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试行

2024-07-02

实施办法试行(精选8篇)

1.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宿舍钥匙管理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宿舍钥匙管理流程及日常管理行为,提高钥匙管理工作效能,特制订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员工宿舍钥匙的日常管理。2.员工宿舍钥匙的领借用、补配、配制(报废)、回收、销毁、备用钥匙留存等日常管理及操作标准按公司《钥匙管理办法》执行。

3.宿舍钥匙应由综合区客服中心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并按楼栋、层数、房间号、员工宿舍、接待房、预留房等情况进行准确的信息标注后分类存放,同时将信息在钥匙管理台账中进行同步完善。

4.内部维修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用钥匙的,需填写《钥匙借用登记表》,经钥匙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用。

5.外部厂家施工人员需进入员工宿舍开展相关工作的,由综合区客服班安排专人随同前往开门并进行全程监督。

6.公司员工因钥匙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借用钥匙的,需填写《钥匙借用登记表》,经钥匙管理人员同意后可借用。同时,钥匙管理人员需与借用人沟通确定钥匙的使用周期及归还时限,原则上当日借出的钥匙当日收回,做到日清日还。若员工不能按时归还的,须及时与借用人对接未归还原因并协商归还时间进行跟催落实,确保钥匙及时收回。

7.若借出的钥匙未按时收回且未及时跟催或跟催无果的,将按“出现次数x对应考核指标的初次考核分数”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若出现3次及以上的,除进行绩效考核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况报公司进行待岗处理。

8.钥匙管理人员应根据钥匙实际领用或使用情况,及时更新或完善相关记录,否则按本办法第7条所列的标准和措施进行处理。

9.若钥匙管理人员不慎将保管的钥匙遗失,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并按钥匙配制(报废)程序进行补配,同时按本办法第7条所列的标准和措施进行处理。

10.若因钥匙管理不善或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过失、损失或不好影响的,将直接对班组长、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岗位绩效考核标准的3倍兑现考核,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11.因宿舍调整等原因需要领取新宿舍钥匙的,必须经钥匙管理人员确认后,执行调换的原则。

12.办理退宿等手续时,必须退还或收回房间钥匙,且经钥匙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办理退宿、离职确认等手续。

13.综合区客服班班组长应根据公司《钥匙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每双周开展1次钥匙管理全面自查工作,详细核对钥匙与钥匙管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整改落实,同时按本办法第7条、第10条所列的标准和措施进行处理。

14.科室将根据公司《钥匙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每月开展1次钥匙管理业务检查及钥匙抽查工作(每次抽查的钥匙数量不少于钥匙总数的5%),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

决并整改落实,同时按本办法第7条、第10条所列的标准和措施进行处理。

15.在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第7条、第10条所列的标准和措施进行处理。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综合区客服班负责组织实施。

2.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为推进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 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颁发了《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2 评价对象、原则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均列为参加信用评价对象。”

预拌混凝土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原则是“企业申请、随时受理、分批评价”。

3 评价结果

《办法》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AAA、AA、A三个等级。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 按《办法》所附的《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逐项考核评分, 总评分为700分。经考核评分, 被考核企业总得分650分以上 (含650分) 的, 为AA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550~649分的, 为A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50~549分的, 为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49分以下企业不予定级, 按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评级。

注:需上传的申请资料 (扫描件) 包括:1、已盖章的信用评价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建造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5、已获备案的设施设备备案表 (首页) ;6、企业资质要求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7、试验室在岗人员经省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岗位证书。

根据评定结果, 对获得AAA级、AA级及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有效期为3年。

4 评价流程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散办”) 是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协会”) 受省散办委托负责计划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 (以下简称“市散办”) 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协助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

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首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 (网址:http://www.gdssjg.cn) 上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后, 登录信用评价子系统申报, 具体流程如图1。

5 评价内容

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为: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生产设备管理、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六大项, 其中分23个小项83条条款, 总分700分。

5.1 企业生产基本条件

企业生产基本条件为必须达到项目, 有4个小项, 其中任一项达不到要求都不具备评价资格, 即不予评分、不予定级。

5.2 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里有5个小项, 分别是合同管理、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合格率、诚信经营、行业自律, 其中共15条条款, 分项总分150分, 占比21.4%。

5.2.1 合同管理 (20分)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 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因此, 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合同管理制度, 有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健全的合同评审程序及建立合同台账档案等都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订单, 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前”开展, 评审内容包括确认价格、结算方式及技术、质量、生产、材料、资金等的保证能力, 从而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子, 造成生产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因此, 合同评审必须由企业内部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文字意见, 并签名确认。

5.2.2 售后服务 (15分)

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 消费者在选购任何产品时, 不仅注意到产品实体本身, 在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相似的情况下, 更加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因此, 混凝土企业在提供保质保量的产品的同时, 为了确保客户满意, 向工地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已成为各企业间市场竞争的新焦点、新手段。如何体现客户满意, 通过客户回访和顾客满意度综合反映, 并能及时对反馈不满意的信息进行原因分析, 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最终落实执行。客户回访的内容很多, 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交付时间、服务态度、公司形象等各方面, 根据调查反馈信息综合评价顾客满意度, 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出顾客满意度, 为质量目标的实现提供依据。

5.2.3 产品质量合格率 (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看出, 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 强化质量意识, 是永恒的主题, 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率100%是硬性指标。

5.2.4 诚信经营 (75分)

企业诚信经营是一个综合系统, 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诚信作为人类社会道德的基础和价值目标, 它不仅是衡量一定社会程度和道德进步水准的一个重要尺度, 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民主和谐社会的今天, 大力开展企业诚信教育, 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 当人们在追逐和享受现代化运动所带来的丰富物质财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生活的同时, 也会发现, 诚信缺失时有发生, 如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偷税漏税、老板拖欠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各种劳资纠纷。因此, 在这部分定的分值比例相对比较大。

5.2.5 行业自律 (20分)

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如低价倾销, 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等行为, 都是企业自律性差的表现。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企业诚信缺失, 降低企业的社会信誉, 更严重的是给企业发展带来危机, 影响企业的发展速度, 妨碍了企业的层次提升。

5.3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有5个小项, 分别是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管理、试验场地要求、员工培训管理, 其中共21条条款, 分项总分160分, 占比22.9%。

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建立质量体系, 而质量体系是指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企业要实现其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就需要分解其产品质量形成过程, 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 明确责任制度,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采取适当的控制办法, 使影响产品质量的各项因素得到控制, 以减少、消除、预防质量缺陷的产生。

5.3.1 组织机构 (40分)

本小项共4条条款, 设置基本职能部门、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并进行登记备案是企业保证正常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建立质量体系文件才是核心。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基本由四个层次文件及外来文件构成:

⑴第一层质量手册 (QM)

质量手册是证明或描述质量体系的主要文件, 规定质量基本结构, 是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应长期遵循的文件;手册内容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结构图、质量管理体系职能分配表、企业信息、手册发布令 (不是必须) 、质量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然后是对9001标准条款的逐条解释。

⑵第二层程序文件 (QP+序号)

程序是为完成某项活动所规定的方法;描述程序的文件称为程序文件;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对影响质量的活动作出规定;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包含质量体系中采用的全部要素的要求和规定;每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应针对质量体系中一个逻辑上独立的活动。

⑶第三层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 (WI+序号)

管理文件: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导则、细则等。

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实现所需的产品技术标准、检验标准、产品实现的工艺流程, 指标、卡片、手册、说明书、图纸等。

质量计划:质量计划是针对某项产品、项目或合同, 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质量计划是为达质量目标所进行的筹划安排, 质量计划总是针对一定的目标, 如合同、项目或产品的特定要求。

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是指为保证过程的质量而制订的程序;作业指导书也是一种程序, 只不过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作业活动, 而程序文件描述的对象是某项系统性的质量活动;作业指导书是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有时也称为工作指导令或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工作指引等。内容包括:用于施工、操作、检验、安装等具体过程的作业指导书。

⑷第四层质量记录表格 (程序文件序号+QR+序号)

质量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质量记录为证明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或为质量体系的要素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

⑸外来文件 (OF+序号) :包括行业文件、外来法律、法规、规范。

手册引出了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引出了作业指导书, 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引出记录。

5.3.2 管理制度 (20分)

企业的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不是每一个员工有充足、饱满的责任心就可以的, 而是每一个员工是否能够在理性地处理好自身问题后, 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从而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国有国法, 家有家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 制度是游戏规则, 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国家管理靠法制, 企业管理靠制度, 建立的管理制度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没有操作性, 也就无法正常实施制度化管理。

5.3.3 技术管理 (55分)

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通过技术人才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 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 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决定、指标组织各项工作, 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标准要求, 以达到最终目的。因此, 符合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正常运行的检测设备、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能力验证的相关手段以及管理层面的要求等硬件、软件同时具备, 才能使技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不断提高。

比对试验是为了确保试验室维持较高检测水平而进行的一种试验活动, 是衡量试验室间或试验人员、设备间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有利于促进试验室试验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的一种手段。然而到目前为止, 企业参加行业性比对试验的还是少数, 企业应该引起重视。

5.3.4 试验场地要求 (20分)

试验场所是试验室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 且各功能区应设置清晰、合理、满足相关试验要求, 是硬件要求, 相关政策、标准都有要求。

5.3.5 员工培训管理 (25分)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 必须能够有预见性地发现和处理问题, 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这就需要不断学习, 组织各种技术学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 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5.4 生产设备管理 (70分)

生产设备管理有3个小项, 分别是生产设备管理、输送设备泵送设备管理、管理软件系统, 其中共9条条款, 分项总分70分, 占比10.0%。

生产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素之一, 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 无论从企业资产的占有率上, 还是从管理工作的内容上都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和十分重要的位置。常言道“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开发生产高质量产品, 首先企业要具备先进设备, 然后在日常良好的管理水平下, 维护设备正常运转。生产设备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根本, 随着科技进步, 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到生产中, 在改善和提高设备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上起到了良好效果。

5.5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有3个小项, 分别是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混凝土质量控制, 其中共19条条款, 分项总分180分, 占比25.7%, 所占比例最大。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以半成品出厂的特殊商品, 混凝土出厂时, 是无法准确知道其强度的, 要28天后才能知道, 因此对混凝土的质量必须做到事前严格控制, 否则, 将对施工带来严重后果, 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 对社会也产生极大不良影响。所以, 混凝土质量出厂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5.5.1 原材料管理 (85分)

原材料对企业生产至关重要, 优质的原材料是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前提和基础。本小项分别对采购程序、供方管理、储存管理、入场验收、日常检验、使用去向、监督送检等共9条条款提出要求。

原材料采购、供方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 是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 涉及的部门多, 情况复杂。如何保持信息沟通顺畅, 必须加强各部门的合作, 合理分工, 严格按照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比如在供方评估报告中, 涉及包括经营、财务、材料、技术、生产等各部门, 在每个部门按照自己的分工职责对供方提出评估意见的同时, 供方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信誉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 , 为综合评估供方是否合格提供依据。

原材料使用去向要求记录清晰, 溯源性强, 有些企业往往没有注意到这点, 只有简单的进出台账, 没有具体细化记录到使用于哪些工程, 这些都会造成无法追溯材料的使用去向。

5.5.2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45分)

这里提到的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所涵盖的是配合比管理、搅拌过程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配合比管理中, 有些企业由于平时对培训工作的不重视, 标准更新不及时, 配合比设计仍然按照旧标准进行, 而且存在配合比使用缺乏审批手续的现象。

5.5.3 出厂混凝土质量控制 (50分)

加强出厂混凝土质量控制, 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这里强调的是混凝土出厂时的质量控制。计量、每车混凝土出厂时的检验、取样、随车资料、最终强度的统计分析、接受监督抽查等都是关键控制点, 而且很多是混凝土出厂前的最后可控点, 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 杜绝不合格混凝土出厂, 是企业必须重点落实到位的。

5.6 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

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有3个小项, 分别是企业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其中共15条条款, 分项总分140分, 占比20.0%。

5.6.1 企业文化建设 (25分)

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

⑴制定体现企业文化的标志, 为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 对内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激发士气, 对外宣传企业的文化理念, 提高外界对企业的认知度;

⑵通过企业宣传文化栏、标语、文化活动等提高员工凝聚力, 使员工产生对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使命感, 同时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⑶打造企业品牌, 创造荣誉, 使企业能够得到客户、社会的认可。

5.6.2 安全生产 (35分)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力度, 有针对性地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及安全预案演练, 让每个员工都能认真、深刻地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只有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在每一个有危险的地方设置防护装置及安全警示标志, 杜绝安全隐患, 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5.6.3 文明生产 (80分)

社会在发展, 企业在发展, 同时给社会带来的破坏也越来越突出, 造成生活环境在恶化、资源在逐渐减少。为了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国家对环境要求不断提高, 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出台, 混凝土绿色生产将成为未来几年的行业主流, 也是切实提高混凝土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改善大气空气质量, 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 节能降耗、减排增效、清洁生产提上企业发展的重要议程势在必行, 绿色文明生产将成为企业的立足之本。

混凝土绿色生产要满足环保、低碳和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必须改变传统粗放式生产模式, 生产过程采用防尘、隔音、降噪等措施, 工业废水、废弃混凝土得到循环利用, 从而达到零排放要求。

6 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情况

经过宣传以及信息平台的逐步完善, 信用评价工作在2013年6月18日正式启动, 截止至2014年9月, 全省各市广州、佛山、深圳、潮州、东莞共37家企业分6批次完成了信用评价等级的现场评价工作, 其中获得AAA等级的企业有22家、AA等级的企业14家、A等级的企业1家。评价结果通过“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由省散办公开发布。目前很多区域没有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还有待推广。

7 结语

随着全省性信用评价工作的逐步开展, 推动了建设行业诚信建设, 健全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增强了企业诚实守信及社会责任意识, 从而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健康发展。参评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得到了提高, 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并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由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作者简介:毛山红, 工程师, 10多年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主任经历, 现工作于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盘福大街1号广轻大厦A座1403

电话:18929579195

邮箱:178343690@qq.com

摘要:本文站在一定的高度从行业管理出发, 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并结合实践经验, 从管理要求的角度, 详细解读了《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 充分体现了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3.实施办法试行 篇三

[关键词]预约定价;不足;完善

一、预约定价制的发展及我国现状

预约定价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1991年5月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公布了《收入程序法规91-22》,正式赋予APA(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地位,并率先开始推行预约定价制度。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也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遏制国际逃税的有效的手段之一。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预约定价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首次被提出。2002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其第53条是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建立,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在适用预约定价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200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版。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2008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此办法废止了一些旧的规定,有了许多改进之处。《办法》中预约定价的规定比以往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办法》中预约定价规定的不足

虽然《办法》中关于预约定价的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了一定的改进,但因为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实践经验和立法规定上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办法》第六章的预约定价规定中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双(多)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规定不详细

双(多)边APA是纳税人与所属的税务机关以及一个或多个外国税务机关之间制定的APA 。我国有关双(多)边APA程序、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办法》中第六章预约定价的规定更多的是规定了单边APA的签订。该制度中主要提及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如何签订APA的程序与内容,较少涉及与相关国家的协商问题。有关的双(多)边预约定价规定,仅有第50条、51条和53条有规定。这些规定也仅是一些笼统的规定,规定得不详细,不利于我国双(多)边APA的发展。目前为止,我国已经签订的 APA中,绝大多数都是单边APA。从中日2005年签署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到现在,我国仅与美国、丹麦、韩国签订了不到十例的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二)争议的解决机制规定不完善

因为APA是征纳双方根据现有资料、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对未来交易情况事先进行的一种预测,这就为APA履行中争端的产生埋下了伏笔,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办法》第62条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办法仅规定适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报上级机关协调,而在税务系统内的上下级之间难免会出现包庇现象,在协商中两者处于不平等地位,税务机关如果依仗其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变更或解除协议,很容易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所以仅靠税务机关的单方面调整,纳税人可能无法通过适当的程序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规定的审核期限过长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第50条规定: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延期申请。但办法并未规定延期的期限。第52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延长审核评估时間,时间最长可以延长3个月”。税务机关进行的大多是提交的资料的审核和评估,大可不必拖到5个月之久,办法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特殊情况,这对税务机关来说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为税务机关的拖沓提供了理由。审核期限过长和延期理由的不明确,都为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增加了不确定性,一些企业因为日久耗时而放弃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

(四)对于小企业的预约定价没有规定

由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缔约成本比较高,为了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需要在预备会谈的基础上提出正式的预约定价申请,并向税务当局提交有关预约定价方案的详细信息和支持证据,而且还必须经过磋商、评审、签约、提交年度报告等程序,这要花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小型企业来说通常难以承受,我国预约定价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办法》第48条规定,仅适用于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我国拥有大量的小企业,现行的《办法》规定把小企业排除在外,这也是我国预约定价签订比较少的原因之一,不利于预约定价制度的推广和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三、对《办法》中不足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双(多)边APA协议的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双边或多边APA,OECD不鼓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美国规定纳税人应申请双(多)边APA,如申请单边APA则必须提供正当的理由。日本在立法中积极鼓励双(多)边预约定价。法国只接受双(多)边APA的申请。转让定价是一个全球化的国际问题,不能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并且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很难发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功效。我国应该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完善双(多)边APA规定,以促进双(多)边APA实践的发展。在《办法》规定中,借鉴国外规定,增加符合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双(多)边APA详细规定,用降低费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等措施鼓励双(多)边APA规定。在实践中,还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双(多)边APA的发展与推进铺平道路,并大力宣传双(多)边APA的优越性,激发纳税人启动双(多)边APA的愿望。

(二)增加争议的复议和司法解决规定

单一的协商方式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和纳税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鉴于办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规定的不足,除了现在的协商机制外,建议针对不同的预约定价种类,进行不同的解决方式。单方预约定价争议双方是国内税企之间的,协商未果时,采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比较便捷,可以很快而公正地解决纠纷。而双方或多方预约定价纠纷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税企之间,涉及到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纷争,用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比较复杂,则可以主要依靠相互的协商程序。这一方面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个案管理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办法》应明确规定企业在正式谈判前申请延期的期限,并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延期的理由,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利,导致不当延误。除了规定的明确化外,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个案管理程序。美国最新的2006-9税收程序明确规定了个案管理程序。其内容具体是这样的,即签订APA的双方在召开初次会议时就个案日程达成协议,承诺按照日程中的时间组织双方的活动。在日期截止时,如果个案中的重要阶段目标没完成,双方应联合准备现状报告提交给APA管理层,解释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如果再次超过新的目标日期,个案仍然悬而未决,APA小组、纳税人、APA管理层将召开会议,研究其延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如果延迟归责于纳税人一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则视同纳税人撤回APA申请;如果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它将被提交至国际联合首席顾问处以期获得最终处理方案。个案管理程序可以导致个案的快速解决或APA申请的撤回,起到保障APA程序效率的作用。我们应该学习借鉴美国的个案管理程序,这样不仅可以使税企双方明确地预见到自己的协议日程表安排,可以根据日程表安排工作,防止双方的拖沓行为,而且可以在明确的日期内结束协议程序,提高了效率,从而使预约定价制度的优势真正得以发挥。

(四)对小企业预约定价进行规定

我国小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数量的大多数,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下一步应针对小型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针对小型企业的、程序相对简单的预约定价制度,以扩大预约定价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地发挥预约定价的优势。美国在1998年颁布了专门针对小企业的 Notice98—65规定,相比较一般预约定价程序,小企业预约定价程序主要集中在使用费和申请、续签程序等条款的不同。简化了小企业的申请程序和手续,降低了申请费用,为小企业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方便与服务,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到APA体系中。借鉴美国的特别程序规定可以考虑在未来的预约定价税收程序中用一些条文对小企业预约定价进行规定,提高APA对小企业纳税人的吸引力,扩大预约定价推广范围,提高税收效率。

[参考文献]

1.刘永伟.转讓定价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黄国龙,李传喜.发展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7,(10).

3.李波.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探讨[J].税收法制,2009,(3).

4.周玲玲.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0).

5.李扬.浅析预约定价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12).

6.华国庆.预约定价问题探析[J].法治论丛,2008,(7).

7.毛晓红,熊晓青.预约定价制度基本问题初探[J].税务研究,2001,(7):35.

8.曹雨.预约定价制度研究及其在我国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08,(5).

9.刘伟.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中韩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引发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1).

4.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5.实施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三零机制”,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红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规范县直单位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组织对县工业园区企业的收费行为,打造快节奏、低成本、封闭式工业园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建设及生产经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包制”收费,系指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建设期相关收费,县直涉及工业园区收费的单位和中介机构按照红政办发[2011]110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统一“打包”的形式收取。

第三条 “打包制”收费推行原则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实行“零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采取“减免、降低、定额、封顶”的原则。

(三)“打包制”收费以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执行,但鉴于县工业园区处于建设和成长的过程,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便于1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对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1、提供服务,暂缓收费的项目。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于收取白蚁防治费、房产测绘、办证费。

(2)免于收取规划设计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局)。

(3)县城市执法局免收建设期间的垃圾处理费。

(4)免于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地震局)。

(5)免于收取消防产品、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查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6)县国税局、地税局免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按收费标准比例收取的项目

(1)环境影响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2)施工监理费(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4)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评价评审费。限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

以上六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县内能够完成的中介服务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属县内无法完成,需要聘请外地服务中介办理的,其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严格按打包收费的原则,在确定的收费标准内完成中介服务。具体标准由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专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

协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捆绑核定,工作专班和招商团队负责办理。涉及其它中介服务组织的只服务,暂不收费。

第四条

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申请办理水、电等设施报装时,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应及时受理,其工程造价按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价格作为指导价进行结算。

第五条

除以上认可的收费项目外,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费用。园区企业涉及到其他单位的审批项目、服务项目,各有关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审批和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鼓励尊重企业对中介机构和服务对象的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准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建材和器材,不准强求企业接受指定工程队参与企业建设期的施工。

第七条

超出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专班报请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服务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委托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实行“隔离墙”措施,对县工业园区实行相对封闭管理。严格各执收单位未经工业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专班批准,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十条

落户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的各项手续和缴纳的各种费用,由工作专班组织该企业的招商团队和相关部门进行

统计核算,全部集中在一张表格中。各招商团队和业主凭工作专班开出的《园区企业“打包制”缴款通知单》,进行缴费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缴费票据。落户园区的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优质服务,限时办结。各招商团队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县直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审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审批时限要求,全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的审批或报批服务工作,确保兑现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县问责办负责园区工业企业审批服务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效能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服务推诿的事件,及时组织查处和效能告诫。行政审批机关不按规定流程审批、不兑现服务承诺或超时审批的,违反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将拿出专项资金对积极服务园区建设,为园区建设作出贡献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服务园区不力,为园区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对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实施办法试行 篇六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限价商品房由北京市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编制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北京市各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可由北京市政府规划专项建设用地。

据了解,北京市限价房项目建设将选择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居住和出行都比较方便的区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研究确定。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限价房目前仍主要用以解决北京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通过街道(乡镇)、区(县)、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才能取得购房资格。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三方面的准入标准以及单身申请家庭年龄限制,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北京市将根据资格审核和房源筹集情况,酌情扩大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范围,逐步向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和被引进的人才放开。

7.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一般反避税在我国尚属较新的领域,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才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

为落实习主席“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实施一般反避税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包括了对一般反避税原则的详细解释、调整方法、实施一般反避税的每一个步骤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日起施行,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同配合,为一般反避税的管理提供更为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法律框架。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了下列两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现阶段管理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对于第二种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与此类似,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如果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存在一般反避税规范的避税安排,管理办法也适用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

◆管理办法阐明了一般反避税的重要原则

管理办法阐明的一般反避税的重要原则,包括:

(一)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对外公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的草案相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将草案中提及的“主要目的之一”修改为“主要目的”,这意味着大大缩小将被管理办法调整的案件范围。但是,“目的”是个很难量化的指标,因此,判断一个“目的”是否为交易目的中的“主要”目的,是一项很难证明和辩解的因素。纳税人应当构建充分的证据和实质以证明交易目的的重要性。

(三)明确“税收利益”的概念: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税务机关评估一般反避税案件时,应同时采用目的测试和经济实质测试。

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其中安排的经济实质将是考量的关键因素。管理办法重申了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4.其他合理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也强调,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其为一般反避税安排,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经济实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这些条款分别针对一些特定的避税安排。企业的避税安排如果属于这些反避税条款调整范畴时,应首先适用该反避税条款的相关规定。,即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税务机关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一般反避税的工作程序

管理办法制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工作程序,并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工作程序各主要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立案

根据管理办法,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承担发现案源的主要职责;但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复杂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二)调查

一般反避税调查主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在调查中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范围广泛的信息。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安排的背景资料;

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税务机关有权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其他方式要求取得境外有关资料,且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资料。

(三)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税务总局同意实施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向纳税人先行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审核决定。如果纳税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未被采纳,则主管税务机关会下发最终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管理办法明确了被调查企业可以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不同阶段提出异议权利:

1.当被调查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被要求提供资料时,纳税人可以提供资料说明的商业目的,证明其税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以终止税务机关的调查。

2.在结案之前,纳税人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异议。

3.在上述两个步骤之后,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应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争议处理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如果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关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未结案处理案件的追溯调整

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管理办法。

8.实施办法试行 篇八

[关键词]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法律风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起界内人士的广泛热议。《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总体而言,《办法》对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风险明确了立场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但仍暴露出弊端。

一、股权众筹的发展概况

近两年来,股权众筹模式发展涵盖了各个行业,包括餐饮、教育、房地产、科技、医疗等,为投资人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领域。众筹网统计,仅在2014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众筹融资项目1423起,其中股权众筹融资项目430起,募集总金额1.56亿。可见,当前股权众筹已呈现迅速发展之势。

二、对《办法》的解读

(一)“非公开发行”偏离股权众筹的内在需求

股权众筹的目的即通过对外发行股份,获取资金支持,因而股权众筹易触犯擅自发行股票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办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2条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然而,《办法》第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限定”这一规定并不能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如此一来人数限定过低,极易引发项目融资不足、众筹活跃度偏低的后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全称为《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法案。《JOBS》法案要求,合格股東的人数上限是2000人,非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上限是500人。[1]可见,《JOBS》法案充分体现了创业型,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的现实性需要。我国亦可借鉴《JOBS》法案的精神,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人数适当上调,但为了防范风险,还需限制投资的最高金额,以分摊风险。此外,在当前阶段建议采取试点办法,推行300人、400人试点单位或地区,进一步探讨合适的人数限定。

(二)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过高

《办法》专门设立了合格投资人制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此规定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使得多数有意愿参与股权众筹的人都被拒之门外。首先,股权众筹自2011年进入中国以来,其迅速蓬勃发展起来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大多数的普通“草根”投资者,而这些草根投资者在《办法》中都被认定为非合格投资人,因此这样高的门槛可能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产生重大的抑制效果,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2]其次,《办法》规定的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渠道本来就很多,这样的目标人群并不能够有效活跃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对此,个人建议应根据不同融资项目的金额、风险程度、流动性来制定差异化的投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按照个人投资者年收入来划分不同的投资区间,每个区间又规定不同的投资额限制。

(三)资金安全性缺乏有力保障

对于资金交易安全性的问题,《办法》仅仅规定应该“专户管理”,具体应如何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整个意见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未来是否需要资金托管也没有明确说明,如此一来在未来实际操作中交易资金安全仍存在安全隐患。在此建议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交易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这样,在原来的筹资人—众筹平台—出资人模式基础上,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融资流程转变为:首先筹资人申报发起的项目,众筹平台进行相应的审查,然后经过信息发布等环节,在出资人选定投资项目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完成资金支付,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及通知义务。[3]筹资人分次从第三方平台获得资金。待项目完成,第三方将全部款项转至筹资人账户,筹资人才可以获得全部融资资金。股权众筹行业近日也开启了“将第三方资金托管方案引入了股权众筹行业”这一模式,以此来提高股权众筹信息公开度、有效降低风险并保证各方权益。引入第三方支付独立托管解决方案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办法》应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大力扶植中小微企业创业,落实李克强总理部署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在此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参考各方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

参考文献

[1]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2]孙永祥:“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从中美比较的角度”,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3]董安生:“论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前置性规则构建”,载《中国物价》,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史欣媛(1991-),女,辽宁沈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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