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2024-09-12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通用7篇)

1.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篇一

通过增加贷款而扩张资产业务是银行的重要盈利活动,贷款损失应该是银行正常的运营成本。根据国际经验,将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和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原则密切联系起来,使税收制度安排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反映银行的真实收入,有利于鼓励银行客观估计贷款风险,提足呆账准备金,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改革不同步,尤其是对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与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会计原则脱节,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普遍,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与外资银行进行公平竞争。笔者认为,调整我国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empirenews.page--]

二、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是银行税制的核心问题,国际间的做法虽存在一些差别,但基本原则都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市场价值相一致,也就是在银行贷款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国际上对于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核销法。美国、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取这种税收处理。核销法是在银行提取特殊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核销时才予以减税。如果已核销的贷款后来又收回,则重新计入收入并缴纳税收。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一般都对已经认定为没有价值的贷款允许核销并抵税,商业银行一般拥有呆账核销的自主权。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进而获得税收减免。但在少数国家需要经过批准,比如菲律宾,呆账核销须经央行批准,日本则须经大藏省批准。

二是专项准备法。如英国、法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德国、塞尔维亚、俄罗斯等。专项准备法是对银行在提取专项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对专项准备金给予税收减免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俄罗斯可以减税的专项准备金不能超过该银行年总收入的10%,塞尔维亚专项准备金获得的所得税金额减免,等于央行所要求的新增呆账准备的90%.很显然,采用专项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取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过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列入国家风险的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

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金融运行稳健的国家,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金和核销呆账,比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而对核销呆账和提足准备的税务环境较为苛刻的国家,则银行业的呆账问题较为严重,比如泰国和日本。

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待银行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当年税收增加和未来财政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看,对于银行业存在过度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提取呆账准备没有区分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只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专项准备则要求按照五级分类资产风险大小,在税前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empirenews.page--] 专项准备不能在税前计提,不利于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事实上导致银行以一般准备冲销呆账。而一般准备是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唯一来源,以银行附属资本冲销呆账与国际惯例相悖,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及调控经济等。从理论上讲,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银行税收制度及时在税前抵扣贷款损失准备。而谨慎会计原则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将信贷资产中预计可能损失的资产予以剔除,使银行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并通过列支准备金支出而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二)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因此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应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如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未批准。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这种做法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利润监缴制度十分相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呆账申报与核销时必须提供破产证明、贷款人死亡或失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复杂的证明材料。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因此,呆账损失很难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量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造成银行的实际税率大于名义税率,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计提贷款风险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的考虑,制定准备金的计提指导原则,确定一个计提的最低参照比例,具体计提多少仍由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有的国家中央银行没有制定准备金指导原则,商业银行根据对贷款损失概率的统计和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全权确定本行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数量。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规定,不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最了解贷款损失的应当是商业银行自身,其次是银行监管当局,因此,应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指导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量,才更加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实际状况,更能如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

(四)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一是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严重,并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进行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和银行的稳健经营。由于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部门的税收,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不良贷款比例高,银行可能因为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而上缴不了任何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为了税收稳定而限制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这种做法已使国家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付出了沉重代价。[!--empirenews.page--] 二是现行的呆账准备金法定比率过低,这一方面使银行出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考虑不愿意采取类似于冲销的方法处理呆账贷款,使贷款损失减免时间推后甚至得不到减税;另一方面又导致银行的放贷行为过于谨慎,使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贷款损失通常是导致银行破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银行体系不稳健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调整和改革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及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以提高银行的稳健性。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

(一)改革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办法。根据处理贷款损失的税收中性原则,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税收待遇模式应该是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相配合,对受损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并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同时对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建立一般准备金,但要在税后提取。准予内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财政部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拨备自主使用机制,但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呆账贷款,由银行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认定,这样,有利于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挂账,从而降低银行运营风险。

2.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篇二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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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7〕67号

成文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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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

(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本应纳税额为限;本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以后月份减征。本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减税限额的,以本应纳税额为限;本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篇三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

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

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必需项目如蔬菜的种植、谷物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给予免税待遇;无关基础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实施减半征收。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规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层次多,操作复杂,不利于节约征纳成本。纳税人须区分不同项目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既从事减半征收的种植、养殖项目又直接进行初加工,需要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则进行核定分摊。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也难以做到精确合理。二是门槛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目前政策只对最基础必需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等都只能享受减半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如花卉、茶等项目早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较为不合理;而部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外的项目也已成为市场必需,如食用油制品中的精炼油,由于毛油不符合食用标准不能直接出售,必须加工成精炼油才能对外出售,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多数会将生产毛油与精炼集为一体,但由于精炼业务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部分优惠项目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除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外,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中的其他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详细解释,导致经常产生争议。如由于不明确何为饮料作物,当水果被用于生产饮料时,就无法判断是应按水果种植享受免税优惠还是按饮料作物的种植享受减半优惠。而对于规定了优惠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来说,也存在规定较为刻板、部分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是通过一一列举农产品初加工各子项目的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其优惠范围,但这种方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艺流程的专业性较强,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要进行准确判断较为困难,更多依赖于企业对自身生产及工艺流程的说明,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二是各个企业的工序、工艺不尽相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按工序进行判断容易引发政策争议。对某些项目来说,初加工与精加工的界限很难界定;优惠范围中规定的工序是缺一不可还是可以只包含其中部分工序,能否增加工序等也存在争议。例如稻米初加工中不包含抛光工序,但由于未经抛光处理的大米在市场上基本无人问津,所以粮食加工企业普遍会采用抛光工序,那么经过抛光工序后产出的大米是否还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另外,对部分初加工产品的判断也存在争议。如初制毛茶属于初加工产品,精制茶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但目前对于毛茶和精制茶并没有准确定义,这些问题均给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

3.部分政策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或存在不合理之处。文件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上述规定中“一定的生长周期”没有明确合理的标准,为区分再种植、养殖行为还是商贸行为带来困难。又如,蔬菜初加工的工艺流程十分简单,其中一项是“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则纳税人若购买蔬菜后直接卖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若购买蔬菜进行简单的清洗、切割、包装等处理后再卖出就可享受免税优惠,十分不合理。此外,农产品初加工政策本意是针对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进行初加工活动的优惠,但现有政策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一点,在对部分初加工项目享受优惠主体的判定方面带来争议。

(二)部门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

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具体优惠项目众多,部分内容十分专业,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准确把握优惠范围存在困难。例如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是不属于“中药材的种植”优惠范围的,但如何判断存在困难;“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优惠是针对农业科学技术方面鼓励的新品种的,但新品种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中,具体什么是林木,林木与乔木怎么区分,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是否属于林木培育的优惠范围等等,上述问题对于税务人员来说,由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不经农业部门的专业认定而自行判断会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引入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关,这就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被不合理放大。

(三)配套征管措施有待完善 自实施以来,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已经数次修订,但目前配套的征管措施仍不尽完善,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一是在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面,该预缴报表的设计没有考虑税基式减免项目,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无法直接在报表中填报。以我市XX企业为例,该企业2011年享受的减免税所得为1.5亿元,季度预缴时若不考虑该项减免将虚增企业的大量税款,显然不够合理。二是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但按目前申报表的格式设计,该项规定无法在申报表的填报中实现。同时目前征管软件的盈利亏损台账也无法区分减免税项目还是应税项目,给亏损弥补的后续跟踪带来困难。此外,如何区分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也存在争议。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优惠范围内的项目,当出现亏损但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则该亏损应认定为应税项目的亏损还是减免税项目的亏损?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

(四)具体操作的一些争议问题有待明确

由于农林牧渔行业在实际核算中的复杂性,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许多争议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该优惠针对项目所得享受,但项目所得的具体计算存在争议:一是按会计规定计算出所得后,按税法规定还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业务招待费等,则享受优惠的所得应是按会计计算的所得还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二是按规定,纳税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暂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享受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部分成本费用支出缺乏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计算?三是在计算项目所得时,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如汇兑收益(如因购买原材料延迟付款而产生的汇兑收益)及该项目享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能否计入项目所得等等问题。

三、完善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拓宽优惠政策受惠面

1.简并优惠层次,降低优惠门槛。从实际情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给予优惠待遇的做法已失之狭隘。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以前不属于必需品的项目现在已成为人民生活的普遍需要,当初的划分原则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另一方面,对产业的扶持应结合国家战略考虑和行业具体情况,以茶的种植为例,2009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产量均居世界第一,茶叶出口居世界第三,茶产业已成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但茶、花卉等农业种植业都存在粗放式经营和利润率低的问题,亟待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实行种植与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农业产业链,这样既可保障农产品质量也可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花卉、茶、淡水和海水养殖等农产品的种养与初加工实施不同税收政策,既不利于节约征收成本,也不符合产业升级的要求。同时,对这些农产品的初加工实行免税,但种植却不免税,也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因此,有必要顺应形势发展,取消对现有减半优惠征收项目的差别待遇,统一到免税这一个优惠层次。

2.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简化判断标准。在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农产品初加工的部分项目门槛设置过高,享受范围太窄,不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从我市情况看,2011年在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127户企业中,符合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优惠条件的只有11户企业,占比8.66%,政策扶持作用没有充分体现。而且目前的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初级加工,缺乏对农业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鼓励扶持,不利于农业工艺水平的提高。建议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使更多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通过列举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范围,虽然详尽却失之刻板。为减少企业对工序要求、能否分阶段或分产品享受初加工优惠等疑问,建议简化判断标准,通过产成品而不是工序来判断是否属于初加工产品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减少主观理解和判断上的争议。

3.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视为自己种植的农业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则没有明确。同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许多农业企业在凭证的取得方面存在欠缺,对其享受税收优惠带来不利影响,建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并降低对农业企业的凭证管理要求。

(二)建立与农业专业部门的联动机制

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最为复杂、专业性最强的政策之一。无论是对优惠项目的界定,还是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判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专业知识,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有一定了解。但事实上,税务人员普遍缺乏农业专业知识,进行准确判断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建议改变目前由税务部门进行优惠确认把关的做法,先由农业专业部门对具体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扶持范围进行定性把关,并出具确认意见;税务部门则根据农业专业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为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并针对企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以及享受优惠金额是否准确等进行后续审核。通过建立农业专业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并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和帮助农林牧渔企业积极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三)迅速完善配套征管措施

针对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配套征管措施不够完善、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和申报表时遇到的困境,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报表设计。具体建议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7栏和第8栏之间增加一栏“减、免税项目所得”,用以填报农林牧渔项目优惠金额,并将第8栏“弥补以前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亏损(应税项目亏损)”、“弥补以前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栏;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24栏“减:弥补以前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亏损(应税项目亏损)”、“弥补以前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栏,同时将附表四也拆分成两张对应的附表。

(四)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完善政策反馈机制

4.西大农林经济管理范文 篇四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学制四年)

5.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篇五

南通市通州区海洋与渔业局

今年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通州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全区上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年海洋与渔业的目标任务,把发展现代渔业作为调整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快科教兴渔步伐,不断提高渔业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渔业结构调整和高效渔业规模化建设,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各方面工作都有了长足进展。

2009年,全区投产淡水养殖面积9.73万亩,其中特种水产养殖面积5.84万亩,投放鱼种2040吨,其中仔口鱼种1062吨,斤两鱼种978吨,投放扣蟹130多吨,较上年有所增加;投产海水养殖面积6.82万亩,投放缢蛏等贝类苗种1650多吨,均较上年有所减少。全区实现水产品总产量54590吨,较上年略有减少,其中海水养殖12840吨,淡水养殖30290吨,海洋捕捞4150吨,淡水捕捞7310吨。全区海洋与渔业生产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态势。

(一)海域管理扎实推进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履行职责为抓手、以服务发展为重点、以规范秩序为目标,依据“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海十条”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养殖用海和项目用海相关管理,大力推进海域管理示范县和生态海洋建设。一是采用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等媒体,进一步加强了《海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结合渔业科技入户和安全技能培训,开展专题知识培训9期,张贴、悬挂宣传标语26条,印发资料4000余份,使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营造了一个依法用海、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依照我区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区委、区政府沿海开发战略,组织编制了《通州区海岸保护和利用规划》,开展了南通港吕四港区通州区段规划研究和“如通线”勘界工作,参与了腰沙、冷家沙及小庙洪水道的综合开发基础性研究,协助市局实施了海岸演变监视监测及趋势性分析,抓紧开展了区域建设用海的规划、论证、环评等前期工作,为我区科学开发、集约用海提供了决策依据。三是全面落实海域使用“三项制度”,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按照养殖用海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征缴海域使用金74万元,使全区养殖用海的确权发证率和海域使用金征缴率都达到了100%。四是认真抓好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全面实施海洋监管,推进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依法开展了海洋工程用海项目普查,监督论证报告书和环评报告书情况,对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高涂围垦养殖用海工程项目实行实时监视监测和评价,先后组织开展了养殖用海专项执法行动16次,查处违法用海案件3起,罚款6万元,有效地遏止了各种违法用海行为,维护了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五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通州区海洋滩涂围垦高涂养殖补偿办法》,顺利地对我区今年准备围垦的1.5万亩滩涂、所涉及到的23户5082亩的高涂和83户的5922亩低涂的占用补偿,共发放补偿金2836多万元,较好地处理了海域使用相关利益者的矛盾,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六是积极参与生态海洋建设行动计划,开展了海陆联合整治海洋环境专项行动,完成了沿海污染源普查与GPS定位,形成了较全面的调查与分析报告,建立了台账资料,做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率100%。七是认真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调查,完成了苏北浅滩生态监控区社会调查,并层层分解落实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配合南通区海环中心做好具体采样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沿海三大入海河闸和养殖集中区的水环境监测,强化了沿海滩涂贝类养殖违规用药的监督与管理。八是服务沿海重大用海项目。参与北区围垦社会事务处理工作,较好地处理了围垦区域内的所有用海矛盾。积极做好滨海新区区域建设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和论证、上报工作,已通过国家海洋局专家评审。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和高效渔业产业的空间布局,不断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加快水产品苗种基地、规模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扎实推进高效渔业规模化,大力发展设施渔业和特色休闲渔业。一是完成了对现有池塘的更新改造,加强了路、桥、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渔业生产条件,增强了渔业发展后劲。全区新建和改造标准化池塘面积3200亩,新增亩效益2000元以上高效规模渔业面积1.35万亩,新增设施渔业面积2680亩;培育高效渔业示范典型2个,新增高效设施渔业基地3个、特色养殖示范基地2个,为扣蟹养殖及江滩围堤特种水产养殖,分布在沿海的三余镇和沿江的五接镇,面积超过了2000亩。二是完成了特种水产苗种繁育设施渔业企业标准化、规模化和特色化的改造,发展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水产品质量为核心的设施渔业。全区改造成品养殖企业8家、观赏鱼规模养殖企业2家,改造和新建培育池25000多平方米,实现了设施渔业新的跨越。三是继续培育区域特色渔业,在已形成的滩涂贝类养殖、池塘高效混养、扣蟹规模养殖、江滩围栏特种养殖、特色休闲等具有明显区域特色渔业生产板块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河蟹、缢蛏、四大家鱼等主养品种进行了种质更新,提高其生长速度和品质,建设了各具特色的水产品生产基地。在沿海滩涂重点发展了缢蛏、花蛤等优质贝类养殖;在内陆池塘重点推广了池塘鱼虾蟹混养、蟹池套养鳜鱼、泥鳅、黄颡鱼等高效养殖模式,部分实现了生态立体养殖高效规模化;在三余、海晏、北兴桥、十总和石港等镇重点建设了扣蟹培育生产基地,面积超过了2万亩,亩均产值可达8000元以上;在沿江开发了江滩围栏特种养殖,建设了泥鳅、长吻鮠、斑点叉尾鮰等淡水名贵水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了4200亩,亩均产值可达6500元以上。另外,全区休闲观光渔业也有了新进展,新增休闲垂钓渔业企业1家,面积500亩,使全区上规模上档次的休闲垂钓渔业企业达到了23家,占地面积近7000亩,年营业额可实现4500多万元。四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有效提高了全区渔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全区新增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个,带动产生农民经济人23人。尤其是沿海滩涂贝类营销合作社的作用更大,在它的组织带领下,销往上海、浙江等大型贝类批发市场的贝类多达5000余吨,新建改造了缢蛏烘干加工场12个,年加工鲜蛏近1800吨。五是按照南通市渔业发展重点部署,结合我区河道清淤、农村环境“三清”工程,我们积极开展了河道养殖普查,研究制定了《通州区河道养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构建区局牵头、镇政府配合、村委会联动的区、镇、村三级推进网络,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了以户带户、以户带村、以村带镇的推进模式,推进了全区河道养殖的发展。全区新增河沟养殖面积1.2万亩,培育河道养殖示范村2个,为渔业增效、渔农民增收开辟了新的渠道。

(三)科教兴渔又创佳绩。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以发展现代渔业为抓手,以项目为载体、技术为支撑,广泛动员科技人员下乡、进村、入户,通过成果转换、技术推广、科技培训、典型示范、信息服务等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科教服务渔业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区渔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一是加大了海洋与渔业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创能力建设力度,结合渔业高效渔业规模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了新型的渔技推广服务组织和信息技术服务新方法,形成了服务渔业、方便渔民的运行机制,有效提高了渔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我们在全区设立了“科技入户 知识下乡”流动服务站,先后开展“送科技下乡”主题活动14次,接受技术咨询350多人次,发放《科学养鱼》、《渔业致富指南》、《农家致富》等科技书籍1680本、技术资料3700余份,为渔农民提供生产项目信息、劳务信息、销售信息服务,推广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这方面工作获得了两项南通市建设新农村百千万兴农富民工程优秀奖,水产站的曹华获得了“优秀科技专家”称号,区水产学会组织实施的“特种水产养殖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被命名为“优秀示范项目”。二是加大了与苏州大学、上海水产大学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力度,重点围绕水产原良种保护与更新、重大疫病预防与控制、资源综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高效健康养殖等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开发新成果、推广新技术。区水产指导站与东海水产研究所合作,共同承担的国家农业部农业结构调整专项“青蛤工厂化育苗及增养殖技术研究”于2009年1月获得了国家海洋局科技创新二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三是通过组织实施优质高效的省、市渔业科技项目,搞好科技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推动渔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广,完成了产业的升级改造,打造了一批高效、生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成功组织实施了“江滩围堤高效生态现代休闲渔业示范区建设”、“淤泥质滩涂贝类生态繁育及高效健康集约化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三项更新项目、“缢蛏苗种生态规模化繁育及高效集约化养殖技术研究”科技创新项目、“青蛤滩涂高效健康养殖小区建设”海洋开发项目、“名优水产品长江浮筏式网箱高效养殖”高效渔业项目、“渔业服务体系及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区)建设、海监、渔政执法装备配套及专项执法行动燃油补助”海洋与渔业项目、“青蛤滩涂高效健康养殖小区建设”海洋渔业开发项目,申报了渔业科技研究开发中心1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2个,以科技项目推动了高效设施渔业的规模化发展。四是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进我省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要求,我们争取专项资金55万元,通过健全组织网络、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等措施,扎实有序地开展了渔业科技入户工作,整体上突出了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选择金沙、三余等13个重点渔业镇(公司),遴选了420个科技示范户、25名技术指导员,确定了克氏螯虾、缢蛏、鳜鱼、四大家鱼等主导品种,着重推广了成蟹池塘套养鳜鱼、池塘鱼虾蟹综合养殖、淡水小龙虾养殖、扣蟹养殖、低涂缢蛏高密度养殖等主推技术。渔业生产关键环节,我们注重整合资源,抓住调研、指导、交流、培训等中心工作,采用培训月、夏季行动、观摩会、现场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重点搞好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入户指导,建立了快速转换机制,取得了实效。先后开展县区交流3次,举办各类培训班56期,广播讲座12期,培训人员2810人次,组织开展小型培训和交流64次,参加人数592人次,征订和发放科技杂志2300余份、技术资料5800余份。科技示范成果显著,全区示范户培训率达到了100%,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达到了99%,水产品纯收入增长率比上年提高了12.7%;辐射带动了7560个养殖户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辐射面积达17652亩。

(四)质量建设有新突破。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目标任务,重视和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倡导和推广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方式,加快渔业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全面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一是通过开展情况调查和资料宣传,使从业者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推广了高效、生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强化了生产者质量自控、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能力,建立健全了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完善了各项监管制度和监管档案,建立良好的养殖生产规范操作秩序,使规模养殖场和基地全面实施了塘口档案制度。二是加强了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管体系建设。4月份,区水产技术指导站、渔政执法大队分别增挂了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通过明确各自的主要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对初级水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我区的渔业公共服务和监管执法能力,推动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三是按照省渔政监督总队《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水产养殖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执法宣传和执法检查,精心组织,有序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执法活动。重点对全区水产品苗种生产企业和渔药、饲料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生产记录不全、销售和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先后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6次,抽检12次,检查各类企业21家、个体44户,罚处使用违规药物案件1起;组织和举办专题培训5期,培训人员360人,发放宣传材料62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24条。四是继续组织实施无公害产品产地淘汰管理,新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1个,及时完成了新中海水育苗场、水产养殖公司、江心洲水产养殖公司等5个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及江中牌泥鳅1个无公害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并配合省、市做好了无公害基地、产品等的抽检工作。五是积极推进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强化渔业病防网络建设,加快病害防治体系建设,指导全区病害综合防治工作。年初确定了2个海淡水养殖测报品种,设立了2个病害测报点,明确工作考核制度,规定工作要求,坚持长年收集和上报病害发生情况,及时完成了病害测报月报的编制和上报任务。

(五)执法管理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组织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办法、新举措,突出基础工作求扎实,常规工作求深度,重点工作求突破,特色工作求创新。一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效能建设大讨论主题活动,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以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为重点,其它制度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体系,不断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二是继续强化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公安、工商、安监、航道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了联动执法机制,采用机动巡查与动态管理,成功组织实施了沿海春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落实了长江禁渔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开展了“护渔2009”、“电、毒、炸鱼”等专项整治行动。先后出海检查18航次,内陆巡查92次,实现捕捞证换证率、电台年审率、资源保护费收缴率100%。春汛管理期间,登临检查渔船56艘,查获无证捕捞案件6起,驱赶挑网生产渔船52艘,没收网具4口,强制拆除定置网具4口,渔民主动拆除地趟网28口;长江禁渔期,查处借用他人刀鱼专项证案件1起,拆除深水张网1口,清理回潮插网6口;内陆电力捕鱼专项整治期间,查处非法电力捕鱼案39起,没收电捕工具35台套。四是加大对海洋与渔业水域各种污染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力度,坚持做到接到举报,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及时立案受理,有效地遏制了渔业污染行为,改善了渔业生态环境,维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成功调处大小渔业污染案件19起,处罚款6000元,成功理赔4起,为养殖户挽回经济损失24000元,未发生一起上访事件。五是认真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工程,严格执行资源增殖放流的有关规定,通过科学选定放流品种和规格,提高放流质量和效果,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组织增殖放流活动2期,先后放流河蟹大眼幼体120多公斤、四大家鱼1万尾,促进了渔业资源的有效恢复。六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柴油补贴的发放工作,有序推进渔船拆解和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已审核发放柴补资金199.26万元、惠及渔船454艘。

(六)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完善渔业安全责任网络,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成果。一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增强广大渔农民和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为目的,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与知识培训。悬挂宣传横幅12条,印发《致全区渔民朋友一封信》等宣传资料1600多份,举办各类船员、滩涂养殖户培训班4期,培训从业人员386人次。二是与各渔业公司、专业渔民签订了渔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责任直接落实到船头、户头和滩涂养殖场地。签订责任书454份,覆盖率达100%。三是对60马力以下海洋、长江机动渔船进行了年检,共检验渔船306艘,其中捕捞渔船280艘,养殖渔船26艘,实现了渔船救生、消防、通导等设施配置率100%。四是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督查和养殖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部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先后组织进行了3次较大规模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共排查整改隐患8起,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五是建立了规范的渔船正常更新、改造、买卖三方面渔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先后清理非船籍港监管渔船11艘,迁出渔船2艘。六是建立渔船互助互救组织网络,不断提高救助能力,积极开展渔业互保政策动员、宣传,提高广大渔民渔业互助保险意识,全力拓展渔业互保覆盖面。办理入保渔民1286人,参保渔船454艘,占生产渔民的96%以上。

2009年,我区海洋与渔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渔业结构调整还不够优,区域优势、规模经济、特色产业不明显,产业化程度低,加工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不强,难以适应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二是水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污染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养殖品种的病害有蔓延的趋势,渔业发展空间进一步缩小;三是服务经济建设水平不高,科技滞后于生产的发展,科技应用水平较低,科技投入较少,信息服务功能薄弱;四是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储备不足,渔(农)民增收的科技贡献份额还不高,适销对路的苗种规模生产能力还不强;五是无公害基地建设步伐还不快,水产品质量建设有待加强,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力度不够大,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六是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部分渔民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渔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渔船及安全装备等设施老化,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使渔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等。我们要正视这些困难和问题,努力寻求解决的办法,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10年,我区的海洋与渔业工作将围绕省、南通市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渔业增效、渔农民增收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市场为主导,突出项目渔业、产业集聚、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加快推进高效规模化、区域特色化、质量标准化和技术高新化,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我区全面达小康、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重点要在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扩大宣传等方面下功夫,大力推进渔业经济结构调整,大幅度提升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渔业逐步走上了养殖规模化、生产科学化、产品优质化的道路,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2010年,争取实现水产品总产量5.74万吨,较2009年增长5.14%。

(一)科学用海,进一步加强海洋监管。一是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海洋、爱护海洋、支持海洋工作的良好局面。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管理网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在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海洋管理网络的运行效率。三是要以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为基准,定期开展近岸海域巡查,坚持依法对各类用海项目进行监管,依法规范用海行为。四是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创立适合我区海域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和管理信息化。五是要认真落实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提高监测密度、增加监测内容,逐步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继续做好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公报工作,努力使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六是要加大海洋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监控力度,强化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海岸及海洋工程项目环境的评估和监测工作。七是要做好滩涂围垦、渔港建设等重点工程海域使用、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失海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用海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八是要摸索和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流转机制,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源增值最大化。

(二)整合资源,进一步突出产业重心。一是要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区域特色名品,拓展渔业发展空间,促进传统渔业提质增效,推进特色渔业高效化。二是要大力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对现有优势品种进行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努力推进滩涂、池塘、稻田生态立体养殖高效规模化。三是要继续抓好基地和园区建设,完善良种体系配套,加快形成优势产业带,形成一批主导产品突出的镇、村、公司,提高养殖业集约化水平。四是要加强规模养殖、生产加工等企业建设,重点抓好海产品加工,突出规模效应,形成一批优势和特色,逐步提高我区水产加工业的综合实力。五是要注重对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不断开发与扶持休闲渔业新项目,全力推进休闲渔业基地规范运作,着力增强休闲渔业的吸引力和辐射能力,突出我区的地方特色。六是要通过政策引导,继续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和互动机制,积极培育渔区市场主体,提高渔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这一新型经营体制在推进渔业产业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七是要针对我区河道养殖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利用占比低、养殖品种相对单

一、产量水平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进全区河道养殖发展,重点抓好典型的培养、总结和推广等具体工作,积极培养河道养殖示范村3-5个,力争使河道养殖有新的进展。

(三)总结提高,进一步完善科教服务。一是要认真总结各地先进典型,推出一批高效渔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强重点、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和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海洋与渔业科技领域有新的突破。二是要继续组织实施实用技术培训工程,通过组织开展“强农富民送科技”活动,有针对性地对渔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服务,大力推广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采用科技讲座、现场交流、热线咨询、实地指导等多种形式组织技术人员为养殖企业(户)提供病害防治、养殖技术、新品种引进和产品市场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切实提高渔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以优势水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到户”的要求,加强科技与养殖户、企业的联接,在加强地方特色品种开发的同时,加速新技术、新知识推广与普及,提高科技的示范性,努力提高渔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示范户、典型户,发挥他们的技能和管理优势,带动更多的渔农民增收。

(四)优化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严格执行《渔业法》,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伏季休渔管理和打击电、毒、炸等违规捕捞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许可管理,坚决取缔“三无”渔船,努力实现零违规的管理目标。二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渔业水域污染状况的综合调查,加大对渔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提高应对污染事故调处的技术能力,切实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初级水产品监管机制,加强对已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监督管理,深入水产养殖基地和渔药销售点,开展好水产养殖业用药专项执法检查,建立了良好的养殖生产规范操作秩序,努力提高全区初级水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力争使全区水产养殖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生动物疾病防疫中心和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专门检测工作人员,结合特色优势养殖品种的良种体系建设和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渔业病防网络,积极推进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扎实开展水生动物疾病的防控工作,力争覆盖全区每个乡镇。五是要紧紧围绕“平安渔区”这条主线,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防控体系,按照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要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不定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厉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六是要严格执行渔用柴油财政补贴的审核发放,有序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和渔船拆解工作,完成省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七是要加快完成渔业安全生产海上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力争使全区海洋捕捞渔船配置船载终端设备配置率达90%以上,全力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发挥渔业互保在化解渔业生产风险中的作用。

(五)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效率型和服务型机关,提升干部队伍业务工作水平和服务创新能力,努力造就高质量的管理队伍、服务队伍和执法队伍,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二是要以机关效能建设为抓手,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树立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落实好渔业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尽责尽力搞好科技服务,切实帮助渔(农)民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难题。三是要认真领会“亲民务实”内涵,从调查研究入手,深入农村,及时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对策,积极寻求破解难题的思路和办法,以进取的意识、创新的思路、扎实的作风抓好每项工作,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要健全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挑重担、事事得落实;健全和完善工作考评、督查等制度,强化关键指标的考核,强化工作实绩的考核,及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6.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篇六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7.税收优惠政策--就业 篇七

一、社会就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残疾人就业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 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5、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7、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

三、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0、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1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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