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9篇)
1.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 篇一
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许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办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许可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百科
第九条 不予许可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车辆许可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车辆具体标准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申办资料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车辆审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百科。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 驾驶员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质量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条 价格规定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竞争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营区域规定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纳税及保险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安全能力建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者服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规接入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乘客合理拒绝付费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临时行政管制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百科。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行业组织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 接入违规处罚 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违规处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一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二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三)驾驶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或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网约车从事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五)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被有关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暴力冲撞行政机关,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三 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二条 拒不配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提供伪造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信息保密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吊销规定 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百科。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2.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篇二
近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设置4个月过渡期,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0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网约车新政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地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当日下午,苏州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其中,今天正式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苏州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官方答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月9日起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szj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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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过渡期
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其他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2、为什么设置4个月的网约车管理过渡?
1、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证件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
2、是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
3、是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
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故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
3、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
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5、苏州深化巡游车改革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细则实施时间?
3.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 篇三
公示期内收到8190件意见
网约车司机仍需本市户籍
今年10月20日至26日,《实施意见》(出租车)和《实施细则》(网约车)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商讨,本市对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过渡期,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
另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作了要求。
从最终结果来看,苏州从事网约车的司机,依然必须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同时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网约车有4个月时间过渡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依法查处
苏州市《实施细则》已从昨天起正式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办理证件,包括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另一方面是车辆需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包括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此外,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从交通部门了解到,考虑到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我市将设置过渡期4个月,即过渡期至4月30日止,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
如果在过渡期内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完全告别经营权使用费
针对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昨天也同步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运价形成机制、利益分配制度、加行业转型升级、网约车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首要原则是“乘客为本”,包括: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等。
例如,苏州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4.肇庆网约车细则 篇四
据了解,《暂行办法》涵盖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
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暂行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而对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如网约车辆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进行确定。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郑州网约车细则相关内容 篇五
郑州网约车政策发布会召开,会议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定位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今后,出租汽车分为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政策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每期为8年。
三、关于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管控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巡游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运力投放规划,逐年予以落实,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网约车要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适度有序发展。
四、关于出租汽车运价管控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待条件成熟后,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细则》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关于网约车三项许可问题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细则》明确,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外,还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等条件要求。
(二)网约车车准入条件:一是合并了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SUV、MPV的分类要求,统一表述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是将网约车车辆许可标准调整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90kw,高于巡游车的车辆标准。
(三)网约车驾驶员。我市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许可条件没有要求本市户籍的唯一规定,而是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皆可,同时兼顾《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从业人员要求的一致性,对驾驶员的.年龄与学历做出相应规定。
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及监管方面问题
《管理细则》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接入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建立24小时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等。
七、关于网约车车龄过渡期问题
《管理细则》规定: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3年。
八、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问题
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问题,《指导意见》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原则、合乘性质等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九、关于网约车许可受理时间问题
6.长春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 篇六
昨天,《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辆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有许可证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长春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长春市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在长春市依法纳税;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运管局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本市市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春市运管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车辆:燃油车辆价格不低于15万元
对于网约车辆,意见稿中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的,长春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安装嵌入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上述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燃油车辆价格不低于15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此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驾驶员:要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依法按照培训教材内容进行自学或参加培训,个人、相关培训机构均可向长春市运管局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长春市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长春市运管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应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违规责任:无许可从事网约车将被处罚1-3万
凡是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长春市运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等违规行为,由长春市运管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来说,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长春市运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有违反规定的,由长春市运管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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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版’网约车”续
22日,《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除了平台公司,须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外。申请网约车的驾驶员还要参加相关从业资格培训,同时,还要公安机关提供一系列“无前科劣迹”证明材料。不过,不少驾驶员表示,这个证明“不好开”。
“无前科劣迹”证明“不好开”
25日,长春市民王先生针对“长春版”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相关研究,他看到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写明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据我了解,这些材料不是个人随便想去开就开的。”王先生说。
上个月,长春市民刘先生,打算报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运管部门要求必须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而派出所却称他们已经不再对个人开具此类证明。这让刘先生犯了难。
记者咨询了一位从事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业内人士,该业内人士称,以前考取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确实不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但是根据运管部门出台的最新规定,市民如果要考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则需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交警部门开具的3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及公安机关“无前科劣迹”证明,否则学员无法考取从业资格证。
相关证明已不再给个人开
那么“无前科劣迹”证明,是随便开具的吗?
长春公安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不再给个人开具“无前科劣迹”的证明。
记者也找到了公安部曾发布的关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解释说明,解释称,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有公安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需要这个证明,可以由申请人跟相关索要证明单位要“证明介绍信”或“证明出具函”,这样,公安部门就可以直接对相关索要单位开具相关证明了。
25日,记者咨询了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关于网约车相关实施细则只是在征求意见,还没有正式出台,关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若考取从业资格,需提交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也没有最终定论。
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若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维修驾训处。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维修驾训处,该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关于网约车内容还没有定论,并且业务范围也不再他们那了,针对此事无法进行回答。并希望记者联系位于浦东路上的长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
“公安局交通局应统一协调”
当日10时40分许,记者来到了长春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在办公区,一位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解答。该工作人员首先递给记者一份“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该内容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网约车从业资格申请的相关内容,均在这里有相关解释。
记者注意到,该《暂行办法》已于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予以公布,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写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这一条,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上级出的内容,各个部门都应该根据该内容进行执行,这些都需要相关证明,但是无法对每一个人都授函或出函。
7.深圳网约车实施细则正式落地 篇七
备受关注的深圳网约车实施细则昨日正式落地,过渡期延长至3年,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深圳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正式落地。暂行办法对深圳现有网约车和驾驶员的过渡期延长至3年。与纯电动车不同的是,燃油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届满日期并非8年,而是底。深圳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不仅限于深圳户籍,还可以“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另外,对车辆准入条件等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据悉,在征求意见期间(10月8日至11月8日),共收到2324条对深圳网约车暂行办法的意见及建议,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过渡性政策安排等方面。昨日,《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也同步发布,要求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合乘出行。
调整车辆准入条件
相比之前征求意见稿,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基本没有调整。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驾龄满三年;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
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暂行办法,可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条件,由原来的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改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车型条件方面,纯电动小汽车轴距为2650毫米以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燃油小汽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届满日期并非8年,而是2012月31日。这是否意味着,届满之后,燃油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将退出网约车行业?对此,市交委昨日并未给予正面回应。
两种车型准入条件方面,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取消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的限定条件。另外,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有所增加,由“2650毫米以上”变为“2700毫米以上”。
另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过渡期延长至3年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有60余万网约车。根据暂行办法,对已在深圳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过渡政策,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原征求意见稿为2年。这相比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相对更为合理、宽松。
昨日市交委表示,这是考虑到网约车行业平稳过渡和存量网约车的实际情况。在此前举办的深圳网约车管理立法微信听证会上,深圳市交委回应表示,征求意见稿对过渡期的规定,主要考虑现有部分存量车型不符合政策,需要设定过渡期以便于存量网约车的车辆更新。如过渡期过短,不利于运力的平稳过渡;如过渡期设置过长,不符合网约车与巡游车错位发展的政策导向,也会导致原有网约车与新增网约车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暂行办法,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车型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相应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深圳为“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代表的网约车,提出了更为合理和实际的过渡期解决方案,其实也是希望网约车在深圳发展,能够进一步减少车辆资源、道路资源占用,为深圳未来交通提供更具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滴滴回应
昨日,滴滴回应表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深圳的实施细则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朝着更合理和宽松的方向做了修改,这种创新性设计,考虑了网约车平台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了新生事物发展的时间。滴滴将一如既往通过持续创新,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安全体验,为深圳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出行服务。
相关链接
28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根据《办法》的规定,在深圳开网约车对户籍无强制要求,司机驾龄需在三年以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满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此外,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法》也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8.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 篇八
按照《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工作安排,10月26日,湖州市运管局召开新政征求意见阶段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及“滴滴快车”、“易到专车”、“曹操专车”平台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意见》和《细则》两个文件的起草背景和法规要求。平台公司也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滴滴”平台以其在本市的运营数据为支撑,提出适当降低湖州市网约车新政对车辆价格和人员条件的准入门槛;“易到”平台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许可流程;“曹操”平台则表示更加关注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
下一步,市运管局将充分考虑各平台公司的建议,征求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想法,统筹各方意见,科学完善网约车新政,同时也要求平台公司先行落实主体责任。
9.全国各地网约车细则盘点 篇九
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辆要求为北京市车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车身需要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
关于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须为北京市户籍,男60岁、女55岁以下,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解读: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称,设置户籍门槛有四个原因,一是要符合北京发展定位。二是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而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三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四是根据政策要求,北京要适度发展网约车。
对排量的要求,北京市交通委解读称,一是为了满足北京的节能减排要求,另外也是为了保证网约车在车辆上与巡游车有区别,而轴距的要求则是希望保证网约车的舒适性。
2. 上海:需沪籍沪牌
内容: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有上海牌照,驾驶员应有上海户籍,持有上海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
解读:对于网约车要在本市注册登记,上海市官方称,主要考虑,第一,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第二,网约车具有地域性服务特征,交通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网约车异地经营;第三,1994年以来,上海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要求,上海市官方表示,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业态,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至末,本市常住人口总数已超过2415万,城市常住人口的大幅增长,对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按照中央和本市加强人口规模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3. 深圳:持居住证也可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要求驾驶员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证,且有3年以上驾龄,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4. 广州:司机需初中毕业
驾驶员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5.浙江杭州:本市户籍或持居住证半年以上
今日(10月9日),杭州发布“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
1>驾驶员:杭州市户籍或者本市取得《浙江居住证》6个月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等。
2>车辆:在杭州本市注册登记,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路程达到250千米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3>杭州市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6.云南:网约车驾驶员不作户籍等限制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并无户口等限制,但明确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实施意见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性能指标由各地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和运价则实行市场调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和顺风车,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
实施意见还要求网约车平台落实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
7.福建:司机或将考试上岗
日前,福建省出台意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提出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
同时,省交通厅等七部门也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两个文件对福建省的网约车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意见中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完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向社会公开,并要求进一步简化考核环节,缩短考试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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