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24-07-21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用9篇)

1.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一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集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的减免。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按规定自愿交纳的个人健康储蓄资金,个人筹集资标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二)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 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村社集体扶持资金和家村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基础上,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各级政府补助,在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汇审乡(镇)派出机构的申报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个人健康储蓄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并会同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拨款单、专户设立金融机构的资金到帐证明及其他有效证

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省内各项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本级和下级各类申报材料,会同卫生厅报经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补助。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原则上由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底帐户两部分构成,大病统筹基金由农民参全缴费按规定划入部分、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报销;家庭帐户从由个人缴费的资金构成,由个人在规定额度和范围内用于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家庭帐户的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可结转用于医疗开支,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的上一季度资金拨付情况明晰表,向经办机构分季度划转发转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条 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在当日按规定统筹部分及时、足额缴入县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的派出或委托收缴机构收款时,应为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代理金融机构),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和终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卫生部门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额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要根据统筹范围,按照省、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报销方式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和集中支付办法,参合农民发生医疗费用开支后,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第十七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审核,参合农民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余额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经批准转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合农民个人按规定向负责转出的县级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机构在垫付应由基金补助部分后,与院内治疗部分合并申报。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按规定出具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等有效凭证报经县级合作医疗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审批后,由“家庭帐户”设立行或其代理金融机构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汇审本级和下级医疗机构申报的经费。审核无误后,通知开户银行,将资金从“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分别划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用于报销各医疗机构垫支资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资金申报程序,申报规范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报销内容,提高报销标准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报季(年)度报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认真、乱检查、乱开药的。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卫生、财政、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乡(镇)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和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事宜,向委托收缴的有关机构提供参合对象的具体数据,审核申报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并办理各项基金结算,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受托收缴的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在农民自愿意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负责代征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并及时向委托机构提供征缴情况,办理收缴资金的划转。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业务,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比例、起付

标准等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财务气度的制定及财务监督工作,及时归集,划拨资金,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制定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措施。

(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受托收缴机构开出的凭证划转基金收入,并根据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划转款项,按规定办理参合农民门诊报销,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作医疗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并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机构,按规定严格核算垫支经费,单独建帐,如实申报。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机构及其乡(镇)派出机构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村各级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授权,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帐户、用途、流程、认证、透明监管,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身份、交易权限和金额权限的合法性检查,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对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对医疗机构存在的开大方、人情方,乱开药、乱检查、滥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查处,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机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拆借、贪污基金的;

(二)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套取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二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2008年甘肃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报表整理。

偿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和深入研究, 以期选择最能适应甘肃省乃至欠发达地区新农合发展要求的补偿模式, 促进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一、甘肃省新农合及其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

甘肃省从2003年5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以来, 截止到2008年, 全省共有87个县 (市、区) 开展了新农合, 参合人数达到1869.12万人, 比2007年增加84.8万人;参合率达到93.2%, 比全国高1.7个百分点。[3]各试点县结合实际, 在试点工作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等方面初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并逐步规范和完善, 在新农合的补偿模式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从2008年甘肃省开展新农合的87个县 (市区) 来分析, 可以归纳为五种补偿模式 (见表1) 。

目前, 甘肃省实行的新农合五种补偿模式, 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各地的补偿模式无非是一种或几种模式的组合, 只是在主要补偿方式的选择和具体的补偿政策方面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由此选择了不同的补偿模式, 而各种补偿模式又具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见表2) 。

二、甘肃省不同补偿模式的分析与比较——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

20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了新医疗改革的路线图, 我国将着重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5项改革, 并且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努力实现全民病有所医”。这一观点重申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共性, 强化了政府在其供给体系中应担负的责任。其反映出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由“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兼顾, 更加注重公平”的转变。新农合作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问题的重要公共政策, 无疑更应该贯彻并体现这一价值取向的转变。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也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难以兼顾的两个方面。公平是指有关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与合理;对整个社会或者某项公共政策来看, 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 从而使一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 或福利得到最大改进。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权威性分配”。[4]从公共政策的本质来看, 效率是公共政策的价值起点, 而其首选价值取向则是公平。中外学者都重视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强调公共政策的权威性、社会性和公共性。具体说来,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根源于它以效率为前提, 承认、维护并增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而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在于它致力于社会公平, 以促进全社会的进步和正义为宗旨, 维护和增进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私人利益。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表现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 公共政策的客体则涉及到社会全体成员, 在现代社会中, 二者关注的是如何在创造更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争取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公共政策的这三个特点都是以经济效率为其存在基础的, 以社会公平为根本目标。公共政策不承认、不促进效率, 就会丧失其有效性、权威性;不维护、不保障社会公平, 社会成员就会抵制它, 公共政策会失去存在的基本价值, 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1.家庭账户存在的问题

从表1中可以看出, “住院统筹+家庭账户”模式与“住院统筹+家庭账户+大额门诊”两种模式是甘肃省新农合制度实行的主要补偿模式, 两者的比例达到了总县 (市区) 数目的85%。这两种模式为解决农民的看病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也都形成了各自的特点与机制。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其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 这两种模式的家庭账户基金的平均结余比远高于统筹基金的结余比, 显示出家庭账户的基金利用率不高。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2008年甘肃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报表整理。

设立家庭账户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农民看小病的问题, 但是,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 农民对于家庭账户的认可度也不高。新农合制度中的家庭账户是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建立的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是反映家庭成员筹资、注册、就诊和补偿情况的凭证。关于补偿模式中引入个人帐户, 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说, 无论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还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引入个人帐户都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因为医疗保障最需要突出的是互济, 设立个人帐户明显降低了保障的互济功能。我国农村个人帐户是为了支付门诊费用, 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扩大参保受益面。我国从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启动开始, 家庭账户被试点地区, 特别是被中西部地区广泛采用。但从实际实施情况看, 实施家庭账户的地区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在这次调研中发现其存在许多弊端。首先, 一个县一般都有几十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家庭账户补偿工作量非常大, 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 且管理成本很高;其次, 参保农民以户为单位, 一般一年最多只能报销8~18元左右, 而2008年全国农村卫生院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36.63元, 因此家庭账户对老百姓没有什么吸引力, 部分农民甚至建议取消家庭账户。再次, 家庭账户对于农民家庭并不能够起到多大作用, 这部分资金剥离出来后, 反而削弱了合作医疗对大病的补偿能力。随着农民对合作医疗接受程度的提高, 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家庭账户, 或者将家庭账户基金用于补偿门诊大病或慢性病。当然也有人认为取消家庭账户会降低新农合的受益面, 损害了新农合的公平性, 不利于这项政策的长远发展。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目前家庭账户的执行成本很高, 而效率又很低, 解决不了参合农民的实际问题, 同时又不符合农民的意愿, 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公平固然重要, 但公平不是机械死板的“平均主义”, 不是对效率的严重损害, 因此, 就家庭账户来说, 应该更加强调效率, 重视更有效的利用新农合的基金, 更大程度的减轻参合农民的疾病负担。

2.关于补偿比例的制度设计问题

根据我们调研的实际情况, 就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而言, 目标定位为以“保大病”为主。社会保障从发展的程度来看, 最初应该以保障人们的基本需求为主。而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在设计时忽略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 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此外,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 仅仅就“保大病”而言, 目前的制度设计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民因小病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低、补偿比例高、自付费用少, 而农民因为大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高、补偿比例低、自付费用多, 新农合对小病的保障力度大, 对大病的保障力度差, 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 制度设计中保大病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从公平的角度来看, 部分收入不高的农民因为担心省市级医院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不选择级别较低的不具备诊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 甚至放弃治疗, 所以这种制度设计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农民明显缺乏公平性, 即使收入较高的农民对省市级医院的医疗费用也是感到经济压力很大;从横向来看, 农民因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要低于城镇居民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 因此, 目前这种补偿比例的制度设计对整个参合农民都显失公平。

3.新农合基金结余水平不平衡, 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

笔者认为新农合基金结余水平不平衡表现在以下两个层次。

一是外在层次, 其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县市区之间的结余水平不平衡。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地区的基金使用崩盘或面临崩盘的危险。2008年甘肃省87个县 (市区) 有11个县基金使用透支, 最高的透支比达20%;有64个县 (市区) 的基金结余率低于15% (包括透支) , 占总县 (市区) 数目的75%。如兰州市的榆中县、永登县和西固区, 2008年的基金结余分别为0.88%、3.50%和3.01%, 这些县区基金结余率明显低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15%的结余率, 如按原定的补偿方案执行就有超值崩盘的危险, 而兰州市其他各区基金结余率又大大高于15%, 从而整体上不能有效的发挥新农合基金的共济作用。

另一方面是住院统筹基金的结余与家庭账户基金的结余水平不平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的时候, 大部分试点县考虑到基金的风险问题, 在方案设计上都是起付标准高, 封顶线低, 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低, 家庭账户集中管理, 造成了一部分地区基金结余较多, 而住院统筹基金结余过低, 面临超支的危险。2008年, 甘肃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的平均使用率达到了89.38%, 结余率明显低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15%的结余率。而家庭账户基金的平均结余率高达33.11%, 家庭账户基金的大量结余, 不仅改善了农民就医状况, 也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合积极性。

二是内在层次。从五种补偿模式分别来看 (表4) , 一是五种模式平均结余率均低于15%, 其中“住院统筹+大额门诊”模式的结余率最低, 这也反映出这种模式在运行中的风险较大;二是实行同一种补偿模式的县 (市区) 的结余率呈现出高低相差较大不平衡的态势, 最高结余比和最低结余比相差最大的达到了近60个百分点, 平均相差41个百分点, 显示出提高统筹层次的必要性。以上所述的基金结余水平的不平衡, 导致了基金使用效率的低下, 反映出来的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的深层次问题。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2008年甘肃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报表整理。

三、“住院统筹+大额门诊” 补偿模式是符合甘肃省参合农民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有效选择

公共政策活动最重要的属性是其民主性和科学性, 只有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政策活动才能收到成效。[5]公共政策遵从民主的价值取向, 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否正当有效, 不仅仅依赖于政策主体的主观意愿是否合理, 政策方案是否合乎技术理性, 关键还在于公共政策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是否能够为社会公众中的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不仅可以进行利益表达, 而且使得决策者能够更加深入了解民情, 从而充分反映民意, 确保政策价值取向的以人为本, 更为客观地进行决策, 提高公共政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为此, 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愿, 通过各种手段了解民意, 将政策的制定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新农合的补偿模式是整个新农合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几亿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补偿制度的选择不仅要科学, 更要尊重并考虑参合农民的意愿。

我们这次调研共向农民发放问卷854份, 其中有效问卷821份, 问卷中反映出来的关于补偿模式的统计结果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是在关于“那种补偿模式最好”的问题回答中, 72.2%的农民认为是补大模式, 即对住院和门诊大额费用均加以补偿;27.8%的农民认为是补小模式, 即对住院和门诊小病加以补偿。二是在关于“得病后主要担心的是什么”的问题回答中, 71.3%的农民担心看病会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过重, 生活贫困。三是在关于“参加新农合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回答中, 70.3%的农民认为是不用担心生大病。四是在我们调研的821户家庭中, 有常年病及慢性病患者的家庭占到了52.6%。

以上调查结果显示, 农民更倾向于对住院和门诊大额 (主要是慢性病和地方病) 都进行补偿, 尤其是慢性病和一些地方病, 因为这类疾病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疗, 一次的门诊费用也不会太高, 但是累计的门诊费用却很高, 最终有可能成为农民重要的疾病经济负担。在对前三个问题的回答中, 72.2%、71.3%、70.3%这三个数字更是明确显示出农民对于大病的担心以及对于大病补偿模式的偏好, 结合第四个问题所反映出来的事实, 以及我们在调研中对农民的入户访谈所了解到的情况, “住院统筹+大额门诊”应该是符合甘肃省参合农民意愿和实际情况的补偿模式, 也是值得欠发达地区的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探索和研究的补偿模式。

四、完善甘肃省新农合补偿模式的若干建议

目前, 甘肃省实行“住院统筹+大额门诊”补偿模式的县 (市区) 只有6个, 仅占实施新农合总县市区数目的6%, 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除了这种模式本身的缺陷以外, 还存在着与其它几种模式同样的问题, 比如结余水平不平衡、补偿比例的制度设计不合理等等, 并且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 这种模式虽然符合参合农民的意愿, 却还没有显示出相对于其它补偿模式的优势, 这在我们调研过程中搜集整理的其他数据指标也可以看出。因此, 必须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加大“住院统筹+大额门诊”补偿模式的推广范围, 循序渐进地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 把新农合真正变成造福于农民的民生工程。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将慢性病包括一些地方病的门诊费用纳入大额门诊的补偿范围, 并且加大补偿的力度

目前实行的对门诊大病补偿的两种模式中, 门诊大病补偿费用人均仅有十几元, 这远远不能满足对门诊大病补偿的需求, 造成参合农民的大额门诊费用得不到有力补偿, 最终不得不住院治疗, 这不但不利于农民的健康, 而且也不利于新农合基金的利用效率, 这已在实行该模式的县 (市区) 的住院率比较高的现状当中体现出来。

2.提高统筹层次, 现行试点, 再加以推广

目前实行的是县级统筹, 由于各县区具体情况各不一样, 基金结余率高低不一, 这不利于新农合基金的有效使用。如将统筹级别提高到市级, 随着以后基金的增加, 将更有利于基金的3.调整省市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 并且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建设

适当提高省市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 降低起付线, 提高封顶线;乡镇卫生院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有着最高的补偿比和最低的平均住院费用, 因此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引导农民到基层卫生机构看病不失为一种双赢措施。

从新农合实施以来, 其补偿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几种补偿模式各具特色, 我们认为欠发达地区应积极探索“住院统筹+大额门诊”的补偿模式, 逐步取消家庭账户, 集中有限的农村卫生资源, 改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总之, 选择和调整补偿模式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民的意愿, 不断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和基金的使用效率, 这样才能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模式关乎该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不同行政区域, 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内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补偿模式各有特点和利弊。目前, 在欠发达地区筹资水平与受益水平都比较低的前提下, 坚持从实际出发, 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 充分考虑参合农民的意愿, 选择“住院统筹+大额门诊补偿”模式适合甘肃省及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新农合,补偿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2008.

(2) 孟岩.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模式的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6, (08) .

(3) 甘肃省卫生厅.2008年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Z].2008.

(4)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6.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究 篇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元统筹;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1.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2.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3.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4.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1.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2.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主体,定点医疗机构是运行主体。法律应明确参保农民的法定资格,确认他们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和承担缴纳一定医疗费用的义务。此外,农民还应依法享有参加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等。而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义务、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进行培训等义务。

参考文献:

[1]姚兆余,张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对农民就医行为的影响——基于苏南三市的比较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102.

[2]沙丹丹.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背景下苏州科技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0):7-8.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四

医疗,是个讲不完的话题,也是个很严峻的社会问题,健康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但疾病也一路伴随人生,但看不看得起病却是个难题。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且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归纳起来是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最高给付额达到20000元。

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好评。在国内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了农民的卫生健康,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改变了农民的就医观念,树立和提升了党和政府踏实为民办事的形象;带动、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了制度创新,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资金筹集、统筹层次、合作方式、管理方式、配套改革上有了很大进步。

没有什么政策在一开始就是完美的,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首先便是资金不足。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足,补贴标准过低。筹资问题是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主要障碍。更重要的是,在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存在漏洞。然后就是保障水平低。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即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再来就是宣传不到位。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它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这导致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还有程序过于繁琐等。这些直接导致了最后这个问题:社会满意度低。

发现问题才能针对问题想出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各方面也总结出如下对策:

1.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该问题;2.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算使用,合理制定基金的起付线和补偿比;3.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有效整合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5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救助对象数量,增加救助受益面,以使贫困农民切实得到医疗救助实惠;6加快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毕竟法律才是最好最可靠的保障。

俗话说:光说不练假把式。这里就举两个实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赣榆模式:滚动式预缴费制度。

众所周知,筹资问题是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拦路虎”,在实际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合作医疗的专项拨款或是财政支持有限江苏赣榆县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在这一方面取得的经验值得借鉴。滚动式预缴费制度是指参合农民

结报医药费时,本着自愿的原则,用报销所得的费用,向所在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预缴该户次年医疗资金的制度。这种制度现场预缴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容易让农民接受。而且这种方式减轻了收费任务,减少了会议、宣传等费用,降低了筹资成本。据估算,这种方式较传统模式可节约75%左右的成本。

新乡模式:管办分离管理资金。

目前,许多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运用不得当、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方面,“新乡模式”值得参考。2004年4月,河南新乡市政府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资金运行风险,将原来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划转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以“政府出钱购买中介服务”的形式,委托保险公司负责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支付业务。这种管办分离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是:新乡市各级政府仍然承担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定、宣传发动、资金征集、监督等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和支付业务。新乡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尝试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解决资金管理问题。政府财政花钱买中介服务,不仅避免了资金运行风险,也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还可以鼓励保险业参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由于中国农业人口多、底子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需不断完善,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整合全社会资源,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完成这项伟大的工程,彻底改变“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现象。

组员: 计算机网络0833班梁擎宇

计算机网络0835班许婷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篇五

一、审批流程:社区(村)初审→填写报销申请表→镇(街道)受理→费用结算→支付补偿款

二、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农村合作医疗卡、村居证明;

2、住院时的出院记录;在外地医院治疗后须报销的,需出示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单”;

3、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及药物清单),另办理自费保险的人员凭保险公司盖章的住院发票和清单复印件,办理社保学生险的学生可凭社保局盖章的住院发票和清单复印件;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没有费用清单的,“其他”费不予报销;

4、外伤需填写外伤原因情况说明表;

5、万元以上报销需提供瓯海区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

三、承诺时间:万元以下报销5个工作日、万元以上报销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无

五、联系电话:88591986

六、法律依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瓯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六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一、就医转诊制度

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

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三、一日清单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 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4、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

5、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五、补偿登记制度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和管科负责院内新农合补偿数据的统计存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不出偏差。

2、对门诊就医或者住院的参合患者,要根据新农合补偿标准,及时准确的给予结算。门诊患者医药费补偿实行申报制度,住院患者医药费实行垫付制度,出院当天结算。

3、认真填写合作医疗门诊(或住院)补偿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到县合作医疗中心。

4、报表数字真实、记载清晰、日清月结、装订整齐。

5、经县合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表明细,要按期存档。存档报表,要求盖有公章,院长签字,财务科长核准签字,报表人签字。所有的报表均要求有电子文档。

6、县合管中心由专人负责全县新农合报销数据的汇总存档工作。做到有电子存档数据,及时分类汇总,制定统计报表。

六、补偿审核、审批制度

1、定点医院要求成立院内合管科,负责本院合作医疗患者的就诊及补偿初审工作,有关材料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用药和检查。

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本院已结算的患者数据汇总,定期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医疗机构上报的表格,数字真实,及时归档。

3、县合管中心由2人以上负责定点医院上报病例的审核工作。对县内医院病例审核中发现的违章项目,在拨付给医院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对县外报销审核中发现的违章病历进入稽查程序。

4、经复查合格的补偿凭证,移交给县合管中心财务科进行财务复核。经主任签字后,由财政支出户将县内医院垫付款划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县外住院患者补偿款以户主姓名存入代理银行个人账户。

第2篇: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为执行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沂南仰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

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人就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或拒绝参合农民就医与咨询。

(一)入院处:

1、热情、和蔼接待参合病人办理入院手续。认真审核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二证”核实无误后,在住院证上加盖院农合章,以便各相关科室对病人就医方式的确认。

3、工作人员要熟悉省、市、县农合政策,义务向就医的农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对病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

(二)出院处

1、主动为非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全套完整的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对病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要按政策给予耐心仔细的合理解释。

2、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在向参合病人兑付农合补助金时,应认真审核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与病历是否一致,确认无异方可报销。并收回《电脑发票》原件,复印好报销所需的各种资料,装订整齐后交院合疗办。

3、按各省、市、县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好各种报表交院合疗办。

4、耐心为参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热情接待每一位查询住院费用的病人。

5、每月定期公示参合病人的报销费用。

三、农合目录管理

(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临沂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1、乙类药:严格控制此类药品使用,使用前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并签字,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30%;

2、自费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使用,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10%。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1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7号)以及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83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5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县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分段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中央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7.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七

双方商定, 甘肃省商务厅对京东拟合作的农村项目, 协调项目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京东积极加快其“千县燎原计划”、县级运营中心、地方特色馆建设、物流配送等农村电商项目在甘肃落地进度, 全力扩大甘肃农产品网络销售规模, 提升甘肃特色产品品牌知名度。此外, 省商务厅将与京东在农资电商化、支农小额信贷方面展开试点, 届时将通过直采直送的电商模式,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同时, 兰州FDC仓 (前端物流中心) 的开业运营, 将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低价格”“快速度”等网购体验不断高涨的需求, 今后兰州市民在京东购物, 市区范围以内可一日两送, 即上午下单下午送到, 下午下单第二天早上送出。

8.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 途径

To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system ponder

Bai Jinxiang

Abstract: In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system movement still had some problems,such as th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construction,the senate gathered the healthy demand which the fund management,the medical personnel quality,villages and towns hospital aspects and the people and so on medical equipment as well as funds investment grew day by day not to adapt.Regarding this,in medical safeguard system establishment,system construction and reform,medical establishment perfect,medical affairs staff’s longterm training mechanism formation,fund investment as well a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mechanism indeed at once aspect,should take the practical effective measure,causes trillion farmers to enjoy truly to this advantage country Huimin’s system superiority,promotes human’s full scale development.

Keywords:Countrysid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system Way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2-0086-03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农村卫生事业已经不只是单纯的医疗和健康问题,更是影响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均筹集水平翻一番。逐步把新农合制度从推行试点阶段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建设的发展轨道上来,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看,在农村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正确的,农民享受到了政策的优惠性,制度初始阶段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新农合制度从推行试点阶段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建设的发展轨道上来,真正把这项惠国利民的制度落到实处,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仍存在一些问题。

1.1 基层医疗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实施新农合之前,乡镇卫生院普遍业务量小,收入低,长期处于“找饭吃”的状态,疏于管理,制度松散,服务质量较差。建立新农合以后,一些乡镇并没有好好珍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机遇,反而将保障农民看病住院的“救命钱”当成了“唐僧肉”,以此作为一次搞垄断的机会。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治疗、不合理用药,“小病大医”,药品采购不公开透明,药品价格偏高,形成农村医疗费用普遍上涨趋势,农民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所抵消,农民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通过合作医疗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1.2 乡镇医生缺乏培训,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乡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落后,医疗设施陈旧,加之缺乏学习培养长效机制,高层次人才不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造成乡镇医生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农民就医的需求,农民意见较大。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的,有群众反映,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生硬粗放,收费人强求按户口册收费,不管人在那里,甚至出现死人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现象。有的医药费用报销程序繁琐,效率不高,要跑上好几趟才能得以报销。如果是乡下的患者在县级省级医院住院,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不便。医患关系不和谐,看病难看病贵、药价虚高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医务工作人员医德缺失,请吃患者、收取红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制度设计偏向小病和乡镇卫生院住院。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中,现行做法一是设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只有住院才给予补偿,而门诊花费再多也无法享受;二是可报销数额实行上线封顶,对重病大病只能算是杯水车薪。三是乡镇卫生院住院的门槛费为30元,而城市医院的门槛费为500元,越高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越小。不少群众反映说,小病在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较高,患大病要到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很小,真是小病多报,大病少报,不合理。四是增加合作医疗推广难度和中途退保的风险。由于人们患大病的机率较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一段时间后,会有一部分身体相对健康者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而不再参保,导致参保者多数为疾病缠身的人。加之目前尚未建立起合理、简便、有效的农民缴费机制,部分农民对新农合存有疑虑,影响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农村地域、交通、时间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再加上根据农村合作医保的政策规定,乡镇医院作为农民第一级医疗保障机构,定点的乡镇医院报销额度在45%,报销幅度最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额度在35%,省级医疗机构报销额度更小,所以很多农民得大病在乡镇医院委屈就诊,结果难以得到有效的医治,必须到大医院去进行治疗,享受不到医保政策带来的最大优惠。

1.4 群众对一些管理规定有意见。

一是群众认为有些管理规定不切实际。如规定在城市医院住院需医院打票和住院小结,否则不予报销,这样有的群众因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办理有关证明而来回跑,产生抱怨情绪。二是报销用药限制太多,未能及时报销,没有得到补助。群众不很清楚哪些是自费药还是可报药,而且医生开药时也没有告知。三是需住院一天以上才可报销,门诊不能报销。四是既参加人寿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因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都需要正式发票才给报销,农民意见很大。

1.5 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成本较高,没有解决医疗卫生事业中深层次矛盾,仅仅是让农民得到了一点小的实惠,看门诊报销点小钱,住院报销按一定比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农民看病贵和看病难及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体制问题依然存在,农民看病贵和看病难及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目前乡

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体制是造成农民看病贵的根源。

2.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途径

合作医疗要取得成功,真正在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必须从医疗卫生系统管理体制上入手,突破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探索统筹管理模式,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2.1 完善农村医疗管理制度。

2.1.1 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理卫生院,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的两级管理模式。把所有农村个体医生并入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工资、福利、社保等由全区统筹,乡村医生的考核、交流、任用等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全区乡镇卫生院职工的考核,交流,任用等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在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乡镇卫生院之间、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推行合同管理,签订协议,明确其责、权、利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范围、内容、质量、价格、费用控制指标、违约责任和责任处理等标准。明确乡镇卫生院院长、医务工作者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2.1.2 实行医药分离制度。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定价,实行医药分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让利于民,施惠于民。成立药品配送中心,对全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每年所需常用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防止以前采购药品中的种种不正之风,集中招投标绝对不能搞我区财政实行的公开招投标模式,那种模式只会富了少数人,而苦了农民群众。

2.1.3 实行合理规划制度。设置乡镇卫生院,建设乡村卫生室。所有乡村卫生室全部实行规划布局、图纸设计、外观标识、医疗装备 “四统一”。根据地理、交通优势,交通方便的乡镇卫生院作为重点发展的综合性医院,集中人力、财力打造集医疗、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辐射和带动周边乡镇卫生院,减轻农民进城看病成本,方便农村合作医疗在费用报销上的管理。

2.2 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

2.2.1 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首先,探索乡镇卫生院“吃皇粮”、“用皇粮”的公益性,开展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从根本上、体制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待遇,解除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引导和鼓励高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优化卫生院的人才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体现卫生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其次,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对卫生事业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确保政府财政投入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幅。加大县、乡、村三级医疗网基本建设的投入,有计划地分批解决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添置等,充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拓宽投入渠道,争取社会力量、民间资金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改善医疗基础设施。

2.2.2 抓好农村卫技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和建立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培训的长效机制,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引进层次较高的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建立乡(镇)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工资财政补贴制度,提高农村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合理拉开分配档次,通过各种集训、轮训、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一些永久型、实用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继续实施“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努力改善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大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力度,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老少边穷地区巡回医疗、远程医疗试点,利用上级的优秀医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把高水平的医疗服务送到农村。

2.2.3 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村卫生所(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最直接、最方便地为农民服务的卫生机构,也是预防保健工作开展的最基础的载体,在健康宣传、计划免疫、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医疗保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卫生所建设与管理水平差异性,直接关系着最广大农民防病治病的问题,也是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乡村医生到空白村服务。严格对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强化对乡村医生的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

2.3 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建设。

2.3.1 提高群众参合率。群众接受一项新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要加大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农民群众参合积极性。充分利用媒体优势和有效办法,围绕如何解决农民的心事、难事,做好利民便民服务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信任感。通过一系列的利民便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参合。

2.3.2 提高基金使用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80元,在充分考虑农民潜在医疗需求增长和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基础上,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解决乡镇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经费,让医务人员不再为自己的工资而开“大处方”,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好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开展;还要解决农民看病报销经费及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转和控制重大疫情所需要的经费。保证资金在管理、使用、分配上规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3.3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实经办机构人员,合理配备懂财会、医疗业务、行政管理、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医疗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各方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农民看病补助方法上,要抓好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建设,充分考虑到政府、医院、患者的利益,实现一举多得的共赢局面,采取“既补大,又补小,以支出定补偿”的方式。全面推行即时补偿制度,改进报销结算方式,规范资金支付制度,方便群众得到补偿。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困难人群,给予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补偿比例,补偿比例要根据筹集资金总量,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2.4 强化医疗机构监管体系。

2.4.1 确保制度落到实处。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严格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加强转诊管理、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办法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降低医疗费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作风建设,积极引导患者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不断强化医技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培养和提升,规范医疗行为。定期分析医疗质量和医药费用情况,限制非报销费用比例,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质优、高效的医疗服务。

2.4.2 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的诊疗目录,控制住院费、门诊费的涨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严格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范围外自费医疗费用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新农合住院病人目录范围外自费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应控制在15%以下,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支出。

参考文献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 篇九

(四)卫生部的指导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农民方便受益,在2-3年内建立起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与建设中的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相衔接、较为完备和高效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在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原则和指导意见,负责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协调、指导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对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二)整合资源,技术适宜。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目前各地新农合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实施模式尚不统一,因此,要在系统建设实施前和实施中对业务流程不断调整和完善,用科学的业务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业务流程更加规范。各地要在遵循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以下简称《规范》)前提下,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探索与当地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使相关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上要按照《规范》要求,逐步以省为单位统一合作医疗管理软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软件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本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财力等,组织招标采购,有重点、分步骤地逐年实施完成整个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切实选择具有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行业经验和良好服务的合作单位共同进行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四)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库要建立在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如省级以下设立新农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委托设在经信息产业行政部门认定具有IDE(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资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技术)企业,接受委托的企业负责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无论经办机构(含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模式介入,其与新农合有关的业务信息都必须纳入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公布和使用新农合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要建立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长期、持续和稳定运行。要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标准建设、管理新农合信息系统,使之具有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应对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信息系统结构

(一)信息系统框架结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要逐步建成以两级平台(国家级、省级)为主,多级业务网络(国家、省、市、县)并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级建立信息平台,县级建立业务操作网络,市级通过省级平台建立辖区虚拟信息管理网络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初期业务网络至少要覆盖到乡镇经办机构和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扩展。市、县两级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信息系统构成。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决策辅助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以及门户网站系统四部分。县级业务操作网络以新农合组织、管理与运行的基础信息收集和业务管理为主。要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在线费用审核、即时结算和实时监控功能。

(三)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是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决策和联系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枢纽。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应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实时获取数据、支持数据应用、实现业务监测等多重功能。国家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全国参合、补偿情况的规范化基础数据;

2.各省级单位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

3.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

4.各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

5.全国新农合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和监测、评估数据;

6.在新农合业务管理、监督和决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数据。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建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通过虚拟专用网与省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实时(或准实时)进行新农合业务数据的交换。同时具备必要时通过虚拟专用网捕获基层新农合管理部门

业务数据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数据的能力。

(四)省级信息平台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建设。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数据库)是各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服务于各地新农合决策和联系本辖区各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中心平台。省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2.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3.辖区内参合、实际医药费用发生和构成以及补偿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4.辖区内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5.向国家级数据库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以及反映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新农合运行与管理的各项数据;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数据。省级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为各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网络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基层用户实时在线处理的地区,可以暂时考虑使用统一数据交换接口,由基层单位定时上传数据的模式。省级信息平台还应具备对参合农民在省内异地就诊的信息传输和结算功能。县级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可接收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诊数据信息,完成异地间就诊费用的审核、补偿和结算。

四、建设实施进度

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动县级网络建设与应用的同时,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规划和初步设计,完成第一期应用系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汇总统计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首先实现全国第一批试点县新农合系统与省级系统的并网运行。第二阶段(2007年底-2008年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设计,完成第二期应用系统(以规范化数据采集、管理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以省为单位统一各县新农合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各县的规范化数据在省级中心数据库的集中存储。第三阶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统设计和第三期应用系统(以数据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为重点)的开发与实施,并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规范化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快推进新农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指导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

(二)做好规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采取充分论证、试点运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方法,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务求实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级负担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兼顾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省级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各地要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并保障信息系统运转,发挥信息系统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四)加强培训。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形成科学管理团队,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应用能力。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和核心技术自主性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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