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共7篇)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 篇一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在出口退税系统和账务上的处理流程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2)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贷:银行存款
2.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转内销账务处理 篇二
[提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推荐阅读: 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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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的账务处理及操作
一、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
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汇率出口当日的汇率计算。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
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
二、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向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属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还应将经税务分局审核的以下相关表格复印件报税源管理二科备案: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3.《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三、报税申报操作
(不开票的处理)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例如出口销售额为397663.43元,按397663.43金额为含税销售额折算成不含税额填报),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为397663.43元,账务上,将其所发生的差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在免抵退税中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
(开票的处理)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 篇三
关联号一般在一开始就得编排好,都是自己编写的,一般是“年+月+申批次”如,2010年1月份第一次申报,那么第一笔记录的关联号可编为201001001.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
2、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数据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
3、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4、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
5、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
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
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
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
6、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7、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
8、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审核出错。
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
9、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
10、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
11、商品代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
1,8位商品码
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
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
12、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
13、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
14、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
15、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
16、分批批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数据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
17、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18、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19、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20、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0.1;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21、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字段;
22、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23、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24、申报标志:空 : 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 R : 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
25、上述标志不需录入,系统自动生成;
26、以上完毕后,点击“保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27、注意:退消费税的,在上述增值税数据采集完成后,再进行消费税进货数据采集即可,不需要再做出口处理。
28、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数据分解后分别在出口录入和进货录入中进行“序号重排”、“审核认可”。
(二)数据加工处理
实退税数量以下为空,并不为错,数据加工处理后将出现数字。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执行“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此步必做,否则申报数据容易出错,并且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等栏目数据无法生成)。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置换汇成本的检查。③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④生成预申报数据。
在关联检查结果未出现“E”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处理:
预申报:点击“数据加工处理” 之“生成预申报数据”,依提示生成一个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压缩命名为本单位的海关代码,在国税网站上进行预审。输入关联号≤“”,在空白处输满“9”,生成预申报数据。
(三)、预申报及预审
1税务机关反馈预申报审核结果。
2业根据反馈的预申报审核结果调整申报数据,准备正式申报。
关于预申报的方法,各个地方处理不尽相同,有些是上传国税网,有些是上申报大厅申报
(四)、退税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执行“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将数据提交到“正式申报环节”。
1、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 ①、查询并打印退税申报表
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
打印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申报本次申报明细”和“退税进货本次申报明细”中,执行“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预览无误后,点击打印及可。②、生成并打印汇总表
汇总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明细表数据自动生成,但企业可以进行修改。注意以下内容是否有误: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总进项金额 申报退税额
打印汇总表,同上。打印主要对“扩展功能”。
注意一点: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和进货税额可能和明细表上有点小差异,修改的方法是:1应退税额要达到三表统一2进项税额要求和进货明细表的数据统一,和出货不统一,不影响退税申报
上述操作后,若发现有错误或已申报数据中无数据,点击“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生成申报。③、生成退税软盘:
执行“数据统计上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软盘共12个文件: 建议: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盘建立一个文件夹进行数据备份,以防软盘损坏,避免批次及序号重复。
2、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须报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3、上门申报退税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三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交单工作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明细数据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数据明细录入”,进入操作窗口,点击“增加”进入编辑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关联号:必录内容,一个内不能重复,一次申报可以有多个关联号。
1、企业按“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4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
2、对多条进货(出口)对应一条出口(进货)或多条进货对应多条出口的,可使用一个关联号;
部门代码:只有分部核算单位录入。在“部门代码”维护完成后,点击下▼选择。注意:进货和出口的部门码必须一一对应,同一部门码项下同一商品的进货和出口数量必须相等;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704”,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关日期分别为“20070115”、“20070103”、“200703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703”。但遇到有退税率调整的,要分开申报。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数据采集前,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
生产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1.目录准备在硬盘(最好是D、E盘,不要在C盘)上,建立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然后在此文件夹内按照“企业简称+申报年月+数据性质”建立五个文件夹用于存放申报数据,分别是“预申报(YSB)、预反馈(YFK)、正式申报明细(ZMX)、正式申报汇总(ZHZ)、正式反馈(ZFK)”,以便存放相关数据;也可以建一个批处理文件,每次通过修改批处理文件来自动建文件夹,附:有业务.BAT,无业务.BAT。
2.【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记销售日期]以每月财务做账的日期为准。
[出口日期]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所载日期。
[外币金额]: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含运保杂三费)的金额为准。首先查看关单的“成交方式”一栏,如果是FOB,则直接以“总价”作为外销收入;如果是CIF,则要用“总价”减去“运费”、“保费”、“杂费”等项,以此作为外销收入。
[汇率]:以水单上汇率为准。
如果一笔关单对应多张水单,且各水单汇率不一,申报时汇率如何填写?
将各水单上人民币相加,除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得出加权平均汇率作为此关单汇率。
例如:1万美元关单对应两张水单,分别是$6000,8.45;;;$4000,8.43,则汇率计算如下:
(6000*8.45+4000*8.43)/10000=8.442
[单证不齐标志]:关单不齐填B,核销单不齐填H,代理证明不齐填D。
特别注意:对代理出口企业不齐的只有代理证明,而无关单和核销单;也就是说单证不齐时只能填D不能填BH。
[同一张报关单多笔出口]:
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界面中,对于报关的录入规则是这样的:前9位为报关单号,第十位为零,后两位为报关单的项号。对于一张报关单多笔(进)出口业务在录入时,需要按照项号依次添加到申报系统中即可。绝对不允许直接录入合计数,审核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3.【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预申报文件夹。
4.上网报送预申报数据
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5.(了解)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网上接收数据〗
〖预审核〗
〖预反馈数据上网〗
6.网上接收税务机关预反馈数据
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从网上拷入本地硬盘对应位置。
7.【第四步】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
〖撤销已申报数据〗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预审结果相应调整申报数据
8.【第七步】纳税申报
根据预申报明细结果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9.【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
10.【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明细文件夹。
11.【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
12.【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成申报数据〗—(申报汇总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汇总文件夹。
〖电子信息上网〗—(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打印申报报表〗—(打印申报明细表、申报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
附:【资料目录】
1、申报汇总表(四份)
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三份)
3、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三份)(如有当期单证收齐)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一、附表二(各两份)
5、外销帐复印件
6、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核对表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 篇四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
际惯例。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什么是出口退税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方式
(一)先征后退(略)
(二)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
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免税,即免征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它免除了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是免除局部税收负担的一种办法,这层含义等同于老外资企业出
口货物原实行免税办法。
二是抵税,即生产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该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实际上就是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扣除本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后,冲抵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三是扣税(概念中虽未明确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即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出口货物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的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是退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涉及出口退税应具备二个条件:其一,按月计算;其二,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未留抵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三)小型企业(免抵不退):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500万元年销售额小型出口企业,闽国税函(2003)587号文补充通知规定200万元年销售额为小型出口企业。
(四)免税: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企业
三、政策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三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
(一)可享受退(免)税企业
1、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3、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此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4、许12类企业:补偿贸易、易货贸易、采购国产设备等。
(二)不予退税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不予退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主要有原油、天然牛黄、麝香、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17%、13%、11%、8%、6%、5%
(四)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离岸价。
(五)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每月15日前,清算申报元月15日前。
(六)违章处理:
1、未办证
2、违反单证管理规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⑵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以下处罚.3、函调规定:应函调的未回函不办退
4、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行为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编造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主管退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税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附送的资料
(一)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必须加盖一般纳税人章)。
(四)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六)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和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 国税函〔2003〕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八)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分级管理:
04年6月已取消,除了6类情况应提供核销单外,其它暂不提供。
(三)办税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工作。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五、免、抵、退实务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免抵退”税预申报。
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主要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预申报软盘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3、增值税申报。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生产企业根据预申报结果备齐相关申报资料及正式申报软盘,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表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其附表;(4)正式申报软盘;(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表格及原始凭证: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⑥代理出口协议(副本);⑦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等。(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经海关审查,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退(免)税时企业必须提供黄色的并在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单证。黄单上必须盖有各海关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出口发票的管理规定
根据《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规定: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应使用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对未使用统一发票的,退税机关不受理其退税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六、计算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
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国外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
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免征的消费税的计算
例:假设某生产企业A主要商品为木制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当年1月1日美元汇率8.27元。
2002年5月内销10000元,当月出口货物20000美元,未收回单证,当期进项税额30000元.上期留抵为0.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00*8.27*(0.17-0.13)=165400*0.04=6616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 应纳税额=10000*0.17-(30000-6616)=-21684 2002年6月销售给外贸企业供出口货物25000元,收回前期单证20000美元,进项税额2000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00*8.27*0.13=21502 应纳税额=25000*0.17-2000-21684=-19434 当期应退税额=19434 当期免抵税额=21502-19434=2068
七、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
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以上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
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目前会计制度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是全额转出还是就预交部分转出不明确,故企业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只就当月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另一种是将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月多交部分一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从而造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涵义不一致。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纳税申报时,上期留抵税额均不应包括多交部分。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帐。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
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有的企业也可能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按批准数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主管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退税款,与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多出的用红字借记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退税。
一、计算企业当月免、抵、退税
企业外购原材料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进口免税料件200元,内销600元,外销900元,当期收回单证8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企业进料计算采用购进法,1、外购原材料 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帐款 1170
2、企业进口免税料件200元,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7%-15%)=4 借:原材料
200 贷:应付帐款
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3、销售内销货物
借:应收帐款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4、销售出口货物
借:应收帐款
9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900×(17%-15%)=18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
5、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70-(18-4))=153-170+14=-54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800×15%-200×15%=9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4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0-54=36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1、进项税额 170
2、进项税额转出-4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
3、销项税额 102
4、进项税额转出 18
5、出口退税 90
Σ206
Σ206
二、如果生产企业超期未收回单证补税,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生产企业2003年1月份出口货物600元,到7月仍未收回核销单,应视同内销补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外销
-600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2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 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 78 贷:银行存款 7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1、已交税金 78
1、销项税额 102
进项税额转出-24
Σ78
Σ78
企业收回单证后根椐文件可办理并入当期计算免抵退税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5.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篇五
“应收出口退税”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指消费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的退税凭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增值税等,下同)收齐,并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后,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申报的应退增值税,根据《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确定应退的消费税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根据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和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口货物不得退税的税额,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5、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调整出口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如与原申报退税数不相符时,应调整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7、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不予退税)(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关退货,不应补交税款,也不作上述会计分录。
销售出口货物业务的帐务处理
1、商品托运出口
⑴出库待运时,出口企业储运及业务部门根据分工按出口合约或信用证规定,做好包装等工作,并备妥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出口单证后,应即开具出库单交由对外运输单位,办理出口待运手续。财会部门应根据出库凭证,作会计分录。借: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⑵出口交单时,出口商品已经装船装车并取得已装船提单或铁路运单时,储运部门应即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将全套出口单证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同时将出口发票注明交单日期,送财会部门据以作销售处理。借: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贷: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 ⑶结转销售进价,对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在向银行交单转销售收入时,应即结转销售进价。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类别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 或 贷:库存商品 ⑷出口收汇时,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户,出口企业据以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借或贷:汇兑损益
2、支付国外费用 ⑴国外运费
商品装运出口后,出口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外币运费单据时,应向外汇银行申请外汇划拨收款单位,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银行存款 ⑵国外保险费
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出口运输保险单或发票以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即应作会计分录。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贷:银行存款 ⑶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A.明佣。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
B.暗佣。它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走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有关单据时,分别支付方法,作会计分录,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汇时作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银行存款
C.累计佣金。它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支付时,作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累计佣金
贷:银行存款 ⑷预估国外费用
季度预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其他应付款-预估国外运保费
季度预估后,次季实际支付运保费时,可先冲转原分录,再按以上规定作会计分录。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⑴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收外汇帐款 或 贷:应付外汇帐款(货款已收回)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红字)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主营业务成本(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⑵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⑶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出口退税(按退税率计算)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篇六
(一)退税前期工作
退税前置工作很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错或忘记都有可能造成退税工作不能顺利完成。所以在进行这些环节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
(1)电子口岸数据报送
当企业拿到纸质报关单后,要及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核对出口报关单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向退税机关报送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关联企业报送后,大约五天的时间才能录入系统,所以最迟报送时间为退税期限前五天。所以最好是收到报关单后,立即提交报送。
(2)收汇核销
进入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每笔业务的核销单号与结汇水单信息对正后,进行网上核销操作。只有收汇核销后,才能顺利退税。
特殊情况:退税档案袋和电子数据已上报提交,但还未完成收汇核销,此种情况要注意,尽快想办法核销,争取在国税局电子审核之前在系统上顺利完成核销工作。这一步很关键,若是忘记,后边提交的退税流程就是无效的。
收汇核销系统操作流程:双击图标,点击进入;点击“批次报审”,“新建”,贸易方式选则“一般贸易”,在左边核销单信息中选中要核销的信息,点击“添加”,在收汇水单信息中选中要核销的水单信息,点击“添加”,待信息全部在大的对话框中显示出来后,点击下方“保存”,保存后再点击“放入待报审邮箱”;点击左上角“数据交换”,选择“数据报送”,选中待报审业务,确定后报送。此时,在“已报审业务”下“来料加工批次报审”一项中可以显示该笔报审业务正在静待审核。
(3)领取出口专用发票
有财务部到县国税局营业厅领取出口专用发票,通过“新版普通发票打印系统”,开具出口发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退税时要用到第四联退税联。
注意,开具发票时要仔细输入信息,输入后不要急于保存,先检查一遍,检查无误后再进行保存,否则无法修改。另外,打印时先用空白纸张打印出来,与发票专用纸张对比一下,查看打印位置是否符合标准。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由财务人员到县国税局进行发
票认证工作,未经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要作为退税凭证的。
(二)退税申报工作
(1)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单注明出口日期)起90日内,最晚时间截止到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德州市规定为每个月15日,若遇假期,依天数后推。
收齐退税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每月多批次申报,随时申报,这是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工作中的一大区别。所以要求申报人员一定要细心记录每一批出口业务的退税时间,不要出现漏报的情况。
如不能按期申报且有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但由于申请过程太过麻烦、复杂,所以尽量不要出现此过程。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视同内销补税。
(2)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后,登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按步骤输入单据信息(步骤详情见“附”),生成电子数据,交由县国税局申报退税,在报送电子数据的同时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系统生成的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即法人签字,并注明时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进货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凭证:
【5】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6】出口发票(退税联,加盖公章)。
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情况核查证明(填入信息,加盖公章,由梁庄国税局和县国税局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8】购货合同(副本);
【9】销售合同(副本);
【10】提单(副本);
【11】关联企业情况核查(只在首次退税申报中使用)。
排放顺序:
核查证明
汇总申报表一份
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与增值税发票装订在一起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与出口发票和报关单装订在一起
汇总申报表一份、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装订在一起
汇总申报表一份、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装订在一起(此份由县局留存)
购货合同(副本)、销售合同(副本)、提单(副本)。
填好档案袋信息,放入外贸企业退税专用袋。一步步提交,最后交予市国税局。
(三)单证备案
装订顺序:
备案单证目录;
购买合同;
售货合同;
出口货物明细表;
出口货物装货单(船箱货跟踪证明);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提单)。
均为正本,没有的加盖公章,并在公章旁边注明“与原件一致,姓名”。装订完放入档案柜存档。
附:
一、登陆系统。
用户名sa(必须为小写),密码:无。
当前所属期为本次申报单据中最晚出口月份,如所属期为201008,则本次申报中不得有2010年9月出口的单据。不同单据不得在同一批次申报。所属期必须与本次录入的所属期一致。
二、基础数据的录入,基础数据来源于申报所需的主要单据,根据排列次序分别为1.增值税发票(抵扣联)2.报关单3.出口专用发票
(1)点击“向导”,选择“第二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点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之后,点击“增加”录入详细内容。
要注意:关联号规则通常为年-月-批次-序号(例如2010090101即为2010年9月第一次申报的第一笔);报关单号为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的后9位+3为序号,如一张报关单号为123456789的报关单有两条商品记录,第一条为123456789001,第二条为123456789002;美元离岸价,一定要为美元离岸价。
填列后保存。没问题后点击右上角红色方形按钮“审核认可”,选择当前筛选所有记录,出现在长条对话框的提示必须为:错误数据0条,暂不申报0条。
(2)点击“向导”,选择“第二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点击“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之后,点击“增加”录入详细内容。
内容按照下方框内提示一一填写,注意,关联号一定要与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相对应。填列后保存,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红色方形按钮“审核认可”,选择当前筛选所有记录,出现在长条对话框的提示必须为:错误数据0条,暂不申报0条。
(3)点击“向导”第三部“退税申报数据检查”,只检查前两项,即“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根据提示检查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向导”第四步,“生成预审报数据”,出现小对话框,填入关联号,点击“确定”,出来“文本查看器”,点击“关闭”,生成的小对话框中在路径中“D:关联号+YS”,点击“确定”并生成新的路径,生成的文件夹中的电子数据即为预审报数据。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虽然不用提交,但必须生成,之后才可继续进行后边的步骤。
(5)忽略向导第五步,直接进入向导第六步“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点击“确认正式
申报数据”,出来的对户框中选择“Y”,(6)点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可以看到本次申报的出口数据,点击右上角“扩展功能”红色方形键打印报表,点击“打印到EXCEL”。(注意调整一下边距,将有用信息能全部显示在纸张上,之后再打印,一式三份。)
打印进货数据明细表与打印出口明细表相同
点击向导第七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点击“退税汇总明细表录入”,点击“增加”输入申年月及批次,系统自动生成本次申报的汇总表,之后打印,同样一式三份。
(7)点击向导第七步,“生成退税退税申报软盘”,注意, 新建路径为“D:关联号+ZS”。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 篇七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合格后,并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贸易类企业与生产型企业办理地点不同。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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