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银行借款

2024-11-10

华润银行借款(共8篇)

1.华润银行借款 篇一

银行借款与信托借款比较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各自的业务范畴。

一、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

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二、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的风险内涵差异。

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信托与银行对客户和业务的关注点大不一样,所以,风险监控差别很大,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是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最根本的区别。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是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非信托公司。

相比较银行来讲,信托公司不但在贷款业务规范与管理、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转移、风险防范措施、管理方式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尤其是在风险损失承担的主体上,差距甚大。在此类业务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对风险防范的能力和保证责任,都要大于信托公司,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来看,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如果说有问题的话,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大,还在于风险的集中,这是应当约束的。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华润银行借款 篇二

关键词:终极控制人,所有权,控制权,两权分离度,银行借款期限结构

1 引言

债务期限结构的选择一直是我国财务决策研究的热点问题, 不同债务期限对公司的治理效应存在差异。现有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1]: (1) 传统研究注重企业特征与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 比如企业规模、成长性、资产期限、自由现金流量、财务杠杆等因素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2,3,4]。 (2) 拓展研究更关注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对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 制度环境方面包括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干预, 法律保护等因素[5,6,7];公司治理方面, 主要是研究股权结构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 比如管理者持股、第一大股东持股等因素[8,9]。

近年来逐渐成熟的终极控制人理论对从股权结构研究债务期限结构选择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10]。近来的研究表明基于Berle和Means[11]股权分散的假设仅适用于英美等少数国家[12], 而大多数国家, 尤其是新兴国家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 存在终极控制股东[13,14]。就我国而言, 资本市场发展较晚,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终极控制人普遍存在。通常认为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双重股权等方式以较少的所有权 (也称现金流权) 获得不成比例的控制权 (也称投票权) , 从而形成了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由此导致控制股东有动机、有能力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15]。事实上, 终极控制人的掏空行为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理论上认为债权人能够通过提供不同的债务期限对借款人进行约束[16], 保护自身免受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因此就有必要探讨终极控制人如何影响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安排, 同时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债权期限结构的选择博弈来避免终极控制人的掏空行为[17,18]。

我国企业的债权人构成、债权期限结构均受宏观金融市场影响: (1) 债券仅是企业债权的补充来源。我国宏观金融体系发展比较滞后, 特别是公开债券市场并不发达, 债券融资在全社会融资体系中占比较低, 而且长期债券融资比重较小。 (2) 银行借款仍是企业债权的主要来源[19]。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虽然受到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双重影响, 但商业银行贷款仍是我国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 据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社会融资总额为128286亿, 其中人民币贷款74715亿, 占比58.2%, 企业债券13658亿, 占比10.6%. (1) 可以看出, 我国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商业银行;加之公开债券占比较低, 因此企业债权期限结构本质上主要是银行借款期限结构。同时, 基于企业债务异质性的特点[20,21,22,23], 以企业债券为代表的交易性负债和以银行借款为代表的关系型债务在监督机制、适应性和争端解决方式有显著的差异[24], 所以也需要进一步区分银行借款与企业债券的差异性, 有针对性地分析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问题。

虽然历经商业化、市场化和股份化改革[25], 但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仍受政府控制, 而且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仍受行政指令的影响。企业终极控制人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能够获得的政府支持力度, 因此不同类型的终极控制人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银行借款的期限结构。由此, 本文选择从终极控制人的视角出发, 分别研究终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度、终极所有权和终极控制人性质对我国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 从而揭示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特点可能对其负债政策的影响。

为了避免行业差异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本文选择了上市公司数量最大且经营最为稳定的制造业企业作为观测对象, 通过采集我国2004~2011年沪深两市A股非ST和非PT全部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实证检验了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设;主要的研究发现有:相比国有控制权的企业, 民营企业的短期借款比例较高;终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度与企业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显著负相关;终极所有权与企业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显著负相关。

2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2.1 负债期限结构的治理效应

负债融资的治理效应具有两面性[26], 负债减少了企业自由现金流, 增加了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机会[27], 因而能够减轻管理层的过度投资行为,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投资不足的问题[28]。而且, 一般认为短期负债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首先, 短期负债要求企业短期内必须偿付本息, 减少了内部管理者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 降低了控制性股东可获得的收益;其次,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如期归还, 债权人也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而短期债务给贷款人提供了使用最少精力而能有效地监督内部人的灵活性[29], Stulz认为短期债务是监督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有力工具, 可以降低终极控制股东的自由度, 有助于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28];再者,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危机, 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甚至导致企业控制权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 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风险也加强了对控制股东的约束[19];最后, 短期负债也能迫使管理者定期为投资者披露信息, 便于投资者评价主要经营决策的风险和收益, 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些新信息并基于期限对债务进行重新定价[30]。

就长期负债而言, 长期负债的提供者通常会在债务合同中规定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如对经营者收入、资金的投向、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等做出限制, 从而达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 企业拥有较多长期负债时, 还能够限制经营者过度投资行为;而短期贷款的提供者一般不会直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31]。从税收角度来讲, 在利率期限结构曲线不确定时, 长期债务能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现值[32]。而Hart和Moore认为短期债务的治理效应主要在约束管理者对自由现金流量的使用和公司的清算等方面, 而长期债务的治理效应主要是抑制管理者的无效扩张[33]。

但是长期负债比短期负债具有更大的信用和违约的风险, 这是因为企业的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偿还能力也就具有不稳定性, 而且较长的期间内, 企业的信用状况也存在变异性。综上所述, 相对于长期债务, 短期债务在处理公司治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短期债务可以减缓终极控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 增加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风险和掠夺成本。[18]

我国企业债权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并存在较为普遍的终极控制人现象, 考虑到关系型融资的特点, 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的情况下, 长期贷款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而短期贷款的周转期在一年以下, 易于限制借款人的投机行为, 便于银行及时发现坏账。[34]因此商业银行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避免受到终极控制人掠夺行为的侵害, 对于代理冲突较为突出的企业, 商业银行会选择给予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

2.2 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和所有权与银行借款期限

终极控制股东对公司价值和中小股东具有利益协同效应和壕沟防御效应。一方面, 终极控制股东持有企业大量股份, 因此有动机对管理层进行监督, 最大化企业价值;另一方面, 因为终极控制股东具有控制地位, 进而有牺牲外部投资者利益来谋取私利的动机。终极控制股东往往通过金字塔控股结构、交叉持股和双重股权等机制来构建复杂的控制链实现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造成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控制股东也就有动机、有能力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10]。较高的控制权增大了终极控制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和壕沟效应, 而较低的终极所有权降低了终极控制股东掏空行为的成本[35], 因此具有两权分离度较高的控股股东侵占企业价值的动机较强。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且两权分离的情况比较明显[36,37], 加之我国在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上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属于较差水平[38], 这些因素都加剧了我国终极控制人的掏空行为, 引发了过度投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 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断完善, 外部市场约束也不断得到加强, 各商业银行盈亏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 从而促使其有动机识别终极控制人带来的相关风险, 并通过银行借款期限来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掠夺。当终极控制人仅以少量的所有权获得很大的控制权时, 即两权分离度较高时, 商业银行会怀疑和担心终极控制股东会亲害他们的利益, 鉴于短期借款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所以为避免自身利益遭受终极控股股东的侵占, 商业银行会倾向于给两权分离度高的企业更多地提供短期银行借款。

终极控制人的掏空行为将导致公司价值下降, 而终极所有权越高, 终极控制人为此承担的公丝价值损失也就越大, 也就意味着其掏空成本越高, 因此, 终极所有权越高的企业发生掏空醒为的动机较弱, 与商业银行的代理冲突越趋于缓和, 商业银行所给与的短期银行借款可能较少。有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 终极所有权能有效抑制过度投资行为[39]。为降低终极控制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代理成本, 商业银行会倾向于给予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高的企业或者终极所有权较低的企业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40]。

综上,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度越高, 企业拥有更多的短期峪行借款。

假设H2:终极所有权 (现金流权) 越高, 企业拥有更少的短期银行借款。

2.3 终极控制人性质与银行借款期限

Shleifer和Vishny[41]认为只要政府保持着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 政府的目标就会成为企业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国有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凯济目标, 还要考虑到就业、社会稳定等其他目标。特别是当政府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解决浙些问题时, 就可能通过行政干预让其控制的国有企业去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企业也就承担了政策性负担。林毅夫等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 国有企业牺牲了自身利益来承担改革的社会成本, 这种牺牲和政策负担也让国有企业拥有向政府寻求补助和支持的筹码[42]。白重恩认为地方政府倾向于保护国有成分比例较高的企业以捞取好处[43], 周黎安认为地方官员依赖于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影响力, 来达到政治竞争的目的[44]。因此, 政府有强烈的动机保护和发展国有企业。

同时, 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也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广泛的政府持股现象, 中央政府控股四大银行, 地方政府为支持地方企业发展, 也大多参股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另外,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更多来自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指派、推荐或被承认[45]。

由于融资渠道相对有限, 作为对国有企业的支持或补偿, 政府往往通过直接影响银行信贷决策或者财政补贴和优惠, 降低企业违约风险, 帮助国有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尤其是获得治理效应相对较弱的长期银行借款[18]。

而民营企业没有承担像国有企业那样多的社会责任, 也就不可能获得像国有企业那样夺的政府援助[46]。同时民营终极控制人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安排其亲属成为经理人来掠夺外部投资者, 家族控制的公司更有可能攫取私人利溢, 从而导致更严重的股东与债权人的代理冲突。因此商业银行为了限制家族上市公司侵害他们的利益, 会加强对其的债务融资约束, 会更多地对其发放短期银行借款[47]。国内学者引入终极控制人后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均由政府控制[48], 并且存在的双重预算软约束弱化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49], 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民营上市公司更易获得长期债务融资[18,50,51]。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H3:相比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更高。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

本文以深圳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 (CSMAR) 作为数据源, 为避免行业差异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本文选择数量最大且经营最为稳定的制造业作为研究对象, 同时为避免亏损企业资本重组等非经营性影响因素, 本文剔除了ST、PT板块的所有企业。由于直到2004年, 我国上市公司才开始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因此本文选取了我国2004~2011年间沪深两市A股非ST和非PT全部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并手动剔除了部分异常值和缺失值。经过上述筛选, 本文获得2004~2011年非平行面板观测值5348个, 由于有些变量是滞后一期的, 因此全部数据的跨度为2003~2011年。

3.2 研究变量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作为被解释变量, 即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组合, 长期借款是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归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与之相对, 短期借款是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52]本文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成果[18,49],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 也为了进行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短期借款占总借款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之和) 比例 (SBL1) 、短期借款占总债务的比例 (SBL2) 以及短期借款占总资产的比例 (SBL3) 三个指标度量银行借款期限结构。就分子而言, 因为较多企业只有短期借款, 为避免分子为零的情况, 本文选择短期借款作为分子。就分母而言, 由于不少企业既没有长期借款也没有短期借款, 也就是总借款为零, 因此为避免出现分母为零的情况, 本文主要选择短期借款占总债务的比例 (SBL2) 作为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度量指标, 短期借款占总借款SBL1和短期借款占总资产的比例 (SBL3) 作为稳健性研究的指标。

(2) 解释变量

由于本文研究终极控制人对银行借款期限的影响, 并提出了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所有权和终极控制人性质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假设, 因此本文选取终极控人的两权分离度、所有权和性质为解释变量。La Porta[10]将终极控制权定义为控制链上最小的投票权之和, 终极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控制链累积持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鉴于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使用虚拟变量表示终极控制人的性质, 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企业取1, 民营企业取0;本文研究的控制权是指终极控制人决定企业经营和财务政策, 并从中获利的权力, 表现为拥有的表决权 (投票权) ;所有权 (现金流量权) 即终极控制人获得股票分红的权力, 两权分离度为控制权与所有权之差。

(3) 控制变量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影响银行借款期限的因素较多, 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18,49], 选取了公司规模、投资机会集、股权制衡度、销售收入、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 所有变量的定义、符号和定义见表1。

投资机会集参照Gul[53]的研究, 选取滞后一期的MKTBKAS、MKTBKEQ、EP和FATMA四个变量, 如表2所示, 并通过对其作因子分析, 求得公共因子, 以此作为公司成长性的代理指标。

3.3 研究模型

由前文假设, 本文以短期银行借款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 分别以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的三种度量方式为自变量, 并以投资机会集、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构建模型如下:

其中, α代表常数项, εi, t表示残差项。

为了进一步检验终极所有权、终极控制人性质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 本文构建模型如下:

4 实证结果

4.1 描述性统计

本文运用计量软件STATA11.0对2004~2011年我国非ST、PT制造业上市公司的非平行面板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见表3。表中显示,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短期银行借款占比总负债比例均值为30.7%, 短期借款比例相对较高;终极控制人性质均值超过0.6, 可见我国股市中国有企业占多数;两权分离度的均值为6.8%, 也普遍高于东亚和西欧的其他国家;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比例均值接近40%, 普遍高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 (1) ;另外, 投资机会集均值为-0.002, 标准差为0.734, 可见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差。

4.2 变量相关分析

由于变量之间的高相关性会影响系数估计的精确性, 一般而言, 相关系数在0.6以上时可能会出现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利用STATA11.0软件对变量进行了相关分析, 结果见表4。从结果可见, 除解释变量控制权VR和所有权CR之间相关性较高外, 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均显著小于0.6, 而控制权VR和所有权CR作为自变量并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个模型中, 因此, 本文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4.3 回归结果

本文运用计量软件STATA11.0对四个研究模型进行OLS多元回归分析, 在此选择SBL2 (短期银行借款/总负债) 作为被解释变量, 而SBL1 (短期银行借款/总银行借款) 和SBL3 (短期银行借款/总资产) 将作为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研究, 回归结果见表5。

首先, 从R方和F值可以看出, 五个模型总体上拟合度较高, 方程显著性较好。

由表5可知, 两权分离度与短期借款占总债务比例的系数为0.111>0, 在1%的水平下显著, 两权分离度的另外两个衡量指标SEPD1和SEPD2的系数分别为0.0115和0.0486, 并都在1%的水平显著, 这充分说明了两权分离度与银行借款短期化水平显著正相关, 也即是两权分离度越高, 企业得到的短期银行借款比例越高, 假设H1得到验证。通常意义上讲, 两权分离度越高, 意味着终极控制人越有动机和能力掏空企业, 由此加剧商业银行和终极控制人的代理冲突, 回归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能够在信贷决策识别终极控制人与自身的代理冲突, 并运用治理效应较强的短期银行借款对两权分离度高的企业, 也即是代理冲突越严重的企业加以约束, 保护自身利益免受侵占。

注:每个变量的第一行表示回归系数, 第二行表示显著性水平, 其中:*表示在a=0.1有显著性, **表示在a=0.05有显著性, ***表示在a=0.01有显著性;第二行括号中为t值。下同。

由上表, 终极所有权的回归系数为-0.135, 在1%的水平下显著, 终极所有权与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显著负相关, 也即是终极所有权越高, 企业拥有更少的短期银行借款, 假设H2得到验证。终极所有权越高就意味着终极控制人掏空行为的成本越高, 壕沟防御效应就越弱, 同时终极控制人提升公司价值的动机就越强, 利益协同效应也就越显著, 因此终极所有权越高, 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终极控制人的代理冲突也就越缓和, 从而商业银行更愿意提供治理效应较弱的长期银行借款。

分析上表知, 终极控制人性质与短期借款占总债务比例的系数为-0.0753<0, 在1%的水平下显著, 可见终极控制人性质与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显著负相关 (国有企业取值1, 民营企业取值0) , 也即是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 假设H3得到验证, 这也说明终极控制人的性质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抉择产生了显著影响, 给予国有企业更多治理效应较弱的长期贷款, 原因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均受到政府控制, 政府干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

就控制变量而言, 股权制衡度在以上所有模型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这表明股权制衡度越高, 大股东之间更能互相制衡, 终极控制人掏空企业的难度更大, 代理冲突更缓和, 因此其所获得长期借款更多;销售收入在以上模型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 这表明销售收入越高的企业, 经营业绩较好, 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较低, 因此其所获得长期借款更多;同理, 盈利能力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这表明对盈利能力越高的企业, 商业银行更愿意提供长期借款;企业规模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这表明企业规模越大, 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其所获得长期借款更多;对于投资机会集, 作为衡量企业成长性的指标, 其在以上模型中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这说明成长性越高企业, 更需要长期资本的支持, 而商业银行给成长性的高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长期借款。由上述结果, 从本文的回归结果而言,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先前学者的研究结果相吻合。

综上, 实证回归结果表明, 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越高的企业拥有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终极控制人所有权越高的企业, 拥有更少的短期银行借款;民营企业拥有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

4.4 进一步分析

(1) 参数检验

前文中的回归结果表明两权分离度越高的企业, 拥有更多的短期银行借款;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短期借款, 本文通过参数检验进一步进行说明验证, 结果如表6、表7。

由表6知, 存在终极控制权与终极所有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和不存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在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 存在两权分离的企业, 其短期银行借款占总债务的比例均值为0.320, 而不存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均值为0.293, 一般而言, 两权分离度较高的企业中终极控制人与商业银行的代理冲突更加突出, 这也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中能够识别这种代理冲突, 并运用贷款期限对两权分离度高的企业加以约束。

由表7知,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 就国有企业而言, 短期银行借款占总债务的比例均值为0.289, 而民营企业则为0.336, 通常而言, 短期借款具有更强的治理效应, 这也表明我国国有企业获得了相比民营企业更加优惠的信贷支持。

(2) 交互分析

前述的回归结果和参数检验结果已经表明由于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制约条件有所不同, 导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银行借款期限结构存在显著差异。考虑到终极控制人性质可能对两权分离度和终极所有权的回归结果产生影响, 本文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引入两权分离度和终极控制人性质的交互项、终极所有权和终极控制人的交互项, 以及终极控制人性质变量, 充分观察终极控制人性质及其交互项的作用, 回归结果如表8。

由表8可知, 从R方和F值可以看出, 四个模型总体上拟合度较高, 方程显著性较好。鉴于原模型 (1) 、模型 (2) 和模型 (3) 回归结果较为一致, 本文通过分析原模型 (2) 的回归结果讨论终极控制人性质对两权分离度回归结果的影响, 模型 (2) 中两权分离度1的回归系数为0.00407, 交互项回归系数为-0.00837, 但两者均不显著, 终极控制人性质的回归系数为-0.0617, 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说明相比两权分离度, 终极控制人性质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更大。

同理, 本文通过对比原模型 (4) 的回归结果讨论终极控制人性质对终极所有权回归结果的影响, 终极所有权的回归系数为-0.0652, 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 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406, 但不显著, 终极控制人性质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568, 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说明终极所有权和终极控制人性质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能分别产生影响, 但二者的共同作用则没有显示出来。

对于控制变量, 四个模型所有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负, 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 与前文的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也说明了本文回归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3) 分样本分析

前文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也探究了终极控制人性质对两权分离度和终极所有权的回归结果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探究两权分离度和终极所有权分别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 本文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样本分别通过模型 (2) 和模型 (4) 进行分析, 得到结果如表9。

由表9可知, 从R方和F值可以看出, 四个模型总体上拟合度较高, 方程显著性较好。首先, 本文对比模型 (2) 回归结果, 就两权分离度而言, 民营企业回归系数为0.00338, 在10%的水平下显著, 而国有企业回归系数为0.00155且不显著, 不能说明商业银行对两权分离度较高的国有企业给予了更多的短期借款, 相反, 针对民营企业, 商业银行对两权分离度高的企业给予了更多的短期贷款, 也即是说, 两权分离度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在民营企业上更加显著。

同理, 由于终极所有权能减缓商业银行和终极控制人的代理冲突, 终极所有权越高, 代理冲突越缓和, 银行更愿意提供长期贷款, 通过对比模型 (4) 的回归结果, 在民营企业中终极控制权回归系数为-0.0679, 而国有企业为-0.0808, 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 也即说相同终极所有权的条件下, 民营企业获得了更少的长期借款, 终极所有权对代理问题的缓和作用在民营企业上不如国有企业显著。

对于控制变量, 在模型 (2) 中, 投资机会集在民营企业中的回归系数为-0.0118, 而国有企业为-0.0224, 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 同样在模型 (4) 中, 投资机会集在民营企业中的回归系数为-0.0139, 而国有企业为-0.0224, 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 也即是说同样的成长性水平, 国有企业能相比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同理, 通过对比模型 (2) 和模型 (4) 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控制变量回归系数, 同样的股权制衡度、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下, 国有企业能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

4.5 稳健性分析

对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采用短期借款占总借款比例SBL1和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例SBL3这两个指标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分析, 回归结果见表10。可以看出, 回归结果与表5的结果基本一致, 没有改变前文中终极控制人的性质、所有权及其两权分离度与银行借款期限结构之间的关系, 支持前述的检验结果,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也与前文基本一致, 说明前文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此外, 针对控制变量, 本文还以托宾Q值替代投资机会集IOS作为企业成长性的替代变量, 资产回报率ROA作为净资产回报率ROE的替代变量进行了稳健性研究, 回归结果与之前基本一致, 由于篇幅所限, 在此不再赘述。可见, 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具有稳健性。

5 结论

本文基于先前学者对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成果, 考虑到债务的异质性, 将银行借款从企业负债中单独区分出来作为企业负债融资行为的观测对象, 从终极控制人的视角研究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选择, 并结合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大背景, 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和股权结构现状, 通过演绎推理, 提出了两权分离度、终极所有权和终极控制人性质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选择影响的假设。

随后本文选择了相应的变量并建立研究模型, 并基于2004~2011年我国A股非ST、非PT制造业上市公司共计5348个观测值, 运用多元统计回归和参数检验等方式进行实证检验。通常认为, 短期借款相对长期借款具有更强的治理效应, 实证结果表明: (1) 两权分离度越高的企业, 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更高, 这表明两权分离度越高, 终极控制人越有动机和能力掏空公司, 与商业银行的代理冲突更严重, 因此商业银行会选择给予更多短期借款; (2) 终极所有权越高的企业, 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更低, 这表明终极所有权越高, 其掏空行为的成本也就越大, 和商业银行代理冲突更为缓和, 因此能得到更多的长期借款; (3) 相比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短期银行借款比例更高, 这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在银行融资上获得了商业银行更多的支持, 原因在于政府有保护和支持国有企业的意愿, 并且能够通过对商业银行施加影响, 进而提供给国有企业更多长期借款。在进一步分析中, 本文发现终极所有权和两权分离度对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的影响, 在不同的终极控制人上有所差异, 同等的终极所有权情况下, 国有企业能获得更多的长期贷款;两权分离度对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上的借款期限决策影响并不显著, 而两权分离度对民营企业的银行借款期限有着显著的影响。

3.华润银行借款 篇三

这场争战的一方宝能系因巨额的资金来源而饱受攻击和质疑,被卷入其中的华润信托、浙商银行则相继撇清关系。尽管此前前海人寿控股股东的钜盛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函中已明确回答“宝能系”收购万科A的资金来源,但是市场关于“宝能系”庞大资金的由来仍疑惑不止。

令人遗憾的是,截至12月25日发稿前,记者尚未联系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盛华”),亦未能从宝能集团和前海人寿方面获得相关信息,与此前采访相似的是,除了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偶尔参加活动时发声,宝能系公司多数以沉默和不知情状态出现。

补签协议巩固表决权

根据万科对外披露的前海人寿实际控制人钜盛华针对深交所质询函的一份回复显示,截至2015年12月4日,钜盛华通过七个资管计划共计买入万科占比4.97%的股份,再加上此前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两次举牌获取的15.04%股权,“宝能系”占万科现在总股本的20.008%,稳居万科第一大股东位置。

七个资管计划分别为:11月24日签订的《安盛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安盛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安盛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泰信价值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1月25日签订的《西部利得宝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西部利得金裕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11月26日签订的《广钜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七个资管计划中,却有三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是在钜盛华收到深交所关注函之后再补签的。根据回复函,在12月14日与12月15日,钜盛华又补签了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和泰信价值1号三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关于万科表决权的。

而按照钜盛华的回复,早在12月10日钜盛华即收到了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关注函》。

浙商银行、华润信托纷纷撇清关系

但是,如此大资金量的举牌是否仅限于七个资管计划呢?

根据《回复》披露的信息,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次增持万科股权,总计耗资965,162.63万元,离300多亿收购资金差距甚远。其中公司自有资金仅为321,720.88万元,剩余643,441.75万元由优先级投资人出资。仅从七个资管计划观察,杠杆已不低。

回顾钜盛华、宝能集团近年来的融资,其灵活运用的多路杠杆资金,被业内誉为玩资本的高手。

据券商中国的梳理,宝能系目前至少涉及3层股权质押,即钜盛华质押了万科7.28亿股、宝能投资集团质押了钜盛华30.98亿股、姚振华在12月11日又质押了宝能投资集团30%股权。而作为钜盛华举牌万科的一致行动人以及钜盛华的控股子公司,钜盛华在12月8日又质押了前海人寿9亿股。

由于事件敏感,令被爆出与之合作的金融机构急于撇清。继财新23日发出调查文质疑“华福浙商2015-00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背后的出资方为浙商银行理财资金之后,浙商银行连夜24日凌晨1时即紧急回应,表示与万科、宝能皆有正常业务合作,且浙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认购的华福证券资管计划132.9亿元作为优先方,仅用于钜盛华整合收购非上市金融股权,不可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也不作为其他资管计划的劣后资金。

与此同时,12月24日,华润信托针对此前媒体报道的华润信托是宝能地产第二大股东澄清表示,公司过去通过一个信托计划,持有部分宝能地产股份,但今年7月已全部转出。

传监管部门摸底宝能

23日,继深交所质询钜盛华,“万宝之争”僵持不下之后,多方报道称,监管部门已开始摸底。

有称深圳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二处于22日下发文件,要求各股份制分行、城商行分行,将“宝能系”企业在该行的授信及用信情况向股二处进行反馈,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品种、抵质押情况、用信金额、风险敞口等。也有称银监会已向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发布通知,要求各行将“宝能系”企业在各自银行的授信及信用进行反馈。

而针对近期险资的举牌热,保监会也在23日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规范。

至此,由王石一番反击所引发的“万宝之争”,市场的解读无疑将事件引发了过多的可能,“宝能系”的资本运作和对万科的举牌能否经受风险的考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仗对原本胜券在握的宝能系看似并不容易,是与非也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4.银行借款合同 篇四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盛京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口是口不是第号口最高额借款合同口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与实际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据上标明的放款日和还款日为准。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利息

2.1借款利率为(月/年)。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息: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2)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度末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3)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2.3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2.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含一年),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利率;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有权直接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并从下季度第一个结息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贷款发放的条件:

(1)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有关担保合同已经订立。

(2)有关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已经在抵押、出质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出质登记,贷款人已经取得他项权利证等登记证明文件。

5.银行出口借款合同 篇五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x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________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 篇六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1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互协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____年零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___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万元。

三、供货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品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附加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2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制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协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___年零___月。自一九___年____月___日至一九____年___月__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__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万元,乙方投资______万元。

供货合同:

产品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利息及偿还:

按月利率____‰计付,按季,半年付给出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附加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3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制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互协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_______年零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_______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万元,乙方投资________万元。

三、供货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品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按月利率________‰计付,按委,半年付给出资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附加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华润银行借款 篇七

投资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始终,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然而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加之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粗放式的增长理念衍生出严重的过度投资问题 (魏明海等,2007;姜付秀等, 2009)。Jensen(1986)认为过度投资是指企业将自由现金流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而不是分配给股东,以此满足私人利益,同时降低了企业价值。同时,由于债务融资会使企业面临偿还本息等压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从而约束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过度投资在降低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还会导致严重的产能过剩,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2012年我国的纺织服装业集体遭遇寒冬,大量服装品牌尤其是国际国内知名的运动服装品牌纷纷掀起关闭门店的热潮。蒸蒸日上的中国服装品牌为何纷纷陷入低谷,是否是前期的投资过度造成产能过剩所致?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国外对现金持有量、负债融资与企业投资行为关系的研究开展较早。Whited(1992)通过对由财务困境导致的债务融资受限的企业的投资-现金流关系的研究,发现在具有高负债比率、高利息-现金流比率以及没有机会进入公开债券市场的企业中,企业投资与现金流具有强烈的依存关系。Carpenter(1995)利用债务融资与投资支出的关系来检验投资-现金流敏感度的形成原因,结果发现融资约束与自由现金流代理问题出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Fazzari、Hubbard和Petersen(1998)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外部融资的高成本导致了公司投资对内部现金流的高度依赖性。Sufi(2009)认为银行授信作为银行借款的另一种形式,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但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使银行授信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了企业过度投资,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对现金持有量、负债融资与企业投资行为关系进行研究外,也有众多学者从负债对企业过度投资治理的角度展开研究,但有关研究结论并不一致。Jensen(1986)认为当企业产生的现金流超过其具有的正净现值项目的需求,负债融资具有抑制管理层过度投资的作用。但Firth等(2008)的研究结论却相反,其实证结果表明负债融资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是失效的。

(二)国内研究柳建华(2006)认为总体上来说银行负债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投资,但与非国有企业相比,由于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预算软约束,使得银行借款对投资规模的抑制作用较弱。罗党论等(2011)则认为国有企业获取的银行授信对过度投资的推动作用较为显著。在债务期限结构方面、黄乾富和沈红波(2009)认为长期债务由于期限长、比例小,对企业过度投资的制衡作用有限,短期债务能够抑制过度投资。陶晓慧(2009)认为短期负债增加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有助于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谢海洋、董黎明(2011)认为在债务期限结构中,长期借款推动了企业的过度投资,短期借款对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较弱。蔡吉甫(2012)研究发现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双重预算软约束使银行借款对过度投资行为的控制功能失效。

从有关学者对企业现金持有量、债务融资与企业投资行为的研究来看,国外的研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但在涉及负债对企业过度投资的治理机制研究方面,可能由于样本公司、研究方法及的地区差异,国内外的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结论。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投资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对企业后期会产生深远影响。高效率的投资会促进企业的成长,增加股东财富。但现实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由此,Meckling(1976)指出,经营者辛苦经营的成本由经营者一人承担,但经营成果却与股东分享,利益上的冲突加上监管不到位很可能使经营者的投资行为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把企业的自由现金流投资于对自己有利的项目上。Jensen(1986)也指出,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滥用资金,不愿将现金流分还给股东,而是为了自身的控制权收益进行过度投资,从而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经理人市场尚不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不高,企业针对经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进一步加大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经营者的监管不到位、信息不透明则为经营者的过度投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

企业投资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有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但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导致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面临很大困难,这就使得银行借款成为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考虑,会对上市公司投资活动进行干预,从而促进企业的过度投资(唐雪松等,2010);为使企业获得投资所需资金,地方政府会授意商业银行降低对企业的贷款约束,从而使企业较容易获得银行借款,即使出现投资失误,商业银行由于有政府的隐性担保不会面临大的损失,同时政府也会帮助陷入困难的企业走出困境。在此背景下,银行借款不但没有发挥约束企业投资的作用,反而成为企业另一种形式的“自由现金流”,促进了企业的过度投资。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我国纺织服装业整体存在明显的过度投资行为,自由现金流是导致过度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H2:银行借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纺织服装行业的过度投资行为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我国A股纺织服装业上市公司2006~2013年数据为研究样本,行业划分参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标准,为了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剔除ST或 *ST公司、资产负债率为0或大于等于1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数据来自深圳国泰安数据库、瑞思金融研究数据库、新浪财经以及上市公司年报,使用excel进行数据整理,最终回归分析通过spss20.0完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1)衡量现金持有量与过度投资关系的模型。

模型(1)中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其中,总投资等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之和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维持性投资为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之合。

经过线性回归分析得到的拟合值就是预期合理投资, 残差即为非效率投资,残差值为正说明企业存在过度投资,残差值为负说明企业存在投资不足。

(2)衡量银行借款和过度投资之间关系的模型。

模型(2)中各变量的定义如表2所示。

其中,内部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外部投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现金持有量与过度投资从表3可以看出,公司的成长性指标托宾Q与投资的相关系数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样本公司的投资并没有完全考虑公司的成长机会;资产负债率与新增投资的相关性也不显著,说明样本公司债务未能真正起到约束投资的作用;现金持有量与新增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29,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假设检验,说明现金持有量明显促进了企业的投资行为,验证了詹森的自由现金流理论。上市时间与新增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上市时间越长,企业越成熟,投资越谨慎;资产规模与新增投资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规模越大的企业扩张的动机越强。从回归模型的残差中笔者发现所选取的251个样本中120个样本的残差值为正,即48%的样本存在过度投资,过度投资现象严重。

(二)银行借款和企业投资行为

(1)长期银行借款、短期银行借款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从表4可以看出,样本企业整体的投资均值为正,托宾Q均值大于1,说明我国的纺织服装行业整体处于扩张期。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值之间相差较大,且样本公司的银行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主;长期借款和现金流量的均值相近,笔者认为长期银行借款很可能是企业另一种形式的自由现金流,为企业的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

由表5可知,方差膨胀因子均接近1,说明变量间的共线性很弱,回归方程有较强的解释力。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投资显著负相关,说明负债在总体上能够有效约束企业的投资行为,同时长期借款与投资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假设检验;短期借款与投资之间同样为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按照传统的理论,负债融资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的投资行为,但我国由于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双重预算约束,使得长期银行借款变成了企业另一种形式的“自由现金流”,不但没有发挥约束企业投资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投资;而短期借款由于到期的期限短,企业面临偿还本息的压力大,因此短期借款对企业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资产规模与企业投资之间为正相关关系,我国企业家普遍存在将企业做强做大的冲动,因此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投资水平就会越高,而往往会忽视投资的效率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现金流量与投资显著正相关,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假设检验,可以说明现金仍然是促进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证明“自由现金流理论”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

(2)长期银行借款、短期银行借款与过度投资样本公司的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从表6中可以看到存在过度投资的样本公司的线性回归结果与全部样本公司的线性回归结果基本相似,但方程的拟合优度有所提高,说明回归分析的结果对于过度投资组的样本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对于存在过度投资的样本公司而言,长期借款、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均显著正相关,说明银行借款对企业过度投资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长期银行借款与内部投资、外部投资

(1)长期银行借款与全样本内部投资、外部投资的实证分析。从表7可以看出长期借款和内部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67,显著性水平较高,而长期借款和外部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32且未通过假设检验,因此,企业的长期银行借款主要促进了企业的内部投资,对外部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方差膨胀因子都接近于1,说明变量间共线性程度较低,线性回归的结果可靠性较高。

(2)长期银行借款与过度投资样本组内部投资、外部投资的实证分析。从表8可以看出在过度投资样本中,长期借款和内部投资模型线性回归的拟合优度较高,长期借款和内部投资的相关系数为0.27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而长期借款与外部投资的相关性不显著,该结果进一步表明长期银行借款主要促进了企业的内部投资。通过比较全样本和过度投资样本组的长期借款和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在过度投资组中,长期借款和企业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高于全样本相关系数,再一次验证了长期银行借款不但没有约束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反而促进了企业的过度投资。

六、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我国纺织服装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3年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现金持有量与企业投资、银行借款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研究了短期银行借款和长期银行借款与企业总投资、内部投资、外部投资之间的关系,得到如下结论:(1)现金持有量仍然是促进企业过度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2)银行借款对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有促进作用;(3)长期银行借款不但没有约束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反而促进了企业的过度投资,而短期借款与过度投资的相关性不显著;(4)长期借款主要促进了企业的内部投资,对外部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8.华润银行借款 篇八

摘 要 在当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可能做出终止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决定,对此应予以区别对待,并充分注意业务发展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债权。

关键词 个人住房借款 继承人 阶段性保证担保

近年,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项业务的开展,我国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特点,各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借款人死亡后如何保护银行债权便是其中之一。本文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和银行业务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帮助。

一、借款人死亡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1.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否当然终止

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方主体消失,那么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当然终止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保护商业银行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1条,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互相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前六种,至于第七种情形,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权利义务即终止,因此,关键的问题还是看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此种约定。目前,从各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内容来看,有的约定将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约定为借款人违约情形;有的商业银行则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各家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均没有明确约定“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综上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这一结论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依照该办法第28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不终止的法律效果

(1)如无其他特殊情形,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款人死亡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而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亦即借款人死亡,继承即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则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遗产,并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借款人死亡后,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类似规定推理,应能得出相同结论。比如,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依法享有原租赁合同项下权利,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义务。依此类推,本文认为借款人死亡后,也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享有原借款合同项下权利,承担原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2)发生争议时银行可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如上所述,借款人死亡后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则商业银行应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上述结论,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相关规定中也能推导得出。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借款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仅为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表示接受受赠遗产,则其应依法取得借款人的遗产。这样,依照我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便应以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后便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如此一来银行便能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物权法》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上述观点的适当性,依照该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借款人死亡,继承或受遗赠即开始发生效力,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其应继承或受赠遗产的物权,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后则依法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便能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后,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可能作出终止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决定。现实中还可能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形。那么出现这些情形时借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该如何处理,银行应如何保护自身债权,这些都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分别予以探讨。

1.存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时,住房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则依照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的不同态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情形。

(1)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终止合同,银行希望终止合同

此种情形下,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都希望终止合同,因此操作起来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与银行协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终止后,银行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2)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终止合同,银行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还可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予以分别讨论:第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只能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第二,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了遗产(接受了受遗赠的财产)并希望终止合同,则其应在继承遗产(受赠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银行希望终止合同

此种情形通常发生在继承人(受遗赠人)资信状况不佳或还款能力不足时。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因此,银行不能够单方解除借款合同。但是,在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资信状况不佳或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不能在借款人死亡后及时解除借款合同并用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则可能会出现遗产被继承人(受遗赠人)挥霍,而导致银行债权无保障的情形。因此本文认为,为消除这种风险,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银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银行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比较好处理。双方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经协商办理转按揭手续、变更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对此,本文推荐后一种做法,因为其更有利于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有利于银行债权保护。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时,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此种情形下,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因此银行不能与其协商处理借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关系,而只能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需要一个前提,即银行应能向法院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对于这些基本情况,银行往往知之不全甚或一无所知。对此,银行可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尽量查找联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尤其要充分发挥借款人所在单位或借款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上述基层组织,银行即使不能与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联系,但如果能够了解到该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则可以以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银行债权。此外,如果银行通过一切手段都无从得知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资料,则可以考虑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无主财产认定程序(详见下文)认定该遗产为无主财产并以其清偿银行债务。

3.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时,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般出现在下列情形之中:①借款人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②借款人死亡后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是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③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虽然没有明确放弃权利,但是依法丧失了继承权。

针对上述情形下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需注意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首先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其次,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申请并经审查核实后,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之前,该项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所欠税款和债务。

三、如有抵押房产,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否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

在上面,本文针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方面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探讨了借款人死亡后如何保障银行债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大多数的借款人都已经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那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否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呢?

关于抵押物处置的问题,依照2001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和第41条,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至于处分方式,该管理办法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我国通过《物权法》,依照该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通过上述两处法律规定对比可知,虽然在抵押权诉讼实现方式上两部法律稍有不同,但对抵押权的实现,两法均规定“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两种途径。其中“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决定抵押实现的情形;“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并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件的审查来裁判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①。

综上可见,尽管依照《物权法》,抵押权实现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简化,但银行依然不能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只能与抵押当事人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特殊情形下,银行可以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在前面,本文分几种情况探讨了存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形下如何保护银行债权的问题。但是,在个人住房借款业务中,下述两种情形也经常出现,并且,在这两种情形下,银行又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对此,各商业银行可予以充分利用。

1.如有保证人,银行可依法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当事人通常约定由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对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种保证担保直到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才能解除。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借款人死亡发生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那么银行还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共同债务,则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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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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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

[5]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柳经纬.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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