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2024-09-03

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精选5篇)

1.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篇一

财政有关专业名词术语解释

1、依法理财。是指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一般预算收入。通常是指正常的预算收入,在报告中是指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特定预算科目种类。这一特定科目的设立,是1996年随着养路费等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有别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而确定的收入科目。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3、财政经常性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但由于前些年国家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各地区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上的不统一。为此,2004年年初财政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进行了界定,并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和省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以及中央和省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

4、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凭借行政权利或政府信誉,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设立政府基金的目的,主要是支持某项特定产业和事业发展。其主要形式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等。

5、财政收支平衡。是指预算执行的结果,即总收入等于总支出。若总收入大于总支出为预算结余;总支出大于总收入为预算赤字。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我国省以下地方各级财政实行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也不准许执行结果中出现预算赤字。预算结余是财政后备的一部分。

6、收入预算调整。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于财政体制调整等因素给预算收入带来的变化,对收入预算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上报人大财经委。

7、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等构成。

8、调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随着预算外资金逐年纳入预算内管理项目的增多、取消财政周转金以及费改税工作的推进,调入资金呈越来越少的趋势。调入资金属于不稳定收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年初预算安排应尽可能不作为稳定收入考虑并安排年初支出预算。

9、上年结余。是指在各级总预算年终决算时,总收入大于总支出而出现的收支差额。其内容包括:(1)本支出中因上级下达专项指标较晚等原因,需结转下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继续使用的部分;(2)根据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需要跨进行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3)该由于增收节支而形成的净结余或因特定原因形成收不抵支产生的赤字。

10、支出结构。按国家职能分类,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财政支出的基本形式是无偿拨款。

11、一般预算支出。通常是指正常的预算支出,在报告中是指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特定的预算科目种类。这一特定科目的设立,是1996年随着养路费等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有别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而确定的支出科目。一般预算支出主要是按功能划分的。按现行

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地方财政预算类级支出科目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债务利息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费等。

12、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13、上解中央支出。包括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和专项上解中央支出。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是指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前按当时确定的收入包干体制,地方财政应上解中央财政的体制支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后,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在体制文件中确定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实行原体制上解中央支出和分税制体制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补助双轨运行的办法,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由此在现行的地方财政收支平衡表中继续体现原体制上解中央的指标。专项上解中央支出是指由于国家出台改革政策引起原来应由下级财政负担的支出转移到中央财政负担,由此需要下级财政专项上解中央财政一部分支出。如由于国、地税分设,国税部门经费需要由地方专项上解中央,由中央财政负责对国税部门的经费。此外还有地方举借债务到期,如国债转贷资金、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农民基金会借款等需专项上解中央偿还支出等。

14、政府性基金支出。是指以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具有政府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性质。

15、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是年终滚存结余的一部分,即当年支出预算受某些因素影响(如由于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过晚),按项目支出管理要求,尚未完成的支出项目,需转到下继续安排和使用的项目支出。

16、政府债务。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政府的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的,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即按法律和合同规定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或有显性债务,即在特定事项发生情况下,政府才需要支付的债务;三是隐性债务,即一些有可能转化为政府直接债务的债务,如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企业债券、中国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和未经财政部门担保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等。

17、《预算法》。是保证国家财政计划顺利实现,调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上下级预算管理机关及各经济组织之间,在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角度上看,预算法是国家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财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我国的《预算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18、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收支计划,通常指未经人大批准的某一政府财政预算收支计划。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出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出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

19、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即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主要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

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2002年以来,为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对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企业所得税、原作为地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原作为中央收入的利息所得税,实行了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的办法,从而对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20、部门综合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指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的全面反映部门各项收支活动的综合财政计划。

21、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国内、国外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22、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23、行政单位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24、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它反映和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是社会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综合反映,是预算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5、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或依靠国家资产(资源)和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专项资金、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入分成、基层上解资金)、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等)、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幼儿园收费(包括部队所属的园所)、银行利息收入等。按财政管理方式,非税收入分为:一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附加)收入;二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26、税收。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体为95%左右。

27、增值税转型。中央11号文件确定,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实行装备制造业等8大行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缴增值税时,不扣除购进固定资金所含进项税,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额,纳税人税负较重。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企业对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纳税人税负较轻。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将进一步降低制造业成本,有利于鼓励资本向购置生产设备等方面的投资,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加快发展。

28、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后修改的名称,在此之前称金库。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关,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主要起到执行、促进、监督和反映的作用。

29、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是我国针对现行以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财政资金存款账户为基础的分级分散收付制度而实施的一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涉及财政资金收缴和拨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的财政

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30、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支付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它是我国分税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现地区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财力性补助的一般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性资金补助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农村税费转移支付、天然林禁伐转移支付补助等。

31、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财政和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2、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3、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养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34、社保试点。是指国家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选定某些地区作为试点先行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我省作为全国试点的唯一省份,试点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我省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35、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按分享比例共同负担的体制政策。具体内容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变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负担的办法,改为按照中央地方增值税75:25分享的体制进行承担,按照“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核定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对基数内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由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负担。

36、财政贴息。是指财政用于帮助用款单位归还贷款利息支出,或者财政性贷款只要求收回本金,少收或不收利息所形成的补贴,又称“利息补贴”。

3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

38、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是指为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在一段时间内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工程”专款,重点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过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确保在50年以上。

39、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是指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3年秋季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筹措。

40、阳光工程。2004年,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输出地和贫困地区,以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为目标,组织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此项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

41、“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凡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取得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时,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根据核定或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单位的支出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从国库和财政专户向申请单位拨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内容不仅指单纯的收支管理,而是包括多个具体相关的工作内容。在收入管理方面,包括项目审批、标准核定、票据管理、征收体制、账户设置等方面管理;在支出方面,包括部门预算、核拨制度、核定事业发展定额、实行项目库等方面管理。

42、整合政府财力资源。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原有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竞争领域国有资本金、政府非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政府债权资金等,进行统筹规划、强化管理、综合运用,以集中财力资源,统筹用于一个时期的党委、政府的重点支出项目。

43、政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44、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现实价格的估算和判断,即由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评估主体,根据委托方的特定目的,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履行法定的程序,在翔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一时点的资产价格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过程。

45、两减免三补助。“两减免”是指减征农业税和免征农业特产税。我省从2004年起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三补贴”是指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直补,也称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核心内容就是将国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即:从2004年开始,国家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将原来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补给农民;良种补贴,是为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促进农作物良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农产品品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是指为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补贴。

46、稳健财政政策。是指介于积极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中性财政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实质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赤字来扩大政府支出的规模,达到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通常采取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规模的方式。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盈余来压缩政府支出的规模,达到减少或抑制社会的总需求,通常采取增税和控制支出的方式。而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确保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既避免需求扩张,也防止出现需求不足。就现阶段而言,实行稳健财政政策,主要是服从改革发展和中央宏观调控的大局,通过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等措施,既防止通货膨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的趋势重新出现;既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对投资过热的行业降温,又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从而确保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47、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大财政收入“蛋糕”,源头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其

主要内容:一是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帐户,所有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二是实行收缴分离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三是建立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对所有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有效防止“乱收费”行为;四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收缴网上操作,账务微机核算,网络自动监管;五是缴款凭证与执收票据合二为一,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实行微机开票。

48、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49、农村税费改革。是指对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进行完善,取消面向农民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税收形式取代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主要是正税清费,治理涉农“三乱”,取消乡统筹和村提留款,将农民应缴纳的税费规范为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把过重的农民负担减下来。第二步就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取消农业税,同时,推进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县乡财政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增加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

50、国债转贷。1998年底,为解决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需求萎缩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家债券,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具体内容为:国家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农林水利投资、交通建设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转贷资金项目的确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

2.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篇二

一、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结构上的比较分析

(一) 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 多达22个部分, 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因此, Incoterms2010尽量缩减引言内容, 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 (Guidance note) 中。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 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

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 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 (运输终端交货) 和DAP (目的地交货) , 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 使用DAT时, 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 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时, 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 (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

(三) 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

Incoterms2000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 即E组、F组、C组和D组, 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 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然而, 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 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新的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 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

(四) 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都有一个使用指南

Incoterms2000每一种术语的条款前有一段序言部分, 主要说明了每种术语的含义、风险的转移界限、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卖方可能要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及适合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10每种术语的条款前列出了一个使用指南, 该指南内容除了包含Incoterms2000每种术语前的序言部分的内容外, 还包括原来引言中对相关术语的说明。这些指南可帮助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交易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五) 买卖双方下10项义务的标题表述有变化

与Incoterms2000相同, Incoterms2010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也是互相对照列出了10项, 不过A1/B1、A2/B2、A6/B6、A8/B8和A10/B10五组标题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见表1所述。

二、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条款内容上的比较分析

(一) 文字措辞更加简洁, 易于理解掌握

对于各术语下风险的转移 (B5) 和费用的划分 (B6) , 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一样, 都规定了需要具备“特定化”的前提条件, 原来的解释是“货物已适当地划归本合同, 即已清楚地分开, 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现在简化为“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 表述更为简练。

对于各术语下A8标题的表述, 原为“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现在简化为“交货凭证”;而且不同术语下卖方所交单证的具体表述也大为简洁。

关于电子交单的规定, Incoterms2010集中体现在A1/B1中:“A1-A10和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 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改变了Incoterms2000分散在A1/B1和A8/B8中的做法。

(二) 跟踪最新贸易实践做法和法律动态, 体现了与时俱进

1.FOB、CFR、CIF下风险划分界限的重大修改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下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应该算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船舷为界在很多情况下不适用, 但由于船舷的概念已在商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多年来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组织和个人认为如果改变船舷原则, 将导致商人们放弃使用通则。所以Incoterms2010以前的版本中一直把船舷原则保留了下来。然而, 毕竟船舷原则不合时宜, 因此, ICC冲破重重阻力, 最终对FOB、CFR、CIF下的A4/B4和A5/B5条款做出了重大修改, 抛弃船舷原则, 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

2.链式销售的存在导致的条款修改

在商品的销售中, 有一种“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 形式, 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此时, 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卖方实际并不运送货物, 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链起点的卖方安排了运输。因此, 链式销售中间的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运送货物, 而是“设法获取”货物。所以, Incoterms2010在四种术语的使用指南和A4中规定, 卖方应将货物运到船边 (FAS) /在船上交付 (FOB、CFR和CIF) 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在CPT和CIP 的A3a运输合同中规定,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 (procure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

3.增加安检清关义务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 因而要求除了其内在属性外, 货物不能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Incoterms2010在每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增加了买卖双方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4.无关税区扩大导致的条款调整

近年来, 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 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 范围不断扩张。像欧盟这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之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在A2/B2和A10/B10等处明确说明, 只有在适用的地方 (where applicable) , 买卖双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手续的要求。

5.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鉴于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电子讯息使用的增加, 自Incoterms1990版本就已经对需要移交的单据做出了规定, 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EDI) 代替。不过现在Incoterms2010以范围更广的新表述——电子记录或程序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代替EDI, 而且赋予电子记录与纸面单据完全等同的功效。

6.跟踪最新保险惯例对保险的条款做出调整

2009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生效。Incoterms2010是该保险惯例修改以来的第一个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版本, 其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Incoterms2010在涉及保险合同的A3b/B3b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 这些规定已从内容比较泛化的A10/B10款中抽出。为了阐明当事人与保险相关的义务, A3b/B3b中涉及保险的内容做出了修改。A3b中对卖方投保的险别有更清晰明确的指导, 如告知卖方最低投保险别是《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 (C) 款或类似条款。B3b增加一条规定, “应卖方要求,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投保附加险的信息”。

(三) 防止使用者误解误用术语而对条款所做的调整

1.A3/B3条款的修订

A3/B3涉及运输与保险合同规定, 有些术语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办理运输或保险的义务。如FOB术语下的A3 b 和B3 b都规定“无义务”, 这是指买卖双方对对方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 但是并不意味着哪一方都不去办理保险, 其中买方会为了其利益积极办理保险。Incoterms2000引言的“10.‘无义务’的表示”中对此有相关解释, 而A3/B3条款中只使用了“无义务”的表述。由于使用者可能忽视引言部分的内容, 所以会导致对“无义务”的误解。因此, Incoterms2010的A3/B3条款中明确了买方对卖方 (或卖方对买方) 无订立运输或保险合同的义务。与Incoterms2000不同的是, Incoterms2010的A3 b 和B3 b建议买卖双方,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但是还要积极地去做一些事情, 如向对方提供保险所需信息。

2.CPT、CIP、CFR和CIF下使用指南中的规定

Incoterms2000中的C组术语下, 由于卖方要负责安排货到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运费, 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 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引言的“9.3.C组术语”强调指出, C组术语下, 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而不是在目的地完成合同履行, 而且风险转移点和费用转移点是分离的。为便于使用者对这几种术语有更准确的认识, Incoterms2010把这两点从原来引言的位置调整到CPT、CIP、CFR和CIF的使用指南中, 并指出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 特别建议双方尽量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 风险在这里转移到买方。

3.建议集装箱货物不适合只适用水运的贸易术语

当前的贸易实践中, FOB、CFR、CIF和FAS这几种只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得到了广泛应用, 尤其是前三种术语的使用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 而如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现在, 商人们最大的误用就是把这几种术语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中, 这种做法其实对卖方来说暗藏很大风险。因为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就交给了承运人, 卖方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而这几种术语下的风险却是在船上或船边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承担着货物风险, 这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因此, Incoterms2010在FOB、CFR、CIF和FAS的使用指南中指出它们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建议对此类货物分别改用FCA、CPT、CIP、FCA术语。这样做便于引起商人们尤其是卖方的注意, 以免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

4.“查对-包装-标记”义务的新规定

对于包装的含义, Incoterms2010在引言中进行了界定:“此词可用于不同的目的:第一, 为满足买卖合同中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二, 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三, 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Incoterms2010中, 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 并未涉及第三种含义。所以, 如果需要卖方承担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时,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装船前检验费用, 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 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 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这一点已在Incoterms2000引言的“16.货物检验”中有所体现。为便于买卖双方明确装船前检验费用的划分, Incoterms2010在除EXW外其他术语的A9中增加一规定:“卖方必须支付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四) 弥补过去条款的缺陷, 表述更为清晰、严谨, 避免争议的发生

1.确认贸易术语同样可以在国内贸易中使用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 无关税区的扩大使得原本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因此, 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 而且EXW的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它适合国内贸易”。

2.完善了CPT和CIP下A2关于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规定

Incoterms2000对CPT、CIP的A6中提到了卖方要支付按照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经由他国过境运输所需支付的海关手续费 (如果有的话) , 可是在A2中却没有涉及卖方可能需要办理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义务。Incoterms2010对此进行了完善, 在CPT、CIP的A2中除规定卖方可能需要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的义务外, 还增加一项义务:卖方办理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海关手续。

3.A6/B6条款中明确了码头作业费的负担方

按照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成交, 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这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 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 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费用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之为“码头作业费” (THC) , 而且承运人或者港口运营方可能会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因此, 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支付两次费用。Incoterms2010在这些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规定, 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4.卖方在A7下的通知内容有变更

FAS和FOB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 即货物已交付, 现在增加一项通知内容:“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这其实是弥补了原来条款存在的漏洞, 因为Incoterms2000对与FAS和FOB同属于F组的FCA术语下的A7就规定了两项通知内容。CFR和CIF下, 原有的通知内容有两项, 即货物已按A4交付和便于买方采取收取货物的措施, 现在把“货物已按A4交付”的通知内容删除了。Incoterms2000下D组术语A7规定的通知内容都是两项, 现在的DAT、DAP和DDP下A7的通知内容只有一项:“为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需要的措施所需要的通知”。

5.FAS下买卖双方义务的明确

ICC对Incoterms2000修订过程中, 很多人主张删除FAS术语。因为FAS在实际业务中较少采用, 且与FOB的解释很类似, 但最终Incoterms2010仍保留了FAS, 不过对很多条款进行了修订, 除了前述涉及FAS的修改外, 还有以下修改:第一, 使用指南对FAS的定义中与Incoterms2000相比, 对“船边”进行了举例, 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第二, 关于卖方的交货义务 (A4) , Incoterms2000规定:“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Incoterms2010对卖方的交货方式区分了两种情况:其一, 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地 (如有的话) , 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 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其二, 如果买方没有指定特定的装运地, 卖方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装货点。新规定给了卖方选择装货地的权利。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双方已同意交货在一段时间内进行, 买方有权在该期限内选择日期”。这又给了买方选择交货日期的权利。

6.买卖双方称谓的表述中性化

Incoterms2000中表述买卖双方时使用“他 (he) ”或“他的 (his) ”, 有性别差别。Incoterms2010首次对买卖双方使用了中性化的称谓——“它 (it) ”或“它的 (its) ”, 体现了措辞的严谨性。

三、如何正确使用Incoterms2010

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规则, Incoterms中的术语每天被大量应用于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然而遗憾的是, 很多企业由于对该通则缺乏正确理解, 错误引用某些术语, 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及争议。为正确运用通则中的术语, 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买卖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10”

虽然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但是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 它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 “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 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 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 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

2.重视“使用指南”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每种术语的使用指南都对买卖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术语有较清晰的指导, 比如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货物的种类 (是否是集装箱货物) 等。买卖双方除了要熟悉每种术语下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外, 不要忽视了使用指南。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

Incoterms2010的各术语中使用了“港口” (port) 、“地点” (place) 、“点” (point) 和“所在地” (premise) 等说明地点的用语。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 (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 。尤其对于CPT、CIP、CFR和CIF这几种术语来说, 地点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双方的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不同, 为了避免争议, 除了明确指定的目的地外, 最好还要明确交货的装运港/地。

4.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

尽管通则中的各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很多责任和义务, 但是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通则对很多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涉及, 如没有说明应付价格或支付方式, 未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 不涉及违约责任、后果及免责问题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晶莹, 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国际商会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3.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篇三

改变了贸易术语分类方式

《Incoterms2010》改变了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将所有的贸易术语按其适用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和适用于海上及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FCA,FAS,FOB);第三组为"C组"(CPT,CIP,CFR,CIF);第四组为"D组"(DEQ,DAF,DES,DDU,DDP)。

调整了贸易术语规则总量

《Incoterms2000》对13个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而《Incoterms2010》只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删去了《Incoterms2000》中4个术语,分别是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同时新增2个术语,分别是DAT(终点站交货)、DAP(指定地点交货),即以DAT取代了DEQ,以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Incoterms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而是规定"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即风险承担方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样表述更准确反映了贸易操作实践需要,避免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

贸易术语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贸易术语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下,货物运输都需要跨越国界。显然,这种限定已不适应于当今世界一体化发展趋势了,在许多地区商业集团的存在,使不同国家间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重要。为此,《Incoterms2000》在相关术语的A2/B2和A6/B6条款中加入了"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而《Incoterms2010》在这方面又有所强调,其副标题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

进一步认可了电子通讯方式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Incoterms2000》已确定了可被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替代的文件,这主要体现在各术语A1款中"卖方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及A8款中"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的规定中。可见《Incoterms2000》对电子通讯方式的确认还是较分散的。而在《Incoterms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1/B1条款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缔结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电子文件或交易程序具有与纸质通讯相同效力。

增加了安全清关及所需信息的条款

由于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关注,各国贸易商均希望货物不会因自有属性以外的原因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因此《Incoterms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对安全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责任划分。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有权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术语的A2条款中增加"若有需要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提供买方在货物安全清关时所需的任何信息"。

虽然《Incoterms2010》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由于2010年之前各个版本的Incoterms可以继续使用,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版本是相当重要的。Incoterms不是法律而是通则,因此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合同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将那个所涉及的贸易术语具体化,同时写明出处。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4.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篇四

品酒专业术语英汉对照解释:

ACCESSIBLE(已可饮用)——已经可以品尝的酒;适饮期的酒;不需储藏的新酒,成熟的老酒和比预期早熟的酒。

ACETIC ACID(醋酸)——所有酒都含有轻微而不易察觉的醋酸(约0.03%-0.06%)。如果比例超过0.1%,酸味会变得明显,就有如指甲油般的味道。

ACID,ACIDITY(酸度)——酒酸,是造成葡萄酒(特别是白酒)的结构及厚度的重要因素。若与丹宁等其他元素不平衡,会造成瑕疵。通常以 Tart或 Sour来形容酸度过高的酒。甜酒的酸度会比不甜酒略高。

AFTERTASTE(余韵,回甘)——指入喉后的回甘。这回甘与酒停留在你口中的香味将有所不同,有辛辣的感受,余韵越长表示越好, 是欣赏葡萄酒最后的一个愉快的项目。

AGE/AGED(陈年/成熟)——经陈年的白酒通常由青绿转变为金黄色。波尔多红酒由紫转深红,布根地由紫变砖红。实际颜色转变视葡萄品种而定。

AGGRESSIVE(浓烈)——指酒内含浓烈的丹宁,非常干涩,尚需陈年。

ALCOHOLIC(酒精的酒精味)——1.平衡不佳而生成酒精的味道。浓烈的酒精味会把应有的果香覆盖,生成炽热的感受。

2.法令规完酒内的酒精浓度必需注明,一般而言,餐酒不得超过14%,然而亦有例外,如某些金芬黛的酒精度会比较高。

ALMOND(杏仁)——带有些微甘味,意大利白酒通常会出现这种味道。

American Oak(美国橡木)——用美国橡木桶陈酿的苏维翁,梅洛及金芬黛会有浓烈的香草,时萝(九层塔)及杉木味。

ANISE(大茴香)——些微的甘草香,大部份的西班牙红酒会有这种味道。

APPLE(苹果)——1.丰富的苹果香味,你可以在有轻微橡木味的莎当妮中品尝得到。

2.清新的苹果味是薏丝琳白酒的味道。

3.尚未成熟的葡萄酿制的白酒有青苹果味。

4.酸苹果味表示酒已开始氧化。

APRICOT(杏子)——杏味通常会在甜白酒中出现,红酒中偶尔也会出现。

AROMA(香味)——指酒闻起来的味道。品酒的第二步骤。有些人用Aroma代表新酒的香味,bouquet则是代表已陈年成熟的香味。

ASTRINGENT(干涩,收敛性)——葡萄单宁会使口腔黏膜收??,生成干涩的感受,通常会出现在尚未成熟的高级红酒中。

ATTACK(第一感受)——技术上的术语,酒入口后的第一印象。香槟酒要注意的第一感受是气泡的粗细,而红酒则是丹宁。

AUSTERE(干涩,微酸)——可以有两种解释,(1)干涩,通常会出现在较年轻的酒中,(2)微酸,如出现在夏布利中。

BACKBONE(主轴)——指酒的主骨干。果味太重而欠缺丹宁及应有的酸度会被称为没有主轴,而不利陈年。

BACKWARD(落后)——形容一瓶酒与他过去或其他同期酒相比欠缺应该有的表现,亦可解作延迟成熟的酒。

BALANCED(均衡性)——所有果香,丹宁,酒酸,酒精浓度都能适当的均衡表现。

BANANA(香蕉)——一种特别的香味,通常出现在薄酒莱的酒中。

BARNYARD(泥土味)——红酒常常有些微泥土味,但很多酒评家用Barnyard来形容布根地的酒,而将Earthy用在波尔多上。

BEAUJOLAIS-LIKE(薄酒莱式)——淡而有清新的果香,特别是樱桃味,几乎感受不到丹宁的酒。适合年轻时享用。

BERRY(莓果,酱果)——樱桃,葡萄都属于酱果类。很多红酒,尤其是波尔多红酒,都有莓果味,只是浓淡有异而已。仙飞玳酿成的红酒便有强烈的莓果味。

BIG(强劲)——形容丹宁和酸度十分强劲和平均,可以陈年很久的酒。但过度强劲的酒,有失去平衡之虑。

BITTER(苦味)——单宁会使酒有轻微的苦味,过苦的酒则可能已变坏。意大利酒和不甜白酒偶而会有带苦的余韵。

BLACK CHERRY(黑樱桃)——是在梅洛,比诺瓦等红酒中十分常见的一种香味。

BLACK COFFEE(黑咖啡)——通常在已成熟的加州苏维翁葡萄中会发现这一种辛辣的香味。

BLACK FRUIT(黑果类)——综合了黑樱桃、黑莓、梅子及其他类似的香味,常会出现在质量优良的红酒中。

BLACK PEPPER(黑胡椒)——是一种芬芳的特殊香味,在气候较热的红酒产区所产的酒中差不多都可以查找这种香味。

BLACKBERRY(黑莓)——是红酒中一种常见的香味。

BLACKCURRANT(黑加仑子)——是在波尔多红酒中常见的果味之一。

BLUEBERRY(蓝莓)——是另一种不太常见的香味,但会在佛朗葡萄所酿制的酒中可以找得到。

Body(结构)——酒的丹宁,酸度和酒精结合的感受。用低,中和强劲来形容。

BOUQUET(香味)——常用于已成熟的酒,请见Aroma,现在一般酒评家很少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异。要严格区分的话,Bouquet属于醒酒后复合的香气。

BOXWOOD(黄杨木)——灌木的一种,但闻起来像猫尿的味道,通常出现在某些白苏维翁??。

BRAMBLE FRUIT(莓果类)——莓子类及桑椹的总称,是金芬黛一定有的味道。

BRASS(黄铜色)——用来形容甜白酒或陈年白酒的颜色。

BREATHE/BREATHING(醒酒)——刚开瓶的酒因长期与硫磺及木塞接触而生成霉味,需要一段时间呼吸空气来化去这种味道。

BRIGHT(透明,适当的酸度)——用来形容极为清澈的色泽,或高而不过份的酒酸。

BRILLIANT(清澈透亮)——酒显现异常的透明清亮感并非一定是赞美词,可能是严重过滤的后果。

BROWN SUGAR(砂糖香)——不太甜,但令人感到愉悦的焦糖口味。

BURNT MATCH(焦火柴味)——是一种闻起来像刚熄灭的火柴味,可能酒内硫酸稍高。

BUTTER,BUTTERY(奶油味)——浓郁的奶油香,在莎当妮的酒??常会发现这一种味道。一般白酒在经过乳酸发酵程序后也会生成这种香味。

CANDIED,CANDIED FRUIT(冰糖味,糖果味)——用比诺瓦酿成的白酒常有的一种香味。

CANTALOUPE(香瓜味)——用白比诺酿成的白酒常有的一种香味。

CARAMEL(焦糖香味)——橡木陈年余留的香味。但如在发酵过程中使用人工加糖亦可能会有这种味道。

CASSIS(黑醋粟)——法国黑加仑子酒味,波尔多红酒常有的味道。

CAT SPRAY(猫尿,猫蚤水味)——有点像麝香味,并非负面的形容词。白苏维翁酿的酒常有这种味道。

CEDAR(杉木味)——成熟苏维翁红酒生成的味道。

CHERRY-BERRY(樱桃子味)——上等的红酒都带有这种黑莓果味。

CHESTNUT(栗子味)——白酒常有的味道。特别是布根地白酒和莎当妮。

CHEWY,CHUNKY(软黏感)——用来形容组织浑圆的酒。喝起来有点??的感受。亦可解释为含有浓郁的单宁。

CHILE PEPPER(辣胡椒味)——一种浓烈的药草味,特别出现在纽西兰的白苏维翁所酿的酒上。

CHOCOLATE,DARK-CHOCOLATE(巧克力)——黑巧克力味,不甜但很香。是一级红酒常有的香味。

CIGAR BOX(雪茄盒味)——杉木加上烟草味,常被用来形容波尔多红酒,陈年后的西班牙红酒亦有这种味道。

CITRUS(柑橘香)——一般白酒都有,微甜又带些刺鼻香。

CLEAN(清爽)——没有厌恶或不明的气味。

CLOAKED(包封的)——用来形容丹宁被果香包封着。

CLOSED(不明显的、闭塞的)——不明显的,仍在陈睡的酒,表示该酒尚有陈年的潜力。

CLOUDINESS, CLOUDY(混浊)——形容清澈度,以现今的酿酒技术,很少混浊的酒,除非该酒已变坏。但很老的布根地好酒偶而会有点浊。

CLOVES(丁香)——一种辛辣的香气,西班牙利奥哈红酒会有这种味道。

CLOYING(过甜)——酒酸不足而生成过甜的现象。

COARSE(涩)——因为新酒含有较强的丹宁,入口易收??口腔黏膜而引起干涩的感受,适宜陈年的新酒都会涩。好酒涩而顺,通用酒涩而干。

COCONUT(椰子味)——美国橡木常有的一种味道。

COMPLEX(复杂)——多种味道杂陈。通常是赞美词,好酒复杂度高,但口感复杂的酒不一定就是好酒。

CONSISTENT(协调的)——香味,口感和余韵都满一致的。

CORKED,CORKY(木塞味,已变坏)——不当或过久的保存,通常用来表示该酒已变坏。

COTTON CANDY(棉花糖)——薄酒莱式的酒生成的味道。

CREAMY(绵密柔顺)——与buttery意思相近。

CRISP(活泼青脆的)——清新,有些刺口果酸。赞美词。形容白酒居多。

DELICATE(细致优雅)——形容该酒复杂但有其独有的特色。r>

DEMI-SEC(微-中甜)——sec 法文意思是干,但用在酒上指的是微甜,特别是香槟酒。

DEPTH(深度)——指酒复杂和有浓缩的香气。

DIESEL(柴油味)——德国白酒常有的味道。不是负面形容词。我们通常会用矿石味来形容红酒的这种香味。

DILL(时萝)——药草味,经美国橡木桶陈年的加州苏维翁常有的一种香味。

DIRTY,DIRTY SOCKS(臭袜味)——如其名,一种不雅的味道。可能来自不洁的木桶或木塞。

Dominant(过份)——某种香味太浓烈,超越其他香味。非赞美词。

DRY(不甜)——不甜的意思,和法文 sec 同义, 用在白酒上,千万不能因字译而误以为干。

DRYING OUT(褪味)——指酒的高峰期已过,果香已不再,只剩下丹宁和酒精。

DUMB(潜在力)——尚须陈年的酒。

EARTHY(泥土味)——不是负面形容词,指有一些泥土味的感受,勃根地酒常有这种形容词,但不宜太重。

EASY(简单)——容易入口,没有特色的日常餐酒。

EMPTY(空洞)——没有主轴的酒,与 HOLLOW 同义。

ESTATE BOTTLED(酒庄装瓶)——在欧洲,法令规定特许酒必需在酒庄装瓶。新世界酒厂也会在酒标上有此注明,以表示在酒庄装瓶或酿酒葡萄来自本属葡萄园,以提高消费者信心。

EUCALYPTUS(油加利味)——一种辛香如油加利树菜的味道,一级的加州和智利苏维翁常带有的香味。

FADING(衰退)——指酒已过了高峰期,失去颜色、果味和和特色。

FAT(肥厚)——指酒入口,有丰满带点油腻的感受,视乎形容甚么样的酒,对苏玳白酒而言,是赞美词,对其他酒可不一定。

FINISH(回味)——余韵,酒下喉之后残留的感受,判断酒的良劣重要条件之一。与AFTERTASTE同意思

FLAT,FLABBY(平淡)——酒的酸度不足或没有果香,表示该酒结构不佳。

FLESHY(太油)——柔顺但丹宁低,形容通用佐餐酒居多。

FLORAL,FLOWERY(花香)——很多白酒都有这种香味。但不宜过浓。某些西班牙及意大利系葡萄酒亦有花香。

FOREST FLOOR(湿草味)——清晨带露水的叶香,清新舒畅。

FORWARD(直接)——直接的味道。中性形容词。亦可指已完全成熟的酒。

FRAGILE(完全成熟)——表示该酒已达颠峰期,不能再陈年,必须要尽快饮用方能欣赏该酒的最佳状态。

FRAGRANT(馥郁的)——表示丰富的香味。

FRESH(新鲜)——有多种意义,用在老酒,指该酒没有混浊不明的味道。用在白酒、香槟酒或薄酒莱式红酒指香气简洁清新。

FRUIT BOMB(过重果味)——过重果味的酒如薄酒莱。好喝但嫌单调。

FRUIT,FRUITY(水果味)——表示该酒有充份的果味,但没有特定某一种味道。用在顶级红酒并非赞美词。通常好酒都能分辨香气。

FULL,FULL-BODIED(厚度十足)——丹宁,酒酸及酒精浓度控制非常好。强劲有潜力。

GARNET(深石榴红色)——形容该酒的色泽。

GOLD(金黄色)——形容该酒的色泽。甜白酒经陈年后会变金黄色。特别是顶级的苏玳。

GRAPEFRUIT(柚子味)——白苏维翁和德国白酒常有的香味。

GRAPEY(葡萄味)——一般普通酒,具有简单的葡萄味,无深度。

GRASSY,HAY(草味)——青草味,带些许腥。负面形容词。白苏维翁常有。

GREEN OLIVE(绿橄榄味)——苏维翁的一种味道。接近黑加仑子味。

GREEN BEAS(豌豆味)——一般用来形容白酒的香味。

GREEN PEPPERS(青椒味)——形容稍为刺鼻的青草味。

GREEN(草青味)——青色植物味的统称。

GRIP(坚实)——组织精密,口感厚稠,用来形容波特酒和特别强劲的红葡萄酒。

HARD(坚实)——形容高丹宁和酸度的年轻红酒。

HARMONIOUS(协调)——各方面非常平均,完美的酒。

HARSH(粗旷)——形容酒有强劲的丹宁和酒精。

HAZELNUT(榛实果味)——意大利红酒常带不明显的榛实果味。有点苦,很特别。

5.图纸的专业术语的解释 篇五

关键词 FOB 卖方 风险 防范措施

一、 FOB条件下卖方面临的风险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发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对外贸易一线人员应该学习并掌握新《通则》。根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受让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买方由于订舱不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情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费用。即使卖方把货物及时装船,由于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国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手段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较差:1、如果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哪怕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说机会成本未免过大;2、如果双方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肯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这样卖方既可以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是如果把买方的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查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称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称不对应,肯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式选择的風险

电汇(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够节约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上,买方采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式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广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如果买方对货物的需求发生变化的话,即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弥补在交易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产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接受。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金钱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忽略。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二、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相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理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了解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信息,并以卖方确认为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由于买方原因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避免货物代理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而且会阻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五) 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对于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或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在发生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办法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卖方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

参考文献:

[1]薛春政.FOB条件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浅析[J].金卡工程, 2010(1).

[2]赵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FOB术语的风险防范[J].商业经济,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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