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200024号文(通用9篇)
1.法律部200024号文 篇一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导读: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15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第一个43号文是指国发[2014]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文时间是2014年9月21日。
这个文件剥离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只能是:
1、采用PPP模式;
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15]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15年8月10日。
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
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4年43号文的表述是: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2014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相当严厉!
而2015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
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15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
这是不是说,上了发改部门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就算“重大工程项目”,银行就可以贷款?
哪一级的发改部门呢?省级的可不可以?地市级的呢?口子要开多大?
至于重点领域,如果援引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表述,那可是“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范围可是大了去了。
国发60号文的权威性毋容置疑,因为它是国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政策,在这一年间,发生的变化是渐进的。
2015年5月11日颁布的国办发[2015]40号文,首先放开了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
此文明确了融资平台的概念:“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也就是说,融资平台的认定指标有两个:政府出资设立、且承担政府融资功能。
“在建项目”是指: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已经完成核准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存量融资”则是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授信。
对于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银行要继续按合同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从违规提供融资要追究责任,到此文对银行盲目停贷要打板子-----态度已经有所变化。
但是,国办发[2015]40号文仍然强调,对于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应通过PPP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不过,关于PPP模式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政策态度也很快发生了变化。
在第一个43号文颁布之后,财政部紧接着发布的《PPP操作指南》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
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
但是,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7日下发的国办发[2015]42号文中,已经松绑:当地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的PPP项目,只是,这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就是: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15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至于前后两个43号文,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转变?前一个43号文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后一个43号文出台有什么必然性,我在前面的文章中都有分析预测,也被现在证明是正确的。
其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是应有之义。在商言商,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前瞻性地预测,把握政策机会,防范合规风险。
不能简单地认为,从43号文到43号文,是一个轮回。毕竟,2015年43号文,银行可以贷款的对象是转型后的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果转型到位,它们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
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过,银行要做好PPP授信业务,就必须给政府提供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并紧盯财政局。现在要加一句了:还要紧盯发改委。因为,假如,后一个43号文,以各地发改委的清单,作为判别“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依据,那么银行信贷部门,现在就得赶紧去发改委,第一时间了解哪些项目可以进清单,以便掌握营销先机。
附: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43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切实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精神,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为核心,强化政银企社合作及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和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创新,全面做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金融服务工作。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和自身优势,主动对接、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重大政策有效落地、金融风险有效防范,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落实国家战略与商业可持续相结合,坚持推进政策落实与优化金融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转型升级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二、优化信贷管理与政策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层、牵头部门有关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切实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信贷政策、业务授权、产品创新、资源配置等系统安排。定期收集、主动跟进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与项目开展及时、有效对接。
(四)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制定完善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政策,科学设定重大工程项目信贷准入门槛,完善项目评价方法和模型,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所处区域及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
(五)优化信贷流程。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优化重大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流程和信贷评审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预评审,提高审批效率。对时效性较强的重大工程项目,可优先安排审批。科学测算项目投资规模和未来现金流回报,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业务品种、规模和期限。
(六)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加快信贷资产流转,盘活信贷存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贷款,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通过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七)推行绿色信贷。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重大工程项目的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效防范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八)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根据发展定位,有区别有侧重地进行重点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核心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引领新兴行业发展。地方法人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重大工程项目、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行业探索特色化金融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和创新优势,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三、持续推进金融创新
(九)积极开展信贷创新。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实施银团贷款,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银行联合授信,有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精神,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十一)探索创新融资模式。加强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包括大型成套设备金融租赁等非信贷融资模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积极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重大项目信贷资产。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予以信贷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理与防控
(十二)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性。贷款发放与支付前,确保项目已正式取得投资、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十三)切实落实还款保障条件。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把关。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十四)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和使用贷款,坚持专款专用,防止贷款挪用。确定专门项目收入账户,加强对项目收入账户的监测和管理。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十五)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强化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合理运用担保以及项目收费权、合同收益权、保险权益转让等方式,完善风险缓释机制。防范外部风险与银行内生性风险的传染,防范银行机构表内风险与表外风险的传导。
五、强化监督指导与协作(十六)确保项目建设可持续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提高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自身收益不足和经济性不强的重大项目,推动完善项目收益保障机制建设,提高项目经济性。
(十七)加强协调沟通。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提高与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时效性。
(十八)强化同业协作。各银监局要加强指导,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强化银行间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贷款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建立资源共享、运作顺畅、服务高效的同业合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来源银监会网站)
2.安全一号文 篇二
机关各处(部)室、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现就2011年安全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强化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大安全格局,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者和劳动者素质为主要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动“安全基础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奋斗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和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杜绝责任性煤层自燃发火事故;杜绝高浓度瓦斯超限事故。
(二)区域公司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4%;矿井杜绝工亡事故。
(三)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所属矿井力争50%达到省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创建2个省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创建2-3各井下防灭火示范化矿井。
(五)稳步推进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实现员工的健康安全,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三、总体思路
以开展“安全基础年”活动为载体,抓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理顺大安全管理格局。继续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和基础保障体系)建设考核,突出一个中心,认真落实两个坚持,积极推进“安全三化”管理,落实四项措施,实现五个转变。
突出一个中心:即以人为本,以提高管理者水平和提升管理者、劳动者素质、提升科技装备水平为中心。
两个坚持: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和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安全三化管理:即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精细化、安全行为人性化。
落实四项措施:即坚持依法治安、实施“科技兴安”、加大安全投入、扎实开展安全培训;
实现五个转变:即安全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由注重处罚向安全绩效考核转变、由经验式管理向安全文化引领转变、由事后查处向超前预防转变、由单一安全监管向系统化管理转变。
四、工作重点
㈠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推进构建大安全管理格局 1.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完善“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矿井—生产区队”三级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各级、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内容。公司和生产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执行到位,实现大安全管理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各项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是加强安全保障能力,重点提升执行力,杜绝“棚架”现象。大安全是指公司煤矿生产单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公司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和检查力度,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适应大安全管理的要求。
2.创新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监督、考核等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实行隐患分级管理,突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起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机制,消除重大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由事后查处向超前预防转变。同时,开展月度。季度、百日安全竞赛等形式多样的阶段性安全活动,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意识,促进各级人员排查、整改隐患的积极性。
二是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实施工资总额与安全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另行文下发),开展“双基”建设,形成可靠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和科学的基础保障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以安全保生产,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折不扣的落实,实现安全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四是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必须深入现场,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编制的措施符合实际,措施的审批符合规定,审批后的措施贯彻到参与施工的每个职工,并认真落实。
㈡推进科学管理,以班组建设为核心,强化基层建设 1.加强班组建设
安全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身上,要运用“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抓好岗位安全,实现自保、互保、联保。要明确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以岗位为核心,将安全管理职责辐射到整个工作空间,消除管理盲区,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网络。
班组整体行为的约束是实现安全的重要保证,要开展好作业程序和操作行为两个规范活动,抓好从入井到升井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实现班组集体行为的可控力。
安全工作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保证安全,要运用“安全精细化管理”方法,规范井下作业程序和现场操作行为,抓好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提高班组长素质
班组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的指挥者和决策者,是最基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者,对保障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严格执行班组长资格准入制度,加强班组长素质培训,强化工作考核,实施公开选拔和定期考评。提高班组长决策和执行能力,打造高素质的班组长队伍,发挥好班组长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开展班组安全竞赛活动,争当五好班组长,创建明星班组。
㈢狠抓薄弱环节,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突破口,强化基础建设
1.狠抓现场各系统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管理零缝隙 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创建为突破口,加强基础管理,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形成各系统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安全工作体系。要加强对各系统业务职能部门工作的考核,出现事故,各职能部门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要树立标准意识和质量意识,摒弃凭经验、按习惯的管理方式和作业行为,要统一、细化本单位的执行标准,做到作业按标准,考核有依据,实现安全工作由经验式管理向依据标准管理转变。
2.狠抓基础设施、装备的完善、可靠,努力实现装备管理零缺陷
突出重点,按照标准,开展矿井现场各专业设施、装备以及环境的基础整治,完善设施、装备、资料等基础管理,打牢各专业安全基础。“一通三防”管理重点要抓好局部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工作。管好用好通风设施,严格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瓦斯排放制度;使用好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加强监测系统维护和仪器仪表调校;狠抓防尘管理,改善职工作业环境;防治水要重点抓好老空水和地面水的治理工作;掘进作业要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回采工作面要抓好端头支护,规范使用单体支柱,坚持循环注液,确保支护质量;掘进工作面要抓好超前支护,加强顶板观测;机电运输,要抓好设备完好、消灭失爆,皮带和斜巷运输等各类保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可靠。
3.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狠抓人的不安全行为,努力实现安全行为零失误
对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培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扎实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靠前指挥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规范培训内容,加大对培训效果的考核力度,使其成为本专业的内行或专家,对业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理。
对从业人员,要以岗位应知应会知识为培训重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管什么懂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会什么做什么”的原则,加强现场培训,提高员工辨别、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的能力。加大区队、班组自主培训力度,运用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突出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跟踪检查和考核。
对各级劳动者要提高准入门槛,从招收、培训、上岗等环节进行层层考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者,坚决不准上岗。同时要加大岗位技术工人的留转力度,对关键技术岗位要使用高素质的长期工,严禁使用劳务工。
4.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对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要进行整体规划,要积极探索本质安全规律,发掘实现本质安全的途径,完善本质安全标准。要制定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考核,对走过场、走形式的行为,严肃处理,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严格处罚。
5.狠抓源头治理,努力实现零漏洞
实施系列生产准入许可验收制度,包括新工作面投产许可验收、新采区投产许可验收、大型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运行许可验收等,对照标准逐条验收,从设计、施工阶段就要充分考虑安全,优先保证安全,做到标准设计,标准施工,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
㈣超前预防,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今年是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定的“安全基础年”。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公司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口、分系统排查、治理,整改落实,做到常抓不懈。生产作业地点100%的排查,排查地点的隐患100%的发现,发现的隐患100%的限期整改到位,努力为员工创造零隐患作业环境。
1.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认真落实“岗位—区队—矿井—区域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分级监控制度。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要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履行程序,特别要加大对产生重大隐患和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进行细化、量化。严格实施与考核。逐月对比安全隐患的排查量和销号量,分析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将隐患排查工作向更深层次引深,从而根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2.坚持“抓系统,系统抓”
公司和各生产单位的业务部门要分工明确、协同作战,形成纵横交错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和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各业务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优势,杜绝大隐患,消灭小隐患。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隐患情况,梳理汇总,重点研究隐患产生根源和治理方案,找出合理解决隐患的方法和途径,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治理快。要广泛动员,充分依靠和发挥广大员工、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做到隐患排查进班组、到个人,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格局。
3.严格“五定”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治理,按期销号。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公司、矿井、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对未制定整改措施或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可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治理,无把握控制的隐患,按照涉及的范围,该停则停,该关则关,严防隐患发展成为事故,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加强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快速出警、信息反馈等应急救援各环节的管理,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辨识,完善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加强预案演练,普及救援知识,着力提高安全应急处臵能力、队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应急应战能力。
5.狠抓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强化水害治理。提高对防治水工作的认识,增强辩识水患的能力。要成立防洪机构,组建防汛队伍,配备防汛物资、器材,定期检查防汛工作。加大老空水的防治力度,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探放。要定期开展水害分析、预测、预报,严格落实防治水方案,有效消除水患威胁。
二是强化高温区火区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认真落实防灭火各项管理制度,按照防灭火最高等级要求,建造地面注浆系统,做到有疑必注;建立防灭火预测预报制度,建设防灭火预测预报系统,做到早发现,早主动、早预防,采取预防性灌浆、堵漏、注阻和采后灌浆等综合防灭火措施,提高矿井防灭火能力,建设防灭火示范化矿井。
三是强化瓦斯治理。要提高认识,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瓦斯管理制度,依靠科技进步,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低瓦斯矿井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切实做到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杜绝超限。严把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关,不断优化系统,确保系统合理、可靠、完善。管好、用好、维护好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发挥其作用。积极学习掌握瓦斯抽放技术,组建瓦斯抽放队伍,搞好瓦斯抽放技术培训,加强瓦斯综合治理。
四是加强和完善综合防尘管理。严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健全防尘制度。完善供水系统,改进防尘设施,提高防尘效果,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重大煤尘事故,五是强化顶板治理。要深刻汲取各类顶板事故教训,定期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顶板管理现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应力集中、各种地质构造等重点区域的顶板管理。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安装、过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等特殊情况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进行安全“专盯”。要认真研究厚煤层开采、软煤层和穿煤层施工、地质构造变化等特殊条件下的支护工艺,确保安全作业。采煤工作面逐步推广悬移支架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前探梁、防倒器,六是强化机电运输管理。突出“提人绞车、斜巷运输、井下电气”三件大事,全面提升机电安全管理水平。抓住机电管理的薄弱环节,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大型设备的重大隐患,淘汰国家明令禁止和技术落后设备。推广使用小型扒斗机、40T溜子,800mm皮带,实现轨道化、皮带化运输,逐步淘汰20T、30T溜子及架子车拉煤。加大机电防爆检查,减少电器失爆现象。执行好机电设备的检修制度,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另外,根据石龙区供电的特殊性,所有矿井必须在6月底以前完善副井绞车、主扇及主排水系统的备用发电机组。
七是加强爆破安全管理。严格爆炸物品领、运、用、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完善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设施和设备,严格发爆器的使用和爆破工的管理,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爆破现象,加大爆破物品管理处罚力度,杜绝爆炸物品流失和爆破伤人事故。
㈤发挥投入效益,实施“科技兴安”,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进一步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安全费用要提足提够,按需投入,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做到计划编制有针对性。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对计划实施、项目进度、设备性能、工程质量等方面组织检查考核。对安全费用提取不足、挪用、装备质量低劣、项目工期拖延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安全费用的合理使用。
2.切实发挥安全投入效益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治理重大隐患,要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逐项治理。针对“一通三防”、机电运输、供电和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优先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取得实效。要运用新装备、新技术,加强安全硬件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和安全科技水平。
3.加强六大避险系统建设
按照公司下发的六大避险系统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投入及时,方案可靠,措施得力,确保各矿在复工复产前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全面完成,符合规定。紧急避险系统在2011底基本建成。提高矿井安全避险装备水平。
4.加快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按照《平顶山裕隆能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健全体制机制。合理职能定位,明确目标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构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确保公司职防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实现安全工作由安全型向安全健康型转变。
㈥创新发展,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丰富企业安全文化内容
要树立“以人为本,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安全发展”的企业文化理念,各单位要适时开展形式多样、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三化”管理、“双基”建设融入安全文化建设范畴,使安全文化建设内容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使职工深刻理解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家庭幸福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安全价值观,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法制化、人性化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预防”转变。
2.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
要利用板报、新闻报道、煤层气公司网站等宣传舆论工具,集中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引导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㈦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1.要加强矿井技改安全管理
矿井技改等项目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法履行批准立项、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与验收、申请开工报告等程序。对项目要分类排队,定时间,排进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技改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和资料的收集,认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级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谁施工谁负安全责任,最终实现安全施工和顺利移交。
2.提高执行力,狠抓制度落实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动态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现场隐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和区域坚决停产整顿,严格执行复工验收标准。各级安监部门要履行“检查、指导、监督、服务”职能,树立“严、细、实、狠”的工作作风,高标准管理,严要求落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施其责。转变工作作风,把工作扎到基层、现场,实实在在将安监触角进一步延伸。
㈧切实发挥党群部门的安全监管作用
各级党群组织要紧紧围绕安全目标,广泛开展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按照管人、管事、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现安全管理的根本转变。要充分发挥好各级党、政、工、团等组织的安全监督作用,开展党员安全岗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做到安全工作网络化、系统化,形成齐抓共管安全工作格局。
2011年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公司上下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瞄准全年安全奋斗目标,落实煤层气公司总体工作部署,坚定信念、狠抓落实、整体推进,为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3.国税函[2009]601号文 篇三
国税函[2009]601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4.解读国税发【2009】91号文 篇四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 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中国房地产市场很不景气的今天,不断出台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雪上加霜。
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且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必须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否则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笔者将新出台的《管理规程》与2006年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简称“187号文”)进行了比较,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有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
(一)总体框架清晰明了
1、《清算规程》分六章,共38条,新增“前期管理”、“清算审核”等内容。而187号文仅就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没有章节之分。
2、《清算规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而不同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3、《清算规程》第三条,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有利于征纳双方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新增“前期管理”内容
《清算规程》新增“第二章 前期管理”内容,主要变化有三点:
其一,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前,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其二,明确提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予以关注,对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了。其三,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强化了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监控。
以上前期管理三个方面的变化,加大了纳税人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收入管理等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高度重视。
(三)明确了纳税人注销前必须清算
《管理规程》与187号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而《管理规程》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新增的这一规定,对于堵塞个别基层税务机关不经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提前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的税务管理漏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破灭了部分纳税人不经清算注销企业的梦想。
(四)强化了征纳双方的责任
《管理规程》不仅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责任,同时也强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责任。其一,纳税人的责任
1、《管理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责任,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管理规程》第十一条,强调了不按照税务机关确定期限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1、《管理规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并对是否及时审核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情况、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负责。
2、《管理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具有审核责任。
3、《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五)授予税务机关是否清算的自由裁量权
《管理规程》第十一条,授予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
1、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不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由此可见,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是很重要的。
(六)对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有新要求
《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和补充了原有资料的不足。
1、统一制定并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的参考格式,同时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从新的参考格式看,对企业的要求更高,比如在成本费用申报明细表中增设了“非招投标合同金额”等。
2、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还增加了以下资料:
A、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B、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从上述可见,纳税人要特别关注两点,它给予了主管税务机关较大的空间: 其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其二是,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作为纳税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但是,没有要求的其他资料,是不能主动提供的。否则,可能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
(七)明确了是否受理清算的处理方式
《管理规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意味着可以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了两点:
其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上述的具体期限。其二,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八)增加了清算前纳税评估的要求
鉴于《清算规程》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全程介入并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过程,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因此,《清算规程》第十四条提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进行纳税评估的要求。
1、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
2、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由此可见,纳税人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前期日常管理,有利于纳税评估,可以降低涉税风险。
(九)新增“清算审核”程序性、实质性的规定
《清算规程》与187号文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新增了关于“清算审核”的程序性、实质性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是该文件的核心和灵魂。
该规定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四章的内容基本一致,纳税人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清算审核的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料的审核;
2、直接销售收入的审核;
3、非直接销售收入的审核;
4、扣除项目的程序性审核;
5、扣除项目(如分成本项目、代收费用、关联企业交易等)应该重点关注内容的审核等。
(十)清算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管理规程》第五章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内容,与187号文相比主要有以下4点变化:
1、《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取消了187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预征率”的规定,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没有限制了。
3、《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即“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如果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大于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金额,按照《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是可以办理退税的。
笔者认为,《管理规程》中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对企业是有利的,我们应该有条件的充分利用它。
综上所述,《管理规程》与187号文相比,至少有以上10个方面的变化,作为纳税人必须高度重视。特别是各地收税任务完成不理想,主管税务机关历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偏爱”,现在又有了《管理规程》这个上方宝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看来是“躲”不了的。这样,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我们必须练好内功,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暴”。虽然《管理规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明确,但是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协调和明确的事项。比如:
1、“国税发〔2006〕187号文”是否有效?
从《管理规程》不能看出187号文是否有效,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文件也没有明确《管理规程》是否替代187号文。这样,征纳双方会存在比较尴尬的情况:
A 如果187号文继续有效,它与《管理规程》不一致的地方(如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的关系等),以哪一个规定为准?
B 如果187号文作废,当然一切按照《管理规程》执行。
2、如何协调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关系?
我们知道,“国税发〔2009〕31号文”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文件,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重要依据。它与原来的文件相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等方面,不仅更加规范,而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而《管理规程》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等方面,规定得不是很清楚,况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实施的)的规定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方面,难免会出现许多矛盾,如何协调?值得商榷。
A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而《管理规程》并没有相关规定。
B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预提费用继续了明确,而《管理规程》仍然规定是实际发生原则,不认可权责发生制。
5.协会换届第一号文 篇五
衡电商字[2018年]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衡阳市电子商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选举的申请报告
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衡阳市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于2014年,现已历时四年,第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本届协会各项工作已经圆满完成,会员团结,对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满意。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经本届理事会研究定于2018年5月28日召开衡阳市电子商务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对本届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衡阳市电子商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呈报贵会,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报。
衡阳市电子商务协会
6.国务院18号文解读 篇六
2014年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出台,即国发〔2014〕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或工作的意见,是国务院在全国两会之后的一个“保留曲目”,自2007年至今,已持续8年。今年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有诸多亮点,其中有关“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提法,引起了业内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何去何从的热议。
一、18号文的总体概述2014年5月17日,为期两天的2014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作了题为《准确把握形势,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完成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讲话。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18号文,是对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支持和重申,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未来改革的九大任务。18号文提出了多方面的改革,归纳起来主要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资源性产品等价格改革,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深化财税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进新型城镇化相关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社会事业相关改革;健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体制等。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首次亮相。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已有8年,今年首次提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时间业内关注热烈。通过全文整体分析,关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表述,出现在“财税金融价格改革”项下“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的段落内,所以,所谓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只是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的配合动作。
3、未明确具体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对比200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或工作的意见,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重要的区别。2014年的18号文与众不同,文件中提到的若干改革措施,均未明确提出由哪个部委牵头负责以及哪些部委积极配合,并且本意见也没有提出各项改革的时间表。笔者认为,本次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承接了十八大三中全会的精神,其中的改革措施相比以往有很大创新和超越。所以,18号文的指导性和方向性强于具体的实施计划。
二、中央对融资平台的政策演进回顾中央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演进,不得不提到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2010〕19号文,这是国务院首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议题发布专文。从19号文的滥觞到如今,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层出不穷,以下按照发文部委的不同进行梳理分析。
1、国务院:宏观指导,重在融资平台的规范管理中央对融资平台重点关注并出台相应政策,始于2010年。国发19号文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号文详述了针对融资平台的5条规范处理意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19号文是我国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后续各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基本上都是该文件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随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委出台有关贯彻落实19号文的通知,就是很好的例证。
2、发改委:规范城投债,支持保障房建设通过笔者梳理201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出台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共计10份,其中9份由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发布,另外1份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18号文。作为国家发改委主管财政和金融的重要部门,财金司出台的9份文件,几乎都是对于融资平台债券融资的规范,涵盖发行债券的条件、用途、信用建设、专项审核等诸多方面。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来国家发改委对于融资平台有关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债券融资,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这与中央的政策一脉相承。对于18号文,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对融资平台的融资职能出台意见,实属少见。笔者认为,这是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对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发展提出的方向性意见,其效力和操作性相对较弱。
3、银监会:防范风险,平台贷款越收越紧春江水暖鸭先知,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最敏感的便是在2009年给予融资平台大量信贷的各类金融机构。19号文出台后,银监会做了大量的政策跟进,每次发布政策的主题都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银监发〔2010〕110号文件,提出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直到银监发〔2013〕10号文,更加提出“化解到期,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严控新增,缓释存量,隔离风险,审慎退出,明晰职责”三十二字方针,继续完善“名单制”管理,坚持退出分类制度,控制平台贷款总量。近期,银监会又提出下一阶段应对融资平台债务的四点要求:一是控制信贷总量,各行要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二是化解到期风险,对于今年到期的平台贷款,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融资平台、当地政府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三是优化贷款结构,对一些平台贷款占比较高、财政偿债能力较弱的高风险地区,增加有效资产抵押。四是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评级预警体系,科学设定平台债务风险的“警戒线”。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银监会对于融资平台债务一直持审慎和严控态度,然而此举未能有效化解融资平台债务,却催生了影子银行和政信合作等其他渠道的融资突围,事与愿违。
4、财政部:规范地方违法融资,推进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财政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台的相关文件,主要体现在规范违法融资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两个方面。2012年底,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463号文,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明确规定不得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不得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不得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财政部门出台该文件对于控制政府债务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开正门”、“开明渠”、发行市政债等提法,财政部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进。从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来看,从最初的4个到如今的10个,虽然体量还很小,但是象征意义非常强,笔者相信,未来在全面实行市政债方面,财政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法律部200024号文 篇七
2011-03-18
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交易活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公平建设环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属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准入是指拟承接区属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审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具备承接项目的准入资格。第四条 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其拟确定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第五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在确定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供应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供应商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中,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供应商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其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或经证明证实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七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资格预审程序中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廉洁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到拟确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对拟确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也可以要求拟确定单位提供其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建设单位要求拟确定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经证明证实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在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或项目相关内容交由该单位实施。
第九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活动前,组织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召开标前会,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区财政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15pt;TEXT-INDENT: 21.1pt">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规范和完善。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其监管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查询证明,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网络等技术手段与招投标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领域,各采购人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集中采购管理中做好对采购目录供应商的行贿犯罪记录审查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廉洁准入制度执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管理职责,未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或将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发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对廉洁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该期间计算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该期间计算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之日止。但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与建设单位、采购人要求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相差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法律部200024号文 篇八
二七人社[2011]11号
关于表彰2011年度
二七区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通 报
各乡(镇)街道工会,各系统工会,各直属委局工会:
2011年度,我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深化落实区委提出的“一、二、三、四、五、六”发展战略目标,加大工会组织组建力度,积极开展维护职工权益、送温暖工程、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团结动员全区职工在实现二七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建功立业,为我区经济的发展、职工队伍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激发干劲,促进2012年工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大学路办事处工会等34个先进基层工会及王丽艳等87名优秀工会工作者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同时号召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向先进学习,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开拓创新,为我区新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1、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目标管理先进集体 2、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帮扶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宣教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 3、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工作先进个人
二七区总工会 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3日 附件1: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目标管理先进集体(10个)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直机关工会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 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附件2: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6个)
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交通局工会委员会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帮扶保障工作先进集体(6个)
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工会委员会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宣教工作先进集体(6个)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人口计生委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工会委员会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6个)
郑州市二七区五里堡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系统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会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房产管理局工会委员会
附件3:
2011年度二七区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88个)
9.总监办6号文回复 篇九
1、即时起暂停监理报验,要求你单位重新梳理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流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准备阶段控制到位情况、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处理情况、质量活动开展计划与实施情况、现场控制管理情况),对缺失的进行补充,对不完善的进行完善、对执行不力和运转不正常的提出纠正整改措施,同时形成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问题整改反馈表及其附件资料,报总监办相关专业工程师复查符合要求并经总监同意后,方可恢复向监理报验工作。整改措施:
已按项目部组织体系要求明确项目人员分工及项目部试验室组织体系、试验室人员分工,成立项目质量自控小组,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下步落实到位(具体文件附后)。
2、质量保证资料是施工质量的记录和反映、是工程计量和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真实、齐全完整。目前已施工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申报严重滞后,错误较多,部分与现场不符,责成你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向监理申报符合规范要求且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已施工项目资料,在未获得监理审核认可之前,相应施工队不得进入后续施工。整改措施:
对前期施工各项资料已安排专人进行整理,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并经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除五工区少部分资料因高程和填料问题退回整改及一个沟塘因监理员请假未能及时签认外)其余均已按要求完善。
3、针对前期项目部自检自控工作不到位、向监理一次报验合格率低等情况,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5.2.3、5.2.5、5.2.8规定,此后,监理不再与项目部同步检测,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频率和内容进行检测,请项目部在向监理报验时提供自检资料 整改措施:
项目部下步严格执行各项自检程序,自检合格后方可报验监理,自检过程中及时整理准备自检资料,待监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签认,并制定项目资料奖罚制度,对资料能与现场同步,及时提交的施工员(试验员、测量员、核算员)每月给予200~500元奖励,对资料不能按时提供,严重滞后不规范填写施工员(试验员、测量员、核算员)的每月给予200~500元罚款。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省道214郞溪段改建工程五期工程项目部
【法律部200024号文】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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