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2024-07-05

《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精选8篇)

1.《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一

建设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工期长,牵扯到的主体多,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可以说在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中都充满了法律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严重者甚至影响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今天,我将就施工企业在各个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措施与诸位进行探讨。

一、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招投标简单应付,走过程,清单报价故意或无意漏项,招致风险。

(一)常见风险

1、中标无效的法律风险

(1)投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2)投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

(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北京中铁与石油仪器勘探总厂、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4)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5)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6)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靠、借用资质。

2、工程量报价风险

清单报价——单价固定报价方式 2003年7月开始,合理低价中标。发包方承担工程量风险;施工单位承担综合单价风险。

(1)招标文件显失公平: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 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

(2)清单编制不规范,描述不清、漏项、缺项、工程量不符等等(3)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彻,投标报价不合理(4)对市场的潜在变化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5)施工单位自身业务素质问题

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工程描述是否清晰、遗漏项目等等 *皇后大酒店工程:醇酸腻子

(二)风险防范

1、中标效力:首先对招标方资信、招标程序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尽量避免使用非法方式中标。

2、报价:

(1)认真学习招标文件:风险界定、单价可调性(2)成本预测

(3)建立适当有效的询价体系(4)提高清单报价水平——平衡报价(5)预留必要的风险费(3%-5%)

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

一家企业合同管理水平首先看企业在履行合同种的签证意识和能力尤其是送达。对于施工合同来讲,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等法律文件送达有为关键。

(一)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1、合同主体不当

防范:审查签约主体的资格、资信、审查开发项目是否为合法主体或其合法继承人。

* 联建项目责任承担:项目公司—联建办公室—一方名义签订。*三建与振阳房地产公司第九项目部 主体风险

2、合同文字、条款不严谨、不完整、先后矛盾 *无违约责任约定

* 管辖约定问题:三建与咸阳汇友、质量与价款纠纷分别约定管辖。

防范:

1、争取合同起草权。

2、完善合同条款设计:生效日期、质量标准、竣工日期、工程量计算方式、合同解除权、纠纷处理方式、风险划分、单价调整等

恒大项目:人工费包死。5.12 地震影响。

3、签约应注意的细节:骑缝章、修改、(二)合同履约阶段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造价、工期、付款等等)

2、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工程款催告函、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处理等等。

3、应签证的没有签证:*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仅有工程量签证而无工期签证。三建与三安房地产公司“三安大厦”案

4、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 *财务对帐单的中断效力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导致损失扩大

*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中国八建与恒大合同签的不好,但权力运用很充分。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是原始的、与事实相关的、有盖章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防范:加强合同的过程控制

1、合同控制的内容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跟踪对象主要包括(1)具体的合同事件:质量、工期、成本、分包商工作等;(2)对发包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跟踪,他们是否及时下达命令做出答复、支付工程款等

(3)已完工程验收、计划和实际成本有无大的偏差等

2、合同信息管理

建立以合同为核心的,包括建立合同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分析系统、信息反馈系统在内的合同信息管理体系。(1)确定合同签订、履行各阶段的信息收集点 合同签订阶段:各种信函、传真、邮件、备忘录等

合同履行阶段:己方完成的工作、双方对合同条件的变更、对方做出的解释和承诺、第三方行为对合同影响等。(2)确定专门的合同信息收集机构和人员。(3)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应对各种情况的变化(4)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三、工程质量风险

(一)施工阶段风险:人员、材料质量、机械设备、方法因素、环境

(二)竣工验收阶段:

不按规定组织验收造成的质量问题

擅自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主体和结构之外质量责任 *工程交付证明* 三建与北苑房产公司案件 防范:

市场手段、法律手段、政府监管 加强质量管理、重视中间验收。

四、工程造价风险

暂定合同——合同价——审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合同价款+签证价款+补充协议调整价款+合同条款转化为价款责任款项)——财务结算。

无严格约束-工程款拨付的主要依据-最终合同价款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为准。

2、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司法解释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注意签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3)无效合同对工程造价影响

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合格的,修复费由施工单位承担。(4)审计机关审计后的审计结论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国有单位审计:财院合同:“”

*约定竣工结算不得超过审计结论一定比例的风险。

*合同中不约定以审计机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以双方同意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确定造价。

五、签证与索赔

将签证和索赔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工程合同的签证规定

1、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什么是签证?签证的法律特征

1、什么是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3、有效的签证:

(1)约定时限内;及时性(2)有权人员签字;(3)内容齐备、明确(4)有扎实的基础资料。

* 高中如遇华西大学、三建工程合同纠纷案。

*皇后大酒店签证不明:有量无价、仅有工艺描述,没有费用请求。工艺、材料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未及时签证:金线米黄石材—珊瑚红石材。

4、加强签证与索赔的管理

(三)索赔

1、什么是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 7 张。

2、索赔的法律特征: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三)什么是索赔?索赔的法律特征

五、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竣工的法律意义

确定了竣工日期、工程结算、优先权行使期限

确定竣工三种方式:验收、提交竣工报告拖延验收、转移占有。

(二)常见风险

1、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验收,或拖延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2、以质量不合格拖延验收进程

加强质量控制、及早整改、无理要求细致说服,甚至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3、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又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 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坚决不认可。

4、甩向竣工,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 签订合同时对甩向竣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三安大厦案。1999年交付

5、注意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竣工时间的确认

世纪春天项目:2007年9月15日交付,竣工报告竣工日期为2008年2月。实际竣工与验收报告时间不一致,避免将验收备案时间作为竣工时间。

六、工程结算阶段风险 恶意拖延决算、压低造价。

竣工日期:司法解释14条:验收合格、提交竣工报告、转移占有。防范措施。

1、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或者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2、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文件,要求对方签收,必要时进行公证。

3、对于业主拖延结算,果断采取救济措施,包括:拒绝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拒绝移交工程、提起诉讼和诉讼保全、行使优先受偿权。

高中如与华西大学案:已经办理决算,又重新决算导致损失。

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法286条:

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条件:

1、有拖欠工程款事实

2、必须在工程竣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竣工理解

3、必须向发包方发出催告函并要求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4、必须是适宜拍卖、折价的工程。

注意优先权行使的时效。

八、企业分包、挂靠、转包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和应对措施

(一)挂靠的法律后果

1、挂靠单位和个人以被挂靠单位所从事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余力工程处与陈杰唐康健案、*孙秦清借用直属处资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挂靠单位和个人雇佣人员的劳动、工伤责任由被挂靠单位承担。

规避措施

1、首先对挂靠方进行资信考察,资信不好的不予办理挂靠手续。

2、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审查,有可能加大被挂靠单位违约风险的条款要求修正。

3、对挂靠单位财务进行控制,或者要求其提供一定金额担保。

4、要求挂靠方对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风险。

追索工程欠款的几种非诉方式:

1、制作申诉书,提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房管局、政府清欠办、建筑业协会要求对欠款单位予以登记备案。

2、媒体曝光等等

3、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其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二

近年来,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的对经济形势进行调控, 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 这些调控政策的出台, 有利于我国港口建设和发展, 但在一定程度上, 也使我国的港口企业面临的法律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了, 再加上港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使得港口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加, 因此, 加强对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十分急迫。

港口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 港口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港口企业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港口的员工数量迅速增长。港口企业在具体用工制度上采用了多元化、多样化及合同期限的灵活化。虽然港口企业劳务用工数量在持续增长, 但劳务用工的整体素质却是不断下降, 这种下降主要表现在劳务用工的教育程度相对偏低、工作技能参差不齐及法律思想意识相对淡薄。港口企业不断增长的劳务用工数量与相对较低的劳务用工素质及文化水平间的矛盾, 给我们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带来了隐患。

(二) 港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大部分的港口企业都建立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 在此之前, 由于大部分港口企业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 且这一管理体制在这些港口企业中运行的时间较长, 形成了惯性思维方式。在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以后, 传统的政企合一管理体制影响依然较深。在构建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由于缺少可供参照及借鉴的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际案例, 这就导致了大部分港口企业在构建自身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经验严重不足, 从而导致了在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时, 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对外经济交流的过程中严重缺乏法律风险管控能力, 在合同管理上面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这些都使得港口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加。

(三) 港口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

随着我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港口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必然使港口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化。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 许多港口企业还没有做好充分应对的准备, 主要表现在如下:首先大部分港口企业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其次, 港口企业相关管理者及员工普遍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 与与自身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最后, 目前许多港口企业在应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研究上十分欠缺, 港口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活动时, 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导致了法律风险的产生。

港口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 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 由于合同主体违反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从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使得港口企业无法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 最终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第二,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 由于有些条款用词模糊, 在实施过程中, 被对方曲解利用, 而违背了双方制定合同的真实目的, 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第三, 由于合同的另外一方在履约合同的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 履行能力的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了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 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投融资法律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港口企业在相关项目的投资过程中, 通常会涉及到政策、资金及市场方面的内容, 而通常情况下这些内容的不确定性较高, 这样就会对相关项目的投资及实施产生影响, 最终就演变成了相关的法律风险。第二, 港口建设及投资通常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时间长及收益慢等特点, 巨大的投资金额必然会占用港口企业大量的资金, 由于资金回笼慢, 港口企业大规模的融资, 其渠道多元化, 方式具有多种多样, 这必然增加了港口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诉讼与仲裁法律风险

港口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务用工数量较大, 因此, 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同时还要受到本地区及不同效力层次的相关法规的制约, 这就容易导致港口企业劳务用工法律风险的产生。目前, 我国大部分的港口企业通常在解决法律及商业纠纷的问题上面都是以协商及调解为主, 而很少运用诉讼与仲裁的法律手段, 这就导致了在运用诉讼与仲裁的手段解决法律及商业纠纷上缺少经验。因此, 一旦出现用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纠纷时, 由于没有采集和妥善保存相关的法律证据, 就会致使港口企业自身面临着诉讼久拖不决及证据保全不利等相关法律风险[1]。

建立健全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一) 必要性分析

首先, 建立健全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港口企业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需要。当前, 我国大部港口企业的主要资本来源仍然是国有资本, 且港口企业国有资产较民营资产更难增值及保值, 增值保值难主要原因是由于港口企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风险防控体系及手段, 一旦出现违法问题, 面临巨额的赔偿。因此, 建立健全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国有资产, 实现相关国有资产的增值与保值。

其次, 建立健全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实现港口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通常情况下, 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可以降低港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同时其在无形之中可以改变外界对港口企业自身的印象, 促进港口企业品牌形象的建立, 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速港口企业的转型。

(二) 特殊性分析

我国港口企业在资本构成及经营管理模式上的复杂性, 决定了我国港口企业在构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 要充分的结合港口企业内部管控模式及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第一, 港口企业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港口企业实现了现代化的管理, 但是由于港口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 导致一些港口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仍然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此外, 相关员工在处理各种实际问题是通常都是凭经验处理, 法律意识淡薄, 导致了企业自身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困难重重。

第二, 港口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目前在关于港口企业在执行装卸业务中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上, 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第二, 识别风险的相关法律依据逐渐复杂化。通常港口作为连接国内及国际贸易的接点, 随着目前国际贸易规则及运输规则的不断统一, 相关的法律依据不仅仅只局限于国内相关法律, 同时还应该包含国外的相关法律及相关的条约。第三就是港口企业的法律风险通常与其他风险 (例如自然风险及商业风险等) 间存在着伴生及转化形象。

建立健全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措施

(一)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 打造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 港口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集团法人的现代化治理结构。港口企业提供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架构, 从而进一步健全港口企业的产权制度及股权结构等相关的企业治理制度。其次, 港口企业要加速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控及投融资等相关基本制度体系的构建, 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及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 港口企业要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的原则, 即企业在构建的过程要从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上面入手, 然后逐渐强化企业内部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逐步建立起含盖法律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要素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相关措施实施及具体结果反馈等环节的科学规范的全方位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2]。

(二) 以合同管理为核心, 推进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标准化建设

合同可以看成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成果, 因此, 合同管理应该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标准规范的合同审批流程。港口企业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过程中, 首先就是要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及规范的合同审批流程, 同时, 港口企业自身还要积极梳理及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商务及建造等其他的标准合同范本, 从而促进港口企业合同管理标准化的建设。

(三) 以信息化建设为导向, 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植入港口企业管理流程

为了从根源上面解决港口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论证不被重视、法律意见长期搁置及法律救济滞后化等问题, 港口企业一方面要想方设法运用信息化平台构建三大制度:第一, 重大决策法律风险前置论证制度;第二, 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及时预警制度;第三, 重大案件法律服务跟踪分析制度[3]。另一方面要将充分重视风险管控, 同时要在构建企业自身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的过程中, 进一步完善权限设置与流程控制, 从而不断满足港口企业在风险管控上面的各种实际需求。

(四) 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 全方位的提升港口企业相关员工的法治意识

港口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的特点,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将法律知识植根于企业文化建设当中, 从而更好的促进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融入到港口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同时, 港口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全体员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培养企业全体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及依法保护权利的良好的行为习惯, 从上到下营造出一种具有港口企业自身特点的价值理念及企业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满颖.港口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系统资源整合[J].港口科技.2013, (10)

[2]黄逢清.经济体制改革下的“营改增”对港口企业财务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4 (02)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对策 篇三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对策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由于没有正确适用和实施法律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具有可前瞻性,强调防范于未然,其他类型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有一个风险与预期收益平衡的问题,而企业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形式爆发,对引发因素可以由企业自身掌控的法律风险防控必不可少。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在发展中,法律风险是其他所有风险的集中爆发形式,因此企业要正视自己的法律风险,并正确的分析和审视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应该着眼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审视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一种贯穿于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风险,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企业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的形式、企业出资人、企业资金等。具体而言,企业在设定中,如果出资人的资金并没有落实到实处,那么企业的经营运转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企业出资人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晰,企业出资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及企业出资人并不明确,都容易使得企业的发展面临着重重的困难。还有常见的影子企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不一致,可能的风险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在企业设立阶段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启动与运转,因此企业应该正确认知企业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将企业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企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运转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投资阶段面临着的法律风险是致命,如果企业未能有效地应对企业投资阶段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的经营运转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企业的投资成本将无法收回,造成企业投资失误,可流转资金遭到严重的限制。在企业投资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投入资金的项目无法如期运转,企业的收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投资于项目本身的本金也无法如期收回,这将造成企业流转资金较少。当然还因为企业将资金投身于某个项目中,虽然这个项目已经如期运转,但项目的收益能力难以满足预期,项目收益率不高,企业的连带收益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同时还影响着企业的偿债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快速稳定的发展。

3.企业管理及财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管理中,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都会影响着企业管理效益的提升,因此在企业管理中,企业应该正确认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同样潜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财务法律风险包括财务预算管理、应收账款、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统计分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资金流转的顺畅,直接影响着企业资金回收的力度,因此企业应该正视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避法律风险。

4.企业在签订合同中面临着的法律风险

这种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着的最主要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签订合同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基础。在企业签订合同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的签订、生效、变更、终止、违约等方面。在企业签订合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合理运用法律,注重分析企业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企业的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发展经营的各个环节。因此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各个阶段的法律风险,并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

1.对企业出资人及资金进行严格审查

我国法律对于企业设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设立中的出资人权限、出资人划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若想加强设立阶段的风险,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的出资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出资人资金的落实情况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是否一致等进行严格审查,从而有效地规避企业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2.对投资行业及项目进行全面分析

针对企业投资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确保企业拥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投资行业进行科学的分析,对于资金投入量较大的投资,要严格审查,杜绝企业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一些证券、理财方面的高额度投资,企业应该全面衡量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3.建立法律模式下的科学内部决策制度

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在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法人模式下的科学内部决策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运行模式。在企业制定行政行为及相关决策时,企业内部应该强化研讨机制,加强审查与分析,做好科学的相关资料汇总及分析工作,运用科学手段来划分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避免管理过分集中。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制定科学的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机制。

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应该重点审查企业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重点审查企业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依法鉴定合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对企业合同做好科學的释疑工作,对于合同变更及合同中产生的问题,要做好科学的审查,健全合同招投标制度,规范营销渠道中合同项目运作程序,准确定位、及时决策。在合同中法律术语中的运用中,要做好明确的释疑工作,以有效地提升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总结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的主要风险,为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升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保障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该正视发展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从而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快速健康的发展。

4.《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四

关于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问题

作者

成禹潭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导致与获利背离的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就是法律风险,灰色行为和合法行为同样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由于法律对“其它”二字的界定不明确,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企业要冒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带来的法律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对质量、验收等一些条款的约定不明确,这些条款都是合法的,同样导致了法律风险。传统的法律风险定义强调的是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综合分析起来,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的法律风险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用工风险;二是商业秘密风险;三是合同风险;下面分别论述。

一、民营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 1

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防范的最低成本的途径是起草合法的劳动合同签署。

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防范的办法是企业不能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先签合同后上岗,不合格的依法辞退。

3、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如果在试用期出现工伤、重大疾病等想不到的情况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责任,小型民营企业却难以承担,有破产关闭的可能。

防范措施是对营销人员流动性大的职位可以签署代理合同和承揽合同,对一些相对稳定的职位快速考核,降低工资基数,提高各种考核奖金,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程序与实体不合法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防范措施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5、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防范的办法是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做好就职沟通与激励,作为一个民营企业,自己的员工才是自己的第一客户,企业就是以赚钱为使命,所以企业不去赚钱就是一种罪恶,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现在的民营企业特别注重品牌构建和客户服务,却忘记了给自己的员工做应有的客户服务。

二、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目前的状况是我们自己对自己企业商业秘密的漠视,对于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料束手无策,对自己先进的营销模式到处宣扬,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两年多,很大程度上自己的行为是自己的掘墓人,商业秘密是各种别人智慧的整合,这些智慧零件或许是公开的,商业秘密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告的举证特别困难,调查成本太高。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控制都是需要成本的,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投入过高的成本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避险,只有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务实操作。

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计算机里的商业秘密文件加密和保密制度要贯穿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全部过程,要掌握计算机文件粉碎、文件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进入、计算机设置定时锁定,文件名伪装,安装专业的历史记录程序,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交外部人员修理时,存储设备拆卸,还有在必要时拆除刻录设备和接口,防止文件泄露。

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条款或保密附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教育的法律宣传,增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告诉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做好配套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在企业发展到稳定的规模,经济相对宽裕,开始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员工招聘时签署保密协议、应聘人员商业秘密调查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和岗位调动时签署岗位保密协议,离职保密承诺书、岗位宣誓书,离职的时候签署离职员工调查表,离职员工资料清退单,离职保密协议。

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制作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密级变更申请表、商业秘密解密申请表、商业秘密保护建议书、商业秘密文件交流的保密声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声明。

在企业成长期后,全面步入正轨,内部管理、运营已经规范,大量的技术信息产生,竞争对手会刺探企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时需要对一些核心的技术和核心的资料信息要重点保护,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这时需要企业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或者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和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文件,在开发新项目时,建立项目开发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要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记得全面粉碎。

三、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销售等而向相对单位应当收取的款项。民营企业的利润很低,当坏账超过25%时,已经危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规避先要从客户评估开始,企业不去创造利润就是一种罪恶,不能带来利润的客户是负债,不是客户,在和客户签约前要对客户进行财务状况与信誉资料调查,对客户的信用做评价,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把收款责任落实到签约人员,并对其以收款进行绩效考核,完善合同的约定,尤其注意的是主体适格,和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欠账出现后要用律师函催收,确定是坏账时马上起诉,方便的时候要做好财产保全。

目前有一种流行的做法是请收账公司,或者请黑社会,北京高院出台解释,对这类公司的处理是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委托人或成为共犯,也就是说企业主可能因委托收账公司收账而涉嫌犯罪。

深圳市是一个民营企业密集的地方,有企业主因为雇佣收账公司被羁押的案例。

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的就是以上三类,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防范被企业自己忽视了,也被律师忽视了,法律风险出现时很多企业面临的是灭顶之灾,企业应该拿出自己营业额3%—4%的资金请专业的民营企业避险律师来进行法律防范。企业到一定的规模后应该成立法务部,专业律师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养成重要文件律师预签的习惯,这样企业才能做长远。

最后,民营企业法律避险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必须企业战略、公共关系、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全面跟上,全面联动,综合实施,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5.《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五

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招生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部门经理等。课程介绍 课_程_背_景:

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工伤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工伤待遇标准、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等进行了重大调整。通过修改,国家加快了工伤事故处理的速度,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如何尽快学习、了解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如何尽快调整工伤管理策略与完善工伤管理制度,是广大用人单位当务之急!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来,关于薪酬福利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的50%以上,其中加班费问题、调岗调薪问题、休假待遇问题等更是长期困扰着广大企业。

为了让广大企业了解掌握薪酬福利方案的设计及其法律风险的把控,了解掌握工伤事故的处理与风险把控,我们特邀请极具实战水平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薪酬绩效顾问钟_永_棣老师,为大家倾囊相授,分享其10多年的实战经验。课_程_大_纲: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

一、工伤认定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

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

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

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二、工伤待遇标准

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

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

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

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

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

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三、工伤员工管理

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

四、工伤争议处理

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

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 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

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

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

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

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

7、值班算不算加班?

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

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

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

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

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

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

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 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

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

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

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

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讲师介绍

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专_家_钟_永_棣

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实战专家、薪酬绩效实战顾问、职业培训师、劳动仲裁员,创世纪企业培训网首席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顾问、讲师,兼任广州劳动保障学会、深圳外商企业协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深圳台商协会等20多家培训机构、顾问公司、行业协会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钟老师精通劳动争议、劳动用工风险的预防与应对,通晓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熟悉企业薪酬绩效管理,善于为企业诊断、修正薪酬绩效管理方案;擅长把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与劳动法律法规完美整合,在行内被喻为薪酬绩效管理与劳动法律完美结合的南派代表人物。

6.企业法律风险防范80条 篇六

各位企业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时不在同法律打交道,诸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我院对长期以来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您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给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企业的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通过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3.如果您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您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您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您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您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4.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您务必慎重。

5.您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您与他人签署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6.如果您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您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您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您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您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7.如果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项目立项,您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您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将可能使您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其他债权人。同时,请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您的抵押权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

9.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客户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0.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您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您可以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二、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1.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12.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时间、付款期限等,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13.当采用您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您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加重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加粗加黑),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您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4.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15.当您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您公司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当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流失。您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请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6.当您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7.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18.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

19.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20.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21.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遇到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22.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您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保证责任。

23.您如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白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建议由您聘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的不利后果。

24.如果您经营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您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您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您的企业良性发展。您应当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您的重要无形资产。

25.目前,普遍存在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的局面,而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较多,您在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确认,避免预先签署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担保物在不具备抵偿条件时被处置。

26.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7.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今后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8.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29.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31.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32.如果您的客户对您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您债权的实现,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您债权范围内代替您的客户行使他的债权。

33.若您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您造成损害的,您可以在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您的该项权利。

34.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35.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果您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36.如果您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请您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您带来不利后果。

三、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7.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38.您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谨慎。建议您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您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该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

39.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40.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您作为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1.如果您向他人出售公司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给您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42.如果您向他人购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否则您可能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4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4.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6.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47.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48.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您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9.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您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50.建议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51.建议您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52.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建议您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53.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您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54.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建议您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55.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您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您自身的权利。

56.如果您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7.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商标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58.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59.如果您的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您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60.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您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61.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建议您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62.建议您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63.建议您尽可能的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64.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您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五、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65.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66.请您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67.您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行使知情权,请您在招聘时务必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重点核实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职业病,是否达到16周岁的用工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还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形。建议您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新入职员工应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责任自负。

68.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69.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它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70.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请您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7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您的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您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72.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73.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针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试用期也有相应的期限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若已履行,将会导致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解除将支付更高的辞退成本。

74.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75.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76.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77.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建议您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8.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在诉讼中企业无法提供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建议您妥善保管本企业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建议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79.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出资提供各类技术培训的,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企业不得要求其支付该培训费用,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也无效。

80.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行使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建议您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7.《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七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 要求也越来越严,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 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 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 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 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 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 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 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 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 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 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 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 从招聘开始, 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 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 口头用工, 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出现了滥用试用期, 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 企业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 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 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 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 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 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 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 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 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 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 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 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 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 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 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 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 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 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 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 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合理, 资产配置链条过长, 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 案件一旦败诉, 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 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 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 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 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 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 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查询, 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 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 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 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做大做强,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 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 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 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 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 强化企业普法教育,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 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企业要以此为依据,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 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 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 (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9页) 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 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 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 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 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 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

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工作程序, 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 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 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 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 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注重信息化管理, 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 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8.《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MBA作业 篇八

频频落马的企业家背后折射出中国企业家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家的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领导企业兴盛一方,然而他们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导致事后身陷囹圄,不得不离开曾经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名声的岗位,这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致使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环境,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更是没有伤害公权力的能力,但缺少公权力的助力,也就没有能力争夺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说民营企业是处于整个丛林的食草端。企业家攀附公权力,始终存在与虎谋皮的危险,虽然在获取资金、项目、地块、矿山时得到照顾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许多企业家认为自己只是从事普通的民商事经营活动,与刑事责任相距甚远。然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涉及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在统计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同时,各种合同和贷款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在民营企业家存在较高的犯罪率。对于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应对不能还停留在事后救济的传统层面上,企业家们需要对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合理的认识,目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疏于对此种风险防范的现状,致使各种触目惊心的企业高管落马新闻频现。作为企业家,必须要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需要有法律思维习惯,在法制的框架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企业老板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在法律的轨道内管理企业,寻求不依附于权力的商道,才能得以远行。

针对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的法律问题,“我的律师网”特邀相关专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民营企业家该如何避免牢狱之灾?

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有两方面的主要因素:一方面,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还不高。另一方面,是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市场环境问题,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差别很大,在经营中难免遇到很多的困难,比如融资方面的困难,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正路走不通的时候就只能走偏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另一方面是法治环境问题。法治环境有的是法律自身问题,是立法不够明确,法律界限不清等。比如虚开发票类犯罪,本意是打击犯罪,但现实中有些企业并没有骗税,而是为了增加业绩等,实际上还可能多缴了税,并没有占到国家的便宜,也被治了罪;有的是法律实施的问题,如在诉讼活动中对民营企业能不能平等保护的问题。

总之,市场和法制环境方面还存在很多政策、法律不配套的现象,还有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观念问题,都与民营企业家犯罪有关。

从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要改善环境,包括经济、法制环境等。从政府方面来说,主要就是改善市场环境。要尽力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还要在立法、执法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切实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家应大力拓展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只要不违法、不偷税就可以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大了,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象也必将随之减少。

另一方面,从民营企业家自身来看,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规则感,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这种素质,不仅仅是指文化程度,更主要的还包括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制观念。

民营企业家未必人人都要学习法律知识,关键是要有法律意识。要懂得什么时候、什么事会与法律有关,什么问题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来参与或者出面解决,要善于利用律师这一社会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律师的作用不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只有律师才能以其特有的方式渗透到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及民营企业家的生活和决策之中,随时随地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目前在我国,民营企业家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存在着盲目性、被动性、紧迫性和综合性等特点。而律师队伍突出特色的业务模式、松散化的结构等现状,与民营企业需要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不同层次法律服务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服务于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结构的综合化、管理机制的团队化、律师业务分工的专门化三项建设,以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服务标准日益提高的要求。

当然,民营企业家也应正确认识并重视律师的作用。企业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该把它看作是购买一项保险、保障服务,不要仅仅期望带来即时的现实经济利益。律师的作用是长期的和潜在的,是事前预防性的。律师只要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把防范性措施做好了,这比什么直接利益、多大的直接利益都重要。企业家等到失去自由的时候,即使聘请多著名的律师,辩护得再好,一般情况下,都很难立即恢复自由,也很难使企业恢复原状。民营企业家应该转变对律师和法律服务的观念,从注重事后补救转变到重视事前防范上来。

目前,民营企业家与所聘请的律师的服务模式,大多数都是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实行紧密型的还不多。而在国外,则大多是紧密型的,律师是可以为企业家随时出谋划策。这一点值得国内企业学习。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有事去找我的律师”,但讲这句话的前提是律师对企业了如指掌。可在我们国内能做到吗?许多法律顾问形同摆设,什么都不了解,找他何用?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民营企业家应当通过众多富豪落马入狱的案例和教训,认真反思自己,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这样才可能将企业打造成真正的百年老店,也才可能走出中国,走向世界,从国内知名企业发展到国际知名企业。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

牢狱之灾是比车祸、疾病对人伤害更重的苦难,会使当事人产生从未有过的痛苦。企业家多是从一呼百应的高位上沦为“阶下囚”,而相比较肉体上不自由的痛苦,巨大的落差造成内心痛苦的煎熬,使得精神上的屈辱更难以承受。而企业家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相比较其他暴力犯罪,企业家对于犯罪遭受处罚的估计明显不足。对于家人,有一个犯了罪的“父亲”、“丈夫”、“儿子”是颜面尽失、抬不起头的;对于企业,失去“领军”,陷入困境甚至灭亡,是更让人扼腕痛惜的。

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官公诉工作7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12年,加起来从事刑事法律工作近20年的律师,最不忍看到的是被告人有年幼的孩子,在孩子最需要父母教育、陪伴的时候,父(母)亲却身陷囹圄,无能为力。这些企业家在会见的时候说得最多的是孩子怎么办,孩子谁教育。当事人家属不敢将父(母)亲已被刑事羁押的消息告诉孩子,只好编造父(母)亲出国学习等谎言。

企业家大部分是有智慧、有胆量、有能力的人。企业家为社会创造了产品,养活了自己的职工,为国家创造了税收。企业家是优秀的人,他们不知道犯罪的后果吗?知道为什么还这样做呢?一种情况是司空见惯了,认为别人行贿,自己也可以行贿。一种情况是认为自己虽然做了不好的事情,但是法律处罚不到自己,满大街跑的是老鼠,抓住的能有几个?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认为是犯罪,把偷税逃税当成是合理避税,把虚假宣传当成是营销手段,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成是合法融资,把合同诈骗当成是经济纠纷等。当然也有极个别企业家确实是被错抓的。如何预防企业家刑事犯罪,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家是个高压、高危行业,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呕心沥血。如何让我们的企业家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拥有一个幸福、安宁的人生?行贿、偷税等不好的事情不做行不行,不做就挣不了钱了吗?不做企业就活不下去了吗?答案是可以不做。可是很难,面对眼前的利益,面对一个行业的风气,多少人能分辨是非,坚决抵制呢?企业小的时候,舍不得那点利益,企业做大了,“个人英雄”主义又极度膨胀,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出了事可以拿钱“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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