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2024-09-29

“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精选8篇)

1.“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篇一

通知

辖区各居民:

我社区将于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10日开始办理“40、50”人员灵活就业补贴,请办理补贴的居民按以下要求准备好资料,交到绿茂社区居委会社保员处。

所需资料如下:

1. 城镇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原件

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 本人身份证正面与失业证一起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 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

5. 就业情况相关材料(a.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b.申请人在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需提供雇主营业执照和

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及劳动合同复印件;c.申请人是从事家政服务的,提供用工协议和雇主身份证复印件;d.申请人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工作,需提供一份手写的灵活就业证明书及2名证明人

身份证复印件)

6. 就业情况证明书

7. 提交养老保险存折户头页和存折上2011年1-6月的缴费明细一起

复印到一张A4纸上。(如办理了医保的居民请把社保卡复印一份)注:请相关人员尽快到社区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后果自负!

绿茂社区居委会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篇二

条件及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且当年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555”人员。

2、享受政策期限以身份证年龄为准,女性从年满45周岁、男性从年满55周岁下月开始享受补贴,女性年满50或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及特殊工种、病退等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停止享受补贴。

3、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4、正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领程序: 首次申请: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个人申请》

5、《灵活就业协议书》

6、社保个人缴费票据原件7、2寸蓝底免冠照片4张

8、本人身份证和建行卡(折)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篇三

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申报就业,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在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保贴。

(一)灵活就业形式

(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2)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对象

按照《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县的,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残疾人;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和办理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纳8%,“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12%,攸县养老保险补贴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第一次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1、本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已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复印件;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经办时间

4.“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篇四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鼓励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第四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三)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足额、按时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九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第十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的;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二条 享受过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预算审核,按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10日前,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本区县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25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区县财政部门须严格按《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缴拨时间的通知》(京财社[2006]384号)要求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应按月听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情况报告,并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记入管理台帐,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被骗取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

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的宣传力度,使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项材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已被批准享受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5.“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篇五

我市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帮工,均可在就业期间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一、法律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2、《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5号)

二、哪些灵活就业岗位可以获得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须是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怎样办理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手续 ●个人申请

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第 1 页,共 3 页

2、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3、自雇型服务的提供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4、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以上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报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补贴拨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同时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贴获得批准后,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出的证明和失业证,到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并由办理转移的单位开出档案转移证明。申请人将证明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如申请人在收到灵活就业补贴后未将档案转移证证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停止支付补贴。

第 2 页,共 3 页

四、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周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个人在获得补贴12个月后,如继续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核查并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获得补贴。

个人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灵活就业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如终止灵活就业,可以提前30天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提交《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领取》书面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备案后,将情况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支付。

●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支付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社会保险费补贴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档案保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骗取补贴的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一经查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追回骗领的全部补贴;

●即时终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在两年内不对其提供就业援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从即日起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领取条件 篇六

要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和门槛,只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社保补贴,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具有参保地所在地的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一般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比如你是上海市户籍的,只能在上海所属区县的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是河南户籍的,只能在河南所属的县市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按照户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保。而且只能是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在缴费时国家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补助,所以不在补贴的范围之内。补贴的范围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医疗保险也属于补缴的范围。

3、在法定的年龄,从事灵活就业,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费社保的。有的人虽然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社保,但是本人是有工作单位的,只是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自己缴纳社保的也不属于补贴范围。

4、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比如以前虽然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也是属于申请补贴的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怎么领取

第一,补贴申请的渠道,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去进行申请,也可以去到社保局进行申请,通过网络申请还是比较方便的,可以通过当地社保局的官微官网等渠道去进行申请。

第二,补贴申请的时间一般都是有限制的,第1次申请需要在当地法规的时间内去进行申请,逾期不候。

第三,补贴申请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就业困难的证明,灵活就业社保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资料。对于特殊的人群,比如说残疾人群需要持有残疾证等去进行办理。

什么是灵活就业?

是指档案在街道存档,并且进行了失业登记,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哪些情况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个人原因主动停止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3.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超过30日以上的人员;

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人员;

5.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7.“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篇七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就业创业证》等资料,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审核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查,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

区人社部门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抽查。

(3)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4)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关于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条件与补贴以及申报程序]

★ 优秀党员推荐材料

★ 纪委委员候选考察材料

★ 优秀党员事迹

★ 优秀党员先进事迹

★ 优秀党员鉴定材料

8.“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篇八

日期:2007-9-14 21:57:06来源:市社保局网站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6]9号)和《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6]9号)和《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

[2006]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对象

第二条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事务助理)、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包括社区保洁、保安、养老照护、计生协管员;环卫保洁、保绿员;城管监督员和医院绿色通道引导员、护工等);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理社会保险的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并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以上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缴费因故中断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退休的按实际缴费期限补贴。

三、补贴标准

第三条当年女年满40周岁以上和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050”以上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050”以下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2;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四、补贴程序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一次性申报、拨付、结清。

第五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社会保险的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申报(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申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由公共职介机构审查,填写“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附电子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的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连同市本级审核资料

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本级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向中国银行宝鸡分行提供《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表》(附件4),银行依据发放表制作个人存折,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补贴发放表和个人存折交市职介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集中向个人发放。个人凭身份证原件、保障卡和缴费票据复印件,签字后领取存折;县区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资金拨付至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或公共职介机构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或公共职介机构年度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单据;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或社区工作人员证明,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个人申请,所在企业汇总后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本级的申报资料和由县区审查的转报资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本级的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拨付给企业,由企业造表发放给本人。县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拨付给各县(区)劳动保障局或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发放。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5,一式三份);

2、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为其代理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凭据。

第七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灵活就业情况说明,到本人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经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出具“灵活就业证明表”(附件2)。

第八条社区工作人员证明由市、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由本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意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社区工作人员证明表”(附件6)。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出具。由本人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出具“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表”(附件7)。

第十条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按时申报《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过期不补。社会保险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资金的最后发放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加盖“xxx年x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xx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红色条章。对其他人员,补贴发放部门也要记录备案,防止超期限或重复领取。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二○○七年八月十日起执行。原《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附:

1、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灵活就业证明表;

3、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

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表;

5、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

6、社区工作人员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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