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2024-07-05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通用10篇)

1.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一

粤教高函„2011‟111号

关于报送“十一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和

“十二五”计划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的总体安排,为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我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职教育改革实践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情况,了解各校“十二五”规划中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现就报送“十一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和“十二五”计划有关材料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坚持内涵式发展,科学谋划“十二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项目对应的国家、地方和高校三级质量工程体系建设,夯实高等教育基础,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有关材料要求

1.关于“十一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今年上半年,我厅曾发文要求各校报送“十一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材料,大多数高校已按时完成材料报送。但有个别学校以未获国家级、省级项目为由未报送校级项目建设总结材料;有些学校所报材料的数据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未将2011年上半年质量工程项目信息考虑在内;也有些学校所报项目建设数据信息不全等。请各校在已报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数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按2011年8月31日为统计截止时间,对学校“十一五”期间学校开展的相应工作情况,学校自建项目、省级立项及获选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和填报附表(附件1,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一览表)后,正式报文。

2.有关“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计划。已制定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的高校,请以报文方式报送相关规划或计划材料;未制定相关规划的学校,请在来函中说明原因或规划计划制定时间,待规划正式制定后及时补报。请各校同时填报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规划表(附件2)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分计划表(附件3)。

三、材料报送事项要求

各校以正式报文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十一五”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规划、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高职院校可酌情报送其它相关材料。

3.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一览表;— 2 —

4.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规划表;

5.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分计划表。以上第1、2项材料用A4纸,第3、4项材料用A3纸,直接作为来函附件统一装订;各校来材料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报我厅高教处。

相关事项联系人:尹新珍、戴庆洲,电话:020-37627703、37629418,电子邮箱:yinxinzhen@126.com; daiqz@gdhed.edu.cn(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张谦明、张坚雄,电话:020-37627703、37627715,电子邮箱:zhqimin@163.com; qibajiu@126.com(高职高专院校)。

附件:1.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一览表

2.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规划表

3.广东省高等学校“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分

计划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11年10月8日印发— 3 —

2.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二

卫医政疗便函„2011‟205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09】116号)要求,为及时掌握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试点工作第三方评估总结,我司建立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现就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部指定的110家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应当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report.ch-cp.org.cn),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申请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报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各试点医院于每季度第1个月上旬填报上一季度试点工作有关信息。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信息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补报完毕。除我部指定的110家试点医院外,鼓励已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以上要求,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评估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内辖区内各试点医院做好临

床路径管理工作评估总结和数据上报工作。可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申请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我司将给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权限,统一查阅、管理本辖区内各试点医院工作信息。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上报。各试点医院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密码、收集整理数据,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经网络信息系统上报的试点工作信息将纳入试点工作考核指标。

我司将适时组织视频培训会议,对网络上报试点工作信息进行专题培训(会议时间另行通知)。《操作手册》将发至你处邮箱。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刘新奎、郭淑岩 联系电话:010—82801614、82311837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3.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三

关于严格执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党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7月8日,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政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有效防范,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共宣城市纪委 宣城市监察局 2010年7月28日 1附件1:

中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2010年5月7日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 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 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 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 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处 分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纪检监察 工程建设领域 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纪委办公厅

4.关于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四

为实现严格执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现对培训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执行如下考勤监督管理:

1、各分部所有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排班排课表进行考勤管理,每月各分部校长必须向总部上传当月的排班排课规范表,如果与上月没有变化,可直接通过MSN或电话向总部说明就可以了。

2、各分部校长必须严格执行各分校员工日常工作考勤管理,如无特殊情况的,各分部校长在招生咨询集中的周末时段必须至少有一天在班,周一正常在班,休息时间在其他时间合理安排。

3、各分校招生老师实行基本制度灵活管理的考勤制度,所有值晚班的老师,凡晚上有课或者有学员在学习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在20:30下班,不允许提前下班或者将钥匙交由讲课老师处理。

4、凡值晚班的招生老师,在每日下班离开前必须用各分部值班电话向总部考勤人员通电话宣布离岗,如无通告联络,视同早退。具体区域分配:东区国贸、十里堡、亚运村、通州归谭老师(***)管理;西区公主坟、双安、洋桥归曲老师(***)管理。

5、各分部正常在班时间,即周一至周日8:3020:30,总部将不定时不定方式对值班人员进行随机查岗,如有10分钟内不在岗情形,视同离岗处理。

6、各分部相关人员,凡出现招生老师或校长请假情况的,必须提前两日向总部相关督察人员请示;凡讲课老师出现调课或请假的,必须至少提前一星期向总部教学部梁老师请示。招生老师内部调班的,直接由各分部校长负责管理就可以了。

针对以上考勤管理监督制度,总部将对相关分部负责人(校长)进行一级处罚管理,具体如下:

1、对于各分部各岗位相关人员的考勤处罚管理,总部只直接针对各分部校长进行处罚管理,再由各分部校长明确责任到人。如各分部校长出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以下处罚标准的双倍处罚。

2、各分部相关人员,凡值晚班未向总部督察人员报告离岗时间;或者在正常白班出现10分钟以上长时间离岗的,每出现一次进行10元处罚。

3、各分部相关人员,凡值晚班出现违反以上规定提前离岗的,被督察人员抽查发现的,每出现一次进行20元处罚。

4、此考勤处罚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5.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五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纪检组:

根据州纪发[2011]1号《关于做好2010推进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州纪委将于2月中旬对我县2010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接通知后,请于1月28日前将本乡镇本单位2010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已报送总结的单位只填报附表)和附表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可发邮件至:aljwdjs@163.com)。联系电话:5220640。

附:乡镇(部门)推进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自查统计表(此表可在“安龙党政办公网交流群”里下载)。

6.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六

各县(市、区)效能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把握机关效能建设信息工作的重点

机关效能建设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拓展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高质量的信息,重点收集、反映和报送以下几类信息: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

2、绩效评估、行政审批改革、效能监督、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3、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敏感问题;

4、重要效能投诉件办理情况;

5、各级各部门对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6、各级各部门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工作创新、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

7、地方和部门的特色工作和做法。

二、坚持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报送信息

1、报送信息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反映事件原貌、发展变化和内在联系,防止以偏概全,确保完整性。要加强对情况的综合,多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信息。

2、报送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部署性、成效性信息,在形成文件、展开工作或作出总结后一周内报送。其它经验性、建议性等信息,可以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在时机成熟时及时报送。对本地区内发生的紧急、突发、重要或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信息。

3、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上报信息的核实,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情况清楚,做到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恰如其分,反映问题和困难客观实在,反映意见和建议有的放矢。

4、报送信息要规范,确保信息的可持续性。要严格规范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等程序,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三、坚持和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各县(市、区)效能办要加强定期报送信息制度,每月至少向市效能办报送二条(期)信息,各县(市、区)效能办向省、市纪委监察部门报送的有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信息,要同时抄报市效能办。市效能办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与采用情况,交流工作情况,促进工作落实。同时,不定期地通报信息需求要点和采编重点,针对工作重点,适时下发信息报送通知,或进行重点约稿,推动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信息工作更好的开展。对上级的信息需求和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按规定组织报送。对有迟报、漏报、瞒

7.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七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关于“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问题

《办法》第八条中的“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主要包括:(1)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含用户账号、IP与EMAIL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3)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4)网络服务功能设置情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关于“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有关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贮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如图像、文字、声音等)、来源(如源IP地址、EMAIL地址等)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

五、关于“停机整顿”处罚的执行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1)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2)停止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3)冻结用户联网账号;(4)其他有效执行措施。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以适当的形式将其内容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八

六政办〔2014〕7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园区: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1.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坚决杜绝公车送学、公车扫墓、公车旅游等公车私用现象,除因加班和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集中入库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制度。

2.严禁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为机关或个人交通工具。

3.各单位的车辆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要完善定期检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配套措施。

4.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所有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带头落实“礼让斑马线”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开霸王车、赌气车、特权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对不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经媒体曝光的驾驶人员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5.今后参加会议和公务活动的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禁止开启空调驻车,最大限度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给环境带来污染。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要求,也是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各街镇、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9.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九

评审材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市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9月中下旬召开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为了做好本的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单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初级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

初级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建设专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文件规定。

(二)中级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

中级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

(三)今年起放宽对《资格条件(试行)》中关于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认定等相关问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的宣传发动、资格预审等各项申报组织工作。2018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的方式,不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只需提供在线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信息填报。职称申报入口网址:https://61.160.99.102:8031/WXJXJY/TitleDeclaration/home/Index.aspx。首页“申报入口”栏目的右侧点“工程类评审”;系列中选“建设工程”,进入网上信息填报。(填报前请先阅读“申报流程”。提交评审委员会选“无锡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网上申报时间:7月 1 日至7月30 日。

(三)《申报表》 打印。经网上复审通过后,即可在线打印。

(四)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8月6日至8月17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到11:30,下午2:00到4:30为材料报送时间,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一式2份、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证的一张近期清晰彩照(一寸、两寸均可,背面写上单位、姓名及性别),送至无锡市梁溪区西新街8号,建设发展大厦九楼901室,联系电话:81855725,逾期不予受理。单位统一报送的,如果同一级别申报人数超过两人,请对该级别提供一张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7〕2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职称计算机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一般应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包括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

(四)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对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但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无需上传整套图纸的PDF文档。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五)专业技术论文或专(编、译)著。发表的论文,需清晰上传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请标注本人姓名)、正文原件等的PDF格式文件(扫描在一个文件中);译(著)、已发表论文的正文部分只要前二、三页就行。未发表论文需在发表刊物名称/出版单位(学术会议)栏填写“未发表”,在发表日期一栏注明撰写日期。

发表或未发表的都须上传对应的WORD文档(不能将论文以图片格式存入WORD文档,也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除专技人员公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凭证需对原件扫描上传。

(七)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上传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扫描件。

(八)《申报表》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单位所在区职称部门的印章。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200元、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共300元。收费方式:报送材料时现场收费。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

(三)网上申报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获奖证书以及有关旁证等)。对设计图纸一般需附图签及相关说明,要能够反映出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四)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质量(施工质 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

(五)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应符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

1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篇十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6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协会要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各单位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张贴提示、分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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