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协议书

2024-06-20

工伤赔偿的协议书(精选12篇)

1.工伤赔偿的协议书 篇一

工伤赔偿协议书

协议人:无锡市江南交通设施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10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2015年8月3日上午,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8年8月3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2.工伤赔偿的协议书 篇二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的四种模式

长期以来, 在民事领域发生的工伤请求权竞合问题, 受伤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直到19世纪末, 工业国家建立社会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 慢慢地由用人单位责任制转向社会保险制。但在多种救济方式并存时, 受伤劳动者有自己的选择, 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 代替模式

代替模式是指受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 只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已完全取代了民事侵权赔偿, 这样单一化的解决方式, 使得受伤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同时, 侵权人也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由工伤保险负责。

(二) 选择模式

发生的工伤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责任赔偿给付的条件和普通民事侵权赔偿的条件时, 受伤劳动者便可以二选一, 但这两种赔偿是不可兼得的, 或依据《社会保障法》选择工伤责任赔偿, 或依据《民法》选择民事侵权赔偿。

(三) 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劳动者在受工伤后, 其可以同时选择工伤责任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但其实际的损失不能大于其获得的赔偿。一般而言, 受伤劳动者应当优选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若所获赔偿与实际损失有差额, 再针对差额部分向侵权者追偿民事侵权赔偿。

(四) 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在劳动者在受工伤后, 其既能获得工伤责任赔偿, 又能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最终得到双重利益, 以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应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及其原因

在工伤事故中, 主要责任人有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受伤劳动者。其中, 用人单位及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就会发生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便会产生冲突。

(一) 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能相互取代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分离出来的, 是为了弥补传统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工伤事故损害救济的不足。在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时,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有着便捷、及时、高效等特点, 这比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更为有效。那么, 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有如下差异:

1. 基本理念、设立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的设立是属于社会法领域, 用人单位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将其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 承担工伤事故后的补偿责任, 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生活, 也使劳动者获得更充分、全面的保护。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设立是属于私法领域, 是对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惩罚, 是对侵权人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的否定性评价。

2. 赔偿范围、标准不同

比较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 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第一, 工伤赔偿的赔偿范围比较小, 仅仅包括财产损失。第二, 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几乎都是固定而且具体并且十分缺乏弹性, 而民事侵权赔偿的许多的赔偿标准都是有较大的幅度范围。第三, 相同的赔偿项目, 根据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结果不一样, 一般都是工伤赔偿低于民事侵权赔偿。

3. 归责原则不同

受伤劳动者对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时, 还要区分是一般侵权之诉还是特殊侵权之诉, 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的过错没有必然联系, 此时是适用无过错原则, 受伤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 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没有过错而拒绝。

4. 作用不同

在工伤赔偿中, 受害劳动者除了获得赔偿外, 还可以获得“人身待遇”, 即在工伤治疗期间,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若劳动者被确认因工伤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一般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在民事侵权赔偿中, 受伤劳动者只能获得损害赔偿, 这也是一次性的赔偿。

(二) 适用“有限的”兼得模式的原因

由于工伤事故涉及民事侵权时, 主要责任人是用人单位或第三人, 同时,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的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的规定不统一, 这样使得司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直接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 笔者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后认为, 我国应当适用“有限的”兼得模式, 即不同的赔偿项目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以最大的限度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不会造成受伤劳动者获得超额的赔偿, 也符合社会的实质公平与总体正义。

预防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然而, 当受伤劳动者获得的工伤赔偿是全额的, 那侵权人便无需再承担法律责任, 这使得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无法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 是劳动者参加工作享有的福利政策, 为了保障被保人的基本利益, 不是为了减轻侵权人的全球责任的。在发生涉及民事侵权的工伤事故时, 应当在保证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三、“有限的”兼得模式的适用及立法上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冲突的处理方法的规定不详细, 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处于极为混乱的状态, 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裁判, 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

工伤事故涉及民事侵权时, 主要责任人有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笔者认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的侵权, 都可以适用“有限的”兼得模式。

(一) 用人单位是侵权行为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 工伤赔偿责任是属于劳动纠纷。基于劳动关系的独特性,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被列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 并将仲裁作为一项的强制性前置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问题,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 一般实行“一裁两审”制度。

一般情况下, 用人单位本身无过错, 可以得到免责;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 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都会给受害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 在是工伤保险所不能覆盖的范围。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这也是其追究民事赔偿的主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收到非法侵害, 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法院应当受理。显然, 受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都受到侵害, 依法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 第三人是侵权行为人

大量存在着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 我国司法实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适用兼得模式, 即受伤劳动者可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笔者认为, 若受伤劳动者同时完全获得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很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损失, 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公德影响, 在此, 应当也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在民事侵权之诉时, 应当考虑工伤保险赔偿的总额, 再对其差额进行民事侵权赔偿, 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赔偿。

在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上, 应该是“有限的”兼得模式调整, 即工伤保险给付优先, 工伤保险赔偿有着便捷、及时高效等特点;在工伤保险赔付后, 受伤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赔付间有差额, 再由民事侵权法进行个别调整, 以实现“最终的正义”。

(三) 法律完善的措施

1.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其标准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其标准是不同的, 而且差异很大, 这使得受伤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偿额不一, 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其基本权益。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方面, 民事侵权赔偿明显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但是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程序又是那么的琐碎和漫长, 这不利于受伤劳动者及时接受治疗。扩大工伤保险的赔付项目、提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 使其与民事侵权赔偿水平相当, 这样有利于保障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 各地仲裁和法院在处理涉及民事侵权的工伤责任时, 都是杂乱无序的。这要求我国在立法上进行统一规定, 使得在二者竞合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个标准, 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扩大工伤保险支付的可诉范围

工伤保险的赔偿程序的启动、进行都有着及时和便利的优点, 受伤劳动者能及时获得救济, 因此, 劳动者都会选择工伤赔偿。可是, 实际中却不是这样。由于用人单位没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这使得劳动者没法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么受伤劳动者只能直接向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 但这又遇到执行难问题。因此, 应当扩大工伤保险的可诉范围, 对于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不仅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 还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4. 建立工伤保险统筹和管理机构

为了解决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具体的工伤保险统筹和管理机构, 规定具体细则, 这样当发生工伤事故后, 受伤劳动者能及时得到救治。首先, 受伤劳动者应当根据工伤鉴定意见到工伤保险统筹和管理机构领取足额的赔付;然后, 由工伤保险统筹和管理管理机构向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追偿。对于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机构还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能及时获得救治, 也能保证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完善, 在发生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时, 处理模式不统一, 赔偿标准各异,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保障十分不利。因此, 要调整现有的处理模式并达到最终的统一, 做到工伤保险赔偿法定优先, 民事赔偿补充差额, 以充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 有利于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救助, 也符合“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原则和处理问题多元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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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春华.工伤理论与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3]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受伤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4]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 2003 (11) .

[5]雷明鑫.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赔偿研究[EB/OL].中国法律网, 2010.

[6]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 2007 (2) .

3.工伤赔偿的协议书 篇三

援助律师了解到,包工头刘某是从胡某处承包工程,胡某又从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李某的伤情经山东省泰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援助律师计算后认为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17万元左右,远超过7.5万元,其与包工头刘某签订的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消防工程公司等其他责任者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帮助李某收集整理证据,计算赔偿金额,起草民事起诉状,帮助李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立案。立案后,包工头刘某申请对李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李某系刘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李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7.5万元,包工头刘某再赔偿李某64858元;胡某和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西 崔如意)

律师提醒:农民在外打工如果遭遇工伤,在与雇主签赔偿协议之前,应该首先咨询律师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政策,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4.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四

甲方(单位):中建一局曹妃甸工业区港区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乙方(工人):李国友,男,39岁,身份证号:***65X

乙方于2011年7月9日在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大母指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5000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5.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五

乙方(工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在工地上施工中不幸受伤,我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住院40天治疗后检查,康复效果明显,医院建议回家疗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所有补偿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后续治疗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再向甲方(或甲方所在公司、甲方业主单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见证人:

6.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xx山体滑坡造成工人xxxx工伤死亡事故一事,双方本着友善合理的处理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处理赔偿乙方丧葬费和工伤死亡补偿费及亲属补助费共计xxxxxxx元整(¥xxxxxxxx元)。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一致,甲方按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付给乙方赔偿费xxx元整(¥xxxxxxxxx元),xxxx年xx月xx日需付给乙方赔偿费xxxx元整(¥xxxxx元),xxxxx年xxxxxxxx月xx日需付给乙方赔偿费xxxxxxx元整(¥xxxxx元)。甲方必须在双方约定时间三次付清赔偿款,不得违约。

三、该事故经双方一次性协商处理后,乙方不得反悔,并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

四、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提供善后处理事故中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五、若甲方不按期付款,用xxxxxxx,xxxxxxxx作为还款担保。xxx以砂石厂挖机、铲车作为担保。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担保人:

在场人:

7.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研究 篇七

一、先行支付制度的基本概念

工伤赔偿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个人伤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不能或不支付医疗费用时, 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 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有关待遇, 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41条、42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工伤赔偿先行支付的类型有二: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对这两种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 都有明确的规定。

依《暂行办法》可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条件有二: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但此处第三人的范围立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⒉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的条件有三:⒈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⒉发生工伤事故;⒊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直接效果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侵权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充分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价值分析

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此特点产生, 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和共济性。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责任, 在用人单位不参加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工伤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义务;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受到工伤伤害的职工工伤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一些用人单位既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又有意逃避救助工伤职工的责任, 最终导致工伤职工因经济原因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导致伤情恶化, 甚至危及生命。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充分享受到工伤待遇,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同时将追偿基金的权利赋予经办机构。相比工伤职工, 经办机构的追偿能力显然要高的多。

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 经办机构追偿难, 基金安全面临挑战

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由《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而工伤保险基金除了支付正常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外, 还需承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和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权利的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先行支付后从用人单位手中追偿回基金同样面临很大的挑战。虽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偿还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措施, 但是整个过程涉及到社保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保行政部门, 多方的协调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情形共有四条。第一条是用人单位不复存在, 没有追偿主体;第三条是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便追偿手段再有效, 也无法发挥效力。仅此两种情况, 就足以导致基金漏洞。长此以往,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引发基金安全问题。

(二) 细则缺位致人社部门消极, 先行支付停滞不前

民间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调研显示, 在190个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先行支付的城市中, 其中80个城市以“没有实施细则”拒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相似的理由还有:“所在省份尚未开始实施” (21个城市) , “未接到上级通知” (64个城市) ……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是各地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调研人员通过访谈了解到, 细则的缺位, 尤其是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 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让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增加。例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应该怎样证明。如果追偿失败, 在财务上如何核销审计。义联中心黄乐平主任认为, 社保机构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认识不足与认同欠缺, 也是导致该制度该制度停滞不前的原因。

(三) 工伤认定是前提, 耽误受伤职工及时治疗

《暂行办法》的第四条和第六条明确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先行支付的前提。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 工伤职工又没有足够的钱财就医势必会耽误最佳的救治时间。

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 明确政府责任保证基金安全

⒈设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专项核算

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 按照一定比例, 由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构成这部分基金。这样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 避免对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过度利用。既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 又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基金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障功能。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有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 建议各级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中, 保障先行支付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⒉细化追偿权限, 落实追缴责任

社保经办机构已依法征缴工伤保险费和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主要职责, 人力物力财力有限, 不可能将大部分的精力用于追偿。故建议在经办机构增设专门的追偿部门, 并适当放大经办机构的追偿权限。经办机构与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⒊加大基金征缴和惩罚力度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主要原因。对不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仅做出数额不大的罚款处置, 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应在强制性、惩戒性上下功夫。首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建议将参加社保作为企业注册准入的条件, 设立社保风险抵押金, 将企业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冻结在专门的账户中, 用于支付欠缴的社保费用或相关的罚款。其次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增强社保征缴的强制性。将罚款的金额和上限大幅提高, 将罚款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专项基金。建议引入刑事处罚, 逃避缴费金额较大或拒不参保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 其法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引入先行支付处罚机制, 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既要全额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还要按照先行支付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 罚款纳入先行支付基金。

(二) 尽快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本应成为劳动人民的保护伞, 但因没有配套细则, 停滞不前。所以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快调研, 制定细则, 明确权责, 让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有章可循。各省人社部可根据已经执行的先行支付案例, 发布指导性意见, 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操作性。

(三) 建立绿色通道, 解决工伤认定延缓治疗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前提, 在制度规定上这毋庸置疑, 但在实际操作中, 必然会阻挡一批经济有困难而又亟待救治的人。为了解决工伤认定时间过长, 延缓救治的问题, 我们可以建立绿色通道。通过一定的担保制度使一些亟待救治的人在工伤认定前就能够得到治疗。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信用, 即使最终申请先行支付失败, 或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失败, 也可以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这样也不会使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最重要的是绿色通道可以反映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情怀。

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该制度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存在基金安全、缺乏实施细则、工伤鉴定延缓救治等诸多不足。但因为该制度的有着鲜明的人性化和共济性, 不应懈怠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 而该通过加强社保强制性, 加大违法成本和强化惩戒措施, 明确实施细则, 建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工伤赔偿,先行支付,以人为本,强制性,缺陷

参考文献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反思[J].中国社会保障, 2011 (09) .

[2]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J].现代法学, 2011 (02) .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浅析[J].天津社会保障, 2012 (01) .

8.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吗 篇八

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负责运输水泥预制板。一天,他装了一车预制板驶往工地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他只好将车靠右边停放好后,然后钻到车底下检修车辆。突然,“咣当”一声巨响,一辆疾驶而来的大货车追尾撞上了故障车,王某被车轮辗过,当场惨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赔偿了王某父母13万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筑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父母已从赵某处获得了全额赔偿,于是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请求。

王某父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构成工伤,并给予了其父母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点评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及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被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

与民事损害赔偿比较,工伤保险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也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赔偿则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实行过失相抵,要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充分、及时得到救济;再次,企业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经营中的事故责任风险,可使企业不因高额赔付而陷入困境。可见,企业通过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并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原则上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

9.工伤赔偿协议书集合 篇九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深圳市__________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按手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工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医药费等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协议签订日起 天内。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所有发生的事情(包括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等)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3

甲方:xx劳动服务专业合作社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于年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

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4

甲方:李林明(化名),男,生于1988年2月14日,汉族,住章丘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370181XXXXXXXXX。

乙方:济南XXXX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XX 住章丘市XXX街道办事处。

甲方于20xx年6月30日年上午在乙方处工作时受伤,伤及右手手指,受伤后在XX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经支付甲方20xx年3月、20xx年4月份工资五千元,另于20xx年春节前已支付甲方赔偿金三万五千元,并且甲方的医疗费用已经由乙方实际支付。现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赔偿金六万元整。该赔偿金包含乙方的一次性XX补助金、一次性XX补助金、一次性XX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乙方的全部损失。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款的约定支付甲方现金六万元整,甲方收到该赔偿金六万元之后,甲乙双方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甲方在本协议签字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示对协议内容的完全认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5

用人单位:_____

劳 动 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含有关条件):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 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 无关。

十、其它: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在工作中,由于调直机倾倒,砸伤右前臂。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在受伤期间的一切费用 元(大写:)。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出院,同时向甲方提出赔偿的申请,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二次医疗费57000 元(大写:伍万柒仟元整),以终结双方有关受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放弃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赔偿费之日起应自觉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乙方在甲方承揽的工程施工中,于2013年月日发生工伤,经送平遥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3年月日康复出院,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工伤赔偿协议:

1、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工伤的全部待遇壹拾壹万元,包括医保中心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赔付的款额。

2、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先付乙方陆万元,余下的伍万元待2014年度县医保中心组织工残鉴定后,医保中心依据鉴定级别赔付乙方后,赔付额不足伍万元,由甲方补足到伍万元付给乙方,若超出伍万元,多余部分乙方退给甲方。

3、本协议签字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纠缠。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11.工伤难赔偿 档案来帮忙 篇十一

2007年12月的一天,小高在维修汽车发动机期间,因同事违规操作,致发动机突然启动,小高的左手两个手指被发动机皮带绞伤并致残疾。受伤的小高没法继续工作,只能回到租住的小屋养伤。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伤势好转后准备回原单位上班时,却发现单位已经迁址,负责人也联系不上了。小高顿时没了主意,看病的钱都是这几年自己的积蓄,本指望回单位给报销的,结果不但钱打了水漂,连工作也丢了。想到家里贫困的生活,自己残疾的左手,身在举目无亲的北京,小高感觉到这个冬天格外的寒冷。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小高找到了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但是小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准确提供用人单位的全称,使确认侵权人及用人单位的工作受阻。小高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希望能找到点线索。工商分局的档案员热情地接待了小高,通过询问小高原单位负责人情况,经过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终于锁定了XX汽车维修中心,但该企业已经被主办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听到这个消息,本来还报一线希望的小高,彻底气馁了。工商分局的档案员轻声安慰小高道:“别着急,我们再查询一下其他材料。”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过对工商档案的细致查询,档案人员确定XX汽车维修中心的主办单位是顺平路附近进行经营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且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与小高记忆中的原汽车维修中心的负责人一致。虽然小高的原用人单位XX汽车维修中心已经被主办单位注销, 按照权利义务继受的原则,其主办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小高因工伤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援助, 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小高支付赔偿金 2.5万元,小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12.工伤赔偿的协议书 篇十二

关键词:工伤保险补偿,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模式

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1. 二者的联系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 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由此可见, 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 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 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 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 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 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 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因此, 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 二者的区别

(1)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 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 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 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 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 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 目的及功能不同。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 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 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 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 这样做的目的是,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 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 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 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 使受害者得到救济, 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 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这既简化了法律程序, 并且提高了劳动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也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 更使得用人单位不用因对劳动者的补偿问题而不能正常营业。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原则时, 应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加以区分。而一般是以过错原则为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是在特殊侵权的场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工伤职工要想承担较小的举证责任, 就要主张工伤保险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4) 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不同。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它是为了维持工伤职工的最低生活需要, 而只对其损害的一部分加以补偿, 从而使他能尽快的恢复劳动能力和生存能力。而作为一种完全的损害填补机制, 侵权损害赔偿目的是使受害劳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通常需要由法院依照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等具体确定其赔偿数额, 而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法官的个人偏好等因素也会影响确定后得到的结果。因此民事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为宽泛, 且赔偿数额一般较多。

二、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关系模式分析

1. 择一模式。

这种模式下,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伤保险补偿或是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把选择权交给了劳动者自己, 但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它使受害劳工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一边是提请有较高赔偿金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但却面临着诉讼过程漫长繁复, 诉讼结果尚不确定, 责任人负担能力无法保证等因素。加上受害劳工事故后在经济上的迫切需求, 所以他们大多会选择程序简易、及时有效的工伤保险补偿。所以这种模式的“择一”基本上就会变成“唯一”, 这不利于对劳工的保护, 因此这种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弃用。

2. 替代模式。

是指用工伤保险补偿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工伤损害发生后, 工伤保险补偿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力的存续及再恢复, 维护劳工合法权益。而且用人单位只需交纳工伤保险费, 便可从巨大的赔偿负担中解脱出来, 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很大缺陷, 它剥夺了工伤职工的自主选择权, 且工伤保险补偿往往低于侵权损害赔偿, 这使工伤职工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此外, 如果不加区分的采用替代模式, 就会导致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劳工的权利, 但是他却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 这就放任了这种违法行为, 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3. 累加模式。

又可以称作兼得模式, 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 工伤职工在依照侵权行为法获得了赔偿救济的同时, 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该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劳工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标准都偏低的情况下。然而, 不对侵权人加以区分的采用此模式, 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 这明显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

4. 补充模式。

指工伤职工既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请损害赔偿, 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但最终获得数额以其实际所受的损失为限。此模式主要有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后再以工伤保险补偿不足的部分或先提出工伤保险补偿救济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形式, 前者多用于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 后者多用于工伤事故引起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种模式既不会违反“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而获益原则”, 而且用人单位也不会因其已为劳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必然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这有助于企业增强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意识, 从而积极的为劳动者改善他们平时的工作环境, 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但这种模式也不尽完善, 如一起工伤案件引发两起诉讼的情况增加, 这就增加了司法成本, 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在有些案件中, 前面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到后面一个案件的进行, 因此, 往往由于各种时限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而使受害劳工丧失多种权利。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建议

本人认为, 在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并对其进行赔偿的过程中, 不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为很多工伤事故的实质就是雇主侵权。因此, 在处理工伤事故时, 我们不应该仅仅用一种处理模式, 而应该区分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然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 这样既可以使工伤职工的补偿最大化, 也可以对有过错的单位进行适当的惩戒。

1. 当用人单位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 应采用替代模式。工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 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给付责任, 而不得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雇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 就是想把用人单位从高额的赔偿风险中解脱出来, 以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能够使劳动者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助, 并且能激励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 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主要指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致使发生了工伤损害, 或者是没有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补充模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利益, 对用人单位起到一种惩戒的作用, 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 仍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3.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 当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可以直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而不需要区分工伤发生的原因。这时应采用补充原则, 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补偿, 不足的部分可以再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既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又能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4. 第三人的侵权导致工伤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采用兼得模式。这样工伤职工既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同时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由于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到时的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因此, 应该取消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2)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认定的工伤。这时要看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负什么样的责任, 当第三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时, 使用补充模式是较为合理的, 这也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实际做法。这样既能保障劳动者得到及时足够的救助, 又能平衡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 而且, 从广义上讲,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风险也属于社会风险的一种, 是劳动者为了履行工作必须付出的风险, 这样把风险归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是很合理的。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者无法可依, 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 也致使各地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在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 制定一个统一的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同时考虑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针对由于不同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事故, 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从而对怎样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提出了新的探索, 以期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司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1]司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

[2]黄鑫.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契合[J].法治论丛, 2009 (1) .[2]黄鑫.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契合[J].法治论丛, 2009 (1) .

[3]严俊春、姜锐.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 (2) .[3]严俊春、姜锐.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 (2) .

[4]吴丽萍.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J].当代法学, 2010 (5) .[4]吴丽萍.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J].当代法学, 2010 (5) .

[5]周文博.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2011.3.[5]周文博.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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