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建筑安装2)

2024-09-07

保险单(建筑安装2)(共11篇)

1.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一

保险单号码:

┌────────────────────┬────────────┐

│投保人姓名、地址││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

└────────────────────┴────────────┘

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

列财产:

┌─────────────┬────┬───┬───┬───┬──┐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2)安装工程项目││││││

├─────────────┼────┼───┼───┼───┼──┤

│(3)场地清理费││││││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

│它财产(另附清单)││││││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

│备及装置(另附清单)││││││

├─────────────┼────┼───┼───┼───┼──┤

│(6)其它财产││││││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经副理签章:保险公司盖章: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签单:复核:登记:会计:

签单日期:年月日

2.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二

安装保险丝前,必须先切断电源。为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更换保险丝时,操作者最好站在绝缘物体上。

2. 固定熔丝的螺丝下部应加平垫片,不得将熔丝直接压在螺丝底下。

否则,易造成接触面积减小或接触不良。

3. 注意保险丝的缠绕方向, 要求保险丝端头绕向应与螺钉旋转方向一致。

安装保险丝时, 应将保险丝两端沿顺时针方向绕固定螺钉一周, 而且熔丝端头绕向不重叠, 以免拧紧时把保险丝挤出来。

4. 注意压接保险丝的螺丝拧紧程度。

具体要求是:螺丝要拧紧,以确保保险丝和螺丝紧密接触,不会出现接触不良为准,但又不可拧得太紧,以免使保险丝变形,减小熔丝截面积。应以保险丝不会变形为宜。

5. 保险丝的松紧要适宜,以稍松些为好。

拉的过紧,保险丝受损伤,熔断电流减小;过松,保险丝会弯曲,有可能造成短路。

6. 安装保险丝时,一定要避免人为划伤或碰伤保险丝。

否则,会使保险丝截面积减小,出现不正常熔断。

7. 当一根保险丝容量不够时,不宜用几根小容量的保险丝来代替一根额定电流相当的保险丝。

因为合股保险丝的熔断电流之和并不等于单根保险丝的熔断电流。

8. 若选用保险丝规格正确,在使用过程中却反复熔断,甚至接通电源就熔断。

3.法国建筑行业保险流程 篇三

以法国NF独立住宅认证为例

“NF独立住宅”认证是由Qualitel的分支之一Céquami发放的住宅质量认证。

它有一整套关于独立房屋建筑各部分的参数,作为质量认证的依据。

接受NF认证签署的建筑合同称为NF合同,由建筑公司制定,但必须参照Céquami建立的合同基准,通过实行委员审定,最终由建筑公司与业主双方确认后签署并会使之生效。NF认证的范围从施工前,建筑过程,验收到产品售后,期间都受到NF的监督及管制。

工程损失保险

未投保工程损失保险的建筑商没有资格承包工程。

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

住宅建设企业(由OPQCB*机构审定企业等级并颁发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等级不同,参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有责任对业主保证质量2年,保险公司负责从第3年到第10年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委托监理师(需要获得国家认定)进行施工检查。由施工企业、建材厂家、监理公司、业主均付1%左右的保险金加入保险。法国的住宅性能保证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它利用双重保险来进行质量保证。第一个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建材厂家、开发商加入的保险。即当法庭明确责任后,由事故责任者加入的保险公司向购房者支付保险。但是通过法庭明确事故责任者有时要花10年左右的时间,之后才能拿到保险金;因此还采用了第二个保险,即业主也加入保险,在事故责任者还未明确之前,由该保险公司向住宅拥有人临时垫付修理费。当法庭明确事故责任者后,再由事故责任者加入的保险公司向业主加入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流程:

投保者填写详细预算表,由保险公司进行研究估算后提出价目表,双方讨论后,保险公司作出详细列表

因此,保险公司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损失赔偿明细,而最后保险合同的条款则是根据投保者填写的详细预算表经过内部研究估算后的结果。

由上文可以看到,甚至每个公司的保险费率都是不同的,而是由OPQCB机构评定的企业等级决定的。

换言之,不同于NHBC的统一规定,法国的工程损失险更为精细,它是根据个别情况进行个别分析处理的结果。因此,填写与本公司情况相应的详细预算表,才是获得保险详细列表的唯一途径。

4.安装工程保险案例分析 篇四

某包装材料公司有一套进口的聚丙烯薄膜生产线设备安装工程,保险人承保了其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4月,被保险人报案,聚丙烯薄膜生产线控制系统发生电压升高导致部分电路板和仪表烧损,284件集成电路板报全损,报损金额150万美元。

调查中发现,在安装过程中,业主方的工程技术人员为赶工期,在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未安装就绪的情况下,在工地315KVA的临时电源变压器线路中再串联了两个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有380V升压至415V和由380V升压至433V),以便计算机提前对生产线控制系统的子系统进行操作程序加载测试。204月19日上午8时,工程技术人员再次进行加载测试时,由于安装公司接线工将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输出线误接入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上,致使控制系统的电压,从433V再升压至482V,在超电压的作用下,造成控制系统部分集成电路板及仪表损坏。

另外经保险公司调查和审核生产线设备的进口报关单,该全套生产线设备(包括机械、电子控制系统)为旧设备,最早产品生产记录是。

5.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五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 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 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建安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 建安劳保费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申请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经设区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调剂计划。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调剂计划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安劳保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劳保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安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收的建安劳保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建安劳保费支出细化方案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管理制度,实行建安劳保费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部分专户和调剂专户,并接受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6.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六

1 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办公楼的设计实践

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办公大楼项目位于南宁市埌东新区, 民族大道延长线北侧。

1.1 选址与布局

1.1.1 建筑的选址

该项目所选基地毗邻南宁东西向主干道, 周边交通便捷, 南面是石门森林公园, 因而使地块具有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和可利用的景观元素。基地位于埌东新区这样一个行政办公集中的区域, 使其具有大量可利用的现代基础设施, 完善的道路系统、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等均为绿色建筑的设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1.1.2 建筑的总体布局

一旦选定建筑的建设地址, 对建设地段进行现场设计是保证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必要条件, 只有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建筑才能称得上绿色建筑。由于南面与石门森林公园相邻, 我们将公司办公楼顺理成章布置在基地的南面, 面临民族大道, 选择南宁市所处地区的最佳朝向, 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 夏季则利于自然通风, 并通过良好的空间布局使75%以上的空间实现了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为了与南面的石门森林公园在生态上和景观上进行有效的衔接, 因此将建筑物退离民族大道40m, 形成开阔的大面积绿化环境, 作为自然环境向人工环境过度的开敞空间, 同时也避免城市道路产生的噪音和粉尘对建筑本身的影响, 而绿化面积的增大可以有效减小现场的热岛效应, 同时也减轻建筑的热负荷, 从而有利于建筑的节能。

1.2 整体设计构思

该方案正是立足于绿色的理念, 以生态为主线, 建筑与自然共生, 顺应自然而不是人为的改造、破坏自然, 使建筑的能量消耗、污染控制等方面不对环境形成过度的负担, 同时充分体现所在地域的气候、经济、历史、文化等特点, 实现建筑与社会与环境的共生, 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2.1 功能分区

一个好的建筑设计不仅最大限度地利用现场的资源, 而且通过自身的功能布局来减少建筑隔热和营造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在建筑的功能分区上, 将培训以及具有服务功能的空间集中布置在建筑的副楼部分, 而主楼主要为办公功能空间。具有相似使用功能的功能区域尽量位于同一区域, 以利于建筑物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及节能。空间的功能布局又有一定的弹性, 空间可灵活划分, 调整方便, 提高了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的综合性能。

1.2.2 屋顶花园

该方案的建筑整体设计主要是充分考虑了南宁当地高温多雨的气候环境特征, 在建筑的顶层采用屋顶花园的设计, 屋顶花园的设置不仅仅可以起到吸收热量, 调节小气候, 减小建筑的热负荷, 而且对于保护屋面及防水层, 避免阳光直射屋面及防水层、降低屋面风化和防水层老化的速度、延长屋面的使用寿命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1.2.3 底层骑楼

在建筑的底层, 运用具有南宁地方特色的骑楼形式将办公楼、服务楼及营业大厅有序的连接起来, 不仅在形式上丰富了建筑的入口空间, 而且也是为适应南宁炎热多雨气候环境的一种人性化设计, 避免了人流暴露在烈日与雨水之下, 创造一个舒适的室外步行环境, 同时也是对南宁当地历史文脉的一种有效延续, 使建筑体现出更显著的南宁地方特色。

1.3 节能设计

在节能方面, 该方案除了通过建筑的布局和植物系统以外, 还采取了许多新技术与措施来保证建筑达到绿色建筑环保节能的要求。该方案的节能重点主要体现在围护结构的设计上。

建筑的外墙部分, 在材料上, 建筑立面采用明度较高和热传导率较低的浅色石材装饰, 增加了建筑外墙的热反射, 同时也有效的减少了墙体对室内的热辐射, 起到了良好的隔热效果。在技术上, 建筑采用了干挂石材幕墙技术,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施工人员的劳动条件, 减轻了劳动强度, 而且在有效降低建筑物与外界的热传递、减少夏季对空调的依赖、实现节能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筑的玻璃幕墙部分, 设计采用了中空夹层玻璃技术。夹层玻璃是由坚韧的聚乙烯醇缩丁醛 (PVB) 胶片将两块玻璃板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粘结成一个整体, 是一种新型的环保型建筑材料。中空玻璃可增加热绝缘性, 在隔热上性能极其卓越。

1.4 水资源利用

考虑到南宁市潮湿多雨的气候特征, 该方案设计采用雨水收集并进行了处理后再回用系统, 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硬地坪材料选用透水性好的材料增加雨水就地回渗率, 屋面和侧墙雨水进入雨水收集系统, 其流程为:屋面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储水池→泵→加药→滤池→消毒装置→清水池→变频加压装置→绿化用水。

1.5 绿化环境设计

良好绿化环境不仅是体现建筑的生态手段, 更重要的是其在营造健康、舒适空间上的重要作用, 即从功能上满足绿色建筑理念的要求, 也从精神层面满足使用者心理上的要求。

1.5.1 室外环境

方案主要将沿民族大道40m绿化带设置为绿化广场, 其间种植适宜南宁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且具有地方特色的乔本植物。

1.5.2 室内环境

方案在主副楼间设一露天花园, 这不仅对于改善室内的空气质量和调节室内温度与空气湿度具有重要作用, 而且使主副楼门厅有机结合起来, 并通过大片落地玻璃, 实现人与人, 人与自然的对望、沟通, 使室内空间光影斑驳, 富有生气, 满足了人们接近自然、融入自然的心理需求。

1.5.3 屋顶花园

方案在主楼两侧布置为空中花园平台, 结合亚热带植物和花草的布置, 舒缓了高层建筑给人带来的压力, 使人们在大楼中也可以与自然充分接触, 也为人们提供了交谈、休憩的理想空间。

2 结束语

面对越来越受到关注的生态问题和资源问题, 绿色建筑理念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只有在运用于实践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办公楼设计正是对绿色建筑理念的实践落实, 方案从选址、布局、整体设计一直到专项的设计以及绿化环境的塑造都力图满足绿色建筑理念的要求, 使建筑能够成为真正的绿色建筑。但绿色建筑理念所涉及的内涵极其广泛, 在建筑设计实践中全面落实仍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仍然需要建筑师们的不懈努力。

摘要: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与能源危机, 绿色建筑被认为是一种切实可行而持久的解决方法, 而针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践也不断地展开。本文在阐述绿色建筑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 提出了在绿色建筑理念下的建筑设计手法, 并运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办公楼的建筑设计中, 强调从选址、布局、整体设计到专项的设计以及绿化环境的塑造上落实绿色建筑的理念。

关键词:绿色建筑,理念,建筑设计,实践

参考文献

[1]绿色建筑教材编写组.绿色建筑[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吴向阳.绿色建筑设计的两种方式[J].建筑学报.2007, (09) .

[3]姜长征, 周庆华.在现实条件下如何体现绿色建筑设计原则[J].安徽建筑.2002, (01) .

[4]张健.绿色建筑设计[J].建筑知识.2003, (04) .

[5]李雪平.浅议绿色建筑设计[J].工业建筑.2006, 36 (增刊) .

[6]刘建勋, 徐菁.绿色建筑的设计方法探讨[J].山西建筑.2006, 32 (07) .

[7]刘显成.地域性绿色建筑设计探讨[J].安徽建筑.2007, (05) .

[8]刘国华.绿色建筑设计中相关问题探讨[J].科技咨询导报.2007, (10) .

7.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延期申请 篇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我司承建的xxxxxx项目,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保险延期申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西xxxxxxxxxx,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

8.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八

自我保险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

「例题1.单选题」「2005年真题」风险辨识过程通常分为6个步骤:I 确认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Ⅱ建立初步清单;Ⅲ进行风险分类;Ⅳ建立风险目标摘要;Ⅴ制定风险预测图;Ⅵ确立各种风险事件并推测其结果。其正确的次序是()。

A.I →Ⅱ→Ⅲ→Ⅳ→Ⅴ→Ⅵ

B.I →Ⅱ→Ⅳ→Ⅲ→Ⅴ→Ⅵ

C.I →Ⅱ→ Ⅵ→Ⅴ→Ⅲ→ Ⅳ

D.I →Ⅱ→Ⅲ→Ⅴ→Ⅳ→Ⅵ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衡量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研究风险的()

A.风险的概率

B.风险的概率分布

C.损失发生的概率

D.损失的严重性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2008年真题」衡量风险的潜在损失最重要的方法是()。

A.考虑损失发生的频率

B.考虑损失发生的严重性

C.风险防范与对策

D.研究风险的概率分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风险衡量的概念,衡量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研究风险的概率分布。

「例题4.单选题」「2006年真题」风险中性化是常用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方式。属于此种方式的是()。

A.购买建安一切险

B.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

C.通过合同将部分责任转移

D.期货买卖

[答案]D

「例题5.单选题」 「2008年真题」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A.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B.短期内企业没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C.企业的期望损失高于保险人的估计

D.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大

9.保险单(建筑安装2) 篇九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573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 劳保费的收缴、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工作;

(二)指导建安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劳保费使用情况,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劳保费的行为;

(三)核定建安企业劳保费预算和结算;

(四)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时将收取的劳保费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第六条 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省级部门管理的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及调剂工作,负责省外人黔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工作。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建安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及调剂工作。

第七条 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省、市(州、地)二级核算,全省统一平衡、调剂。年初应编制预算、半年预结一次,年终结算。

第八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上级劳保费用管理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审计、物价、工会等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劳保费,可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部门提出资金存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数额,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劳保费,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十条 省、市(州、地)、县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同级建设行政管部门在其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省、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劳保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

劳保费用的收缴

第十二条

劳保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通用工程(包括:土建、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工程总价的3.8%收取;

(二)水电、设备、管道等安装工程,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的20%收取;

(三)土石方工程,按人机费的12%收取;

(四)专业专用特殊工程的劳保费费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测算确定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今后国家对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造价定额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按测算确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劳保费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未单独列项的,在工程总价中列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一次性足额预交。大中型建设项目一次性交费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与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劳保费总额的40%。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多退少补。跨的建设项目每年应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按下列分工,收取劳保费用:

(一)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中央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

(二)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或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劳保费,应由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州、地)级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办公经费,按各地当年实际收缴劳保费总额的3.5%上解到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时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也从自身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3.5%一并作为全省统筹管理,各市(地、州)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需办公经费,按年编制预算计划,由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地、州)收缴情况统一安排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由省级部门管理的建安企业、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外人黔企业承包施工项目的劳保费,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解办公经费和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扣除本地风险积累金后,将余额划转到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由省内其余企业跨地区承包项目施工的劳保费,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解办公经费和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扣除本地风险积累金后,将余额划转到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上述款项应于每半年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未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保费。

第四章 劳保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申请拨付劳保费的建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安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三)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四)外省入黔建安企业已办理入黔承包工程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劳保费的用途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不足的补助部分;

(三)退职人员及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伤、病、残人员有关费用;

(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经费;

(七)其他需由劳保费开支的费用。

劳保费开支应在上述范围内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保费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该企业所需劳保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劳保费的拨付标准:

(一)从本省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建安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75%的比例拨付给工程项目承包企业。

(二)从省外建安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该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在黔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支出全额拨付,但不得超出承包工程项目所缴纳的劳保费总额的75%。

第二十四条 建安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劳保费的拨付以企业自行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依据,按季拨付。存在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保费。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申请表》,按下列工程形象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

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30%,主体完工时拨付30%,工程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必须将劳保费拨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安企业,不得直接拨付给建安企业下属的工程处(队)或工程项目经理部。

外省入黔建安企业申请拨付时,必须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其应领取的劳保费,可拨付给经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安企业应在承建项目缴纳劳保费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超过期限的,相应的劳保费自动转为调剂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拨付手续的,应在拨付期限内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安企业收到拨付的劳保费后,要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停止拨付,并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单后,及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建安企业因破产、解散、转产等原因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该企业劳保费清算后,不再负责其后的劳保费管理工作,也不再承担继续向其调剂拨付劳保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劳保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作为风险积累金,并将风险积累金的50%上解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作为全省风险积累金统筹管理,50%作为本地风险积累金进行管理。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的风险积累金作为全省统筹管理。省级风险积累金主要用于因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企业重大维护稳定事件和因特大安全事故对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等。

第三十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划转的劳保费除外)中提取10%作为调剂金,其中,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3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2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贵阳市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4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1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其管理的调剂金中划拨总额等于其所收取的劳保费总额2%的款项,作为全省农民工培训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当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时,应先用本地调剂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报经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动用市(州、地)级风险积累金进行调剂。如仍不足时,可申请用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如省级调剂金不足时,可用省级风险积累金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省内建安企业实际所需劳保费总额超过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拨付的劳保费总额的,企业应先采取措施筹措资金补充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第十六条规定,向相应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可视所收劳保费的余额情况,在调剂金中调剂补助。调剂补助要重点帮助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建安企业应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管理,按季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送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建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情况时,应在企业变更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职工的变化情况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实,重新办理劳保费管理的有关手续,并接受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劳保费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拖欠劳保费的,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承包该项目的建安企业按国家和我省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规定予以追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劳保费用等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10.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篇十

新参保单位首先登录长春市医保网(http://)下载新参保录入程序,录入信息后携带下列材料到二楼1号窗口申报。※将录入程序安装在电脑上,人员录入见程序文件夹中“相关表格及说明”中的“数据采集软件说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经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项目中有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需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后加盖公章、法人章;

七、录入信息后打印的人员信息汇总表一式两份(用A3或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录入人员信息中的人员分类和上年月平均工资必须填写(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填报)。

八、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九、用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上报U盘(将C盘sjcj文件夹生成ac01、ab01两个文件拷贝到U盘中)。

建筑单位人员增减变更

1、由用人单位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一式两份,人员离职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篇十一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

(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参保时不再重复参保。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优先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及时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预算中,要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单独列支。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安全施工的必备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五)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公章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凭证备查、备用。

(六)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七)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八)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九)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的式样做出规定,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悬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建筑工程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建筑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和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申报待遇的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政策。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和调度督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开工项目、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等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指导督促各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事件;省总工会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提供依托和帮助、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为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2015年7月起对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度,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附件二)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附件三)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在下半年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一)摸清底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行业管理、建筑资质登记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认真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及其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市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等,并组织实施。请各市于5月底前,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附件四)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近三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扎实有效地推进,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附件:

1、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4、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附件1

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使用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

号)等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XX项目(项目名称)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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