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共10篇)
1.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一
近日,一位说着流利普通话的中年妇女找到了武隆县档案馆,要求查阅1987年她从黑龙江调到武隆工作的介绍信以便办理退休手续。
经过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才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中年妇女名叫钱娜,今年48岁,原来在武隆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工作,企业于破产,今年开始对职工进行安置,根据相关政策,她可以办理退休,但她到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个人档案中差八十年代从黑龙江省调回武隆工作的介绍信,因此她万分焦急地找到武隆县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立即点开了档案数字化查阅系统,在劳动局全宗1988年第355、358卷中找到了钱娜的《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职工调转介绍信》、《武隆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工人介绍信存根》等调动介绍信,上面清楚的证实了1987年11月14日从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一中调到武隆县劳动局、1988年1月武隆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介绍到林业局、后到乡镇企业局的情况,从而为钱娜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了直接的档案依据。
钱娜高兴地拿着复印的证明材料,连声称谢:“幸亏在你们这里查到了介绍信,要不然我就只好回黑龙江去查了!有了依据,我就可以退休了!谢谢你们!”。
篇二:
兹有本单位退休职工___,于_年_月_日正式退休,特此证明。请贵单位予以办理养老金所需手续。
篇三:
一、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遇节假日提前)的双号日,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
二、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符合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限,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
3、病退休:经市级相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办理退休介绍信
区外转入人员:凡曾经在我市主城九区以外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持原参保地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四、办理退休介绍信
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的户口;3、人事档案;4、登记照片一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6、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7、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8、由本人填写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五、办理程序:
1、到区社保服务中心(地点:渝中区观音岩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我局办事大厅基金审核科前取号机前排队领预约号,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我局负三楼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上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负三楼我局个人缴费窗口(49号或50号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交通银行七星岗支行(地址:中山一路85号)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负三楼区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的时间以通知的为准)。
温馨提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若自愿放弃当月缴费的需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当月就能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次月就能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当月要接续缴费的,应在次月3日前在邮局养老保险代扣存折上足额存款,次月8日到账回盘后(每年1月份除外,每年1月份的扣款时间为8日,回盘时间为11日),才能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所以当月要接续缴费的,要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的第二个月,才能领到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应支付时间补发。
(2)支付基本养老金时间: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支付待遇时间为准。
2.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二
读者:谭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人员填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退休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乡镇)、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发待遇资金并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金额予以代发。对于桂劳社发〔2007〕99号、桂人社发〔2010〕68号文件下发前未享受增发待遇的退休人员,从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标准改由财政预算列支,原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增发的待遇同时停发。
建议您及您爱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待财政部门将增发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核定的标准予以代发。
3.办理退休人员程序 篇三
一、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取《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并填写基本信息;第二步:携带《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档案到省直处6号窗口审核退休资格,5号窗口或主管处长复审(职工达到退休时间可提前一个办理档案审核,特困单位可提前二个月办理);第三步:审核并盖章后到省厅进行审批;第四步:省厅审批盖章后返回在职专管员处,办理当月申报。
二、办理新增供养亲属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审批供养亲属资格(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携带省厅审批资料及相关手续到6号窗口办理入库。
三、办理离退休死亡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①填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②死亡人员报告单(必须有当地派出所加盖的户籍公章或户口注销证明)6号窗口申报,5号窗口复审;第二步:6号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填写拔款单据(加盖公章);第三步:拔款收据处长签字; 第四步:25日前将拔款收据交财务盖章后拔付款项。
四、办理离退人员待遇停发、续发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 号)第一步: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第二步:携带相关材料到6号窗口办理业务。
五、办理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到省厅进行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①携带省厅审批材料,②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到5号窗口办理。
六、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①身份证变更:需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银行卡变更:需提供变更后银行卡正面复印件;③基本信息变更:变更进要提供档案记载当页复印件,到5号窗口办理数据库变更;④待遇信息变更: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原待遇审批表、档案及相关材料,6号窗口办理审核。
七、领取新增离退人员及供养亲属社发银行卡(每月25号,假日顺延)
4.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四
1、出生日期的确定应以其人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原始记载认定的为准。
2、工作年限除组织留任的外要计算到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要填具体即填到多少个月;职务按本人执行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填写,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又有行政职务(副科级以上的)可在此栏内填全。
“
3、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提报资料:
⑴《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用A4复印纸打印);
⑵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⑶《工资管理手册》;
⑷《养老保险手册》;
⑸退休后安置意见(即居住申请意见)。
⑹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费比例者,呈报单位应填《提高退休费比例呈报表》一式三份(用A4复印纸打印),并附其事迹材料的报告、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工作年限问题
“
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工作年限确定退休费比例,打折后核定基本退休费。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是指实足年限,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必须满12个月才算1年。” “
(2)退休时计发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自行放宽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一律取消,只保留国家出台的或授权省里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和我省通过立法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类人员:
“
一是劳模,国家级劳模提高10-15%,省级劳模提高5-10%;
二是获得科技成果的高级专家。获得国家技术改进一等奖及省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
三是在西藏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是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5%;累计满15年的,提高10%。
四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作人员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时在最高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再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提高5%或10%。
五是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人员。” “
六是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人员范围问题答复:“实施办法该款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权利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是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十年;三是从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过去我省自行规定或放宽条件的,如25年教龄的女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到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能再提高退休费比例。下一步省里还要转发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他有关问题可进一步明确,如县(市、区)党校教师退休退休费比例问题、教师认定等问题等等。
七是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
我省自行规定的项目,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不能执行,如省委省政府、国家计生委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嘉奖的、《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中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在长岛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环卫工人、殡葬职工等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
(4)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问题
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①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第一、第二个考核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资额的5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
②公务员按照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二、三、四、五个考核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增资额的20%、40%、60%、8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不涉及级别的认定及其他待遇)。
5.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五
1.携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到社保征缴科(2号窗口),办理缴费人员减少业务。2.携带:
1、职工本人签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将手册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两份)
2、职工本人签字(内容为:经核实无误 姓名 日期)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若为合同制工人,无审定表则需携带《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和第二页)
到社保支付科(4号窗口)办理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
附注:
1、当《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缴费数据与社保系统中不一致时,到社保前台输入退休人员社保卡号码(身份证号)进行查询,2、携带计算器、修正液(带),便于修改错误数据。
3.根据打印的《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中数据,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两表均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局及社保中心各留一份)
附注:若《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中《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中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计不满25年的,应先到社保征缴科(2号窗口)办理补缴业务,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然后根据补缴后打印的《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4.携带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手册第一页、第二页)
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5、《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
6、由职工本人签字(内容为:经核实无误 姓名 日期)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和第二页)
7、由职工本人签字的《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原件及复印件;有间断缴费的还需提供《就、失业证》
8、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9、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和复印件。10、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或《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到北辰大厦二楼劳动局第16号、第19号窗口办理退休审批。5.将审批后的: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手册第一页、第二页)《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或《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和第二页)
及之前填写的:
《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5号)《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居住地信息名册》(津社保登字6号)到社保支付科办理基本养老金支付业务,社保人员告知退休人员指纹采集的具体时间(15号到20号之间某日)。
以上内容中涉及的证件、审批登记表(含复印件)如下:
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
2、《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5号)
3、《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居住地信息名册》(津社保登字6号)
4、职工本人签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将有手册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两份)
5、职工本人签字(内容为:经核实无误 姓名 日期)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若为合同制工人,无审定表则需携带《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手册》原件、复印件(第一和第二页)
6、《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均由社保打印)
7、《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8、《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9、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1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12、有间断缴费的还需提供《就、失业证》
13、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1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15、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六
沪社保业一(1996)9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 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 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 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1)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2)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二)“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管理 局(下称市社保局)认定;
(2)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一7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 市社保局认定;
(3)无归口部、委、办、局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 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4)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 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 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 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 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 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二)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 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及出示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局批准。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按月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在《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申请表》原件中的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社保局,并自市社保局批准认定之月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7.员工退休手续办理 篇七
员工退休手续办理
导读: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995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提交材料:档案、户口、身份证,用以证明姓名、性别、退休前岗位、职称、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等情况,女干部转岗到工人岗位需提交个人退休申…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995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
提交材料:档案、户口、身份证,用以证明姓名、性别、退休前岗位、职称、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等情况,女干部转岗到工人岗位需提交个人退休申请书,单位提交退休报告。
办事流程:
1、凡达到以上退休条件并具备证明材料的职工可向我公司人事部提出退休申请;
2、我公司人事部初审同意后到区劳动保障局领取并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退休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3、由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携带需提交材料及《审批表》到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并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到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最终退休审批,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后,在《审批表》的“劳动行政部门意见”栏内盖章同意,同时由企业领取并填写省劳动厅制发的《吉林省企业职工退休证书》,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钢印和油印章后交由退休职工保存,作为退休身份证明。
8.退休办理流程 篇八
基本条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0岁、男满60岁。养老保险或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
办理时限:办理周期一个月。拟退休人员要在法定退休月份开始办理审批手续,在法定退休月份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二)病退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本人因病、因残基本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⑧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病残鉴定表⑨本人提前退休申请书。
(三)特岗退休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按国家规定的特岗工种目录。如: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工种。连续特岗工作年限10年以上。
需要材料:①户口②身份证③失业证④养老保险手册⑤个人人事档案⑥一寸彩照两张⑦所辖社区填写的社会化管理人员登记卡。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9.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篇九
1、 退休办理的.前一个月要求退休员工本人到所在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携带。
2. 退休办理当月把保险钱在8日前存入卡中,保险公司8日扣款后,上网进入“金保系统”。进入“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标准”,输入退休员工保险编号核准待遇,正确填写退休员工的工作时间等信息后打印《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加盖公章(要求是一式四份,多打一份企业存档用)。非网报企业需要手工计算和填写《退休审批表》。
3.15日-30日,带《退休审批表》、公章、退休员工的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企业采暖费资格审核过就不用带蓝字部分资料),去129街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以下开始正式办理
1. 养老金部分:
1)、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打印保险账户单;
2)、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审核并复核养老金支付标准。需要的资料:档案、身份证原件和《退休审批表》。审核和复核后窗口会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职工退休核准专用章”。【第一步完成】
3)、三楼退休管理部,需要的资料:《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500元现金(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企业负担)。审核后窗口收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同时会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大
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专用章”。【第二步完成】
4)、三楼退休支付部支付审核,需要的资料:《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保险账户单。将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即可)、保险账户单粘贴在《退休审批表》正面后交给支付部。审核后到邮储窗口领取养老金存折,存折密码是账号后六位,28日后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邮政储蓄银行修改密码。粘贴样式在窗口有样本。【第三步完成】
2. 医保部分
四楼医保中心。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失业证(没有失业过的话就不需要)、公章,填写《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交医保管理部审核后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用。【第四步完成】
3. 采暖费部分
五楼采暖费审核部门。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户口本、公章,填写《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审核通过后加盖“采暖费补贴专用章”,返回一联企业存档。
如企业采暖费资格从未审核过,在办理退休人员采暖费审核手续前需要进行企业资格审核。需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填写《企业采暖费专项资金筹集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审核通过后加盖“采暖费核准专用章”,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第五步完成】
4. 存档案。
10.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 篇十
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
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2.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3.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理 1.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2.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3.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处理原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四)养老待遇计发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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