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岗位职责分工制度201

2024-07-23

易制毒化学品岗位职责分工制度201(共10篇)

1.易制毒化学品岗位职责分工制度201 篇一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1、购销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购买或者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双方必须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不许转借他人使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过期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4、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按购买方公安机关批准的购买备案证明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并同时留存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5、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6、购买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应建立登记台帐,购买使用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台帐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7、严禁向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日期、品种、数量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

2.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篇二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和进出口情况。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公司下属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公司下属检验室使用的三氯甲烷、乙醚属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其购买、储存、使用必需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职责

1、由分管的公司领导全面负责,质量控制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单独建账。

2、检验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样本的危害程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3、检验工作人员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中的操作准则防止实验标本污染环境以及感染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记录。

4、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定期对检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监督检查。

四、内容

1、运输、存储易制毒化学品,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公司下属实验室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检验人员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熟悉各类物品性质,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需由质量控制部监督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经手人、管理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6、易制毒化学品必需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

7、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人员持质控部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仓库登记领取。

8、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账,注明使用量、使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台账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9、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账,账目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10、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专管领导批准后,由检验室两人以上会同公司办公室相关人员共同处理。

11、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被抢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安监局。

12、对在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伪造材料、记录不实、不按规定购买、领取或丢失后未及时报告的相关责任人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罚外,公司还将给予严肃处理。

4.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岗位职责 篇四

1、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要向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前先签订购销合同,然后由信息员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3、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并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向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在取得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不得将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

6、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篇五

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易制毒化学品须专人、专柜管理、单独建立使用台帐。

4、部门领导无权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的挪为他用或调用。

5、一旦发现易制毒化学品遗失或偷盗、或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查询。

6、过期、失效或闲置准备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统一进行集中处理。

7、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酸碱及有毒气体等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9、部门和个人不得借入或借出易制毒化学品。

10、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对专项保管人员是否失职进行监督。

1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12、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1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4、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程。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6.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稿)

我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辅助原材料和产品中的硫酸、盐酸、稀硫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公司对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长令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理的可用于制造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化学属料和配剂,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23种化学品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三氯甲烷等品种;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3、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级管理的职责与责任;

4、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理。

二、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

2、安技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3、公司经营部负责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销售的申报、验证、仓库管理、建档和台帐统计等管理工作;

4、公司经营部定期组织采购、销售、管理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考核;

5、安技部、经营部应主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各项检查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等材料,公司经营部还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我公司辅助原材料硫酸、产品盐酸、稀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

①公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②公司安技部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材料,由安技部统一保管;

③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④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安技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

①对来公司购买盐酸、附产酸、稀硫酸的客户,经营部业务人员需告知客户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资质的公司方可购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

②经营部业务人员查验有资质的客户方可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客户通过网上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③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在客户提供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复印件的“销售单位签注”处填上日期,并加盖厦鹭公司公章,然后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与购销合同一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在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提交运输证明申请,将盖章的复印件寄还客户,以备客户下次申请新证明时使用;

④申请通过后,专管人员将运输证明下载并打印出来,运输单位联及客户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给地磅的司磅人员,司磅人员负责将运输单位联和购买备案证明交由运输公司相关的车辆随车备查;

⑤客户到地磅过重车磅时,司磅人员将发货数量填写在“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续表)”并在“销售单位签注”处加盖“***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交由车辆驾驶员随车备查;

⑥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将各客户发货数量及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制成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明细表,累计各客户发货数量、购买证到期日,及时提醒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办理新的购买证明;

⑦经营部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⑧经营部所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方可销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的三种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⑩安技部对公司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产品包装要求和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并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11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2安技部、经营部应如实、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

4、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实行“原备查”管理制度:要求以下原始凭证单独存放,以备检查:

①易制毒化学品产品销售的结算发票、出库单、入库单; ②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购销合同;

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证明(公安部门办理)④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运输证明(公安部门办理)

四、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采购、进货管理办法

1、氯碱车间提出硫酸的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审批,经营部采购人员凭审批计划单向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厂家)询价;

2、经营部采购询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签订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提货日期等;

3、经营部采购人员将已签好的购销合同报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专管人员通过网上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等向长泰县公安局申请“购买证”,申请通过后由专管人员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打印下来,由采购人员传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盖好公章回传给本公司留存备查;

4、供应商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并安排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运送;

5、硫酸到厂时,由地磅过磅,司磅人员通知化验室人员到卸货地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6、硫酸卸货时,氯碱车间人员和仓管人员均应现场监督卸货;

7、经营部应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8、经营部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9、硫酸入库后,仓管员应核实数量并做好仓库台帐登记工作,车间领用按公司的领料制度办好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使用管理办法

1、经营部依合法手续购买的硫酸经过磅、化验合格、卸完货后,氯氢处理班组应按照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严禁挪用或转让、转借他人;

2、各班组领用的硫酸数量,每天的消耗、库存要准确记录,如发生被丢、盗抢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3、氯碱车间要组织氯氢处理班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和巡回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氯碱车间应协调好生产用硫酸,停产期间应争取硫酸储罐区无库存,若有库存必须在出口阀门处加装盲板;

5、氯氢处理班组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知识,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6、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氯碱车间主任负责。

六、易制毒化学品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

1、运输本公司上述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向长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司经营部应凭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给予在厂内运输;

2、经营部对手续合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者委托的承运人,应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不得进入公司承运;

3、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4、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依照公司制定的厦鹭[2012]3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七、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与统计管理工作要求

1、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建立硫酸、盐酸和稀硫酸易制毒化学品的台帐,逐笔对这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进行登记、不得有漏;

2、各经办业务人员对所有的报备、送审材料要留底保存、登记、造册;

4、每月月末统计人员应按要求负责整理本月份的盐酸和稀硫酸的产量、销售及硫酸的采购量等有关资料报送长泰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及长泰县安监局;

4、每月月底应做好建档、归档工作,运输备案证明、客户购买备案证明、购销合同及销售台帐统一由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保存,其销售台帐及相关资料应保存二年备查。

八、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1、安技部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并取好备案证明材料,在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手续,违者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2、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或丢失,违者扣罚安技部、经营部备案证明专管人员200元;

3、安技部、经营部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4、造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除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生产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的,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7、安技部、经营部若有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当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3、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

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本公司经营过程中采取直拨直销方式主要产品丙酮等为主,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对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认真实施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部门。

四、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a、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b、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c、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d、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有:

①、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②、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③、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e、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f、配备必要的医药箱,车间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g、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h、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i、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a、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b、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c、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d、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e、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f、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h、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a、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b、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c、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d、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6、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e、易制毒化学品存放的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f、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5、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a、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b、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c、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d、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8.化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建立化验室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化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3、具体规定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化验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化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1化验室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3.2化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3.3因化验使用需要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生产部采购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员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开具购买备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3.4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5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3.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卸货、入库,核对数量,打印磅单或填写销货清单分别交相关部门备案。

3.8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用。

3.9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3.10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量在具备无毒害处理条件下使用,以减少对人畜和环境的损害,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随意丢弃、处置。

3.11使用部门要经常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物、台帐的盘点与核对,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等有关部门。

3.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3.13公司设置专人对购买、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9.易制毒化学品岗位职责分工制度201 篇九

1.对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严格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

3.抓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研究解决。

5.制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的奖惩规定,定期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6.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情况。

7.对上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浙江利峰标准件有限公司

10.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职责 篇十

1、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正常订购手续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工作,并负责订货合同的管理工作;

2、我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硫酸,化验试剂盐酸、三氯甲烷、甲苯、高锰酸钾、丙酮采购人员接到生产车间和中心化验室的采购计划后积极联系。

3、销售厂家必须有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

4、要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最后由销售厂家送货到厂,路途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销售单位承担。

5、联系的厂家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相一致。

6、销售厂家送货时要提供过磅单、化验报告、送货单等证件。

7、负责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报销等手续,在物资验收和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品种等问题,负责人按一定手续处理有关事宜。负责采购流水帐的记录,采购人员有义务接受员工和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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