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民事回访笔录

2024-10-17

法律援助民事回访笔录(精选4篇)

1.法律援助民事回访笔录 篇一

庭审笔录

时间:2012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十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员:李珉琳 书记员:毛心格

记: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李雪、被告徐浩然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就坐。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原告李雪,诉讼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徐浩然,诉讼代理人刘伟,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原(代):挺清楚了。被: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长:(敲击法槌)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市

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珉琳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书记员毛心格担任法庭纪录。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原(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陈述。被:

审:原告有无证据提交: 原:

审:现在由被告质证。被:

审: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审:现在由审判员向原、被告发问。审:原告,原:

审:被告,被: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 原(代):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 被(代):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 被: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审: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对本案进行评议,6

分钟后继续开庭,15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书:请审判长退庭。

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退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有无意见? 原:没有意见,不上诉。被:没有意见,不上诉。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判员:李珉琳 8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毛心格

2.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篇二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 初字第 号。案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 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因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陈述,陈述依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 被告证人: 第三人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员: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

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原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被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被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第三人方证人 出庭作证。第三人方证人:

审判长:本庭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第三人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 原告: 审判员: 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上调解协议,是否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双方当事人明示态度。

原告: 被告: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主审法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调解不成接用此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下面,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争讼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对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诉辩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非当庭宣判的,用下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案将依法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判日期为 年 月 日,地点为。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定宣判日期和地点的,写宣判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休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3.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笔录 篇三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审: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调解。你们是否同意本院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先行调解?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但是人在法庭上有以下权利、义务: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原告、被告对以上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被告:听清了。

本案依法由独任审判员 及书记员 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申请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被告:

审:原告讲调解意见 原告:

审:被告同意吗? 被告:

审: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原、被告协商如何分担?

原告: 被告:。

审:本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宣读协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节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同意吗?。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4.法律援助民事回访笔录 篇四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O一四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 开庭地点: 人民法庭 案 由: 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被:到庭。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安静。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

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

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

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被告

审:各方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

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 被:

审:各方证人到庭。下面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方证人:清楚了。被告方证人:清楚了。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的证人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被: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听候传唤。

(证人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以下答辩: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内容,法庭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原: 被:

审: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

审: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现在针对第一个焦点由原告方举证。原:证据。。,用以证明 审:由被告方质证。被:(原件入卷)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

审:由原告方质证。原:

审: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了。

审:对第二个焦点进行举证。

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陈述基本信息。证人

审: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原: 证:

审:由另一方向证人发问。被: 证: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签字确认。(证人签字退庭)

审: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没有。被:没有。

审: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被:没有。

审: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原告出示的。。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对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不能当即认证和当即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可表述为:该证据或该组证据或该部分证据设计本案讼争事实,双方争执较大,待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审: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当庭认定,本庭将在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不当庭认定)

(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

原: 被:

审: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了。被: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审: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请签字捺印。

审: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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