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解析

2024-09-30

债权法案例解析(共3篇)

1.债权法案例解析 篇一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怎么写

企业是一种以经济形势存在的形态,当然,这种形态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着企业的发展随时可以发生变化的。例如企业债权债务重组便是它的一种变化方式。那么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怎么写?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下面,就让赢了网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怎么写?

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截至××年×月×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丙方对乙方所欠以上债务提供了有效担保,担保方式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方式中,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建议金融机构不要选择一般保证方式,而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各方对上述权利及义务确认无误。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万元。(适用于乙方一次性支付债务重组款的情形

或者: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具体为: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万元;

2、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

3、……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全部所承诺的××万元债务后,免除乙方所欠剩余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对乙方重组后的债务按—‰的月利率计收利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息

第三条乙方如连续两次未按第一条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又未得到甲方认可,甲方将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全部承诺,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其中乙方已归还甲方的款项作为乙方正常偿还欠款处理,并依法采取各种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余借款本金计利息。

第四条如乙方于××年××月××日之前不能偿还全部所承诺的××万元债务,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全部承诺,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其中乙方已归还甲方的款项作为乙方正常偿还欠款处理,并依法采取各种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在乙方未归还全部所承诺的××万元债务之前,甲方不放弃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包括对抵押物的有关权利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任何改制、改组和资产转让、变卖等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丙方承诺在乙方如期归还全部所承诺的××万元债务并终止双方的

债权债务关系之前,继续承担原来的担保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1、乙方用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作为债务重组的抵押物(抵押手续另行办理,甲方享有相关权利;

2、××公司自愿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3、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二、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

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

2、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3、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4、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8span、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与市面上的其他协议性质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一种交易的存在,是一种合作的方式,当然,协议所需保障的也是双方的利益,规定的也是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上述我们还介绍到了债权重组的相关基本方式,这些都是具体的重组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的事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p 债权债务 法律知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 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 法律服务 的帮助。

来源:(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怎么写http://s.yingle.com/zw/180700.html)

2.债权法案例解析 篇二

法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简称, 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目前研究领域对法经济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经济学观点, 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得以拓展, 并且把一些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用经济学观点给以解释;另一种是法学观点, 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基础上研究法律。前一种观点是当下的主流观点。法经济学理论认为, 所有法律活动本质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 因此可以用经济法观点来指导和分析所有法律活动。总而言之, 法经济学就是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不同法律现象的学说。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一) “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

《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使债权人成为风险承担者。由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 公司制也得以长期稳固存在, 而对股东来说, 即使公司破产也只要根据本身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却把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由于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 所以各国法律都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二) 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存在

债权人作为公司资金提供者之一, 涉及到公司各方面利益冲突。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最终决定权往往在股东手中, 所以法律对债权人利益实行保护, 以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性和公正性, 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1]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 是公司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是实现债权的有力担保。公司资本充足, 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切实得以保证, 公司资金充足才能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不被削弱。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因公司资本数额不稳定而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 债权清偿制度

债权清偿制度主要针对债权人, 指债权人可优先股东得到债务偿还的特权。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以下情况而设立:公司债权人无管理权却对公司亏损承担很大风险, 而公司股东占有管理权却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这一制度的设立。我国法律还规定在公司盈利时, 公司债权人有优先股东获得回报的权利, 这一系列制度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如何更好的使公司债券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1.如果公司存在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额不真实, 就会使契约债权人的请求权无法在公司实现。债权人的资金一进入公司就基本失去了控制权, 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时候股东就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保全自身利益。[2]

2.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股东往往热衷于去追求风险大但却获益丰厚的投资项目, 但对于这样的项目, 如果投资成功债务人可以同时获得丰厚利润, 但是如果投资失败, 债权人将会承担多于股东的损失, 最后的结果是债权人承担风险而股东收获经济利益。

3.当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时候, 公司股东会转出资金以保护自身利益。在对外投资的选择上, 公司股东会选择风险大而获利多的投资, 如此一来风险全被债权人背负。所以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地位严重不平等, 股东支配债权。

(二) 具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1.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我国《公司法》上述几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债权人所处的被动地位,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这些制度的存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公司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当今时代,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仍旧无法得到有力保护, 现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无法顺应现代公司发展的新潮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

2.允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

当前董事会成为公司决策、领导机构, 而董事会做出决策都是从股东利益出发, 很少顾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下实行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目前我国公司债权人还无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但通过与公司达成债权转股协议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将公司债权人身份变为股东身份, 从而可以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使债权人有权利否决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决议, 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允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是企业主要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承担者, 债权人参与公司董事会或者持有股份可以形成监督均衡机制,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也可以相对应于股东大会制度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 形成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3]

3.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

现代公司立法存在一个趋势, 就是权力中心逐渐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 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权力在逐渐弱化, 而董事会的权力在逐渐加强。公司董事会逐渐在公司占据了核心地位, 这一变化无形中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威胁。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作出决策时往往更注重追求股东利益而忽视债权人利益, 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义务, 但这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已通过决议确立了董事对债券人承担义务的法规, 以此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现状, 我们同样有必要引入这一议案来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摘要:当下由于相关法规的缺陷和公司制度章程上的不合理, 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处于多重风险之中。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浅略探讨了《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

参考文献

[1]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08.

[2]陈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障研究[J].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04.

3.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篇三

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10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12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某认为,蔡某将房屋赠与蔡某某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按约还本付息,服务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蔡某投资,财产为蔡某个人所有,蔡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蔡某在明知服务中心尚欠刘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房屋赠与其女儿蔡某某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刘某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赠与。

法官解析成,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一篇:关于2013年“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总结下一篇:九年级暑假周记7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