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书

2024-10-06

法院信访书(精选9篇)

1.法院信访书 篇一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营造大信访工作格局面对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我院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不是埋三怨四,止步不前,而是审时度势,迎难而上。积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上下功夫。通过对全国、省、市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中院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努力强化干警的全局意识、忧患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和信访工作做得好坏的得失意识,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和使命感。做到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实现信访工作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担子。形成全院上下,全区上下,全市法院系统上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为实现上述目的,我们采取“五个一”的具体办法进行教育和实施。一是明确一项任务。通过对信访形势的理性分析和中央对信访工作政策的把握。向干警明确提出,做好当前的信访稳定工作,是我们搞好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是一项重中之重的艰巨任务,必须全员参与抓紧抓好,回避不得,更放任不得;二是算好一笔细帐。就是算好信访工作好坏的得失帐。从身边上访老户给法院造成的人、财、物损失,具大精力损失、形象、声誉损失诸方面加以分析和评价,引起干警的共鸣;三是构筑一道平台。我们积极与区政法委沟通和协商,在共享信访工作信息的同时,主动参加区委组织召开的区周一信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联席例会,协调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积极参与区委安排的赴京、省信访接待月和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和处理我院的信访案件。同时加大与区人大的沟通和联络,主动接受监督,每月联络一次,形成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构筑了互通信息,分工合作,上下左右联动、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平台,克服了我院孤立处理信访问题的被动局面,促进了石龙区法院大信访格局的建立;四是划分一份责任。按照信访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以及《信访条例》、信访责任倒查制的规定,归口管理、责任到人,违者必究,究者必果;五是确立一个目标。即通过不懈努力,实现我院信访工作“一大一小”的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涉诉信访工作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核心,我们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院长分管立案信访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并明确了分工合作和责任承担方式,开展日常工作,以组织统领人;二是层层签订了信访目标责任书,量化、细化责任,以目标衡量人;三是实行信访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听取案件汇报,研究部署一周信访工作,从未间断,继续坚持周二院长接待日制度,并实行随时接待、随时转办,落实首问负责制,用制度约束人。及时处理了一大批初信初访案件,信访当事人比较满意;四是制定了我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和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保证。一旦有突发性事件发生,院领导、庭长、承办人、车辆、资金能够立即到位,尽管我院财力十分有限,人员少、车辆少。今年以来从未因组织人员、资金问题、车辆问题影响信访案件的处理,这个绿色通道是敞开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五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学习了中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区委政法委信访责任倒查制的规定,并依据自身特点,制订完善了我院的追究办法,上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院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涉诉信访成因复杂,千头万绪,事后处理难度很大,要做好此项工作,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我们一是把好源头。即从立案、审查、受理、开庭、调解、判决、送达以及优质服务,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各环节,各方面入手,用相应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所判决的案件经得起检验,尽可能减少因重实体,轻程序等原因形成的信访。同时,至关重要的是把好立案审查关,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受理但主要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或司法解释规定不宜受理的,以及因企业改制对政府行为不满已经形成集体上访的,村委会、村民组在职权范围内所行使的利益分配,维护了大多数群众利益极少数村民不服的等等,我们把住立案关,不予立案,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其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问题,坚决避免乱诉乱立现象发生。避免立案后束缚住我们自己,造成信访案件;二是注重调解。首先是重视大调解,即加强与村委会、办事处、司法局、公安派出所等调处部门的沟通,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民调工作,把大批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其次是抓好我们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调解率达到70%以上,以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例如上半年我院有近10起普通交通肇事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时,我们还对个别贫困当事人进行帮扶工作,如贫困上访户陈三元,80高龄,儿女不孝,生活十分困难且年老多病,我院动员全体干警捐款4500元,为其购买了房屋。陈感受了温暖,表示彻底息诉息访。稳定息诉效果十分明显;三是加大督促力度。主要措施是信访案件一旦被登记造册,就紧紧盯住不放。立即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每周一例会上院长坐阵,跟踪问效,研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定期结案,这一制度受到区政法委很高的评价;四是宽严并举抓信访。宽,即对有序来访的群众在态度上要宽、要热情,要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并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问题。严,即对接待人员要求要严,对当事人要做到进门热情,走有答复,接待有记录,查时有档案。对无理缠访,越级闹访的坚决依法打击。如田石头无理上访一案。田从XX年开始上访,一访就是几年,先后到市中院、市人大、市政法委、省人大上访,该案经一审、二审及省、市人大调卷复查,均认定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且省院下访工作组复查后认为田属无理缠访,应予制止。在做了大量工作无效并先后三次从省人大信访接待处接回后,田仍上访不止。我院于今年四月份报区政法委同意,由公安局对田石头夫妇实施了行政治安拘留,现田不再以我院违法办案上访,已停访息诉。这也是平顶山市法院系统第一起对法院涉诉缠纺闹访个案,通过政法委协调,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打击的案例。案例简报被市中院转发各基层法院交流和学习;五是加大执法力度,缓解执行难。今年以来,我院制定了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并多次开展集中执行,处理了一批老大难案件。特别是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信访案件,院长李光亲自过问,给执行局定任务,定措施,定时间,穷尽执行手段,限期结案。并多次听取汇报,接见当事人,监督快审快结。院长的关注和支持,使执行局全体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信心足了,胆子大了,工作局面随之打开。如今年7月,申请人樊辉来院要求执行其丈夫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12万元,因肇事司机和车主双双被判刑,家庭无实际履行能力,此案执行非常困难,而樊辉多次找区主要领导哭闹,随时可能赴京上访,区政法委也多次督办,我院执行局同志利用各种关系,连续工作五个昼夜,苦口婆心说服车主亲属(个体煤矿矿主)筹款12万元给予兑付,终使这起按常规执行无法执结的疑难信访案件得以执结;六是加强与区委、政府的信访信息沟通,对重大信访案件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我们每周二在区联席会议例会上汇报,努力争得区委的支持,并由区涉诉信访工作组督办协调解决。区委对我院的信访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如五七集团破产改制一案,198名职工联名并聘请律师起诉破产清算组,要求支付三金。五七集团系几十年的老煤矿,且198名职工均为农民,无劳动合同,没有档案,缺乏证据,案件一旦受理,审理无据。在我院没有受理的情况下,职工集体到区委、政府上访,并多次选派代表到中院要求立案,在中院立案庭的支持下,我们及时向区委重要领导汇报案情,区委召开了由区委书记、区长召集的专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最终决定由区劳人局受理并裁决或协商处理,消除了一起重大集体上访案件。实践证明,突出工作重点,多头并举,上下联动。

今年以来,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我院涌现出了一批象执行局、民一庭、立案庭长刘国华,调解能手宋继宏等先进庭室和个人,他们为石龙区法院的信访工作付出了辛勤汗水,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他们在平凡工作中所体现出的无怨无悔、乐于奉献的精神,殚精竭虑,严谨务实,服从大局的工作作风;公正无私,严肃执法的工作态度感人至深。正是由于我们有一批这样的庭室和同志,石龙区法院才取得了今年稳定的信访形势。

我院涉诉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在制度建设方面与中院的要求和兄弟法院相比,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还有许多需要学习的东西。个别干警的责任意识还不强,新的涉诉信访案件还时有发生。处理疑难信访案件的办法还不多,需要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予以克服。在初步形成的大信访格局下,以“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求真务实,连续作战的作风,学习先进,总结经验,记取教训,把我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使之不断迈上新台阶。

2.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篇二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的评优立功。

3.法院三条措施强化信访工作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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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活动中,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从三个方面强化信访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8月,该院共收到各类信访案件330件,与去年同比下降20%。

该院一是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周星期一由正、副院长轮流接待当事人,各分管业务部门派员参加。对不服二审判决的信访申诉,由立案庭通知原案件承办人接待,并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入接待记录后送院长审阅,使院长能够进一步了解案情,有针对性地劝其服判息诉。二是完善初访接待工作责任制。将信访申请责任制与审判责任制两者相结合,规定在结案后六个月以内由原案件承办人接待,原案件承办人结合以往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其进行解释疏导,有效地防止了上访老户的产生。三是实行信访联动机制。每月15日市人大领导信访接待日时,由该院立案庭派员共同接待当事人,经人大领导审核案件后,对没有瑕疵的案件共同对其进行说服、劝解,若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对立情绪较大,由人大领导亲自督查督办,并现场发出案件督办函,由原办案部门在十天内向人大领导汇报情况。通过人大领导的现场监督,部分当事人放弃了信访申诉,减少了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同时,密切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信访协调机制,对历史老案、行政案件等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主动与各单位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具体问题。对一些疑难、大、要案件定期向市委、人大信访机构进行信访通报和召开联席会议,取得理解和支持,为有效化解矛盾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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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篇四

【关键词】信访老户 法院 经验 对策

就涉法信访工作而言,所谓“上访老户”,主要是指对某一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过该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并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仍继续来访的上访人员。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初审立案、执行等工作不满意而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反复来访的上访人员,也通常作为上访老户对待。重复上访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访老户。根据有关文件的统计数字,截至2002年底,全国法院系统上访老户计32789人,与2001年相比上升25.59%,2003年和2004年经法院备案的上访老户数目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长期以来,上访老户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部分人虽然人数不多,但其活动能量大,社会 影响 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是法院信访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访老户问题备受各级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笔者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对法院如何做好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的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5.法院信访档案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篇五

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

闵涛

信访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并集中存在起来的具有文字、图表、声像等真实记录。信访档案的管理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它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国内有关的信访法规中,对信访档案的收

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等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规范,而只是对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事后处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试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信访档案工作进行探讨。

一、了解信访档案的特点,为信访工作全过程服务

信访档案与信访工作息息相关,是一种专门档案,它是信访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国家档案中占据特殊地位。除具有一般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信息性、凭证性、价值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信访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也是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信访工作有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更是信访工作中一种无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所以说,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性、记录性、知识性、信息性的 重要信息资源。二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详实记录。一份完整的信访档案,详实地记录了信访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经过以及关联的人物,不仅有信访人和机关的印信,而且有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当事人对处理结论的态度,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

二、提高对信访档案工作作用的认识,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服务

一是信访档案工作是信访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不能替代、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查阅信访档案,可使领导掌握有关的历史资料,了解信访工作规律,便于对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为贯彻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处理问题的借鉴案例。二是信访和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指导和开展信访活动的情况,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充分借鉴和利用信访档案材料,关于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汲取知识养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统筹安排,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条件。三是信访档案中不仅有信访者书写的材料,而且有组织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对现实同类问题具有借鉴作用,对处理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申诉信访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信访老案时,由于机构更迭,人事变迁,仅靠大概回忆和口头介绍都无液晶于事,只有借助于信访档案处理问题,以信访档案为可靠依据,才能有效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只有完整齐全的信访档案,才可以变“死档案”为“活证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信访档案的归档工作,为信访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信访档案分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两类。案件档案即信访部门对一件信访问题从接待、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案卷;文书档案则是信访部门在工作中自身形成的和上级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和资料等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卷宗。一是把以纸质为载体的信访事项,通过收集、整理、加工等程序,按每件信访事项受理的编号顺序,用专门的档案装具(盒、柜)存放。每件信访档案材料的排列次序一般为:领导批示、请示、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始信访件、信封。二是对数字信访档案归档,就是对以光盘、硬盘、优秀等新型介质为载体的信访档案进行归档。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在数字信访档案与传统信访档案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按照、类目进行打压缩包,拷贝至新型介质上,并贴上标签存档。这样,通过建立数字信访档案,既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减少借阅过程中对纸质档案的人为磨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一是收集电子文件。随着办公造化的普及,各信访部门都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将这些电子文件以虚拟全宗形式集中起来,也就成为信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为此,信访档案机构必须加紧研究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纸质信访档案的数字化。目前,信访档案多以纸质档案为主,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势在必行。各信访档案机构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所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优先对有特色的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三是构建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档案案卷级目录的建设、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建设、档案全宗级目录的建设、专题档案目录建设和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建立高质量的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要保证具有较完备的档案信息资源,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是利用档案的先行条件,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统一保管,维护案件之间完整,保持历史真实面貌,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信访档案保护工作,为

社会稳定服务

6.法院信访书 篇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产生大量信访问题,其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容忽视。准确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缠诉缠访案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也是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构造和谐社会的大事。为准确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近日,****中院组织人员对2004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法院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具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涉诉信访往往与某一诉讼案件相关联,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诉讼性特点。

一是群众信访大幅度增长,法院受理审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年,****市法院系统共接待申诉、申请再审来访人员1741件人次(含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同比上升29.7%;来信1637余封(含省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办信),同比下降18%。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重访或复访占57%,一事多次向多个机关、领导人(含法院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占77%。近年来,法院信访中,来访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来信逐年下降。涉诉当事人多采取越级来访的形式申诉、申请再审和反映问题。

二是多部门信访问题突出。一部分当事人为求案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尽早得以解决,往往多部门上访,一封上访信寄到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法院等多部门,然后再由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转办到法院,以此给法院造成压力。

三是信访老户问题多。重复信访、反复越级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基层法院显得特别突出,占基层信访量的73%以上,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有的群众经过多人、多次、多年、各级分别接待。案件经过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反复审查、复查、听证,确属无理,但仍然缠访不止,最终成为上访老户。信访老户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这些人法律意识差、思想固执、行为偏激,做工作的难度大。

四是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判决和工作效率不高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约占整个信访案件的35%。二是对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得不到满意答复而继续信访的案件,占41%。这类案件中,未结执行案件占22%,其中以刑事案件或者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赔偿为主。三是反映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不公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的0.2%。另外,还有历史遗留问题等。

五是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突出,造成接访处访工作忙乱。长期以来,有些信访者把接访人员做工作看作是“应付事”、“不解决问题”、“只有缠住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多了才能引起重视”。据调查,对基层法院不信任,要求上级法院过问并解决问题的逐年增加。2004年,全市法院在赴省进京上访的138件次案件中,未经中级法院复查,属于越级上访的109件,其中有21件未上诉。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问题的产生,打乱了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给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从整体上降低了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效力。

六是非正常信访问题突出,诱发了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但无法律法规规范解决信访中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无限申诉等信访行为。造成信访人员互相串通、拉帮结伙,逐渐向群体化、组织化趋势发展。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恶意上访等严重问题。特别是2003年以来,一些历史案件沉渣泛滥,出现了对土地改革时期、文革期间、“严打”等案件进行翻案的新动向。还有的案外人以盈利为目的代替当事人上访。而且,有的涉诉上访人员与法轮功分子及其它机关信访人员互相勾结,伺机制造政治事端,造成社会大量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个别上访人员与法院之间已由申诉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并且向对法院不满、对立和仇恨方向发展。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是法院受案数量增多,案件难度加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年结案数超过10万件,除调解、撤诉的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判决输赢,受法律规定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输的一方难以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难免心存郁忿。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在法院进行处理,其中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相邻关系等较难协调处理,极易产生一些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当事人认识上有偏差。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又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凭个人经验和阅历来看待法官判案,一旦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感到自己冤屈。有的当事人基于一种习惯和封建思想的错误认识,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思想偏激,长期无理缠访。如昌乐县农民陈爱荣因其三子死后儿媳改嫁,与三子媳争夺其孙子的监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陈爱荣在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对判决不接受,认为“孙子是自己家的根,儿媳改嫁不能带走”,在越级到某行政部门上访时,因接访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讲了许多同情的话,并暗示法院可以判决她具有监护权。在此引导下,陈爱荣认识更加偏差,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最终成为一名“坚定的老上访户”。

三是承办法官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个别法官办案形象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甚至开庭时间说变就变,又不及时说明法定事由和原因,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其二是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拖拉,一个案子甚至需要三到四次开庭,不能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了法院形象。其三是少数法官不注重自身形象,有时与一些律师、诉讼代理人过于“亲密”,有时出入一些酒店等,本来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但却使一些群众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是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等,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猜测、怀疑。

四是部分当事人借上访信访规避执行。一方当事人败诉后,往往通过缠诉或上访规避法院执行。其一是通过缠诉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并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二是通过上访影响法院执行。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上访的手段,通过各级领导层层签字批条,给法院执行施加影响,甚至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五是法院现行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是信访工作重“分流”轻“处理”。长期以来,法院信访工作主要遵循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达到让信访者息诉、服判、罢访的目的,信访人员不具有处理权限,不能独立的开展工作。其二是对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生效裁判可以申诉的权利,有些申诉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仍不接受法院处理结果,却滥用申诉这一权利,利用法律无限制、无制约、无诉讼制度约束的漏洞,不断申诉,到处上访。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涉诉信访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解决涉诉信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信访工作的宣传,使办案的所有人员都有信访意识,办案的每个环节都有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原承办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信访案件技术室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方面的信访案件纪检和监察室为第一责任人。应探讨建立信访工作“三个为主、一个协调”机制,即:一个信访案件要以原分管院长为主,所在单位为主,承办部门为主,信访部门督查协调。

二是加强引导,强化对“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好涉案法律宣传工作,使法院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法院接访人员为信访者办好事、办实事的事迹,使信访者相信接访者也能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动辄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信访的现象发生。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来信来访人员遵守信访秩序,树立依法信访,依法逐级上访的思想;另一方面还应教育信访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对法院裁判不满为由干扰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序。

三是重视案件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信访上访案件多是因为案件而发,要坚持牢固树立质量、效率并重观念,以质量树形象,不断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对案件从庭审程序、实体判决到裁判文书的文字以及案件审限,都要实行评查,发现问题,一律通报。从抓案件审判质量上切实减少信访案件,控制和减少新的信访上访案件发生。此外,不少人民来信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方式不当所致,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倡文明办案,减少因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上访。

四是信访工作方式要得法。根据当事人信访上访的不同情况,因事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异,突出针对性,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擅于做信访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用行之有效的手段来解决当事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五是加强对接访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艺术水平。目前法院的信访接待人员,不仅要求其懂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来访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做好接待工作,对来访者进行甄别,分门别类,巧解心结,有针对性地做息诉息讼工作。人民法院不仅要培养接访人员良好的思维能力、科学的分析能力,更要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胜任目前繁重的信访工作任务。

7.法院信访书 篇七

明确案件类型。该院将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的、拖欠劳动报酬,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容易引起执行信访的案件及被执行人线索较难确定的案件纳入“随案执行”范围,邀请申请执行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参与随案执行,强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消除对法院的误解,促进息诉罢访。

强化调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代表、委员和监督员的群众基础作用,利用一切时机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执行和解。同时,利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对比较熟悉的信息优势,提高执行效率。

8.法院信访书 篇八

论文 关键词:基层 法院信访 工作情况 调查 思考

论文 关键词: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情况调查思考

一、践行公正为民思想,以涉法上访问题为镜,梳理和认清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涉法上访层面扩大。根据信访部门统计情况看,“求决”和“申诉”在涉法信访中占很大比例,上访问题集中在对法院裁决不服,对强制措施及诉讼程序、执行的不满等。有 企业 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城镇拆迁安置问题。我院上访人住所地在北安的案件共10件10人,北安法院一审8件8人,经黑河市中级法院一审2件2人(上访人住所地在北安),期中涉及刑事审判上访5件5人,涉及民事审判上访为4件4人,涉及房屋拆迁纠纷1件1人。以民商事执行为主,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涉法上访层面逐年扩大,包含法院审判业务的方方面面。

(二)重访、缠访案件数量上升。有的案件上访至上三级法院,甚至多次进京上访,上访数年,如我院包保稳控的上访人童某,历经(69)北公军管判决,(79)北安法院判决,(81)黑河中级法院判决,(84)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上访至今,仍有越级上访的倾向,类似此案的上访人现已成为职业上访。

(三)上访请求赔偿数额愈来愈高。有的上访案件初访时请求事项单一,请求数额几千元、几万元,上访几年后请求数额增至几万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呈现复杂性,处理难度愈来愈大。

(四)上访行为方式表现偏激。上访人上访态度表现对立,方式多样,有的采取集体上访,围堵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大门,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有的采取静坐、静卧、散发上访材料、扯横幅、拦截领导车辆等极端方式上访。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法上访问题日趋增多,处理难度愈来愈大,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法院自身的原因,突出反映在四个这方面:一是在工作中确有司法不公的问题。违背程序法,审查认定事实不客观,实体裁决不当,适用 法律 不正确,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的。二是“执行难”尚未全面解决,一些案件执行未果的问题。案件承办人久拖不执、贻误执行时机和不严格依照程序法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超标的执行,有的案件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执行力度不够,或查封、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用错误,或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三是少数法官的司法作风,人民群众难以满意。法官不能保持中立立场,办案没有效率,庭审中质证、认证不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不细,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随意变更开庭时间,案件强行调解,违法调解,对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不予理睬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四是立案申诉难的问题或信访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应予以立案的不予受理,重复立案,裁定自动撤诉不当,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不及时或不当,回复信访不及时、驳回申诉、驳回申请再审处理不当。立案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一接了之、一送了之,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二、践行公正为民思想,以涉法上访问题为鉴,应理性分析问题成因。

(一)少数案件质量、效率、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有句话说没有无缘由的爱和恨,同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上访,一些有悖公正的审理结果,违法的裁决,办案拖拉的案件,迫使当事人只有选择上访的路来维护自身权益。客观地说,少数素质低下的法官所办的案件难以保证质量,案件结果缺乏公信力是导致上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院的司法权威不足。

司法权威是司法秩序的维系,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昭示,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设置,所有法院做出的判决经过上访、早泄诉、进入再审都可能失去既判力。相比较,国外若变更法院的一个判决是非常艰难的和少见,正是这种判决的不确定性,便会出现每一个案件审结后,法院认为没有错,当事人认为有错,或者法院认为没有错,而检察院认为有错,甚至当事人、检察院都认为没有错,而法院认为有错的都可能进入再审而导致上访、申诉活动的产生,概括的说,公正的标准不是由法院唯一确定的,进一步的说法院司法权威的不足,表现之一就是上访的泛滥。

(三)现有的上访制度对上访人的权利义务制定的不相均衡。

现行的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和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对上访人的信访权利人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对其义务规定甚少,在德国当事人提出申诉,如案件维持了原判,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用。而我国现行的制度没有任何限制,出现了上访申诉主体无限,上访申诉时间无限,上访申诉理由(条件)无限,上访审级(次数)无限,在实践中会误导当事人,我可以不断申诉上访,直至最高法院,即使最高法院的裁决也不相信,还要上中央申诉上访。无义务的上访权利,无限制的上访权利,无责任的上访权利,怎能不使上访数量增加呢?

(四)上访人以上访为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求得于己有利的结果。

在实践中,很多初访的案件,在审理未果时,当事人就去上访,理由如办案拖拉,地方保护,偏袒一方等。这些初访的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将上访作为一种手段向法院施压,促使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决的心态,这使有访必接的良好初衷被一些人滥用,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信访成本,处理本不应属上访的案件所浪费的人力、物力,对真正涉法上访的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影响和破坏,形成上访无序。

(五)公众人对法院司法工作期望盲目,这种预期落差,导致上访。

法律不是万能的,这是司法实践得出的定论,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这方面不切实际地渲染,公众不合理的期望与法院司法现实产生矛盾。如当事人认为法院应予立案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使当事人难以接受和理解,再如当事人诉讼知识缺乏或诉讼能力低也是导致上访原因,以民事诉讼为例,由于当事人的错误陈述和主张,可能导致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的不符,由于自认掩盖了事实,举证时限内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等等都会导致有理没打赢官司。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这种社会期望值的落差,人们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的认同水平,都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怀疑和不信任,人们对司法的认识与法院办案 规律 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也将导致上访问题不会在短期内彻底解决。

(六)现有司法环境存在缺陷。

地方党委政府涉及一些市政工程,重点工程的,由于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法院应政府要求往往参加些诸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的办公会议,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一事人认为法院先入为主,因此产生对立情绪,认为法院和政府是官官相护,法院裁决表达政府意志,对此成见很大。另外,现存机制中人大监督、纪律监督、检察监督、干部监督等对法院监督主体多元化,形成了当事人找最大的官才能解决问题的也是上访心理之一。

(七)立案信访部门职能弱化。

现有的信访处理办法大多为群众接待室,收发信件、记录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传声器”式的工作,由于自身不具备一定权限,使上访人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并且上访信访部门也大多是问题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种流转方式使上访人态度更加对立。

(八)现实中司法作风亟待提高。

9.法院信访书 篇九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庆友

近年来,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逐渐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点,也是当前基层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项工作难点。从2003年开始,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日趋增多,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执行工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全员参与信访案件的办结。在各级党组织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下,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了一部分信访积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落后的局面。

一、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上升趋势明显。一段时期以来,当事人到市上省进京访、重复访、非正常上访增势明显。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三年来的信访量,2008年,进京上访总量26人次,到省8人次;2009年进京上访总量25人次,到省12人次;2010年1-7月进京上访7人次,到省5人次。其中:重复访5人,非正常访2人。

二是不服法院判决和判决后“执行难”引发上访的占多数。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院有80%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执行问题引起,不少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等原因,得不到执行,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更是执行难中之难,2010年清理出的12件信访积案中有4件是这类案件,占所有信访积案的33%。这类案件一经判决后,往往因当事人服刑、无财产执行而成为“死案”,受害者亲属多认为自己人财两空,“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把所有的怨气都撒向法院,他们要求强烈,思想工作难以做通,心情不好就到法院大闹一场,法院每年只能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解决一部分,但仍难以案结事了。

三是信访诉求形式激烈,社会影响极坏。近年来,群众通过上访形式反映问题的明显增多,上访的增长要明显大于在当地信访。大多选择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庆期间到市进省上京上访,每年的“两会”、全国“党代会”期间和国庆、奥运会等特殊时期,成为上访人的首选,基层面临着稳控、接访的繁重任务,2008年奥运期间,先后派23人次进京接访,占全院干警的一半,在家干警则分成三个小组在火车站、汽车站巡查,做劝返工作,影响了法院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访人到重要政治活动场所聚集的非正常上访增多,聚集滞留党政机关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如有的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打标语、冲击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披麻戴孝拦截领导车辆、在公共场所用喇叭喊口号、私下窜联聚众上访、在法院办公楼内吃住等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造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四是重信重访、边审边访比例较大,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有两类信访案件最难处理:一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的信访案件难以协调,当事人稳控难,行踪不定。二是与历史问题和政策问题相交织,信访人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刑事案件赔偿问题,有的超越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要求法院落实城市低保、子女工作安排、生活必须品供应等等,成为信访工作中的难题。2010年在清理信访积案活动中,有12件被例为信访积案,这些案件都为重信重访,比例为100%,且都是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就长期上访,他们把上访做为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而法官们多谈信访色变,唯恐自己所办案件被当事人上访,主观上难免有怕办案、少办案心理,但面对案件越来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面对,法

院党组在有限的财力内,也不得不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以解决信访案件,这种“舍财消访”只能解决一部分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难题,成为困扰法院的“瓶颈”问题。

二、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客观上是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突现,主观上是基层法院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从调研情况看,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有二个层面的原因。

外部因素:一是社会转型和案件数量增长快的因素。目前全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的土地、供热、劳务合同等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聚集到法院。近年来法院的受案数增长较快,2007年受案1198件,2008年受案1589件,2009年受案2435件,而一线法官始只有11人左右,有限的审判力量短时期内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案件数量的增长致使一部分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使一些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矛盾通过上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部分上访人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问题才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导致越级上访增多。有的上访人员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关注和重视,有的以越级甚至进京访为要挟,企图获取高额赔偿,笔者所在院有一名上访人员长期居住在北京,平时以打工为生,每到特殊时期,就要挟到有关部门上访,明确提出要钱,一张口就是三千五千,不给钱就登记,影响很坏。

三是信访政策和信访机制不够科学,信访的联动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信访工作的总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虽然出台了三机关下文,要形成合力,但部分信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及时处置,导致信访升级。为一时安稳,开政策口子过大,给信访带来负面效应。此外,对少数无理上访人特别是对非法缠访闹访和以极端方式上访的人员缺乏应有的处理措施,界定的标准不及时,不利于构建有序的信访秩序。

内部因素:一是对涉诉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平时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一些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愿正视自身问题,工作被动应付,甚至敷衍了事。

二是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案件积压。少数法院对外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少数执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错误执行,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机制尚不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不正确,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愿细致地做群众的工作,片面强调独立审判、自由裁量、坐堂问案,重判轻调,重结案轻效果,导致“案结事不了”,少数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简单粗暴。

三、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有关部门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不能一概视为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不应该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对无理缠访上级法院应及时明确,以便下级法院遵照执行。

二是改革信访机制,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信访案件的审查渠道,避免对同一问题多个部门同时处理,信访工作阵地前移,重心下放,尽快对三大诉讼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权威性。同时整合各方力量,构建大信访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实现人人抓信访,层层抓信访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始终不一地推行信访联席制度,主动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互通信访情况,有效避免多头信访、多头交办、令出多门、答复不一的人为被动局面。同时,建立和保持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机制,实现上、下级法院信访传递,加强信访的反馈,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特殊信访案件及时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加强沟通,纵横联动,内外协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要加大对组织、煽动以及非正常上访、无理访依法打击的力度。极个别当事人片面理解党的亲民政策,滥用上访权利,通过组织煽动、越级上访来发泄对党和政府及政法机关的不满情绪,甚至以上访告状相要挟,向政府要钱财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否则单靠接访、劝访、稳控等措施,其效果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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