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2024-09-11

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1.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一

河南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豫政〔2015〕22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国发〔2014〕48号文件提出,要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并推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化对审计职能作用的认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审计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

二、明确加强审计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为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发现国家和我省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现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经验和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三是依法审计,秉公用权。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三、发挥审计保障作用

(一)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我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实和不断完善。

(二)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看好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关注财政资金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关注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绩效,严肃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侵占等问题,促进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落实情况,加强“三公”经费及会议费使用、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三)揭示经济运行风险隐患。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要关注政府性债务风险,跟踪检查存量债务化解情况,密切关注新增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防止形成浪费和新的风险隐患。要关注金融风险,跟踪检查信贷资金投向、互联网金融发展、跨境资本流动,严肃查处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利益输送、非法集资和诈骗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坚持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资金流向,从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群众真正从中受益,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省委、省政府美丽河南建设部署,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推动深化改革。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提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四、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注意反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着力揭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密切关注市场运行情况和政府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注重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促进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释放发展活力和动力,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推进廉政建设。坚持推动改革发展和惩治腐败“两手抓”,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投资、金融、土地和资源环境等领域,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非法集资、规划调整、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三)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五、狠抓审计整改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问责。

六、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和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形成制度。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和计划,避免临时委托、过量委托状况,实现离任审计为主向任中审计为主转变,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七、加强审计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二)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着力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研究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奠定基础。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同时对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四)保障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地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各项审计任务顺利完成。

(五)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河南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能力。积极实施金审工程,创新电子审计技术,利用云计算、数据挖掘、智能分析等信息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工作。开展对我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与信息化项目的绩效审计。

2.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责任考核, 全力落实减排措施, 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 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 增加了减排指标, 拓展了减排范围, 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 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 产业结构偏重, 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 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 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 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关键措施,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 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 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 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 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 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 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 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 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 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 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 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 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 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 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 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 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_石膏法等湿法脱硫, 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 2013年, 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 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 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 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 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 2011年底, 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 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 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 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 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 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 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 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 , 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 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 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 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 各县 (市、区) 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 2011年年底前, 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 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 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 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外省电量输入, 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 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人关, 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 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 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 2012年, 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 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 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 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 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 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 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 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 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 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 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 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 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 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 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 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 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3.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四

整改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监督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

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

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努力树立审计权威。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机关应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对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

5.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五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质效,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

二、完善制度,扎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年末代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政府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牵头,县纪检监察、巡察、组织、编制、人社、公安、检察、公安、财政、地税、国资、审计等机关或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联合督查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联合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2.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部门协作配合。

审计机关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整改和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3.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

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

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

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3.强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

县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县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均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

县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审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督办。

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县督查考核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相关的督查情况和结果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1.加强审计成果运用。

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加强预算、财政经费管理以及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依据。

2.强化审计整改问责。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规党纪等,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有关主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

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审计机关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1.加强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的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

2.依法有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力度。凡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要求的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均应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专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推动审计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整改质效。

三、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二)强化沟通,督促落实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工作,纠正有关问题。

(三)加强研究,注重长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对情况复杂、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乡镇可参照执行,或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枞阳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枞阳县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3、枞阳县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4、枞阳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5、枞阳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11月2日 附件1

枞阳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导服务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地税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

(三)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承办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及审计移送处理等事项;

(四)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五)组织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审计整改重点督查。

第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一)县纪委(监委、巡察办)

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内容,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干部监督、诫勉谈话的内容;对应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对县审计局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二)县委组织部

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运用到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工作中。

(三)县编办

对审计中涉及编制的有关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审计中涉及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县检察院

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六)县公安局

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经济犯罪等事项,协助移送有管辖权的经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县审计局。

(七)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对审计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处理;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预算追加安排、下一预算编制及批复决算的依据之一。对审计提出的关于纠正、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八)县地方税务局

对审计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及时依法办理。

(九)县政府督查室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县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县审计局

1.对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

2.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督查,并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

3.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其他

(一)县审计局将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督查整改,并将督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突出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对审计发现的共性、典型性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县审计局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督查情况。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枞阳县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及时反映审计整改取得的实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三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

(三)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四)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后,县审计局对照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县审计局开展跟踪检查时,要定期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六条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县审计局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其按期整改和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枞阳县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反映整改情况,促进各部门(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要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向县审计局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等。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处理,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进行汇总。

第四条 县审计局要定期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在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

(三)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遵照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并代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审计整改报告。

(四)县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4

枞阳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县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或在全县范围发文通报。

第三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包括: 1.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2.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 3.审计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

4.审计移送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审计整改在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3个月后进行。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第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枞阳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整改本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相关经办人和当事人要按照审计结论要求落实审计整改。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落实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未按照规定落实审计结论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进行督查,并以专项督查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主管机关或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

6.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六

政协宣传工作,是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又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是由政协自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特别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做好人民政协宣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协宣传工作,使履行政协职能有一个

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团结社会各界促进我区两大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区政协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宣传政协工作和委员事迹为重点,以优化政协工作环境和扩大政协影响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精品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三大文明建设。通过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对人民政协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

二、工作目标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政协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协宣传工作的认识,不断加强做好政协宣传工作的自觉性

半个世纪以来,人民政协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澡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二)进一步拓宽政协宣传工作领域,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坚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原则,拓宽政协宣传工作领域,加大力度,使政协宣传“活”起来,“实”起来,“新”起来,不断地上台阶、上档次、上水平。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对委员“评先创优、岗位建功”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推动两大活动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对区政协例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政协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宣传报道,及时传递政协信息,扩大社会影响。要加强对政协机关建设和委员自身建设以及对重视关心政协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促进政协“两化”建设。

(三)进一步提高宣传质量,不断强化政协宣传工作的效果

要进一步强化宣传质量意识,切实保证宣传效果。在宣传内容上,要牢牢把握为履行政协职能服务,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主旋律;在质量上,坚决杜绝假新闻、假报道,不断推出思想性强、艺术性高、感染力大,具有时代精神,符合党中央、全国政协和政协《章程》有关规定,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的新闻、理论研究等作品;在时效上,要做到及时、准确地宣传政协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不虚报,以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加强领导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政协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设一支思想和作风过硬的队伍。

一是建立健全全区政协宣传工作队伍。政协机关要成立通讯报道班子。各镇(街)要明确1—2名政治素质较高,有一定文字功底和理论水平的专(兼)职通讯报道员。机关各委室,要人人动笔。

二是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双向沟通,使其及时了解各个时期政协宣传工作的重点,使政协宣传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同时,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重点,及时提供宣传报道线索,或亲自撰写新闻稿件、统战政协理论文章和文史资料。

三是采取奖励措施。继续强化和完善新闻报道奖励机制,奖励办法参照市政协制订的奖励办法执行。

7.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七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8.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八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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