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精选6篇)
1.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篇一
XX镇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根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评估原则
(一)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依法评估原则;
(三)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原则;
(四)坚持维护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原则。第三条
评估范围
XX镇人民政府及各下属职能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事前应当进行信访评估。上级决策事项事关我镇的,相关承担部门应及时收集情况,做好稳定工作,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涉及土地征用方面的事项;
(二)涉及房屋动拆迁方面的事项;
(三)涉及市场管理方面的事项;
(四)涉及企业改制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六)涉及违法建筑方面的事项;
(七)涉及劳资纠纷方面的事项;
(八)涉及环境污染扰民方面的事项;
(九)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
(十)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事项,由相关决策部门研究后,再确定是否进行信访评估。第四条
评估程序
(一)建立评估小组。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由决策单位牵头,协调信访部门、决策内容涉及部门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信访评估小组。也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参加。要注重发挥社会调查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信访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民意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要注重直接利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分析论证。评估小组召开分析论证会,决策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说明,评估小组反馈民意调查情况,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形成明确的分析论证意见。
(四)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提出信访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简要介绍、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应放在决策实施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可能产生的主要矛盾焦点、化解矛盾的主要措施预案。评估报告报镇党政办备案。
(五)应用评估结果。信访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和项目评估一并进行,并按照以下原则在项目评估中对信访评估报告的结果加以审批应用,切实把信访评估报告作为有关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1、经过信访评估,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
2、经过信访评估,多数群众对拟决策事项赞成,同时提出了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决策单位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研究。
3、经过信访评估,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
4、经过信访评估,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实际承受能力的,决策单位应暂缓做出决策。
5、经过信访评估,发现拟决策事项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有关单位应终止决策。
(六)实施过程跟踪。对经过信访评估后同意实施或调整后实施的决策事项,实行信访跟踪。第五条
监督检查
由镇信访办牵头,会同镇纪(监)委等有关部门,对信访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担任信访评估监督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公开信访评估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责任追究
镇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应当信访评估的决策事项而没有按要求实施信访评估或未采取评估意见造成决策不当,或在信访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将严格按照《XX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决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由镇信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镇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2.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篇二
关键词:环境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公众参与
一、社会稳定风险及其评估
当前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在极力倡导和谐社会的政策引导下, 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最担心, 不得不优先考虑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利益广泛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房屋拆迁, 重大环境项目, 食品安全, 致使城乡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 极端恶性事件更有增加之势。纵有千般客观理由, 权力运行不尽规范往往不是源头就是推手。虽然已经提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口号, 一些地方和部门盲目决策、草率决策乃至利益驱动下的“恶意决策”问题依然突出。
二、重大环境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具体建构
1. 由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环境决策领域的特殊性, 其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所波及的地域范围和公众范围, 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和防范的。决策主体对其决策的盲目自信,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必须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在公共政策评估研究领域, 有学者认为, 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以外的人员进行的正式评估, 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中介组织、舆论界、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等多种评估主体。”有学者虽赞成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以外的人员, 但对独立第三方评估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及专家进行的评估, 由投资或立法机构、中介机构组织所进行的评估。”这实际上涉及到对第三方范围理解的差异。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组成应该包括以下人群:
(1) 专家。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科学技术与专业分工的限制, 我们相信并依赖着专家做出的决定。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现代社会即为“风险社会”的断言, 不仅有力地解释了现代社会为何从“财富分配”转向了“风险分配”, 同样也隐含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何需要依赖于专家。这主要取决于:一是某种环境决策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必须基于科学证据来证明, 而这需要大量科学专家的努力;二是人们对社会稳定风险认知存有差异, 也就是说, 不同主体之间对风险的接受度不同, 需要专家的评估意见作出裁决;三是由于食品风险知识与信息逐渐的专业化, 也需要专家的评估意见, 以防止食品风险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裁量权。
(2) 利益相关公众。环境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直接影响的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 例如内陆核电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会给周边一定距离的公众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后果, 作为其中的一员, 相关的公众必须知晓并且参与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架构中的。
(3) 决策的制定方。决策的制定方熟悉和掌握环境决策的重要信息, 他的参与能使得各方了解政府出台政策的目的和初衷, 对于环境决策的实施和风险评估的信息得以公开, 各方沟通和协调得以畅通。
2. 具体内容的构建
(1) 合法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所涉及的利益调整、利益调节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2) 合理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坚持以人为本, 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看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如何。
(3) 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 并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体现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4) 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责
为保证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 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 待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 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 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并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参考文献
[1]程祥国, 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 2006年第3期[1]程祥国, 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 2006年第3期
[2]魏淑艳, 刘振军.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方式分析.东北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2]魏淑艳, 刘振军.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方式分析.东北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
3.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篇三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成立条件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的争论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用人单位……经……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确定”的民主程序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是制定、修改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条件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其成立条件。
上述两种意见虽有其理由,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以致混淆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等同于生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具体有哪些生效条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两个。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第一种观点笼统地看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有效,没有根据涉及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区别看待,来认识不同的生效条件,因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意见比较客观合理,但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少了主体条件。
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生效条件与成立条件的区别
所谓规章制度的成立,是指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创立、建立、设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达成合意或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已经正式形成,着重强调其存在的外在形式,前者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后者体现的是经营自主权原则;而所谓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原则。可见,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尚未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尚处于讨论协商阶段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未成立,因而也就不存在生效问题,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也并非当然有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就生效,只有它符合其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判断其生效的前提,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制度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制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再次,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当事人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而成立;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是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成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三个;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是内容合法和公示告知实施等两个。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志,如当他们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用人单位的单方面意志。并不是指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成立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当作无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重新集体协商。
三、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生效条件之我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分为两大类,从该立法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一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另一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的范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四项合法(生效)条件:
首先,主体合格。该主体不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其次,内容合法。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先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再次,程序民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产生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不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这里的民主形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后,公示告知。即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非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法律提出三项合法(生效)条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和公示告知实施。其中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因此,符合上述生效条件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对其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也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报告的内容(一)重要会议报告
1.上级各部门召开的需指挥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会议精神。(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1.指挥部制定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中标情况 3.工程进度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4.工程地质勘查、设计方案变更及施工方案重大变更等情况。(三)突发事件报告
1.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的紧急治安突发事件。2.安全生产事件。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5.在施工中发现古建筑遗址、重要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地质异常现象。(四)指挥部成员重大事项报告
指挥部人员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五)重要新闻采访
上级新闻单位到施工现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六)其他报告事项 1.工程管理部门
2.指挥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3.指挥部交办、督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应急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其它工作事件24小时以内报告。报告方式一般情况下必须先向上一级部门报告,然后由上级部门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五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六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坚持依法就县委、政府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部署、决策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报告,对推进依法治县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县党委、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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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人民负责”,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党委、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履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职责,既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既有利于自身更好地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也有利于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忠诚履职,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
(一)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能使党委、政府工作更符合法律法规。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一方面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下行使发展县域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因此,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能使党委、政府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开展,这既有助于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也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县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建设步伐。
(二)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是党
—2—
委、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对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既充分体现了我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也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寻求人民支持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事项,既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鼓舞与鞭策,理解与信任。
(三)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这不能仅靠自身的努力,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使各项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既能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的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起到宣传解释作用,使工作全面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是对人民负责、取得人民支持的重要渠道,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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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把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积
极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实施重大事项调研,并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对党委、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这一工作,认真准备重大事项的报告材料及有关附件和参阅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二)要正确把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要
把一些关系重大的事项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或委室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要不断探索、完善、提升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和措施,认真研究办理重大事项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中共**苗族自治县委员会
**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6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定中共**县委办公室2010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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