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2024-08-19

企业技术改造广东(共7篇)

1.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

(粤科规财字〔201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力口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挟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第一条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成立时间 第三条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O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Oo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I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

(三)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风险补偿标准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lO%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第八条 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⒛0万元;当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上限。第十条

第四章 备案和补偿程序

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企业投资或贷款情况,须向创业投资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机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六)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八)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九)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五)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七)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八)企业首次贷款坏账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债务追偿: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创业投资失败或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首贷发生坏账后,向地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风险补偿。

(二)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核实所在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者金融机构首贷是否符合补偿条件。

(三)对经核实计划兑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按规定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创业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可先行预拨各地,由各地一并拨付。

(四)省级部分由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 第十一条门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据实与省结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各地报来结算汇总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算资金报批手续,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按规定下拨结算资金。

(五)在信贷风险补偿以后,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仍应追偿债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损失。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追偿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给予限期搬离孵化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由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十九条

2.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二

广东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进行产业升级,充分利用了自然和历史赋予的比较优势,例如劳动力成本低廉、地理位置优越、海外华侨众多、政府政策优惠等优势,经过了30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迈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1] 但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广东的产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目前,以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区域为代表的产业在国内外部分产业中占有较大的优势。相比之下,广东产业原有优势正在消失,广东要继续保持产业竞争优势,必须在新一轮的产业升级过程中,吸收高新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业转移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大契机,政府需要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产业科技突破产生导向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产业转移战略,向外转移行业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高能耗高污染型和资源占有型产业,承接转移的行业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近年来广东省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见表1),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迅猛发展,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持续提高,获奖成果不断增加。十一五”期间,广东共有64项国家科技奖由企业参与完成,比“十五”期间增加了3倍。据科技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10》,广东的区域创新能力综合排名连续三年稳居全国第二,我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水平已上升为全国“第一梯队”。

资料来源: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数据(http://www.gdstc.gov.cn/)和广东省统计年鉴网数据整理而得。

2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与金融发展结合日益紧密:科技成果的产生与转化需要金融体系强有力的支撑,完善有效的金融支持体系是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当前融资制度下,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广东省近年来的科技投入和产出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广东省有80%的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有60%的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科技活动的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资金、政府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科技活动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占82.3%左右。来自政府资金占9.2%,而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5%左右(见表2)。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很大,也较为迫切。从宏观上看,广东省的融资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很多融资渠道受阻,不仅缺乏资金投入,还缺少有效的资金运用机制,例如:风险投资在全省发展时间较短,融资渠道不畅,社会资本投入目标不明;银行经营理念传统守旧,企业贷款困难;政府公共科技支出比例过低,投入主体结构不合理,等等。从微观上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特点,学术界习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融资需求和融资风险都不一样,目前的融资体系还没有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有机的结合。因此,要有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需要融资制度的配套发展。目前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问题具有一定的共性,融资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来源单一等,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资料来源: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数据(http://www.gdstc.gov.cn/)和广东省统计年鉴网数据整理而得。

2.1 融资的政府导向比较明显

处于种子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支持,很少有民间资金投入。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完整的政府支持体系,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政府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政府导向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从而能以一种市场化的手段实现资本的放大效应。

2.2 证券化程度低,直接融资比重低

首先,企业的信用不足是广东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融资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次,定位于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服务的创业板的推出,虽然为企业融资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截至2010年8月,创业板上市公司合计融资额超过700亿元,但融资的资本很多都处于初始投资状态,还没有参加生产经营周转,并未实现预期中的高增长。但还不足以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例如创业板市场存在股本规模及经营记录方面要求较高,仅有少数企业能够通过此种渠道获得资金。再次,在审批流程方面,准备上市的手续复杂繁琐,并且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引导及培训不够,企业改制上市的后备资源不足。企业谋求海外上市又存在成本高、操作难的难题。最后,因为一般的企业缺乏融资经验以及未能找到合适的融资对象。部分企业还由于自由资金不足,担心获得投资后股权被稀释,因此也不愿寻求风险投资。[2]

2.3 贷款融资困难

在高新技术企业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并不高。因为银行是通过考虑企业的风险类型,企业的规模和抵押品的价值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和贷款额度的多少。而此时企业承受的风险较大,价值的体现主要是靠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也还没有良好的盈利历史记录,缺乏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和企业信用度不高,所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此外,部分企业即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但因为所投资的项目风险较高,也可能因为不愿意提供银行要求的抵押品价值而不向银行申请贷款。[3]所以企业受发展状况及各种融资方式本身的限制,往往只能通过内部融资或者直接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自身资金问题,但是资金供给量往往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

3 构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体系的对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整个过程中,融资需求始终存在。但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对的风险和难题,对资金需求的大小都存在极大的差异,广东省需努力构建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融资体系。企业在种子期依靠政府支持体系,以政府或创业者资金为主,所提供的资金能够适应种子期周期长、无直接回报的特点。创建期以内部资金积累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主,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在这一时期以战略伙伴或以战略控股者的身份进入高科技企业,能为企业提供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辅导,从而降低创建期所带来的风险,并使企业获得明显的成长。成长期依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主,可以选择夹层融资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后续投资。成熟期企业资金需求量极大,高科技企业可争取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上市,这也是处于成熟期高科技企业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是风险投资资金最主要的退出途径。整个融资体系由政府支持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银行体系组成,下文称之为“三位一体的融资体系” (见图1)。总之,构建这个“三位一体的融资体系”必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府建立相应的扶持体系,为处于种子期的企业提供重要支持

按照广东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于2009年5月启动了广东省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战略研究工作。为了增强科技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速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并考虑到广东省各重点行业对重大科技需求的特点,广东省需要建立良好的政府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产业升级战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处于种子期的企业提供重要支持。还要努力促进企业资源的资产化,资产的资本化,资本的证券化,从而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加快我国产业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首先在战略规划方面,需要立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分别牵头,制定电动汽车、新兴电子信息等产业的专项规划,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路径和目标,提出具体的重点技术领域和全面的保障政策措施。

其次在完善金融生态系统方面,中央政府应该侧重企业初始投资,设置专项资金为处于种子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广东省政府应该侧重在构建市场框架,培育引导为科技创新产业化能力建设服务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面向市场的投融资机制,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造血”功能;地方政府加强政策导向的针对性,做好招商引资的工作,充分利用外资带给我们的资金、管理经验和新的技术。[5] 努力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筹措市场化,建立健全以政府引导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格局。

再次,进一步加大科技财政投入,特别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投入。同时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和结构,财政科技投入要重点投向“十二五”规划的重大项目、平台和基地建设,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企业研发和全社会的科技创新,还要强调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改进投入方式。

最后,安排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促进处于种子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极为主要任务,强化高新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构建产业创新平台,推动科技金融,荟聚创新人才,使高新区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3.2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为处于创建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提供多种融资途径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达国家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成功模式,能够满足不同规模和处于不同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要。要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证券化程度。目前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有绝对比重,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比重过高,企业债券和股票发展不平衡。为了改善融资结构,需要充分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方面可以构筑多层次的科技创新产业化融资平台,在债券市场发行科技型企业集合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广东科技部将全力配合证监会和支持深交所做好创业板市场起动与建设工作,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吸引真正有活力、有发展前途的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广东省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方面采取了很多支持措施,部分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二,建立配套的私募融资制度,发展夹层融资业务,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以信用和抵押贷款为主的信贷模式已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建立私募融资制度能够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以非上市企业产权和债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中,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风险较高的股权融资和风险较低的优先债权之间的融资方式,作为一种介于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创新,能够满足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的融资需要,也能满足特定投资主体的收益和风险要求。在西方市场,夹层融资产品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资产类别,由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较低的波动性,其风险与收益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各类金融机构逐渐加大了对夹层融资产品的投资。对于融资者而言,夹层融资可以提供形式灵活、期限较长的资金安排,通过对企业控制权的限制性安排,夹层融资对控制权的稀释程度要小于股权融资,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灵活调整。总体而言,当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不能通过债务性资金满足资金需求或者不愿意通过股权融资稀释控制权时,就会有夹层融资的需求。

第三,发展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是重要的融资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的,有第二银行之称。融资租赁是企业根据自身设备投资的需要向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需求,租赁公司负责融资采购相应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融资租赁既可以克服银行信贷中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无需具备资本市场上那些苛刻条件,尤其适用于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租赁把金融、贸易、生产三者紧密结合,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这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

3.3 大力发展银行融资体系,以满足处于成熟期企业的融资需求

广东科技厅在推动科技和金融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地调和了省内资金流动性过剩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没法得到满足之间的矛盾。

首先,需在全省建立行会框架性合作机制,还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商业银行建立框架性协议,自上而下地建立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这是解决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最直接方式,并有利于保证企业合理、高效地使用政策性资金,避免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现象的发生。

其次,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优势互补,国有银行在依据硬信息发放市场交易型贷款方面表现更佳,而小银行在基于企业软信息发放关系型贷款方面拥有比较优势。利用中小银行与企业近距离、贴身服务的特点,引导中小银行向贷款业务相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银行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强项业务,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7] 还要开通银行间债券票据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打造多元化的融资平台。

最后,需健全和完善担保体系,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设定差异化金融产品。建立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面临的巨大风险可能使担保机构不愿为其融资提供信贷担保,为了防范信用担保所存在的极大风险,可以按比例担保或采取一些风险补偿形式,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进行反担保等;可以由政府支持,或政府、银行和企业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扩大担保规模和分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偿付能力。[8]

4 小结

综上所述,在广东产业转移过程中,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将逐步替代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迎来了发展的重大契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配套的金融体系,但支持其发展的金融环境大大滞后于其发展速度,在产业转移的背景下,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还不尽如人意。要有效解决其融资问题,必须要依靠建立与科技企业自身特点相适应的三位一体的融资体系,包括:政府支持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银行体系。同时要求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选择与高科技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匹配的融资方式,最大范围地争取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和保障,这不仅推动了高科技产业发展,也推动了其他产业的升级发展。

摘要:广东在推动产业转移时迫切需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广东2002~2008年的科技投入和产出数据为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构成进行分析,探讨目前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融资问题的对策是需要构建完善的三位一体融资体系。

关键词:产业转移,高新技术企业,三位一体,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1]石东平,夏华龙.国际产业转移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J].亚太经济,1998(10)

[2]管楚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8(1)

[3]王霄,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03(07)

[4]江小涓,冯远.合意性、一致性与政策作用空间: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分析[J].管理世界,2000(03)

[5]陈红梅,赵江.中小企业银行融资体系框架的理论分析及设计思路[J].当代经济,2010:141-143

3.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三

关键词:医学检验;人才需求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5)09-0033-02

近十年来广东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地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22557.37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62163.97亿元,在2007年和2010年分别突破3万亿元和4万亿元大关,五年内连跨两个台阶,连续22年在全国居第一位。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并刺激了医疗及相关企业数量的迅猛增长。据统计(表1),截止至2013年,广东省内共有医院1222家,其中三级医院120家。与四年前的2009年相比增长率分别为16.8%和46.3%。区域性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势必推动广东省各级医疗机构对包括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在内的各类医学人才需求的快速增长。

一、研究目的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研制》项目组自2015年1月接到广东省教育厅《第二批中高职衔接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研制立项名单通知》后,便着手研制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研制过程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医学检验人才的需求情况,项目组对广东省内医疗机构检验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调研,为研制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二、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广东省东西南北中区域的惠州、潮州、揭阳、汕头、河源、梅州、湛江、深圳、东莞、广州、珠海、清远等地101家医疗机构,调查其检验部门对医学检验技术人才数量和学历机构的需求情况(表2)。同时结合文献研究,对广东省医学检验技术人才需求作全面的分析研究。

三、研究结论

1.广东省医学检验技术人才需求规模(数量)分析

根据文献调查数据(表3)可知,截止至2012年,广东省内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共有1185家,拥有医学检验技术人员11416人,平均每家医疗机构仅有不到10名医学检验人员。根据调查数据(表3)还可了解到,截止至2012年广东省各类医疗机构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共312879人。如按卫生部《综合医学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规定医学检验工作人员占卫生专业人员比例为4.6%来计算,广东省现需医学检验工作人员约14392人,平均每家医疗机构应有医学检验人员12.1人,说明截止到2012年广东省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仍有近3000人的缺口,平均每家医疗机构有近3人的缺口。

如果根据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标及卫生部《综合医学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规定计算可得,至2015年广东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技术人才预计应有21963人,扣除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医学检验技术毕业生人数后,可预测2015年广东省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仍有近5000人的缺口(表4、表5)。

2.企业人才需求学历层次分析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表6),各类医疗机构未来5年对医学检验技术人才需求比例中研究生学历占12.5%,本科学历占58.7%,大专(高职)学历占12.9%,中职学历占15.9%。说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大多需要较高学历的医学检验技术人才,特别是本科层次的毕业生,但对中、高职层次的毕业生仍有较大需求。其中一、二级医院和私立医院对中职和高职医学检验技术人才有更大需求,分别占所有医疗机构对该层次技术人才需求的28.9%、17.9%、26.5%和31.6%、20.8%、29.4%。这可能是因为基层医院数量众多、基本医学检验业务量大、对技能型医学检验人才需求大的原因。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血站对中职和高职医学检验技术人才的需求较少,其中疾病预防中心对中职和高职学历人才需求比例分别为0.5%、3.6%,而血站对中职和高职学历人才需求比例分别为0.1%、0.9%。这可能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血站规模和数量较小,对检验人才需求较少,而本科卫生检验专业和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已经基本满足其人才需求。

四、讨论与建议

(1)广东省医学检验技术人才需求规模(数量)仍有较大缺口。建议增加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招生规模,拓展医学检验技术中高职对口衔接“三二分段”招生模式。

(2)广东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大多需要较高学历的医学检验技术人才,特别是本科层次的毕业生,但对中、高层次的毕业生仍有一定需求,尤其是一、二级医院和私立医院。建议在今后中高职医学检验技术教育教学中要以一、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岗位需求为构建课程体系和设置课程内容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2年广东省及各市民营医院机构、床位及人员情况[Z].2014-03-19.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2年广东省及各市公立医院机构、床位及人员情况[Z].2014-03-19.

4.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5.广东农业龙头企业 篇五

[摘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广东温氏集团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研究表明:科技创新是其持续发展的保障和重要的推动力之一。运用STS理论,通过对广东温氏集团近30年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考察,我们得知温氏集团逐步形成了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中心,以产学研为主体,以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旨在对发展广东省农业现代化有所借鉴,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温氏集团;科技创新;科技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1-0124-03

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科技创新主要侧重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忽视社会因素在科技创新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科技创新机制构成要素与社会互动也略显关注不够。所以,对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的STS分析不仅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科技创新是广东温氏集团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广东温氏集团(以下简称“温氏集团”)是广东省的一家大型养殖企业,从1983年的七户八股8000元资本起家,现已发展成为一个以养鸡、养猪业为主,以养牛、养鸭、蔬菜种植为辅的现代农牧企业集团。目前,温氏集团已在全国的20个省(市、区)开办了99家分(子)公司。通过研究温氏集团的发展史,我们发现其历来重视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温氏集团的成功离不开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为温氏集团带来了核心竞争能力,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二、广东温氏集团科技创新的STS分析

STS的英文名是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ety,中文为科学、技术与社会。澳大利亚的M?布里奇斯托克等指出,STS研究的关键点是科学和技术活动不是孤立的,都是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情景中实现的。我国的殷登祥认为,深入研究科技进步如何促进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又怎样需要和推动科技进步,不仅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和社会历史观有重要理论价值,而且对促进我国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在新世纪提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所以,从STS的视角分析,温氏集团科技创新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核心――产业创新。温氏集团的前身是广东省新兴县勒竹鸡场。在建场之初,除了自家人拥有基本的养鸡技术外,根本没有相关技术人员,其主导产业是养鸡业。1986年下半年开始,勒竹鸡场开始实行场户合作,发展“公司+农户”的养鸡模式,初步实现了以活鸡生产为主逐渐转为以面向市场和建立社会化服务系统各环节产业化经营为主的转变。上世纪90年代,通过认真分析国内外养殖业市场发展形势,温氏集团开始发展养鸡服务的相关产业。如集团利用所拥有的鸡种和技术优势,经过长期的优质肉鸡育种研究和开发工作,建立了完整的家禽繁育体系,先后育成一系列优质肉鸡和优质鸡种,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新兴黄鸡11号”、“新兴矮脚黄鸡”两个品种在2001年通过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新兴黄鸡(优质型)被评为云浮市首批农业名牌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经过近30年的发展,温氏集团的养鸡业无论是在产业规模还是在行业影响力上,都有了很大提升。2008年,集团全年实现上市肉鸡6.28亿只,成为国内上市肉鸡较多的企业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的消费量将会不断扩大。在传统的肉食结构当中,猪肉在肉制品市场份额中居主导地位,这就说明生猪市场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于是,温氏集团开始进军养猪产业,改变“一鸡独大”的产业格局,初步形成鸡、猪“两条腿走路”的局面,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温氏集团培育的优质杂交种猪,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优势,种猪产品获2001年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称号。公司肉猪产品质优量升,瘦肉率高,抗病能力强,饲养效益高。温氏集团主持的863计划“猪分子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创新与优势性状新品系培育”专项,主要是对猪分子细胞工程育种技术进行创新,并对优势性状新品系进行培育。该项目的开展,推动和改善了我国种猪长期以来从国外进口的被动局面,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肉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进入21世纪后,温氏集团又开始发展动物保健产业。2004年8月,温氏集团成立了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动物保健品的生产经营、研发、技术服务和禽蛋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温氏集团还开展禽流感灭活疫苗的研制和产业化生产,禽流感疫苗研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2004和2005年的两次禽流感事件中,温氏集团都没有发生一例禽流感疾病。2007年,温氏集团被批准组建了“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与中山大学合建了“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大生物安全三级(BsL一3)实验室”,这些技术平台使集团的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另外,温氏集团还组建公共P3实验平台和国内一流的温氏研究院,并成为国家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疫苗定点生产企业。

2.动力――开放创新。温氏集团开放性的科技创新机制与社会良性互动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温氏集团在成立之初实行“公司+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集合种苗、饲料生产,动物防疫与技术服务,形成产销为一体的畜牧产业链全程管理。在这种模式下,集团承担种苗、饲料、动物保健品(药物、疫苗)、养殖技术及产品销售等流程的管理及配套体系的建立,合作农户负责肉鸡(猪)的饲养管理。这种开放的分工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温氏集团内部更加专注科技创新,尤其是涉及到集团核心主导技术方面诸如遗传育种、饲料营养、疾病防治、品质控制、市场营销等各关键环节重大技术突破,而且还解决了农户在养殖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对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9年在金融危机蔓延下,温氏集团联结的农户为45000户,比2008年仍增加5000户,比2008年平均每户增收5.9%。

温氏集团通过科技人股,实行“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模式,实现了生产技术的科学化,尤其在养殖业的育种、动物饲料营养、疾病防治三大核心技术在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使得集团发展有了强大的推动力。1992年10月,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原动物科学系)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盟“温氏”,取得集团10%的股份,扩股后变成5%,使其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而且华南农业大学的股票是唯一不可转让的技术股,这就保证了公司持续的技术创新动力。将企业剩余折股送股,实际上是对创新劳动的一种市场衡量,体现创新劳动对剩余的索取,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华南农业大学

先后派出30多名专家全面参与家禽育种、饲料营养研究、鸡(猪)疫情监测和疾病防治、经营管理、技术培训等各项工作,承担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63”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为温氏集团提供了一大批先进适用饲料加工技术、鸡种培育技术、肉鸡饲养技术、动物营养保健技术、疫苗防治技术的科技成果。目前,温氏集团的产学研合作已扩大到中山大学、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福建农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兽药监察所、中科院广东省科学院及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等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所,通过不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更加促进了温氏集团的发展壮大。

同时,温氏集团建立了以人为本的全方位激励机制,使企业员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自我价值,在比较中产生满足感,从而产生强有力的和持久的激励效应。如温氏集团在成立之初所建立的全员股份理念,从而形成“人人是员工,人人是股东”的经营模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凝聚力,这已经内化为温氏集团开放创新的企业文化。另外,为提升科研力量和水平,集团公司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作为科研经费,全部用于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活动。除了资助集团内部科研人员进行研究以外,还公开向社会招标,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潜在的重大问题进行攻关。

3.保障――机制创新。首先,温氏集团重视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组建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为养殖户提供全程服务。温氏集团的技术服务体系实行四级管理模式,即集团技术中心和集团总服务部一各区服务部(技术员)一片区助理员一农户。其中,集团技术中心有决策和调控权利,他们不仅负责制定具体的饲养管理程序、饲料营养标准、疾病防治措施等方案,还负责监测鸡群的生长发育、营养水平、抗体水平状况等,并配有设备先进的实验诊断室。集团为合作农户提供种苗、药物、技术、销售服务。农户按集团要求按时接种疫苗、按饲养规范进行生产,以确保质量和成活率。集团设有禽病诊断室、咨询室等为专门为农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还派出技术服务队随时为农户解决技术难题。另外,集团还通过《温氏报》和互联网对养殖户进行管理和技术服务。总之,通过“公司――技术员――助理员――农户”四级技术管理建设,为合作农户提供包括种苗、饲料、兽药、技术和销售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服务体系。

其次,温氏集团设立专项技术研发和推广经费,使其形成资本的积累,为科技创新提供物质基础,实现了技术创新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温氏集团每年有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保证了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温氏集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创新职称评定机制,为集团的发展提供智力保障。据统计,温氏集团现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知识分子3300多人,硕士185人,博士22人,外聘教授级专家26人。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加盟,有力地推动了温氏集团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同时,为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技术人员长期专心于技术研究与开发,温氏集团参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度,建立了一套温氏内部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设置了经济、会计、畜牧、工程等四大系列,并根据技术人员的业绩由专家委员会评定其技术职务级别,由集团公司发文聘任,并享受同等的管理干部相关待遇,大大提高了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推进技术创新的热情,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6.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六

1 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必要性

1.1 紧迫的形势需要

相当数量的广东企业具有“重制造、轻服务”的倾向,这不利于企业扩大发展空间,也不利于主动进行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由于面临激烈的外部竞争压力,一部分企业主动开展产品研发、技术升级改造的意愿并不强烈。目前,广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时存在实施周期长、研发投入大、风险较大的问题,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不断完善激励和引导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广东与先进的国家及地区,与我国的经济大省相比,在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创新人才的支撑、创新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企业创新的政策法规保障,从而适应新一轮体制改革的需要。

1.2 企业技术创新立法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从地方法规上保障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理清了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及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提出了破解难题的有效途径,并出台了立法政策。可以预见,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将有利于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激活企业自身的创新潜能和创业热情,使其快速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障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1.3 有丰富的政策基础

开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既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相继出台,这为加强广东企业技术创新地方立法提供了坚实的条件。

2 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经验借鉴

2.1 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经过探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法规。作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美国出台了多部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法规,比如《小企业创新开发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6)、《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89)、《美国技术卓越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技术转移商业法案》(2000)等,这些法律保障着美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法律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国家之一,英国立法机构在1948—1968年曾数次修订《发明开发法》,还颁布多部法律法规,包括《应用研究合同法》《公正交易法》等。

法国高度重视科技立法工作,1982年出台了《法国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针与规划法》,1985年再次修改和补充了《法国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针与规划法》。至今,《法国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针与规划法》仍是法国科技发展的法律保证和指导纲要。

2.2 国家层面的立法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促进科技的进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制度。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是解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问题的指导性法律规范,是中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199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了《科技进步法》,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产学研的结合、科技投资的用途等内容,这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重大;2015年,全国人大在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重点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科技创新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宏观上为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借鉴。

2.3 我国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制定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9)、《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1)、《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2014)。更多的省市在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单列一章,这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无法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近年来,各地更是相继出台了“高含金量”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政策。目前,广东为推进科技创制定了多个相关法规政策,比如2000年广东出台了《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11年广东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但广东仍缺乏企业技术创新专门立法,急需制订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法规。

3 企业技术创新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了解企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要从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的现实需求出发,分析广东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主要体制机制障碍和瓶颈,并结合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相关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法规政策的不足之处,提出广东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地方性法规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3.2 研究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依据

开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时,要借鉴国内外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及其主要措施。国外发达国家均在本国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并出台了相应的促进政策,其中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同时,我国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广东新法规的制订指明了方向。国内其他省份出台的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政策等也为广东新法规的制订提供有利的借鉴。此外,还需要研究和分析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法理依据。目前,国家出台的上位法的框架、内容和具体条款分析和总结了国家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广东出台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专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具体内容,可为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提供法理依据和参考依据。

3.3 预估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开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将遇到广东经济社会现实、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冲突等问题,以及立法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等多方面的因素。在立法前期,要全面研究和分析这些影响因素,通过风险评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从而取得有效规避风险的效果。具体而言,可从以下5方面规避风险:①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必须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也要符合国家上位法的规定。因此,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结合,并紧密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性。②应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专家的积极支持和社会公众提供广泛的意见,充分证明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才能保障新法规的出台。③政策法规的制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立法过程中应认真平衡各方利益,减小新法规制订和执行的阻力。④新法规的制订要了解其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行性。如果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将影响立法进程、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因此,应加强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与广东现有政策法规的协调一致性。⑤立法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对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过程中,应引导新闻媒体的良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4 明确立法的起草思路及基本框架

地方性法规制订的关键点在于整体逻辑思路符合广东的科技创新发展实际,且具有实用性。开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需要围绕广东企业技术创新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和瓶颈进行调研和分析,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起草新法规的逻辑思路和基本框架。在研究过程中,需要体现企业技术创新内涵,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扶持,将企业技术创新的“专业语言”转化为“立法语言”,努力营造广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法制环境。

摘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保障意义重大。分析了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的必要性,在总结国内外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广东企业技术创新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研究了立法依据,预估了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了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

关键词:技术创新,科技成果,科技产权,科技投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北京:中共文献出版社,2016.

7.企业技术改造广东 篇七

这些天,一份新出台的文件受到众多广东小老板们的关注。

那份全名为《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 “56条”)的文件,于2月1日由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该文件以帮扶中小微企业缓解困难为目的,从财政投入到减免赋税以及各项投资优惠措施,条分缕析。

对于政策的出台,有分析人士认为,“56条”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救命稻草,也有相当的人持观望态度,因为从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过三个“国九条”、一个“银十条”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中小微企业年年受到扶持却年年困难。

作为中小微企业大省,广东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执行和成效备受指责,这次的“56条”能否突围中小微企业困局也格外引人注目。

中小微企业困局不容忽视

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身陷困局是个不争的事实,其中劳动力成本上升、员工薪酬上涨是个无法回避的趋势,这给中小微企业的运作带来成本压力。

在春节后的多场招聘会上,不少在此招工的企业负责人告诉《小康》记者,工人薪水逐渐上涨,普工月薪的平均价码从原来的2000元上涨到2500元,技工的涨薪诉求更为强烈。

除了员工薪酬的上涨,另一个压力在于原料成本也在不断上浮。以家具企业为例,从去年年初开始,全球木材资源趋于紧缺,进口木材价格不断上涨,从北美进口的木材至少上涨了30%。而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来自国外的订单数量也随之减少,这给国内很多中小微企业带来更多经营压力。

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中小微企业有些力不从心,很多企业只能选择倒闭,还有一些在瘦身自保,苦苦支撑。

对此,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张文献指出,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搞实体经济的企业发展进入高成本时期,体现在综合成本大幅上升,融资难、融资贵仍然突出和外需疲软常态化、内需不足。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何佐贤介绍,截至2011年底,广东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达到110.8万户和348.5万户,分别位列全国第二、第一位。

如此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的经济总量不容小视,他们集体遭遇困境,显然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解决中小微企业困局问题刻不容缓。

亟待“对症扶持”

尽管国家先前已经为中小微企业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效果并不尽人意,甚至走到了“年年帮扶年年难”的尴尬境地。有专家认为,除制度造成资源聚集的积弊之外,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执行不力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

去年6月份,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银十条”),旨在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但在金融人士看来,由于“银十条”对应的细则还有一些尚待落实,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同时,亦抱有谨慎的期待。在“银十条”中不乏一些“满足一定条件下”、“适当提高容忍度”这样的用语,被业界视为没有量化指标,较难测算具体的影响,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由中央多次发出的“国九条”也存在着同样的操作“自由度”,过大的自由度反而失去了制度的实际操作性。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认为,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手上往往握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

“目前国家、地方对企业征收的各种税费太高、偏重,不利于企业资金的积累,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山大学企业与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毛蕴诗说,“56条”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费。

尽管如此,张文献还是认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扶持政策,重点落实好“国九条”和“56条”是广东省今年帮助扶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困难的关键措施之一。

在中山市,广东中小微企业的困境现实而具体,这里大多数企业以生产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和广式腊味为主。在国内房地产调控的大局下,金属原料价格上扬,家用电器和五金配件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可避免地大幅增加。而2011年的国内猪肉价格上涨,对于广式腊味企业的冲击亦不可忽视。

对于这些现实困境,中山市黄圃镇镇委书记刘文勇心里很清楚,他对《小康》记者说:“中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除了需要整个外部环境能走向一个更平稳更利于他们发展的空间外,他们目前最需要解决的还是资金支持以及税收、缴费等相关的政策优惠问题。”

随着这几年银监会的政策出台,和国家对小企业融资难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已经有所转变,只要小企业发展良好、潜力大,愿意为其贷款的银行越来越多。

“当然现在一切才刚刚开始,具体效果如何,还要时间印证。”有分析人士说。

效果待考

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政策本身,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如何界定“困难中小微企业”,以及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及一些细化的配套政策。

3月份,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

在新出台的“56条”里,有7条是涉及政府财政投入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而在其他若干条款里,无论减免赋税还是政策优惠,都在归于同一个指向: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然而,对于部分企业主而言,这个政策没有让他们有多少兴奋,“无论是免征行政性收费还是贷款时免征印花税,我们的经营成本并没有降低多少。”在东莞经营纸品销售的林晓告诉记者,每月交纳的各种税费占据着超过10%以上的销售额。我国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减负效果有限。

林江说,国家要想真正为中小微企业减负,不能只靠几项免征印花税等小政策,这种小恩小惠不能从根本上让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

对于“56条”中提出的资金帮扶,一些企业主并不“动心”。在广州市海珠区财富广场14楼办公的一化妆品企业负责人认为“那不过是关系户的游戏而已”。

林江表示,就像以往很多政策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一样,这次“56条”没有一套严格的标准来评判何为“中小微企业”,这就留下不确定性。比如在具体评定以及对中小企的科技创新等各项专项资金的审核中,都可能出现“关系户”横行;而在招标过程中,腐败之下的假公平亦不罕见。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形成巨大的寻租空间,企业主以大量灰色成本打通门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导致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很多经济分析人士也坦言,“56条”看起来力度很大,但具体落实到体量巨大的中小微企业各处,似乎仍然不能让人放心,有杯水车薪之感。

林江表示,广东省这次出台政策用的字眼是“免征”而不是“取消”,后者是以后可能不再征收了,而前者却保留了一个“尾巴”——暂时不征收,这可能让中小微企业存有戒心:是否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相关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又回来了?这显然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是否真正深入企业调研?他们是否知道现在的中小微企业最需要的是什么?”林江认为,“56条”没能为中小微企业认真把脉确诊,只是为了表现广东省与中央保持一致,把“国九条”分解成“广东省56条”,政策措施出台过于急躁,难免有“跟风”嫌疑。

“不管如何,政策的出台给出一个信号,表明国家重视实体经济,重视中小微企业,期望各种优惠政策可以让中小微企业尽快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毛蕴诗说。

(图说)

困境突围 中小微企业面临着源料上涨、 订单减少、招工困难等等问题,都凸显了企业的融资困境。

上一篇:职员工作时间看电视检讨书下一篇:房屋建筑学考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