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共8篇)
1.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一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明确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全面管理是指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同)、经营管理层和各部门人员全面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可能影响的潜在事件,管理风险以使其在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偏好之内,并为既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二)全程管理原则
全程管理是指对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评价、风险预防、风险报告、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各个环节划清职责,分别把关,落实风险,管理到位,完善业务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三)制度优先原则
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四)预防为主原则
各类风险应防患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五)职责明确原则
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的项目风险管理体制。
第二章 风险类型及风险管理组织
第四条 主要风险类型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业务过程复杂多变,其风险按照公司层次分为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政策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内部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道德风险。
第五条 风险管理层级
风险管理层级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各职员。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目标;每个层级都必须从全面风险管理要素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第六条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是指由受董事会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以风险控制部牵头,法务合规部合作实施,以各部门共同执行组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1、对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方案;
2、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研究风险控制措施并提出改进方案;
3、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方案;
4、对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对租赁行业以及公司的重大影响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
5、对国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对公司影响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租赁业务事项的专门机构。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和会签审查意见的方式行使职权,评审会应坚持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和关联委员回避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按照《项目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对公司风险进行管理。主要职责:
1、配合租赁业务部对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
2、负责审查项目调查报告、租赁方案、融资方案、合同文本等资料,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
3、根据财务部出具的在租客户“租金回收表”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定期出具租赁业务风险分类报告;
4、负责对风险租赁客户(包括停产、关闭、并转、破产等)的核查,参与对逾期租金催收、以及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等工作;
5、负责督查在租客户回访制度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回收“租赁业务定期检查表”,存入客户档。
6、督促法务合规部收集客户在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住建、法院、仲裁委等信用信息;并于每季度末回收“租赁客户信用信息检查表”,存入客户档。
第十条 租赁业务部 主要职责:
1、严把项目选择标准,所有租赁项目必须先经过立项审批;
2、负责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租赁项目的合同签订及督促资金投放;
4、负责租赁项目的租金回收,办理在租客户提前偿还租金相关工作;催收逾期租金,核算违约金。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 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特点,本着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适量性原则筹集及使用资金;
2、负责租后资产的管理,包括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等;
3、负责对在租客户定期回访,填写《租赁业务定期检查表》,发现客户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异常、资产状态变化、房产土地信息变化等信息。
第十二条 法务合规部 主要职责:
1、参与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对租赁项目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并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风险资产的诉讼、资产保全等法律事宜;
4、参与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等。
5、负责收集客户在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住建、法院、仲裁委等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租赁项目的资金安排,管理好公司债权、债务期限的匹配工作,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
2、做好租金回收统计情况,并定期与客户核对确认;
3、遵守国家财经、税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
4、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设立小金库,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制度,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
2、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3、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第三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政策及经济周期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针对国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进行研究,利用外部专家的研究成果,以“稳健,高效,合规,创新”为经营理念,适当分散客户的行业、地域,以降低经济周期风险。
第十六条 汇率风险管理
公司阻止或减少暴露性外汇头寸,对暴露的外汇头寸采取相应套期保值措施,如远期合约、货币掉期交易等。第十七条 利率风险管理
公司研究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审慎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避免利率风险。
第十八条 法律风险管理
法务合规部全面负责运营过程中所有事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采取预防性法律措施应对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租赁物风险管理
租赁业务部做好同类产品价格和性能的调查,合理设计租赁年限;资产管理部做好租赁后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租赁物的生存状态,同时做好租赁物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信用风险管理
每笔租赁业务,需经过立项、调查、初审、复核、评审、批准等程序;同时,要做好租赁业务的抵押、质押、担保以及保证金收取等增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
1、以“稳健、高效、合规、创新”为经营理念;
2、做好资产运营管理,及时收回租赁租金;
3、做好资金规划,合理匹配债务债权,公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5%。
4、开拓多种融资渠道,提升公司融资能力。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为公司制定合适战略决策,审议通过公司主要管理制度、业务制度、授权体系、组织机构和经营计划等。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构建有效的内控架构;设立以董事会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为管理执行层、各职能部门为操作实施层的内控体系。按照“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执行、监督、检查、账务核算的职能分工和全程管控。
3、建立完善的内控规章制度。建立职责与权限明晰的组织架构;制定租赁项目立项和调查、审查和审批、租赁款投放、租后监控、租后资产管理、不良应收租赁款管理等控制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控制制度;制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
4、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培育“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有责”等内控理念。
第四章 租赁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
租赁业务实行以下流程:融资租赁申请→申请受理→初审评估→尽职调查→项目复核→最终评审→合同签订→资金发放→贷后管理→租金收回。严禁未经初审、复核和最终评审发放租赁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
租赁业务部按照业务管理制度严把项目选择标准,业务总监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对初步租赁方案进行初评并出具“租赁项目初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尽职调查
对初评通过的租赁项目,由业务人员、法务人员和风控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到承租人和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
项目调查后由业务人员形成“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风控人员形成“融资租赁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法务人员形成“融资租赁项目合规风险报告”、资管人员形成“融资租赁项目融资方案”,由风险控制部进行项目复审。
租赁项目经风险控制部复审通过后,将全部资料汇总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
租赁项目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如果还需董事会批准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交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
租赁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法律合规部负责拟定全套合同、协议等并履行用章手续后,交由租赁业务部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
1、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保证金、企业担保等。
2、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租金的回收
租赁业务部做好租金催收工作,财务部每月制作“租金回收表”,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
第二十九条 租赁项目的跟踪回访
资产管理部做好租赁项目的跟踪回访工作。定期检查租赁资产的状况,每季度对租赁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形成“租赁业务定期检查表”。
第三十条 风险预警及报告
项目投放后,资产管理部要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及时防范潜在风险。如评估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督促租赁业务部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
第三十一条 风险资产处理
“风险资产评估申请”经风险控制部审核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确认为风险资产后,由资产管理部及时采取风险资产处置措施。具体流程详见《租后资产管理办法(暂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业务风险分级 根据企业如期、足额履约的可能性,把项目风险分级定为正常、关注级、次级、风险、损失五级。风险控制部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首次分级,之后每季度定期复核、复评,形成“租赁业务风险分级表”。五级风险的定义:
1、正常:经营情况良好,第一还款来源明确、充分,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企业按时足额履约的能力;
2、关注级:经营情况正常,第一或第二还款来源不充分,但通过二者组合,项目具备了如期履约能力;
3、次级:经营情况一般,第一、二还款来源都存在一定缺陷,但企业通过其他来源渠道具备了如期履约能力;
4、风险:企业经营出现明显的问题,存在直接影响项目如期足额履约的不利因素;
5、损失:企业已明确无法足额履约,即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无法足额收回。
第三十三条 租金逾期以及逾期处理
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租赁业务部或资产管理部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参照《租后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12
2017年1月5日 起执行。
2.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二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涵概述
相比于中小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更为系统和复杂。其主要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对公司内部的各成员的资金流通情况,包括资金流入和流出实行统一的监控和管理,在监管的过程中,能够根据各个成员所处单位、部门的实际收益情况或者是投资项目需要在集团母公司的统筹下开展资金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所开展的一种制度性工作。从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定义中,我们也可以获取到相关的信息:资金集中管理相当于公司权力的集中,换言之,就是对公司资金投资、筹资、使用、分配等权力的集中。集团公司的管理经理人只具备公司的经营权力,一旦公司运作涉及到资金的流出或流入,必然会引发集团母公司的监管和制约。当然,作为集团公司的管理经理人,他们在获得集团母公司的授权情况下,也可以拥有与公司经营实际相符的现金经营权,这是无须请示集团母公司的。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功能
根据上述对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内涵的概述,可以看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是以保持与公司经营相匹配的适度资金为基本目标的,这种适度的资金体系能够使得集团公司的整体现金资产与负债有一个合理的体系架构。显而易见,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集中在集团整体现金资产的流动方面,它的核心内容是借助剩余控制权的实施来对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流动和管理决策进行控制,以把公司有效的财务资金资源有效整合,从而确保公司内部资金的正常运转和流动,为财务运营工作奠定良好的资金保障。
现阶段,我国的集团公司广泛应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有报账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及现金集合库模式等,集团公司一般都会根据自身实际以及所处发展阶层,而选择不用类型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集团公司主要采用统一集团内部各子公司银行结算账号、统一集团整体收支与计算方式、统一投资决策权等手段来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构造一个与公司内部实际相适宜的内部资本市场。除此以外,由于集团各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在集团母公司的统一规则下开展的,而且各子公司也会定期把经营信息传递和报送给集团公司总部,这使得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的信息了解透彻,在配置资金时,能够比外部资本市场更为有效。
三、发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的战略性策略
(一)建立复合型资金结算制度,强化预结算效率
结算管理在资金管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制定年度结算并执行审计不仅仅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体系中一项必须落实的工作计划,更是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现阶段,集团公司所设立的资金结算制度体系所体现出的呆板、灵活性不强是一个严重的弊端,其不仅影响了资金管理效率,还进一步影响到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质量的下降。为此,为创新资金集中管理,优化管理模式以及规范管理流程,集团公司必须要加大对资金结算制度的重视力度,针对当前制度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对结算运行机制进行完善,使得财务管理流程更加正规和透明。一方面,公司要高度重视结算管理体系制度的功能,建立一套考虑周全的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资金结算办法、规划结算办法的操作流程指南,提高结算制度的实用性,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负责结算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要遵守职业规范,在执行结算工作时保证财务报表的审计能够发挥其最基本的功能,以起到加强集团公司结算管理的目的,推动资金管理工作获得新的发展空间,获得更大的突破,已达到强化预结算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的目的。
(二)合理规划和设计管理体系,重塑集团组织模式
集团公司是由众多法人单位构成的组织,它的资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庞大,且工作复杂性高。为此,集团公司在开展资金管理工作时,要把握好关键部门,对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以全面提升资金管理工作效率和实现财务安全管理。第一,必须要根据集团公司的规范来进行,以控制集团公司的建设成本支出,严格监督资金利用情况,从而实现预算的合理利用,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产出。同时,还要加强对集团公司的每一笔资金费用的实时监督,督促集团公司各大部门应该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来执行和落实各项工作;要分开进行制单和出纳工作,在审核通过后才开始使用资金的收支,并保留票据以备后用。第二,结合我国集团公司内部自我约束能力及思考能力较低等特征,还要加强通用管理、资产专项管理、授权审批管理、投资、融资管理以及考核评估管理等方面建立一个可操作性的制度与流程规范,为集团公司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做好组织铺垫基础。
(三)并存实施多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不同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操作以及提高集团公司资金运营能力方面各有千秋、各有所长,在加上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较为复杂,存在性质多异、经营领域多异、管理水平多异等特征。为此,如何在不影响集团内部资金平台构建的前提基础下,对各种资金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各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是当前集团公司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并存实施多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对这些管理模式的优势集合起来,促使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子公司高效实用资金和弥补资金不足所造成的缺口。譬如说: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模式的融合模式,不仅能够强化集团母公司对资金的统一化管理,还能够充分扩展集团公司的内外融资渠道,从而有效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四)注重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人员资金风险意识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作为集团公司的“领头羊”,领导人员要高度重视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所带来的影响,加大对资金风险的关注力度,并针对集团公司发展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条例,对有可能引发风险的控制点做好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
2、加强对集团公司财会人员素质的培养
集团公司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独到的时代认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才能满足集团公司经营改革的发展需要、为此,一方面,集团公司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育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升人员的能力和素养,为他们的发展、成长、进步创造平台和条件。同时,还要培养财会人员的职业精神,增强他们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各工作人员要结合集团公司发展实际,从自身所处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培养自我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金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活动,其在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如何有效地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运作进行监控,提高企业集团给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是我国集团公司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为此,集团公司应对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认真研究,寻找发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的战略性策略,以进一步增强集团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摘要:资金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血液,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集团公司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活跃力量,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员。资金管理及融资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重点内容,其在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对集团公司的运作与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基于此,文章从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涵出发,通过对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的功能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发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的战略性策略,以供相关读者参考。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融资效应
参考文献
[1]白玮.唐忠良.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3
[2]李欣.浅析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J].审计与理财,2012
3.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許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 “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2]赵志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考试题 篇四
姓
名:
得
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缴纳。
A.实物,分批
B.实物,一次足额
C.实缴货币,一次足额
D.实缴货币,分批
2.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A.2 亿
B.1.5亿
C.1亿
D.5000万
3.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A.10%,15%,20%
B.10%,20%,25%
C.10%,15%,30%
D.10%,15%,40%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倍。
A.5
B.8
C.10
D.15
5.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的其他投资。
A.10%
B.20%
C.25%
D.30%
6.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实行差额提取。A.50%,1%,10%
B.50%,5%,10%
C.60%,5%,20%
D.60%,10%,20%
7.下列业务中哪项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经营()。
A.贷款担保
B.信用证担保
C.诉讼保全担保
D.发放贷款
8.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A.月度
B.季度
C.半年
D.
9.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由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负责审查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A .跨市变更公司住所
B.除跨市以外变更公司住所 C.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D.合并或者分立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但并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前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要求。A.2010年3月8日
B.2011年3月31日 C.2011年3月8日
D.2012年1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多选、少选不得分,共30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A.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B.损害公共利益 C.对公司有轻微损失
D.导致公司亏损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A.贷款担保
B.票据承兑担保
C.贸易融资性担保
D.发放贷款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的业务包括()
A.诉讼保全担保
B.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履约担保
C.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D.吸收存款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A.吸收存款
B.发放贷款
C.受托发放贷款
D.受托投资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A.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C.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D.没有出资能力,以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首席风险官
D.首席合规官
E.财务负责人
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B.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D.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职权依法和公司章程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
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
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D.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包后监管等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项目评审时应做到()
A.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
B.应当全面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C.应当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
D.应当严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民生的活动。
10.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准则()
A.安全性
B.流动性
C.合法性
D.收益性
E.诚实守信
四、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请列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哪些,可以兼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哪些,不得从事的活动有哪些?
2.申请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请问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那些情形
4.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五、论述分析题(共1题,10分)
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会计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公司应收帐款5000万元,多为公司股东所欠帐款;应付帐款5000万元,多为高息吸储资金;公司净资产1亿元,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5千万元,发放贷款获得利息1千万元;在保余额15亿元,对某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责任余额1.5亿元;某投资公司委托该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投资购买A股某股票3000万元。请您简要分析该公司在注册资本金管理、业务范围、投资行为、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哪些不符合规定,并请列出整改措施。
答案:单项:1-5 DDCCB 6-10 ADDBB
多项:1.AB
2.ABC
3.ABC
4.ABCD
5.AB
6.ABCDE
7.ABCD
8.ABCD
9.ABCD
10.ABD
判断:1.√ 2.× 3.× 4.√ 5.√ 6.√ 7.√ 8.√ 9.√ 1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题2 姓名:
分数:
单项选择题:(30分,2分/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
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A担保人
B被担保人
C债权人
D债务人
2、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A 个人和组织
B法人单位
C经济实体
D股份有限公司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
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A安全性 盈利性 流动性
B安全性 流动性 收益性
C安全性 收益性 充足性
D保障性 流动性 盈利性
4、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
,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A清算
B风险处置
C增资扩股
D风险补偿
5、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并凭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A经营许可证
B行业准入证
C批准文件
D核准开业批文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
A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B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C有2个以上推荐机构
D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7、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
A300
B400
C500
D1000
8、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
A货币资本和固定资产 B实缴货币资本和自有资产
C 第三方认定验资额 D实缴货币资本
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A首席合规官
B首席风险官
C独立监事
D独立董事
10、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A盈亏状况
B现金流量
C资产负债情况
D风险损失情况
11、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为1.5亿人民币,对甲公司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对甲公司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万元。A 1500 2250 3000
B 1000 2000 4500
C 1500 2250 4500
D 1500
3000
4500
12、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为1亿人民币,最多可以自有资金
万元 进行投资于一家高新科技公司。
A2000
B3000
C1000
D1500
13、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A 50% 1% 10% B 10% 5% 50%
C 10% 50% 1%
D 50% 5% 1%
1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A风险分析报告 B业务收支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 现金流量表
15、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A现场稽核
B非现场稽核
C非现场检查
D现场检查多项选择题:(14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
(3分)A在经营范围内创新业务品种 B变更财务总监
C变更持有2%以上股权的股东。D设立分支机构 E修改章程 F变更监事长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分)A直接投资B受托投资C间接投资
D受托发放贷款
E 为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5分)A风险补偿机制
B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C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D责任追究制度 E风险预警机制
F决策程序
G审保会制度
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3分)
A财务会计报告
B重大人事变动
C风险管理状况
D对外投资情况 E担保费收入
F担保业务总体情况
答案:单选:1-5 ADBBA
5-10 CCDDB
11-15 CACCD
多选:1.BDEF 2.BD 3.BCEF 4.ACF
简答:
1、简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信用体系的定义。
答: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为了处置经济活动中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在国务院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涉及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信用问题。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担保法》,为平等主体间的担保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家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民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社会信用体系。
2、简述现金流对信用能力价值的作用。答:信用能力的量化,在财务状态上表示为偿债时前期的现金净流量。净流入量是即期偿还债务的现金能力,偿债退出企业的现金流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净现金为零或负值,是即期难以偿还债务的表示,为偿债而退出一部分现金,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因此现金流是衡量信用能力价值的基本尺度。现金流量是偿还即期债务的真实能力。总之,只有企业产生必需的现金流才能保证偿还债务,分配股利,因此,评价信用能力的基础在于现金流量。
3、简述反担保措施的条件。
答: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同的生效条件。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两种。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署名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四)其它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应当通过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论述
1、根据自己的担保从业经历,论述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及控制风险的防范措施。
答:
一、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是引致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担保行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债务人信用方面的风险。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被担保的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如数归还借款,这时就需要担保人为偿还债务,即发生了担保代偿。如果担保机构最终不能全部回收担保代偿资金,就会导致担保机构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所特有的风险。
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部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都会对担保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担保机构自身的经济实力、人才素质、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能力等,更决定着担保机构能否持续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与其他企业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担保机构又是一个经营信用产品的特殊企业,其主营业务是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从其特殊性出发,导致担保机构
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一)债务人还款能力不足
在担保行为中,债务人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是担保责任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大部分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都是源于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之前,必须先学会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价和判断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二)债务人的道德水平低下
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其能偿还债务,债务人如果在道德品质上存在问题,在主观上不愿意偿还债务,同样也会给担保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受社会信用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的影响,有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得担保机构的信用,从而套取银行贷款;有些债务人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也拖欠银行的债务,造成担保机构代偿。这些都属于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法制建设尚未健全、信用环境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还款意愿可能比企业的还款能力更重要。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监管不力
如果担保机构在做担保业务时,为债权人提供了百分之百的担保,也就是债权的保障完全依赖于担保人,担保行为就可能成为债权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债权人在贷款项目的评审、审批和贷后项目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可能有某种程度的放松,增加了贷款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也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四)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担保机构是经营信用的特殊机构,只有自身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充足的现金支付能力,才有可能为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机构在为别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避免由于经营担保业务而带来的损失。如果担保机构本身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较大的资产损失,甚至无法持续经营,也就根本谈不上保证自己的信用了。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措施
担保机构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担保机构为债务人的还款出具了保证合同,只要债务人没有全部清偿债务,担保风险就会存在。担保机构不可能完全消除担保风险,但担保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的管理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尽可能地把担保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水平。担保机构可采用以下措施控制和管理业务风险:
(一)提高担保项目的评审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
2、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
3、规范评审委员会审议规则和决策人员审批行为
4、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5、提高担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
1、在保项目动态跟踪
2、在保项目反担保物的监管
(四)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
1、代偿项目的管理
2、代偿项目的追偿
(1)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
(2)处理抵押、质押物(权)。
(3)落实信用反担保方义务。
(4)转移债务,保全债权。
(5)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6)以资抵偿,减少损失。
(7)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
(8)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担保机构的权益。
(五)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坚持以“稳健经营”的理念来经营担保业务,切实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作监控制度,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坚持量力而行、分散风险的业务运作模式,不要“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4、努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业务运作体制,争取政府给予“担保损失核销补偿”的政府支持。
5、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六)开拓思路,转变观念,将风险管理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
1、想方设法增大债务人违约的成本。
2、吧因哈能够和担保机构之间纯粹的担保关系转变为“合作伙伴”关系。
5.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尽职调查
(四)项目预审
(五)风控调查
(六)项目评审
(七)出具意向担保函
(八)项目终审
(九)签订担保合同
(十)落实反担保条件
(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十二)银行放款
(十三)保后管理
(十四)担保终结
(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
1、客户申请: 《委托担保申请书》
2、担保受理:
(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
3、尽职调查: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4、项目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
5、风控调查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
6、项目评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
7、出具意向担保函: 《意向担保函》
8、项目终审:
《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
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 《担保项目确认函》
(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 1)委托担保合同》 2)《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质押反担保合同》 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 《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登记表》
10、落实反担保条件:
(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
(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
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
(1)《正式担保函》
(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
12、银行放款:
(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
13、保后管理
(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14、担保终结:
(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管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年检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它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局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1、其它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负责项目受理,确定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各一名,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可能收集客户和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填写《客户信息收集表》。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信息收集表》审核客户贷款担保条件,提出初步担保受理意见并落实相关贷款银行。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根据意见完善《担保项目申请表》,并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签字。融资担保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项目档案及档案编号,填写《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从客户提出申请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报请融资部负责人签字,向客户发出《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登记《担保项目登记表》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或相互关联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经理承担主要调查责任,客户经理协办。
第八条 尽职调查前,对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确定估值的,必须尽快安排企业联系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尽职调查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既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调查经理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提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提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合欢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坐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何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现金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新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和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须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尽职调查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审批。客户经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自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果超过5个工作日,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应向业务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业务部门负责人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五个环节,即项目预审、风控调查、项目评审、出具意向担保函和项目终审。
第十八条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和调查经理将整理后的企业各项资料、《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上述材料报送融资担保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项目预审。
项目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条件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的报送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预审意见部分。项目预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风控部进行风控调查,风控部、法务部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公正的分析,风控部、法务部分别填写《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中的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并签字。风控调查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条 风控调查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将《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申请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
(三)评审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融资担保部门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提交参加会议人员并通知具体开会时间;
(二)会议由风险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总经理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项目调查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客户经理作补充说明;
(四)融资担保部负责人介绍项目预审意见;风控部门负责人介绍风控意见和律师意见;
(五)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经理和客户经理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公司总经理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评审会决议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的评审会意见部分,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逾期、担保展期及撤保的审批):单个企业或相互管理企业担保金额低于公司实收资本10%,单笔担保业务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全权办理,超出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批意见记录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董事会意见部分。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预审、项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办公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最后综合意见。会议结束时立即形成评审会决议,表达须简明扼要,评审会成员现场签署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项目评审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一)担保项目评审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预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调查经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通过后,融资担保部向相关贷款银行出具《意向担保函》,并同时整理好《客户信息收集表》、《担保项目申请表》、《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项目终审成员进行项目终审,终审成员分别在《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意见部分签署意见。项目终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审通过后,综合《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意见部分和终审意见部分,融资担保部出具《担保项目确认函》并附《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报请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字,通知申请担保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项目确认函》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要求企业提供的可落实的反担保条件、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安排企业联系相关的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业务部门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客户经理联系企业在《担保项目确认函》加盖企业公章与法人章,并递交回融资担保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部安排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依据《担保项目确认函》法务部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法务部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受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第(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证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
(五)在公司现场签署合同,公证人员到场公证;
(六)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客户经理和权证人员同时在场;
(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融资担保部专人(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作为主要反担保条件。
第三十一条 权证人员根据《担保项目确认函》逐项登记《反担保条件落实表》,每日逐项填写进度说明栏。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权证人员负责准备抵(质)押等级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协办。抵(质)押等级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利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9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五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费率(年率)按贷款担保额度的2~5%收取,同时视项目具体情况收取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或从风险准本金中计提。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项目确认函》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保证金率和保证金金额。担保费用由融资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上签字后,将《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退融资担保部存档。
应交担保费的当日,融资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填制《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将收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致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与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第四十条 银行放款后,由融资担保部登记《贷款担保台帐》跟踪管理保后的各项事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融资担保部会同风控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石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也别关注的项目进行部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在保项目调查表》并附调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业务部门负责人、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担保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融资担保部负责人和口头报告,融资担保部最迟应在次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45日,由融资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客户。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融资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在保项目调查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融资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主管副总并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融资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主管副总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融资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核准。
融资担保部将部门管理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融资担保部负责制定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经理办公会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因具体原因使公司招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融资担保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融资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业务指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6.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六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
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
健康发展。
(二)市金融办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市金融办对区县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三)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区县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由市金融办报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和风险处置,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做好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
区县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四、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
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
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
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
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
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
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个会计盈利。
(3)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5)其他有关条件。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2.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备案,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
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政府预
审,并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
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试行办法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和终止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区县主管部门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
金融办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规定
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区县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报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
3.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
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连续经营2年以上。
3.近2年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六、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
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
超过本身净资产的30%。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
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
风险。
七、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会同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
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
管理等。
(一)非现场监管
1.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
综合管理。
2.区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度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报市金融
办。
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
充足率要求。
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应当实时跟踪有关资金流向,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6.市金融办、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
等实行年审、年检。
(二)现场检查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2.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信息披露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
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四)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
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重大风险事
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
偿或投资损失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
清偿到期债务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
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7)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
以上辞职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区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区县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
置,并同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4.市金融办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八、法律责任
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2.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3.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
(一)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强、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并按照规定重新确认登记的,或拟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资本实力雄厚、在业内具有国内外影响的,可向注册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金融办,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由市金融办直接负责其设立和管理等事宜,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
保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引导等职责,在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积极
作用。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试行办法,并应当符合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的文件,筹建工作完成并报请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市商务委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五)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六)本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整顿,并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本试行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7.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篇七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及经营范围
1.1 概念
所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负责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融资性担保指的是担保人和银行等有关的金融机构间的债权人约定, 也就是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债权责任时, 要由担保人来对其进行负责。
1.2 经营范围
在得到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担保公司可以承担以下业务 (其中包括部分担保和全保业务) , 主要有: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以同时兼管如下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建设工程等相关的货款担保、履约责任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相关的履约担保业务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等。但要注意的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经营。另外, 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广, 涉及的业务也相对较多, 但是仍需要对从事的活动加以注意, 不可以参与擅自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以及受托投资等相关活动;在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经营其他有关业务, 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的担保公司要进行查处, 严惩不贷。
2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现状
因担保公司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所以要更加注重财务管理, 对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但是现阶段在此方面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以找出良好对策, 规避风险。
2.1 宏观方面
一方面, 受立法级别的影响。我国在融资性担保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只有一个相关的规章制度, 法律效力比较低。另一方面, 缺乏明确的监管体制。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批复有关银监会与担保业务监管方面体制的建立, 目的是为了担保业务更好地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和监督管理。但是, 也正由于监管体制的成立, 所以凸显出我国在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现阶段我国的监管正处于一种两级双层的监管状态, 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明确的责任归属, 从而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2.2 自身方面
2.2.1 缺乏完善的内控体系
当前, 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得到了广阔的发展, 但是因其自身的规模相对较小, 没有完善健全的内控体系, 所以在风险抵抗这一方面显得有些薄弱。比如, 岗位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清晰, 甚至有些相互不相容的岗位也未进行分离, 在监管和审批方面的体制不够健全, 导致经常有与审批权不一致的问题发生。
2.2.2 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匮乏
我国大部分担保公司都没有正确的对待企业中的财务管理, 缺乏对财务风险的管控意识, 甚至无人管辖, 他们只是过分的追求风险大、收益高的其他活动, 比如私自对客户存取的保证金进行挪用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性而套取银行资金, 以供房贷使用等, 这些人员的行为和不重视, 都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损失。
2.2.3 财务管理人员的水平不均衡
担保看似简单, 其实是融入了多项专业知识的工作, 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也就是意味着, 负责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要身兼多项专业知识, 并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财会管理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还相对薄弱, 不但使企业的工作效率得不到提升, 还会增加其风险。
3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3.1 设立内控体系, 对财务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规避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体制以及内控体系等进行健全和完善, 而且还要定期的与相关机构联合, 以达到开展外部审计的目的。要在公司的内部形成以风险为核心的内控体系, 以此来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管控水平。此外, 还要坚持财务审查的严格性和谨慎性要求, 完善岗位责任制, 将责任、岗位落实到个人, 明确分工, 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和处理程序进行整改, 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使有关对策和应急方案可以不断与公司成长相适应, 以便在风险来临之际可以及时对其进行控制, 减小风险带来的损失, 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2 强化公司内部有关成本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成本、费用在公司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的占有率决定着公司的收益, 所以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 只有最大化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 才可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要想对成本费用等进行管控, 首先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的标准流程办事, 不私自授权批复与公司经营不相关的费用和成本的支出, 要对此方面的报销流程及手续等进行全面的完善、监督, 增强对财务工作的预算编制和成本考核等, 实时对相关费用进行管控和监督, 从而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减小风险。
3.3 增强员工素质, 提高队伍水平
如果想要达到高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最优化, 一定要从最基础的方面入手, 通过不断培训, 增强员工的素质, 最终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
一方面, 为了能够达到财务管理人员综合技能和素质的提升, 我们可以多鼓励员工进行适当的换岗, 当员工将每一个岗位都熟悉以后, 就会对企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这样才能够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还可以定期的组织一些培训活动, 从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入手, 在理论知识灌输的过程中培养员工的良好工作态度和思想, 提高队伍水平。
3.4 合理制定评价指标, 提高评价水平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 全面把控现状, 对财务进行合理及时的分析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对公司现状进行了解, 还能够准确找出在财务管理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及时加以改变。在评价的指标选择上也一定要合理, 比如相对企业现状来说, 应该选择负债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固定资本情况等几项重要指标进行评价;相对经营结果来说, 应该选择利润情况、净资产利润情况、成本投入情况等几项重点内容进行评价;相对风险控制来说应尽可能选择超过期限的担保情况、担保放大倍数情况、投资所遇到的奉献情况、担保所需要的支出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价。
4 结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一些小型公司在融资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以为它们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同时财务的管理又是每一个融资公司所不能缺少且至关重要的东西, 所以, 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想要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下求得生存, 想要有条不紊的发展壮大, 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其中最为关键的也是最为基础的就是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要让工作人员对全局进行把控, 加大力度建设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提前预测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和困难, 控制资金成本的投入, 加强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从而弥补高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为高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企业发展模式的不断转变, 促使中小型企业迅速成长, 并成为现阶段最具活力的经济群体之一。受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时间和信誉的限制, 使其在进行融资时的难度加大, 因此, 就有了信用担保机构的产生, 它属于中小型企业和融资间的桥梁。在近些年来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且范围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 它的出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 由于担保公司具有高财务杠杆的特性, 所以也决定了其风险性, 甚至会与国际性的金融风险相关联, 因此, 必须要进行有效、科学的财务管理, 做好财务风险的管控工作, 从而降低风险率。本文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关措施, 以期使财务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规避。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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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模式 篇八
【关键词】融资租赁;融资能力;融资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投资机构,其专门从事租赁物的购买、投资和租赁资产的管理。在我国由于批准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经人民银行核准,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为经商务部外资司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类为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金融租赁公司2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约200多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
一、融资能力是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发展必须要具备的核心能力
融资租赁发源于美国,目前是发达国家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几乎渗透了所有的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根据伦敦金融集团2007年全球租赁报告中的统计,在2005年美国、德国、日本的租赁公司总数约有5000多家,租赁规模达3300亿美元,租赁渗透率分别为26.9%、18.6%、9.3%。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最早成立于1981年,在初始阶段投资者多为国内外著名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后来由于社会转型和相关法律的缺失,租赁公司经营中出现很多坏帐问题。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汇率巨变,使租赁业进一步受到打击,银行全面退出租赁行业,租赁公司进入清理阶段。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的草拟,允许外商独资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选择企业进行试点,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再次发展。2007年银行开始重新参与到融资租赁行业,有了银行的支持,租赁行业进入到了一个飞速发展阶段,租赁规模由2005年的40多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约1000亿美元,但租赁渗透率仍仅有5.7%,距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仅依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现有资本金进行运作显然远远不够,大部分租赁项目往往具有3~5年的回收期,一旦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使用完毕,将面临无法继续进行新业务的尴尬局面,因此对外融资将是融租赁公司不得不进行的重要事项。根据我国政策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可放大的杠杆倍数较大。假定在业务充足、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即可融资金额的多少、融资利率的高低,将大大影响其业务规模和收益率水平,因此融资能力是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发展必须要具备的核心能力。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现有的融资模式
(1)资本金。顾名思义,即由原股东增资或引入新的股东增资。如果股东资金实力较强,则该方法最为快捷方便。此外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数额是其基本实力的体现之一,对于后续融资具有相当影响力。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由于门槛较高,股东实力背景雄厚,往往具备高额资本金,多则达几十亿元人民币,而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则相对较小,一般在1~5亿元之间。资本金不需要承担融资成本,但仅靠资本金投入额度终归有限,不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根本办法。(2)境内银行借款。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这是我国企业最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融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金额的多少、利率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的经营和信用状况以及能提供的担保情况。一般情况下银行对贷款有内部控制标准要求,一旦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将很难继续新增贷款,虽然成本不高,但可融资的金额有限。(3)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该模式在我国仅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有金融许可证的同业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外商投资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适用。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较少,虽然利率成本较低,但同业拆借一般时间较短,且受到银监会监管,不适用于长期项目,仅适用于短期周转。(4)境外借债。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拥有一定外债额度,可以向境外市场借外债汇入国内。由于境内外的利率差,该模式目前成本较低,但我国外汇监管较为严格,审批周期长或比较难以批准,案例较少,且要承担一定汇率风险。(5)发行股票。即向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该模式可以募集资金量较大,但上市条件要求苛刻,周期长难度高。目前我国仅有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在A股借壳上市以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两个案例,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较难实现。(6)租赁保理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的基础上,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模式是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模式。租赁保理融资分为有追索和无追索保理两种,虽然都可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但这两种保理模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实质意义区别很大。在有追索保理情况下,当租赁债权发生偿还风险的时候,银行保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追索权,租赁资产将仍在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实质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向保理银行借款;无追索保理则相反,银行放弃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追索权,租赁资产将剥离出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实质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收益权提前卖断给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前收回成本和部分收益,不承担风险。目前随着我国银行对租赁行业的参与度逐渐增高,该两种保理模式都很常见,其中五大商业银行中大部分案例为有追索保理,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则以无追索案例较多。(7)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设备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是属于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它具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租金收取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完成后,实质相当于租金收益权被出售,租赁资产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剥离,租赁公司无需对租赁资产承担追索责任。目前美国由于其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租赁资产证券化非常常见,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则由于过去相关法规条文不够完善,证券和债券市场不够开放等原因,目前所知仅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起案例。
三、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发展方向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多种可以选择的融资模式,由于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在方式的选择上都是在一定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所以应依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具体融资渠道。但总的来说,不承担债务追索将租赁收益权出售的融资方式应是融资租赁公司未来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这样融资租赁公司不会有债务负担的增加,才可放开手脚提高周转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出售收益权的模式有无追索保理和租赁资产证券化两种,其中无追索保理需要占用银行信贷规模,总额度有限,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则是面向广大公众市场,潜力巨大,且租赁资产的特性、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市场需求三方面的实施条件均是基本可行的,应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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