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律师实习报告

2024-09-02

实习生律师实习报告(共8篇)

1.实习生律师实习报告 篇一

实习期间,对律师实务、及办案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空闲时间经常拿执业律师已办结案件的卷宗,进行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从中即学会了执业律师办理案件的整个流程,也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执业律师举证、质证、辩论全过程。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审理并非我们现象中的那样充满激情和动人心魄。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又灵活的一面。

三、跟执业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深深感受和体会到律师执业的重大意义,也体会到律师在刑辩中获得案卷材料的有限。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卷材料、复印材料、送达文件、领取判决裁定。在一年实习期间里,我们配合所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2.实习生律师实习报告 篇二

1 探究内容

本研究采取问卷回访的方式对各大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进行调查, 并对实习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解, 其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带教教师、实习环境、实习态度以及医患关系等。基于以上因素, 我院自拟一份实习生问卷回访调查表, 并将其影响因素进行归纳, 现总结如下。

2 影响因素

2.1 毕业生就业受限

随着医学教育的不断改革, 普通高校及成人高校不断对外扩大招生, 导致医学生不断增加, 甚至接近饱和状态。然而与此同时, 多数医院在招聘医务人员时, 对学历要求较高, 多数要求必须为研究生, 在一定程度上使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学生的就业受到了限制。就业受到限制的这类学生会选择继续学习, 如考研、参加公务员考试等, 因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同时导致无法完成实习期间的相关任务, 对实习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2.2 实习生主动学习意识低

目前的实习生的自主学习意识相对较低。一开始进入医院后, 都比较有热情, 但在实习一段时间后, 多数实习生的思想会出现明显的变化, 甚至有实习生会出现浮躁、懈怠的心理, 加之实习目标不明确, 使实习主动性明显降低。

2.3 带教教师教学质量不高

从临床实习生角度出发, 对临床带教教师有一定的要求和期望, 如带教期间带教教师的热情态度、宣教内容、示范指导以及是否经验丰富等。就目前的临床带教教师而言, 一般日常医疗任务都比较繁重, 科研任务也相对较多, 加之当今医患关系复杂, 在对临床实习生进行教导时, 有时会缺乏耐心, 带教时间也相对较短,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带教教师的带教质量, 从而影响实习质量[2]。

2.4 实习环境有待完善

实习生在临床实习期间, 实习环境也尤为重要。首先, 医院要确保具有完善的带教实习制度和体系, 无论是管理方面还是带教方面, 都要完善合理。完善合理的制度体系可以使实习生自身素质得以提高, 动手能力增强, 从而使临床实习质量得以提高。但是, 就目前的临床教学医院来看, 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医院的查房开展不及时、业务讲座开展不及时以及技能培训存在一定限制等。这些问题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动手实践能力, 不利于操作能力的培养, 从而影响实习质量。

3 改进措施

3.1 做好岗前相关工作

实习生入院后, 带教教师要让其快速适应角色, 向实习生介绍医院的相关制度和体系, 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如医患交流期间的相关问题、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感染问题以及如何预防等。并由专门负责人为实习生进行演示和指导, 在讲解期间对学生进行提问, 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增进对专业知识的了解, 防止出现医患纠纷。

3.2 教学管理需完善

由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操作机会相对较少, 因此带教教师要对轮转科室、轮转时间、出科考核等进行合理的安排。若实习生处于考研准备期间, 可将其安排在工作强度较小的科室, 内科和外科急诊班也要安排不考研的实习生, 从而使其动手机会得以增加。除此之外, 还可以锻炼实习生的解决问题能力。

3.3 加强技能培训和讲座

医院要定期组织实习生参加技能培训和学术知识讲座, 主要内容包括专科新内容、先进技术、最新的指南方针、药品使用方法等, 使实习生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的了解, 扩大知识面。

3.4 提高带教教师的整体素质

带教教师在实习生实习期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要加强带教教师带教能力的培养, 并建立一支优秀的团队。与此同时, 教学任务要进行合理调整, 如绩效的分配以及职位的提升等, 以此来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积极性。

4 结语

实习生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健康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 对临床实习生实习环节不容忽视。本次研究对目前实习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 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使实习生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 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完善并改进带教体系, 从而使实习生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 为医学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奚静娴, 马亚娜, 徐德武, 等.临床实习生实习质量影响因素及改进措施的研究[J].中外医学研究, 2015 (7) :154-155.

3.实习律师炼成史 篇三

每次跟着师傅到庭,他都有些兴奋,庭辩交锋像是打一场仗,虽然他只是旁听,也感觉乐趣无穷,非常过瘾。而更主要的是,这个过程里,他能感到自己在吸收律师职业的养分,一切都似乎有了奔头。

通过司考是进入律师界的门票。可把一张门票兑现为一只律师的饭碗,其间,需有一段漫长的道路。

经历一条路

2011年圣诞节前,孙明还没找到进入律师这行的门径。此时距离他通过司考已有两年多。

2008年6月孙明从大连一所二本院校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毕业,大四末曾冲刺北大法硕,未能通过。这年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报名人数1653人,复试分数线为376分,最后录取了176名,孙明差了20多分。

读研的路断了。要是不找工作再考一年,花家里钱不说,爸妈也操心;要是找个本专业的工作,心里不愿意,“我对干工科没什么兴趣,高考填志愿瞅着‘建筑环境’,以为肯定是在建筑基础上增加很多高科技元素,而其实就是在所有的建筑框架做完之后,负责供暖供风”。

所有的打算一时都没有着落。偶然有个去陕南一所中学支教的机会,他就报了名,转眼在那待了半年多。2009年来到北京,找了份教英语的工作,中间辞职回家考了一次公务员,报的是市检察院,“只收4个人,我笔试第五,面试第一,被刷了下来。”

再回到北京,又没了工作。

“这时开始痛下决心过司法考试,不考的话,前面的路继续走下去也走不通,总要逼出来一条路。”

已经是2009年6月,司法考试开始网上报名,离9月考试只剩下3个月,孙明把自己关在小屋里,每天看15小时以上的书。“之前也有些基础,尤其是民法、刑法,看的东西很多,全部工夫加起来绝不止三个月,否则也过不了。”

现实终于打开了一个口子,孙明成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近42万报名者中的一个通过者,当年的通过率为22%。

司考门槛

坊间分析,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难度有所降低。2009年、2010年、2011年持续相对宽松。

司考统计数据似乎印证了这种分析:2002年通过率6. 68%;2003年报考19. 7万人,通过率8. 75%;2004年报考19. 5万人,通过率11. 22%;2005年报考24. 4万人,通过率14. 39%;2006年通过率为17%;2007年报考29. 4万人,通过率为20%;2008年报考37万人,通过率为27%。

分析人士认为,2007年司考通过率上升,与该年司考对中西部等地区的放宽政策有一定关联。这一年,放宽政策的覆盖区域已从西部扩大到中部,从国家级贫困县扩大到省级贫困县,大约覆盖全国1100多个县,政策期限也从2006年底延长至2011年底;放宽地区的分数线,2002年第一次考试比全国分数线降5分,2011年,相差45分。

政策倾斜效果明显。2010年初,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在媒体上回顾司法改革成果时说,“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以来,放宽地区已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和近一半的县。八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放宽报名学历地区共录取5万余人,为中西部地区增加法律职业人员储备拓宽了渠道。”

此外,法学院系和毕业生数量的增多也是通过率提升的一个因素。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 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

法学毕业生若无法通过司考,就无法融入职业社会。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

不过,从2011年底起,法学界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透露出信息,201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将会加大,通过率可能会显著下降。

想在北京执业

2009年11月底,孙明查到了司考成绩,就等着拿法律职业资格证了。他脑中紧绷的弦也终于松了,眼前似乎已经有一条路延伸着,心就稳了。

但2010年1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异地律师进京执业必须提供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这个规定看起来没什么影响,因为档案可以自由转移,但北京市人才中心有一个规定,只接收有北京户口的人在此存档,外地人无法以个人名义存档,只能由所在单位集体存档,而个人很难找到能够办理集体档案存档的律师事务所。”孙明说,“1月出新政策,我4月才拿证,正好被卡住。”

这不是北京市司法局首次“收缩”政策。

2008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就已对外地律师进京的政策做了调整,要求在京执业的律师必须将档案存在全国性的或者北京市所属的人才机构。因为全国性的人才机构可以办理个人存档,所以这一规定的调控效果有限。到2009年底,北京律师已经增长到2万人,一年就新增了3000多人,两万人中有9000余人具有北京户口。

调整政策的原因是北京律师数量大幅度增长。在2005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北京市司法局曾一度放宽“外地律师进京需要本科以上学历,执业3年”的限制。这一举措使2005年北京律师从此前的8000多人直接破万。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律师人数已达到18635人,较2007年增加了3016人,在全国13万律师中占14%。

北京律协工作人员曾告诉媒体,每年2000多人的增长速度,导致律师、律所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状况,比如有的律师在北京办证,却在外地执业,律所和律协无法对其进行管理;有的律师申请执业证时弄虚作假。而近几年,出现执业违规行为的70%以上都是外地律师。

2010年4月7日是北京地区领取2009年法律资格证的第一天,孙明拿到证,他说:“本来领到资格证,我就可以申请实习律师证,然后到律所实习满一年之后就能转正。现在档案存不到北京市人才中心,就办不了实习律师证。”

“新政”实施后,北京律师的数量增长放缓了,截至2010年4月,北京共有执业律师21549人,约占全国律师的13%,相比2008年,两年间增加了2914人。

绕不过去的助理生涯

既然没办法在北京实习,孙明打算先海投简历,暂时到律所做些助理工作,走一步是一步。

海投出去的简历真像是泥牛入海,没有激起一丝波澜。唯一一家律所有了回应,待遇是月薪500元,负责接电话、做咨询,“想来想去,觉得去的话没办法活下去,连房租都付不起。”

孙明意识到要继续待在北京,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律所,眼下是要先生存。一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招人,他过去了,“这个机构分几块内容,教学、项目、市场、销售等,一年之内我都做了一遍,也开始渐渐认识一些老师,对这个行业有了很多接触。”

2011年3月底,一位朋友得知孙明的情况,通过熟人推荐,帮他找了一家律所,没有工资,仅是先接触业务。“我这时在培训机构讲课,每周什么时间休息可以自己决定,一周去律所两三天,做的大部分工作跟在校学生到律所实习时差不多,算不上实习律师。”

去律所之前,曾有人对孙明描述:每天开开门,把桌子擦一遍,地扫一遍,坐着订卷宗,订上两三个月或者半年。“我当时也做好了这种打算,不过我只订了两天,就开始跟着宫雪(化名)做,她接的案子,我可以跟着,看她怎么做,也帮她查些法律法规,研究案子,有想法也会告诉她。算是她的助理。”

宫雪没来律所前,和孙明一样听到过“恐怖的描述”,比如很多个助理没事干,大家抢接一个电话,实践机会非常少,等等。“2005年之前,主任也是招一大群助理,他手下是大助理带着小助理干活。后来他发现一旦人数控制不住,很影响案子质量,最后还得他收拾。所以我来的时候,这种‘资深律师带着大助理,大助理带着小助理’的模式就废除了。”

宫雪比孙明大两岁,她觉得他思想成熟,不像刚从学校出来的,把他当做“伙伴”。她似乎总能从孙明身上看到当年的自己。

宫雪2006年6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没考上北大研究生,就直接到了律所工作,“实习期工资1300元,后来涨到1500元,住在高碑店一个小房子里,当时那边还是城乡结合部,每月房租360元,房东人很好,让我给她家孩子补课,抵一些房租。”想起刚开始的时光,宫雪觉得遥远又真实。

“挂靠外地律所”

宫雪对孙明说,她刚到律所时,经常想起电影《少林寺》中的情景,像是要练一种功,准备着将来一个人在法庭上面对“敌人”,“一开始扫地做杂活,心甘情愿,就像是小和尚打水一样。”

刚开始对律师业务似懂非懂,跟着在旁边跑跑,看热闹的成分多。与现在的孙明一样,5年前,宫雪是帮着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张律师查资料,检索法规,校对,订卷。

宫雪2006年9月考了司法考试,2007年3月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递交材料办理了实习律师证,到2008年6月转正。曾经有律师对宫雪说,两年就差不多熬出来了,可她觉得两年实在够呛,即使是现在,一些大案子还是要资深律师帮忙把关。当年一起毕业的40多名同学,目前干律师的只有3个人,她是唯一的女生,其他人一部分考了公务员,进了法院、检察院等政法系统,有些到公司做法务。

宫雪从学校出来后直接来到律所,过司考,办实习律师证,转正,都没出现波折。比起这样的一帆风顺,孙明感觉自己办个实习律师证有点坎坷。

2011年圣诞前,之前的那个朋友辗转托熟人替孙明在上海找了一家律所,“我的档案还在学校,学校出了一个存档证明,拿着这个存档证明在上海就能办理实习律师证了。”孙明就这样挂靠在了上海一家律所,因为是熟人介绍,还免了一笔挂靠费,“不是熟人的话,一般挂靠费每年得几千块吧,关键是律所没人介绍不会给挂靠的。”

圣诞节过后,孙明正式在北京这家律所工作,月薪2500元,“这是我自己要的,主任想了想也就同意了。我觉得2500元就够了,能养活自己就行。交房租700块,吃饭、打电话,有时可能还有一点儿积蓄。”

这几个月孙明才慢慢有了感觉,心情开始稳定下来,也就逐渐能做些事情,比如可以对某个案子好好研究一下。他现在的阶段是宫雪三年前的样子。

“有师傅带太幸运了”

2月23日的庭辩,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50分,孙明觉得情节跌宕起伏,充满趣味。他一回律所就急着向主任汇报。

“对方那个杨律师是做民事的,对刑事程序不太熟悉,显得有些外行,从庭审开始就一直被打击。本来他所有的证据都是为做无罪辩护准备的,在听了主任的辩护词以后,他就改成做有罪辩护了,临时变换立场,导致他准备的证据材料、辩护词和最后的结论全是矛盾的。”

“主任”是律所的张律师,宫雪和孙明习惯这么叫他,有时候也叫他“师傅”。他从上世纪90年代入行,在北京律师圈中已经有了一定名气,很多案子会自动找过来。对于孙明和宫雪来说,跟着他不愁案源,实在是幸运。

“有师傅带和没有师傅带,差别实在是太大了,咱们俩都是幸运的,不用自己找案子。现在北京大多数的律所,还都是一大堆助理抢活干。许多律师跑关系多于钻研业务,不然没饭吃。”宫雪也十分感念师傅的恩惠。

“实习律师刚开始案源不足,业务开展非常艰难,在这个行业立足的难度很大。”

最近,孙明总感到自己达不到主任的标准,心中忐忑。

而对宫雪来讲,最有挑战性的是律师职业和性格不断的磨合。“步入律师行业,就像掉进了纠纷漩涡,最近办的一个案子,对方发侮辱短信,打恐吓电话,对我这种一直比较顺的人来说,要抵抗这种东西很痛苦。”

4.实习律师实习总结 篇四

有句古话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经过四年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有法律理论基础不等同于有法律技能。2012年3月份,有幸进入**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学习。时光飞逝,转眼间,我的律师实习期临近尾声。通过一年的实习,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对于自己也有了更多的了解。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其实不然,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

另外,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

无言的尴尬场面。

在实习过程中也有犯错,感到很不安,很感谢指导老师对我的宽容和循循善诱的教导我,说实习期间犯错不见得是件坏事,早犯错比晚犯错好,以后做事多用心,避免少犯错。实习期是学习、是积累经验的最好时机,也是犯错的好机会,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你犯的错才有理由让大家原谅,一旦正式执业,自己的一点闪失都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后果只能独自承担,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更严重的是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以下是我在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中过程中的感受和总结,也是我对今后执业的规划:

一、不断加强法律理论学习,理论指导实践。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虽然经过几年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但是法学体系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领域宽广。现在的法学知识相对于整个体系还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实践操作所用与学校教育的内容有着天壤之别。一年来,通过办理具体的律师业务,我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的差异。面对律师行业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面对越来越专业化的律师分工,我也确实感觉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匮乏。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培养自己终身学习的意识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注重实践,用实践来检验能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将自身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解

决问题的操作能力的话,就犹如海市蜃楼,雾里看花。明显的感觉就是碰到某一个案件,法律事实并不复杂,但是仍然不知如何下手。

作为实习律师,要积累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办案技能,因为律师工作是一个注重实践的工作,律师办案是一种技巧、一种技能,它需要在实践中反复锻炼并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与风格。千方百计探寻法官办案思路、了解法院办案行规;同时还要向资深律师请教、与法律人士交流,掌握接待当事人的基本技能和解答当事人咨询的基本技能,熟悉并能全面顺利的运用知识分类处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业务的委托手续的办理,并设定案件的办理思路,从调查取证、开庭举证、质证到辩护或代理的整个程序的全面的运用。

三、要树立服务意识,诚信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树立服务意识的关键在于诚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律师营销观念大行其道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律师却都忽视了这样一种道理:“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才是自己最有效的营销方法。” 名气越大的律师案源越多,然而律师的知名度是与他自身对每一个案件的服务质量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他把每一个案件都力争做到最好,慢慢的,他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进而有了名气。所以,不论案件是哪一种类型,也不论案件是大是小,我都一视同仁,尽职处理每一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当事人的沟通,向当事人汇报工作进展,避免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误解,认为律师只收钱不办事,也影响了律师行业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

四、努力提高自身谈判能力,辩论能力,协调能力

专业素质必备,综合素质地位同样举足轻重,有时甚至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大凡成功的律师,其过人之处并不仅仅因为他扎实的专业素质,还有让人折服的综合素质以及个人魅力。综合素质的提高,主要是多参加具体的案件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协调能力,谈判能力,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锻炼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辩论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虽然这一年多学到了很多东西,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在实习期间,这样独立锻炼的机会还是比较少,也算是一种遗憾。

五、不断提升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不自信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六、坚定信心,度过艰难期。

在踏入律所大门前,就听过这样的忠告“律师行业不像想象中的那么风光,你做好可能过很长一段苦日子的心理准备了吗?最开始的生活会很艰难”。说不在乎是假话,每个人都想有一帆风顺的开始,我也不例外,也曾做了很大的思想斗争,到底是选择一条平稳而有保障一点的职业,还是选择开始艰难的律师道路。当代青年律师面临着

巨大生存压力,因业务技能之稚嫩、收入之微薄让多数青年律师不得不面临着生存的艰辛和诸多的尴尬。

5.实习律师实习总结 篇五

在这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我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6.汪波实习律师实习总结 篇六

实习人:汪波

实习地点: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今

2011年10月10日,我申请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光飞逝、白驹过隙,转眼间一年的实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一年的实习生活,感慨不已,似乎还未曾开始便已结束。一年的实习生活让我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也见证了我的成长,失望伴着希望,泪水化为汗水,一年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法律的信仰逐渐加深,坚定了我走上律师工作岗位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活充满了期待和向往。

一、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对律师职业和法律人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经过一年的实习,真真正正的体验着律师的生活,加深了我对律师职业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1.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也是律师体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根本途径;3.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也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最终目标。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正确定位自己的前提条件。通过法律人的法律能力、业务能力、道德能力和身体能力的结合,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技能有了更透彻的感悟。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收费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二、实习期间,我对律师的实务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参与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参与接待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律师一起讨论并分析案件,针对具体的案件,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经过律师的指点和修改,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有的是自己不了解相关情况,由此我也体会到了律师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同时,也要处理好文案工作,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二)随律师出庭,旁听并记录案件。随律师出庭了解具体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在此基础之上,对于现今现实生活中,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予以深入的思考,在与律师的探讨中,深刻理解现实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探讨今后有关司法审判程序改革的方向,参与所内其他日常事物,将所学各方面知识予以运用。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除了随律师出庭之外,跟随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除此之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合所里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总的来说,在实习期间,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律师的责任和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三、我在以下方面仍需改进

1、提高业务能力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参与案件的处理,使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上学期间一致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常详细,而通过想相关的律师事务,我明白了现实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往往会面临具体解释问题;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也是模棱两可。作为一名刚刚走上律师道路的新人,我认为如何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是最为重要的,只有掌握了这种职业思维方式,才能更好的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利用学到的技巧,更深刻的理解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坚定执业态度

一年的实习经历养成了我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一年来,所里律师的勤奋认真给我感受很深。要更好的处理好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除了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之外,饱满的热情也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并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一个人如果想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就要充分了解律师的使

命,并以正确的执业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处理每一个案件。

而且,只有摆正了心态,才能处理好律师与客户、法官、检察官和相关人员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3、执业规划

一年的实习经历,让我对自己的执业规划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想要继续从事律师实务,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要坚定自己的信念、本着吃苦耐劳的态度,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一年的实习经历,让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一年的实习经历,让我初步了解了各种案件的基本流程。在协助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更好的学会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学理论能够解决的。只有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充分的运用法律的力量,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律师的形象。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尤其是形式诉讼案件,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

实习即将结束,我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带着实习中的收获,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总 结 人:汪波

指导律师:

7.实习生律师实习报告 篇七

关键词:体育实习生,教育教学,角色转变

体育实习生的实习时间一般在40天左右。在40天里, 他们要学会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和基本技能;熟悉体验体育教师的业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锻炼。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对短短的40天时间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计划与安排。本人做法是:

第一周:实习生刚到实习学校初为人师, 从教师的角度去了解并全面接触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心理上处于一个适应期和缓和期。

主要任务:见习, 明确如何制定教学计划和学习备课与说课。

具体工作内容:

(1) 指导观摩:让实习生站在教师的角度去了解体育实践工作, 取得心理上的适应。要求:只要有体育课就去听课并做听课笔记。听完课主动将自己的感受与上课教师交流, 以便建立正确的体育教学概念。

(2) 指导制定教学计划:让实习生了解当前体育教学计划的种类和格式;使其明确教学计划就只有四种, 但各类计划的表现形式可以多样;并不需要统一固定的格式 (如:表格、文字、图解、流程) 。但计划无论是什么表现形式都必须能反映制定人的教学理念, 内容清楚 (包括:教材、目标、教学方法、组织形式等) 。要求: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格式, 学习制定学年计划、学期计划、单元计划、课时计划。

(3) 指导备课:介绍教案的书写格式, 如何确定教材与目标, 安排好课的内容、目的、课的类型及重点与难点, 精心设计场地器材的布置和练习队型的变化。同时要详细写出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时间分配及练习次数、强度及密度等, 使之符合教学对象及教学条件的实际。要求:就指定的教材写一篇课时教案。

(4) 指导说课:通过说课让实习生知道教学构思如何定位, 学习如何了解教材及怎样分析与解决问题。要求:用自己写好的课时教案, 围绕教学内容, 重点谈上课的设想、手段, 安排的目的和完成练习的具体组织等。

第二周至第五周:这是整个实习过程的主要环节, 实习生要在这一阶段全面实践体育教师在学校工作中所涉及的业务, 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锻炼。

主要任务:安排教育、教学实践工作, 学习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 掌握专业基本技能。

具体工作内容:

(1) 教学能力的指导:包括备课, 课前准备以及在课堂教学中的讲解示范、喊口令、调动队伍、纠正错误动作、保护与帮助。指导教师应帮助实习生分析教材, 指导备课, 随堂听课了解实习生进行课堂教学的基本功 (即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授法、学练法的运用) 。课后与实习生进行交流;结合自己的经验, 提出指导意见。其中重点:

(2) 讲解与示范指导:实习教师在进行动作教学时一般情况只会做完整的动作示范, 讲解繁琐且理论性成份太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正确了解与掌握动作。指导意见:一是讲解要注意重点, 简练, 易懂;示范要做到动作准确、位置与时机合理以及完整示范与分解示范的使用。二是遵循先分解后完整, 先下肢后上肢的原则。三是要结合节拍性的口令进行讲解。

例一:进行武术第二套组合拳“并步穿手亮掌”的动作教学时, 站在队伍前面, 分三步进行示范讲解并让学生模仿。第一步下肢动作:“预备”——“1”出右脚侧点地, “2”移重心至右腿, “3”左脚并右脚。第二步上肢动作:“预备”——“1”右拳变掌向右前上方穿出, “2”左拳变掌掌心向上经胸前穿至右前臂翻掌, “3”两臂相对运动右臂划弧一圈至头上亮掌声左臂划弧半圈至体侧成勾手同时转头。第三步完整动作:“预备”——“1”——“2”——“3”。建议可根据学生情况适当选择示范位置, 速度由慢到快, 并提出手、眼、头部动作的配合和精、气、神的统一。

例二:支撑跳跃的“单跳双落”起跳的教学时, 站在队伍中间, 先画两条线间距80CM左右, 直接讲听到哨音左脚上前至第一道线, 右腿跟上在第二道线用双脚的脚前掌起跳。

(3) 教学技巧的指导:实习教师虽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没有实践教学的经验, 基本上是机械性的贯彻教案内容。整节课显得死板, 缺少活力, 学生的情绪得不到积极性的调节。指导意见:要重视口令艺术, 即喊口令的音准、音长、音量;队伍调动的合理性, 即方便、快捷, 有效等等。

例一:在做徒手操时, 每一节或每一个八拍衔接时适当运用练习要求、动作要领、动作名称替代口令或加重、加长口令。如:……“5”, “6”, “弓步压腿”;“1”, “2”, “3”, “4”, “5-”, “6-”, “7-”, “8-”加重加长, 转 (换) ……等。

例二:在集合整队时, 提醒学生注意, 让学生明确做什么和运用手势。如:“鸣哨”, “集合”, “打出手势”, “倒计时10秒”, 1, 2, 3…… (下转第101页) (上接第97页)

(4) 课堂语言的指导:实习教师突然从一个学生转化成教师, 由于身份的突变在课堂上一般会表现出语言组织的杂乱, 语音、语调的失调以及说话时慌张不知轻重缓和。语言交流, 对人的情感体验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生硬、结巴、不切实际的严词厉语, 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抵触的情感。指导意见:要重视备课环节, 吃透教材, 熟悉要领, 提炼语言并考虑课堂用语的艺术性;力求做到表达清楚能够激趣, 同时对学生提出要求时在考虑全体的基础上, 注意区别对待, 因人而异。

例一:在每个练习告一段落时注意上下节承接词的运用如:下面我们做……接下来……再来一次……

例二:教材及每个练习内容的讲述的简明扼要, 让每个学生知道做什么, 为什么做, 做多少, 以及目标与要求。如:下面我们进行第×项素质练习, 连续单脚跳, 目的是发展腿部力量及上下肢协调性, 距离30米, 以最少次数到达, 要求尽力而为。

例三:对学生不感兴趣或不能如愿达到教师的要求时, 要沉住气用正面的语言进行引导, 适时注意严肃性与鼓励性。如:在学生进行耐久跑时, 时刻观察学生的跑动情况, 跑起来, 加快点, 调整呼吸, 注意节奏, 坚持到底……等等。

(5) 各种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能力的指导:包括早操, 课间操, 课外活动, 运动训练, 运动竞赛和裁判工作。指导教师适当的安排实习生接触, 协调好关系, 让实习生进行实际操作。并对实习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关注, 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如:安排实习生带操, 播放课间操, 参与运动队训练指导, 组织课外活动及小型体育比赛等等。

(6) 其他能力的指导:包括体育测量与评价, 场地器材的管理及自制器材, 运动损伤的处理, 常见体育比赛的鉴赏与解说, 体育场地、器材常数的记忆等等。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期间学校的情况或实习生的个人情况进行相应的指导。

第六周:这是实习的结束阶段, 在这一阶段实习生应完成角色转变, 能够独立承担学校的体育工作。

主要任务:检测实习成果, 布置准备汇报课, 进行实习鉴定。

具体工作内容: (1) 指导准备汇报课:指定教材或自选教材, 备课, 说课, 上课。 (2) 组织评课:邀请体育教师听课, 结合听课教师的评价知道优、缺点总结经验, 以便今后改进。 (3) 实习鉴定: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 能力, 作风及综合素质进行鉴定。要求:整理资料, 完成个人实习小结。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涉及面广, 内容庞多, 工作复杂;根据实习生的能力不同, 指导的工作内容不同, 难度不同。总之作为实习指导教师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做好实习指导工作, 这对实习生毕业后, 更快的适应体育教学工作至关重要。同时也对其今后走向教育生涯有着不可估量的特殊意义。关系到能否为国家培养一个合格的体育教师乃至优秀的体育教师。

参考文献

[1]金钦昌.学校体育学.高等师范出版社, 1994.6.

8.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 篇八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04-03

一、实习生、实习单位以及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大学生为了实现对自己经验的积累,热衷于参与各类实习,对于实习生去实习单位实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两种形式,而不同的形式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种是由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在此种实习形式中,实习合同的主体是学校和用人单位,实习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①第二种是指实习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学校并不参与此过程。此时只涉及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由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约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在此种实习形式中,实习合同的主体是学校和用人单位。

(一)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助于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以及受到损害的救济形式。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以及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说,以下本文就逐一探讨。

1.劳动关系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之一的劳动者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则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②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也规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首先,在校大学生作为实习生一般都能满足此项年龄条件。第二,劳动者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的实习工作相适应的劳动能力。而实习生通过各环节的笔试面试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一般是具有此项劳动能力的。所以实习生是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认定条件的。第三。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实质性的工作。第四,根据《关于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规定实习生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所以实习生不具有限制性的条件,同时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实习生属于弱势群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也更有利于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2.劳务关系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从资格认定的角度来讲实习生的确具有此项条件,包括年龄、劳动能力等,但仅仅符合此项条件只是具有了劳动者的资格,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还需要从劳动关系的整体层面上进行认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从上述反法律规定来看,要认定实习生是否为劳动者,除了具备劳动者的资格认定条件之外,还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个人或者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劳动者依托于用人单位而存在,具有人身属性。而实习生仍属于在校学生,其档案、户籍等资料均存档在学校由学校进行管理,并没有因为实习而将各种关系转移到实习单位,并且实习生不能像正式员工一样完全的保障工作时间,其仍受到学校的管制。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此种人身属性。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用来换取生活资料,此方面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与之相比,实习生仍属于学生,其实习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获取生活资料,而在于积累实践经验,实质是将课堂转移至了实习单位。并且有的实习单位是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的,有的实习单位虽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该报酬更属于补偿性质,而不是对于所付出的劳动力的对价,而且实习生所获得的该项费用与正式员工相比差距较大。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从劳动关系的含义以及两项属性来讲实习生是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的,所以并未形成劳动关系。③同时实习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并不是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合同则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方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提供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以劳务为标的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在该种合同类型中,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各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务提供者只需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用工方支付报酬,该种关系更注重劳务和报酬的交换。如果用工方不是自然人而为用人单位,则在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双方依据签订的协议来解决纠纷。本文所探讨的高校大学生参与实习,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实习生对用人单位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二者是相对独立的,类似于上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特征,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3.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但不属于劳动关系,例如实习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形式上具有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但依据上文的分析,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具有劳务关系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属于劳务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务关系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劳务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两个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还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主体只能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第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与用工者不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和服从管理的情形,二者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处实习,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存在管理和服从管理的情形的。第三,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解决,而不是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但是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有关的纠纷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决。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于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准劳动关系,在选择赔偿标准以及责任承担主体时,应当结合两种关系的性质来做出判断。④

通过以上对于三种不同意见的分析,笔者较为赞同劳务关系说,但是正如在第三种观点中所讲述的,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服从管理的关系,但是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却存在此种关系。另外在发生纠纷时,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依据签订的协议来解决,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不仅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还要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在上述第三种观点中,其所认为的在劳务关系中主体较为多样,而在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主体只能为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所以两者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务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并不矛盾,并且不论是在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实习中,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都存在此种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这两者仅在第一种情况下产生法律关系,即在学校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建立实习基地达成合作意向,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时,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委托关系。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与学校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来确定责任承担。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时,学校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实习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与上文分析情况类似,只有在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必要讨论实习生与学校的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和责任分配的问题。因为在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实习的情况下,学校并未介入该实习的过程,只要尽到日常的监管工作,就可以认定为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责任承担的问题。当然此处不讨论并不代表实习生与学校不存在法律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在两种情形下是一致的,均为教育管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基于此种法律关系,当学校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处实习时,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实习前的教育,实习中的管理以及损害发生后的救济。例如应当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妥善组织、安置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安全教育等。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法律认定——认定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损害赔偿

该问题的法律认定同样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密切相关。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来进行规范。同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之一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该保险中则包含了工伤保险。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的提供者则只获得与其劳务相适应的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那么处在劳务关系中的实习生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不能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那样,可以将该伤害认定为工伤,从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损害赔偿。实习生只能依据《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获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⑥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不管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以及过错认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显然对实习生较为不利。

三、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此问题的确定也与实习生、实习单位以及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密切相关。因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是《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学校组织学生去用人单位处实习时,正如上文中所分析,学校要承担实习前的教育、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以及损害发生后的救济工作,如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若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如何分配呢,如果二者签订的协议中对此有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未签订协议或协议对此未进行规定,则二者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如果属于实习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时,则二者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探讨对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首先要确定的是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根据分析,本文更为赞同将当前的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尽管也有一些瑕疵,但相较而言更符合当前规定。如果以此认定,那么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要适用较为不利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实习生权利受到损害时,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根据协议或过错来承担自己的责任。本文的探讨仅限于对当前法律规定以及笔者浅显的认识出发,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更多关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

——————————

注 释:

①曹培東,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11).

②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③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J].江淮论坛,2010(2).

④李尧.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评析[D].湖南大学,2012.

⑤王鲁.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

⑥熊中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J].商品与质量,2012(8).

参考文献:

〔1〕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江淮论坛,2010(2).

〔2〕张波.关于高校实习生制度的再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3〕林顺虎,春兰.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探析[J].人民论坛,2011(24).

〔4〕李戈强.大学生实习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8).

〔5〕赖地长生,赖晓琴,王建新.实习生权益保护现状调查与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1(14).

〔6〕牛慧.从学生走向劳动者—当前中国实习生权益保障研究[J].前沿,2011(3).

上一篇:公共政策a卷答案下一篇:清明节吃鸡蛋的寓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