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

2024-06-29

(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

1.(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 篇一

贸易信贷登记外汇管理规定

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务与债权的管理,规范贸易信贷项下资金的流动,自2008年7月14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延期付款、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并开发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监测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债务与债权资金的流动。

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出发点是,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求和银行业务经营操作便利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动干扰国内经济运行。基本思路是,在坚持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前提下,按照外债和对外债权管理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对企业贸易信贷负债和债权实行网上登记管理(网址,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12345678),并实施相应的监控。

根据上述管理目标和思路,为促使企业及时、准确地登记,保证统计监测的时效性,我们对于企业贸易项下对外债务与债权登记实施统一的管理方式。其程序及逻辑关系是:企业登记─→贸易信贷对外付汇或收汇额度─→企业付汇或收汇─→银行甄别─→银行查看额度─→银行为企业在额度内办理付汇或收汇─→进口或出口(付汇或收汇)后注销─→付汇额度或收汇额度恢复。

(一)预收货款登记

预收货款是指出口货物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登记业务流程:

1.合同登记:企业签定含预收款的出口贸易合同后做合同登记,系统自动为该合同生成合同序列号。

2.提款登记:企业收汇(如果该收汇中含预收金额)并做国际收支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做提款登记,系统自动生成提款登记序号。

3.外汇局确认:包括系统自动确认和人工确认。

预收货款的比例: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比例已调整到30%,预收货款单笔提款登记金额在3万美元(含)以下的,不纳入预收货款比例限制。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系统自动确认:系统每晚11点为企业新登记的提款登记自动确认控制规模内的预收可结汇额度,并将确认的额度传送至海关电子口岸。

人工确认:提款登记后预收金额没有被系统全部确认,可到外汇局申请超比例预收确认,确认后的额度次日传送至海关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

4.企业收结汇:企业提款登记确认后,到银行凭海关IC卡中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办理收结汇,银行相应扣减预收额度。

5.注销登记:包括有关单注销和无关单注销申请。企业出口结关后,在系统中办理有关单注销登记,注销同时相应扣减一般贸易的可收汇额。如果企业的出口贸易没有关单或退汇,可做无关单注销申请并到外汇局申请确认。预收货款退汇在经常项目部门审核。

(二)延期付款登记

延期付款是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不含)以上的付汇。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延期付款登记业务流程:

1.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企业货物进口后,如报关单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手续。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属于超期限登记,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显示为红色,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超期限确认。

2.外汇局确认:包括系统自动确认和人工确认。

延期付款的比例: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已调整到30%,延期付汇单笔提款登记金额在3万美元(含)以下的,不纳入比例限制。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延期付款比例。

系统自动确认:系统对当日企业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自动确认,分别进入 “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

人工确认: 对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超比例确认。

3.企业指定银行: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付汇登记,企业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指定付汇银行。

4.银行付汇和核注。

(三)预付货款登记

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业务流程:

1.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2.外汇局确认:包括系统自动确认和人工确认。

预付货款的比例: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得超过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预付货款比例。

系统自动确认:系统对企业每日的付汇登记进行逐笔确认,分别进入“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或“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

人工确认: 对“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超比例确认。

3.企业指定银行: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付汇登记,企业在办理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指定对外支付银行。

4.银行付汇。5.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企业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的注销手续(须经外汇局经常项目进口核销后,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须经银行进口核销后)。待外汇局确认后,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6.外汇局确认企业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预付货款项下货物已进口:外汇局凭企业提供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等资料,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预付货款退汇: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企业预付货款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四)延期收款登记

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1.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2.外汇局确认: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3.企业收结汇:企业债权登记确认后,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及注销申请手续,到银行凭海关IC卡中的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办理外汇资金收结汇。银行应扣减一般贸易额度。

4.注销登记: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银行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企业延期收款,如出现出口退货、境外保留外汇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常见问题

(一)越快登记越能及时收付汇

贸易信贷登记要求企业、外汇局和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必须通过系统完成,增加了银行、企业的工作量和收付汇时间。因此,推动贸易便利体现在登记管理中,就是要提高登记效率,只要企业正确登记就能及时收付汇。

(二)比例控制不会限制企业的正常业务需求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虽然设置了比例控制,但并没有限制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对超比例的情况,企业可以到外汇局进行超比例确认,也可以向外汇局申请调整控制比例。除延期收款能全额被确认外,其他三个模块都采取了循环余额管理模式:即系统根据企业登记余额产生收付汇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的控制规模;而注销能够减小登记余额,恢复额度生成。控制规模(最高上限)的计算基础为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收付汇总额。

特殊经济区域的企业因故没有控制规模,可向外汇局申请导入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度收付汇数据。

(三)常见咨询问题

1.贸易项下对外债务与债权的登记要求是实际的跨境交易,因此除预收货款外,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收付汇不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2.境内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项下和海外代付项下的对外债务与债权,属于银行的对外债务与债权,不纳入贸易信贷登记范围。

3.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额度传送至电子口岸需要1-3个工作日。

4.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系统不会传送预收额度的3种情况:一是新企业;二是超过了控制规模;三是初始值待扣还余额不为0。

5.预付货款登记托收方式下,在付款时如果已经取得物权凭证或可以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信息的,可不办理预付货款登记。

6.3万美元(含)以下的提款/付汇登记都能自动确认,且不占用额度。7.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超比例确认,但没有申请额度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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