在承包期内对食堂经营负全责,必须参与有效管理,不能转

包,如发现转包,甲方有权收回,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及结算。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甲方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其手续必须由乙方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办理)。

12、乙方不得干涉学生在校内选择就餐的自由。

13、乙方的经营场所以甲方提供的现有场所为限,乙方不得扩大经营

场所,不得在现有场所范围外搭盖。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经营窗口的使用性质。

14、若工商、税务等校外行政部门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含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乙方负责承担各经营场所内所需用具、物品等。并负责本经营场

所内水、电费及相关的维修与更换。

16、乙方须服从甲方在物品价格、卫生状况、经营方式、物品质量等

方面合理的宏观调控与管理。

17、承包期满,甲方继续发包,并将在2014年7月20日前公布承包

人决定。如乙方未取得承包权,须在2014年8月5日前将乙方所购置物品搬离校区(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乙方违约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补偿。

2、乙方因违反《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裳华职业技术中专餐

厅后厨管理制度》给学校及师生造成损失,乙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应完好交还学校,否则甲方将按实

际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

4、乙方逾期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甲方有权责令乙

方整改。因乙方不具备上述两证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或后厨管理制度,甲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

整改,并视情况直接按制度中所列给予罚款处理。

6、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甲方应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日 期:日 期:

2.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二

关键词: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合同未生效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 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 司法部门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

本文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分析该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概念辨析

(一) 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

在学者编写的法学教材中, 对“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这两个概念, 多未进行区分。然笔者认为, 应对“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予以区分:“合同无效”强调的是效力, 注重的是法律评价过程, 可将合同无效的情形进一步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从而使得概念更加清晰;“无效合同”则强调的是合同而非效力, 注重的是结果意义, 属于依法通过合同效力分析及评价后对合同的最终认定。因此, 合同符合可撤销的条件而被撤销后, 亦属于无效合同。只是可撤销合同所发生之原因及其在被撤销之前的法律效果不同于因合同无效原因而导致自始无效的合同。

(二) 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实施以来, 早期合同效力二分法的做法已得到纠正, 但受其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可撤销与合同效力待定均被类型化,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将未经审批的合同定性为未生效合同, 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生效系相对应之概念, 属于事实判断;而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系相对应之概念, 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的明确规定, 尤其是针对合同无效之情形。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 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下列情形: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 本项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已无保留之必要。一则, 将国家利益解释为社会公共利益, 本项原因即可被《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吸收, 且不会产生法律漏洞。二则, 将国家利益解释为国家经济利益, 实则划分了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等级, 容易导致泛国家利益化,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发展。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多数人认为, 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第三人作为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他人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笔者认为, 司法实践中应审慎处理此类案件, 并作适当的限缩解释, 尤其是在可通过债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来解决问题的情形下, 不宜认定合同无效。规避法律的行为能否适用本条而认定其无效, 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法官作出判决过程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说理, 以论证其结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 本款表述使用了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 对其解释适用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并尽可能的在综合判例积累的基础上, 组成类型, 丰富此类不确定概念的内涵, 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准。虽然该情形作为《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属于可以直接适用的效力性规范, 但其与第5项同前三项相比 (第1项如继续保留, 则应限制解释为国家经济利益, 从而勉强保持各项之间的适用平衡, 避免本法条的不和谐。) 属于一般性条款, 前三项相比之下属于特殊条款, 具有优先适用性。至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与第5项之适用先后, 下文将作相关阐述。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 此种行为属于最典型的合同无效。此处所说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合同无效的认定

结合前文对合同无效之分析, 笔者认为, 认定合同无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合同法》第52条系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而《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特别规定, 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二) 《合同法》第52条整体属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但该条前三项相对于后两项之规定更为具体, 具有特别条款的性质, 应当优先适用。

3.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三

[关键词] 外汇风险 交易风险 风险管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势头强劲。人民币升值给在华跨国公司的交易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交易风险产生原因

交易风险是一种外汇风险,指跨国公司进行跨国业务取得外币债权债务后,由于业务发生日的汇率与结算日的不同,而使跨国公司在结算这些外币债权债务时可能出现的损益。

在固定汇率制或单方面钉住汇率制(中国进行汇率改革前的匯率制度)下,交易双方之间,如中国和美国,并不会产生交易风险。但在浮动汇率制下,结算货币和本国货币的汇兑关系产生波动,而汇率波动必定造成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以美元为结算货币、人民币为本国货币的在华跨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上将面对交易风险,即人民币的升值将使公司直接受损,而在进口业务上则会直接受益。

交易风险的出现源于汇率的变化和业务发生日与结算日的汇率不同,因此汇率是影响交易风险的关键因素。围绕汇率展开的交易风险管理属于金融风险管理的分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影响着风险管理水平。

二、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回顾与综述

金融风险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原因:首先,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世界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环境和规则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频繁发生,催生了对金融风险管理理论和工具的需求;其次,经济学特别是金融学理论的发展为金融风险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计算机技术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20世纪60年代后,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以确立。期间产生了金融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被广泛接受和运用的经典理论和模型。在风险管理领域,Sharp和Lintner等人创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认为风险资产的定价要和其所承受的风险成正相关关系,并通过无风险资产收益率和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关系作为定价模型。Rose的“套利定价模型”(APT),把影响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因素加入模型,成功地提出了风险模型在套利技术下的定价原理。Black和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将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定量化,提出了决定期权价格的数学模型,从而使得期权成为可以交易的具有市场价格的金融产品,进而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交易风险管理也依赖于管理学的发展。Hunter 与Timme(1992)指出, 企业管理人发现公司常常暴露在外汇风险中, 不管是进口企业或出口商, 常常面临换算风险和交易风险, 故经理人必须设计外汇的避险策略。面对多种避险策略,管理人必须评估策略的优劣。

三、交易风险管理一般模型及方法

交易风险管理一般模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风险识别和预测;二是对风险控制进行决策;三是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技术。

1.风险预测

交易风险管理是“必修课”,而这门“课程”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汇率变动的预测。

理论上,在汇率波动的量化上,远期可以参考卡塞尔的购买力平价模型(尽管实证支持并不很有力),而作为短期汇率风险的交易风险来说,利率平价这个套利模型更受推崇,也更具实证价值。

2.风险管理决策

这个环节将会决定采用哪些方法来进行交易风险的管理。一般来说,风险管理的目标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本节约型;另一类是利润创造型。前者指通过风险管理,使交易风险的损失尽可能小,以节约总成本,选择这种目标的公司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多为保守型,且管理相对静态和被动;利润创造型则是保留风险带来的收益,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以利润创造为目标的公司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较先进,管理更积极,但是会产生新的风险。因为以利润创造型为目标的公司多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而这些工具本身就含有极大的风险。

交易风险管理和会计风险管理,一般在进行外汇风险管理时不可兼得。跨国公司需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明确公司更关注哪类风险,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

3.交易风险管理

正确选择对外交易中的计价货币、外汇储备、提前和延迟收付款、参加外汇保险等方法可以在成本节约型风险管理中使用。成本节约型企业更多倾向于远期外汇交易,利润创造型公司则偏好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四、在华跨国公司交易风险管理常用方法及对在华跨国公司交易风险管理的建议

1.在华跨国公司交易风险管理常用方法

人民币目前正面临单方面升值预期,中国采取的是小幅度渐进升值的方式,在华跨国公司可以清楚预期人民币汇率目前会小幅度持续升值。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完善,多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缺失,金融服务滞后。因此,在华跨国公司的交易风险管理只好采用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进行单一管理,即只能是成本节约型的风险管理目标,较为被动。

在华跨国公司,目前普遍采用远期外汇交易进行风险管理。远期外汇交易保值是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外汇交易合同, 事先约定未来的交割币种、数量和汇率,到期按预定条件进行实际交割。一般是客户与银行签订合约,客户通过这种交易,能保证在未来某一时刻,以确定的汇率获得所需货币, 从而有效地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

2.对在华跨国公司交易风险管理的建议

根据一般模型,以及实证中的情况,对在华跨国公司交易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1)理论上,在汇率波动的量化上,可以考虑利率平价模型。但是,中国目前的利率并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供需关系来定的,所以用利率平价模型来进行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量化预测是肯定不准确的。而且,在现阶段,人民币汇率制度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根据现实(历史)经验,有两个指标极其需要关注,一个是美元兑人民币一年期海外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市场上对人民币远期汇率的报价,另一个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掉期业务报价。

理论上,根据Kaen和Hachey,Hartman和Swanson的研究,他们考察了美国国内利率引导离岸市场利率的情况,提出了著名的“境内优先说”。用在人民币汇率上就应该是国内远期汇率引导NDF。但是,在人民币汇率上,外汇管制弱化了本土信息优势的功能,NDF一直充当了汇率波动引导者的角色。NDF比境内远期要更准确地从事“价格发现”。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机资本的驱动指标上,NDF对热钱的风向标作用明显不断增强,同时,国内汇率市场要越来越看重NDF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位置和冲击的力度。NDF目前的日均交易量已经做到了6亿美元左右,大约在亚洲外汇市场排名第三,其市场规模和地位进步神速。新加坡作为目前最大的人民币NDF离岸市场,其报价已经显著制约了国内人民币对美元远期汇率的报价。香港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另外,中国央行与十家商业银行于2005年11月25日进行了一笔金额达60亿美元的人民币与美元掉期业务,当时将一年期人民币与美元的交易汇率定为7.85。2006年11月24日,外汇即期市场上,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出现了“惊人的巧合”,报价正好是7.8526。由此可以看出,央行的掉期业务的汇率波动预测极具指导意义。

(2)跨国公司在考虑选择成本节约型或利润创造型时应该结合自身情况,甚至针对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目标。一般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常采用的是利润创造型风险管理目标。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实质是创造风险的金融票据,且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与资产的增值紧密相关,因此将风险杠杆化,使用衍生工具管理风险并创造利润是首选。相反地,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讲,由于这些公司的核心业务仍是商业交易,所以采取传统、简捷、实用的风险管理方式,即对冲风险更为合理。

(3)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交易风险管理采用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进行单一管理。提前、延迟收付款和外汇远期协议是在华跨国公司最常用的风险管理方式,目前开来也是最实用的理方式。这种保值方式比较灵活, 手续简便,且避险效果好, 成本低, 因此在国际上也被广泛采用。此方法简单实用,目前来看,不足之处就是价格略高,企业难以完全享受到风险管理保值之好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人民币衍生品的成熟,利润创造型的风险管理势必成为在华跨国公司未来风险管理的趋势。因此,跨国公司应该对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拥有一批专业人才;在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和创造利润的时候,也要注意衍生品本身的风险。

(4)跨国公司应该树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建全风险管理部门、人员、流程等,并根据自身战略和东道国经济环境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有能力的跨国公司应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汇率风险作为其中一环融入整个公司的新的适合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和流程中去。

4.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四

干 部 任 免 通 知

富政干〔2009〕15号

富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陈健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市政府决定:

陈健华同志任富阳广播电视台监察室主任;

金旦同志任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室主任;

项文珠同志任富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室主任; 潘国明同志任富阳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

章关永同志任富阳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

何建明同志任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柴建标同志任富阳市规划局监察室主任,免去其富阳市建设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陈培建同志任富阳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

杨福山同志任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监察室主任;

朱美华同志任富阳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

丁小龙同志任富阳市水利水电局监察室主任。

免去:

赵军同志的富阳广播电视台监察室主任职务;

蒋健宏同志的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李志生同志的富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何勇同志的富阳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胡建平同志的富阳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叶林生同志的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陈珍英同志的富阳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马雪奎同志的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监察室主任职务; 杨孝忠同志的富阳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江春莲同志的富阳市水利水电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二○○九年七月一日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抄: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五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2.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3.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般条款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双重功能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利益平衡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基本语义

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

4.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价值理念

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解释过程。

解释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中国的司法制度来看,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有能动性

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可补充性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对其做出相应解释后,继而做出裁判。因此法官做出这种判决的实质依据是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条文。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判断标准所作出的审理结果,无疑是不可能依据其他已有法律条文所能达到的。总之,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审理依据上还是在审理结果上都不同于适用其它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审理结果上应优先于现有法,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5.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

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6.案例:

6年等待,诚实信用原则显光华

——法院终审判决认可集资房买卖有效性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作为同事的孙某向冯某、张某夫妻二人以当时的市场价21.5万元购买了冯、张二人所有的一套2002年单位全额集资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先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完成再支付余下的1.5万元,后房屋一直由孙某使用,但该集资房的房产证一直没有能够办理,自然也没有办法过户。2013年3月,孙某得知冯、张夫妻二人已经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于是要求他们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完成交易,但此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翻倍,冯、张夫妻二人要求按市场价补足差额,否则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孙某多次提出协商,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愿意补足数万元,但冯、张夫妻予以拒绝,孙某遂准备诉至法院,到我们律所进行咨询委托事宜。【案件难点】

冯、张夫妻之所以敢于不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坚持提出要按市场价补足,这里涉及到本案的几个难点: 第一,根据广西高院的相关规定,集资房买卖纠纷属于广西区内法院不受理的十四类案件之一,这是本案第一个难点,基础性难点,如果法院都不受理,那么当事人也就根本无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势必遭受严重的损失。

第二,对于集资房买卖和合同效力问题,国内各地各级法院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这是因为有相关的规定集资房上市交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孙某和冯某、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孙某势必只能按冯某、张某的要求补足市场价差额,遭受损失。

第三,本案时间跨度长,很多交易的材料并不完全齐备,交易的细节当事人也不完全记得清楚,对于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庭审中出现的细节情况,也可能会影响本案的结果。【承办情况】

首先,我们查阅了大量国内相关集资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不同的判决结果与本案的关联、异同,同时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过对比分析和法律检索,基本确定了诉讼方向和策略,主张合同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其次,在整理好相关案例和做好法律检索的情况下,我们跟拟起诉的法院立案庭法官积极沟通,从案件的性质到房产归属以及目前能否过户的客观情况,本案对于广西同类案件的意义以及国内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沟通说明,经过多次沟通的努力,得到了可以立案的答复,令人振奋,这是第一个重要的成果。第三,我们跟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帮助他仔细回忆交易的细节,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然后顺利的立案并及时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房屋。被告接到我们诉状后提出反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

第四,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以及价款的合理性两个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我们紧紧抓住《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合同价款产生的时间当时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以及当时双方交易的背景细节进行分析,把握庭审主动。第五,由于本案的典型意义,一审法院分别向相关管理机关发函询问当前集资房相关政策性规定,得到从政策上说房屋也具有可以过户的现实可能性之肯定性答复。【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被告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其反诉请求,被告不服,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持续了接近一年的时间,终于得到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我想,本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个案公正得到了彰显,更在于对当今大量存在的集资房交易,本案通过诉讼判决的形式,确定和维护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动态稳定和安全,只有遵守诚信原则,人们在市场交易当中才可以准确预测交易风险而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也只有这样,市场的活力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才能有效的激发。【温馨提示】 从本案可知,由于交易过程中价款的支付和房产证、过户手续办理之间存在时间和空间的分离,二手房买卖,特别是办理过户手续时间跨度长的二手集资房买卖,具有较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遭受损失,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交易开始前最好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情况,有条件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把关,以期达到控制法律风险,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目的。

7.个人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班级:金融一班

小组成员:201413121001 黄雅萌 201413121002 李明媚 201413121003 陈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篇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集体合同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职工公示。法律、暖通英才网 伴您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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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该劳动者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招

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法律、法规对有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招用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军队、武警所属单位和其招用的非现役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以及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暖通英才网 伴您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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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人事部门或者其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与劳动者分别签字或盖章时,劳动合同成立。

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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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一方执有,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解释。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协商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竞业限制;

(四)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商业秘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资料。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暖通英才网 伴您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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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失效:

(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公开或者对其利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续订手续,但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暖通英才网 伴您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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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二十八条 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无效、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国家和集体合同都做出规定的,适用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为无固定期限;

(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明确的,参照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无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一方应当由本人实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不得违法,不得有不道德或者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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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设备及材料,注意保护,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因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能够恢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协商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中止履行的内容和期限。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中止履行期间不应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暖通英才网 伴您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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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内容部分变更的,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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