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2024-10-17

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6篇)

1.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一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们好!

本市201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2012年9

月1日正式开始。请您特别要关注的是今年参保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个人现金缴费”改为“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与往年有所不同。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儿童切身利益,确保基金安全,方便今后续保,请您积极配合。

为保证给您的孩子能按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发生

疾病时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请您按照学校的要求到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或存折)的申领手续,并保证账户余额应大于110元,以确保扣款成功。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的相关事宜。

2013“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缴费金额仍为每人每年100元。

凡符合个人免交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将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

证件(低保证或重度残疾证)的复印件交到学校,办理新一的财

政补助资格检验手续。所需材料:(1)个人结算账户的复印件。(将学生或者亲属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写在账户的复印件上)

(2)开户时所用身份证的复印件

2.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二

昨日,记者在市医保处楼下的华融湘江银行看到,不少市民在排队续缴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根据相关要求,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已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每人每年。

市医保处也提醒,相关参保人员不必都在市医保处楼下的银行缴费。已参保人员可凭《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身份证,直接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续保。

【社保知识】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续)费公告

一、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25日,为2016年度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续)保缴费期。按期缴费的参(续)保人员,从2016年的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人?年,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

三、在校学生儿童,主要以学校(含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单位,秋季开学时,统一参加居民医保,请家长主动到班主任处咨询,以免漏保或重复缴费;其他居民新参保,直接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已参保居民续保,直接到市区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即可。

四、需变更参保信息(含变更首诊医院、低保身份等)的续保人员,须先到原参保社区办理信息变更后,再到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续保。

五、凡未在正常参(续)保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延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3.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三

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住院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4.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四

参保人群由起步之初的儿童、学生(包括驻渭高校大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扩大到未被城镇职工医保覆盖的所有城镇居民。保障范围还将城镇居民患者的无第三方责任、城镇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起保基本、保大病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保基金采取家庭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财政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至350元,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由 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扩大到2196种,并将门诊急诊抢救、门诊统筹和15种门诊特殊疾病纳入报销范围。

5.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五

填表说明

——学校类专用

适用范围: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

一、表内项目

1、基本信息。

——姓名。应与本人居民身份上的名字相一致,无身份证的与本人户口簿上的名字相一致。外籍在校学生或托幼机构儿童,应根据护照填写。不得连笔潦草。

——性别。按本人性别在性别栏“□”内打“√”号。

——出生日期。应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相一致。外籍在校学生或托幼机构儿童,应根据护照填写。

2、居民身份证号。一律填写18位号码,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尽快办理。无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提供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户口簿上无身份证号码的,本人应到户籍所属派出所查阅。外籍在校学生或托幼机构儿童,可填写护照编号,并注明国籍。

3、住址。应填写本人现居住的地址,如有两处以上住址应填写最常驻的地址。如本栏目所列格式不能满足填写要求,可从实际出发填写,力求准确。

——参保人联系电话。填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本人的联系电话。无电话或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填。

4、本人户口所在地。应尽量详细填写,外地户籍如难以填写具体,至少应填写至县(市)。凡限定本市或七区城镇户籍的,均须按本人户口簿审核填写。(因涉及两级财政费用负担)。

5、人员范围类别。按本人应属范围类别在相应序号的“□”内划“√”号。特殊学校包括聋校、哑校。

6、是否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应有市总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在相应的“□”内划“√”,并填写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发证时间。

7、是否属于低保家庭。低保家庭应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相应的“□”内划“√”,并填写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发证时间。

8、是否属于优抚对象。应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抚恤优待证明”,主要指:《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等,在相应的“□”内划“√”,并填写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证件有有 效期的,应填写有效期截止日期。

9、是否属于独生子女。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填写独生子女证证号,发证时间。独生子女证件名称可能不同,如独生子女“优待证”、“荣誉证”等,只要是计生部门核发的,均视为有效。证件前的“××字”,亦应填写。

10、供养或监护人。指对登记参保人有供养或监护义务的人员。未成年人一般应填写父母;有多位供养或监护人的填写主要的或联系最方便的一位;无供养或监护人以及不需要别人供养或监护的人员可不填此栏。登记参保人无居民身份证的,供养或监护人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以备登记参保人因病住院时,辅助确认身份。

——与本人关系。以登记参保人对供养或监护人的称谓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如供养或监护人是父亲,填写“父亲”。特殊供养或监护人可在“备注”栏据实填写。

11、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包括的项目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表外项目

1、信息采集单位。指采集参保人信息的具体单位。由学校(幼儿园)盖章。应按学校交费所属是市直还是所属那个区填写。

2、信息提供人。指本人,也可以是供养或监护人。联系电话:填写信息提供人的联系电话,也可以是供养或监护人的联系电话。

3、信息采集人。指登记表信息采集或汇总的人员。在社区分散采集的,由采集人签字;学校、幼儿园集中采集的由汇总人签字。联系电话。可登记信息采集人的手机或办公电话,主要是为了核对信息,联系相关事宜。

4、审核人。指社保机构收取或负责录入登记表的人员。

5、登记时间。即填表的时间。审核时间。即审核通过的时间。

6.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篇六

为便于您了解休宁县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您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现将休宁县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本地户籍和居住在本辖区的外地户籍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或在城镇中小学的农村户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其居(暂)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地工商银行存折或储蓄卡(余额多于今年应缴医疗保险费)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银行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于今年6-9月到居住地的社区参保登记,续保人员需在今年6至8月底前,往代扣的工商银行存折(储蓄卡)中存入多于当年应缴医疗保险费款额,地税部门将在7月至9月从代扣存折(储蓄卡)中扣缴下一的医疗保险费。乡镇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乡镇参保缴费。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每人、每年,(包括成年居民、少年儿童)。

三、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新生儿身份证页复印件、本地工商银行存折(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出生3个月内参保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登记的,自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四、补助优惠政策:对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经休宁县有关部门核定的本地户籍特殊困难人员给予个人缴费补助和住院起付线减免政策,其中城镇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限县残联办证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五、住院报销政策:成年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1000元。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一个多次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分别按照80%、70%(县级公立医院75%)、65%的比例报销。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提高2%,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10%,少年儿童在校学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六、转外住院政策: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一定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1、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所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

2、自行要求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30%,4、参保人员经转往市外下一级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门诊就医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划片管理、签约式服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支付起付标准50元,再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70%的比例报销支付,单次报销支付限额为100元,累计报销支付最高限额为300元。

八、大病保险政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参保人员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参保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万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各地标准上降低30%)并且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大病保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一个参保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九、特殊疾病证申办:除符合条件的癌症患者、慢性肾衰竭需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的患者,可以随时申请办理特殊疾病证外,其他符合特慢殊疾证申请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提供特殊疾病申请表、一年以上特殊疾病病史资料(医院原始病历、住院出院记录、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及本人一寸彩照一张,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治疗证。

十、零星报销材料: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农业银行账户复印件、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转院审批表的等相关资料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十一、停保手续办理:因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死亡等情况需停保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到原参保登记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停保手续。需停保而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地税部门已扣款缴费的,视同参保,责任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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