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9篇)
1.办公室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 篇一
专卖店管理制度及奖罚条例
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以班表为准,违者按考勤制度处罚
2.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同意,擅自离岗、串岗,扣10元/次;
3.上班时间未经店长同意,擅自调班,扣10元/次;以上三点店铺管理人员有违着双倍处罚;
4.所有店铺每班次必须提前15分钟到铺休整,保证工作状态;
5.上下班必须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罚50元,当事人每次罚100元,并以双方当事人旷工一天计算;
6.充电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违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违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请假必须要有医生证明或药房购物小票(标准时间),没有相关内容作旷工处理,并扣50元/次;
9.正式员工上班严禁穿着其它竞争品牌的服装,鞋子。违者20元一次。试用期员工店铺要拿我们的衣服给实习员穿,在达到要求后第一时间申请工衣、工鞋;
员工仪容仪表仪态
1.工服统一穿着,工牌统一配戴,仪容仪表整洁,logo统一颜色,违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妆,佩戴好工牌,不得在卖场照镜子(如有需要补妆,仓库自备小镜子),违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铺内嬉戏、打闹、争吵、粗言秽语、聚众聊天、出现两手叉腰等不雅动作,违者扣10元/次;
4.门口迎宾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确,迎宾语清晰宏亮,不做小动作、靠墙及不雅举动,违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间所有同事应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卖场挖鼻孔,照镜子、整头发等等,如发现将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将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6.开b、收b应该认真对待,所有同事必须统一穿着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损形象的扣10元/次;当班店长/副店/当值20元/次; 员工行为准则
1.早上上班不得将早餐带回店铺吃,违者扣5元/次;
2.上班时间不允许带零食、香烟、打火机等物品,违者扣10元/次;当班连带责任,罚10元/次;
每月例会所有同事一律不许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须提前申请会假,如无申请并缺席者将处以50元一次罚款。
3.工作期间一律不许在卖场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发呆。如违例者处以5元一次罚款。
2.办公室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 篇二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到2014年5月15日止, 我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11万个, 事业编制3 153万人。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事业单位也面临着严峻挑战。长期存在的用人机制上存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用人机制模糊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性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 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做法, 损害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富有激励性的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缺乏合法的处理机制, 使一些隐性矛盾存在激化的可能。一些事业单位借口公益性质, 而行事不当之非法行为, 使事业单位为“污名化”所笼罩。而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成为违法行政的借口, 其危害性是不容低估的。一些地区借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谋划大好时机, 借口扶持经济发展成立了许多名目不等的事业单位,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又权力过大, 政企不分, 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这不仅和事业单位设立的初衷有违, 也不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因此, 适时出台的《条例》必将实现“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目标。只有这样, 事业单位才能在我国“四个全面”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战略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条例》实施的可行性
《条例》的制定既是对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也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必然要求。2011年3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 改变“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 政事不分、事企不分, 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供给方式单一, 资源配置不合理, 质量和效益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 监督管理薄弱”的现象。十八大报告“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目标。“四个全面”的提出要求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进行, 《条例》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和民主的统一。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 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这既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 显示了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视, 同时又贯穿了民主原则, 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 这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尊重, 显示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
2. 岗位设置的法制化。
“量能而授官, 使贤不肖皆得其位, 能不能皆得其官, 万物得其宜, 事变得其应, 慎墨不得进其谈, 惠施邓析不敢窜其察。”古人非常讲究岗位设置的科学化, 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来讲, 也不无启迪。实行岗位分类设置有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有助于激发不同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从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以来, 岗位分类设置工作取得明显效果。《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化了这一效果, 并对岗位设置提出具体要求。如《条例》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对岗位设置提出了硬性规定。同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备案”制度, 以强化对岗位设置的行政监管, 切实维护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权益。
3.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干部要学点历史》中强调“要学习和借鉴中国历史上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 古人“论德而定次, 量能而授官, 皆使其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的做法, 无疑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 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人事制度的机关化, 没有形成富有竞争的灵活人事竞聘机制。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实行十年后, 《条例》将这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具体化。《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对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增加了实行的公开性、透明性, 对解聘等直涉事业单位人员的权益的行为也做了救济性规定, 对违反招聘和竞聘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
4.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确立。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救济渠道, 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平等主体的性质。同时《条例》也通过列举的形式,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 不适用仲裁, 但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显示了事业单位性质的独特性。
此外, 《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也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 释放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当法律尽可能精确和稳定时, 它就能最好地为社会服务。”《条例》全面性覆盖既反映了对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理性, 也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趋人性, 体现了法律的文明, 也是人权入宪在《条例》上的体现。
三、《条例》存在的缺憾
尽管《条例》的制定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但也不能否定《条例》自身存在的缺憾。“必须记住, 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 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 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辞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汉语本身就有模糊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因此, 《条例》存在一定的缺憾也可以理解。以《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而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 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这尽管保证了合同的可期待性。但却在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 试用期为12个月。”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相冲突。事业单位人员的试用期的延长固然有一定的正义考量, 但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冲突, 却是弊大于利, 而且也和《立法法》的精神冲突。这是因为劳动法作为现代私法的极点之一, 非常讲究立法精神的统一, 既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应和《劳动法》等法律精神一致, “只有把现有的整个劳动法集中在统一的调整管理之下, 劳动法精神上的一致性才有保障。”再如《条例》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 硬性规定很多, 但对事业单位人员因解除合同而享有的申辩权、解释权和救济权, 却没有规定。“法律要做到公正, 就必须给对方对等的权利, 不然法律就仅仅是专横的行为规则, 建立在暴力而不是良心之上。”即使对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也值得商榷。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 一方面没有确立事业单位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的硬性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仲裁委员会多设在劳动部门和有国务院劳动部门制定仲裁规则, 存在职权混淆的情形, 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 很难切实做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益保护, 而仲裁裁决权威的削弱, 很难做到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起到遏制的作用。此外, 《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过于模糊和简略。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条例》的执行力。考虑到我国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行政事务中的主导作用, 考虑到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 《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憾必须得到修改, 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中, 一个人的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为缘由。”使之符合《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 唯有此才能保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四、结语
综上, 在肯定《条例》制订的可行性的同时, 正视《条例》规定中存在的缺憾, 是一件积极的事情。《条例》首次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行规约和指导, 表明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势在必行, 也反映了法律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保障作用。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 如果没有强力的法律保障, 没有对改革的统筹谋划, 没有积极的顺势而为的态度,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是很难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这也从另方面反映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因此说, 随着《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一定会取得相当的成绩, 并在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摘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 为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为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由于个别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 也削弱了其执行力。因此, 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 并加强具体的政策引导势在必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法制化,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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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室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标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自3月20日起施行。《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保障《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法规,全面做好实施准备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宗旨和规定,熟悉掌握各项条款所规范的内容,这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加强《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宣传,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与生物安全知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保障贯彻实施。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内成立了由主管部长为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的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实施,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在科技教育司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成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尽快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按照《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规定、有关管理程序(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各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综合执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人员,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落实监管任务。
(一)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的范围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按照《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规定,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为前置条件,强化与品种审定,农药、肥料、兽药、添加剂登记及审批的衔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核查;对未经农业部批准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品种审定,肥料、农药、兽药、添加剂登记和生产、经营,违规扩大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以及假冒伪劣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发生或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控制,并及时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要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不同类别,选择有能力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批准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重点区域建立监测网点,跟踪调查,积累数据和资料,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为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四)做好标识审查认可与监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严把标识审查关,强化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凡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保障《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顺利实施,在今年3月20日前,各省要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试验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研究开发的进展、安全评价申报、生产种植、生产加工和经营情况,于2002年4月底前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问题新闻宣传和广告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安全是一个科学问题,宣传和新闻报道要注意科学、客观、公正,不要炒作,要正确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标识审查认可情况报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4.KTV员工奖罚条例奖罚条例 篇四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迟到3次计为一次旷工)。
2、旷工:罚款50元(旷工2次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抵押金)。
3、病假:视情况而定。
4、事假:扣除当日工资。
5、包房卫生不合格:每点罚款5—20元。
6、不使用礼貌用语:每次罚款10元。
7、与客人发生争吵:罚款100元,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抵押金。
8、擅自脱岗,聚众聊天、打闹、说脏话:罚款5—20元。
9、在营业区内吸烟、饮酒:罚款10—50元。
10、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罚款50—200元。
11、与员工发生争吵、招摇生事:罚款200元,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抵押金。
12、服务生必须保持立岗,如因空岗所造成的跑单需照单赔偿。
13、所有在职员工必须了解本店概况、服务项目、包房及商品价格以及优惠政策,熟悉本店有关约束制度及处罚条例,达不到要求者罚款10—20元。
14、严禁员工进行陪酒服务,违者罚款50元,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抵押金。
15、员工用餐时严禁浪费,违者罚款50元。
16、顾客投诉:罚款10—100元,严重者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及抵押金。
17、因值班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损失,由值班人员全部负责,严重者负法律责任。
18、工作服装损坏或丢失罚款50—200元。
19、胸牌损坏或丢失罚款50元。20、手台丢失或损坏罚款100—300元。
21、全勤奖:连续一月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误工者,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奖励50元
22、委屈奖:在没有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受到客人的“打”、“骂”而始终保持微笑服务者,奖励10—100元。
23、诚实奖:拾到客人贵重物品上交领导或者交还客人者,奖励10—50元。
24、建议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者,奖励10—50元。
25、贡献奖:为本店做出重大贡献者,奖励50—200元。
26、举报奖:及时举报各种违反本店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如:贪污、偷盗、招摇生事等)奖励50—500元。
27、年终奖:优秀员工奖励200—600元。
28、医疗补助:工作满一年者奖励240元医疗补助。
5.员工奖罚条例 篇五
第一章 奖励
一、奖励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不同的奖励:
1.对改善本会所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过程中,技术创新,成绩优异者;
3.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见义勇为者;
4.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有显著成效者;
5.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外事接待中,为本会所赢得良好声誉者;
7.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受到表扬者;
8.增收节支有显著成效者;
9.助人为乐、团结协作和拾金不昧者;
10.在酒店或会所举办的各类比赛中,为本会所取得荣誉者;
11.遵守劳动纪律,表现突出者;
12.严格遵守《员工手册》要求,并持之以恒者。
二、奖励方法
1. 授予荣誉称号:可授予服务明星(或优秀管理者)、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颁奖 状、证书。
2. 物质奖励:视成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金和奖品。
3. 晋升工资: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晋升工资。
4. 晋升职务:依据受奖者的成绩和工作能力,晋升适当的职务。
三、奖励程序
由关门提议,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奖励。
1. 班组推荐;
2.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3. 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奖励;
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把有关材料存入员工档案。
四、奖励方法
1.授予荣誉称号:可授予服务明星(或优秀管理者)、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交颁发奖状、证书。
2.物质奖励:视成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金和奖品。
3.晋升工资: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晋升工资。
5. 晋升职务:依据受奖者的成绩和工作能力,晋升适当的职务。
第二章 处罚
一、处罚种类
对于违纪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店察年和开除(辞退)处分。
1. 警告:填写过失单,会所内通报。
2. 记过、记大过:记入个人档案,本会所内通报。
3. 降级、撤职:降级时,降低工资和行政级别,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撤职时,要调回经 理办公室报到,另行安排工作。
4.留店察看:三个月只发基本工资一半的费用,解除处分后,视其表现重新评定其工
资级别。
5.开除(辞退):严重违反本会所制度及触犯国家武刑律者,予以开除。
二、员工过失违纪分为:轻微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三类。
1. 轻微过失:
(1)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调动班次、上下班不考勤、委托或代他人考勤(捎假)者;
(2)不做交接班或在交接班记录本及各种资料上乱写乱画、任意撕取者;
(3)通知开会、学习或参加各类活动,不按时到场者;
(4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大门、通道出入,随意穿行公共区域者;
(5)下班后,办公室、工作间不关闭门窗、水、电、器具等人员;
(6)上岗不着制服或制服穿戴不整齐,不佩带工号牌或佩带歪斜,私自更改工装式样,穿铁掌鞋或破损袜子者;
(7)携带私人挎包进入工作场所者;
(8)不讲究卫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者;
(9)当班时,打私人电话,携带收音机、手机干扰工作者,串岗、聚堆聊天、嬉戏、追逐、喧哗、打闹、哼唱、打响指、搂肩搭背者;
(10)非指定性接待任务,当日出勤人员中午饮酒者,吸烟、吃口香糖或零食、乱倚、乱靠等其它不文明举止者;
(11)非工作时间,在会所经营区域内滞留亲逛,在非指定员工饮用水锅炉取水,不遵守员工宿舍、食堂、浴室等管理制度者;
(12)搭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卫生间,坐卧客用沙发者;
(13)工作或服务达不到标准,服务时不讲普通话或语言不规范,接听电话不使用礼貌用语者;
(14)岗位上谈情说爱,乱拉关系,与客人及无关人员和长谈者;
(15)从大楼(包括宿舍)向窗外抛扔杂物、泼水、吐痰等,破坏公共场所整洁者;
(16)未经批准私自带亲朋进会所参观者;
(17)男员工留长发、胡须、光头,女员工留披肩发、怪发型、染异色发、不着淡妆、浓妆艳抹,佩带饰品(除手表、结婚戒子、结婚项链外)者;
(18)请假未填写请假单,未按程序逐级审批者;
(19)员工上下班不经指定的大门和通道出入者,下班后在会所内逗留或串岗者;
(20)上班时不坚守岗位,非公事在会所营业场所逗留或徘徊者;
(21)岗位上干私活(洗衣服、洗澡、看书报、下棋等)者;
(22)非工作需要穿制服或佩带工号牌外出者;
(23)在客人面前有吃东西、吸烟、打哈欠、打喷嚏、挠头皮、抓痒、拍打衣服、踏脚、剪修指甲、抠鼻孔、挖耳朵等不文雅、不礼貌的举止者;
(24)私拿、私用会所内的任何物品(包括信纸、信封、餐纸、牙签)者;
(25)其它类似情形者。
对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2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过失:
(1)犯有轻微过失两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以内(脱岗视为旷工)者,值班睡觉者;
(3)私配包房、办公室、公共区域钥匙者;
(4)拒绝保安或有关人员检查,私携物品出店者;
(5)违反会所收费标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6)私自进入包房打电话、洗浴、看电视、听音乐、睡觉者;
(7)偷拿或私自享用会所食品、饮品、物品、客用品及在会所内自制食品、酗酒者;
(8)不尊重宾客和同事、出言不逊、与宾客发生争辩、恐吓威胁他人者;
(9)因工作或服务不规范造成客人或同事投诉及私自销毁投诉人证据者;
(10)滋事生非、影响团结、干扰会所安定者;
(11)欺骗领导、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者;
(12)发现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者;
(13)违反用电规定,乱接电源,私用电炉或高耗电量电器者;
(14)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包括书、报)等;
(1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500——1000元者;
(16)设备系统运行状态未交代清楚及紧急故障未处理完毕擅自离岗者;
(17)擅自允许他人在包房或公寓内留宿、洗浴及使用设备机械、场所为他或本人谋私利者;
(18)利用工作之便允许客人欠账200——400元,并无法追回者;
(19)其它类似情形者。
对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店察看、直至开除(辞退)处分。
3. 重大过失
(1)累计犯有三次严重过失者;
(2)连续旷工本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
(3)向客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他人行贿者;
(4)涂改或销毁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或利用已付账单向顾客收费,中饱私囊者;
(5)偷盗、骗取顾客、会所或他人财物者;
(6)辱骂、污辱客人或同事者;
(7)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8)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9)偷看、偷听和散布传播黄色刊物、录像录音制品者;
(10)骚扰宾客或借故窥视客人房间者;
(11)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物料霉变、虫蛀、积压商品者;
(12)指挥失误,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亡及设备设施、现金等财产严重损失者;
(13)利用工作之便或工作期间私自在其它单位兼职者;
(14)擅自允许客人欠账400元以上,并无法收回者;
(15)携带、保存、使用毒品兴奋剂、麻醉剂或其它禁忌用口者;
(16)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者;
(17)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军队及会所机密者;
(1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19)触犯国家刑律者;
(20)其它类似情形者。
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300——5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留店察看、开除(辞退)处分/
4. 公物损失赔偿:
由员工责任造成的设施、设备、物料(品)低什易耗品的损坏及短款、跑帐等,由员 工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员工的经济处罚,由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违杨处理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2.给予员工警告以上的处分,由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违纪处理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 对员工留店察看或开除(辞退)处分,同部门整理材料,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
室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部门经理的处分,由总经理直接审批。
四、申诉
1.被处分的员工如有不服,应在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或上一级的领导申诉,部门经理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后,做出审定处理。被处分的员工如有不服,可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诉,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本会所最后处理意见;
6.班级承包奖罚条例 篇六
二、处罚
班主任履行《教师日常行为奖罚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外
1、本班学生违反以一条款中任何一条一律按班级评比扣分计算,班级扣分按课任教师扣分的累计计算,实行1分10元制。
(1)、学生在课堂上不守纪律,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或坐姿不正等。(2)、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
(3)、学生骂人,讲脏话,对人汉礼貌。(4)、学生不讲卫生,乱丢乱扔。
(5)、学生集体用餐、回宿舍、进课堂不排队,我行我素。(6)、学生在课堂,宿舍打闹,造成混乱的。(7)、学生在食堂进餐纪律混乱。
(8)、学生在宿舍就寝纪律混乱或不按时就寝。(9)、学生上课睡觉。
2、以下情况,轻者罚款100-500元,重者降月工资一级:(1)、学生请假,班主任没调查清楚而私自批准析。
(2)、学生出现问题,班主任不积极解决或学生生病,不关心照顾,时间拖了很长,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家长投诉的。(3)、家长提出建议或意见不及时反馈的,造成事故的。(4)、接待家长不热情,稳定不住学生的。
(5)、班主任不积极协调科任教师、教练、生活老师之间关系,造成班级管理混乱的。(6)、不积极做学生工作,后进生转化不明显的。(7)、没有定期召开班级相关老师总结会的(两周一次)。
(8)、交接不到位失职,每次罚50元;如果检查不到位,即不到场,每次罚60元,(9)、学生教学区出现打架、逃跑、丢失东西等事件,每次罚100元,严重的每次罚200-500元。
(10)、学生在生活部出现打架、丢失东西、逃跑等事件,每次罚60元。
(11)、班级日常评比每周一次,倒数第一名,每次罚100元;倒数第二,罚60元。
(12)、宿舍日常评比,每周一次,倒数第一名,每次罚100元。(13)、班上学生由于管理不善流失一人次罚600元,两人次降月工资一级100-200元,三人次以上扣发所有奖金。
(14)、学生出事后,安慰工作不到位,导致学生情绪不稳,每次罚20元,导致学生退学的降一级工资(200元),影响极坏者,开除。
3、本班学生不论在教练、生活部、教师那边出现任何问题,班主任都负相应责任,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人罚款金额的2/3的罚款。注:罚款金额在年终保底奖中扣除。福州五虎山学校
2002年10月24日
协
议
书
福州五虎山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省市(县)老师(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五虎山学校,深入落实“三位一体”的班主任承包责任制,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的意愿和要求,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平等、守信的原则,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年级班的班主任。
二、协议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班主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协助,帮助乙方落实“班主任承包责任制”。
2、甲方根据《班主任岗位职责》和《班主任奖罚条例》对乙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乙方除享有聘任《合同书》中的权利外,还享有《班主任奖罚条例》中规定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认真落实《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并遵守《班主任奖罚条例》。
四、协议的改变: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提供帮助的同时加强监督,一旦出现以下情况甲方除根据《班主任奖罚条例》对乙方处罚外,还将及时更换班主任。
A、乙方没有认真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消极。B、乙方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班主任工作。C、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给学校带来较坏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五、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阅读认可签字后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违者必究。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
身
份
证
号
7.财务人员奖罚条例细则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项制度及工作指令有效执行,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激励财务人员敬业爱岗,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中心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务管理中心维护工作纪律、实施奖罚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奖罚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和工作成绩贡献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方式: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本中心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中心设立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第七条:奖励细则:
(一)财务管理中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1.积极维护公司和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在公司内外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口碑,有具体事迹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有具体事迹者。
3.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重大过失者。
4.在工作以外,热心服务,受到公司领导或外单位好评或表扬,有具体事迹者。
5.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7.其他行为或事件受到表扬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金额为0-299元):
1、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2、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3、保护公有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意外人员伤残或经济损失者。
4、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检举揭发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被证实符合事实者。
6.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7.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8.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奖励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包括发放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金、提请加薪、提请升职等方式):
1.遇在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一年受到通报表扬三次以上者(含本数); 5.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特别奖励者。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处罚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到所分配任务效率和效果之要求。
第九条:处罚的原则:惩教结合原则、公平原则、防微杜渐原则、及时原则、罚要分明原则。
第十条:处罚是威慑违规者的手段。本中心奉行有错必究、有究必改、重者必罚的原则,鞭策财务人员勤勉敬业、持续进步,中心设立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特别处罚四种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1.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请假者。2.无故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3.不按时填写、上交各种报表、工作表单者。4.耽误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将公司下发的须保留的文件、资料遗失者。6.人员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但情节较轻者。
7.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互相追逐者。8.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口头警告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金额为0-299元):
1.因报税人员未及时准确上报税务月报及其他报表,造成公司被罚款或缴纳滞纳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2.发票的管理、审核以及有关合同中涉及到发票和其他税务问题的审核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因个人失误或故意原因且未及时上报领导,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4.单据审核会计、复核财务人员及审批财务人员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在费 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无故不及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及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投资业务、筹资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8.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因保管不周,遗失重要原始凭据、文件、资料、证照,无法弥补或须花费高昂代价才可弥补者。
2、有本款
(二)中5至8条的情形,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未经允许,私自复印、下载公司重要资料、文件者。4.代人打卡者。
5.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情节严重者。
6.直接上级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不报者。7.在公司的内部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散布他人收入情况者。
9.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10.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四)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提请降薪、提请降职、提请辞退等方式):
1.有本款
(二)中1至8条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本数)损失者。
2.无理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情节严重者。
3.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4.当月被处以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次数相加达三次以上者。5.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特别处罚者。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处罚责任人须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处理结论。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五章 奖罚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罚款所得全部作为本部门的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部门表现优异的员工,有结余的用于部门活动。公司单独给予财务管理中心或部门人员的奖励或处以的罚款不列入内。
第十四条:当月同一个人的奖罚可以进行相互抵消,抵消标准如下:
(一)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一次通报批评。
(二)一次嘉奖等于一次罚款。
(三)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一次特别处罚。
(四)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三次口头警告。
(五)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三次通报批评。
(六)一次特别奖励等于四次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在员工手册的框架内执行,是根据财务部工作性质和特点而对员工手册的细化,并根据员工手册的修订而相应更新。
8.餐厅服务员奖罚条例 篇八
为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特立此条例
一、仪容仪表
1、未规定着装并穿戴不整齐,不整洁者扣5元;
2、上岗没戴员工牌、打扮过分、头发不整洁、指甲不修、打手机未按规定,佩戴三戴者(笔、打火机、瓶起子)扣5元;
3、不按规定时间立岗(上午11:00,下午5点),立岗姿势不端正、倚靠墙背、聚堆聊天、大声喧哗者、上岗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看书、干私活等,做不雅动作者,着便装在营业区域走动扣5元;
4、在迎接客人时,没有使用礼貌用语扣5元,对客人冷漠、未以微笑服务者扣5元,背后对客人品头论足者,扣5元;
二、组织纪律
1、员工不允许使用酒店的客用设备及物品,违者扣10元;私自拿出酒店任何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并处以罚款,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酒店公物损坏者,按价赔偿;
3、不服从领导、从语言、态度及行为上顶撞上级领导,不执行领导安排工作者扣10元,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理;(如上级领导安排不合理应先服从后上诉)
4、除吧台人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吧台者扣10元,如发现物品、钱财丢失一律由此人照价赔偿;
5、将私人物品带入包房者扣10元;
6、在酒店追逐疯闹、大声喧哗、说脏话扣10元;
7、员工上岗前不准酗酒,在营业区内不准吸烟,违者10元,不允许陪客人喝酒;
8、服务员不得擅自进厨房,有事可由传菜通知或报告主管,违者扣5元,说话注意态度;
9、工作期间偷吃者,在包间吃工作餐者,私藏客人剩余酒水、饮料、食品者,一经发现扣20元。
10.次日公休人员应将当日所负责包厢卫生打扫彻底,包括摆台;未打扫彻底者一次5元;
三、服务素质
1、不按规定服务程序对客人进行服务者,客人走后不及时撤餐和及时通知传菜部,不及时关闭房间规定电源、电器者,扣10元;
2、翻台时无故拖延带有情绪者,营业时间坐着者扣10元;
3、服务中上菜必须划单,划单必须用笔,不得用指甲抠,漏划一次扣5元;
4、传菜员因本人原因传错菜扣5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菜品额赔偿;
5、服务员必须把本包间客人送至收银台,不得在楼梯口喊单,喊单一次5元,结帐时因核单不准确造成损失,由相关服务员承担,服务员承担80%其他由相关人员平摊,造成跑单,由临台服务员负责。
6.结账后必须将客人送至门口并说欢迎下次光临,不按规定扣5元,每日由主管监督检查执行;
7、下班后负责区域用电设备不关闭者,扣10元;
8、迎宾不在,其他服务员应及时补充,视而不见者扣5元;
9、破损酒店物品,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者扣5元;
10、服务员过程中离开房间,没找人看而导致服务空挡者,替别人照看不尽责者,扣5元。
11、撤下餐具不按规定摆放,洗刷摆台、餐具不净二遍者,5元;
12、房间内设施、设备不及时报修者,扣5元;
13、包桌摆台、撤台不积极参加或不参加者,扣10元;
14、每日值班传菜员下晚班时必须将次日早茶餐桌摆放整齐,门口拖把收至指定位置,收台餐具需送至厨房间,一次5元;
四、卫生标准
1、台面:摆台餐具无污渍.转盘,一处5元;
2、地面:墙面、门窗、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一处5元;
3、房间内设施:设备无灰尘、无油渍(桌腿、椅子、沙发、备餐桌、空调口),一处5元;
4、备餐柜内物品摆放整齐,餐具和用具要分开、洁净、无污渍;
5、过道楼梯及大厅地面,应将污点清理干净,垃圾桶应每天由值班传菜员清洗干净,地面不得有明显污迹,一处5元;
6、备品、清洁用品没有放在指定位置上,5元;
六、奖励
1、受到客人口头表扬或书面者,奖10元;
2、拾金不昧及时上交,为企业加信誉者,奖30元;
3、顾全企业大局,因顾客误解被辱骂受屈,但凡能坚持微笑服务者,奖10元。
4.传菜员月底由前厅服务员投票评分,评分最高者奖励50元。
七、严重处罚
1、相互之间谩骂、打架、故意破坏酒店物品者罚100-300元,情节严重开除;
2、在酒店内挑衅吵闹、污言秽语、扰乱酒店的秩序和安全,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开除;
3、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员工,离职提前半个月写书面离职报告,在此期间不得恶意违背酒店的规章制度,否则给予重罚;
4、拾金不报,占为己有,给予开除;
5、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客人投诉,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
6、煽动员工情绪,使员工态度消极者,给予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开除;
每 日 工 作 流 程
1、早9:30点到,9:25到店,提前1分钟站好,准备点到。
2、准备收拾卫生和餐前准备,每天值班人员打员工喝水。3、10:50检查卫生。
4、十一点立岗至十二点后半轮流休息,统一在一个地点休息,不能分散。
5、原则上一点半下班,视用餐客人情况而定,如用餐客人较多,则等用餐顾客散台后收完台后下班。
6、下午4:35点到,提前1分钟站好准备点到。7.下午5:20检查卫生。8、5:30立岗。5:30前做好餐前所有准备工作,立岗时间5:20-7:20。9、7:20后可轮流休息,同一地点休息,不得分散(因情况而定)。
11、八点五十检查收尾工作,如有用餐顾客,则当日值班人员值班。(视情况而定)
9.办公室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 篇九
“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
二〇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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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第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地面,并有主通风机房;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条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开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条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维修罚检查维修责任人200元,单位主管5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队长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和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机电部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九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
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范围内,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责任人每次50元。
第二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无专人看管理,罚责任单位200元,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私自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部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部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部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安检部、通防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200元。
第二十九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 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一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使用单位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四十二条 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人踩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风筒由通防部安排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和管理;凡发现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责任人1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责任人50元,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50元/处,责任人20元;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的清洗干净上交供应部,转移的到通防部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使用单位处罚20元/节,责任队长10元/节。
第四十四条 掘进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 风筒堆放要整齐并在距工作面100m以内的硐室内集中摆放,
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防部做好会议记录,每次迟到者罚款20元,旷会者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无按时测定,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防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矿有关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没按时标校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标明不完善,不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
第六十九条
闭锁绳装入套管不外露,利用滑轮导向,使用专用装置固定滑轮或套管;门轴及闭锁装置等转动部位必须加油润滑,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条
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表面无泥痕和粉尘,否则,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正反向风门必须在巷道帮适当位置设挂钩,以风门打开后与墙面成90度角为准,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每组风门至少设两道,其间距为:行人风门不小于5m,通车风门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通车风门应为自动风门,如不自动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其他风门要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要设反风门,临时不用的风门要及时连同墙体全部拆除,严禁用铁丝或撑棒拉顶风门,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采区主要进、回道之间和其它全风压较大地点的永久风门,必须建筑三道,并能自动关闭,确保区域内风流稳定。倾斜运输巷内不应设置风门,必须设置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四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70mm,不符合设计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五条
调节风窗位置应设在上方或风门墙体上,必须可调并有锁定装置,设置不合格,无锁定装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六条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通防部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并进行维修,否则,罚主要责任人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四周与煤岩体接实,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设置不正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九条 测风站断面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不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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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有计划,有措施打开挡风墙,但没按措施和计划执行的,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三条 风门、密闭、挡风墙四周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四条 风门、密闭、栅栏、挡风墙前方5米范围内无杂物,否则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五条 永久性风桥整体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每处50元。
第九十六条 永久性风桥前后5米不得有杂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七条 临时通风设施,要求完好牢固,墙面应采用鱼鳞式搭接,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否则每处漏风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煤时同步喷雾,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百七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百八条 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百九条 水幕和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次,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责任队长100元。第百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自负责,采煤队每星期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掘进队每星期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使用单位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机运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元。
第百十二条
主要水管发生漏水时由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第百十三条
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百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瓦检员处罚50元。
第百十五条 掘进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否则,每少一项罚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否则,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
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七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八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4)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且总工批准。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以上每查出一起,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罚。第百三十九条 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四十条 对损坏消防管路或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500元。第百四十一条 主、副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四十二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变电站、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数量不足的,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责任人50元。
第百四十三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
第百五十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百五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否则,罚主要负责人1000元,爆破工500元,瓦检员3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百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爆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不按要求开启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五条 通防部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安检部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百五十六条 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防部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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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打眼、装药、封泥、远距离放炮、揭煤后不及时支护等不符合揭煤措施的每项500元罚款。
第百六十八条 防突人员施钻存在假打、假填、假数据、假汇报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百六十九条 未严格执行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擅自施工,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百七十条 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单位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人罚款100元。
第百七十九条 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巷道贯通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防部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防部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百八十条 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及施工单位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部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一条 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防尘洒水和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并洒水降尘,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二条 通防部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百九十五条 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九十六条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百九十七条 各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不正常使用者,罚50元。其中煤尘超标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九十八条 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拐一处死弯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
第百九十九条 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规定日期冲尘并做记录,否则每查出少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责任队长100元,不规范的罚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各单位管辖区内应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位置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1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10元。
第二百一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个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技术员20元。
第二百二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百三条 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四条 自救器达到报废期的必须做报废处理,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发放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条 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罚队长50元,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罚责任单位300元,罚队长5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风员5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仍,否则发现一节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责任单位100,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罚施工单位300元,罚责任人100,发现墙体漏风,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二百三十条 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米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罚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瓦斯管理设施不全,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尘人员5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5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八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通防部、地测部等职能科室、区队及上级管理部门;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机运队等单位的检查由通防部组织安检部、调度室进行检查(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并按照已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奖项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一条 每周由通防部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排查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的原则及时进行闭合处理。参加“一通三防”检查的有关人员,每次奖励100元(以检查记录表签名为准)。参加通风设施验收每月每人奖励100元(以验收表签名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所有“一通三防”方面奖励由通防部出据表单,经公司领导审阅,批准,上报财务部。进行奖励;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处罚:区队副队长、部室副部级以上人员现金处罚,工人由单位直接从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至日起开始执行。
编 制:董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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