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2024-07-01

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共6篇)

1.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篇一

南非民间组织考察报告

在非洲大陆,南非是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在1994年经历了政权的演变,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些变化,但总的看发展势头不减,民间组织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仍然发挥着积极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南非习惯把民间组织称为公民社会或非营利组织。据南非有关民间机构与大学研究机构的调查,南非的民间组织数量超过十万个以上,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志愿服务协会,以及工会等。南非的民间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社区民间组织在总量中占大多数;二是大部分是由最初的反对种族歧视为宗旨的组织转化过来的;三是大部分是提供福利服务的机构;四是志愿服务机构资源丰富,每年创造超过100亿兰特的收入(6.3兰特约合一美元)。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框架

1、南非宪法承诺每位南非人拥有结社自由。这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基础。

2、1997年,南非议会通过了第71号法令即非营利组织法并于1998年9月1日实行。南非非营利组织法以宪法为依据,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繁荣发展的环境,建立一个正常的法律框架,促使非营利组织依法行事。保持合适的内部治理准则,建立透明以及对公众负责的机构。

(1)法令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强调了两点:

a、民间性。指明其非政府系列。

b、非营利性。指出建立机构的目的只为公共利益;机构的收入和财产不能在会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间进行分配(对服务的合适补偿除外)。

(2)法令规定成立非营利组织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a、受托机构(政府授予权利机构)必须到高级法院法官处登记。

b、一般组织到非营利组织委员会主任登记处登记。

c、一部分组织也可选择到福利部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登记。

(3)法律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政府申请登记。一是政府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能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二是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有资格获得政府的资金援助和其他优惠待遇。社会福利部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管理部门。

3、南非国会?000年通过了南非共和国福利发展管理法案。该法案是为福利部门提供一个旨在建立并融合政府与公民社会伙伴关系的管理框架。依据这个法案,民间组织可以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法案对“公民社会”的定义是:除政府之外的研究机构、组织或个人,其中包括商会、消费者组织,正规和非正规福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2)法案明确了政府与公民社会通过规划分担责任的伙伴关系和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共同“管理”。

(3)法案把公民社会中的各机构对社会福利政策和项目抱有兴趣者确认为“利益相关方”。

(4)法案决定成立南非社会福利发展理事会。而理事会建立的目的就在于推动和巩固公民社会和政府的相互作用,以及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5)法案规定在理事会成员中(9人),政府官员理事不得超过4人,即其余至少5人来自公民社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每次至少2天。

理事每人每年可得到国家给予的229700兰特(约合3800美元)的差旅费,补贴和咨询服务费。国家还为理事会办事机构支出办公费用456000兰特(约合76000美元)。

(6)法案规定了的南非福利发展理事会的职责,其中还特别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条款,主要是:

a、推动政府和公民社会间就社会福利方面的对话。

b、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福利发展,特别是消费者和草根部门的参与。

c、在政府与公民社会间制定信息和交流策略。

d、加强公民社会、相关政府部门和部长之间的磋商,决策社会福利重点关注项目等。

3、设立社会发展部。规定该部门的职责是致力于向全体南非人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界,劳工组织和其他参与者展开合作,监督社会政策的执行,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推动扶贫的发展。

2000年,在社会发展部部长确定的其后5年的工作重点中,主要包括帮助贫困人群,资助弱势家庭,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利益,社区关怀和对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帮助,如:因艾滋病而丧失双亲的孤儿的帮助、减少青少年犯罪和失业现象等。

该部的各项工作都要求与公民社会的协商与合作。

4、颁布《国家发展机构法》,设立国家发展署

《国家发展机构法》规定国家发展署的职能,就是直接向特定的社区民间组织和其他帮助贫困社区提高能力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达到减贫的工作目标。

国家发展署为专门执行上述任务的法定机构,原归财政部领导,后转社会发展部领导。

二、登记与管理

1、登记要求

(1)陈述组织名称。

(2)陈述组织的主要和次要目的。

(3)承诺组织的收入和财产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4)规定该组织成为一个法人,具有法人地位。

(5)规定该组织的存在不受其成立或机构负责人变动的影响。

(6)规定该组织的成立或机构负责人不会对组织的财产享有权利。

(7)规定组织的业务范围。

(8)规定该组织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机制。

(9)陈述会议规则,包括会议召开有效人数,会议记录的保存,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

(10)规定财务必须经过银行帐号运行。

(11)规定财务的起始日期。

(12)规定章程的修改程序。

(13)规定该组织终止或解散的程序。

(14)规定该组织终止或解散后剩余财产应转移到与本组织宗旨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2、登记结果

准予登记的组织应发给登记证书,证书是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

对不予登记的组织,应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一般在申请登记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申请者在收到不予登记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可以向特设的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法庭立案审查。

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免费。

3、非营利组织的义务

(1)遵守非营利组织法的要求及遵守已经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2)在活动中展示本组织的登记的状态和登记证号。

(3)保留规定期限内的会计记录和相关支持性文本。

(4)在财政结束后6个月内,草拟出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本机构的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表。

(5)在草拟财务报告后两个月内,会计主管应起草正式财务报告书,陈述机构的财务状况。其中包括以下说明:该组织的财务报告与同期会计记录是否一致;该组织的财务政策是否恰当,在制作财务报告过程中是否保持遵循;是否遵守非营利组织法及本机构章程有关财务的规定。

(6)向董事会提供工作报告,在财政结束后9个月内完成。

(7)提交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详细联系方式(须在每次任命和选举后一个月内提交,即使任命和选举没有导致负责人的变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监督与惩处

(1)登记机关认为非营利组织不遵守本机构的章程和不按非营利组织法的要求承担的义务时,可通知其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机关将作出取消该机构登记资格的决定。

(2)登记机关认为该机构有可能构成犯罪时,将向南非警察总署建议进行刑事侦查。

(3)受处罚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4)公众有资格获得任何一个营利组织向登记机关提供的全部文件,参与非营利组织的问责。

(5)登记机关有义务保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状态、注销状态、终止状态或解散状态。

(6)未经登记却声称自己已依法登记,或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可能受到起诉。

三、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

南非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委托非营利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并因此给予免税待遇;二是通过拨付公益项目资助款的形式,对非营利组织给予支持。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主要体现在后者。

1、规定国家发展署的首要目的是关注消除贫困及造成贫困的根源,加强公民社会的扶贫能力。

2、国家发展署规定9项公益事业(包含43类活动)为慈

3、提供拨款和捐助资金。一般是发展署公布资助项目的范围,非营利组织向国家发展署提出资金申请,发展署根据申请情况与之沟通协商后,实施一定数额的拨款或捐助。在具体运作上,发展署将权力下放到省,每个省都有签约机构。据介绍,2003/2004,发展署拨款总额为10300万兰特(6.3兰特约含1美元),每年递增。

4、发展署通过能力建设的培训,帮助非营利组织开展本组织擅长的活动。

5、尽管政府在扶持非营利机构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有关专家也提出了质疑。如发展署规定的工作范围过窄,对扶贫的支持减少;偏重于资助社区组织,而不愿支持志愿服务机构,造成了这部分机构的资金匮乏;项目的申报程序复杂,办理效率低下,以及法定机构存在官僚作风等。

四、目前南非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几个问题

1、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外部社会,约占86%。而外部社会的资助采取“保守策略”,即只投在教育、就业和社会福利方面,限制了其他民间组作用的发挥。

2、非营利组织普遍缺乏专业的筹款能力,没有制定筹款战略。筹款一般都是机构的主管或副主管的工作范畴,但他们用于筹款活动的时间较少(不超过20%)。

3、非营利组织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创造性、有活力和有远见的领导人。

4、人才竞争压力太大。非营利组织为了吸引有能力的人才,不得不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来与商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竞争,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和生存压力。而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则因为没有雄厚的财力而造成有经验的专职人员流失,影响组织可持续发展。

五、几点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1、政府明确公布慈善事业的范围,有利于倡导民间组织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南非对公益事业列出9项43类活动,很具体,我国也可以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使之与一般的社团活动相区别。

2、政府对公共服务项目拨款购买,既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也能为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南非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多数能从政府获得资助,有的甚至全部依靠政府资助。在南非就不存在类似我国社团的那种乱收费的现象。

3、税法应对公益事业以至民间组织业务作出明确的减免税收的规定,对捐赠人的公益捐赠给予抵税待遇,有利于全社会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有利于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杜绝偷漏税现象。

4、应赋予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非营利组织注销登记的权力,和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取消该机构登记资格的决定权力。南非的这一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规定应当借鉴这一经验。

由于这次对南非的考察是首次,占有资料也很少,因此在考察中了解一般情况较多,深入不够,对有些问题可能存在理解不准确的地方。许多方面还待今后更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2.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篇二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南通籍新侨商开始远赴相距6500多公里的南非“二次创业”,并从南非开始到非洲大陆的各个角落投资创业。他们从摆地摊做起,打拼非洲市场,逐步在当地市场上打出“南通家纺”的品牌、打响了“南通商人”的名气。十多年来,南通侨商从“拎包摆摊”到“办厂采矿”,从“绣品家纺”到“造船建房”,从“孤军奋战”到“抱团打拼”,在有力助推南通“民营企业国际化、对外交往民间化”的同时,自身也实现了从“泥腿子”到“金凤凰”的华丽转身。他们还积极参与当地的各种慈善活动,促进了中国与南非的友好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南非创业的南通侨商达四千余人。截至2012年底,他们在南非的出口创汇额高达15.8亿美元。

座谈会由南通市外侨办金志伟副主任主持;南通世界通商总会会长朱仲辉介绍了南通籍新侨商在非洲投资创业的有关情况;祝公使介绍了近年来非洲大陆政治经济形势发展趋势、中国与南非的关系以及企业家在南非创业发展的注意事项;南通市外侨办主任、南通世界通商总会总顾问王浦坚介绍了南通籍新侨商海外创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相关举措。

座谈会上,祝勤与南通籍新侨商代表就在非洲投资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一一作了解答,表示愿意做好南通籍新侨商在南非投资创业的“服务员”。王浦坚就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如何推动外事侨务部门的服务“走出去”等问题与祝勤交换了意见。

海门市委书记姜龙、海门市市长杨曹明、南通市外侨办副主任吴瑕、海门市委常委祁中伟等出席了相关活动。

(南通侨办)

3.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篇三

1、南非基本概况

南非位于非洲的最南端,面积122.7万平方公里,人口4300多万人,西南部临大西洋,东南部临印度洋,最南端的好望角为两洋交汇处,地形地貌西部几乎是沙漠,中部和东部是草地和森林,多以平坦地貌为主,山丘较少见。海拔高度从沿海的几米上升到内陆的3000多米,气候特点则是从开普半岛的地中海式气候变化到夸祖鲁海岸的亚热带气候,但在东北部内陆则是草原气候。日照充足但变化较大,全年平均降雨量400毫米左右,多集中在夏季,但时空分布差异较大。全国农耕地占10%左右,可灌溉地区占5%。干旱、半干旱地区占85%,湿润地区占15%。

南非的牧草生长受雨量条件的制约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畜牧业以草原畜牧业为主。分布大致是:东部主要是肉牛、奶牛、猪、家禽等优良品种及杂交种,是畜牧业最集中的地区;北部降雨少、温度高,只适宜饲养当地的品种;西南部几乎是沙漠,主要饲养美利奴细毛羊;南部沿海地带主要饲养良种奶牛和肉牛;西北部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种植业主要是玉米、高粱、向日葵、土豆和小麦,也种植蔬菜、葡萄等。南非以矿产闻名,金矿贮量占全世界的51%,钻石和宝石贮量相当丰富,居世界第3位。铀矿贮量居世界第一。交通发达,全国已形成较完整的交通运输网络,高速公路人均占有里程居世界第3位。从国民经济结构看,南非以矿产为主的重工业占国民经济的50%以上,畜牧业占30%左右,种植业、酿酒、旅游及其他产业约占20%。

2、草地生态恢复和“三化”草地治理的主要特点

通过培训和学习,感受到南非草地生态保护和“三化”草地治理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法和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2.1、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把草地建设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南非的.自然条件并不算得天独厚,草地和森林资源不算丰富,缺水十分严重。但是,南非从城市到公路,从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到私人住宅周围生态植被良好,青草、绿树、鲜花是他们的主旋律,形成了一个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由绿色植物覆盖的世界。长期以来,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环境立法和执法已实施多年,政府对农牧业生产的投资并不多,但不惜投巨资用于环境保护,大力提倡种草和植树,并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严格的规定。对采矿企业,在开矿之前必须要有恢复生态植被的规划,政府才发营业执照;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及时恢复生态植被,政府则立即吊销营业执照,关闭采矿企业。城市和公路建设注意保护原有植被,同时规划了足量的草坪建植和树木种植面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南非在干旱、半干旱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建立规模较大的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政府规定造纸厂必须先植树,只有一片山林成材后,才允许伐树用来造纸。从而形成先造后用、造用结合的良性循环。在南非种草和植树,已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2.2、矿产企业以种草为主要途径,恢复矿渣生态植被

南非是矿产大国,如果管理不当,乱采滥挖会给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业公司十分注重生态环境、劳工健康、人身安全三方面工作,把恢复矿渣生态植被作为己任,实行一边开采一边进行植被恢复。根据矿渣上层回填土层的高度,种植不同的植物恢复矿渣植被。回填土层高度在60cm以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农作物,30~60cm种植一般农作物,低于30cm就种植牧草。矿产企业几乎用种植牧草来恢复矿渣植被。我们到安格卢(angio)煤矿公司实地学习,了解到该公司为提高矿渣草地植被恢复的科技含量,与比勒陀尼亚大学合作,解决矿渣草地植被恢复的技术问题。

2.3、发展人工种草,实行围栏轮牧休牧

4.赴南非信鸽考察工作总结 篇四

(动检处:崔向东)

2006年2月3日 至 2月10 日,我受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和北京局领导的派遣,对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在考察期间观摩了第十届南非太阳城百元美元信鸽比赛及首期获奖信鸽拍卖会;参观了信鸽隔离检疫比赛场;还按照考察计划拜会了负责信鸽检疫和管理的南非农业部、西北省、太阳城信鸽比赛场的主管兽医;参观了南非农业部所属的兽医诊断实验室、兽医研究所和比勒陀利亚大学兽医学院;顺便还看了南非鸽迷的鸽舍。现将具体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情况简介

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是由南非国家信鸽协会批准的,瑞士国际空间运动有限公司(Air Sport International limited)组织承办的国际信鸽比赛,到今年已连续成功举办了十届比赛。参赛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科威特、中国、香港等三十余个国家地区。比赛奖项分别设为五次热点赛、热点赛鸽王、国家冠军赛、二羽赛鸽挑战赛、国际挑战赛、淘汰赛,总奖金共超过100万美元。由于参赛国家多,奖金数额大,组织公平,比赛场地位于南非著名风景旅游度假村太阳城等诸多原因,每年吸引世界数千名鸽迷参赛、观看和购买获奖赛鸽,并成为南非太阳城旅游一大热点项目。在国际信鸽比赛中,该比赛是继世界信鸽锦标赛、世界信鸽排名大奖赛之后又一重大赛事,已成为世界信鸽商业比赛之冠,在中外鸽迷中影响力很大。

二、中国参加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情况

在中国信鸽协会的积极组织下,我国参加了从2002年到2006年的第六届至第十届的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中国在这五届信鸽比赛中,参赛信鸽数量由最初的几十羽增加到今年的四百多羽;比赛成绩逐年稳步提高,值得可喜的是今年2月4日我国获得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的淘汰赛决赛亚军,获得奖金125000美元;热点赛第二场比赛中获得冠军,奖励本田轿车一部;另外还在其他赛事中也取得不俗成绩,总体成绩正步入先进国家行列,受到世界信鸽组织和友人的肯定和赞扬。在第二天的获奖信鸽前100名的拍卖会上,中国信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忠进代表中国鸽友拍得前3名和其他47只优秀赛鸽,另外中国香港鸽友也拍得第5名和其它5只优秀赛鸽,总体计算中国共拍得前100名信鸽的一半以上,充分显示了中国鸽友对南非信鸽比赛的执著和经济实力。

三、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的组织和管理

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是国际信鸽比赛的商业大赛,是经南非国家信鸽协会批准,在瑞士注册的国际空间运动有限公司组织,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组委会具体承办的每年一届的国际比赛,首届比赛开始于1997年。国际空间运动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比赛费用(每只参赛信鸽收取1000美元参赛费)和放发奖金(每届奖金超过100万美元),组委会具体负责比赛鸽棚(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信鸽的饲养、驯放、保健;信鸽比赛的组织;优秀赛鸽的拍卖;信鸽运输和收发等。组委会在每个参赛国家和地区都安排代理人(中国信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忠进先生为我国的代理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国有关参赛信鸽的集鸽、检疫、运输和比赛管理等工作。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的距离为200公里到700公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沿途会遇到干热(28-35℃)、逆风、雷雨等,是中外鸽迷公认的难度较大的比赛。每年5月中旬到6月底三周时间从世界各地集鸽,7月底8月初还有一周时间可补交一次赛鸽。隔离检疫结束后开始驯放、热点赛和淘汰赛,次年2月初进行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淘汰赛的决赛。全部比赛结束后进行为期2个月的获奖赛鸽拍卖会。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组委会建有专门的网站发布有关消息,网上直播比赛,网上拍卖赛鸽,世界各地鸽迷能够很方便地浏览信息和参与。每年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淘汰赛的决赛租用太阳城大剧场,大屏幕现场直播,数千名鸽迷实时观看比赛进展和实况。比赛组委会还举办多场晚会,在大剧场布臵数十个展台销售信鸽饲料、用具、药品、书籍和纪念品等。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管理使用专门的计算机软件,随时可查阅比赛成绩和相关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这在同类国际信鸽比赛中专业水准最高。

四、太阳城信鸽比赛隔离检疫和兽医管理情况

每年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事先由南非农业部发放进口动物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允许参赛信鸽的国家及地区、动物检疫要求和检疫证书的内容和格式等。经过南非农业部的批准,太阳城信鸽比赛鸽鹏即为隔离检疫场,参赛信鸽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场(比赛鸽鹏)面积约550平方米,四栋每栋有15间鸽舍。隔离场出入口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通道。每栋鸽舍设有消毒池和消毒垫,另有一栋隔离治疗室又称信鸽诊所。隔离场外有饲养人员宿舍,配电室等。四周群山环抱、树木繁茂和野草丛生,自然环境极好,距离太阳城最近的饭店至少有5公里。在每年三周集鸽时间内,南非约翰内斯堡国际机场的政府兽医对来自三十余个国家的信鸽进行临床检查,核对检疫证书等,检疫合格后才允许装上经过消毒的密封车运至太阳城信鸽比赛隔离场。每个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批次的 2 信鸽分别占用每栋不同的鸽舍。隔离期间鸽舍的笼子罩着防蚊蝇的沙网,每间鸽舍放1只经试验室检验的4-6周龄健康雏鸡作为易感鸡(Sentinel chicken)与隔离检疫鸽一起在同样环境下饲养,隔离检疫30天后对易感鸡进行采血做实验室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禽流感H5、H7、H6型,肠炎沙门氏菌(Salmonella Enteritidis)和鸡白痢(Bacillary White Diarrhoea 简称BWD)。只有当检疫结果为阴性,信鸽才准许混群和放飞训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情况。在兽医卫生管理方面,每只参赛信鸽在进入隔离场前都要进行副粘膜病毒(新城疫)灭活疫苗的免疫,使用甲硝哒唑预防治疗滴虫病,使用伊维菌素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参赛信鸽进入隔离场2周后再次进行新城疫疫苗免疫接种,同时还进行鸽痘疫苗免疫接种。每周对隔离场进行气雾消毒一次,每天对饲料槽和饮水器消毒一次。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隔离场,从事的饲养管理人员、兽医24小时前不能到过养禽场和其它鸽鹏。太阳城信鸽比赛聘用的私人兽医每周巡诊两次,西北省政府兽医每周检查一次。发现信鸽死亡后聘用的私人兽医将尸体送到政府实验室,由兽医病理学家进行病理解剖和病源分离,检验结果同时报告私人兽医和政府主管兽医,私人兽医根据检验报告确定治疗方案。在信鸽的日常饲养驯放中,经常性对滴虫病进行药物预防治疗,使用强力霉素治疗信鸽鹦鹉热。近几年来,信鸽每届比赛在鸽棚死亡数量只有4-5只,死亡率仅为0.1%左右,这在同类比赛中卫生管理和疾病控制方面处于领先水平。

五、与南非农业部兽医官员会谈及考察实验室情况

按照考察计划,我分别与太阳城信鸽比赛聘用的私人兽医Dr.R.C.Conradie和西北省负责隔离检疫监管的政府兽医Dr.D.J.Van derMerwe 就信鸽比赛的检疫和管理进行了较细致的交流。为了对南非进出口信鸽检疫政策和法规更多的了解,专门到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访问了农业部,动物健康进出口政策处主任Dr.Marietta Bronkhorst接待了我,交流了南非农业部对太阳城信鸽比赛的检疫要求和监管措施,进出口信鸽的程序,提供了南非从国外进口的鸟类,水禽,鹑鸟类的检疫要求,介绍了在南非2004年7月鸵鸟中发生H5N2禽流感后所采取的措施,按照OIE的标准和规则,南非现在已完全扑灭了禽流感,2005年9月已向OIE发了最终报告。

同时也对我国最近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表示关注,最近南非农业部对2007年太阳城信鸽比赛发放的进口信鸽许可证,看到参赛信鸽可以进口的国家名单中没有中国,我提出了中国面积很大,有关部门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是否考虑允许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区可以让中国信鸽参加比赛,毕竟中国信鸽在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比赛中占有重要的地位,3 Dr.Marietta在去年曾访问过国家质检总局,也希望南非农业部尽快向我国有关部门发出禽流感问卷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努力促成太阳城信鸽比赛的正常进行。

在考察期间还对南非农业部所属的兽医实验室(Vetpath)、比勒陀利亚大学兽医学院进行了参观,参观了病理解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和病毒实验室。从所看到的实验设备和与技术人员交流方面看,南非与其它先进国家兽医实验室水平基本同步。了解到比勒陀利亚大学兽医学院是全非洲唯一的一所兽医学院,学制为七年,兽医病理学家还得再受3-5年的专业学习和训练,因此专业技能水平还是很高的。

六、考察的体会

此次赴南非考察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确实开阔了眼界,对信鸽国际比赛的规则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比赛专业水准和管理水平,比想象的要高。

(一)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在隔离检疫方面使用易感鸡是动物检疫的一种新思路,避免对参赛信鸽抽样采血引起翼腱膜的损伤,影响信鸽比赛成绩,从而影响比赛的公平性。

(二)整个比赛聘请专业的兽医对信鸽管理和预防治疗,有技术力量雄厚的兽医实验室做技术支持,又有国内有专业信鸽饲料厂、药厂做物质储备,因此信鸽病死率低,这对信鸽比赛取得良好成绩有很大帮助。

(三)南非太阳城百万美元信鸽比赛的自然生态环境很好,远离人群和养禽场,对信鸽的驯放、比赛和防疫创造了优良环境。

七、考察的建议

(一)近几年在南非太阳城信鸽比赛的获奖赛鸽拍卖中,中国鸽友拍得了很大的一部分,这些信鸽和赛后回国信鸽的数量逐年增加,现在我国还没有与南非就这方面签定专门的检疫协议,建议双方在合适的时间签署有关协议。

(二)建议今后国内举办国际信鸽比赛时,可以考虑引入易感鸡这一动物检疫概念,既严格检疫,又兼顾了信鸽比赛成绩的发挥。另外可以请有关专家论证,在竞赛动物、演艺动物和珍稀野生动物隔离检疫中,使用易感动物检疫的可行性,探索检疫监管的新模式。

5.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篇五

二、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及近年来的改革

(一)日本社会公益事业的体制框架及基本特点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

1.政府设立的公法人和民间发起成立的公益法人是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主体

要了解日本的社会事业体制,首先需要了解日本的法人体制。根据1900年颁布、目前仍在执行的日本《民法》规定,由不同主体发起成立、具有不同活动目标的社会组织分属不同的法人形态,并采取不同的组织与规制方式。法人首先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由政府发起成立、承担政府责任的机构为公法人。在公法人中,按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又可分为雇员为公务员的公共团体,雇员为非公务员的特殊法人、认可法人等基本类型。与公法人相对应,只要不是政府发起设立的法人都属于私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中营利法人是以企业为主的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法人进一步分为公益法人和非公益法人。非公益法人指那些为特定群体利益服务的机构,如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在日本被称为中间法人。公益法人则指那些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或组织。按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可分为根据民法条款成立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及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和NpO法人(按照目前欧美国家的一般定义,NpO法人就是非营利法人。但在日本,NpO法人仅指公益法人中从事若干特殊业务的法人)等。

在日本,明确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责任的法人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法人,包括雇员为公务员的公共团体以及雇员为非公务员的特殊法人、认可法人等;另一类则是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包括根据民法成立的和根据特别法成立的两大类别。

2.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由不同类型的法人机构承担,采取不同的组织与管理方式

虽然公法人和民间公益法人共同承担社会事业的发展责任,但从分工上看,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由不同的法人机构承担,并采取不同的组织与管理方式。

(1)教育、科技、卫生等涉及政府基本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由公务员型的公法人机构承担。长期以来,日本的中小学教育、相当一部分大学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应用科学研究、卫生防疫、公众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部分重要文化事业,几乎全部由政府设立的公法人机构来承担,而且大都属于公务员型机构,即雇员基本上都是政府公务员。此类机构的运作与组织特点与政府的行政机构类似: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省、厅)任命;业务活动执行政府计划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机构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收入,也必须上缴财政,实施严格的收支分离;雇员身份为政府公务员并执行公务员的工资与福利制度。较之一般政府行政机构,此类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务员型机构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而一般政府行政机构则是政策制订者。

(2)部分特定类型的社会公益事业由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机构承担。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也是由政府设立的公法人,是服务于政府特定社会公益目标的机构。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大都集中在经济与贸易服务领域,以及诸如铁路、邮电、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众基本生活服务领域。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之间的最主要区别是设立程序。特殊法人为经过议会立法程序成立的机构,认可法人则是直接由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在具体组织方式上,二者几乎没有区别。

作为政府设立的、服务于政府社会公益目标的机构,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的组织方式在很多方面都与上述公务员型机构类似甚至一致: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省、厅)任命;业务活动执行政府计划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机构原则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收入,也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在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中也有一些主要从事经营性活动,事实上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对此类法人,其生产计划、产品及服务价格、收支管理也要严格执行政府的计划。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在人员结构上与公务员型机构的主要区别是其雇员为非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制度仍参照公务员。

(3)非基础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民间公益法人承担,政府予以扶持。在日本,民间公益法人的活动领域也是比较广泛的,但一般属于政府承担的基础性社会事业以外的领域。主要包括宗教、慈善与福利事业、经贸服务与促进事业、某些文化事业、特殊需求的教育与医疗服务事业、私立大学以及部分边缘性科研事业等等。

日本的民间公益法人又分为多种类型。因服务领域及设立程序、方式上的差异,具体的组织方式也有或大或小的区别,但在大的方面基本一致。

一是要依法成立,并实施归口管理体制。民间公益法人要根据民法条款或特别法到法院登记以获得公益法人资格。在登记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活动目标以及组织、业务活动方式,并由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获得公益法人资格。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每一个登记成立的公益法人都必须由一个行政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即要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并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种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

二是实行理事会制度基础上的内部自治。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行政负责人的选任,行政负责人主持日常事务。理论上,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就不干预其活动。

三是一般都能够获得政府的经济支持。鉴于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目的设立的,所以政府对公益法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业务活动收入或接收社会捐赠等普遍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多数公益法人还都能够得到政府提供的经常性经济资助,或接受政府出资委托以完成特定公益任务。当然,能否获得经常性经济资助,能否得到委托项目以及能够得到的资助数量则不确定。

四是要接受多方位监管。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业务活动必须以其承诺的非营利公益事业为主。当然,也可以结合业务内容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经营性活动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且经营性活动收入只有用于公益事业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否则,需按照营利企业的标准纳税。除了要依法接受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政府部门(如税务机构)的监督外,民间公益法人还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如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而且要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理论上讲政府不干预公益法人的具体活动,但由于政府对很多民间机构提供直接经济支持,所以事实上存在着政府非公开的干预,有时甚至是强有力的干预。这种干预的程度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支持强度。如果政府不提供直接经济支持,则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

3.最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日本的社会事业体制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一是政府作用非常突出。在日本,诸如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领域,一直都是由政府直接组织,所需投入也几乎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即使在民间力量为主的非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也通过提供不同方式的经济支持以及各种规制手段,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总之,在日本体制中,政府扮演着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角色,民间力量是政府作用的补充。

二是有完整而稳定的法律体系。在日本,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机构组织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详细而明确。除《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外,对每一个特殊法人都有专门规范其组织和行为方式的个别法;对民间社会公益法人则按照所服务的行业有规范其行为的特别法;对有关机构的行为,特别是民间公益法人接受捐赠、从事经营性活动等则有详细的税法条款等等。总体来看,日本在发展社会事业方面,非常重视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平台建设,而且这一制度平台有非常高的稳定性。例如目前仍在执行的、涉及各种法人形态划分的《民法》就是100多年前通过的。

(二)近年来的改革

通过上述基本组织方式可以看出,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与其政府行政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实施机构或者是公务员机构,或者是准公务员机构。这种体制保证了政府意志的贯彻,但也存在组织成本过高、机构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基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的追求,日本从1996年起开始了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改革那些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务员机构及特殊法人(包括认可法人)的组织运行方式。

1.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做法

(1)调整政府与民间力量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分工。长期以来,日本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责任虽然由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分担,但政府一直承担主要责任并在多数领域进行直接组织。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一个原则是:能够委托给民间主体的事务,尽可能由民间主体承担;在必须行使政府权力并由政府承担的事务,则应该以国家为主体承担。简单来讲,首先是要把一些公益性特点不突出或不宜继续由国家作为主体的公法人(机构)实施民营化,或者将有关社会事务以委托方式交给民间主体(包括民间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主体)承担,减少政府的直接管理和组织责任,更多地发挥民间的力量和市场的作用。按照这一原则,日本已经开始对某些经营性特殊法人(如日本电信等)实施私有化改造。

(2)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可以说是日本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基本目标是要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以及经贸服务等领域的公务员机构和特殊法人、认可法人等准公务员机构,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赋予机构更大的独立性,调整政府的管理方式,实现行政决策与各种社会事务组织实施过程的分离,全面提高效率。

独立行政法人是区别于传统公务员机构和特殊法人机构的一种新的法人形态。按照日本已经通过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原来附属于政府部门的国立机构(包括公务员机构和特殊法人等)改为独立行政法人后的基本组织与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第一,在法律地位上,独立行政法人仍为公法人。换句话说,仍为国立机构。设立任何一个独立行政法人都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法律,即专门规范其行为的个别法。每个独立行政法人都要有一个主管省厅,负责对其业务活动目标、活动方式及绩效进行审核、管理和评价;独立行政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仍需由主管省厅任命。鉴于独立行政法人仍然承担着政府社会事务的责任,其活动经费仍全部或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拨款。

第二,给予独立行政法人更大的业务活动自主权。在以前的公务员机构和特殊法人体制下,各个机构的内部组织方式及业务活动都要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严格的计划管理。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后,政府主管部门将大大减少对具体业务活动的直接管理。新的做法是,先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省厅主务大臣提出涉及该独立行政法人的基本业务活动内容、实施过程、实施方式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内容的中期发展目标。根据这一目标,由独立行政法人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在与主管省厅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确定。计划确定后,由独立行政法人自主实施,主管省厅原则上不再进行干预。

独立行政法人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也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除主要负责人仍由主管省厅任命外,独立行政法人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层领导任免均由法人机构自主决定。除少数机构保留公务员待遇外,一般独立行政法人的雇员都要采取聘用方式。在主管省厅大致确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各个独立行政法人有权决定内部人员的工资分配。在接受政府拨款的同时,各个法人机构可以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创收活动,并可以围绕所从事的事业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财务收支不再严格地按照财政年度进行管理,可以在一个中期计划期间调剂使用。

第三,对独立行政法人实行事后绩效评估。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必须确保独立行政法人的行为不偏离政府目标。为此,日本政府全面强化了对独立行政法人的绩效评估。其基本做法是,在各个独立行政法人成立的同时,主管省厅就要成立相应的评价委员会,各评价委员会的负责人均由主管省厅的主务大臣任命,成员原则上来自特定独立行政法人以外的专业人士。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该独立行政法人的各种业务活动状况进行定期审核并做出绩效评价。除各省厅评价外,总务省还设有专门的评价委员会,负责对各省厅委员会的具体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判。有关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成为下一步对特定机构进行扶持或调整的依据。

(3)机构组织方式改革和机构调整与重组紧密结合。2.基本进展情况

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改革,特别是对有关国立机构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仍在推进过程中。截至目前为止,通过“统、废、合”调整,共建立独立行政法人机构58个。从领域看,主要是各省厅所属的公益性科研机构。从其前身的法人地位看,基本都是公务员型机构。根据改革计划,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中央政府所属的特殊法人和认可法人。其中既包括独立行政法人化的改革,也将对一些公法人机构实施民营化改造。作为改革的法律基础,“特殊法人等改革基本法”已于2001年6月获得议会通过。这一改革拟在4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相比之下,中小学、国立大学、公立医院等机构组织方式改革尚未开始,但总务省也已经成立了与此有关的研究机构,正在探索这些方面的改革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日本的行政改革并非由各省厅分别实施,而是由总务省(原内阁总务厅)统一组织,并专门成立了隶属于总务省的行政改革推进事务局。

3.日本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基本特点

由于日本社会公益事业的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其进行全面总结或评价为时过早。但从其所确定的改革原则、目标以及改革做法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虽然要调整政府与民间力量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分工关系,但长期以来由政府承担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基本责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

第二,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核心措施是扩大相关机构的自主权,以进一步调动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服务效率,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放松控制,也没有放松支持。

第三,所有的改革都是以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制度建设为基础,并且注重综合协调。

三、波兰、日本经验对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启示

波兰和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都是基于其特定国情而建立、而改革的。二者之间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本身也都不是尽善尽美。在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问题上,不可能照搬其中任何一种模式。但两个国家在各自社会公益事业体制建设及改革中所体现出来的、具有市场经济体制共性的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社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其职能特点,实施分类组织和分类改革

对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要按照其职能差异实施不同的组织方式是波兰、日本的共同做法,也是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存在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分工问题。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公益性特点、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自身的运行逻辑各不相同,不应该也不可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组织。这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首先要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

在分类改革问题上,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解决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合理分工。没有或基本没有社会公益性、可以由营利性市场主体承担的活动一定要交给市场,因为竞争更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这一原则对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极为重要。我国事业单位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大量机构所从事的“事业”根本不具备或基本上不具备社会公益性,有关业务完全可以交给营利性的市场主体承担。换句话说,很多“事业单位”站错了队。其结果不仅导致政府负担过重,无力发展那些真正具有公益性的社会事业,也带来了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把那些不具备公益性的“事业”机构尽快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去,交给市场。

(三)基础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仍需政府主办,但组织方式应调整和完善

无论是波兰还是日本,基础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仍然采取政府主办的方式,政府确保对其投入并对有关机构的活动实施严格管理和监督。当然,受财政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政府主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范围有所差异。我们认为,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主办也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因为基础性社会事业或本身具有明显外部性,或虽没有明显外部性,但其发展直接涉及国家发展和公众基本利益,且营利性的市场主体乃至一般民间非营利性机构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必须政府来主办。这是在任何经济体制下政府都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

此类机构虽应明确由政府主办,但具体组织方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果按照计划经济的体制模式,仍全部由政府直接组织,则难以避免管得过死、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在确保政府投入和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结合机构特点,给予一定的自主权以提高效率是必要的。但自主权的扩大必须有限度,而且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确保政府公益性目标的顺利实现。我国近些年的改革中,这方面已经有了很深的教训。

(四)积极培育民间非营利机构,作为政府社会职能的补充

从波兰、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看,鼓励和发展民间非营利机构,作为政府职能的补充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及一些政府机构也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将现有的一部分事业单位改革为非营利机构,也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但需要指出两点。一是受自身运行特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日本这样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营利机构的作用也只能是作为政府职能的补充,所以不能对非营利机构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的作用估计过高。二是在非营利机构的发展问题上,必须形成有效的支持与约束机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府经济援助等支持手段,非营利机构也很难发展。反过来,也需要对其业务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以及财务管理、内部分配等形成严格、有效的制度约束,否则,很容易走入歧途。

(五)加强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以及改革后新体制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体系。不同类别的社会公益事业机构,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机构自身的运行,都需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波兰、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法律与制度方面的建设相当滞后。比如,虽然目前在科技、卫生等领域已经明确要将一部分事业单位改为非营利机构,但至今非营利机构在中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非营利机构的注册登记、内部治理结构、活动范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资产与财务的管理模式、政府的支持与规制方式等各方面的法规几乎全是空白。因此,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这方面的工作有所前进,才能使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才能保障改革后社会公益机构,包括非营利机构健康发展。

除基本的法律法规建设外,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问题上,还需要解决配套政策改革问题,如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产权问题等,必须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加以调整,否则,改革无法顺利推进。在这方面,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很值得总结。

(六)加强统一组织与协调

我国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都是以部门为主实施的。这种做法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进展不统一,措施不配套,方式、内容不尽相同,彼此之间的做法存在矛盾之处等等。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从波兰和日本的经验看,改革应当由统一的权威机构而非各个部门组织实施。

在未来改革过程中,有两个更为具体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一是要建立以专家为基础的组织机构,合理确定分类改革的标准,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对现有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以及其公益性强弱进行甄别和排序,这是分类改革的基础。二是应将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与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在全面提高具体机构运行效率的同时,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6.南非自然保护事业考察报告 篇六

重庆市地处我国西南地区东北部、长江上游,1997年3月设中央直辖市,现辖14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17个县、4个自治县,面积8.23万平方公里,人口3107万。现有事业单位2.5万多个,实有人员达49.5万多人,覆盖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等各行各业,其人员总量大概相当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总量的5倍。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约33.4万人,占67.5%,且大多数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步比较早,配套措施相对完善,改革进度较快,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

1999年天津会议之后,重庆市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2000年重庆市召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计划用5年时间,在2004年底前全部搞完。截止今年8月底,市属64个部门展开62个,40个县(市)区展开27个,近20万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占42.9%。其中有13个部门、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聘工作全面完成。在改革中,分流人员达16322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通过改革,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极大地调动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市政府每年给“事改”办拨付业务经费10万元,专项用于“事改”工作。同时,重庆市还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改革深化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每月通报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系统改革进度进行统计和通报。通报直接对县、市、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给予记功;对领导不重视,推进步伐迟缓的做不合格处理,单位不得评优,领导个人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对于重庆市委办公厅这样的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上报改革方案,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敢于直接报到市委书记那里,上压态势明显,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重庆市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比较重视改革氛围的营造。具体表现为:一是改革之前,就组织精干人员深入各县、市、区及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全市事业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做到了底数清、改革思路清,为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层层召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明了于最基层,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扩大了基层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了基层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庆市非常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造势效应。改革之初,重庆市各大媒体集中2个月时间,对“事改”工作进行了专题宣传和报道,大造改革声势。改革中,每出台一项政策、举行一次工作会议都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报道,而且还根据“事改”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媒体通气会。尤其是今年,重庆市将所有出台的政策及“事改问答”56题全部上网,扩大了宣传,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营造了积极的改革氛围。

(三)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利益格局调整幅度大,社会反响大,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各类矛盾,陷“事改”于被动。重庆市认为“事改”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宏观上要积极造势,取得方方面面的支持,形成改革共识,微观上要抓好试点,慎重推进。在试点上,重庆市主要抓好了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县、市、区层面,二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层面。具体操作中,重庆市先从经济条件好,推进难度相对较小的县、市、区和行业开始试点,一点一滴潜心总结,形成成功经验后,抓住时机,乘势而为,顺势而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而且在改革中,重庆市非常重视激励机制的作用,对工作积极,推进迅速、稳妥,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和单位,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行政从上面推,媒体从侧面促,县(市)区及各部门改革热情竞相迸发。

(四)突出重点,全力推进。一是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主要抓好了竞争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两个关口。针对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参照党政干部管理的单一模式,以及职务、身份终身制和人员能进难出等问题,重点实施了“双聘制”,即对单位领导或中层干部职位实行“公开竞职”的聘任合同制,对一般岗位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的聘用合同制,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员工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双方协商,按需聘用”的合同关系。二是分类管理。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管理制,共分为五级,即: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对工人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三是分配制度改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实行不同的分配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其中职务工资为固定部分,津贴或岗位津贴为活的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活的部分)两部分。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固定的部分),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分为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津贴(活的部分)。无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工资活的部分均按照工作条件、工作量、岗位性质、奉献大小确定,并建立了正常的增资机制。其三对不同的效绩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将国家财政支持变为对项目的支持,对优秀人才给予重奖。主要有提高人才岗位津贴,对两院院士等不同的人才由市财政每月给予8000元、30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妥善安置配偶子女;享受医疗待遇;建立高级人才疗养制度;提高退休待遇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离退休人员。同时,对一些重要岗位,重庆市鼓励试行年薪制。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目前,重庆市已有6000多个单位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是抓住难点突破。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是疏通“出口”的关键因素。重庆市在养老保险方面主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事、保障、财政、编制四部门发文对改制为企业和分流出去的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即离开事业单位的全部入保,留下的暂不入保。五是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六条途径予以妥善安置。(1)正常退休。凡改革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其余的一律退休;(2)提前退休。改革时,财政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可按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但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高温、高空等特种行业人员,可再提前5年。提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3)提前离岗。改革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原则上都应提前离岗,但市管理干部和副高级以其以上职称者除外。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前离岗年龄可再放宽2年。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同在职人员相同,经费按原来渠道解决。(4)辞职辞退。经单位批准辞职的,可由单位视财力状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费。被辞退人员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由辞退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辞退费。(5)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凡自谋职业的人员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税务、工商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予以支持。(6)下岗待聘。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第一年为待聘期,第二年为托管期,待聘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托管期内享受原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辞职或予以辞退。同时,重庆市对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和被撤消的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也分别做了规定。六是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开展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在人事争议仲裁没有和司法接轨的情况下,为保证仲裁顺利执行,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仲裁保障条例,将仲裁执行与否直接于被执行单位的领导人的考核、晋职、增资等待遇挂钩,保障了仲裁结果的顺利执行。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有委员21名,市政府主管人事工作副市长任主任,设副主任5个,人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组织、纪检、监察、司法、劳动、财政等部门领导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仲裁办,与人事局仲裁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任由仲裁处处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仲裁处两位正处级调研员担任。仲裁委员会共聘请专、兼职仲裁员22名,其中专职仲裁员3名,兼职仲裁员19名,分别由人事局各业务处室处长(主任)和市级部分综合部门、市级司法机关人事(干部)处处长担任。目前,全市40多个县(市)区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截止今年8月份,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48件,调解和仲裁结案29件。

二、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体会

(一)注重在“领导”层面作文章,发挥“重磅炮弹”的轰击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老大难问题及一些重要政策的出台,“事改”办都是通过市委、市政府这个层面解决的,威力大,效果明显

(二)“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注重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2000年至今,重庆市已出台47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整个改革过程政策规定明确,实施起来有法可依,相对减轻了实施层面的工作难度。

(三)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造势作用。重庆市委宣传部、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宣传报导工作的通知》,做出了一些严格的、必要的政策性规定,并且通过动员会、学习会、现场会、新闻发布会、宣传月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将改革精神传达到家家户户,将改革完完全全地置于全社会的关注之下,激发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大督导和通报力度。“事改”办经常深入到各个县区、行业系统、事业单位进行督查指导,增强了改革的针对性。建立了“事改”进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行业系统定期按规定上报“事改”进度,“事改”办汇总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积极的予以表彰,对不积极的进行批评。

(五)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改革保驾护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点多面广,涉及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出现各类人事争议在所难免。重庆市仲裁办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对人事争议进行妥善处理,一方面维护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极大了保障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对重庆市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几点忧虑。(1)提前退休政策、离岗退养政策加大了财政负担。重庆市虽然在经济总量等方面位于全国前列,但穷困人口多的现实问题也不可忽视。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等于是政府在10年内用钱养了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的人员,一部分是空编空岗后新进的人员。(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到底改成什么性质的企业。改制为企业不能单纯的视为政府断奶,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实现的有效形式,要允许社会资本参与事业单位的改制,形成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并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降低改革成本,尽快将潜力转化为优势,转化为生产力,不能再走国有企业改革的老路——死了再改或者半死不活了再改。(3)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完善,改革的后劲不足。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只能算是不痛不痒的小改小革,一旦出现反复和反弹,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更大。

三、对银川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千方百计调动领导层的积极性。“事改”工作要多请示,多汇报,多吹风,要多请领导同志参加“事改”工作会,要将“事改”风不时地吹进主要领导同志的耳朵,切实引起领导层的关注。

(二)加强宣传。集中起来,用一到两个月时间,在市属广播、电视台、报刊进行“事改”专题宣传,造声势,鼓士气。要树立一些改革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可比性。同时,市“事改”办要通过编写“事改问答”等形式扩大技术层面上的宣传,切实指导各实施单位的改革。

(三)要充分发挥“事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督导作用,切实调动各参与部门的积极性。当务之急,要印发一个要求各部门积极做好“事改”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工作纪律、目标考核各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各行业系统进行督导,凡工作不积极,不按要求制定政策、编报方案和推进改革的,年终取消县(市)区和行业系统及其主要责任人的评优资格。要建立定期汇报和通报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促的改革机制。

(四)尽快落实各级“事改”办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使之尽快开展工作。尤其是“事改”办所抽调的人员一定要精干、务实、好学、善思、能写、不怕吃苦,要抽“贤人”而不能抽“闲人”,扎扎实实搞好政策研究制定、信息宣传、日常协调督查等基础性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五)市“事改”办及相关部门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事改”各项配套政策,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尤其是尽快制定出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关键性制度。收入分配政策要注意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充分结合起来,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创收能力高低进行分配形式的选择。具体到岗位和人上,要充分考虑岗位的重要性和贡献的大小,要将激励创业部分(活的部分)的作用最大可能地体现和发挥出来。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要注意不同行业不同政策,不同人员不同政策、不同年龄段不同政策。原则是所有新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或从参保单位(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全部要入保,所有从事业单位出去的除公考录入公务员队伍或上学深造的外一律要入保,留在事业单位的也要按照一个相对时间段(工作年限5年以下或10年以下)灵活入保。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台符合银川市情的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或办法,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类人事争议案件依法仲裁,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总之,制定的各项改革政策要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科学性,既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短视和滞后。一些关键性政策一定要经过市委、政府两会研究通过,能联合组织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一定要联合印发,提高文件和政策的效力。

(六)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量力而行“。无论是政策的出台,还是具体操作,都要符合政府和单位的财力情况,改革是为政府和单位轻装,不是自我加重负担,尤其是改革的代价不能全部由政府承担。

上一篇:端午的快乐中学生主题作文下一篇: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