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2024-08-03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共10篇)

1.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

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 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落实安全 管理职责,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 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防范事故 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省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 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督导时间和督导对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三、督导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 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 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

1.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 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 项认证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 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況。

3.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I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三)预警防范

L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 制5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

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

信息

情况。

3.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曰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四)教育演练

1.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 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2.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 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3.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 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重点治理

1.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 为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盲和管理职责情現。

2.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 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3.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六〉事故处理 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1.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2.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 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 责任情况。

3.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日常监督。各级督学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学校安 全工作有序进行。

(二)州、市自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于 每年9月底前对照《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 督导评估指标细则(试行)》(详见附件),对下级及辖区 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 及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人 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三)省级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州、市自查情况,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 成督导检查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釆取听取汇报、查阅材 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于每年下半年 组织开展省级实地督导。

督导检查组进行综合评议后形成省级督导意见并进行反馈,州、市人民政府对省级督导检查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须在督导意见反馈后15日内作出说明;无异议的,须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在督导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 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须在督导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五、评估标准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具体如下:评估分值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评估分值在85-95分(含85分)之间,为良 好;评估分值在70-85分(含70分)之间,为合格;评估分值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结果运用

(一)建立工作问责机制,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 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进行问责。(二)对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将在 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D

附件: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细则(试行)

2.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二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是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产业园区等为主体,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由建站单位、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共同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对于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促进产学研相结合,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三)引进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指导和带动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与水平。

第五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自身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较先进的科研条件;

(三)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有一定规模;

(四)有1名以上院士及其5人以上团队成员签约入站工作,并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五)能为院士及其专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六)配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组成“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院士工作站”建设,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院士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建站单位提交建站申请报告,附《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协调小组审批后,统一授牌。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

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一)“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2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院士工作站”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在有关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建站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并加大对院士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九条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考核,确保“院士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

(二)“院士工作站”开展有关技术合作项目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考核评估办法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四)连续两年没有与院士开展项目合作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以依托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称为“×××院士工作站”;情况特殊的,由“协调小组”与建站单位商定名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

解释。

3.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院士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第四条 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院士专家担任,全民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院士专家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完成站长、副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第七条 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

第八条 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在院士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指导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有机茶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指导建立高香型茶叶加工及深加工生产线。第十一条指导开发涉茶健康饮品、涉茶旅游商品,农特产品功能饮品等项目。

第十二条帮助规划并指导建设万亩生态茶叶观光园。第十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站长助理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4.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四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充分吸引和发挥院士及团队对我省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贵州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加强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实效,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是省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设立的批准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负责对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对批准获建的院士工作站,以项目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申报国家、省项目;

(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

(四)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填写《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归口业务处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现场考察、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由省科技厅授牌。

第八条申报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

(一)《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一份;

(三)企(事)业法人证书一份。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以统一格式命名,称为贵州省××××(单位名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管 理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原则上要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并确保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来黔工作的院士或团队成员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向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进入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其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5.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五

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院士工作站在推动企业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新人才培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参照《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引进、聚集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申请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已与相关领域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

(三)为院士及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能够满足院士及创新团队研发活动的需要;

(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承接院士及创新团队开展科技攻关的研发能力;

(五)建立院士进站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的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对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市科协配合市科委共同推动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拟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所辖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2-3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报市科委,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复,统一授牌。第七条 市科委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企业院士工作站条件的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的培养等,并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八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未通过的,不再纳入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协议期满后,若院士与设站单位续签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给予重新确认;若院士与设站单位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定为空站单位;若空站单位两年内与未进站院士签订企业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的,经单位申请,市科委审核后,恢复设站资格。

第十条 市科委每三年对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群体对我省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的依托单位为有关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是依托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创建院士工作站,以增强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水平为宗旨,以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引导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实质性参与。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二)对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三)为设站单位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

(四)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设站单位或省内其他单位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合作开展科研项目;

(三)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安排科研合作专项经费和院士工作站运行经费,为每位签约院士至少配备1名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制订院士工作站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报设站的,其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申报设站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建有至少一个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站;

(三)申报单位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合作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申报单位制定了3年以上院士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五)院士工作站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允许企业与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3家,联合组建院士工作站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工作站筹建情况、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以及《申请表》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照设站条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赴现场考察核实。

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正式授予湖南省××(设站单位简称)××(专业学科名称)院士工作站称号。院士工作站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评估与考核:

(一)每年年底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续两

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院士工作站资格。

(二)院士工作站3年有效期满,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度、设站基础条件等。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合格的,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和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7.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七

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第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从高到低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4个类别。根据医疗项目诊疗技术的差异,每个类别之间适当拉开5~10%的价格差距。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主要考核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等内容。考核具体数据以医疗机构上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为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医院规模及执业情况,包括医疗机构级别、年门诊人次、年出院人次、实际开放床位、年床位平均使用率、医药费用变动等情况。

2、医技人员和学科建设情况,包括副主任以上医师数、副主任以上护师数、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学科建设等技术能力。

3、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数,院内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价格举报投诉和违价查处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特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00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8%。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2、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0人。

3、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不少于30人,国家级重点学科不少于3个,省级重点学科不少于6个,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个。

4、具有独立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3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5、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七条 一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到位,具有良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2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7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5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3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5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20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4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2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①取得省卫生厅核发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14万人,年出院人数不少于1.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数5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8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9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10人,副主任以上护师不少于5人,其中主任护师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3人。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人数1人。市州以上特色专科3个,其中省级及以上2个。承担市州以上科研课题4个,其中省级及以上1个。

④具有健全的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覆盖各临床医技科室。具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⑤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八条 二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遵守医疗卫生、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价格管理较好,具有较好的医疗信誉,具体标准为:

1、综合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5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9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6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5%。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2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2、中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6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4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年床位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6人,其中:主任医师数不少于2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3、专科医院

①取得市(州)卫生局核发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门急诊人次不少于3万人,年出院人次不少于3.5千人;实际开放床位数200张以上(口腔专科为实际开放牙科椅位30张),年床位(牙椅)平均使用率不少于80%;年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总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4%以内。

②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数不少于3人,副主任以上护师(士)数不少于1人,其他副高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人。

③明确价格管理机构,其中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门负责价格管理的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有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具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制度,按要求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

④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及时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价格纠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确有违价行为的投诉次数少于5次。按时按质完成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医药费用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第九条 三类价格医院考核标准

达不到二类及以上价格医院考核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按三类价格医院明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三类价格医院标准的80%控制。

第十条 上述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考核标准的各项指标具体量化为分值(详见附件的《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如各档次最终评定结果的分值总和达不到90分的(每项分值不得拆分计算),或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相应下降一级,并由省市物价局会同省市卫生厅(局)发文公告。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一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价格管理处室按本办法规定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指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及省部直医疗机构的价格类别考核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二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类价格医院的价格类别考核按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所属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评推荐,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价格考核档案,备齐考核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申报考核表》,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分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考核工作,并视医疗机构规模组成2-4人小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审查合格后,执行特一类、一类、二类价格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告。三类价格类别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州物价局、市州卫生局发文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确定后,由省、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执行文件有效期满,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再次申请进行价格类别考核的医疗机构,可以适当简化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确定后,有效期内发生重组、分立等情况,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收费的重要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价格类别、提高价格类别的,按乱收费、乱涨价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8.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省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结合,加强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均为领导职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察局党员副局长;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国有或 1

国有控股企业等)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省委可安排巡视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巡视。

第十四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出有关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管理和使用巡视工作专项经费,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对市委、市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市、区)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省委决定。

第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拟定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由省委巡视办协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巡视组根据省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或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办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要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同级纪委(派驻纪检组)、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等;

(四)召开有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根据需要,可采取“一对一”谈话方式;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一年内组织部门进行过考核测评的,应利用其结果;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应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三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必须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省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情况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客观评价,肯定成绩,重点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报送巡视报告的同时,巡视组要提交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专题评价材料,并附谈话摘要,由省委巡视办转省委组织部掌握。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中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省委巡视办、巡视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省委。

省委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一个地方、单位的巡视结束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听取巡视组汇报或作出同意报告意见的决定。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形成反馈意见稿,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在向省属企业、省属本科院校和县(市、区)反馈意见时,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和有

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反馈。

根据需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省委巡视办负责人可参加反馈。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自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要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省委巡视办应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省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对需要省直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省委巡视办移送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立项督办。对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省委巡视办应及时向有关被巡视地方、单位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省委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二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通过省委巡视办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巡视情况报告,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或审阅同意后,由省委巡视办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党委(党组)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和阶段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委巡视办。由省委巡视办综合形成半年或巡视工作报告,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省委报告1次工作。

第四章 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选调厅级巡视专员原则上不超过55岁,处级巡视专员原则

上不超过50岁。

第三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可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巡视工作需要,巡视干部工作2至3年的,要有计划地安排交流。交流的渠道要适当拓宽。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四十二条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省委巡视办在征求巡视组意见后,可以提出建议,干部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

第四十三条 巡视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党员管理、组织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巡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巡视情况汇报。第四十七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巡视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视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解决巡视干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专兼结合、配置科学、进出有序、优质高效的巡视人员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巡视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提供。

巡视组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时,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要予以协助。第五十条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

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省委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规定;省委巡视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巡视机构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巡视办负责解释。

9.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九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促进我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评对象

我院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学生党支部。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形成支部书记尽职到位、支部委员合理分工、学生党员积极参与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格局;

2.支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向支部全体党员述职,报告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监督;

3.坚持党内生活制度化。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每两周开展一次组织活动。会议及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

(二)支部作用发挥

1.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确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党员和群众完成学院的党务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推进学生党建工作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

3.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结合支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4.团结带领学生党员在学风、校风建设及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公益,服务群众,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积极向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落实党建带团建,通过开展“双结对”等活动加强对团支部建设的引导;

6.在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中坚持正确政治立场,维护校园稳定。

(三)党员教育和管理

1.调研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党员思想问题及其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先进性意识,增强党员理论水平,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

3.严格党员管理,对有问题的学生党员能够及时教育帮助,促其改正;

4.探索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模式,进一步增进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5.按规定收缴党费,专人负责,按时上交,没有不交或迟交现象。

(四)发展党员工作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的要求,发展党员坚持标准,程序规范;

3.组织发展材料齐全、内容详实、整理规范,无明显差错;

4.严格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及时讨论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五)工作文档

1.有支部党员名册和准确完整的党员基本信息及相关记录;

2.每学期有书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党组织生活和活动做到会议有主题、有记录,认真记录活动内容和出席情况,专题组织生活有书面反馈材料;

4.妥善保存组织发展材料、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做到可随时查阅;

5.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条 考评机构

学生党支部考核评估工作每年6月举行。学院成立“电信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考评小组”,由学院总支副书记、党务秘书、各支部书记组成。

第四条 考评程序

(一)支部自评 支部根据考评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向全体党员作《自评报告》,接受支部全体党员对《自评报告》的审议。

(二)公开答辩

学院党总支组织专门会议,由各支部书记根据考评内容对本支部工作 进行介绍,评委提问并根据工作表述情况综合打分。评委由考评小组成员,相关年级负责辅导员,各支部党员、积极分子及群众代表组成。

(三)考评小组评估

考评小组结合各支部《自评报告》及公开答辩情况,综合支部平时工作,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第五条 考评要求

党支部考核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考核结果存档。

第六条 表彰和整改

根据党支部考核结果,确定和表彰一批先进支部,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先进支部的工作经验,树立我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典型。对于工作较差的党支部,要帮助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部建设,改进支部的工作面貌。

10.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篇十

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工作站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条(支持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资助资金:

(一)由注册并落户在金山区的企业申请并获得认定的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

(二)获得认定的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第三条(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和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每家分别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和20万元,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

(一)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后,区科委先行拨付80%的资助资金并实施为期三年的合同目标管理;

(二)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工作站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 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人员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第四条(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相关条件的被认定为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可于被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设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认定文件、《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等资料,并与区科委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已被认定为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于被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并与区科委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

(二)审核批准。区科委组织人员对工作站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科委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工作站资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科委根据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工作站。

第五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站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条目使用,使用中要做到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助资金可用于已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的科研开发、研究,技术或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其他与科研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在资助资金到账后,应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五)设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工作站的认定,停拨未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六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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