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2024-08-22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7篇)

1.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篇一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包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行政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涉烟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移送涉烟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并应附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予立案,市、县局认为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亦可函告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通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移送的行政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在移送手续办结后五日内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篇二

相关标准汇编

(三)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

十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查处无照经营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十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移送。

十六、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场监管及打击传销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

十九、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十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刑法第215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侵犯著作权案(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十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四

十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 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四

十六、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012年2月28日上传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相关标准汇编

(四)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

十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移送。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臵、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公布)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1、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2、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3、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4、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5、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 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目前主要包括:

1、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 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即无照经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6、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

7、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

8、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

9、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证明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10、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

11、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十一、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十三、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六、职务侵占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十七、挪用资金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及查处贩私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第二条。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2、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十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应予移送。

2、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应予移送。

3.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篇三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4.工商机关案件移送标准探究 篇四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除了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之外,还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缺少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便不能成立。

二、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看,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主任房维廉主编、工商出版社出版的《新产品质量法释义与问答》对该条刑事处罚部分也作出了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及其一般刑事处罚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中牟利的故意;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中牟利的故意”被明确列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原院长严军兴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释义》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也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解释。本罪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指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个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金额须在 5 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其中,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也被明确列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要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作了如下解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尤其对销售者来说,必须是在经销的产品中掺杂、掺假,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予以出售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劣商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达到犯罪标准才移送的观点,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

仅达到金额标准未必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也不能采取凡达到金额标准就一律移送的做法。只有那些既达到金额标准,又具备主观要件等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工商机关才能依法移送。这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设置的移送前提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这里设置的移送条件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

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这里设置的移送条件也是“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该条对移送标准的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一是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看《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应综合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移送,而不是仅依据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或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只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移送,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四、全面准确理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真研究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是有

严格条件的,构成该罪除须具备主体、客体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对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徇私舞弊仍不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徇私的动机而是对事实认识存在偏差或者存在工作失误,则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依法应当移交案件却不移交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中,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情节严重表现为:(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徇私舞弊行为,即便对应当移交的案件没有移交,也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便对应当移交的案件没有移交,但只要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把涉嫌构成犯罪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坚决避免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等现象的发生;又要注意避免因担心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本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该不该移交问题上犹豫不决,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5.案件移送审批表1 篇五

案件移送审批表

(金卫食药监)药 案移审〔2013〕1号

案 由: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涉嫌违反保健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案案件来源:日常监督

当事人: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雷

地 址:金沙县城关镇紫金路文昌宫巷41号联系方式:***

受移送机关:金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2013年7月4日的市场监管中,发现标示金沙县益康堂保健品店的宣传传单上发布标示新

加坡天正药业集团生产的“骨痛康胶囊”广告,存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如“能全面清楚风湿致炎因子,杀灭痹毒,斩断风湿骨病的根源......杜绝二次复发”、“使

用当天:坠痛、酸痛、麻木、串痛消失......”、“巩固使用2-3疗程:风湿病彻底根除,肌

肉萎缩、肌肉无力等病症完全消失”等内容,无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等违法问题。请依法处理。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6.宿州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篇六

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工作中,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根据情况可采取不同形式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二、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经调查,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

1.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移送;

2.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政府依法关停的,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有供电设施的要向电力部门移送;

3.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

4.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

三、各级发改(计划)、工业(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环境违法案件,需要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

四、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受理的移送案件在形成查处决定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原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应及时沟通。

7.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篇七

工作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德州市工商局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的总目标,把法制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和总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系统法制工作。几年来,共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5起,所办理的20余起复议案件没有一起发生复议撤改的情况。

一、高度重视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对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规范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执法办案是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可以从行政复议工作中得到检验。市局党组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高度重视复议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将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法律知识丰富、学历高的同志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在全市127个工商所全部设立了法制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制工作网络,从而保障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落实。坚决实施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撤改或者行政败诉,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罚滥扣、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律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积极探索,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有效方式和措施,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一)做好日常法律咨询和解释工作。法制科虽然没有对外的法律咨询职责,但是,经常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通过电话或亲自到法制科咨询反映有关情况。我们认识到对当事人有关的疑问或反映问题答复不好,咨询人很有可能进一步提起复议或诉讼。对此,科室人员耐心细致的向咨询人进行法律解释,大部分当事人意识到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工商法律法规,接受了工商机关的处罚,减少了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近几年,法制科平均每年接待法律咨询200次以上,有效的降低了复议诉讼案件发生的几率。

(二)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我们严格按照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行政复议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复议决定。首先审查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2004年,威海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对齐河县工商局的扣留强制措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我们审查,该强制措施的相对人是其经销商,而不是威海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被扣留啤酒的所有权已为经销商所有,威海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据此,我们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而经销商也未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审查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否在其管辖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三是审查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过罚相当、公平合理,有无显失公平、畸轻畸重的情形。

(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的加快,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这些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复议过程中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除告知被复议单位注意纠正外,我们还及时告知其他有关单位,杜绝出现类似行为。如2005年,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通知》,对近期复议案件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要求各单位提高认识,严格程序,增强广大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性,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

三、多项措施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达到“复议不撤改、诉讼不败诉”的目标,基础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提高。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全员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制定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日制度》,要求副科以上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重点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实行了一月一法一考,成绩与上岗执法挂钩制度。结合执法能力建设年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现场模拟培训、执法案卷评比等多项活动;并邀请省局领导、法学院教授、市检察院、法院等专家,多次开展大规模法制培训活动,极大促进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批制度,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提交案件核审委员会集体核审。推广了“案件核审流程表”、“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等办案文书,完善了执法程序。在全市推广了烟台“一制四化”制度,实施了案件主办人制度,结合国家局开展的“四项清理”工作,在全市工商系统推行了《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对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30%以上进行回访。于今年9月制定了七项法制制度,对部分已实行的法制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施行了新的制度。这七项制度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及罚没财物处理监督制度、行政处罚立(销)案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工商所法制员工作制度。七项制度的实行,建立了权责明确、量质并重、奖惩分明的执法办案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加强了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实行执法监督“四个延伸”,一是从对案件处罚结果一个环节的核审监督,向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各主要环节的监督延伸,我们实行了行政强制措施及罚没财物处理监督制度,要求办案机构在实施强制措施后三日内,将有关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并加强了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设计实施了《行政执法案件执结情况登记表》,由执法科室在案件执结后填写一式三份,分别交分管局长、财装科、存档,督促了案件的执结。二是从对单一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向对登记许可、管理收费等各种行为的监督延伸。我们与纪检监察、财务等科室联合,对以上行为每年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并通过部分复议、诉讼案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加强了对以上行为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核审,几年来核审规范性文件50余件,提出各类建议和意见30余条,从法定职权、法律程序等方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立了法制员工作制度,把监督的重点延伸至基层,逐步实现对执法者的全员监督。此外,我们还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清理了行政许可及依据,完善了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制度,并将有关职能、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开,广泛接受了社会的监督。

四、密切与司法部门协作,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制度 为保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行为,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我局一直非常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

(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实施后,我们及时组织对该项法律法规的培训,邀请市法院、检察院专业人员讲课,并对《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组织了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移送的认识,促进了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和执行。

(二)加强案件核审。对执法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在案件核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交的案件,我们及时提出建议,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几年来,我们共核审一般程序案件300余件,建议移送案件5件,保障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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