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1.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和《“低碳萝岗”建设工作方案》(穗开管 办„2012‟34号)、《中新广州知识城低碳发展规划》(穗知管办„20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式:
(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
(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方式。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的。
第六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使用资金的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
3、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4、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以及低碳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
上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专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助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标准界定细则。
(二)贴息方式的使用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 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贴息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贴息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贴息资金管理细则。
(三)配套方式的使用对象为获得上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且立项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配套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6类项目:
1、对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 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3、在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入本区,列入国家、省、市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上一在我区入统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4、对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在厂区范围内建有装机容量在1兆瓦(MW)以上且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光伏发电应用方,按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项目装机容量每满1兆瓦(MW)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装机容量0.5兆瓦(MW)以上、未满1兆瓦(MW)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光伏发电应用方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5、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 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专项资金不给予奖励。
6、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五)区循环经济和低碳萝岗工作领导小组用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示范园区和“低碳萝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技术平台和管理能力建设、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项目考察、论证评审、评估验收以及展览等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六)其他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给予资助、贴息、配套、奖励或专项开支的项目。
(七)对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领域中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资助金额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
对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对同一项目获得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的审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由区发改局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类项目申请人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递交申报材料。贴息类项目应在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贴息申请,过期不予办理。配套类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配套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资助类和贴息类项目由区发改局受理并经专家论 证评审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配套类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区发改局组织论证评审。
(三)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按申请专项资金批复的规定进行拨付。
(五)由区发改局向申请使用单位发出本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抄送区财政局,申请使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资金申请发放手续。
第十条(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发改局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须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其中资助、配套资金要按规定进行招标。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对于故意造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承担单位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提交循环经济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由区发改局按照循环经济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六)对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由区发改局将项目情况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区发改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区发改局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出异议人。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时,经区发改局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内容、地点。对因故撤消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违规责任)使用单位如未能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克扣、截留专项资金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发改局停止项目的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归还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停止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2‟35号)予以废止。
2.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搞好我省工业节能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地发挥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重点
第三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解决我省工业节能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一)重点工业节能项目。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完成节能目标所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撑项目和示范项目,省、市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等给予补助。
(二)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对制定、发布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技术工艺目录和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定期发布《四川省节能产品目录》等给予支持,对举办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推广给予支持。
(三)节能宣传和培训。对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进行集中宣传、开展系列专题采访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节能宣传给予支持。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负责人、重点用能企业的负责人、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能源管理、能源统计、能源计量及节能基本知识等培训给予支持。
(四)信息和服务。对节能监测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能源消耗动态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和维护给予支持。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检测和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制定等技术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提高依法节能管理能力,制定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五)表彰和奖励。以省政府的名义对有关基层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它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申请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项目内容符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实施后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与省经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或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进行监督,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 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节能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
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3.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11-30 执行日期:2007-1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等。
第三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和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
2.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节能责任目标。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7)31号)要求,对评选出的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成果、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要求,对考核合格的前10名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市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七条 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区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区县属及以下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属及以上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 对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确定;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企业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等资金扶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四项节能公共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定期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贷款项目,根据企业隶属,由经贸、财政部门对其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市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
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5.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6.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时间:2014-08-03 浏览次数:516 次
鲁财行〔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8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给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涉及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宣传营销以及其他必要的全省性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及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相关奖励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乡村旅游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工作高度重视,对改厨改厕等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二)项目符合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在全省示范推广价值明显,规划科学,操作性强;资源保护项目是全省重点乡村旅游资源,有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项目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须纳入全省统一计划,教育培训人员、时间、效用等达到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旅游局另行规定),从业人员培训以服务技能、接待礼仪、业务操作为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五)重点支持的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已制定并认真执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六)乡村旅游经营业户申请改厨改厕奖励,要符合《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部达到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实现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份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发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金额,并于6月底之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八条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7.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发【2011】20号)精神,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文化改制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艺术人才培养、非遗传承与保护、文化创新工程建设、文化品牌创建示范和提供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补助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节庆演出、重要会议接待演出、文化三下乡演出、民生工程宣传等;
(二)重大题材剧目创作;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排演及推介;
(四)人才培养;
(五)文化创新与文化品牌创建示范;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七)专用器材设备更新;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奖励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服务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文艺演出邀请证明、受演单位回执、演出时间、场地、节目单等;
3、文化三下乡、政府购买文化服务任务书、批准文件、工作任务完成表等;
(二)文化项目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4、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文艺演出补助按季度申报,其他项目补助每年4月底前申报。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在30日内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8.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
— 1— 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支出。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支—2—
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项目所需经费除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外,其他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 3—
(三)项目单位上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省级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以下申请单位向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筛选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单家报告不受理。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征求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并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省级单位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4—
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如相关企业不再申请专项资金,则需单独报送相关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市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9.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法》的通知
2008-10-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1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级文化产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用于动漫市场监管、原创动漫扶持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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