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精选8篇)
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一
2009年武大法学综合科目 法理部分(10分*3=30分)
一、简答
1.法的创新与改革有哪些主要途径? 2.简述消极人权及其基本特征? 3.法律解释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5分*4=20)
1、宪法修改
2、市民社会组织
3、国家元首
4、平等权
二、简答10分
1、简述中国宪法关于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民法部分
一、概念辨析(6分*3=18分)
1.(损害赔偿的)损益相抵和过错相抵 2.(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3.(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简答(12分)
1.简要叙述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行政法部分
一、简答(10分*3=30分)
1、简述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
用规则
2、《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请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此立法予以说明
3、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刑法部分(15*2分=30分)
一、多项选择题(多选少选都不得分)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刑法的补充规
定并施行。B. 公共财产不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C. 减刑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
D. 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13年以上18年
一下有期徒刑。
E. 因受贿被判处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刑罚就是判处徒刑 B.罚金在本质上就是罚款
C.附加刑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 D.拘留就是拘役
E.没收财产就是附加刑
3.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 单位可以构成共犯 B. 单位的内设机构不能够成单位犯罪 C. 单位犯罪后破产或者被注销的,对单位
不再追诉
D. 单位犯罪后只对单位判处刑罚 E. 单位犯罪不包括私营公司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 故意杀人 B.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C. 放火
D. 走私毒品、投放危险物质 E. 决水、投毒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A. 预备犯、接续犯 B. 情节犯、危险犯 C. 中止犯 D. 未遂犯 E. 中断犯
6.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包括()A.共同实行犯 B.主犯 C.从犯 D.胁从犯 E.教唆犯 F.片面饭
7.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A.缓刑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 B.缓刑就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C.对于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保留公职 E.战时犯罪的军人不使用缓刑 8.下列属于对行犯的罪名有()A. 受贿罪 B. 伪造罪 C. 重婚罪 D. 诈骗罪
E. 重大责任事故罪
9.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属于金融诈骗罪的有()A. 逃汇罪 B. 洗钱罪 C. 贷款诈骗罪 D. 信用卡诈骗罪 E. 骗购外汇罪
10.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扶贫款。公楼,其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 B.滥用职权罪 C.渎职罪 D.徇私舞弊罪 E.挪用特定款物罪 F.挪用资金罪 G.破坏生产经营罪 H.职务侵占罪
11.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宽严相济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D. 谦抑化原则
E.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F. 刑罚个别化原则 G. 无罪推定原则
12.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普遍管辖 E. 保护管辖 F. 指定管辖
13.某甲到某乙家里讨要自己的工钱500
元,乙不给,甲到厨房里拿刀威胁乙,强行从乙身上抢走了700元,某甲的行为属于()A. 普通抢劫罪 B. “入户抢劫”型的抢劫罪 C. 民事行为 D. 敲诈勒索罪 E. 转化型抢劫罪
F. 敲诈勒索转化为抢劫罪 G. 抢夺罪
14.下列表述错误的()A. 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 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驱逐出境 C. 附加刑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
D. 迅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不是刑罚 E. 职务侵占就是贪污
F. 直系亲属间的盗窃不是犯罪,但旁系亲
属间的盗窃是犯罪 15.下列表述错误的()
A.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B.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只要及时退还或者
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C.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拒贿,但客观上收
受了请托人的财务后及时退还的,不是受贿。
D.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属例外规定。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二
一、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设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精选案例为基本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 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以形成系统的观点,再通过课堂发言将不同的观点相互交流,最后由教师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并对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案例教学的方式比较灵活,其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够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法院庭审旁听
法院旁听是由学校事先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件,在法官进行审判时组织学生前去观摩,以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通过法院旁听,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各个诉讼阶段是如何衔接组织、各项审判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如何发挥引导作用、诉讼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是如何体现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程序上的正义等。一般说来,在旁听学习结束后,需要学生谈谈观感体会,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认识、理解与分析能力。
(三)模拟庭审
模拟庭审是指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庭审模拟不仅能使学生熟悉审判流程,更重要的是还能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为学生营造一个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相对于法院旁听,模拟庭审让学生由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趣味性。
(四)律师实务
简而言之,律师实务即指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方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在律师实务的实践环节中,通常是由老师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让学生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协助执业律师完成一系列的法律事务,如当事人会见、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写作等。学生在律师实务中,不但能够见习到如何将理论的知识运用于实践,还可以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技巧,真正获得一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学校针对大四学生安排的一次实习教学活动,是对大学生在大学阶段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与总结。毕业实习一般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实习的场所,而后者是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自由选择实习的单位。在集中实习中,学校一般将实习的场所安排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于其他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时间跨度较长,通常为2-3个月,学生可以完全以准职业者的身份投入其中,深入了解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以及社会的需求,增强法律职业意识。通过实习,还可以发现自身知识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从而为进入社会做好前期的准备。
二、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作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 对加强学生的理论修养、提高学生的学做结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的意义是无论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然而,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实践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系列问题。
(一)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
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需要进行的实践活动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活跃学生的思维。然而,当下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学校并未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到培养计划和要求的范围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 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为之的状态。一部分学生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会利用暑假去相关部门实习,但是另一部分学生并没有这种意识或者即便有这样的认识也没有去实习的条件,这样便会使得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处于不饱和状态。
(二)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在实践教学中,有些学生投入不足,把自己置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不能积极利用有限的实践教学资源,从而使实践教学出现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如在法院旁听中,教师会与审判机关事先取得联系,但是在审判前,旁听学生对将要审判的案件却并不了解,在审判过程中就会觉得比较混乱,容易走神,从而影响教学的效果。此外,在听庭时选取的都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比较复杂,审判的时间较长,而学校安排的听庭时间又相对有限,学生不可能完整地体验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这样也会挫伤学生听庭的积极性。再如在模拟法庭,其本质是“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往往由指导教师选择好案件,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只能是固定的,甚至连双方的辩论都可能是预先设定好的。故而,模拟法庭更像是在表演, 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得到的仅仅只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和熟悉,在实践中需要的口头辩论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锻炼。由此评价,模拟法庭所达到的效果和法院旁听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
(三)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
毕业实习是所有实习环节中时间最长的,因而也是学生最有可能全面了解实践知识的一段时间。然而,大部分法学专业都将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下学期,而这个阶段,也正是学生面临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研、就业、写毕业论文的时期,这种紧张必将对毕业实习产生负面影响。很多学生宁愿放弃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机会,选择分散实习,以便给自己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此外,由于各高校法学院安排的毕业实习时间大体相同,很多法院和检察院都安排了过量的实习生,造成了扎堆实习的现象。如此不仅会使法院和检察院难以对实习生进行妥当安排,而且会使一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无所事事,进而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缺少质量监控
法学实践课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为其质量的监管增大了难度,大多数学校也并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在律师实务中,一般都是要求在律师事务所里有兼职的教师安排学生进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但是由于监管措施的缺失,很多老师并没有将学生安排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仅仅只是在学生的实习鉴定表上签名盖章而已。同样,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中,虽然可以让学生在真实的场所体验处理案件的感受,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学生只能处理一些打印、记录、装订卷宗等一些非专业性的打杂工作。这一现象同样也存在于律师实务中。此外,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在没有老师安排和监督的情况下, 更加难以达到实践环节所要求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学生往往会任意缩短实习时间,甚至是根本就不到相关单位实习。
三、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措施
从上文可知,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使实践教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以充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对目前的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构建一套实际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进行完善。
(一)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
在学生入学时,学院/系就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针对学生法学学习阶段的差异来安排不同的实践环节。在大体上,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大一和大二的学生处于前一时期,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处于后一时期。在第一个阶段,学生学习的是基础的专业理论知识,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正处于逐渐形成间;在第二个阶段,在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了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 开始进入方向课程的学习,这时有必要结合学生所学知识,引导其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这种方法制定出的实践教学计划,还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所说“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的现象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潜在的“一刀切”的做法。
(二)引入“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出发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生的模式,通过引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2]通常,“法律诊所教育”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主要由老师讲解接待当事人的技巧、咨询技巧、谈判技巧、案件的庭前调查、庭审技巧、法律 文书制作、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开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说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实景模拟等。实践教学部分则是安排学生接触到法律诊所求助的真实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甚至是代理诉讼或非诉案件, 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已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设置了符合本校情况的特色诊所,如北京大学的民事诊所、清华大学的调解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人民大学的刑事诊所等。
模拟法庭由于其“非真实”的局限性,很容易蜕化为熟悉审判流程的工具,达不到其最初设定的效果。相反,“法律诊所教育”在课堂模拟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从而使他们能真正地参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学习到调查事实、会见当事人、交流、辩护、谈判等实践操作的技巧,而这些都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难以学到的。此外,实践也证明,上述的法律诊所在创立的宗旨上,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贴近现实生活,诊所教育受到了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的喜爱,因参与社会,也实现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因此, 可考虑取消实践环节中的模拟法庭,代之以“法律诊所教育”。
(三)调整毕业实习时间
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与学生的其他一些事项相冲突而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因此毕业实习的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时期。理由如下:第一,毕业实习是在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设立的。在大一、大二时期,学生的课程相对来说较为紧张,且一些基础的课程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还未结束,学生的理论知识还很薄弱,贸然花长时间去实习可能会适得其反。而且,在大一、大二时期就完成毕业实习对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来说可能为时尚早。第二,大三暑假正是学生集中精力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不可能利用这一段时间来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大三时期,学生一般还有一定的课程并未结束,这就要求学院能够合理安排好课堂学习与实习的时间。最后,各学校之间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协商,将学生实习的时间尽量能够错开,以防止出现上文提到的扎堆现象。
(四)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建立一个稳定的实践教学合作机制对于学生从事实践方面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据了解,已经有一些大学与当地的机构取得合作,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例如,武汉大学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共建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以共同培育复合型法律人才;北京理工大学也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了《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并与房山法院取得合作,建立了固定的专门和兼职的实践教学团队;北京师范大学在进行实践教育改革时,还拓宽了实习基地的范围,不限于法院、检察院,也包括公证机构、各类仲裁机构和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是法律援助中心、大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以及乡镇的法律事务所等等[3]。实践教学基地不仅能够为学生实习提供方便,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而且还可以提高实习的质量。例如当学校与当地法院进行合作时,可以要求由法官亲自指导学生,以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接触不到专业性知识的现象。这种模式,还可以发展成为所谓的“学徒制”,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师傅的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教学形式,通俗说就是“手把手”教[4]。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教导,意味着学生处在一种“实践的群体之中”,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从而能快速地成为独立且熟练的从业者。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虽然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但还是必须遵守先理论后实践的基本规律。在多数情况下,学生还是在老师的讲解下以传统的方式学习理论知识。老师在讲解理论知识时穿插一些实践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可以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实务。而要达到这种效果,需要老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样,在以“法律诊所教育”方式教学时,也要求老师的实践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法学教师是将法学理念付诸实践的中坚力量,是教育材料、教育方法真正具有意义的枢纽。若进行实践取向的法学教育,那么就必须通过法学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使他们掌握新的教学内容与方法[5]。因此,为使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增强教师的实践机会,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结语
实践教育对于法学这一门学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的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才能让法学教育回归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轨道,使学生和老师都能真正地关注实践,了解实践。如此,才能让学生培养出正确的法律思维,掌握有用的法律方法, 获得实用的法律技巧,让法学教育真正开始以社会为基础,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其结果必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学生在大学里可以学到有意义的东西,不至于虚度四年的时光;法学教育也能健康发展,培育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才。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在传统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设立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共识。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育环节进行改革,寻求适合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需要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厦门大学法学院简介 篇三
1940年秋,原福建大学法学院划归厦门大学,与厦门大学商学院中的经济系合并,组成厦门大学法学院,同时复办法律学系。1950年9月,厦门大学文学院、法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1952年学校撤销学院建制。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厦门大学法律学系再次停办。
1979年8月,教育部批准厦门大学设立法学专业,法律学系再次复办。1984年12月,厦门大学与福建省联合办学,成立了政法学院,下设法律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哲学系。1998年9月,政法学院更名为法学院,下设法律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哲学系归入人文学院。1999年4月,法学院成为具有管理实体性质的学院。
目前的法学院是2003年11月在法律学系的基础上组建的,原隶属于法学院的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归入公共事务学院。
自1979年厦门大学复办法学专业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已汇集了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后劲充足的学术梯队。全院现有法学专任教师79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1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53人,约占教师总数的75%。近60%的教授和副教授有出国留学深造的经历。在师资队伍中,1人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首批第一、二层次人才”、1人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本,走学术建院之路,厦门大学法学院已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建设和办学特色。学院现拥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1个法律专业硕士(JM)学位点。国际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国际经济法学科的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等为福建省重点学科。“国际经济法与台港澳法研究”和“国际经济法与海洋法研究”先后获准列入国家“211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期重点建设项目。近年来,厦门大学法学院立足于国际法及民商法等特色和优势学科,不断充实和提升其他后发学科的教学科研力量,整个学科建设呈现出了有梯次的均衡发展态势。在2005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法学学科评估中,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办学实力在综合性大学中排名第五。
厦门大学法学院现设有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7个教研室,此外还建立了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民商法研究所、罗马法研究所、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并成立了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和教学实验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定期连续出版的学术刊物有《厦门大学法律评论》、《国际经济法学刊》(已入选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及《中国海洋法学评论》等。
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四
1.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同一个概念
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 4.4.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人负有出庭作证和证明责任
5.当前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应当大幅度提高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案例
1.法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错
2.侵权案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和管辖法院 三,论述题
5.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五
一、简答题
1、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种类?
答案:公民(自然人)、组织及单位(法人)、国家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答案:①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②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③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④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⑤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答案:①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③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
6.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六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
宪法学:
1、某作家出版某书对某宗教团体的所做所为予以批评,该宗教团体不满该书,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要求政府“给个说法”并禁止该书的出版发行。现你为政府法制局的工作人员,利用中外宪法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并给领导讲讲该如何处理此事。
行政法
1、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
2、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1、一个德国法学家的一段论述,考察直接言辞原则,题目涉及直接言辞原则的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和规定在这方面的违背?
2、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规定、不足以及该如何完善? 刑法
1、简述犯罪未遂
2、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3、案例分析:
甲乙六人,高中毕业,待业两年,某日,通谋,携钢丝鞭往木场偷木。甲乙门外放风,余四人入内偷盗。为门卫丙丁发现,甲乙在门外以巨木顶门,使丙丁无法外出,并剪段断电话线,使丙丁无法报警。丙丁眼睁睁看原木(价值4000元)为余四人推出门外窃走,问:甲乙六人的刑事责任如何?
国际法:
1、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如何?
2、简述自卫权。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B卷真题
育明教育·考研辅导中心汇编!
法理学:
1、给了周旺生老师论文:《论法之难行之源》和《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上)》之中有关“法之难行”和“法学的特质”的各一段论述,选择其中一个议题,进行阐述。
经济法:
1、结合相关市场理论,简述其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作用。
2、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3、简述《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的界定以及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1、给了一段材料,论述“一元钱官司”在民事诉讼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民法:
1、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如何?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
2、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3、案例分析:
甲乙买卖房屋,乙已付钱,甲已交付乙房屋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为贷款与信用社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屋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未能到期还钱,信用社欲实行抵押权,卖房,乙不同意,认为其拥有所有权,发生争议。现问:
1、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乙与信用社谁有优先权,为什么?
3、乙该如何救济?
国际经济法:
1、何谓“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上的应用
7.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七
关键词: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教学改革
法律与经济就像一对孪生兄弟, 如影随形。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法律规范也无法离开经济生活这一基础。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也就决定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著名法学教育家佟柔教授、江平教授都曾强调过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 财经类专业本科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开设法学课程, 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其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认识、理解和掌握, 并为将来增强就业竞争力奠定基础。这一设想固然合理, 但是, 在教学实践中却往往落空。如何解决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问题势必影响到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未来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值得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与法学教育
1. 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
通识教育 (liberal education) , 也被称之为“普通教育”、“一般教育”、“通才教育”等, 是关于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是非专业性、非职业性、非功利性、不直接为职业作准备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19世纪初, 美国博德学院 (Bowdoin College) 的帕卡德 (A.S.parkard) 教授首次将这一概念与大学教育相联系。与之相对应的是职业教育 (professional education) , 具有专业性、功利性、直接性的特征, 注重受教育者职业技能的培养。
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在教育学领域也引发了普遍的争议和讨论。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 考虑到该校的现实状况, 笔者认为, 应当将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侧重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之所以如此, 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第一, 从社会整体教育模式转型的角度而言, 我国本科教育已经发生了从精英型教育模式向大众化教育模式的转变, 而且这一转变将继续深入。能否简单地认为这一转变意味着专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受教育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呢?答案是否定的。受教育者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受教育的内容应当趋同。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 受教育者需要从大众中脱颖而出, 必然要求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 只有培养的人才既具有广泛的知识面又拥有独特的技能才符合转型的需要, 这就要求教育目标定位在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之间寻求平衡, 而不是只顾一点, 不顾其余。
第二, 从高等教育的功能而言, 高等教育具有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财经类专业不是一个单纯强调抽象性理论的学科专业, 而是一门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的学科, 因而, 服务社会的功能在财经类专业应当尤为重要。
第三, 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人才培养目标而言,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就业压力增大的现实不容否认, 如何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过于强调通识教育, 会弱化学生的专业特长, 不能够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人才。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教学才能培养出具有就业竞争力的学生。
第四, 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分工的角度而言, 教育目标与教学资源分配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需要确定教学目标, 从而配备教学资源。具体到该校而言, 目前, 该校本科毕业生除了少数考取本校研究生外, 多数选择直接就业, 因而, 本科教学应当更多关注职业教育方面, 将教学资源分配到职业教育, 至于抽象理论、理念等可以留待研究生教学阶段再逐步学习和培养。
2. 法学教育与教育目标定位之间的关系
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以侧重职业教育为主的混合模式, 是否意味着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可以忽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呢?金融学系、会计系、保险系、工商管理系、国际贸易系的学生是不是应当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经济模型的建构、现实经济生活问题的分析、理解上, 而将法律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交由法律人关注, 从而保证其职业性、专业性的健全和完善?
(1) 认识误区导致的恶性循环。在教学实践中, 担任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经常遇到教与学严重脱节的问题。多数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并不认为法学教育是其专业知识学习、职业技能培养的一部分, 而认为只是为了修满学分而不得不为之的无奈之举。在这一指导思想下, 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就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 因而, 逃课或者在课堂上学习英语、计算机、专业知识的现象相当普遍。通过法学教育提高财经类专业学生竞争力的预期目标难于实现。学生的态度对教学人员也会起到负面的影响作用, 恶性循环由此而始。
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对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关于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着密切联系。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中的一部分还是职业教育中的一部分?很多学者认为, 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 因为,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 值得商榷。因为, 通识性法学教育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基础”等课程达到目的, 设置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 如“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经济法”、“保险法”等课程很难说是单纯为了达到通识教育的目的。将其解释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更为合理。因为经济生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一个理性人, 如果不懂得相关法律, 势必影响其对“游戏规则”的认识, 影响其商业判断的能力。
(2) 从“水桶效应”视角进行的解读。认识偏差造成的恶性循环会导致何种效果呢?有必要借鉴“水桶效应”对此进行解读。“水桶效应” (Buckets effect) , 也被称之为“水桶原理”或“短板理论”, 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首先提出的, 其核心内容是:一只水桶所能盛水的数量, 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木块, 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木板。财经类专业学生在就业或就业之后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并非泾渭分明地可以区分为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 无论从自身的角度而言还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 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都是其职业技能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与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的缺失和不完善势必导致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欠缺, 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短木板”。由此可见, 在强调职业教育目标的体系下, 应当将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技能、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不能忽视否定, 最终成为制约受教育者发展的瓶颈。
二、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 课程设置方面
当前, 多数高等院校的财经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时所采取的方式为:由财经类院系根据本院的情况上报所需开设的课程名称、时间、学分, 由法学院配备师资完成教学任务。这一模式从专业分工、信息来源的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 需要在信息交流、沟通方面进行相应改进。
在这一模式下, 作为提供教师资源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位置, 无法参与对该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过程, 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于发挥。由于为财经类专业院系开设法学课程不仅涉及到财经知识方面的问题, 也涉及到法学方面的问题, 因而, 对应当开设何种课程、何时开设、学分、课程类型等都应当由财经院系与法学院进行深入探讨, 保证开设的课程具有可行性、合理性。
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 主要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 从课程设置的稳定性角度而言, 部分课程是否设置, 何时设置等问题思考得不成熟, 随机性大。应当加强财经类专业院系与法学院的合作交流, 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课程, 将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规范地固定下来, 维持其一定的稳定性。
其次, 在课程类型的安排上, 不能笼统地认为法学课程独立于财经类专业课程, 并将其确定为学分较低的选修课。笔者认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 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是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要素。类似北京工商大学的财经类院校应当将财经类专业必修相关专业法律课程作为特色之一, 增强竞争力。如保险系应当将保险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 国际贸易系应将国际贸易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 会计系应将会计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等等。
最后, 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应当趋于科学合理, 按照学生的需求、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合理安排。在学习法学课程前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前期在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储备, 循序渐进, 防止出现学生难于接受的情况。
2. 教材建设方面
由于财经类专业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前期知识储备、未来发展方向、思维偏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因而, 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过程中, 所选择的教材也应当有所不同。目前, 由任课教师指定的教材往往是法学专业所采用的经典教材。这是因为, 一方面任课教师对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的体系相对熟悉;另一方面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由于长期使用相对严谨、成熟。但是, 这可能给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等造成障碍。
以国际贸易法为例, 王传丽教授编写的《国际贸易法》已经在法律出版社三版, 在学术界也深受好评, 应当被认为是经典教材。但是, 由于财经类院校国际贸易系的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系统的教育, 因而, 阅读起来相当困难。在教学过程中指定该教材试图让学生掌握其内容几乎不可能。因而, 财经类院校应当在教材建设方面进行努力, 建设一批适合财经类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规监管》, 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等教材结合财经类院校和专业的特点, 并配合大量案例, 是教材建设方面的典范, 值得效仿。应当借鉴已有成功经验, 为财经类专业学生提供一套特色的法学教材。
3. 师资建设方面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误解, 即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没有法学知识背景, 因而, 只要是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老师都能够讲授。事实上, 为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配备师资相对于为法学专业配备师资更为困难。倘若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不考虑教学实效, 师资建设的问题无需提出。但是, 倘若考虑到教学资源浪费等问题, 就有必要深入思考财经类专业如何配备师资的问题。
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融财经专业和法学专业为一体, 目的在于让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将所学的财经类知识与法学知识之间建立起桥梁关系, 将其专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不是割裂为毫不相干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因而, 能够胜任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教师应当在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适当了解相关的财经理论。只有这样, 教师才能真正将法学专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 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样的专业法律知识, 并在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三、小结
教学改革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教育问题的重心所在。如何在本专业内部进行教学改革的问题固然重要, 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改革问题也不容忽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往往因为其跨学科、跨专业的特征而落入工作的盲点, 成为制约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 转变认识, 消除认识误区。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
第二, 加强院系间合作交流, 共同为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这一跨院系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第三, 对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学分制度、类型设置、教材建设、教法改进、师资建设等问题进行适度调整。
参考文献
[1]杜祖贻:通识教育究竟是什么[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5.4:86
[2]王海江:面向21世纪的高等教育目标与课程改革[J].1997, 10:153
8.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真题 篇八
关键词:社区调解;机制;新模式;法学专业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112-02
一、前言
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服务一般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开展,被称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以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培养应用型人才为视角,开展法律援助无疑是最优方式选择,而其中进社区开展调解工作是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可探性很强。
陈坤在《基于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中提到“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管理、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而积极组织创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制度,让高校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可以尝试规范高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本文在阅读和整理大量文献并结合自己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工作的认识、研究后,适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对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机制进行研究,全文分三个部分来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从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现状及其意义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可行性。重点从社区法律义工队伍运行的成功经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有力支持和社区调解的现实需求性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相关机制的建议。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高校为依托,在高校设立大学生校园调解室,重点从人员选拔、管理机制、组织机构、服务范围及具体运作等方面论述。二是以社区为据点,在社区设立大学生社区调解室,重点从准入机制、考核机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方面论述。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现状及其意义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工作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少数几个地区高校有开展此项实践活动,例如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五星街司法所依托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每年定期招募优秀大学生,组成大学生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利用课余时间,定期到五星街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九个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志愿服务工作;宜宾学院法学系的大学生以一对一的形式,走进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广夏社区,以大学生人民调解员的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相较于大学生村官参与人民调解蓬勃发展趋势,高校在校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却没有推广迹象,而且少数几个地区在试行此项活动时,注重宣扬学校自身影响力,社区也只是为了展示本社区法制工作开展。而对于大学生如何参与、具体操作流程等制度并没有真正构建起来,而且在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学术界并没有关于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调研和研讨活动,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校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机制,希望借此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意义。
1.对法学学生而言。
法学是一个实务型、应用型专业,当前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很少有实践型的课程设置,而对口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更是少之又少,在某种程度上,实践经验匮乏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专业水平欠缺,毕业后缺乏对口单位接收,就业率偏低。而借助社区“人民调解员”这个平台,开展校园、社区调解活动,让法学专业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纠纷解决,有助于学生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对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对高校、社区而言。
高校法学教育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专业素养的提高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则为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提供了一个教学基地。另外,社区居民纠纷越来越频繁,其牵涉人群结构、纠纷发生方式等都存在差异,而且纠纷解决需求量大。大学生加入社区调解队伍,不但能够有效解决社区调解员供不应求的现状,而且大学生较高的专业素养、独特的性格、心理、教育等因素也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成功率。
3.对社会而言。
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新鲜力量的注入,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百姓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知识的宣传,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协助为校园学子、社区群众进行调解服务时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对推进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搞好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司法行政走基层的一项重要手段,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顺应广大基层群众期望,着眼当前司法工作能有效延伸到基层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开展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活动,不仅壮大了人民调解队伍,同时稳固了人民调解工作阵地,法学专业大学生在基层协助参与社区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为社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可行性
(一)社区法律义工队伍运行的成功经验。
2009年6月,长沙市驻长高校学生参与社区(村)法律义工工作正式启动,社区法律义工队伍是指以相关政府机构为主导,以各高校为指导,以高校法学学生为主体的法律义工服务运行模式,具体为由政法委和司法局等机关对学生法律义工进行领导,由各高校成立义工组织指导具体法律服务工作,由级别较高的校级领导担任队长,并聘请具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老师担任顾问,推选一名学生为学生负责人,负责联络各义工,义工中再分组,将每组义工分配到具体的社区。在此种运作模式下,法律义工根据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在时间上能与之对接,而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资金,能有效保障法律义工队伍的运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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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有力支持。
高校法学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并且大学生在社会上拥有足够的公信力,越来越多的市民对法律援助的高校模式表示认同和欢迎。截止2012年我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省级。法律援助条例,其中有10个省提出“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虽然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近年来发展较快,也开始得到政策支持,但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而且高校法律援助一般都以学生社团的形式开展法律活动,强调自我管理,而且学生社团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需要高校师生共同参与、共同推进,但教师和学生以何种组织形式、如何结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当前法学教育与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积极组织创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制度,让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可以成为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创新之举措。
(三)社区调解的现实需求性。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趋势,而社区纠纷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新特点,社区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
四、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机制的构建
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的模式以法学专业大学生为主体,拟在校园建立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在社区建立大学生社区调解室两种模式,大学生校园调解室中的优秀成员作为大学生社区调解室的后备军。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一)以高校为依托,在高校设立大学生校园调解室。
大学生校园调解室以法学学生为主体,专业老师指导的模式开展活动,主要负责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包括后期的跟进和调解总结。例如,鉴于长沙市包括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学院、民政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已成立大学生法律义工队,可以尝试将大学生校园调解室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纳入大学生法律义工队中,而且将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和大学生法律义工队其它部门工作职能严格分开,这样能更有效地打造大学生校园调解室这个精品专业服务团队,有利于团队专业化建设,从而提高团队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信任度。构建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人员选拔和管理机制。
法律义工队伍在逐年增加,但目前法律义工队员选拔机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使得义工服务质量无法满足法律援助服务要求。鉴于此,笔者认为大学生校园调解室作为一个校级法律援助组织的一个特殊部门,应该制定符合高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人员资格、业务培训、工作范围等规范。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可以采取会员制,接受预备会员报名,在进行相关培训后通过严格的考核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吸纳为新会员。另外,制定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制度,保证团队成员的专业性,考核符合要求,可以推荐参与大学生社区调解室调解员的选任。
2.组织机构的设置。
鉴于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关于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既要考虑节约人员、资金等资源,又要保障机构正常运作的需要,其日常工作可直接由其它部门进行合作接洽,例如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一般还会设置接待部门、业务培训部门、财务部门等,接待部门可以主要负责接待纠纷当事人和进行案件纠纷相关信息的登记;业务培训部门主要负责新会员的组织规章制度和调解业务培训;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日常物资的购买和资金出入。
3.服务范围及具体运作。
大学生校园调解室以直接对接校园的方式开展校园调解工作,接受矛盾主动上门,经过一定的发展,也可直接向社会发布该部门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矛盾主动上门。案件纠纷在接待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分配给调解室,由调解室根据纠纷性质分配给具体的调解小组,再由该小组调解员具体负责该纠纷的调处。若纠纷重大,调解员应向调解室负责人报告,通过部门讨论的方式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予以最终解决。在大学生校园调解室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也可与大学生社区调解室联系,双方协作解决。
(二)以社区为据点,在社区设立大学生社区调解室。
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湖南省目前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5.4万多个,人民调解员20多万人,在全国首创“三调联动”,还成立了由46名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专家库。长沙作为湖南省会城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目前已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2215个,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率达100%;三年来,全市共成功调解社会矛盾纠纷11万余件,化解重大纠纷矛盾1万余件。另外,长沙也将在2014年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笔者认为可以借助调解改革发展这个契机,以社区为据点,让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工作,为社区调解人注入活力。
鉴于第一种模式大学生直接参与即可,程序上操作比较简单,这里主要探讨第二种模式。大学生社区调解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考核机制。
大学生社区调解室采取严格的准入机制和人员选拔机制,对大学生校园调解室推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为期半个月或1个月的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另外,将对正式大学生调解员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对于其中工作态度懒散,不负责任,专业水平较低的大学生予以淘汰,而工作态度端正,调解质量优秀的大学生可作为专职调解员后备军,或者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直接推荐参与社区基层服务工作。
2.建立完善的大学生社区调解室组织机构。
关于大学生社区调解室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考虑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而大学生社区调解室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个特殊部门,虽然机构内部没有社区或相关部门人员加入,但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既是业务指导关系,又是管理关系。为了保证大学生社区调解室其设立之初的职能发挥,该部门可根据社区和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小组,或者参照大学生校园调解室组织机构的设置,设接待组、调解组、业务培训组、财务组等,有助于该组织机构的运转和调解工作的开展。
3.明确大学生社区调解室工作程序。
大学生社区调解室接收案件纠纷既可以是当事人主动上门,也可通过社区街道办、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委托,或者大学生调解员通过其它方式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关于大学生社区调解室工作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实现程序公正即可。大学生社区调解室通过各种途径掌握纠纷信息记录在案,调解处将纠纷分配给具体的人员,然后由其约同当事人在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场所开展调解工作。
五、结论
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必定备受争议,但鉴于我国社区调解工作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有关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相关机制在各高校、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完善推广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社区调解机制。大学生校园调解室和大学生社区调解室目前还没有成立一个独立法律援助组织的条件,但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将逐渐提高,大学生作为专职调解员也不再只是设想。
参考文献:
[1]瞿琨.社区调解法律制度:一个南方城市的社区纠纷、社区调解人与信任机制[M].上大法学文库: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12):10-123.
[2]张惠,刘敏.增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效率的对策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08,30(1):25-28.
[3]安淑珍.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理论与实践探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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