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2024-07-01

南开大学法学真题(8篇)

1.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一

2009年武大法学综合科目 法理部分(10分*3=30分)

一、简答

1.法的创新与改革有哪些主要途径? 2.简述消极人权及其基本特征? 3.法律解释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5分*4=20)

1、宪法修改

2、市民社会组织

3、国家元首

4、平等权

二、简答10分

1、简述中国宪法关于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民法部分

一、概念辨析(6分*3=18分)

1.(损害赔偿的)损益相抵和过错相抵 2.(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3.(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简答(12分)

1.简要叙述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行政法部分

一、简答(10分*3=30分)

1、简述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

用规则

2、《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请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此立法予以说明

3、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刑法部分(15*2分=30分)

一、多项选择题(多选少选都不得分)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刑法的补充规

定并施行。B. 公共财产不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C. 减刑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

D. 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13年以上18年

一下有期徒刑。

E. 因受贿被判处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刑罚就是判处徒刑 B.罚金在本质上就是罚款

C.附加刑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 D.拘留就是拘役

E.没收财产就是附加刑

3.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 单位可以构成共犯 B. 单位的内设机构不能够成单位犯罪 C. 单位犯罪后破产或者被注销的,对单位

不再追诉

D. 单位犯罪后只对单位判处刑罚 E. 单位犯罪不包括私营公司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 故意杀人 B.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C. 放火

D. 走私毒品、投放危险物质 E. 决水、投毒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A. 预备犯、接续犯 B. 情节犯、危险犯 C. 中止犯 D. 未遂犯 E. 中断犯

6.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包括()A.共同实行犯 B.主犯 C.从犯 D.胁从犯 E.教唆犯 F.片面饭

7.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缓刑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 B.缓刑就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C.对于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保留公职 E.战时犯罪的军人不使用缓刑 8.下列属于对行犯的罪名有()A. 受贿罪 B. 伪造罪 C. 重婚罪 D. 诈骗罪

E. 重大责任事故罪

9.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属于金融诈骗罪的有()A. 逃汇罪 B. 洗钱罪 C. 贷款诈骗罪 D. 信用卡诈骗罪 E. 骗购外汇罪

10.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扶贫款。公楼,其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 B.滥用职权罪 C.渎职罪 D.徇私舞弊罪 E.挪用特定款物罪 F.挪用资金罪 G.破坏生产经营罪 H.职务侵占罪

11.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宽严相济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D. 谦抑化原则

E.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F. 刑罚个别化原则 G. 无罪推定原则

12.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普遍管辖 E. 保护管辖 F. 指定管辖

13.某甲到某乙家里讨要自己的工钱500

元,乙不给,甲到厨房里拿刀威胁乙,强行从乙身上抢走了700元,某甲的行为属于()A. 普通抢劫罪 B. “入户抢劫”型的抢劫罪 C. 民事行为 D. 敲诈勒索罪 E. 转化型抢劫罪

F. 敲诈勒索转化为抢劫罪 G. 抢夺罪

14.下列表述错误的()A. 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 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驱逐出境 C. 附加刑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

D. 迅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不是刑罚 E. 职务侵占就是贪污

F. 直系亲属间的盗窃不是犯罪,但旁系亲

属间的盗窃是犯罪 15.下列表述错误的()

A.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B.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只要及时退还或者

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C.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拒贿,但客观上收

受了请托人的财务后及时退还的,不是受贿。

D.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属例外规定。

2.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二

一、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设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精选案例为基本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 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以形成系统的观点,再通过课堂发言将不同的观点相互交流,最后由教师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并对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案例教学的方式比较灵活,其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够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法院庭审旁听

法院旁听是由学校事先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件,在法官进行审判时组织学生前去观摩,以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通过法院旁听,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各个诉讼阶段是如何衔接组织、各项审判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如何发挥引导作用、诉讼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是如何体现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程序上的正义等。一般说来,在旁听学习结束后,需要学生谈谈观感体会,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认识、理解与分析能力。

(三)模拟庭审

模拟庭审是指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庭审模拟不仅能使学生熟悉审判流程,更重要的是还能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为学生营造一个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相对于法院旁听,模拟庭审让学生由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趣味性。

(四)律师实务

简而言之,律师实务即指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方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在律师实务的实践环节中,通常是由老师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让学生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协助执业律师完成一系列的法律事务,如当事人会见、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写作等。学生在律师实务中,不但能够见习到如何将理论的知识运用于实践,还可以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技巧,真正获得一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学校针对大四学生安排的一次实习教学活动,是对大学生在大学阶段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与总结。毕业实习一般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实习的场所,而后者是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自由选择实习的单位。在集中实习中,学校一般将实习的场所安排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于其他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时间跨度较长,通常为2-3个月,学生可以完全以准职业者的身份投入其中,深入了解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以及社会的需求,增强法律职业意识。通过实习,还可以发现自身知识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从而为进入社会做好前期的准备。

二、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作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 对加强学生的理论修养、提高学生的学做结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的意义是无论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然而,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实践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系列问题。

(一)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

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需要进行的实践活动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活跃学生的思维。然而,当下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学校并未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到培养计划和要求的范围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 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为之的状态。一部分学生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会利用暑假去相关部门实习,但是另一部分学生并没有这种意识或者即便有这样的认识也没有去实习的条件,这样便会使得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处于不饱和状态。

(二)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在实践教学中,有些学生投入不足,把自己置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不能积极利用有限的实践教学资源,从而使实践教学出现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如在法院旁听中,教师会与审判机关事先取得联系,但是在审判前,旁听学生对将要审判的案件却并不了解,在审判过程中就会觉得比较混乱,容易走神,从而影响教学的效果。此外,在听庭时选取的都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比较复杂,审判的时间较长,而学校安排的听庭时间又相对有限,学生不可能完整地体验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这样也会挫伤学生听庭的积极性。再如在模拟法庭,其本质是“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往往由指导教师选择好案件,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只能是固定的,甚至连双方的辩论都可能是预先设定好的。故而,模拟法庭更像是在表演, 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得到的仅仅只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和熟悉,在实践中需要的口头辩论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锻炼。由此评价,模拟法庭所达到的效果和法院旁听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

(三)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

毕业实习是所有实习环节中时间最长的,因而也是学生最有可能全面了解实践知识的一段时间。然而,大部分法学专业都将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下学期,而这个阶段,也正是学生面临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研、就业、写毕业论文的时期,这种紧张必将对毕业实习产生负面影响。很多学生宁愿放弃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机会,选择分散实习,以便给自己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此外,由于各高校法学院安排的毕业实习时间大体相同,很多法院和检察院都安排了过量的实习生,造成了扎堆实习的现象。如此不仅会使法院和检察院难以对实习生进行妥当安排,而且会使一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无所事事,进而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缺少质量监控

法学实践课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为其质量的监管增大了难度,大多数学校也并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在律师实务中,一般都是要求在律师事务所里有兼职的教师安排学生进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但是由于监管措施的缺失,很多老师并没有将学生安排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仅仅只是在学生的实习鉴定表上签名盖章而已。同样,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中,虽然可以让学生在真实的场所体验处理案件的感受,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学生只能处理一些打印、记录、装订卷宗等一些非专业性的打杂工作。这一现象同样也存在于律师实务中。此外,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在没有老师安排和监督的情况下, 更加难以达到实践环节所要求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学生往往会任意缩短实习时间,甚至是根本就不到相关单位实习。

三、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措施

从上文可知,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使实践教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以充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对目前的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构建一套实际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进行完善。

(一)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

在学生入学时,学院/系就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针对学生法学学习阶段的差异来安排不同的实践环节。在大体上,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大一和大二的学生处于前一时期,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处于后一时期。在第一个阶段,学生学习的是基础的专业理论知识,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正处于逐渐形成间;在第二个阶段,在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了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 开始进入方向课程的学习,这时有必要结合学生所学知识,引导其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这种方法制定出的实践教学计划,还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所说“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的现象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潜在的“一刀切”的做法。

(二)引入“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出发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生的模式,通过引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2]通常,“法律诊所教育”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主要由老师讲解接待当事人的技巧、咨询技巧、谈判技巧、案件的庭前调查、庭审技巧、法律 文书制作、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开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说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实景模拟等。实践教学部分则是安排学生接触到法律诊所求助的真实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甚至是代理诉讼或非诉案件, 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已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设置了符合本校情况的特色诊所,如北京大学的民事诊所、清华大学的调解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人民大学的刑事诊所等。

模拟法庭由于其“非真实”的局限性,很容易蜕化为熟悉审判流程的工具,达不到其最初设定的效果。相反,“法律诊所教育”在课堂模拟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从而使他们能真正地参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学习到调查事实、会见当事人、交流、辩护、谈判等实践操作的技巧,而这些都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难以学到的。此外,实践也证明,上述的法律诊所在创立的宗旨上,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贴近现实生活,诊所教育受到了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的喜爱,因参与社会,也实现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因此, 可考虑取消实践环节中的模拟法庭,代之以“法律诊所教育”。

(三)调整毕业实习时间

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与学生的其他一些事项相冲突而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因此毕业实习的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时期。理由如下:第一,毕业实习是在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设立的。在大一、大二时期,学生的课程相对来说较为紧张,且一些基础的课程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还未结束,学生的理论知识还很薄弱,贸然花长时间去实习可能会适得其反。而且,在大一、大二时期就完成毕业实习对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来说可能为时尚早。第二,大三暑假正是学生集中精力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不可能利用这一段时间来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大三时期,学生一般还有一定的课程并未结束,这就要求学院能够合理安排好课堂学习与实习的时间。最后,各学校之间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协商,将学生实习的时间尽量能够错开,以防止出现上文提到的扎堆现象。

(四)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建立一个稳定的实践教学合作机制对于学生从事实践方面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据了解,已经有一些大学与当地的机构取得合作,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例如,武汉大学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共建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以共同培育复合型法律人才;北京理工大学也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了《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并与房山法院取得合作,建立了固定的专门和兼职的实践教学团队;北京师范大学在进行实践教育改革时,还拓宽了实习基地的范围,不限于法院、检察院,也包括公证机构、各类仲裁机构和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是法律援助中心、大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以及乡镇的法律事务所等等[3]。实践教学基地不仅能够为学生实习提供方便,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而且还可以提高实习的质量。例如当学校与当地法院进行合作时,可以要求由法官亲自指导学生,以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接触不到专业性知识的现象。这种模式,还可以发展成为所谓的“学徒制”,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师傅的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教学形式,通俗说就是“手把手”教[4]。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教导,意味着学生处在一种“实践的群体之中”,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从而能快速地成为独立且熟练的从业者。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虽然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但还是必须遵守先理论后实践的基本规律。在多数情况下,学生还是在老师的讲解下以传统的方式学习理论知识。老师在讲解理论知识时穿插一些实践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可以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实务。而要达到这种效果,需要老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样,在以“法律诊所教育”方式教学时,也要求老师的实践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法学教师是将法学理念付诸实践的中坚力量,是教育材料、教育方法真正具有意义的枢纽。若进行实践取向的法学教育,那么就必须通过法学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使他们掌握新的教学内容与方法[5]。因此,为使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增强教师的实践机会,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结语

实践教育对于法学这一门学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的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才能让法学教育回归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轨道,使学生和老师都能真正地关注实践,了解实践。如此,才能让学生培养出正确的法律思维,掌握有用的法律方法, 获得实用的法律技巧,让法学教育真正开始以社会为基础,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其结果必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学生在大学里可以学到有意义的东西,不至于虚度四年的时光;法学教育也能健康发展,培育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才。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在传统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设立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共识。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育环节进行改革,寻求适合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需要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三

【关键词】蓝色大学    法学专业    定位     特色发展     创新

一、发展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背景

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使得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如此,必然要求有大量各行各业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期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640余所,在校生的总人数约为35万人。不同水平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招收大量法学本科生。就辽宁省而言,具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共計20所,在校生总量为1万余人。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注重对法律课程的学习,以掌握法学知识作为求职及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据2010年的全国硕士招生报名统计,法律硕士仍居报考人数最多的十个招生专业之列,位居第二。全国具有法律硕士授权点的院校有115所,大连海洋大学是我国北方地区唯一的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农、工、理、管、文、法、经、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在众多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中,我校要突出蓝色大学的特色,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为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梦,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培养高素质的涉海涉渔法律人才迫在眉睫。而“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创新发展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效果”,因此,明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及特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二、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特色发展的理念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与特色发展与一般综合类学校的发展有所不同,要在“蓝色海洋”学科背景下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发展,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因此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凝练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须遵循以下理念:

1.科学定位

罗伯特· 赫钦斯曾指出,“大学需要有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远景。如果没有远景就是无目标性,就导致大学的极端混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对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进行科学定位。要以科学的方法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所谓科学定位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明确目标、制定方案、优化资源、彰显特色。结合涉海涉渔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人才,制定法学教学计划,将涉海涉渔教育贯穿到培养计划中,按照宽口径、厚基础、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法律学是一门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适应社会各行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作为地方涉海高校,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我校自身办学的内在条件,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及特色体现在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

2.特色发展

我校明确指出,要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带动相关学科,坚持学科渗透,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突出学科中的海洋特色。因此,建设蓝色大学法学专业既符合我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也适应了国家发展海洋战略的整体要求。

3.全面提升

“法之立也,为民造福耳。”我校刚刚起步的法律硕士教育正在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结合我校建设“蓝色海洋大学”的目标,进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的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为法律硕士授予权的涉海高校,要着眼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海涉渔的法律专才。全面提升我校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蓝色大学法学特色发展的途径探究

1.夯基础——巩固法学本科教育,将已经取得的专业建设成绩为法律硕士教育奠定基础

“学术是支配大学的核心与根本,大学正是在学术这一本质特点上确定着自己存在的根据。”社会的发展使法学广泛渗透到生活的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化,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执法者,尽管很难掌握各行业全部的知识和技能,但作为法科毕业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是“应有的共同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法律的基本原理及价值理念仍是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通常分为三部分: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其中,基础理论课程是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和铺垫,专业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和重点,专业技能课程是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技巧。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积累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要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强化法学基础专题课,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专业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通过扮演角色来锻炼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2.抓机遇——以法律硕士授权点建设为突破口,以应用型为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实现法学本科、硕士教育特色一体化

大学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社会组织,若自我封闭将会导致发展的落后与停滞。

对外界环境的辩证吸收是保持其活力发展和优化进化的必要途径,在强化涉海涉渔特色课程、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优化专业核心课程,与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相适应不可缺少。要增加涉海涉渔法律实践性课程,如海事案件活用校内模拟法庭,增加校外海洋管理体验等环节。

3.筑特色——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坚持特色办学,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区别不同地区、科类和学校,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

理论方面,构建涉海涉渔特色课群体系,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突出“蓝色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特色;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最终为国家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为涉海涉漁管理机关培养管理人才,为涉海涉渔诉讼培养专业律师。

实践方面,邀请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毕业生代表共同研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讨论,特别是针对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养方面。随后,借鉴其他法学专业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制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

(1)结合海洋渔业法理论及实务,做好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等。选修课按我校专业特色,设置海洋法专题、渔业法专题、海事诉讼等专题。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海洋渔业管理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成立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设立开展法律涉海实践教育的平台

首先,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其次,“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选取人民法院在审的案件到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在校学生参加全程旁听,观摩庭审现场,以达到使学生切实了解人民法院真实审判活动目的。法学专家工作站和交叉任职是经学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即法学专业优秀的师资受聘大连海事法院人民调解员,同时,海事法院的法官经学校聘任担任在校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不仅为学校的优秀师资提供了接触实务,提供了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支持,也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共赢。

4.谋发展——突出蓝色大学法学教育的特色,全面提升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层次和社会知名度

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模拟示范庭、法学专家工作站、交叉任职等多种方式,保障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1.解决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特色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蓝色大学”具有涉海涉渔的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海涉渔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的特色。

2.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衔接

本项目研究法学专业定位,不仅强化扎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还认真安排涉海涉渔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

3.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接地气”

本课题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先参加法学专业专题教育阶段的学习,再有所侧重参加其他平台的某些特定涉海涉渔法律课程和实务环节,这样保证重点突出,能使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解决涉海涉渔法律问题能力相互促进。

五、结语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建设途径一定要依托海洋背景,坚持特色办学的原则,避免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要科学确立法学专业建设目标,走特色发展的途径,只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法学专业一定会成为理工类高校中一个独特的、优势的专业。要坚持学科渗透,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大连海洋大学不仅会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而且会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而且我校的法学专业也会成为蓝色海洋大学中的特色学科。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关于我国创立JM的宏观背景与基本要求[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2008年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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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家玮.世界一流大学要找准自己的定位[N].中国青年报,2001.

[5]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接执[J].法学,2001(9).

[6]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J].法学,2005(2).

[7]张俊宗.学术与大学的逻辑构成田[J].高等教育研,2004(l):11.

[8]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常解决的若干问题[J].高等教育,2002(7).

4.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四

1.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同一个概念

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 4.4.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人负有出庭作证和证明责任

5.当前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应当大幅度提高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案例

1.法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错

2.侵权案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和管辖法院 三,论述题

5.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五

一、简答题

1、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种类?

答案:公民(自然人)、组织及单位(法人)、国家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答案:①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②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③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④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⑤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答案:①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③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

6.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六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

宪法学:

1、某作家出版某书对某宗教团体的所做所为予以批评,该宗教团体不满该书,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要求政府“给个说法”并禁止该书的出版发行。现你为政府法制局的工作人员,利用中外宪法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并给领导讲讲该如何处理此事。

行政法

1、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

2、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1、一个德国法学家的一段论述,考察直接言辞原则,题目涉及直接言辞原则的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和规定在这方面的违背?

2、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规定、不足以及该如何完善? 刑法

1、简述犯罪未遂

2、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3、案例分析:

甲乙六人,高中毕业,待业两年,某日,通谋,携钢丝鞭往木场偷木。甲乙门外放风,余四人入内偷盗。为门卫丙丁发现,甲乙在门外以巨木顶门,使丙丁无法外出,并剪段断电话线,使丙丁无法报警。丙丁眼睁睁看原木(价值4000元)为余四人推出门外窃走,问:甲乙六人的刑事责任如何?

国际法:

1、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如何?

2、简述自卫权。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B卷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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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给了周旺生老师论文:《论法之难行之源》和《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上)》之中有关“法之难行”和“法学的特质”的各一段论述,选择其中一个议题,进行阐述。

经济法:

1、结合相关市场理论,简述其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作用。

2、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3、简述《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的界定以及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1、给了一段材料,论述“一元钱官司”在民事诉讼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民法:

1、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如何?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

2、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3、案例分析:

甲乙买卖房屋,乙已付钱,甲已交付乙房屋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为贷款与信用社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屋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未能到期还钱,信用社欲实行抵押权,卖房,乙不同意,认为其拥有所有权,发生争议。现问:

1、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乙与信用社谁有优先权,为什么?

3、乙该如何救济?

国际经济法:

1、何谓“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上的应用

7.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七

近些年, 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 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 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 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 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 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党中央国务院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 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 得到反结果, 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 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 一) 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 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 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 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 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 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 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 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 二) 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 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 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 三) 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 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 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 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 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 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 四) 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 N. 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 “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 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 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 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 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 即法律思维的建立,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 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 即本身的德育水平, 尊重事实, 尊重法律, 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 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有很多需要教育的方面,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很多大学没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法律教育工作中, 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都是不可或缺的。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 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 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 也是重要途径。 通过最近几年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

( 二) 学校落实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到位

21世纪,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 国家要想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 必须制定专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 通过走访中国的大学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落实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法考试通过率, 却忽略了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有效培养。从而造成了培养目标偏向专业法律人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法学生基本素质的好坏, 必然会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 学校应该明确培养法律人才这一目标, 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 多多给予法学生培养方面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 三) 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水平高低不一样

最近几年, 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 教师供不应求, 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 导致了教师队伍的参差不齐。同样, 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 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 但是政治觉悟不高, 职业道德精神不强, 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 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 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

( 四) 学生的主体性不强

在中国, 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 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主的应试教育摧毁了很多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大学分中学生为了学分和考试成绩而学习, 却没主动去思考和实践, 尤其是对法学生而言, 更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生活中遇见的各种问题。因此,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 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四、法学士职业精神养成的对策建议

( 一) 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

和一般的工作者不同, 大学生如果从事法律工作, 必须具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培养的能力。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对于中国高校大学生法学课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人才的一把利剑, 也是重要途径。通过最近几年发现, 很多高校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 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根据客观事实, 公平办事, 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 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 还有很多无辜的人。

( 二) 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

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课堂教学进行推进, 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途径和措施。通过调查发现, 中国的很多高校都在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也在成为大学生的必须课程。通过开设思想政治课程可以提高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素养及增加其历史使命和责任感。通过改变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 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首先, 教学内容可以发生变化, 大学教师可以根据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课堂授课, 在授课的过程中充分贯彻思想政治这一课程内容, 而不是一味的关注大学生在课堂上所获得的法学课程的专业知识等; 其次, 是课堂教学形式的变化, 大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就课程本身而言就具有一定的枯燥性, 所以可以从带动课堂积极性方面入手。

( 三) 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近几年, 国内各大高校都在扩招教师, 教师供不应求, 所以在对教师质量选择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 导致了教师队伍的教师至少要是博士生学历; 其次, 要限制大学教师的教学年限。同样, 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也不在一个水平线上, 有的大学教师虽然学历很高, 但是政治觉悟不高, 职业道德精神不强, 相反有的大学教师虽然思想政治觉悟很高, 但是文凭只是研究生甚至是本科, 这一就出现了短板的现象。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 提高大学教师的入学门槛。例如, 要严格限制大学教师的学历, 大学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大学教师。

( 四) 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虽然法学生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进行素质提升, 但是也离不开教师根据学生特点给予适当的指导, 法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 进行思想品德的提高以及自我职业精神培养, 把法学生职业精神规范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规范。法学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培养自我认识、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只有学校教师培养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才能对法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扬长避短, 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最终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 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 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通过调查表明, 在开展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情操, 才能更有利于法学课程的学习和发展。 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 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 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 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与法律教育之间有重要的联系。近些年来, 全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教育工作重点突出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 却忽视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公民价值意识, 这是不可取。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 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 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Judith A.Mc 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 2009 (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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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克艳.<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基于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视角闭[j].法制与社会, 2013 (12) :217-218.

8.南开大学法学真题 篇八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教学改革

2008年司法部明文规定,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直接使得司法考试合格率事实上已被列入评价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标体系。面对统一的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暴露出许多弊端和缺陷。如何改革法律课堂教学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已成为每一位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必须要以司法考试为背景来改革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但又要立足于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不失偏颇。

一、更新教育理念

从本质上讲,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本质上应是应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导致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理论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职业教育为辅,也直接导致法学学生的就业率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

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我们的教育理念。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二、丰富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目前各大法学院必须开设14门主干课程,是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和动议下,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统一确定的。笔者认为教师在进行14门法学主干课程教学中,要兼顾司法考试的特点,精心设计教学内容。要融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案(事)例于一体,集中阐释法律的精神,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

三、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

首先要进行角色改变。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生学生的学习热情。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如强调情景式学习、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交流与自我反思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但行政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行政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非常有趣并且能吸引学生兴趣的案例,所以教师要善于从实际生活中总结案例。以此来配合知识点的讲解。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讨论式教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还可以开设“诊所式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在诊所式教学方法下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场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种能力是每个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入社会前应当具备的,而不是在社会中去慢慢习得的。最后,我们还可以开展课堂讨论,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只能提供参考性意见,但不要提供“标准答案”,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并进行论证。

四、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学成果的检验和反思,也是师生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但传统的法律考试问题往往局限于名词解释、简短回答问题等,这样的考核无法考查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实际学习水平,仅仅是应付考试而已。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过程中,必须改革考试方法。大学法教学已不再是追求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则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和同一课程的不同的教学环节,调整考核方式,以此来引导学生。具体而言,可以把法学的考核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

必修课的考核中,又应严格区分考试和平时考核。其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强调考核学生对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平时考核则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反省,与此相适应,可以采用口试或主题演讲等方式考核。选修课的考察,也应该不拘泥于形式,提倡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

必修课的考核中,应严格区别于考试和平时考核。其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强调考核学生对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能力,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反思,与此相适应,可以采用口试或主题演讲等方式考核。选修课的考核,也不应拘泥于形式,提倡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

参考文献:

[1] 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J].时代法学,2007.5(2).

[2] 何士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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