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2024-08-13

工程项目代建合同(8篇)

1.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样本)

工程项目名称:海联创业园C-2地块1#、2#、3#楼工程地点: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内委 托 人:各地块所属企业名称代 建 人:福建省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项目代建合同

本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代建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目代建服务,范围包括以下 四 项,时间为 2011年4月20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总金额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室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壹元所得金额计算,:

1、经甲方同意,选择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审核监理费用的支付金额,但监理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监理人;

2、对甲方所建设的工程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签订施工合同;

3、协助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4、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2)甲方安排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协调工

作;

(3)甲方对乙方提供项目代建服务及时支付乙方相应的代

建费。

(4)甲方应对乙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中有关委托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条

款予以认可,并享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所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同时承担《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积极主动地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恰当的服务;

(2)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协调工

作;

(3)在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同时时,从甲方处取得项目代

建费。

三、费用承担与法律责任

1、除双方事前商定,甲、乙双方分别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各自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分别对自身在履行本合同中的各项活动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不对在其向甲方提供项目代建的过程中甲方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商业或法律责任。

四、项目代建费及支付

1、甲方对乙方提供项目代建向乙方支付项目代建费用。如

项目代建以外币计价,则该笔项目代建费按实际支付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基准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2、项目代建费支付方式:

(1)第一笔项目代建费应该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0%。

(2)第二笔项目代建费应该在 工程竣工后10日内由甲方

支付给乙方,金额合同金额的50%。

五、保密与诚信原则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永久性保密义务。未经任何一

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本合同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本合同实施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同意。

2、甲、乙双方相互负有永久性保密义务。对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得到的有关对方和其业务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本合同实施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3、甲、乙双方相互负有永久性诚信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

单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与通过对方认识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的商业联系。如因实施本合同必须进行联系,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4、以上各保密与诚信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而失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和支付有关法律费用。

七、合同生效、修改与补充、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后,任

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及各项条款。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合同

方能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就相关事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3、代建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收到代建报酬尾款

后,本合同即终止。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因订立、解释或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向南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依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陆份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2.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篇二

1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分析

代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 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 同时也决定着各项法律规制还不健全, 以致于代建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与不足。

1.1 代价工程项目管理覆盖面窄

从代建制度视角来讲, 由于国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代建制实施较晚, 必然使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 在应对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问题时, 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可以看到, 因部分代建企业专业水平有限, 严重限制了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覆盖面, 从而使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无法与全过程有机结合在一起, 而且也无法有效实施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1.2 项目前期风险比较大

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 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直接交给专业公司负责, 这就使得工程建设投资方无法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前期工作情况, 甚至部分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管理表现出一定的目的性, 以致于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费用、风险等随之增大, 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投资方的利益。

2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要点

基于以上对当前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要想加强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其要点在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加强管控。

2.1 设计阶段管理要点

在签订工程代建合同以后, 工程代建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 合理选定设计单位。在此过程中, 投资方应当积极参与设计合同洽谈, 并且协助代建方优选实力较强的专业设计单位, 就设计任务书、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工程建设工艺要求等内容, 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商, 然后向工程设计单位做好交底。在此过程中, 代建方应当对设计合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对设计方所提交的进度计划、出图计划等进行严格审核、督促执行, 避免后期更改现象发生。同时, 投资方的意图、要求等, 应当在代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有效地转化成工程施工图纸, 在设计完成后需经投资方专业人士审查, 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实践中可以看到, 因设计费在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占比相对较小, 代建方、投资方通常会忽视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重要性。在施工图设计, 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采取价值工程法, 在满足工程项目功能的基础上, 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2.2 施工阶段管理要点

对于代建方而言, 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优选具有资质的总承包单位, 然后根据代建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质量以及施工工期目标, 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工程施工建设总承包单位的水平、管理能力高低, 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代建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按照计划方案实施。当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进入施工阶段以后, 代建方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规模、代表项目特点以及代建项目资金应用计划, 对投资计划值、实际值进行动态化跟踪监控, 严格按照控制设计要求变更, 并且注意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可靠性, 确保建筑造型及其应用功能能够满足投资方提出的要求。同时, 代建方应当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和供货商等加强管理, 并且督促上述各单位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建设、验收, 对总进度计划以及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必要时对其进行优化调整。在此过程中, 还要做好专业设备的管控, 实践中因投资方是该工程项目的直接使用者, 因此对工程项目性能、规格以及型号等会提出特殊的要求, 此时代建方应当严格按照投资方所提出的要求, 做好机械设备采购工作。同时, 投资方还可以根据情况, 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代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加强跟踪审计, 并且对代建工程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外的工程量计量等加强管控, 增加投资控制环节, 做好投资预算工作。在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 代建方作为工程项目主导单位, 应当积极组织、参与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关系协调, 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 及时发现和解决代建工程施工时发生的问题。

2.3 合同管理要点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 投资方完成前期项目策划以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以后, 通过公开招标、邀约委托等方式将代建企业确定下来。首先, 应当与代建方协商合同相关事宜。工程代建企业的选择, 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整个代建工程项目的成败, 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以及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等, 都会对代建项目产生影响, 因此投资方需慎重选择。在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谈判时, 投资方应当将拟投资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施工质量、投资、工期以及技术参数和拟用机械设备型号, 进行详细交底, 并且要求代建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专门成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针对工程项目性质制订可行的管理规划方案。同时, 还要编制工程项目管理细则, 要求每一个月都要向投资方递交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是指导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指南, 因此应当明确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目标、内容、资源、组织、程序以及方法和管控措施。对于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而言, 其具有双重作用, 一方面有战略部署作用, 另一方面又是战术性安排。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代建方、投资方均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执行。然而, 在代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 因诸多因素的影响, 难免会出现设计变更问题, 此时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优化调整。

2.4 风险管理要点

代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即对该工程项目潜在的意外损失做出识别和评估, 然后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在主观层面上一定要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或, 对于无法避免的风险, 应当寻求可行的措施予以弥补, 以此来减少意外损失。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具有周期长、程序多以及多方位和内容错综复杂等特点, 参与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各方, 一定要提高风险管控意识, 强化风险管理。对于投资方而言, 在代建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 应当承担代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采取该种方法, 不仅可以有效满足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 而且还可以使监理企业能够各得其所, 有各自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3 结语

总而言之,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要点并不体现在一个点上, 而是体现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近年来, 随着代建制的发展和实践, 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在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 依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能够加强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提高管理水平, 应当不断创新和改进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内工程建设行业代建制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在代建制模式下,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又要加强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从当前国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现状来看, 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就代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要点, 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以供参考。

关键词:代建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威.论工程项目管理及其模式[J].科技创新导报, 2010 (15) .

[2]邓渝康, 朱伟树, 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监理, 2012 (11) .

3.浅谈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 篇三

【关键词】代建项目;重视;造价控制

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也将有一个大的发展。代建制所要解决的核心之一是国家投资项目屡超概算问题。引起工程造价失控的常见干扰因素有:规划、设计深度不够;概、预算计算方法不正确、数据不准确;从项目设计开始至交付使用期间价格上涨;项目规划的改变和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增加的费用等。

因此在代建管理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实行有效控制才能有效防止超概算问题,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一、重视设计中的造价管理;二、项目实施中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三、增强工程施工中造价控制的主动控制;四、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1 重视设计中的造价管理

设计作为项目最重要的环节,也是造价控制的最重要环节。据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到75%以上。要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把控制重点转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该阶段的造价控制不只是表面意义上的控制估算、概算、预算,而其实际意义在于通过控制三算,达到提高设计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即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控制造价。

设计阶段造价控制两个重要控制手段,一是限额设计,一是优化设计。往往在实践中人们多强调限额设计,而優化设计则因为人力、时间、财力等限制被人忽略。实践证明,通过审查评估的初步设计概算对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和核准资金投入总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优化节约资金10%左右。在方案阶段,可以利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比较,对不合理的设计提出意见,从而达到控制造价,节约造价的目的。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多层住宅的基础一般就没有必要采用大口径扩孔桩;高层建筑可利用架空层作为辅助用房,而没必要回填大量的土方,这样做既节省了资金又增加了面积。因此,能否做好的优化工作,不仅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和建成后的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总造价。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要做到以上几点,需要业主、设计师、造价师三方密切配合才有可能在设计阶段控制造价,而缺一方都是不可能的。

2 项目实施中增强合同的严肃性

代建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管理是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项目实施阶段,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违约责任等因素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突破投资控制目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加强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最终实现的重点,就是加强合同管理,行使合同规定权利,履行义务,处理违约责任及索赔事项。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合同的执行并不严肃,造成了施工过程中很多被动局面,合同的严肃性是项目实施过程的一切都要根据合同办事,建立健全索赔和反索赔制度,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的造价、进度符合要求。而不让索赔成为一句空话,不让合同的某些条文成为废纸,是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国内的建设项目如果是各个参建单位都是国内企业,往往因为人情、错综复杂的关系、怕麻烦、不愿打官司等等因素,放弃了合理的费用索赔。对于造价工程师来讲就是:强化索赔观念,加强索赔管理,培养反索赔的管理能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 工程施工中造价控制的主动控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造价控制理解为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以及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时,分析其产生偏差的原因,并确定下一步的对策。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这样的工程造价控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问题在于,这立足与调查—分析—决策基础上的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控制方法,只能发现偏离,不能使已产生的偏离消失,不能预防可能发生的偏离,因而只能说是被动控制。而对于造价工程师的应用也只是停留在施工图预算、现场实际工作量和目标工作量的偏差比较、工程决算上,而忽视了造价工程师在建设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在工程中没有切实的实施主动控制。

主动控制的过程是动态的,并贯穿与项目的全过程。完善造价控制体系,严格费用审批制度,对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经严格审批程序后报业主审批。根据控制目标,造价工程师应认真对项目施工造价总目标从不同角度进行层层分解,形成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体系,从而作为实施造价控制的依据。比如施工阶段造价对项目设计变更部分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继续寻求建设项目中,通过设计的修正挖潜节约造价的可能。编制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并分析目前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通过费用偏差分析,明确纠偏的主要对象,及时发现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隐患,并在事态还未造成重大损失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实现造价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通过主动控制,尽量减少返工、减少纠纷、加快造价审批时间,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4 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重要的一环。竣工决算如何能如实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也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能力,及时办好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鉴证材料等。我国大多数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普遍多算,发包方千方百计乱砍一通,扯皮现象严重,工程结算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是几年,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

因此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重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建立工程量清单核对备案制度和内部复核制度,定期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减少工程量清单中的差错率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到工地现场核对,严格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调价是否有依据等,使工程造价结算确切、合理。资料的收集和取证还必须注意其有效性,如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相关印鉴。现场监理的签证必须有甲方工地负责人的签章并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等。审查报告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

实践中证明,通过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查,一般情况下,经审计的工程结算较编制的工程结算工程造价资金相差率在10%左右,有的高达20%,对控制投入节约资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5 结束语

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 “技术上” 经济上协调统一控制,搞好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面共同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程鸿群.姬晓辉.陆菊春.工程造价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65

[3]刘元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4]王振鸿.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基本要素[J] . 基建管理,2006 , (1) .

4.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篇四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6号)及《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为保证金港新区农民拆迁还建小区“金港一号”项目顺利实施,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占地约200亩,该项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筑总面积约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区内道路、景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人防、安防等。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甲方自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夏发改投资31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批准日期): 9月至11月30日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暂定为柒亿玖仟陆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终工程造价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单位造价为准。 (暂定包干价2100元/㎡)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6月 6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篇五

项目名称: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

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xxxxxxxx学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

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代建人: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使用人:浙江xxxxxxxx学院 项目鉴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总投资: 估算投资约15175(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其中建安投资12438万元。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地块。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566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49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

建设内容: 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主要包括图书馆、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食堂等)。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②建设实施代建。

①前期工作代理 ②建设实施代建 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②。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协助招标人做好尚未完成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协助招标人组织、策划、实施开工典礼工作;协助施工招标;设备及材料选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许可等手续;编制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

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12438(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安投资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550日历天(其中房建施工期450日历天,室外100日历天)。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1.205 % 金额(大写): 壹佰伍拾万 元人民币。

¥: 1500000.00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鉴证人执 份。

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鉴证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日 月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代建人权利

第四条 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六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七条 代建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八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成果文件提出变更要求。

第十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代建人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建安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经项目使用人提出相关调整并经批准后使项目建安费调整超过批准额度正负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费率一次性包干)。

(2)代建项目管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代建单位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其中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

(3)投标总报价不包括代建项目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作单位考察费用、质量、安全监督委托费、预决算审核费、行政性规定的环保等专业性质量测控费用,不包括专家评审费、有关会议经费、前期报批、开竣工典礼费用。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除另有约定外,否则不予计取。

(5)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如果本项目实际建设周期超过合同建设周期且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则按代建服务费用除以18个月的均价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其他一律不予计取。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人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高科技含量,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A.工期奖励:工期(以项目使用人约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B.质量奖励:创出“湘湖杯”的,奖励5万元;创出“西湖杯”的,奖励10万元;不累加奖励。

C:其他奖励:项目建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建安投资比最终批准建安投资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其他优化(如设计变更等)所节约建设资金的3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代建人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及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经使用人确认)、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由区招管办、区监察局、项目使用人、项目鉴证人对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刻进行警告,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出入手续办理,每月向使用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浙江xxxxxxxx学院进行费用的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学院基本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20 %的预付款;(2)完成地下室至+0.000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5)工程交付使用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25 日内,结清最后尾款。注:代建人收取每期项目合同代建管理费时应开具正式发票。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20 %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

发生了上述(2)、(3)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使用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3000元/日计扣,但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附加协议条款:

(1)代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设备及班子必须到位,不能更换(特殊情况需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同时上述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否则项目负责人缺席按500元/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按300元/天,现场班子人员等按100元/天进行处罚,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考核内容并按此签订有关管理条例。

6.代建合同 篇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计划,(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 2 %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 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7.浅谈中国项目管理代建制度 篇七

关键词:建设项目,项目管理,代建制

国家对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 政府投资项目在国民经济中依然有着重要战略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公共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上的弊端直接影响了公共项目的绩效, 表现为:存在相当比例的工程质量问题, 投资失控,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现象, 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秩序, 也阻碍了政府部门职能转化, 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2], 最终使得公共项目投资效益受损, 公众利益受损。基于此, 中国开始着手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改革是以实际问题为导向, 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公共项目业主市场化、专业化代理为取向。其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1 国外关于公共项目管理制度的研究特点

1) 政府部门是公共项目的业主[3], 西方发达国家把公共项目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部分, 针对政府采购中运行效率、腐败等问题, 布坎南 (1988年) 和他的公共选择学派提出必须制定周密而严格的采购程序, 如规定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平竞争的招标程序和严谨的支付办法, 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还要求公众对它实施有效的监督。非盈利机构或政府采购职能就成为一个受管制的然而却透明的过程, 受到无数法规和条例、司法或行政决定以及政策和程序的限定和控制。

2) 研究从项目管理技术研究到项目理论研究的转变。传统的项目管理将项目看作是在时间、成本、质量约束下的一次性任务, 但是在将组织理论引入项目以后, 现代项目管理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项目作为临时性契约组织就会有参与项目组织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对投入项目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2 中国项目代建制的由来和发展

“代建制”产生于中国国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实践。国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起源于福建厦门市。2001年下发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由此确定了代建制度的定义以及代建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改革的深入, 全国各地许多城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实践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 逐渐形成了在名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但是改革目标主要都是针对改善政府投资项目中“建、管、用”一体化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非专业化管理带来的种种弊端, 改革目标模式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 以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市场化、专业化为取向, 鼓励竞争、强调激励的市场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挑战以往公共行政领域中政府兼提供与生产于一身的传统角色。200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

3 中国几种典型的项目代建制模式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市开始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行和推广工作, 根据委托方和代建方的不同性质, 将全国代建制分为以下几种典型模式[4]:

1) 宁波模式。具体做法是: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进行审查;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 (即项目的受益单位或称最终使用单位) 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市本级政府投资在1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合同须经政府审批 (出资) 部门签证, 其他的报政府部门备案;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根据代建单位意见拨付给有关单位;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负责该阶段以下的项目建设管理直至竣工验收。2) 深圳模式。我国实践中比较早的“代建制”应该算类似于香港模式的深圳 (珠海) 模式。即政府出资人将项目委托专门成立的政府事业部门管理的模式。具体做法是:项目立项后, 由政府部门内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牵头人与政府部门下属的工务局 (建管中心) 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负责内容包括:组织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与标底编制, 以及招标、现场管理, 直至竣工验收、结算等全过程工作;建管中心其他部门配合进行技术方案把关、总投资控制, 招标并签订合同, 及拨付进度款等监控、协助、服务工作。3) 上海模式。上海模式与深圳模式相比较, 更加注重“政府间接”管理的原则, 由政府培育市场, 依据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政府投资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均通过市场公开招标竞争, 由市场择优确定。政府通过市场培育若干个工程管理公司, 形成了开放与竞争的格局。4) 北京模式。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 北京市政府项目审批部门 (北京市发改委)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也可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 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一个三方的委托代建合同。在合同中主要就委托人和代建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描述, 及约定有关赔偿相关事宜等。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政府项目决策人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市场。这样做的优点是委托主体明确, 出资人意图得到完全执行。最大的障碍可能来自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法律身份需要认定, 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 将混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裁判角色和运动员角色, 与目前的改革目标冲突。在这个模式中, 代建人不同于深圳模式中的政府事业单位的工务局, 是纯社会性的中介组织, 并采用了PMC模式代建, 代建人是项目建设期法人, 承担的是实际意义上业主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代建人获得原建设单位 (即项目使用人) 和政府投资人代表 (发改委) 的支持非常重要, 这就需要代建人有极强的信息、文档和沟通管理能力。这种模式中, 项目治理机制中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将十分重要。

4 项目代建制发展中的几点建议

1) 优化委托代理关系, 明确代建项目中各方治理角色[5]。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意图之一就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因此代建制中, 政府投资人、项目使用人和项目代建人就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所有权和控制权出现了分离。此时, 政府投资人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 进行项目批复决策。代建人拥有项目管理的控制权, 执行项目决策, 是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项目使用人为最终使用人, 提出项目功能要求, 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监督代建人的行为, 协助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但在代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 由于使用单位 (即建设单位) 是项目建设完工后的项目法人, 代建人在办理项目的建设手续时, 这些手续必须首先加盖使用单位的章, 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办理。2) 明确代建费的内容, 建立对代建人的激励机制。合理的代建费用是代理工作能否高质量完成的物质保证。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费用按财政部的规定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 代建管理费没有专门科目, 大部分做法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提取。但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构成是不一样的。因此国家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确定代建费, 使代建人的收入与其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对应, 因此对代建人的履约保证金需要重新设计。代建工作是一种社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 不宜按工程承包类的做法设置高额的履约保证金, 而应按照国际咨询服务行业的惯例, 依靠咨询企业社会声誉、政府建立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工程代建担保、工程保险等来建立代建项目外部治理机制。建立代建企业声誉机制、项目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完善外部治理机制, 代建制实质上是在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采购, 由代建人利用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为政府业主提供服务, 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乌云娜, 罗景龙, 赵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探讨[J].项目管理技术, 2004 (9) :11-15.

[2]高显义.中国建筑业契约与信用机制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4:49-53.

[3]Institute of policy studies.The IFER report:Restructuring Sin-gapore Economy[R].Times Academic press, Singapore, 2002.

[4]李瑞涵.工程项目集成化管理理论与创新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2.

[5]严玲.公共项目治理理论与代建制绩效改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5.

8.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篇八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GMP框架;绩效问责;合同风险责任;问责程序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99-02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是政府高效投资的保障,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中国亦在完善中[1]。学术界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因“行政失当”或“不作为”导致重大事故与损失的问责多有研究[2],但较少从项目层面探讨责任追究的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取决于参与项目契约各方的责任与行为,是项目治理与管理交织作用的结果[3],本文据项目治理理论的“治理(Governance)—管理(Management)—绩效(Performance)”(GMP)框架,探讨代建项目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

二、公共项目的GMP循环

1.公共项目的GMP框架

GMP框架认为完善项目治理结构—优化项目管理技术—改善项目绩效[4]是一条传导链。其中“治理G→管理M”说明项目治理通过激励、约束和协调项目资源能减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摩擦与不确定性,“管理M→绩效P”说明项目管理通过计划、组织和控制项目资源能提升项目绩效,G间接通过M影响P。杜亚灵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法实证发现:G对M、M对P均有积极正向影响,但G对P直接作用不强[5]。

2.公共项目的绩效问责机制

公共项目绩效问责机制是GMP框架的逆向反馈,是以项目预期目标为出发点,对项目绩效及项目管理每一子过程绩效P评价 ,寻找导致绩效不达标的项目管理行为(即具体风险因素)M,以权责对等和风险分担为依据,追究参与者的必担之责,由此延伸至项目治理G,追究政府部门或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该机制与GMP框架共同构成GMP循环。

以代建项目为例,代建人绩效问责限于追究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6],涉及P→M,包括绩效判断标准、风险因素评价、责任追究依据;行政绩效问责则追究引起合同风险分配方案不合理的行政决策(如项目是否实施、投资规模、代建人遴选等)失误与代建制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责任,涉及P→(M)→G,因为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会误导代建人采取不当的项目管理行为,间接使项目绩效不达标。

三、代建项目的行政绩效问责

1.代建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

代建项目包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项目使用单位与政府投资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用单位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规模、投资额向政府投资人提出项目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要求,旨在使项目控制权向政府投资人集中;第二层是政府投资人与代建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投资人据使用单位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遴选代建人,签订代建合同,旨在使项目控制权向代建人转移;第三层是代建人与其他参与方(如监理商、承包商、融资机构、供应商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建人据项目要求分别与其他参与方签订分包合同,完成项目建设,旨在使项目控制权分解并向其他参与方转移。

2.代建项目的行政绩效问责

行政绩效问责即社会公众(如非政府组织、专家团体)、人大和政府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人问责,因为在代建项目委托代理的第一、二层中,政府投资人凭强制性行政代理权集中并转移项目控制权,不仅要对项目是否实施、投资规模和项目设计等关键问题决策,还要遴选代建人、签订代建合同,其行为是否得当关系到项目能否满足公众利益。

行政绩效问责有助于建立科学投资决策机制、健全代建制配套法律法规、发展代建人能力、遏制权力腐败、减少公众利益损失。本质是监督公共权力、追究和惩戒政府失责;目的是明确政府投资人的行政决策与制度完善责任;难点是信息不对称,即政府投资人掌握大量隐藏信息,并存在隐蔽行为,难免为追逐自身利益而冒道德风险寻租腐败;原则是内容法定、权责一致、程序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

四、代建项目的代建人绩效问责

1.代建人绩效问责的原则、依据与判断标准

代建人绩效问责即政府投资人据代建合同向代建人问责,因为在代建项目委托代理的第二、三层中,代建人获得并分割转移项目控制权,其管理是否得当关系到项目能否达标。

据代建项目特点和目标要求,代建人绩效问责的原则是:(1)权责一致原则。即权力与责任对等,责任与承担的风险对等;(2)程序公开原则。为便于公众监督,代建人绩效问责过程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量公开;(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代建人绩效问责旨在培育勇于担责的代建人和壮大代建人市场,惩戒是手段而非目的,应与教育相结合。

代建人绩效问责的依据是代建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因为:(1)合同风险责任据代建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及代建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表达[7],一旦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就可据合同条款,追究未有效控制风险的代建人责任。(2)依据合同风险责任,可强化经济责任,并区分因行政决策失误或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项目绩效不达标。

代建人绩效问责的判断标准是项目绩效评价,因为:(1)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按代建人责任范围与内容设置的,比照评价指标值与标准值,可得出绩效评价结果;(2)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准确衡量了代建人责任履行程度,是科学判断代建人失责行为的性质与程度的工具;(3)据绩效评价结果启动问责程序,可及时问责与奖惩代建人,实现责任纠偏。

2.代建项目责任追究的基本环节

代建人责任追究的环节之一是以法律或格式合同形式明确代建人应担的职责。因为职責法定且明晰是代建人行使权力的前提和问责依据。

环节之二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调查代建人责任履行程度。包括:(1)限期调查项目绩效不达标的原因;(2)要求被调查对象陈述情况、提供资料并验证其真实性,审查有关工程、财务资料,咨询专家、举办听证等,搜集代建人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信息;(3)调查结束后,明辨代建人应担与不应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确定责任分配方案。

环节之三是给予代建人一定得救济途径。包括:(1)设计具体制度与程序,确保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2)允许代建人陈述、申诉、申请复核和提请仲裁;(3)维护代建人合法权益,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避免问责偏差失误。

环节之四是借助国家权力工具切实追究代建人责任。包括:(1)一旦确定责任分配方案,就应及时问责;(2)遇行政或人事管辖权限制,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问责,如要求建设部门配合问责工程质量问题,要求财政部门配合问责挪用、浪费建设资金问题。

3.代建人绩效问责的基本程序

代建人绩效问责程序包括:(1)归因过程。即项目绩效不达标时,据绩效评价结果,从各种潜在风险因素中分析判断影响项目绩效实现的具体风险因素。(2)归责过程。即比照所找到的具体风险因素与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方案,确定应由代建人承担的风险因素,并追究代建人责任。当风险因素由代建人单独承担时,追究代建人责任;当风险因素由政府与代建人共担时,仅追究代建人应担之责;当风险因素要据具体情况确定时,据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追究代建人责任;当风险因素由风险分配方案不合理造成时,应启动行政绩效问责。

据之,代建人绩效问责程序的准备是:(1)确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2)按项目预期目标确定评价指标的标准值;(3)确定影响评价指标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

识别是:(1)据既定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获得评价指标值;(2)比照评价指标值与标准值,确定未达标指标;(3)从各种潜在风险因素中判断导致指标不达标的具体风险因素。

问责是:(1)将识别的具体风险因素,按权责一致原则,对照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确定代建人应担之责;(2)调查风险发生是由代建人未有效控制风险因素造成,还是由风险分配方案不合理造成,前者应追究代建人责任,后者应调整风险分配方案并启动行政问责。

五、结论

据公共项目治理理论,“治理G—管理M—绩效P”(GMP)框架的逆向反馈是绩效问责机制,其中“P→(M)→G”形成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行政绩效问责,“P→M”形成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绩效问责。就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而言,“P→(M)→G”说明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可以行政问责,因为行政决策失误或配套制度不完善会扭曲风险分配方案,误导代建人采取不当管理行为,间接使绩效不达标;“P→M”说明以绩效评价为判断标准,按归因与归责过程,可找到绩效不达标的具体风险因素及相应风险责任,依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对代建人问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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