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2024-09-16

公司清算(精选11篇)

1.公司清算 篇一

公司清算报告

公司系有限公司,由、和(填公司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经营

期限年,经营范围:。根据本公司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1、本清算组自月日正式成立,由担任组长,担任副组

长。清算期自年月日开始,自年月日结束。

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终止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面情况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可以不进行专项审计]

3、公司在清算期内已妥然补偿(安置)公司员工;无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金情况。

二、公告情况

公司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于年月日在《》上刊登了清算

公告。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清算基准日年公司共有资产其中货币资金

元,应收帐款元,固定资产净值元,无形资产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

举资产类科目);负债元,其中:其他应付款元,应付福利费元,应

交税金元,预提费用余额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负债类科目);净资产元。

2、资产清理情况:(比如:清算基准日的应收帐款余额为元,除收回元外,公司将无法回收的应

收帐款转为清算损失;固定资产净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

给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支付的转让环节相关税金元转为清算损失。)

如:清算基准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元,除债权人申报偿付元外,公司将

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元转为清算收益;对清算期末无需

支付的应付福利费元转入了清算收益;清算开始日的预提费用余额为元,预提应支付的审计费后其余额为元,预提的审计费计入清算费用,应交税金元已全部上交税务部门,至此本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按

出资比例承担。

4、清算期发生清算费用共计元。

5元;抵减清算开始日的所有者权益后,剩余财产(或公司亏损)为元。

四、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或公司亏损承担)情况

公司对剩余(或亏损)元,经股东协商同意,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其中:股东分得元,股东分得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已办理了国税与地税的税务注销登记。

2、公司档案已由股东会决议委托

特此报告

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

2.公司清算 篇二

首先,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程序。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 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资产, 清偿债务, 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事务, 使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对于公司解散的分类, 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个原因。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因上述前三个原因解散的为自行解散, 后两个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为强制解散。自行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体现的是公司的自由意志, 强制解散是指在法定的情况发生时, 由政府或法院的命令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其次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本文认为, 清算义务人是指因公司解散, 负有启动清算程序, 选任公司清算人, 不妨碍清算等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承受清算结果的法律主体。清算义务人不是公司自身, 也不是公司内部机关, 是在公司解散后, 负有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的特殊主体。针对我国立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不统一的状况, 笔者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清算义务人拒不组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违法注销公司的, 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填补了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空白, 但仍然存有问题, 需要改进完善。

第三, 论述我国清算人法律责任制度。清算义务人不等同公司本身, 不得直接代表公司。公司解散后至注销之前,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有关公司的诉讼案件中, 仍应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清算义务人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其既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也不能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我国目前在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有:清算义务人拒不选任清算人或因客观原因不能选任清算人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当然, 出现该种情况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但通过法院指定清算人走的是司法程序, 在效率上有较大的欠缺。基于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可以身份重迭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非司法程序完成清算义务人到清算人的转变。

首先, 法定清算人的选任。法定清算人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清算人, 并由其承担执行清算的职责。由法律直接规定清算人的制度关键的是清算人的主体的确定, 即由谁担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一般由两种不同主体担任:一是股东;二是董事。笔者认为, 我国法定清算人应由股东担任, 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实中, 董事地位较低, 无法直接承担执行清算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董事较为独立, 受股东的控制较少;我国董事 (股东同时担任董事的情况暂不考虑) 和公司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劳动关系, 和其他公司职员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就是俗话讲的“打工”。可以说, 我国清算人难产主要问题不是出在董事, 而是股东;董事推动清算是不可能的。第二、股东控制甚至操纵公司的现实决定了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其实我国大量公司存在不依法清算的事实和股东操纵公司有直接的关系, 不依法清算实际就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综上所述, 我国应确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有两种模式:一、由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二、由部分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笔者不赞同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第一、效率上不可行。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多可达200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全体股东参与清算, 效率问题就令人置疑了。第二、现实中主要是控股股东或其它个别的重要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法律规定由守法的中小股东承担执行清算的责任不公平。所以, 我国应确定部分特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具体确定法定清算人的办法可以考虑出资份额和是否有执行公司业务的事实。出资份额大的股东对公司控制影响的力量越大, 理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 担任清算人也合情合理。所以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出资较多的三位 (具体人数有待商榷) 股东和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逾期未选任清算人的, 由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法定清算人不执行清算的, 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东 (大) 会享有广泛的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是股东 (大) 会的执行机关, 对公司也享有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而清算义务人除非另外以股东身份组成股东 (大) 会, 否则没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决策的权力, 所以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

最后、清算义务人也不同于清算人。清算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 对内执行清算义务, 对外代表公司, 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组织机构。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 清算人作为公司诉讼代表参与诉讼, 而清算义务人却没有类似的诉讼地位。

建议完善我国清算人责任制度。首先完善清算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出资较多的股东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在清算义务人拒不或无法选任清算人的情况下, 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其次, 在完善清算人产生制度的基础上, 明确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应明确清算人的注意义务, 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 篇三

关键词: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清算会计

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存在不足并逐渐表现出来,金融机构破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破产处理措施也不规范,对金融机构发展及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了解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性质差异以及其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1 文献综述

姜丽秋在现代商业周刊中曾发表过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会计的影响的文章,指出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不同于持续经营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与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相比,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在企业破产清算条件下,需要重构其会计要素,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有重要意义。辛云峰曾在文章中提及解散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比较,从两者的相同之处谈到两者的差异,较为系统的概括了两者之间产生不同的原因。

2 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的变现处理,设置科目“清算损益”用来核算清算损益的情况,在该科目下面设置“处理资产损益”“清算前损益调整”“处理负债损益”、“清算税费”“清算费用”这五个子目,根据具体情况在子目下设明细科目。

2.2 会计分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当同时存在价值变化和数量变化时,并不一定要单独反映并做会计处理,可以集中综合体现,将清算损益综合起来计算。借记“清算损益”,贷记相关科目。处理待摊费用,应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无形资产时,按账面价值全额转销,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无形资产”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冲减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处理时,当数量上升时,借“固定资产”科目,贷“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当数量短缺时,按账面价值入账,借记“累计折旧”“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经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清算的价格高于或者低于账面价值时,按照高于或者低于账面价值的那一部分,借记“累计折旧”,贷记“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

3 公司破产清算会计的处理

3.1 会计账户和科目设置。资产类账户应当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库存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设置时有些账户是根据原来企业的某些账户和相近账户合并以后设置,但是设置和核算的内容存在差异。负债类账户设置有“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借款”、“其他应付款”的设置和核算内容有较大差别。清算损益类账户应当设置“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土地转让收益”等。清算完成后,清算损益余额有可能在贷方,也有可能在借方,主要核算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负债等产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

3.2 期初相关账户结转。清算组是根据企业所提供的相关“科目余额表” 来重新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并结转相关账户的余额,调整存在的差异。

3.3 在清算中具体事项的账务处理。对企业的破产财产我们通常可用拍卖、招标和协议这三种方式来处置变现,随时做账务处理即可,主要包括收回账款等债权,卖产成品、材料等存货,处置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并结转清算损益等。破产财产处理完以后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 “清算费用”,贷记有关账户;当清算最终完成时转入清算损益,借方“清算损益”,贷方“清算费用”。

4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会计差异及对会计的影响

4.1 解散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差异。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以《公司法》为依据,后者主要以《破产法》为依据。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后者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所属不同。无论何种原因解散其全部资产归出资人所有;公司被宣告破产,作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占有和管理。会计目的不同。前者清理终止营业时的资产,进行变卖偿还债务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后者将破产财产变现后用于清偿债务。另外会计组织也不同。

4.2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差异对会计的影响。①公司的清算,在解散清算条件下,清算的工作是由清算组负责并进行的。但是在破產条件下,公司面临资不抵债,总会有一些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为充分保障企业相关债权清偿的合理性,需要由法院来出面解决。②在解散清算的条件下,债权最终能得到偿付,债权清偿的顺序不需要严格遵守。但是在破产清算条件下,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③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一般我们不编制财产状况估算表,而是用职业判断,凭借职业经验就能够判断出该公司的偿债能力。但是在破产条件下,公司资不抵债,要求以现行的公允价值来编制财务状况估算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债务的担保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等。④在解散清算的条件下,公司各项清理费用支付和资产清理中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计入“清算损益”账户,这个账户在本质上属收益类账户或者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但是在破产清算的条件下,公司各项清理费用支付和资产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利得或者损失,都记入新设置的“财产亏损”账户,这个账户本质上属资产性质的账户。

5 结论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都是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竞争和资本流动日趋激烈,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应当切实把握好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含义、内容、程序等,更应当切实做好会计工作,把握会计工作中的原则与特性。正确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保护股东权益。

参考文献:

[1]辛云峰.解散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比较分析[J].现代会计,2000(02).

[2]贺凤梅.破产清算会计与财务分析会计比较[J].财经界,2009(10).

[3]李四能.企业清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特点和原则[J].管理与效益,2008-

02-10.

[4]李四光.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公司清算报告 篇四

根据公司2013年4月24日的股东决定,公司清算组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步骤:

1、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报给自然投资人。

2、清理债权债务。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通知和公告公司的债权人。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剩余财产分配。

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情况:

本清算组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9日在《锡林郭勒盟日报》刊登了公告。

三、清算结果:

清算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步骤和清算组制订的清算方案开展清算活动。在分别支付了职工工资20000.00元应付福利费19600.00元其他应付134801.66元,未分配利润-2718.00元,公司所有者权益剩余资产1997282.00元。

四、公司剩余资产分配:

按照公司《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本公司出资人是天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张辉独自出资,公司解散后,本公司剩余所有资产均归张辉所有。

五、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

(乌拉盖管理区天宇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签字:

5.注销公司清算报告 篇五

悬赏分:200 | 解决时间:2010-6-14 15:07 | 提问者:jessica_wuyu

本公司准备注销,目前国、地税已注销完毕,清算组已备案,登报公告45天已到期,请教各位高手,帮忙看一下清算报告这样写是否可以?非常感谢 XXXXXXXXXXXXXX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2010年2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5月4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xxxxxxxx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xxxxxx;成立时间:2007年x月xx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姓名:xxxx、xxx、xxx;股东出资额:xxx100万元;出资比例33.34%,xxx100万元,出资比例33.33%,xx100万元,出资比例33.33%。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2010年2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2010年3月1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0年3月XX日在《xx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2010年5月4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847471.75元,其中,净资产为2846310.00元,负债总额为1161.75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1776758元,债务为1161.75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2847471.75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375611.30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

3、税款;2010年2月xx日国税注销完毕,2010年3月xx日地税注销完毕,各项税款已结清。无任何涉税事宜。

4、债务;1161.75元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xxx823483.88元,xxx823483.88元,xxx823730.95元

截止2010年5月26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xxxxx公司清算组

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

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财产清单(单位:元)

名称

数量

单价

价值

净值

商品1

4100.00

4100.00

商品2

5845.50

5845.50 库存商品合计

9945.50

电视

1台

1800.00

1800.00

973.50 空调

1台

2550.00

2550.00

1378.98 打印机

1台

4880.00

4880.00

2639.17 办公家具

1套

4500.00

4500.00

2433.75 彩电

1台

1299.00

1299.00

702.76 固定资产合计

15029.00

8128.16 问题补充:

谢谢,请问哪些地方需要修正,麻烦说下,非常感激

最佳答案 就这样可以了。

改为——》

四、截止2010年5月4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847471.75元,负债总额为1161.75元,净资产为2846310.00元,详见《资产负债表》。

最好能补充一下:

6.公司清算报告 篇六

按照国务院、人总行、省政府对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和市委市府对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工作的安排布署,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市政府批准,清算组于20xx年元月15日成都分行公告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之日成立并进驻信托公司展开清算工作。现在,我代表清算组作清算工作报告。

一、清算组组成情况

为保证信托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工作任务,确保社会稳定,市委、市府对此高度重视,从市财政、人行、劳动、审计、工商、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人民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下设办公室、资产负债清算组(含债务登记、资产清理、证券实业管理三个小组)、财务组、法律事务组、案件审理组共五个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的原则,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开展清算工作。

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清算组进场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函[20xx]239号)、省政府(川办函[20xx]228号)和省政府《撤销信托投资公司操作程序》等文件精神,在市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市府指定的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国土局地价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和留守组的全体同志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清算工作。本着对党和政府、对广大存款户和债权人单位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方针、政策,规范操作,讲求实效,使整个清算工作稳步而扎实的推进,圆满地完成了清算工作阶段性任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清算工作规章制度

1、工作纪律制度。清算组要求全体成员必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决不可违背政策和常规。对待存款户和债权人要热情,宣传解释要耐心,认真负责,要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遵守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请假制度。

2、工作例会制度。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汇报工作进度,总结阶段性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

3、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为加强清算费用管理,严格各项财务开支及费用报批制度,清算组制定了《清算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明确了费用开支签字、临时借款、综合办公费用开支和差旅费等财务开支管理。

清算组还针对清算期间原信托公司下属实体照常运转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下属企业财务收支和费用实行下属实体负责人和清算组负责人同时签字有效的“双签”制度,从严控制下属企业财务费用。

(二)全面接管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进驻信托投资公司后,立即进入工作程序,展开清算工作。

1、全面接管企业:封存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印鉴,启用清算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接管公司人事档案、财务资料、文件合同和法律文书;注销公司银行帐户、开设了清算专户。

2、清理债权债务:完成了对公存款结息,对个人存款进行统计登记;清理了信托公司所有债务,逐户发送询征函;对公司和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清理,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完成了对公司内部、外部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精心组织完成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个人债务兑付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清算组遵照李志杰副市长“控制局面,平稳进行”的指示,一是认真研究兑付方案,对兑付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仔细推敲,防止疏漏,在宣传解释上统一口径。二是对个人存款进行认真核实,按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对特殊情况设专人另类处置。利率问题统一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是精心组织,平稳兑付。兑付《公告》发布之前,清算组将参与兑付的工作人员分为核实、确认、兑付、安全、宣传、特处等若干小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兑付工作展开后,全体人员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在公安、工行的密切配合下,平稳地完成了个人债务兑付工作。

(四)做好信证分离工作

根据国务院、人总行、中国证监会和省政府信托与证券分离的要求,清算组本着既坚持信证分离原则又兼顾自身利益的原则,经数十次与和兴证券的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人员、资产划分的一致方案,并相继完成了信托、证券人员划分,入股和兴证券资产交接和股民保证金归垫等项工作。

(五)客观公正地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清算组进场后,在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筛选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确定聘请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四川胜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地政地籍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为撤销信托公司的中介机构。根据省政府撤销信托文件精神,中介机构按照清算组的工作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守审计、评估的各项制度、原则,从总体计划到具体实施、从逐户清查到实物盘点、从现场记录到市场调查,每一环节紧紧相扣,再通过实例对比、结合市场、经济及其实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因素考虑周全,真正体现和做到客观、公正。

(六)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清算组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2号)、人总行(银发[20xx]389号)、省政府(川办函 [20xx]228号、[20xx]212号)等妥善安置职工的文件精神,参照本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撤并减员职工的安置办法,结合信托撤销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清算组已制定出原信托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力争妥善安置职工。

7.论公司清算中的会计职责 篇七

1、公司清算的内涵

(1) 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两种:解散和破产。解散又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于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由于公司处于严重的经营困难状态或者基于主管机关的意志被撤销, 以及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依据前述公司终止发生的两种原因, 清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

(2) 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指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终止事由出现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等。其区别于清算组, 为清算的实施主体, 而清算组是清算主体在组织清算时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的内容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债权、债务, 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及收回和清偿的合理性依据, 以回收债权、清偿债务, 安置公司的职工,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4)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从而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2、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创举, 但同时这一法人制度的优越性也被恶意投资者所利用, 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 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唯一途径, 不仅保护股东的权益, 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锋利的武器。经过清算程序的梳理, 清理公司财产, 了结公司业务, 收回公司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才能得以维持。

二、公司清算中的会计及其职责

企业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经营, 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企业终止经营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 自行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加强企业清算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 有利于依法规范清算行为,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1、清算会计的特点和会计要素

(1) 界定企业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内容及其价值。偿债资产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对象, 也是依法偿还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物质基础。偿债资产的归类及其价值计量, 应当采用符合清算动机和目的的方法及标准。对于清算企业而言, 偿债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其“快速变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 资产的“变现能力”也是“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不是“积极”的形式。

(2) 界定待偿债务。企业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变现企业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确定待偿债务的规模、结构、具体对象及数量等, 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内容。

(3) 变现非现金资产。清算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般以现金方式完成。清算企业的财产变现, 其交易价格一般低于正常交易价格 (特殊财产如土地使用权除外) , 也低于其账面价值。清算企业财产的变现过程, 会形成变现收益或变现损失。

(4) 偿付债务。清算企业偿还债务, 必须严格按法定偿债顺序进行, 在债务偿付前应先充分估计偿债程度。

(5) 分配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企业在偿付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属于企业所有者 (投资者) 所有, 一般按投资比例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割。

(6) 支付清算费用。企业清算费用是清算活动正常、合法进行而必需的支出。清算费用具有“单向性”, 是一种“损失”, 无法按因果关系与相关收入“配比”。

结合上述企业清算会计的特点, 可以确立清算会计要素如下:清算资产, 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 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 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2、清算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确认

清算会计要素的确立, 是企业清算业务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清算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是企业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清算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通过复式记账方法在特定的清算会计账户加以记录, 并按债权人等的要求加以报告。清算会计计量以清算价值属性 (清算状态的可变现净值) 为计价标准。清算价值属性应用于清算资产等价值的衡量以及清算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 清算资产是指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 包括清算开始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其他属于清算企业的资产。我国将清算企业的财产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类:破产财产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超额担保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非破产财产包括担保财产和属于他人的财产。这种分类方法着眼于清算企业财产的实质性分配, 强调企业整体的财产关系, 却不便于清算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2) 清算债务指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对于清算企业而言, 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已无必要, 因其一切清算债务都需在短期内偿还而成为“流动负债”。从便利清偿角度, 清算债务可按其法定受偿顺序分为先偿债务和一般债务。先偿债务即优先偿付债务, 如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偿还的清算借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职工安置费、未付税款等。一般债务是指不具有或已经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待偿债务, 相同于企业破产法所指的“破产债权” (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优先受偿权或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 , 其在内容上包括无担保债务、担保差额债务、放弃先偿权的债务和其他不具先偿权的债务。

(3) 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其内容包括资本和清算净损益, 其中清算损益为清算利得与清算损失相抵后之净额。由于清算净权益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总额与清算债务总额之差, 因而清算净权益数量取决于清算资产和清算债务的计量结果。

(4) 清算利得。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包括资产变现收益和其他利得等。资产变现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拍卖、出售等变现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变现某项非现金资产所实际收回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资产变现收益, 反之则确认为资产变现损失。清算企业以实物资产偿债所发生的收益, 可视同资产变现收益。

(5) 清算损失。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 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对资产进行变现、核销不可变现资产等导致的清算净权益减少。

3、清算会计的职责

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 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 公司资产的清理、公司债务的清偿和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等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则是整个清算过程的主要内容。因此, 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 会计责任重大。

(1) 当公司解散时, 通常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无论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何, 公司清算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一般解散清算的基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现金和实物资产 (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 应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下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 应通过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或其他证明文件予以核实;对公司的债权 (如应收账款) , 由清算组或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向债务人发函询证, 以核实账款的可收回性;对公司的投资, 如果属于有价证券投资, 应对其进行盘点或作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果属于其他投资, 则必须核查有关的投资文件 (如投资协议等) , 以核实投资是否实际存在;对待摊费用、开办费等递延费用, 应分别进行审查核实, 留待清算开始后予以注销。

在对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务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 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这一会计程序与公司编制年终会计报表的过程十分相似, 所采用的方法 (如对存货的盘点、对债权债务的询证等) 也基本相同。但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更彻底、更全面, 对债权债务须逐笔核实。

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仍然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 但也可按公平市价对资产变现能力及债务的清偿顺序编制一张《财务状况估算表》 (也可称为《偿债能力估算表》) , 以鉴定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估算结果表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 则有可能终止一般解散清算, 这时公司将面临着被申请破产的境地。

(2)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处理, 支付各项清算费用。将资产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以及所支出的清算费用记入新开设的“清算损益”账户。

(3) 按有关规定清偿公司债务, 如有清算净收益, 必须依法交纳所得税。在清偿公司债务时, 还需考虑债权人的优先权, 对于这种优先权, 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通常公司清算的资产变现收入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偿债顺序为:支付所欠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和保险方面的费用、支付所欠税款、清偿各种债务。

(4) 待公司的债务清偿完毕并交纳所得税后, 编制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通常在这张表上只有现金和股东权益两个部分, 其中现金的余额即为在公司清算结束时可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在全体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的剩余资产。

摘要: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 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 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 其余原因引起的终止, 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8.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篇八

关键词 公司清算 义务人 民事责任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在清算义务人不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其对公司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种赔偿责任,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认为是侵权责任,属于侵犯债权的侵权责任,因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司本身财产的减少,从而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了债权的可侵犯性。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以及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首先,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这两种行为在本质上也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承担的仍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此时赔偿的数额有可能是全部债权,但这本应是举证责任制度规范的问题,即在清算义务人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的情形下,应由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就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其次,并非“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就一定涉及所有债务的赔偿。第二,实践中因为年检不通过而由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径行注销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至于年检不通过的原因,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存在问题也有可能是工商登记机关权力寻租不成故意刁难,此时,很有可能公司仍在继续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并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只用责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正常的清算即可,而不会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若在清算时发现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就要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清算义务人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构成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首先,组织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其次,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债权人债权利益、小股东利益的损失。再次,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公司或者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原因。对于债权人来说,正因为清算义务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法人的财产减少,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即完成了证明责任。最后,清算义务人具有主观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和非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无论是注意义务还是信义义务,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求行为人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公司、债权人以及小股东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在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公司不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清算义务人负责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无法证明的情形下,对于债权人的赔偿范围推定为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对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赔偿,应以股东出资财产份额为限,但这只是例外情况。这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因为对债权人债务形成一般担保的是公司的资产而并非公司的资本。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

四、 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其直接损害的一般是公司的财产,往往是通过直接侵占、损害公司的财产来间接损害公司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赋予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于清算义务人和公司的机关往往是重合的,因此不可能希望公司本身对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借助派生诉讼。目前,我国《公司法》在第 152 条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但还未规定债权人的派生诉讼制度,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却体现了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法理。虽然《公司法》尚未规定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但民法中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却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目前可以暂时用代位权诉讼的法理去解释公司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诉权。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董事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负责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救济的需要的,这也正是清算义务人制度产生的原因。

9.公司清算方案 篇九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10.公司清算及注销流程 篇十

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程序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二)说明:

1、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11.公司清算 篇十一

9月3日,江苏阳光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下称“宁夏阳光”)整体破产资产拍卖结果是,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826万元竞得宁夏阳光的整体破产资产。

江苏阳光在给《投资者报》记者的回复函中表示,宁夏阳光拍卖后江苏阳光的实际损失以及对江苏阳光今年业绩的影响目前还不能测算。

在此之前公布的江苏阳光半年报中,其已经披露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坏账余额12.67亿元,计提比例99.39%,预计无法收回。这家2006年江苏阳光投资两亿多的公司,最终以坏账近13亿元告终。

与此同时,江苏阳光还由于对子公司宁夏阳光披露不足受到了证监局的警示。

坏账近13亿

2006年7月,主营毛纺和服装的江苏阳光进入光伏行业,出资2.34亿元成立宁夏阳光,占股65%。而在7年后,这笔2.34亿元股权投资款以坏账近13亿元告终。

资料显示,宁夏阳光已经于去年8月停产。截至去年年底,宁夏阳光账面资产总额13.99亿元,负债总额14.49亿元,全年亏损2.47亿元。

资不抵债的宁夏阳光也无法偿还所欠江苏阳光的12.75亿元借款,占江苏阳光其他应收账款总额的84.33%。随着宁夏阳光的破产,江苏阳光计提了12.67亿元的坏账金额,计提比例高达99.39%,可谓血本无归。

此外,宁夏阳光当年以生产用的全部机器设备及土地、厂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贷款1.2亿元时,江苏阳光还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今年9月3日,江苏阳光公告称,拍卖行已经公开拍卖了宁夏阳光的整体破产资产。拍卖的结果是: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826万元成功竞得宁夏阳光的整体破产资产。

江苏阳光回复《投资者报》记者称,宁夏拍卖后江苏阳光实际损失以及对江苏阳光今年业绩的影响目前还不能测算,要经破产管理人分配完拍卖所得资产(如分配员工工资、所欠税款、管理人费用等)以后才能测算,分配完后公司会出相应公告。宁夏阳光拍出的两亿多是其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而宁夏阳光之前负债十几亿元。

披露违规受警示

在江苏阳光在处理宁夏阳光的破产过程中,还由于披露不足,还受到了证监局的警示。

8月30日,江苏阳光出具整改报告。之前,江苏阳光由于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停产的信息披露违规,申请宁夏阳光破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等受到了警示。

江苏阳光表示,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为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以及三十三条,主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停产破产没有单独发临时公告。

以第三十条为例,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而江苏阳光显然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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