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2024-07-23

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通用8篇)

1.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一

银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

银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

一、申请的授信业务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该笔授信业务的种类,币种、额度、期限、授信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关系等。

二、申请授信用途

简要说明申请人申请授信的目的:贷款业务要说明是季节性、临时性需求,还是正常经营中的经营性占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对商品交易情况进行说明;保函业务应对标的项目进行说明。

三、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 1、授信申请人背景资料

1.调查内容:授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申请人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及变动、所有权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授信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其行业地位。

评价:授信申请人产权构成是否清晰、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企业规模大小、有无知名品牌、所处发展阶段。

2、授信申请人组织结构图及其主要管理层的综合素质 调查内容:组织结构图及内部关系、主要管理层的从业经历及技术水平、员工情况

评价:主要管理层的综合素质、业界信誉、在经营过程中的诚信

意识等信用状况(了解途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上下游客户、与客户初次面谈)。

3、客户的`经营情况分析

调查内容:简要介绍授信申请人经营状况,包括:主要产品及产量;经营区域、原材料(商品)采购地域、主要供应商及年供货量、主要结算方式;销售区域的网络分布及收款方式,主要的销售商及年销量;是否有进出口权,如果有,进出口额有多大;

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实际产量和品牌,以及各产品在产品系列中销售所占的比例或主要商品的进销量、进销额以及各种产品在经销的商品系中所占的比重;从供应状况、采购渠道、付款方式、价格等存在的优势或特点进行分析供应渠道总体评价:从市场需求状况、销售方式、收款条件等存在的优势或特点进行分析销售网络总体评价;

近两年来授信申请人主要产品的产销率、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利润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能力。如为续授信的,则应对授信前后的经营情况进行同比,重点分析授信前后发生的变化。

(1) 主营业务产品情况表

评价: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份额等方面分析申请人所经营产

品的规模,在国内、地区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2) 主要供货商(上游客户)情况表

评价:从供货来源、供货渠道分析企业是否具有本地资源优势,在材料采购中是否有价格优势,产品供应是否充足,产品目前的价格走势等。

(3) 主要销售商(下游客户)情况表

评价:分析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是否建立了稳定的销售网络、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授信申请人产品(商品)市场竞争力、生产能力利用率、对客户的依赖程度等。

(4)是否涉及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破产等重大事项; 无

(5)对外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及占比、出

资方式等。

4、行业政策及行业风险分析

调查内容:授信申请人所属行业目前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主要原材料或产品(商品)的价格走势、市场占比、规模实力、技术力量、行业进入障碍、同业竞争等进行说明,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及落实措施。

评价:企业的产品优劣势、产品价格变动对企业的影响、分析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行业发展前景(受国家政策及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

5、集团企业或关联公司的情况

调查内容: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主导产品、管理模式、经营情况(采购、生产、销售)、融资模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关系、关联公司在我行授信融资状况。

评价:关联企业与申请人之间有无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经营的影响等。

6、资信状况

调查内容:截止本次申请授信前一个月,授信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银行融资、我行现有授信在企业整体银行负债中的比例、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状况以及或有负债情况。

评价:与人行征信系统数据(贷款卡查询)进行对比,说明差异原因及有无逾期或欠息等不良记录;分析申请人的或有负债可能产生的损失;分析他行或我行授信前后申请人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负债变化、主营业务变化、运营资金变化和经营规模变化及其原因)、反映贷后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多方面了解核实,该公司银行信誉良好,在银行融资无垫款,无逾期,无欠息等不良情况出现。

四、财务状况

1、列表说明授信申请人近三年(新成立企业除外)及近月财务状况(属于集团合并报表要列明合并报表数据和单列报表数据),分析财务状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尤其要说明主要财务指标及主要科目异常变化的情况和原因(会计报表附注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在相应的科目中反映)。

该公司近三年、最近一期和去年同期的财务数据摘要见下表:

2.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二

文/郭百利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调查或出具律师意见书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除公司上市、发行债券等法规规定必备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的公司、金融业务等领域外,其他行业也越发越重视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在此,仅就银行业进行信贷前律师参与尽职调查业务的必要性作简单分析。

一、律师参与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的重要性未被充分重视

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有关借款人及有关信贷业务、担保等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信贷前尽职调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管理信贷风险的基本保障,是降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贷款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正确决策。银行系统内对信贷前尽职调查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比较深刻,执行也相对比较到位。

银行业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非现场调查包括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银行对现场调查和搜寻调查运行相对较多,对于委托调查运用不够充分。产生如此结果有主观和客观的多种原因,包括:现有的银行运行体系,尽职调查的分工和职能设置比较完备,因此,银行更习惯依赖于内部部门的力量进行防范风险机制的执行。同时,因为银行业本身职能和工作的特点,主要依靠银行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符合其职能和工作特点的要求。另外,银行业的操作规程和要求在行政和行业内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经济交往中属于相对比较成熟行业。相对于银行业而言,律师业发展不均衡,大城市相对发达,中小城市尤其是偏远和经济落后区域,银行业和律师业在相对地域的发展不对称,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有自身原因。再者,由于律师能力和技术水平差异,调查效果和银行的配合程度等都影响着银行引进律师参与尽职调查的程度。

二、律师参与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有独特优势和作用

1、律师的专业特长相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优势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信贷者的资信、履约能力以便减少信贷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最终体现和救济方式为法律风险和法律救济,在这两个方面律师属于专业人员,即便银行职员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或有从事法律执业经历,但在这两方面的经验也包括“教训”都不及律师,法律风险和法律救济正反两个方面知识、技能、经验的积累,律师的优势更明显,这样能更好的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2、律师的调查方法和手段为银行不可及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因为执业条件和法律保障的优势,对特定方面和信息的调取有着更大优势,同时,律师对法律手段的运用也更充分,能更大限度和程度上获取更多信息。

3、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虽属于新兴事物,但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尽职调查是比较成熟和应用广泛的法律服务内容,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说明或证明效率有很强的认可性。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有些经济活动已经将律师法律意见作为必备条件,比如公司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相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参与尽职调查的范围会更加广泛,也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4、将尽职调查业务有选择或者整体外包有利于银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

3.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三

中行法培 [2012]第23号

关于举办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 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银监会发布新资本协议实施、新监管标准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指引》以来,有关银行信贷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课题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重要活动,受到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经过近年来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信贷风险逐渐显现。如何切实建立银行信贷法律、担保、授信尽职调查管理机制,实时识别存在的操作风险,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管理者所关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银行信贷合规经营法律及相关政策,分享防范、控制和处置信贷资产保全、转让法律风险经验和做法,提升业务素质与技能,充分认识潜在的法律风险,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联合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共同举办“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研讨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业务部、授信评审部、合规部、资产保全部等部门主管领导及业务人员;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 — 1 —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合规)总监、法律(合规)负责人和法务主管、合规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及科研教育机构从业人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2年7月6日

会议时间:2012年7月7日—9日

研讨地点:杭州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6月29日

三、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3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茶歇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010—83487197

传真:010—685772

51秘书处:张海俊 1383859727

4指定报名邮箱:faxuehui@126.com(报名专用)

QQ在线咨询:2262905544

四、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

附件:

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2年6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附件2: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 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报名表

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或电邮至张海俊:010—68577251;

4.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四

大宗三方存管模式交易商

使用手册

欢迎您使用华夏银行B2B网上支付业务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使用华夏银行B2B网上支付业务。我行B2B网上支付业务,是在银行传统资金结算业务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媒介,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完成在线支付、订单管理、资金结算、三方存管、信息查询等服务。

我行B2B网上支付业务依托专业的研发团队和强大的系统功能,推出了直接支付、冻结支付、商户保证金、银行保证金、批量支付、资金清算、大宗三方存管等七种模式解决方案,为从事B2B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灵活的网上支付服务。

为确保顺利使用我行B2B网上支付业务,请在使用前详细阅读本使用手册,并妥善保存,以便随时参阅。为丰富系统功能,改善用户体验,我行将不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如本手册与系统功能不一致,请以我行网站正式发布为准,或者您也可以拨打95577咨询。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目录

1.业务介绍........................................................................................................................................4 2.业务特点........................................................................................................................................4 3.业务流程........................................................................................................................................5

3.1签约流程.............................................................................................................................5

3.1.1本行交易商签约流程..............................................................................................5 3.1.2他行交易商签约流程..............................................................................................6 3.2交易市场总体业务流程.....................................................................................................6 3.3交易市场出金流程.............................................................................................................6 3.4交易商入金登记申请流程.................................................................................................7 3.5交易商出金流程.................................................................................................................7 4.使用说明........................................................................................................................................7

4.1交易商客户端使用说明.....................................................................................................7

4.1.1系统登录..................................................................................................................8 4.1.2操作说明................................................................................................................11

1.业务介绍

华夏银行大宗三方存管业务是在我行B2B网上支付业务资金清算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业务模式,打造而成的国内领先的交易资金三方存管平台,克服了交易资金监管不到位而制约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

该业务主要以银行内部账户存储交易资金为核心,以银行、交易市场和交易商三方管理交易资金为手段,有效提高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通过银行与交易市场系统直接对接,实现实时出入金,大幅提升资金管理效率;开通短信、电话等多个服务渠道,账户资金变化一目了然。

2.业务特点

 三方存管:将交易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内部账户,交易资

金由交易市场、交易商和银行共同存管,安全可靠。

 实时出入金:交易市场交易系统与银行资金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出入金实时同步,数字证书签名加密,操作安全简便,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 资金安全:将子账号、摊位号和出入金账号进行绑定,一一对应,锁定资金流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 支持跨行:他行开户的交易商同样可以使用我行大宗三方存管平台进行交易,无需单独开户。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银行卡客户均可签约此业务。

 账户服务:子账户余额发生变化,实时短信提示,同时通过电话银行随时随地查询子账户余额。

3.业务流程

3.1签约流程

3.1.1本行交易商签约流程

3.1.2他行交易商签约流程

3.2交易市场总体业务流程

3.3交易市场出金流程

3.4交易商入金登记申请流程

3.5交易商出金流程

4.使用说明

4.1交易商客户端使用说明

交易商客户端提供入金、出金和查询等功能。功能菜单结构如下:

4.1.1系统登录

 插入华夏盾,弹出华夏银行网站首页:

 点击网站首页左下方“B2B网上支付”下的“登录地址”:

 在B2B登录页面点击“大宗三方存管模式”下的“交易商登录”:

 弹出数字证书选择框,选择数字证书:

 输入USBKEY数字证书的PIN码:

 输入交易市场代码、交易商子账号、操作员代码、登录密码,点击“确定”按钮:

 登录成功:

4.1.2操作说明

(1)资料修改

资料修改功能项用于修改交易商操作员的联系方式、短信提醒及密码。

(2)交易处理 1)入金登记申请

入金登记申请是大宗三方存管平台提供的除通过交易商子系统直接入金外的另一种入金途径,即交易商通过电汇或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资金汇款到入金专用结算账户,系统将自动将该笔资金划转到银行内部账户,并在入金待调整子账户(000001)登记相应资金。交易商通过入金登记申请告知支行操作员入金信息,支行操作员审核后将入金资金由入金待调整子账户划转到交易商对应的子账户,从而满足交易商多种入金方式的需求。操作流程如下:

 交易商通过电汇或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资金汇款到入金专用结算账户后,登录我行大宗三方存管平台,点击入金登记申请菜单,选择入金方式和汇款日期,输入汇款人名称、汇款账号、汇款银行和汇款金额,点击“确定”:

 申请成功后系统自动发短信给银行操作员提示审核,银行审核通过后则入金成功,大宗三方存管平台将自动发送入金登记申请成功短信给交易商指定的手机号码:

2)入金

交易商入金只能在交易市场签到和签退之间进行,并且仅支持本行交易商使用该功能,他行交易商只能通过入金登记申请进行入金。入金时直接从交易商绑定账户将资金划转到入金专用结算账户,系统会自动将资金立即划转到银行内部账户,并在交易商对应的子账户增加相应资金,入金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保持为零。

入金金额加上结算费的总额应小于等于绑定账户的可用余额。入金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通知到交易商指定的手机号码。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入金菜单,系统将显示交易商绑定账户信息及余额,输入入金金额,点击“确定”:

 核对并确认入金信息,点击“确定”:

 选择证书进行签名:

 输入PIN码,点击“确定”:

 入金提交成功,等待复核(企业交易商可在办理签约时设置是否需要符合,个人交易商不需要复核):

 另外一个操作员登录后首页会有“入金复核”提示,也可点击复核菜单,使用“入金复核”功能进行复核。

 点击“查看入金详细信息”:

 点击“同意”,提示选择证书进行签名:

 输入PIN码

 入金复核通过,入金成功:

3)出金申请

交易商出金仅能在交易市场签到并开始营业后,以及日末签退闭市前进行,交易商出金规则与交易市场出金规则相同: 出金规则第一条:交易商子账户、交易市场子账户出金以当前子账户可用余额为上限,当前可用余额小于0,禁止该子账户出金。

出金规则第二条:当交易市场子账户可用余额小于所有总余额为负数的交易商子账户总余额的绝对值之和时,禁止所有交易商子账户、交易市场子账户出金。

当前可出资金:可出资金是根据出金规则第二条计算得出,由于各子账户当日可能发生出入金,所以最终的可出资金是由银行审核时验证出金规则第二条得出的可出资金金额。故此当前可出资金金额仅供参考。

出金申请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出金申请菜单,系统将显示子账户余额、可出资金,以及绑定账户信息,输入出金金额:

 确认出金信息:

 证书签名:

 输入PIN码:

 出金提交成功,等待复核(企业交易商可在办理签约时设置是否需要复核,个人交易商不需要复核):

 使用另外一个操作员登录并复核,交易市场审核通过后出金成功,大宗三方存管平台将自动发送出金申请成功短信给交易商指定的手机号码:

(3)复核

略。见(2)交易处理。(4)查询

1)子账户当前余额查询

子账户当前余额查询功能用于查询当前交易日交易商子账户的余额信息,子账户当前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市场清算对账后子账户余额+当前交易日入金金额-当前交易日出金金额。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查询”菜单下的“子账户当前余额查询”,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

2)子账户历史余额查询

子账户历史余额查询功能用于查询指定时间范围内,交易市场日结完成后交易商子账户的历史余额信息。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子账户历史余额查询”,选择起止时间,点击“查询”:

 结果页面如下图:

3)入金登记申请查询

入金登记申请查询功能用于交易商查询通过电汇、网银转账等非大宗三方存管平台直接入金等历史明细。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入金登记申请查询”,选择起止时间,点击“查询”:

 查询结果页面如下:

4)入金历史查询

入金历史查询用于查询指定时间范围内,交易商通过大宗三方存管平台进行入金的历史记录。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入金历史查询”,选择时间范围和状态,点击“查询”,界面显示如下图:

 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所示:

5)出金历史查询

出金历史查询用于查询指定时间范围内,交易商通过大宗三方存管平台进行出金的历史记录。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出金历史查询”,选择时间范围和状态,点击“查询”,界面显示如下图:

 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所示:

6)清算及子账户调账明细查询

清算及子账户调账明细查询功能用于查询指定时间范围内因交易市场进行清算或子账户调账导致子账户余额发生变化的详细信息。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清算及子账户调账明细查询”选择查询时间范围,点击“查询”:

 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

7)账户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用于本行交易商查询绑定的账户信息。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账户信息查询”,查询结果界面显示如下图:

8)证书及短信费查询

证书及短信费查询用于交易商查询指定时间范围内银行收取的证书及短信相关费用的发生情况。操作流程如下:

 点击菜单栏的“查询”下的“证书及短信费查询”,选择收取的时间范围,点击“查询”,界面显示如下图:

 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

(5)返回首页

点击后返回登录成功页面:

(6)证书自助更新

点击证书自助更新菜单,输入登录时使用的企业客户号、操作员代码和登录密码,以及华夏盾USBKEY的编码,点击下一步:

 系统生成新的参考号和授权码,CSP选择“Entersafe ePass3003 CSP v1.0 for HXB”,点击“下载”按钮:

 接下来的提示全部选择授权码, 证书自助更新成功:

(7)证书自助下载

证书自助下载用于已经拥有新发放且尚未使用的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的客户进行证书下载,从而更新证书。操作流程如下:

 输入参考号和授权码,CSP选择“Entersafe ePass3003 CSP

v1.0 for HXB”,点击“下载”按钮:

 接下来的提示全部选择“是”:

 证书自助下载成功:

5.安全保障

1、灵活的权限管理机制:

华夏银行B2B网上支付系统具有灵活的权限管理机制,可由用户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方式进行设定,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2、华夏盾保证资金安全:

华夏盾采用先进的USBKEY硬件存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由独立于用户和银行以外的权威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颁发,客户使用我行B2B系统在进行转账交易均需使用华夏盾进行签名,确保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3、高级别数据加密:

交易数据均经过128位SSL协议加密传输,安全可靠;

4、安全控件防黑客:

客户端安全控件有效防范黑客攻击;

5、双重密码、安全操作:

登录我行B2B系统须输入华夏盾密码和登录密码,双重密码保护。

6.常见问题处理

1、操作员登录B2B网上支付系统必须使用USBKEY吗? 答:是的。为了避免风险,登录都必须使用我行华夏盾USBKEY。

2、问:插入华夏盾,为什么不能自动安装华夏盾驱动?

答:可能是操作系统关闭了Autorun功能。解决办法:手动点击插入华夏盾后系统默认生成的虚拟盘中的执行文件(ePass2000华夏盾是setup.exe)即可手工安装(仅需一次)。

3、问:从华夏银行网站下载数字证书,CSP列表框为空白,怎么办?

答:请确认如下操作:

(1)系统正确识别华夏盾(成功安装华夏盾驱动,华夏盾插入主机USB接口,华夏盾证书注册器已启动)。

(2)浏览器“Microsoft Certificate Enrollment Control”控件已启用且处于运行状态。

7.风险提示

1、电脑上不应存储个人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防止他人窃取。

2、登录B2B服务系统时必须插入华夏盾,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3、操作员应定期修改B2B服务系统登录密码及华夏盾PIN码。

4、操作完成后,应关闭网页并取回插在电脑上的华夏盾。

5、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公共图书馆等)使用B2B服务系统执行操作,以防止这些计算机可能装有恶意的监测程序,或被他人窥视。

6、切勿在未退出B2B网上支付系统前离开电脑。

7、请为您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定密码,以防止他人擅自盗用您的资料。

5.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五

/朝闻通-新闻稿发布机构/

7月17日,云钱袋平台与西安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正式完成对接上线。经过了技术人员连续两个月的加班加点后,广受用户期待的存管系统终于面世。银行存管的上线,标志着云钱袋安全合规进程再次取得重大突破,平台用户资金安全获得制度性保障。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多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合规发展提出资金存管、借贷限额、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多项要求。其中,银行资金存管关乎用户的资金安全,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运营的标志之一。

今年2月,银监会再次关注网贷行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委托由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防范风险。自此,银行存管成为网络借贷从业机构合规运营的硬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合规成本,整个行业银行存管上线比例较低。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为2100家左右。截止到7月12日,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303家,占比仅为14.3%。

基于对用户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和行业监管的合规性要求,云钱袋一直在探索银行存管道路。在与多家商业银行接触洽谈后,2017年3月16日,云钱袋与西安银行资金存管签约仪式顺利举行,标志着云钱袋银行存管大幕的正式拉开。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云钱袋自成立以来便一直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便捷的撮合服务,不断完善运营方式,提高运营水平。截止日前,云钱袋注册用户已超过84万人,累计交易量突破67亿元,已为用户赚取1.8亿元。

与此同时,云钱袋在合规化改造层面积极布局。网贷整改开始后,云钱袋进行了新一轮的合规改造升级。包括实行借贷限额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等保三级备案,等等。经过一系列涉及到技术、产品、运营等部门的合规化运作后,目前云钱袋合规化水平已走在行业前列。

6.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六

稿)》

公司各营业部:

为了丰富三方存管银行,为营业部开展三方存管业务提供更加丰富的银行平台。现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对公司开通交通银行三方平台向营业部征求意见,营业部按照如下要求填报后发至经纪业务部钟处:

1.营业部是否需要交行三方存管平台。

2.如果不需要请说明具体原因。

3.各营业部负责人将填报意见签字盖章后统一汇总至经纪业务部钟处

经纪业务部

7.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篇七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最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充分行使银行信贷自主权。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提高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创造并维护良好信贷文化的前提之一。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从适用对象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以外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问: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规定相比,《指引》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况发生

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

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风险识别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

互沟通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作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全面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问:《指引》中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请对此做一解释。

答: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

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引》中,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一致,即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指引》中的尽职调查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一般来讲,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和业务拓展,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考虑中,更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很难彻底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银行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鉴于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银监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但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

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问:《指引》对授信问责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免责条款并报银监会备案。

问:《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有什么要求?

答:《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保证授信工作

8.银行存管接入尽职调查 篇八

点击次数: 9373来源:民族证券时间:2008-09-12

招商银行、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证券资金台账:

(个人姓名/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E – mail:联系电话: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客户服务中心:网址: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网上银行: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三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丙方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然后才能从该账户转入客户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从乙方证券资金台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账户密码,乙方须校验甲方的资金台账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实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资金存取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

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但在银行与券商的交易日清算时间内,客户不可通过转账系统进行转账。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并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十五条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十七条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五章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第十九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第二十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则乙方将视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甲方通过乙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三条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

务和客户交易资金管理账户对帐单服务。

第二十四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具体手续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一条办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守约方依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六章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

第三十一条乙方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如因乙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纠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协议中规定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丙方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的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乙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三十七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三十八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

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关联的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四十六条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当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可能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五十一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五十二条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

章。

甲方(个人签字):年月日(机构公章和法人签章):

乙方经办人:乙方(盖章):

丙方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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