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许可鉴定评审

2024-08-10

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共8篇)

1.维修许可鉴定评审 篇一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现场鉴定评审要则

一、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2、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原件——需要提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4、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原件——需要提交;

5、申请单位所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地址)、工具配件库房和因申请改造许可所需的场地或厂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租赁协议原件——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请改造C级的还要另有80平方米的改造场地或房屋);

6、单位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需要提交固定电话交费单;

7、申请单位基本概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成立或接管日期、人员构成、体系运行、施工业绩、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简单即可。

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等同于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均为原件)

必须聘用六名毕业证书上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至少为中专以上;六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三人为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改造则需四名工程师,其中两人须为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余两人可以非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其余人员可以是中专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毕业生;任命其中一名高级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任命其中一名工程师或非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也可以由上述高级工程师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

2、需要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至少须有30人持有电梯安装维修作业项目)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为原件);

3、不少于三名质量检验人员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三名质量检验人员可以在上述技术人员或持证工人中任命,并最好结合工作需要及其能力。

4、关于聘用合同的说明:以上所有人员的聘用合同是指以上相应人员与申请许可单位法定代表

共6页第1页 人或负责人签定且经当地区(县)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该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经其签章,否则无须)全职聘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现在可以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三、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1、施工设备工具台帐;

2、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台帐;

3、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

4、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钳形电流表、万用表、兆欧表、百分表、转速表、声级计、水平尺、测力计、游标卡尺、钢直尺、钢卷尺、角尺、塞尺;

5、施工设备工具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6、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7、主要施工设备、工具的状态标识(小标签上有“完好、可以使用、待修理、待报废”字样表示当前状态)与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标识(小标签上有“检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检定结果:合格”即可)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已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且已将质量目标分解至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质量目标的考核办法。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又可以分为质量保证手册、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和记录。

3、质量保证手册(正式颁布实施)——需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4、相关程序文件应当对以下各体系要素分别编制:

(1)管理职责(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3)文件和记录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4)合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5)设计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未申请改造则无须此要素);(6)材料、零部件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7)作业(工艺)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8)检验与试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共6页第2页(9)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0)不合格品(项)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1)质量改进与服务(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2)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3)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注:

1、对作业(工艺)控制程序文件应当区分安装或改造或维修这些作业过程可以分别对其编制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将它们合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程序文件,但内容应当包括所申请的安装或改造或维修的控制内容。

2、编制以上相关程序文件的依据和要求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的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并且,应当结合所申请许可项目的特性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5、程序文件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作业指导书(包括为保证有关程序得以有效实施控制的管理性作业指导书,如必需的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各申请许可种特种设备各作业得以规定实施所编制的技术性作业指导书,或者称之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工艺,其须包括有规定的如开箱记录、施工记录、自检报告、交付使用单等)。作业指导书须经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或非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人员)、批准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6、记录(为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所引用的各种可溯源的见证);记录的样本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1、质量目标考核——质量目标考核过程及其结果的见证材料。

2、文件和记录控制——与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借阅、回收、更新、作废有关已发生的客观证据;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与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其他质量记录。为此,文件控制需要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与质量工作相关的文件的发放登记(需要发放至公司相关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需要提交宣贯学习上述文件的宣贯学习记录。记录控制需要提交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

3、合同控制——已发生的标书签署、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其评审记录;已发生的施工合同的修改、批准、签署)。

4、材料、零部件控制(供方评价记录、合格供方名录、采购计划或合同、采购材料的入库检查验收记录、材料领用单)。

共6页第3页

5、作业(工艺)控制——(可以但不限于做以下划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准备——安装、维修作业指导书的发放及其记录、现场使用、实物保存;已发生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方案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队长或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审核(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批准(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发放、执行;施工人员的组织、分工;设备、工具、器具、物资的配备;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等;

(2)安全管理——施工方案中对施工安全员的确定、安全要求的规定、安全要求交底、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守则及电工、焊工、起重工、高空作业、架子工、安装、维修等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度;施工场地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应记录;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及相关记录;进场安全交底制度及相应记录;安全考核奖惩制度;施工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制度

(3)施工作业过程——已发生工程的设备开箱清点记录、施工记录、自检记录或报告;对施工合同中的土建、起重、脚手架架设等规定可以专项业务委托其承担并已发生委托的分承包方的评价记录;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分承包工程委托协议或合同;分承包工程检测检验报告;分承包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或报告)。

6、检验与试验控制——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及其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7、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现场核查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

8、不合格品(项)控制——已发生的不合格施工项目的识别、标识、记录、评价、返工记录、返工复检试验记录或报告、监督检验报告。

9、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内部审核见证材料、管理评审见证材料、质量会议记录、出现的质量问题记录及其所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服务用户书面意见反馈、走访用户听取服务反映。

10、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含其他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需各包括目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培训学习记录等)。

1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许可证保管、使用记录;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的记录及其见证材料;单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向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见证材料;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以上执行情况。

12、施工业绩——提交持证至本次换证期间每一共计安装电梯台数、维修电梯台数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台次。

共6页第4页

六、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4、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则和监督检验规则。

5、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主要技术标准(电梯标准法规汇编第二版上下册)

七、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抽查

通过抽查所申请许可且经同意试安装或试改造或试维修且已竣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部分安全性能,考察其施工能力(其并不代表对被抽查设备的监督检验)。需要提交垂直电梯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安装合同(维修合同)、施工方案(安装或维修)、经受理同意的施工告知书、施工记录及自检报告、当地特检机构验收检验报告,与用户办理的电梯交付使用单。

试改造电梯(及今后所有改造电梯)在改造竣工后必须在轿厢内适当位置粘贴硬质板材制作的电梯改造铭牌(详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和《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

九、相应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

2、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一般应包括有合同、合同评审记录(小项目安装、维修工程合同可不要求);施工方案、改造设计技术文件(当申请改造时)、重大维修技术方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特种设备合格证、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电器接线图、液压原理图、液压元件连接图、施工相关图样、安装及使用说明书、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等产品出厂随机技术文件;改造(当申请改造时)或维修所用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安装及使用说明书;施工记录、自检报告、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竣工交付使用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用户书面意见反馈等。

十、考评相关人员

1、对评审时应到场的法定代表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施工班长(安装队长)、质量检验人员应分别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内容分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是否了解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质量保证工程师——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共6页第5页 能否对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

(3)技术负责人——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技术审核工作;

(4)施工班长(安装队长)——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应的施工作业;

(5)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测检验试验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工作。

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2012年8月31日

共6页第6页

2.维修许可鉴定评审 篇二

评审会上, 项目组成员北京海顿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田继超介绍了“现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 其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定位, 即为帮助企业解决作业现场违规操作、现场工作无法跟踪和管理、后期信息维护与统计不便等问题。该系统依靠PC端系统、引入RFID技术、通过手持PDA移动应用将安全管理延伸到作业现场。第二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V1.0版本介绍, 通过对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类, 并依据分类提出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三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设计规划, 未来将会把文化建设融入于系统中。

目前, “作业现场许可管理系统”主要在中石油炼化板块推广, 已经在长庆石化、哈尔滨石化、呼和浩特石化全面应用并验收。此外, 该系统已经开始在中海化学海南福岛基地进行建设, 预计今年5月份建成。此次评审会上, 作为实际应用代表, 中国石油长庆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罗茂强介绍了该系统在企业的应用情况, 其主要利用现代化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上述的作业现场许可系统基础上, 同时融入了隐患治理、承包商管理、安全绩效管理等, 对作业过程施行全程管控。

随后, 在场的政府、企业代表、科研机构负责人先后提出了意见。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认证中心主任丁晓刚, 针对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终端开启权限归属、3G数据通讯信号在现场是否畅通等进行了提问;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HSE认证中心副科长茹阿鹏关注是否可以对接企业现有系统问题;中国中化集团公司HSE部副总经理吴树坤在肯定系统对于作业许可管理带来的帮助前提下, 针对现有系统若不能满足一些企业的需求, 是否需要再投入二次开发, 后台数据库更新是否也需要不断地投入等做了提问。田继超和罗茂强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回答, 如计算机终端在长庆石化由现场技术员开启、3G信号现场应用确实存在延时, 后续技术人员会分期分批解决, 一些细节问题将在后续的研讨、开发中完善。

3.维修许可鉴定评审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第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3);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程序 篇四

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验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且,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5.鉴定评审程序 篇五

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设计、安装、维修、改造)资质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1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设计、安装、维修、改造)资质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约请受理

1.1约请进行评审的受理工作由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

1.2约请评审受理时,申请单位应向评审办提交以下资料:

1.2.1申请单位的约请函原件。

1.2.2由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1.2.3质量手册。

1.3评审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种类应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后,填写签收单(见附件1)。

1.4签订评审合同并交纳评审费用。

1.5评审办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及与申请所取资质相适应的《评审细则》。

1.6申请单位应根据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的要求,自查合格后,写出自我评定报告,交评审办。

2评审前的准备

2.1评审办应及时将评审约请受理情况向分管副所长汇报并根据所承担的评审项目的特点推荐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和评审人员名单。共6页第1页

2.2分管副所长根据所承担的评审项目的特点确定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和评审人员名单。

2.3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负责制订《评审工作计划》(见附件2)和《现场评审日程安排》(附件3)并分管副所长审核批准后交评审办。

2.4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成员一般为3~5人(必要时包括特邀专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3日。

2.5评审办将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4)提前一周时间发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已确定的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有异议,应及时通知评审办,以便进行调整。

2.6评审办将现场评审时间报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并约请进行现场监督。

3质量手册预审

3.1评审办一般应于收到质量手册的当天将质量手册交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长安排评审。

3.2评审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3质量手册评审完毕后,评审人员应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发《质量手册评审意见》(附件5)。

3.3.1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评审人员应将评审意见送评审办,质量手册交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长以备评审时用。

3.3.2经评审不符合要求时,评审人员应将质量手册和评审意见送评审办,由评审办将评审意见交申请单位,并将质量手册退给申请单位修改(必要时,可由评审人员直接向申请单位说明评审情况)。申请单位

修改完成后,重新按以上程序流转。

3.3.3以上各环节均应有签收手续(见附件6)。

4现场评审(压力管道安装、元件制造为初审):由评审办邀请相关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4.1主要工作

4.1.1基本条件评审:法人资格、人员条件、资料管理、设备条件、检验试验仪器条件、制造场地等。

4.1.2质量体系文件评审。

4.1.3质量体系实施情况评审。

4.1.4产品质量情况评审。

4.2工作程序

4.2.1预备会: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确定评审日程安排。

4.2.2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主持,时间大约一小时,主要议程如下:

4.2.2.1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与申请单位双方互相介绍与会人员。

4.2.2.2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介绍评审意义、目的、所依据的法规和标准、评审范围、评审方法及程序、保密承诺、人员分组情况、日程安排和廉政要求等。

4.2.2.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自查情况。

4.2.2.4申请单位介绍陪审人员及工作地点。

4.2.3工厂巡视

4.2.3.1首次会议后在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带领下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巡视,以便对企业概况、生产条件、设备情况、产品结构、制造过程、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等有初步的了解。

4.2.3.2主要巡视部门为:供应部门(材料库、设备库、备件库等)、检验部门、生产部门、生产车间、技术部门、资料档案部门、产品试验场所、计量器具管理部门等。

4.2.4评审

4.2.4.1评审工作一般分成2~3组,即基本条件、产品或工程质量和质量体系组。

4.2.4.2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申请许可项目《评审细则》进行。

4.2.4.3评审方式:看、听、问、记。

4.2.4.4对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理化试验人员和焊工可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特殊情况,不进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4.2.4.5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陪同人员交换意见。

4.2.5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合议:分组评审工作结束后,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应集中合议评审情况及存在问题,确定评审的基本意见。

4.2.6意见交流和末次会议

4.2.6.1评审工作结束后,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应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评审的意见向申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通报,并进行交流。

4.2.6.2末次会议由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主持,由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全体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一般安排如下内容:

4.2.6.2.1各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全面介绍评审情况与结果及存在问题(需整改的不符合项报告)。

4.2.6.3.2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通报评审意见。

4.2.6.3.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就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在评审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表示态度及下一步打算。

4.2.6.3.4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和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整改意见。

4.2.7整改

4.2.7.1申请单位应根据需整改的不符合项报告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送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

4.2.7.2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应及时安排确认,逐项核对整改结果及见证资料,必要时应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

5压力管道安装及元件制造联审

5.1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审查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组成。

5.2联审重点是审查初审时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6评审报告

6.1评审报告编号为:PSH--

年份报告序号

6.2现场或整改工作结束后,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

评审资料,出具评审报告。

6.3 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责任工程师审核并报送分管副所长,责任工程师及分管副所长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

6.4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评审报告书审核意见通知单》(见附件7),退专业鉴定评审工作组组长整改,整改后按以上程序流转。

6.5评审报告批准后,由评审办复印、装订,加盖评审专用章。7报送评审报告

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篇六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三类汽车维修〔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除外〕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说明)

企 业 名 称经 营 地 址申请经营类别申请经营范围负责人联 系 电 话单位手机填 报 日 期

说明

一、业户名称:要求填写业户全称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业户全称。

二、业户地址:按详细通讯地址填写。

三、原维修专项:申请变更(增加)维修专项的填写。

四、经济类型: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资、澳资、台资、其他,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五、从业人员岗位:按从业人员主要承担的工作岗位填写。

六、从业人员一览表和设备、机工具一览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七、提交本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合同)复印件;

3、厂区平面布置图;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技工技能等级证、技工上岗证复印件;

6、基本制度(检验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零配件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服务承诺与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7、维修专项对应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8、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维修价目表;

10、外协设备合同复印件;

11、环境保护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

(上述复印件资料与原件同附,原件核对后退还)

九、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人自存一份,报交通主管部门一份。

十、申请人填写本表时,须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业户名称 经济类型 工商执照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厂房面积

申请维修专项

是否连锁 经营

法人代表管理负责人

序号 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原维修专项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停车场面积

□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车辆玻璃安装

连锁总部名称

连锁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手机 :联系电话

单位:手机 :设备、机工具一览表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出厂时间 数量 备注

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岗位 所学 技能等级证件

学历

年月(工种)专业(职称)名称

证件

编号

发证 部门

备注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核批准。

负责人签名:核定维修专项: 区审交批通意

局见

填报单位(章)

年月日

公章

7.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七

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持《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司法鉴定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8.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 篇八

D1.1 质量方针和目标

查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采用与有关责任人员交流、座谈等方式,审查申请单位制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形成正式文件,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

(2)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要求;

(3)贯彻落实到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

(4)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5)对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和定期考核。D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建立具有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权限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并且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D1.3 责任人员职责、权限

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任命文件,召开责任人员座谈会或者与责任人员进行交流,审查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规定了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

(2)在管理层中任命了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明确其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职责和权限;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明确规定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检验与试验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以及系统、人员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4)任命了各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人员(对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其行政机构中设立若干项目部时,根据实际情况任命了各个项目部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胜任并履行其职责、权限。D1.4 管理评审

查阅管理评审记录及报告,审查申请单位的管理评审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

D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D2.1质量保证手册

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资料。审查质量保证手册设臵的质量控制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吏查阅

D2.2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申请单位提交的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审查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是否贯彻了质量方针,是否与质量保证手册设臵的质量控制基本要素及其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相适应,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要求,具有可操作性。D2.3作业(工艺)文件

查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艺)文件、技术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抽查所使用的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业(工艺)文件和和记录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 需要;

(2)记录的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能够规范。

D2.4 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有关的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审查质量计划编制和实施是否符合如下要求:

(1)质量计划设臵的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

(2)按照质量计划的要求,实施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控制;

(3)质量计划中各个控制环节、控制点均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D3 文件和记录控制

D3.1 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是否明确规定了文件和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 容及其编制、会签、审批、标识、发放、修改、回收、保管、保存期限、销毁(对于外来文件还应当包括收集、购买、接收)的要求,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规定。

D3.2 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结合抽查产品(设备)的质量档案,查阅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设计文件、作业(工艺)文件、记录、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包括分供方提供的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等,审查这些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及其编制、审批、会签、标识、发放、修改、回收、保管、保存期限、销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现场使用的文件和记录是否是有效版本,外来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规定。D3.3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完整与有效性

查阅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及标准明细表,审查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是有效版本。D4合同控制

D4.1 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是否规定了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签定、修改、会签程序和要求。

D4.2合同评审

抽查近期合同评审记录,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所签订的合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的规定;(2)合同的签订、修改、签定程序审批;

(3)按照规定对合同进行了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合同评审记录妥善保存。

D5设计控制

D5.1 设计控制程序(管理制度)

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设计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 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设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D5.2 设计过程控制 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审查设计过程控制是否符合以下 要求:

(1)设计输入、输出、验证、修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等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2)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3)设计文件的修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D5.3 外来设计文件的控制

设计文件由外单位提供时,抽查设计文件,审查外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对外来设计文件的控制要求,设计责任人员履行了确 认手续。

D6 材料、零部件控制 .

D6.1 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材料、零部件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所使用材料(零部件)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D6.2采购控制

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采购合同、合格分供方名录 及评价报告,抽查材料库、零部件库、焊材库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审查采购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原材料、焊材、零部件的分供方在合格分供方名录内;

(2)分供方的选择、评价、重新评价按照相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分供方的产品(设备)有行政许可要求时,对分供方的行政许可情况(许可 项目、范围、许可证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评价;

(3)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按照相关程序实施,经责任人员审批、签字确认。D6.3材料控制

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对材料库、零部件库、焊材库和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现场的巡查,检查材料、零部件验收(复验)记录、报告、入库记录、台账,检查材料、零部件的存放与保管、标识和标识移植、材料代用记录,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零部件的验收(复验)按照规定的控制程序执行,材料责任人员履行了职 责,材料、零部件验收(复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材料、零部件存放与保管、领用和使用、标识和标识移植等符合相关要求;(3)材料、零部件台帐所记录的材质、规格、型号完整清晰,与实物一致;(4)发生材料代用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D7 作业(工艺)控制

D7.1 作业(工艺)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工艺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规定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D7.2 作业(工艺)控制

结合抽查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查阅产品(设备)的作业(工艺)文件、质量计划、工艺纪律检查记录、产品(设备)档案、施工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等,抽查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现场使用的作业(工艺)文件、质量计划、记录等,审查工艺执行情况是否符 合要求。

D7.3 工装模具控制

查阅工装模具台账,抽查工装模具的设计、制造、检验、维修、报废等资料,在工装模具存放、使用现场检查工装模具的管理情况,审查工装模具管理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D8 焊接控制

D8.1 焊接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焊接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规定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D8.2 焊接人员管理

按照申请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焊接人员明细表和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抽查焊 接人员档案,并且抽查产品(设备)质量档案或在焊接现场检查焊接人员资格和施焊记 录,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了焊接人员档案并妥善保存;

(2)焊接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及其记录符合相关规定;

(3)焊接人员标识清晰(根据实际情况焊接人员标识可采用多种形式,如钢印、资料 记录等),且与施焊记录一致;

(4)焊接人员施焊项目为持证的合格项目。D8.3 焊接材料控制

结合现场巡视或者针对性的专门检查,根据抽查产品(设备)档案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记录和报告、焊接材料台账(发放、领用记录)、焊材库温湿度记录、焊接材料烘干保温记录等资料,审查焊接材料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焊接材料的储存条件满足相关规定;

(2)焊接材料烘干保温设备、焊材库的温湿度装臵符合要求;

(3)焊接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D8.4 焊接工艺评定及焊接工艺

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抽查产品(设备)档案,审查焊接工艺指导书(WPS)、焊 接工艺坪定报告(PQR)(施焊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焊接工艺卡、焊接工艺评定试样,产品(设备)施焊记录等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 应标准的规定;

(2)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数量、方法、程序、检验检测、试样保管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符合规定,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覆盖特种设备焊接所需要的焊接工艺;

(3)焊接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符合相关的规定。D8.5 焊接过程控制

结合现场巡视或者针对性的专门检查,根据抽查产品(设备)的质量档案,检查过程控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

(1)现场施焊执行焊接工艺,施焊记录规范、完整齐全,焊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焊接设备完好,满足施焊要求;

(3)焊接试板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4)对焊接质量进行了统计、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5)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时,按照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工艺施焊,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复验。D9 热处理控制 D9.1 热处理控制程序

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热处理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 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D9.2 热处理工艺和过程控制

根据现场巡视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根据抽查产品(设备)的质量档案,审查热处理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使用、发放等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热处理记录、报告符合相关相关要求。

(2)热处理设备、测温装臵、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装臵符合相关要求;

(3)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上注明了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确认。D9.3 热处理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热处理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查阅热处理分包合同(协议)、分包方的评价 报告、热处理记录、报告等资料,审查对热处理分包方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对热处理分包方进行了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出具分包方评价报告;(2)热处理工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热处理分包方出具的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热处理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并且注明 了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

(4)热处理责任人员对分包方出具的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热处理报告进行了审查确认。

D10 无损检测控制

D10.1 无损检测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和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无损检测控制程序文件(管理 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控制范围、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 要求。

D10.2 无损检测人员管理

按照申请单位提交的无损检测人员明细表、无损检测人员档案和资格证、审查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的管理以及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权限等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D10.3 无损检测过程控制

结合抽查产品(设备)安全质量、查阅产品(设备)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无损检测过程控制,审查是否符合 以下要求:(1)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评定标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应的标准规定;(2)不合格部位的复验检测方法、扩探数量、评定标准符合安全技术及相应的标准规定;

(3)射线检测底片的保管、UT试块的保管符合相关规定;

(4)无损检测过程中,能够按照无损检测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5)无损检测设备及器材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D10.5 无损检测报告

抽查产品(设备)的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审查是否符合如下要求:

(1)、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射线检测底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2)采用的无损检测标准正确;(3)射线检测底片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无损检测记录、报告中标明的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评定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D10.6 无损检测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无损检测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审阅分包合同(协议)及分包方的评价报告,检查分包方核准的无损检测项目范围、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等,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无损检测分包方进行了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出具了分包方评价报告;(2)分包方核准的无损检测项目范围、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满足相关规定;(3)分包方出具的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对无损检测记录、报告进行了审查确认。D11 理化检验控制

D11.1 理化检验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查阅理化检验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 件审查所规定的理化检验质量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D11.2 理化检验过程控制

抽查产品(设备)理化检验记录、报告,检查理化检验过程控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理化检验人员培训上岗;

(2)选用的理化检验方法、试样数量正确,理化检验工艺(规程)符合要求,理化检验 操作按照工艺(规程)的规定进行;

(3)理化检验试样、试剂、标样的保管符合相关规定;(4)理化检验试样加工符合图样要求,有有效的试样检测手段(5)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复验符合相关规定。D11.3 理化检验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理化检验由分包方承担时,检查分包合同(协议)及分包方评价报告 方所具备的理化检验能力及理化检验记录、报告等,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对理化检验分包方进行了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出具分包方评价报告;(2)分包方所具备的理化检验能力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要求;

(3)分包方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对分包方理化检 验报告进行了审查确认。D12 检验与试验控制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中检验与试验是特指以下方面的检验与试验: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检验,最终检验(如机电类设备的出厂检 验、承压类设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以及竣工验收、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等);(2)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

(3)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其他相关特殊检验和试验。D12.1 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审查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 系文件所规定的检验与试验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D12.2 过程检验与试验控制

通过检验与试验现场巡查,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抽查质量计划、检验与试验工艺、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计划实施过程中,按要求进行了全部检验与试验;

(2)各类检验与试验工艺完整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在检验与试验过程中执行检验 与试验工艺的规定。

D12.3 最终检验与试验控制

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抽查产品档案,审查出厂检验、验收、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记录、报告,符合相关检验与试验工艺规定,检验与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D12.4 检验与试验条件控制

通过检验与试验现场巡查,并结合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的检查,审查检验与试验装 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与试验装臵、工装满足检验与试验要求,所用仪器、仪表经检定校准合格;(2)检验与试验场地、环境、温度、介质、试验载荷、安全防护、试验监督和确认满足检验与试验要求。

D12.5 检验与试验状态

结合抽查产品(设备)质量档案及现场巡视,检查与检验试验状态(不合格、待检、合 格)标识是否符合质量体系文件规定。D12.6 型式试验及其他特殊试验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型式试验及其他特殊试验要求时,审查型式试验及 其他特殊试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报告、试验项目、试验结论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型式试验覆盖了受理的许可项目范围;(2)其他特殊试验的试验条件、方法、工艺、记录、报告及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D12.7 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

查阅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检验与试验项目齐全;

(2)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规范统一,检验与试验数据和结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3)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统一存档保管;(4)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对检验与试验进行了监督,对检验与试验报告进行确认。D13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制

D13.1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设备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所规定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D13.2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档案管理

按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台账、档案,结合申请单位资源条件核实,审查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了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台账、档案,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台账、档案规 范、完整齐全,与实物一致,并妥善保管;

(2)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按校准计划进行了检定校准,有相应的校准记录、报告;(3)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进行了维修保养,有相应记录。D13.3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状态

查阅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台账、档案,现场检查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状态符合 以下要求:

(1)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状态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有效的检验报告。D14 不合格品(项)控制

D14.1 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 证体系文件,审查不合格品(项)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D14.2 不合格品(项)控制

根据抽查产品(设备)质量档案和现场巡视,追踪不合格品(项)报告及相关资料,审 查不合格品(项)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合格品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符合质量体系文件规定;(2)对不合格品(项)进行原因分析,按规定程序进行处臵;(3)不合格品(项)处臵后进行了检验;

(4)纠正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踪验证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纠正措施合理、有效。

D15 质量改进与服务

D15.1 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文件(管理制度)查阅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D15.2 质量改进的实施

查阅质量信息记录、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内部审核记录及报告,审查质量改进与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信息进行了记录、分析、反馈、处理,并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2)按规定进行了内部审核,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3)对产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预防措施;

(4)有效实施了用户服务程序,对服务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到 相关的责任人员。

D16 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 D16.1 人员培训制度

查阅人员培训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规定的人员培训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D16.2 人员培训实施

查阅人员培训计划、特种设备许可所规定的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档案,审查是否符 合以下要求:

(1)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实施了人员培训;(2)建立了特种设备许可所规定的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3)规定了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借调、调出的要求,并有效实施。D17 其他过程控制

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压制,封头的成型,锻件加工,容器的表面处理,缠绕容器的缠绕或绕带,无缝气瓶的拉仲成型、收口、收底、瓶口加工等;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配料、蒸压、烘十等;缠绕气瓶的纤维缠绕、烘

十、固化等;医用氧舱的安装、通信系统、电器系统、照明系统、供排气系统等;锅炉管板与烟管、汽包与下降管的胀接过程,锅炉安装调试,非金属管仟、管材的挤出成型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过程中的炼钢、连铸、模铸、加热和热处理、压力加工及成品精整等;金属管件的弯制、成型等,阀门装配测试过程,压力管道安装中的穿跨越工程、阴极保护装臵安装、通球扫线、防腐、隐蔽工程等;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及整机的安装调试,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检验、金属结构制作,批量制造产品的批量管理等。

D17.1 其他过程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查阅其他过程控制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 文件,审查所规定的其他过程是否完善,其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任命相关责任人员并规定了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D17.2 其他过程控制

抽查其他过程控制的记录、报告,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结合许可项目特性,明确了相应的其他过程;(2)规定了其他过程控制的责任人员职责、权限;

(3)其他过程的过程控制记录、报告完整、齐全,检验与试验结果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规定。

D18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D18.1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查阅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所 制定的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D18.2 许可制度的执行

通过了解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现场巡视,抽查相关资料和档案,审查许可制度 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的法规、规章,没有发生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行为;(2)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4)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5)特种设备许可情况发生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及时办 理了变更申请;

(6)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信息;(7)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特种设备许可标志的使用、保管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C6 检验试验条件的核实

查阅相关资料、检验与试验设备装臵台账,通过现场巡视或者专门核查 试验设备装臵的数量、能力、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检验与

(4)理化检验的试样加工及试样检测;

(5)理化检验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理化检验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且形成评价报告,对分包方理化检验工艺、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检验与试验控制

检验与试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基本要求,包括依据、内容、方法等;

(2)过程检验与试验控制,包括前道工序末完成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或者必须的检设备和检验与试验报告末签发和确认,不得转入下道以序或放行的规定。

(3)最终检验与试验控制(如出厂检验、竣工验收、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等)包括最终检验与试验前所有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均已完成,并且检验与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4)检验与试验条件控制 包括检验与试验场地、环境、温度、介质、试验载荷、安全防护、试验监督和确认等。

(5)检验与试验状态:如不合格、待检、合格的标识控制。

台(6)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型式试验及其他特殊试验规定时,应当编制型式试验及其他特殊试验控制的规定,包括型式试验项目及其覆盖产品范围、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论及其特殊试验条件、方法、工艺、记录、报告及试验结论等。

(7)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控制:包括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的填写、审核和确认等,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样机(试样、试件)的收集、归档、保管的特殊要求等。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制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控制:包括采购、验收、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报废等。

(2)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台帐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及报告等档案资料;

(3)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臵状态控制,包括检定校准标识,法定检验要求的设备定期 检验报告等。不合格品(项)控制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合格品(项)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以下:(1)不合格品(项)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等;(2)不合格品(项)原因分析、处臵及处臵后的检验等;(3)对不合格品(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踪验证等。

质量改进与服务

质量改进与服务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质量信息控制,包括内、外部质量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提出 的质量问题,质量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处理等;

(1)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纠正 措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

(3)对产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提出具体预防措施等;(4)用户服务,包括服务计划、实施、验证和报告,以及相关人员职责等。16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借调、调出的管理。

注:本条不包括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这些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其管理在相应条款中规定。

其他过程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应当将其他过程控制单独编制为控制要素,控制的范围、程序 内容如下:

(1)明确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过程;(2)任命其他过程控制责任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

(3)其他过程控制实施中的特殊痊丽—要求、过程记录、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

注: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压制,封头的成型,锻件加丁,容器的表面处理,缠绕容器的缠绕或绕带,无缝气瓶的拉伸成型、收口、收底、瓶口加下等;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配料、蒸压、烘十等;缠绕气瓶的纤维缠绕、烘于、固化等;医用氧舱的安装、通信系统、电器系统、照明系统、供排气系统等;锅炉管板与烟管、汽包与下降管的胀接过程,锅炉安装调试,非金属管件、管材的挤出成 型等;锅炉压力容器等用钢板生产过程中的炼钢、连铸、模铸、加热和热处理、压力加 工及成品精整等;金属管件的弯制、成型等;阀门装配测试过程,压力管道安装中的穿跨越工程、阴极保护装臵安装、通球扫线、防腐、隐蔽工程等;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及整机的安装调试,重要零部件的加丁、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检验、金属结构制作,批量制造产品的批量管理等。

对于许可规则(条件)等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其他过程控制中的主要控制过程,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做出专门规定,其他一般性的过程控制可以在作业(于艺)控制中规定。对于某些许可项目,如果没有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专门规定。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控制的范 围、程序、内容如下: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3)接受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有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时,制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的处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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