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4-09-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选8篇)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二

一、崇“和”尚“中”的观念在政治制度中的合理运用

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 数千年来儒家文化一直在中华文化历史长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其所倡导的崇“和”尚“中”处事哲学对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有着深远的影响。崇“和”尚“中”的本质, 就是认为事物的存在应是在事物不同 (事物多样性) 的基础上实现并存共处;事物的发展应该是在不同事物并存共处的基础上, 互利共赢[1]。经验告诉了人们某种价值观念形成以后, 不仅不会在短期内消失, 反而会使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保持下去, 并形成一种社会风范。这对人们的思考和判断或多或少存在着直接或者潜在的影响。崇“和”尚“中”的思想观念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精神的精髓与首要价值。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 它仍然会影响着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国各民族之间经数千年的交往与融合, 早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之间崇“和”尚“中”的观念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选择, 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 从文化意蕴上讲就是崇“和”尚“中”。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观的体现, 走什么样的道路将决定这个民族今后是否能够繁荣发展, 因此国家运用崇“和”尚“中”的思想来解决多民族问题。“和”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和而不同”。中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及人文地理环境。不同基础上的“和”, 就是互补, 就是合作, 就是竞争, 这样才可能达到互利共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崇“和”尚“中”是中华民族对事物存在的理想状态和发展过程的理想模式的体验及其理解, 也是中华民族对待事物存在状态和发展模式的理想追求。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崇“和”尚“中”这一思想, 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所制定出来的解决民族问题的策略, 同时也是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政治问题上伟大智慧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合理运用

19世纪中期, 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中发现, 要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变革、和工人运动的国际团结, 各民族必须有自决权。在《〈共产党宣言〉序言》中, 恩格斯曾写道, “欧洲各民族的诚恳的国际合作, 只有当其中每个民族都在自己内部完全自主的时候才能实现”[2]。在对民族自决问题进行宏观总体性把握的同时, 马克思恩格斯还针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中的民族自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如意大利、匈牙利这样的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民族自决问题就是摆脱殖民统治, 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的问题。但是就罗马尼亚人、南斯拉夫人等, 这种属于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自决问题, 在这里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自治权, 恩格斯认为, 他们“将能自己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 并且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确定自己的新疆界”[2]。就欧洲那些饱受压迫、奴役较深的爱尔兰与波兰民族来讲, 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 爱尔兰解放的“先决条件是把现存的强制的合并, 即对爱尔兰的奴役, 变为平等自由的联合———如果这是可能的话, 或者完全分离———如果这是必要的话”[3]。在波兰问题上, 马克思曾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的原则的基础上, 并通过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 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4]就是说, 民族自治权对被压迫民族而言, 就是同压迫民族彻底决裂, 从而解放自己。

综上所述,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自决理论中民族自决权包含民族分离权与民族自治权两项内容。对被压迫的民族和受外来民族奴役的民族来讲, 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分离权, 有权从外来压迫民族中获得自由, 组建自己的国家;而对属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来讲, 民族自决权应当是民族自治权, 即各民族在属于自己本民族的自治区域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属于民族内部的事务, 而不是说每个民族都有权建立国家。中国共产党在结合中国国情之后经过研究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 并最终为解决民族问题选择了一条正确道路。马克思恩格斯还谈到了关于民族国家选择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问题。恩格斯在谈到联邦制共和国问题时曾讲道:“在我看来, 无产阶级只能采取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共和国的形式”, “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赋予地方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更多”[5]。可见,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反对国家内部的民族分离, 而且认为民族集中制与地方自治并不矛盾, 单一制国家内部完全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

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根源。早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 因社会剧烈变动而出现的“百家争鸣”, 从不同的角度为中国的统一奠定了思想基础。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 建立起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从此, 在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中, 虽曾几度出现过短期分裂, 但每次分裂对峙都为更高层次的统一准备了条件。两千多年来, 从中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来看, 一直都采取中央集权的单一制, 从来没有出现过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在近代史上曾经有过地方自治, 但其前提是在承认中央的权威及有效管理的情况之下, 因此仍属单一制性质。历史上的中国这种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形式成为一种历史的传统。

现今以科技竞争为主导的国力竞争日益加剧, 经济全球化明显, 国家与国家之间, 国家与地区之间, 各民族之间, 都面临着强大的市场压力和竞争压力。中国这个泱泱大国, 地广人众、民族众多、内部差异明显的国家, 政治治理不可能只依靠单一层级的政府来完成,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权力划分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权力配置。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也就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定内涵,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首要任务是如何正确分配好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中国权力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来规范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力, 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权力。做到在调整和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时有法可依, 同时更好的保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稳定性。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

就新疆而言, 正如清朝统治者说的, “新疆东捍长城, 北蔽蒙古, 南连卫藏, 西倚葱岭, 居神州大陆之脊, 势若高屋之建瓴, 得之则足以屏卫中国, 巩我藩篱, 不得则晋陇蒙古之地均失其险, 一举足而中原为之动摇。”[6]由此可见, 历史上统治者十分重视中国的边疆地区, 正是由于边疆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之地, 民族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因此科学、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至关重要。苏东剧变让我们从事实中看到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手段与方法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运用统一的模式去管理和治理民族地区很可能会有一些因差异性而导致的不适应。历史的经验教训也在告诫着人们, 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在于民族区域自治, 应该让各民族人民运用自己的方式方法, 运用自己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条件进行自我管理和整治。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限度, 是必须保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的。因此我党选择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使各自治地方因地制宜进行治理。

民族区域自治, 核心问题是民族自治权问题。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 从根本上说, 就是要充分扩大和切实保障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事业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必须是在服从党的领导的前提下, 有权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管理地方财政;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管理本地方各项事业;配备相应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以及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等。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机关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二者有机的结合, 这样做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 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得到很好的发挥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对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相结合, 做到因民族制宜, 从而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使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地区特点进行合理的发展并最终推动着中国经济发展, 维护政治的繁荣稳定。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儒家文化中所倡导崇“和”尚“中”的观念在政治制度中的合理运用, 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 同时也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该制度的施行使民族地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可以按照本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特征等进行自治。使其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的今天顺应国际、国内形势。对民族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并最终推动着中国的经济发展, 维护政治的繁荣稳定。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崇“和”尚“中”,马克思主义

参考文献

[1]王让新“.崇和尚中”——邓小平内政外交思想中的中国智慧[J].毛泽东思想研究, 2005, (5) :110-112.

[2]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 1987:122-83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47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6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276-277.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三

关键词:“民族大熔炉”;“民族大拼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辉煌实践

近期的乌克兰危机再次敲响了民族问题的警钟,各国越发重视本国民族工作。同国外现行的民族政策相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优越,推动我国民族问题解决不断取得优异成绩。

一、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

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巴西、印度为代表的“民族大熔炉”政策[2],即不从政治、法律等方面给予民族或种族的认可、识别和划分,而是极力推动各种族或族群体“国族化”,建立起一体化的族体,如:美利坚民族,巴西民族,印度民族等;二是前苏联、南联盟为代表的“民族大拼盘”或称“民族马赛克”政策[3],即从族界、政界方面予以民族划分,强化民族标识与认可,推动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以民族加盟共和国形式构建起苏维埃联盟。这两种政策都有弊端,均不能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前者是人为性的“民族融合与同化”,不仅失去了多样性民族文化财富,还造成了事实上严重的民族矛盾和冲突。后者则因过分强调民族问题政治化,催长了民族分离主义并最终带来苏联解体的灾难性后果。

二、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与现状

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大多偏居于国家边疆区域,环境、历史等因素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同22个跨界民族的特殊性一起复杂了我国民族工作。我国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重要性等特点[4]。一些民族问题的某些方面还存在“国际化”现象,这些因素交织促使我国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较别国而言,更加复杂,更加严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优越性

坚持“政治一体,文化多元”为原则,党和国家赋予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并形成了立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依法建立自治机关,享有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法律授予的“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地方财政自治权,科教文体卫事业自治权,民族文化语言文字自治权”等“自治权利”。这种制度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充分实现了各民族平等,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群众积极性,充分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充分增强了中华民族向心凝聚力,切实达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目标。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完善的民族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与基本政治制度。

对此,时任党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考察新疆时做过精要的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障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他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恰当的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5]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曾在不同场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精义阐释与重点强调。

四、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辉煌实践

回首过去,总结历史不难发现我国民族问题解决的伟大实践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实践。我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探索民族政策与形成民族理论。从学习苏联“联邦制下民族自治”到“民族自决”再到“民族自治”,我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经历了萌芽、初成、发展、形成、成熟与完善等阶段,最终形成了如今纯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想,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学说的历史性中国化发展创造。这期间虽经历“文革”等波折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仍旧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完善,日益成熟与完整起来。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实践。建国以前,我党便积极尝试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如:《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党的法律性文件中就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一定程度上细致规定。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就有明确的“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6]的内容,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史的伟大里程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写入国家宪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熟和立法化的标志。而后,历经“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文革”等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徘徊、破坏中披荆斩棘,破浪向前,取得了些许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拨乱反正”工作助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实践的步伐。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为标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期。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版的颁布,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进入新高度新阶段与成熟化的重要标志。

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实践。我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思想的形成过程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实践过程。从1935年的“县级绥靖回民苏维埃政府”到1936年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再到1947年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我党不断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指导着民族工作实践陆续取得可喜成就,同时也在民族工作实践中发展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民族工作,领导全国人民积极推进社会主建设,运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指导我国民族工作实践,持续取得了辉煌成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工作的发展成就更是保障推动了民族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进程,进一步规范化了民族工作。各项民族工作积极开展,不断取得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伟大成就。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已建立起了155个民族自治机关,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以及1256个民族自治乡,至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实践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并持续发展中完善,不断取得新成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构建我国民族问题解决长效机制的核心,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运用,有效实现了“统一和自治”,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持续和谐,是稳效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完成“十八大”既定民族工作目标的坚强保证!(作者单位:1西藏大学思政部;2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人民日报》[N].1997年9月.

[2]胡联合,胡鞍钢.“民族大熔炉”和“民族大拼盘”:国外民族政策的两大模式.《中国社会科学报》[J].2011年10月.

[3]胡联合,胡鞍钢.“民族大熔炉”和“民族大拼盘”:国外民族政策的两大模式.《中国社会科学报》[J].2011年10月.

[4]周松青主编.《马克思主义“四观”研究》[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12.5.

[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391页.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学反思 篇四

“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是课程改革的出发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本课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都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通过课前的自主学习初步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并通过完成课堂上的探究思考和小组合作讲解展示出来。教师的主导作用也通过提问学生、引导学生及点评得到实现,本教学是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相结合的体现。以下便是我对这堂课的教学反思:

一、本课教学的成功之处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思想政治课教学与学生生活实际相联系。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我坚持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尽量把教材中枯燥难懂的知识简单化、通俗化和口语化。在教学中多列举学生生活中的事例,坚持政治教学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这不仅能拉进学生与思想政治课堂的距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课本的知识,并且能够学以致用,最终实现新课改所提倡的三维目标。

(二)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将整堂课的知识点串联,减轻学习负担。

在之前的授课和听课、评课过程中,往往有老师、学生反映如果一堂课中采用的案例太多反而会干扰学生学习,影响授课质量。所以在本次教学过程中,我坚持只选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案例贯穿整堂课,力求把知识点讲透,同时不给学生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课的教学过程中,从导入新课到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含义、自治权的学习等,再到引导学生对其优越性的理解。既保证了课题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又促进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三)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面向现代化的新教师,要懂得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质量。如多媒体能把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和动画等众多信息集于一体,在视觉、听觉上给学生强烈的冲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学习愿望,并能进一步形成学习动机。还有,多媒体教学能够把抽象、复杂的概念和知识具体、简单化,使教师的讲解更加生动,让学生对枯燥的政治知识不再乏味,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知识。

二、本课教学的不足之处

教学反思是一个新老师取得更大进步的有效途径。通过反思,对教学过程中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发扬,同时还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针对本次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我有以下几点感悟:

(一)部分知识点没有讲解透彻。

通过课后其他听课教师听课评课的意见和自己的反思,我认为在讲解本课的最后一个知识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时,我应该准备得更加充分,在授课前将这四个知识点进行再整合而不是简单的按照教材的顺序讲解,并且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再重点强调,这样达到的教学效果会更好。

(二)没有关注对学生的个别教育。

通过之前的教师培训学习,我了解到,新课改要求教师在政治教学中要针对不同生活经历、性格气质、兴趣爱好的学生,进行多侧面、多样化的个别教育,以此来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政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在本次教学过程中,我并没有完全考虑到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无法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来设置和安排不同的探究活动和作业,也无法做到调动全班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并使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如何学习将群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这一方面我仍然需要加强学习。

(三)课堂教学要更加注重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的实现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教师,不仅仅要教会学生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因此,教师在课堂上不仅传授知识,而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要贯穿着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我们的政治课堂。政治课堂上,教师应当要引导学生联系生活、联系当前的时事热点,关注国家大事,逐步树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可能是经验不足和功底还不够深的原因,我觉得在本堂课上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一目标,在以后的教学中仍需努力。

5.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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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本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治理国家,因此在各个少数民族聚居地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以更好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交通并且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这样一项基础制度,因为我国的多民族是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要分布特点,并且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在西北与西南部,在东部沿海发达区的极少。因此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最大化的实行了优势互补,并且给足了少数民族发展的空间,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最大化的帮助了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

在多年的实践中,充分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它有助于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的双重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人们关系的融洽和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中国整体综合实力的提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 自治权 优越性

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程

一、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呢?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中国国情出发,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先生表示,“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政策。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充实和完善民族政策,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中华民族政策体系。”

(一)我国的现有国情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我们的本质规定与奋斗目标是共同富裕,我们现在虽然在飞速发展,但是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毛主席说过:“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因此解决革命问题的最根本方法还应该是改革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现在具体的国情:

1、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2、科学技术水平、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

3、社会注意具体制度还不完善,还处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

既然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党与政府发挥了最大的能动性,充

分的体现了要把共同富裕放在首位的基本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实行区域自治制度。

(二)“大杂居,小聚居”的 分布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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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地区较广。显著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各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这样的分布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逐渐形成的。我国民族的这种分布格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使各民族更加发展。

(三)我国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当今世界,日新月异,国家与国家间的竞争无比的激烈。而我国在慢慢的成熟过程中也体现出了一些弱势,比如说我们的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自治制度,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的发展,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二、实行民族区域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制度有两大特色,其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其二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拥有自己的自治权。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在我国的民族自治区与制度中,自治区的领导与国家的领导紧密结合,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各个民族自治地区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的,有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在,中国的经济才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它的优越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体现的淋漓尽致。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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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四、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程

说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有资格说起的就应该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近些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日新月异,据数据显示,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人民币增加到3万多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多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近3400元。

其中,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比1959年增长65倍。中华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已由1985年的4000多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770多万人。

这些数据都鲜明的指出,内蒙古自治区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是极快的。它秉承着有序的发展概念,分别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向前飞速的发展着。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了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如期实现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的各项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以及扶植条例。

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是缩小东西部地经济差距,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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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各方面都有一个飞速的提高。在这一点上,内蒙古自治区尤其显现了这一战略实施的影响。在这期间,相关政策条例的颁发使得对内对外的政策措施有所扩大;并且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在这基础之上,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在教育文化方面,也应急了吸引和利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科普工作新发展

当今时代,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占比重很大的一点便是科技,所以政府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推出了多项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科学技术协会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适时适需地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培育科学文化,实现科学的广泛扩散、转移和形态转化,从而取得预想的经济、社会、教育和科学文化效果的社会化的科学传播活动。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的基本途径。

这些分别体现在如下几点:其一,搭建科普平台,努力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其二,搭建科普平台,适时推出优惠政策。其三,搭建科普平台,加大投入力度。其四,搭建科普平台,不断激发影响。其五,搭建科普资源平台,全面发挥服务功能。

(三)内蒙古以优惠政策助推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 为加快推进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政策意见》)。两个《政策意见》同时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深化文化体制的改革是党十六大、十七大作出的重要的战略部署,自治区分别在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土地使用制度也在其中被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利于最大化的利用资源。

该项《两个政策》的推出更好的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与产业的发展,虽然内蒙古自治区有许多局限性,但是该项政策对此作出的措施更好的发展体制。

在渐渐的成熟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很多优惠政策对于这里的发展起了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①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情况,参见江平主编《中华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第492—49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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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国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参见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第383—38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③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分布情况,参见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第386—390页。

④《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⑤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政策意见》)

6.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六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关系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丝毫不能含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这就提醒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要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关键字:新时期

坚持

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进步,民族关系呈现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局面。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所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情所需也是众望所归。

那么,应当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这一基本前提,必须巩固“一定的民族聚居区域”这个自治基础,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抓住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在新形势下处理好民族问题是根本问题这一关键。

二是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胡锦涛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明确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四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树立这种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实际上,在中国“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边疆的巩固、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⑤因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民族问题与中国的核心利益具有非常明显的相关性。

五是目前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们的传统观念不断转变,价值观不断变化,很多社会矛盾显现出来。而且,很多人对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由于汉语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异,产生对利益分配不满的现象。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上升为民族问题,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实际上,在中国,“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看,参与这一事件的大多数人是无固定职业的外地人和青少年,并没有公务员,也几乎没有农牧民。这说明,**集团的渗透和影响是存在的,而多数党员干部和广大藏族群众在政治上是靠得住的。对此,要加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认识各民族间文化上的差异,致力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

六是重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优势,起到带头骨干作用。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践表明,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吸收借鉴新鲜经验,完善制度机制,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力量,为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之梦而奋斗。

参考文献:

1《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990-2002)》,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

2《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7页。

7.多元一体格局与民族区域自治 篇七

(一) “多元”和“一体”的关系。

一些学者认为“多元”与“一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多元”是个性, “一体”是共性。林耀华认为, 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构成格局的最为有力的工具和钥匙是“多元一体”这一核心概念。“认识到多元一体, 或说多元中的统一, 统一中的多元, 这一对矛盾确实主导着中华民族的现实格局和历史进程。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连绵不断的发展, 终于形成今日这样的统一国家;这样一种汉族和少数民族插花分布、交错杂居而又相对聚居的分布格局;这样的一套建立在互补共生的基础之上, 由多种经济文化类型构成的完整的体系。凡此种种, 甚至包括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都无不与‘多元一体’这个特征密切相关。”也有学者认为各个民族都是多元一体的。“多元”是指民族来源是多元的, 文化、习俗、语言、宗教等方面也呈现多元的特点;“一体”是不管来源如何, 经济、文化、习俗、语言宗教等方面有何差异, 都认同为一个民族。如果是这样, 中华民族的“多元”是指当代中国的56个兄弟民族, 但中华民族还没有形成为一个民族, 不能称为一体。

对于学者的不同意见, 费孝通先生进行了回应, 他指出:“民族也是有发展的, 有量变, 有质变, 中国各民族是客观的存在, 实际生活中产生的整体认同意识也是客观存在, 用‘多元’与‘一体’来概括, 这是名与实的辩证关系, 不能离开这个哲学基础。中华民族已有长期发展的历史, 今后还会既有各民族的繁荣发展, 又有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 同和异还会长期存在, 不是说‘同’就完全一样, 说‘异’就大家分开。各民族的差异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是辩证的统一关系。”

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的大讨论, 学术界在如何理解“多元”与“一体”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即“‘多元’是指各兄弟民族在起源、形成、发展等方面各具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 相互补充, 相互依存, 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这种一体性, 集中表现为祖国的完全统一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表现为共同关心与争取祖国的完全统一与繁荣富强, 大陆上各民族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所以, 中华民族的‘一体’, 是指各兄弟民族的‘多元’中包含不可分割的整体性, 而不是其中某个民族同化其他民族, 更不是汉化, 或者马上实行‘民族融合’”。

(二) “多元一体格局”的新发展。

1997年, 费孝通又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指出:“其一, 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 并不是把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 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 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 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这个论点可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多元一体格局中, 56个民族是基层, 中华民族是高层。其二, 形成多元一体格局有个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 在这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起凝聚作用的核心。汉族就是多元基层中的一元, 由于其发挥凝聚作用把多元结合成一体, 这一体不再是汉族而成了中华民族, 一个高层次认同的民族。其三, 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 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 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 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所以高层次的民族可说实质上是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 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 是差异的一致, 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于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 而获得这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费老的这个新阐述, 丰富和发展了他1988年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 进一步突出了该理论的特点。 2000年周建新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自己对“多元”和“一体”的看法, 他认为“多元和一体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 始终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多元是以一体为前提的, 是国家和民族统一条件下的多元;一体是以多元为载体的, 抹杀了多元, 否定了多元的存在, 不尊重和保护多元的利益, 就会危及一体的完整。” 进入21世纪后, 学界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从更加广阔的范围进行讨论, 这会为该理论注入新的思想, 分歧与共识都将促进该理论体系日臻完善。

(三) “多元一体格局”的意义。

在当今学术界, 学者们对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认为该理论“是在确认各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上对现实民族关系的判断, 对研究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轮廓”, 同时“提出并通过论证而确立了‘多元一体’这个核心概念在中华民族构成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从而为我们认识中华民族和文化的总特点提供了一件有力的认识工具和理解全局的钥匙”。同时, “多元一体格局论”对研究我国民族关系, 对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的制定和完善, 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多元一体格局”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体现

回顾历史, 中国共产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 并在一些根据地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 1954年全国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改革开放后, 1984年, 党和国家在总结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将宪法里的基本制度具体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 同时一些相关的民族自治地区也建立了各自的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进入21世纪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定和完善了这一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也是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实行区域自治。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 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 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 统一是自治的前提, 这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一体”。同时, 民族区域自治坚持从各民族、各区域的特殊情况出发, 依据特殊情况处理特殊问题, 极大地照顾了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上与其他地区的差异, 从而使他们既能保留民族特色, 又能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这为中华民族的“多元”提供了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光辉历程, 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 稳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架构, 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基于一体的制度设计。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发展看, 国家层面的政治整合是基于多重统一性和国家的整体性而展开:“多重统一性体现在方方面面, 主要有国家主权的统一性、领土的统一性、法律与制度的统一性;经济生活方式与规则的统一性;核心价值的统一性等。国家整合正是借助这些统一性获得实现的, 反过来, 国家整合就是要保障这些统一性的巩固与发展, 从而使国家保持内在的统一、完整和有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体性主要通过国家的统一性体现出来, 是统一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新中国在调整国家一体与民族多元二者关系必然的制度选择。这一制度注重了各民族群体在权利意志和权利秩序上的互动, 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从而得到了各少数民族群体对这项制度的极大支持与尊重, 实现了国家一体与民族多元的良性互动。

同时, 民族区域自治也是基于多元的制度设计。民族区域自治的多元性在于它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以民族成分、区域界线、行政地位、经济发展为要素,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级别和类型上是多元的, 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旗) 三级。这一制度的民族属性要求在民族地区以法律手段合理保障各民族的特殊合理利益及其法律传统的特色, 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在基础和追求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化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功能, 使得少数民族的多元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更加规范化, 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 各基本法调整民族关系的条款和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并存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宪法中, 明确的规定了各民族平等, 平等的享有各项权利保护。同时, 又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特殊的保护, 保护了文化的多样性。民族区域自治独特的自治机关设计以及所拥有的自主权, 都充分体现了“多元”的理念, 在国家一体中保有特色的多元部分。

三、结语

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 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 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 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总结。

随着“多元一体格局”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我国的政治格局也会随之相应变化, 同时也会为如何解决民族问题, 促进多民族共同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基础, 开辟新的视角, 为增强民族凝聚力, 维护国家统一作出巨大贡献, 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加速社会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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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春.民族权利与国家整合[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八

关键词 “民族”概念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中国的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民族”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其中就有“山居民族”,“整个民族”的说法,而在中国古代的汉语中却很难发现,在古籍中与之对应的词仅有“人”、“民”、“族”、“部”、“种”等,中国社科院民族所的韩锦春、李毅夫二位专家曾潜心研究探索,将“民族”出现的最早时间确定为1882年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家王韬所著的《洋务在用其所长》,其中写道:“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物产饶富,苟能一旦发奋自雄,其坐致富强,天下当莫与颉顽。”公元六世纪《南齐书》列传之三十五《高逸传 顾欢传》有这样一段话:“今诸华之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民,法不可变。”其中的“民族”一词是有书面记载的最早可见的现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程中,为解决与无产阶级密切相关的民族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问题而创立的,其中的理论著作包括《论犹太人问题》(1844)、《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1844)、《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1)等等,其中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阐明了民族问题与社会革命的关系,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无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了;在《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中明确指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提出了民族平等的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许多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揭示了民族产生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对民族关系的决定性影响;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说“独特地拥有一定的方言和地域”的部落融合成一个民族。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关于民族问题和殖民地问题的思想,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最终确立,但是这些理论都只是揭示了民族产生的原因、条件和民族的一些基本特征,并没有专门为“民族”下过定义,对其的明确定义来自于斯大林。

斯大林在1912年底和1913年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书中,首次对“民族”下了一个定义,在后来1929年写的《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书中基本上重申了前书中所提的定义,但在用词和表述上更为精确:“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对于斯大林的“民族”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民族的四大特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心理。斯大林指出:“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一个民族”,所以这四个特征是一个民族所共同拥有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经过长期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提炼于2005年终于出现,中国首次对“民族”作出自己的解释,即民族是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种人们共同体。中国化的民族定义的提出不仅体现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大进展,同时也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探索的具体体现。这对于我们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受俄共(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影响,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实行什么样的民族政策取决于中国的国情,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文明古国,又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在中国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自秦汉统一国家建立后,中国历史的趋势呈现了“五方之民”(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中华夏)在不断互动中走向国家统一民族融合的局面。如何进行民族融合,《禮记正义》中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最恰当的概括,即“因俗而治”、“和而不同”,清朝的统一奠定了中国大一统的局面,其中雍正的边疆民族政策就是“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乾隆的边疆民族政策是“从俗从宜”、“不易其俗”,中国古代的这些民族政策正是当今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雏形。

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实行的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从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以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现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族平等,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斯大林指出:“在一切方面(语言、学校等等)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在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无例外地禁止民族享有任何特权,禁止对少数民族权利加以任何妨碍或限制。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实际地而不是纸上空谈地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的实际问题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

历史的车轮是不断在前进的,对于身处发展中的我们来说,理论的认识要紧跟发展的步伐,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创新,对于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我国的稳定和团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百多年前,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一个伟大的民族并不全因为数千年光辉历史的重负就变得苍老!只要它有能力有勇气保持对自己的信心,保持自己历来具有的伟大本能,这个民族就能够永远年轻。”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将马克思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新发展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在国家各项建设中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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