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十年回顾与反思(精选2篇)
1.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十年回顾与反思 篇一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本文对三个阶段税制改革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税制改革有五大成功经验:税制改革必须有理论突破为先导、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要走渐进式道路、税制改革要与国企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中要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8)10―0053―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
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责任编辑:闫春英)
2.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十年回顾与反思 篇二
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有关指示,在1980 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性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产生了城市规划法的雏形,当时有一个条例的草案。我们在查阅当时的档案时很惊讶,有很多当时提出的问题,几十年下来还是问题,比如说城市规划编制的经费一定要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等等。这虽然是一部草案,但是它已经看到了1949 年到1978 年之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对待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得失,是有很多经验和教训需要总结的。从“1978 年”这一时间点看过来,第一个浮现在大家脑海中的就是对于这37 年的问题分析。历史的分析是很复杂的话题,我们在应用型的政策研究中间,也没有去做进一步非常理论化的推导,按照我们认为重要的标志性时间点去切分这个认识的时期,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 年到1992 年,按照中央的决定为界,之前到1978 年为一界,这个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事件:一个是农村的改革和80 年代中期前的城市改革,包括今天,大家在总结土地有偿使用、住房改革的探索等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而这个时期对于我们思想的解放就在于对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这些对于规划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事件是以198年的城市规划条例和1989 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为标志,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制基础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到2002年,这个阶段我们考虑的是中央明确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决定的发布,也是按照这样的一个点来作为历史阶段的一个切分。邓小平南巡之后,全国发展的热潮持续,紧接着是亚洲金融危机,然后城市进一步发展,对于开放有了重新的思考和评价,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的启动等,这个过程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2002 年到2012 年,这期间比较重要的就是城镇化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城乡规划法》取代了1990 年的《城市规划法》。另外,这个时期我们经历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2008 年金融危机。
第四阶段是2012 年至今,按照十八大“五位一体”的布局,提出了“四化”同步的发展战略,2013 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了城镇化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2014 年出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标志着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时期。
在对城市规划的经验进行总结时,我们就想如何能够做最精炼和全面的概括,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是在一个整体的框架去做的基本设计。那么在这个研究过程中间,基本的标尺就是以“改善人居环境”作为一个标识,以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变迁及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横线,以城市发展动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及相关的制度保障作为纵线,在这个坐标系下去建立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城乡的关系和乡村发展的地位,以及城乡规划的作用。
2 37 年的六条经验和六个问题
37 年我们如何能够去做最凝练的概括,总结过程中确实有担心。经验的总结很显然是要指引我们迈向下一个30 年,这六条经验如下。
经验一:坚持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我国城乡规划工作有效适应了特殊国情和快速城镇化发展的各项要求,是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和引领性的工作,是重要的公共政策手段。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更适合国家从“管理”到“治理”理念的转型。城乡规划的作用和地位,是任何其他类型的部门规划不可取代的。它严格的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部署。指导要素合理布局,提升了城乡发展质量,实现了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高效配置,突出公共政策属性,保障城乡社会和谐发展。
经验二:坚持将人居环境改善作为不断努力的目标。我们认为千条万绪最好可以回归到人居环境的改善问题上。始终将人居环境改善作为核心工作,为践行生态文明、保障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推进“美丽家园”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体现在全面探索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方式,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理念研究与建设实践;推进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与居住环境改善,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强化公共服务和公共空间建设,适应人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注重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探索城市特色塑造方式;提升农村地区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这些都体现了在人居环境改善方面目标的落实。
经验三:坚持促进城乡建设复杂系统中间的协调。城乡规划有一条非常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一个城市有机整体性的原则,所以城乡规划所认识和管理的对象,其各个系统应该保持一种平衡的发展。这个也是我们在1978 年以前这段建设时期的经验教训总结。1978 年到1980 年几次重要的会议上都强调了要统筹“骨头”和“肉”的关系。同时不仅考虑了地上和地下的协调,开发和保护的协调,区域的协调和城乡的协调,同时促进新城的开发和老城的改造相协调,这个在1990 年规划法里面有专门的章节谈旧区和新区建设问题。可以看到“系统协调”一直作为非常重要的经验。
经验四:通过改革来强化城乡建设发展的动力。37 年是改革的37 年,国家依靠中央财政投入去补充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在逐渐减少。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一种特定的历史时期做了制度的创新,这种制度的创新都来自于改革,用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在转换政府的职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开源作用,也促进和保障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所以从现在的硬件来讲,实现了一个跨越式的发展。
经验五:坚持法制化建设的道路,重视制度保障。30 多年来,随着拨乱反正历史事件的评估和回顾,明确了我们国家要走依法建设的道路,这个中间除了《城市规划法》以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这些方面,法治化的道路都是一定要坚持走下去的道路。
经验六: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丰富发展了规划工作体系。从近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的状态来看,规划界所有同仁是非常勤于学习和善于学习的集体,正是这样一个共同体,在过去37 年规划界同仁无论是在管理部门、科研部门还是在规划设计咨询部门工作,实际上大家对于理论的学习、实践的探索及实践中理论的尝试都做了大量的努力。因为规划师有共同对于职业价值观的追求,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思考,对于国家改革的思考。从规划界几本重要杂志及现在自媒体都可以看到规划界的人员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关注度是很多其他行业专业人员无法比拟的,这一条一定要作为重要的经验。城乡规划从“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具体化”转变为以空间治理为核心,不断强化统筹能力,探索建立了与国家治理体制相适应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在这中间有很多新的任务,作为过去30 多年的探索来讲,对于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在90 年代就已经展开,而且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在“多规合一”刚刚开始的时候,城市规划学会就发表了历年的文集,可以看到我们在这方面做到的探索。在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方面我们应当非常自信,在未来国家规划空间的体系中,现有的城乡规划体系会占到非常大的份额,它有学理作为基础,而且在管理系统、法律系统等各个领域中,实际上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绩。因此,在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无论怎样讨论空间规划发展和建立的问题,我觉得规划师都应当有非常强的自信心,而且我们要坚定的把已经探讨的空间规划的经验提炼出来贡献给社会,参与到空间规划这个体系建设的社会讨论中,包括各个部门的讨论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我们已经在实质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但是这个体系我认为是需要把它开放的,是需要考虑更多因素的。
相应的有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国家在城市建设和规划领域要端正建设指导思想,以人为核心,人居环境要讲求品质,要围绕公共利益来平衡各阶层利益。这个是基本的价值,如果失去这个价值,我们所做的工作就大大失去意义了。
第二,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可以看到大量的违法建设是要命的东西,而且这中间的政府违法是非常典型的问题。
第三,要理顺空间规划的体制,各种规划打架的问题不容忽视。
第四,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实施的保障机制,今天讲到一张蓝图干到底,这个说法在未来实践过程中如何让政府、社会可以协同起来是很大的问题。有很多盲区目前还没有接触到。
第五,要加强城市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运营维护方面要再下功夫。这也是一个国际时髦的话语,但是最近这些年,城市显得非常脆弱,过去30 多年,我们太多关注地上,而忽略了地下,在后期管理中还有很多漏洞,未来30 年城市管理水平还是有很大提升空间的。
第六,在文化责任意识方面,城市建设方面应当进一步规划,在过去3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太多文化遗产已经丧失,这是一个不可再生的资源。
以上就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所探讨的六个经验和六个问题。
3 回顾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去年杭州有一个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座谈会,张高丽副总理有谈到加强领导、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城市规划等一系列问题。
3.1 对于城市规划作用的重新认识
在城乡规划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最近37年的发展中,城乡规划的地位在不断的强化。改革开放初期,还强调它仅仅是作为一种城市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到20 世纪90 年代的时候,讨论城市规划工作体系如何强化战略性,甚至讨论到城市规划怎么替代。规划界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21 世纪,我们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及公共政策属性等提上议程。作为城乡规划来说,有很多值得研究的东西。37 年城市发展与规划经验的总结,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时机,来重新思考工作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服务意识的现代化,包括服务于经济的增长,实际上这个过程中短时期内我们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需要反思和回顾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仅仅一个开发区的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另外,规划类专业院校在过去37 年快速发展,从院校的总数及设置规划专业的学校到人数都有大幅度提高,这个过程中,我们应更多的考虑在国家发展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规划行业的作用。
3.2 关于空间规划体系和城市规划体系的认识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之后,提出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的问题,特别是生态文明和体制建设的问题发布之后,我们要有更加明确的工作方向,要怎样使得我们的城乡规划的工作可以保持一个开放的姿态去适应去完善去调整,去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如何在变革的过程中保持变革的领导力,这是值得谋划的问题。在这个工作体系过程中,要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研究国家立法的建设。从1978年到今天37年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发布之后,这段历史时期,特别是在加速推进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2000年以后很多与空间规划有关的法律出台了。但是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较多投入在研发体系,很少在管理的制度上深入研究这个阶段有空间意义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我们的影响,使我们保障的机制非常窄,也使规划理论上所宣扬的综合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法治化的进程和深化体制改革是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非常大的挑战。(本文根据作者在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的发言编辑整理,未经本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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