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共6篇)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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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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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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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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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 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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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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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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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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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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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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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篇二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 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 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 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 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 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 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 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 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 年1 月1 日起我国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 2008 年11 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 年1 月1日起施行。从2012 年1 月1 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 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 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7]127 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6 月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的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 号和财税[2013]106 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 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 元, 这1 755 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 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 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 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 元/吨。 以销售总量为100 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 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 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 吨原材料: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4)结转1 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 吨原材料: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4)结转1 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 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 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 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 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 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 此时有: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 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 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 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 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 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 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 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 年8 月1 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 号文件的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 例如2015 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
由上述观点可见, 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 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 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 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 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 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 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 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 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 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 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 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 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 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 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 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 从国家层面, 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 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 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 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篇三
2018年04月2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免税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篇四
2008-8-22 17:54 河南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我是小规模免税企业,如果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请问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吗?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1、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2、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它个人。
5.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篇五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未取得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二、纳税人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时需要向税务机关附送哪些资料?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非中途入园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附送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批复》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需从税务机关取得何种回执?
税务机关对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和申报的顺序?
6.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篇六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 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 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 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 万元购入, 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 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17-8.5=8.5 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 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100- (50×1.17) =41.5 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 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 万元购入, 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 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 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 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100- (75×1.17) =12.25 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 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 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 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 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 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 万元时,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 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 万元时,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 万元。我们可以看出, 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 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 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 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 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 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 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 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 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 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 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 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 随着进销的增大, 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 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 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 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 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 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 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 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 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 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 建立账套, 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 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 财力和物力, 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 在选择纳税身份时, 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 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 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2]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 2010 (8) .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10-2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08-08
小规模公司注销清算报告08-10
农村小规模学校的困境与出路11-11
办好小规模学校的几点措施08-27
电力工程规模划分标准08-18
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项目09-11
锡林敖包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07-06
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08-09
企业如何实现规模发展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