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2024-10-06

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共6篇)

1.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篇一

锡盟已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2日 来源:锡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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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社保局高度重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第一时间做好了盟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切实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据悉,这是国家连续第11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凡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盟本级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人均200元,7月份对已经预调养老金与实际调整养老金差额部分进行扣回或补发。

2.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篇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 要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温家宝说, 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城乡低保工作, 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好扶残助残的各项政策, 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再提高10%。

温家宝说,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中央财政拟安排3185亿元。要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加强监管, 实现保值增值。

3.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篇三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篇四

2、企业职员到达退休年数后,青劳社厅发〔2006〕59号其养老金的计较是按其介入事变年限与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来综合计较的。

3、职工从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核准退休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审定并发放根基养老金。

4、离退休养老金按月足额付出,每月15日退管科结账,交计财科由各银行付出,详细付出到账时刻为每月20号-30号。

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篇五

企业退休人员, 一般是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退休条件, 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位审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保障除了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外, 还包括养老救助和各种非正式安排的养老保障方式, 其保障内容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以及精神关怀等方面。养老保障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养老保险。

1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通过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当前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虽然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逐步完善, 但仍然存在很多矛盾与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障的地域差异较大。根据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来看, 针对不同职业和层次的社会大众, 所采取的养老保险都是由个人支付的保险金及单位或者政府补贴组成, 但是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层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由此导致各地的养老保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保障标准, 其保障水平也有很大差别。以前, 由各省自行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照执行, 因而不同省份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保障水平相差很大, 如山东、江苏、广东、青海等省早已将城镇集体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障, 但是在部分省市还存在大量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吉林省预计有18万名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也有18万名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这些退休人员绝对数很大, 相对比例也很高。以江西省为例, 到2006年10月底, 全省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指标或用工计划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24万人, 未参保退休人员8.6万人, 占全省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35.9%。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 也执行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安徽、重庆等省市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初步解决了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总之, 在全国范围内, 由于各省份受当地经济条件制约, 导致其对国家相关政策也是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 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地区养老保障不均衡问题。

(2) 企业与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有待进一步明晰。当前, 养老保险大部分是以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保险金作为基本保障金, 在2011年7月施行的“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时间不长, 部分企业还没有完全贯彻实施, 对于员工养老保险金的责任划分不是很明确, 与社会各方面没有形成共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 当前部分企业还没有从旧的制度从脱离出来,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 终归都是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促使其不断发展, 因此在劳动者退休以后应该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障, 而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涌现, 致使问题出现时, 政府和企业互相推诿, 严重阻碍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最后,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划分也不甚清晰。由于企业在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上的权责界限处于模糊状态, 致使其责任划分不清晰且长期无法解决。

(3)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政策混乱无序, 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台一项政策的同时, 由于欠缺宏观的统筹管理, 使一方面完善的同时也破坏了另一方面的完整性, 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由于制度的混乱无序, 使政策执行出现混乱。2000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后, 改变了原有政策, 把未参保的困难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尽管随后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作了微调, 对未参保困难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而不是简单地将其纳入低保体系。虽然按照2011年最新《养老保险法》的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为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划定了解决框架, 使退休员工在保险金方面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当前, 各省在退休人员劳动保障的资金来源、保障对象及待遇标准方面都有差异, 这种政策设计的分化, 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化, 甚至把同一群体归属于不同的保障制度, 使各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差异巨大,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解决当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 协调各地区养老保障水平, 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 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 减少各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差异性。同时, 相关部门应尽职尽责, 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切实保障, 并且在工作当中认真分析与总结, 不断发现问题并积极应对, 以此来平衡各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

其次, 应明确养老保障的相关构成要素, 并做到责权划分清晰。无论是政府与企业, 还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 都应明确其责权范围。在对待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上, 各部门应妥善解决并且彻查原因, 做到彻底清除遗留问题, 不为以后的工作留下困难与问题。在现实责任方面, 则应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主要由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机制, 企业方面不推诿, 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使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划分明确, 且互不影响。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划分上, 应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导向,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使养老保障政策既落到实处, 又能切实符合当地的经济现状。通过责任的明确划分, 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效率, 避免上述问题的频繁发生。

最后, 政府在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之前, 应做好各地区的调研工作,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退休人员比例统一协调, 统筹规划, 宏观管理,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执行混乱现象, 制定的政策应科学、规范、高效, 政策设计统一, 尽量缩小各省市企业退休人员劳动保障在资金来源、保障对象及待遇标准的差异。

总之,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部分, 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不能忽略劳动者为企业和国家做过的贡献, 同时, 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力度,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 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水平。

摘要: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逐步完善和发展, 逐渐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资的方式, 这种制度框架的建立, 虽然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 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矛盾的凸显, 这些问题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并且根据凸显出来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案, 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职能, 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 消除不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建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杨方方.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几点看法[J].经济体制改革, 2003 (3) .

[3]尹乃春.我国社会保障主体责任的缺陷与法律完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z1) .

[4]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问题[J].山东师范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 (2) .

6.衢江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工作完成 篇六

一、客观评价转制前退休人员做出的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甩掉“贫油”的帽子,华北石油人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三光荣”精神,踏遍祖国的崇山峻岭,在施工和生活条件都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始终保持着高昂的斗志,心甘情愿地奉献着青春和热血。先后发现了大庆油田、江汉油田、江苏油田、华北油田等,为国家的油气事业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1996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由地质矿产部直属的8个地区性石油地质局、海洋地质局等,通过改组、改制,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了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华北石油局作为中国新星石油公司下属的单位之一,成为改制中的企业,实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工资制度,实行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方式。2000年,新星石油公司整体并入中国石化,至此华北石油局成为中国石化的直属单位。转制以后,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转制前退休人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国家对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政策的有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非常明确的。

1999年,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由于执行过程中转制单位反映负担过重,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1年,国家两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只调整了一次基本养老金,转制前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较大,要求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为此,经报国务院同意,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的经费渠道安排所需经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政策上确保了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平衡,为处理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006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家对地方和部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考虑事业单位情况比机关更为复杂,单位分类和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先行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应对机关退休人员发放了补贴,一些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有所提高。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同步开展规范工作,绩效工资没有全面实施,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也相对偏低。同时,大多数省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不同程度地考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中央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同,其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地方政策,部分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所在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委于2010年颁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颁发了《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1〕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此两个文件的出台,引发了原新星石油公司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广泛关注,要求比照人社部发〔2010〕14号、人社部发〔2011〕3号文件的精神,予以核增退休人员补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转制单位的不稳定。

三、妥善处理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措施

为了妥善处理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维护企业和谐的大局,确保企业改革、发展健康运行,应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积极探索,平稳操作。

(一)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转制前退休人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并退休,转制后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精神,虽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在中石化建立规范企业补贴制度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社部发〔2010〕14号的颁布实施,使这部分人员的现退休待遇与事业单位建立退休生活补贴制度后的退休待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额。

2.一企一制,一企一策。严格执行中石化统一的企业管理制度,紧密结合本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实际情况,参照地方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政策,用企业的办法解决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诉求。鉴于2005年中石化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补贴制度,明确退休人员企业补贴一经固定不再变动,采用适度增加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的方式。

3.适度增加,统筹兼顾。在现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增加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向退休早的人员倾斜,统筹考虑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情况,维护退休队伍的和谐稳定。

(二)认真测算,分别确定各类退休人员现退休待遇与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

单位转制后,根据劳社部发[2000]2号、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精神,所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了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当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单位内部予以补发“差额”。此种“补差”制度一直延续到2005年中石化建立统一的“企业补贴制度”为止。

在测算时,以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范围,以现地方统筹部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补贴之和,与转制时事业单位的退休费和历年事业单位调整退休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进行比较,逐年测算各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额。此差额为妥善处理转制前退休人员适度增加养老金待遇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确定各时间段各类退休人员慰问费标准

为了维护各类退休人员的利益,参照测算结果,统筹考虑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适度增加”的原则,首先确定了转制前退休人员增加的节日慰问费标准,以此为基准,采取“逐级逐年递减”的办法分别确定了转制后至中石化建立统一的“企业补贴制度”时各类退休人员慰问费标准。共设置了局级(教授级)、处级(副教授级)、科级(讲师级、技师级)、其他等4类标准。

(四)明确列支渠道和发放形式

为规范列支、统一管理,明确了按照“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四个节日分四次集中发放,费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在退休人员退休费用中列支。

(五)制定方案,走足程序,上报实施

为了妥善处理,首先在调研、收集政策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演变情况、地方政府建立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情况、“差额”测算情况、增加节日慰问费的人员范围、标准及所需资金、实施时间及发放形式,还要客观地做出风险分析等等。方案制定好后,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领导办公会详细汇报,征求意见,经修改及时上报中石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转制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思考

妥善处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确保平稳过渡,应把握以下两个关键环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面对转制前退休人员这一群体,在处理养老金待遇问题上,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人社部发[2010]14号、人社部发[2011]3号文件作为保持转制前退休人员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把中石化党组、华北石油局党委的关心及时落实到每一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领导、主管部门要投入足够的精力抓好转制前退休人员维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主管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督促所属单位抓紧落实。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华北石油局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财务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尽快将适度增加的慰问费发到转制前每一位退休人员手中;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摘要:文章就地勘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予以实践,探索了一条既符合国家政策,又符合单位实际的新路径。

关键词:转制,养老金,待遇

参考文献

[1]李和中.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步骤.湖北社会科学,2009(2)

[2]赵立波,王江英.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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