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自查报告(精选8篇)
1.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篇一
关于支付结算执法自查工作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前准备情况
我行成立以分管运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组长,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资金部、合规部、稽核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营管理部负责本次支付结算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我行依据历年来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支付系统方面的检查方案,参照本行内部日常检查方案以及业务重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自查工作方案。我行要求各自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时要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执行薄弱点,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结算风险隐患,真正达到自查实际效果。
我行制定的自查方案重点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已经制订业务操作制度是否已经涵盖了我行开办的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相关制度是否仍适用现行业务操作;二是,我行是否严格遵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账户业务;三是,我行是否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四是,办理商业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五是,支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类业务办理是否合规;六是,检查支付信息报告情况。(注:我行尚未开办银行卡类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支付结算管理
我行依照本行实际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情况,在开办人民币业务伊始,即制定了《客户服务及作业支援部准则》,该项准则基本涵盖了我行办理账户业务、票据类业务、支付系统业务的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方式,是指导我行办理作业业 1
务的工作最主要的规定,也是我行开展支付结算类业务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我行较为注重按照业务发展形势,不断完善与修订准则规范。如我行开办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解付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业务时,立即于该项准则中增加了相应的业务处理规范与要求,确保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时,一线业务人员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为防范支付结算类业务突发事件,我行又按照要求先后制订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业单位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范了我行风险应急处置办法,增强了业务人员风险处置能力。
(二)账户业务
1、单位账户
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各营业单位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开立核准类账户遵照以人民银行核准之日为账户启用日规定;开立备案类账户,做到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本次自查,我行结合近期以来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及上海银监局操作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内容,以风险为导向,对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操作,提出明确检查要求:
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后,方可办理;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防火)柜保管,保险(防火)柜落实双人管控原则,存放、调阅账户资料建立登记审批制度,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与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相结合,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
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经查,我行办理各项人民币结算账户情况基本正常,人民币结算账户数量与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数量一致;各营业单位尚未开立预算类专用账户、异地专用账户、“个体户”类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含验资类账户);各类账户使用与管控措施基本落实到位,未发现重大违规情况。
从我行自查情况看,当前我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较为繁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管理要求尺度不尽相同,并且由于文件发布时间存在先后,使我行部分营业单位对账户管理要求在理解与实际操作形成一定的差异,我行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学习与监督,形成全行统一的操作模式。
2、个人账户
本次自查工作中,我行重点检查要求为: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
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三)票据业务
1、基本规则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我行严格遵守业务准入与报备制度要求,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开展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以及刻制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今年以来,我行加大科技投入对重要空白凭证、印鉴比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同时修订了相应制度,明确要求各营业单位落实 “章、证、押”保管人分离规定,从制度落实、系统控制、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等诸方面入手,切实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2009年11月,我行为统一全行挂失业务处理,规避挂失业务风险,制定《挂失业务操作规程》,专门对票据挂失业务予以特别说明。我行于自查期限内,未发生客户办理票据挂失业务。
2、支票、本票及银行汇票
我行紧跟人民银行票据自动化处理步伐,已加入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上海市综合业务系统等。我行申请加入上述系统时,均顺利通过验收;对于一家中型外资银行来讲,票据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化处理,降低了我行业务操作风险,减少人员投入,加速了客户与社会资金流转。为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我行制定了内部业务处理规程,严格业务处理程序,依据纸质凭证及电子信息处理、保管要求,保证了相关票据业务安全、高效的处理。
业务检查期内,我行通过系统办理各项票据业务情况均属正常,未发现我行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票据行为。
但由于我行处理全国支票影像业务较少,实际工作中多次发生异地其他银行对我行支票影像业务退票,故使我行支票影像回执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问题我行已向上海清算中心呈报。
3、商业汇票及电子汇票
随着我行大力拓展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我行愈加重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过程中合规性问题,为此我行于2010年制订《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范》,规范各单位商业汇票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我行在办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时,层层把关,相互牵制,信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承兑人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客户提交的合同、发票等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均于作业端留档。
落实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制度,对于收到的查询,规定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回复;对于客户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每笔汇票均需向承兑行发起查询,直至确认票据真实、有效后,方可办理贴现手续。
我行目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报价系统,安排专人每日定时上报承兑、质押、贴现、转贴现业务电子信息,并将该项内容作为日常检查内容之一,确保银行核心系统数据与纸票登记报价系统数据一致。
(四)支付系统业务
我行严格要求做好支付系统安全与头寸管理工作,由信息科技部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对本行支付系统密押、密钥设备及各种数字证书采取严密的管
理措施;由资金部统一协调本行人民币头寸,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大额支付系统日间清算排队及小额支付系统轧差排队情况。
我行为预防支付系统可能产生的种类突发事件,各相关理部门均已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我行安全、有序、顺利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1、运营管理部制订预案,假设支付系统或行内系统全面瘫痪后,如何持续办理各项业务手段与方法;
2、信息科技部建立双备份机制,一旦硬件系统或通讯系统出现故障,系统做到自动、平稳切换;制定必要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机制,定期检测和升级支付系统病毒库,防止病毒侵入。
3、资金部开拓多种融资渠道,确保支付系统发生排队,能够第一时间迅速筹措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检查期内,我行支付系统运行安全、平稳,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各项业务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未发生由于本行原因引起的支付系统开启清算窗口。
(五)支付信息报送
为加强支付信息分析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性,我行于去年启动报表自动化工作,由业务部门拟定详细的数据采集方案,由信息科技部门具体开发采集程序。
当前,我行上报的各类支付信息数据采集基本实现全自动化,我行安排专人负责各类报表及系统运行报告报送工作。检查期内,未发现支付信息报告差错,亦未延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及报告。
三、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内部定期检查制度
我行基本已构建支付结算工作检查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制定营业单位自行检查计划,由营业单位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对本行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检查;第二层次为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柜面业务现场综合检查;第三层次为总行稽核审计部门每年安排开展操作风险检查。
对照本次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事项要求,通过本次自查发现,我行支付结算工作
检查方案尚不完整,需要完善检查方案内容,扩大检查工作范围,总行各相关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开展支付结算工作专项检查。
(二)代理人身份核实
按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要求,若单位或个人账户由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应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并电话录音。检查中发现,我行部分营业单位在被代理人核实工作仍有瑕疵,有时未能联系被代理人即为客户先行办理开户手续。
部分营业单位反映,执行代理人身份核实存在现实困难,我行已要求营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定,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对代理人身份核实工作不走过场,切实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三)个人身份证件问题
我行作为一家外资银行,90%以上的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大部分个人客户为台港澳人士,由于商业银行尚不能查询台港澳人士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真实性,使我行对这部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仅能通过人工判别。检查发现,部分单位留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存在图像模糊问题,无法通过类似公民身份联网核查方式再次查验其真实身份。
由于台港澳人士流动性较大,客户离境后若其身份证件过期很难再与其取得联系并通知更新,使我行清理存量客户及客户身份证件到期通知工作存在较大难度。我行计划于下半年通过各种通讯方式,尽量与客户取得联系。此外,我行已于上半年开展身份证件辨伪培训,提高了基层员工的防范能力。
(四)应急演练
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已完成了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信息科技部门已开展了针对支付系统、部分营业单位开展柜面的应急演练。但我行尚缺少全行协同统一的支付结算工作应急演练,若发生突发事件,可能使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我行将择机由本行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落实具体全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通过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
本业务素质。通过自查促进我行一步规范了支付结算工作,相关业务人员素质得到了增强,风险防患意识得到了提高,起到了预期的自查效果。今后,我行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支付结算工作管理,以本次自查重点工作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工作中心,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演练、沟通工作经验等方式,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篇二
一、本溪地区农村支付环境基本情况
近年来, 随着国家着力加强农村支付体系基础建设, 积极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 辖区农村支付体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一) 本溪地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分布情况
本溪市共有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全市共设有营业网点219个, 其中县城 (不含乡镇) 分布网点47个, 占营业网点总数的21.5%, 乡镇分布网点49个, 占营业网点总数22.4%。乡镇营业网点主要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主, 其中:农村信用社34个, 邮政储蓄银行9个, 农业银行4个, 工行和城商行各1个。这三类机构占农村地区所有营业网点的96%。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占比仅占4%。
(二) 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情况
目前, 本溪市下辖的本溪、桓仁两县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主要依托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银行卡联网通用系统、邮政储蓄和邮政汇兑两网合一系统。相关金融机构结算服务的主要支持系统及系统功能各具特点
(三) 支付工具使用情况
目前, 本溪市农村地区仍以现金结算为主, 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比重较小, 以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以银行卡、支票、汇兑为主。
(四) 基础设施投放情况
本溪市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投放ATM机和POS机数量总计不足15台, 相对农村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来说, ATM机和POS机的投放严重不足, 特约商户发展有限, 且不均衡。一是投放地域分布不合理。县城ATM机和POS机投放量分别占县区 (含乡镇) 投放量的84%和96%。二是投放机构分布不合理。农村地区98%的营业网点仍然是ATM机和POS机零投放状态, 特约商户发展相对有限。
二、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必要性
(一) 优化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支付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 是实现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对于疏通农村地区、城乡之间的资金往来渠道, 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需求, 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 农村支付结算观念陈旧、组织单一、设施缺乏、方式单调、手段落后, 服务低效, 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 必须大力疏通农村结算渠道, 切实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
(二) 优化农村支付环境是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广的需要
近年来支付结算体系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是, 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有效配置, 不利于“三农”经济的发展, 制约了现代化支付体系的推广。因此, 积极探索改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势在必行。
(三) 优化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是加大“三农”扶持力度的需要
国家在关注“三农”投入的同时, 对各类补贴的发放逐步到位, 但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 支付清算渠道不畅, 资金结算效率偏低, 国家对农民的各类补贴不能及时发放到位, 这不仅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 也不利于农村地区资金的有效配置。因此, 为保证对“三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 就必须进一步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
三、制约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因素分析
(一) 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网点设置呈逐步萎缩趋势, 不利于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
近几年, 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推进, 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淡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农村金融机构的现有数量, 很难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支付结算需求。加之农村地区地广人稀, 农民到现有银行机构网点办理汇款和存取款的路程遥远, 制约了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在农村的推广使用, 加大了携带现金的潜在风险。
(二) 农民对非现金结算工具的认知度较低
多数农民只认现金不认卡, 认为现金看得见, 摸得着, 只有手拿现金才放心。此外, 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效率低下。加之农村银行网点的支付结算人员配置不足, 致使很多对内控要求较严的支付结算业务无法开办。
(三) 对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宣传不到位, 农民对新型结算工具不了解
在支付结算宣传上, 多数金融机构均把支付、票据知识宣传重点放在城区, 而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普遍力度不够。加之受营利动机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业务品种时, 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实行差别服务现象, 从而在业务经营中较少考虑农民的结算需求, 致使大量个人支付结算工具不能普及到基层农村。由于宣传不到位, 农民对支付结算工具和方式的了解只限于借记卡和汇款转账上, 而对支票、汇票、银行本票, 特别是电话支付、手机支付及网上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 则缺乏了解。因此, 更多的农民仍习惯使用现金结算。
(四) 现行收费制度一定程度地制约了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
目前, 多数银行机构普遍实行收费制度, 如跨行交易手续费、年费等, 农民朋友或不堪费用负担, 或不愿意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受传统“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交易习惯的影响, 多数农民在以个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 普遍选择以现金结算作为交易支付手段。此外, 银行机构ATM机当日提现上限额度较低,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个体商户用卡的热情。
四、优化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原则和路径选择
(一) 优化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应坚持的原则
1.“着眼需求”原则, 即在支付活动频繁、支付需求大的地
方或支付服务组织少的区域下大力气,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做实文章。
2.“着眼长期”原则, 即在转账结算需求少的农村地区, 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建设支付基础设施要把握长期性和渐进性。
3.“尊重选择”原则, 即要充分尊重农民选用支付工具的意愿, 让农民逐渐了解和接受非现金支付工具。
4.“由易到难”原则, 即按照由易到难的次序, 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推广和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的延伸。
5.“一事一策”原则, 即充分把握农村地区不同支付方式的差异性, 针对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措施。
6.“稳步推进”原则, 即在先期建设成果的基础上, 以点带面, 逐步扩大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内容和范围。
7.“共赢合作”原则, 即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要注意整合
资源, 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合力, 做到取长补短, 实现优势互补。
(二) 优化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路径选择
1. 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 实现多元化服务。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应积极鼓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驻农村, 服务农村。应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优化结构布局, 结合农村经济、地域、交通等实际情况, 对现有县以下乡镇机构网点进行适当调整, 立足农村, 服务农民, 提供全面的支付结算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努力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 把农村邮政储蓄网点纳入邮政储蓄银行, 积极开办和推广对公和结算业务, 增强其在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功能;农业银行应抓住改善农村支付环境的契机, 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在寻求经济效益的同时, 兼顾社会效益, 协调发挥好现有网点资源的作用, 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城市地区银行应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 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 推动村镇银行和社区性信合组织等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机构设立, 通过科学合理安排, 努力建立覆盖广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 全面有效地为农村和农民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 加快符合农村实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
一是进一步扩大市场类支付工具的广泛应用。批发、集贸市场处于城乡结合部, 交易密集, 现金使用量大, 在该类市场中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社会效益也最大。实践已经证明, 市场类支付工具的推广, 是撬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杠杆。二是推动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再上新台阶。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宜继续做细、做实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 切实加强柜台人员培训, 改变柜台人员对特色服务不知、不懂、不熟的情况。通过查找和改进不足, 进一步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面,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巩固县城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成果, 形成示范效应, 以带动乡镇和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同时做好县城重点商务区、商业街区、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大型超市、车站和主要医院等区域的商户拓展工作。四是加快农村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按照由易到难的业务发展次序, 在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银行卡是首选。但是在大量发卡之后, 如果农村受理市场不能跟进, 农民手中的银行卡在农村地区还是难有用武之地。因此, 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是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最迫切的工作。此外, 伴随农村消费经营网络的延伸, 跟进银行卡受理市场拓展, 使广大农家店、农村超市、综合日用店能够受理银行卡。
3. 拓宽农村支付结算的服务范围和功能, 搭建适合农民使用的支付平台。
完善网点服务功能, 提高结算服务能力, 以进一步拓宽农村现代支付结算的覆盖面, 搭建适合农民使用的支付平台。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 要制定适合农村居民的易于掌握和操作的金融产品, 增加ATM和POS机具的布放数量和区域, 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 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促进农村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针对农村地区电话比较普及且使用方便的特点, 逐步推广应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 满足对外交易相对频繁的乡镇企业的支付要求, 实现电话缴费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付功能, 切实提高农村的支付服务水平。
4. 借助乡镇文化站平台作用, 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逐步提高农民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认知度。
3.支付结算业务及国库业务自查报告 篇三
会计信息部:
根据X银发[2011]9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支付结算业务。
1、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2、我社一直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3、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份健全的开销户登记。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及时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二、国库业务。我社对当地财政所交来的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拒绝受理;在受理缴款书后,及时办理转账,没有出现无故压票现象;我社没有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XX分社
4.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篇四
第一阶段自查情况报告
省分行: 根据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11]268号)要求和省分行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开展了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第一阶段自查工作开展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分行要求,我行相关检查人员对照《支付结算检查实施方案》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报告期票据业务没发现问题。我行抽调运行督导、银行卡专管员、资金财务部负责票据业务的人员参加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参加的人数共6人,报告期已检查4各网点,检查共发现问题85个,其中,银行卡部门发现问题5个,资金财务部未发现问题,运行管理部共检查170个账户,发现问题80个,现场整改45个,限期整改25个,无法整改10个,我行个人结算账户是以总对总的方式向人民银行进行报送。
二、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卡业务方面
一是未建立发卡业务风险指标体系和收益指标体系。二是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在本行大量开户或申请卡的持卡人审核机制;对同一持卡人在本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数量进行限制。三是没有建立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收益指标体系。四是没有建立特约商户交易监测指标体系;设立了可疑交易监控。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方面
1、部分网点新开单位结算账户开立时未打印3032开户信息交客户签字确认。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1年1月25日开立的邻水县邻嘉超市。
2、部分网点单位结算账户开立时与企业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书无甲方(企业)有权人签章。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10月20日开立的邻水县新丰制衣有限公司。
3、个别网点尽职调查意见书无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结论。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1年1月25日开立的鼎屏镇金科装饰材料经营部。
4、个别网点单位账户资料中无开户许可证副本。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1年2月11日开立的邻水县宏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个别网点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上未加盖预留印鉴式样。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1月28日开立的邻水县招商引资局工会委员会。
6、个别网点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时企业未提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公函或申请。如:古邻大道分理处2010年4月20日开立的四川省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7、个别网点单位预留印鉴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1年1月21日开立的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般账户,单位预留印鉴全称: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渝川界)至四川邻水高速公路绿化工程DL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且《支付密码协议书》漏盖单位公章,同时,协议上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预留银行印鉴式样不一致。
8、个别单位结算账户在人行已销户,我行系统未销户,且无账户资料。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8月13日开立的邻水县六六福珠宝店。
9、个别网点一般存款账户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有提前报备的现象。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11月11日开立的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70,一般账户,提前10天人行系统报备,人行报备时间2010年11月1日。
10、个别网点账户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有,网点主机系统中无开户记录。如:邻水支行古邻大道分理处开立的邻水县金鑫建材门市(***074)基本户,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显示开户时间为:2010-08-17; 四川省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776)一般户,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显示开户时间为:2010-05-18。
11、个别“法人委托授权书”上无客户经理批注的“亲见法人委托授权签章”字样。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6月2日开立的邻水县六合果业开发有限公司。
12、个别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未规定的时间内在人行系统中报备。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5月20日开立四川远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974)一般户。向人行报备时间为6月3日,延时报备14天。
13、个别账户资料中无尽职调查报告和双人实地合影照。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6月9日开立的邻水县鑫旺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14、个别网点账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不符合规定: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1月26日开立的邻水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账号:***1726#,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式样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签章。
15、个别网点单位结算账户开立时未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等核实营业执照,资料中也无双人实地核实合影照。且使用的印章名称(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邻水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巡检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与开户名称不一致。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3月18日开立的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存款账户。
16、个别网点账户签订的原子印章使用协议乙方(企业)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如:邻水支行营业室2010年2月25日开立的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970#,一般存款账户。
17、个别网点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上的预留银行印鉴式样为“空白”。如:邻水支行古邻大道分理处开立的邻水县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18、个别网点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上的预留银行印鉴启用时间与账户开户时间为同一天。如:邻水支行古邻大道分理处2010年11月30日开立的邻水县波比一族服装店,基本存款账户。
(三)票据业务方面
检查期我行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按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留存了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办理商业汇票质押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检查期我行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发生、也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的挂失止付业务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生。
对人行2010年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行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认真进行了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票据背书不完整、贴现调查不严谨和审核不严谨问题,经办人员已将资料收集、补充完整。对因征信系统更新滞后所致的法人代表和委托人不一致问题,我行经办人员已收齐该客户法人代表更换前后的相关资料作补充说明。对贴现申请人广安市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工程交易合同)办理的贴现无增值税发票问题,我行已要求相关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相关税收制度的学习,加强预见性,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三、整改及建议
1、通过自查发现我行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行将通过边查边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加大对这些问题的整治力度,同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纳入下季度进行跟踪检查,如在出现类似问题将加大处罚力度。
2、银行卡部门建议总行制定统一的、规范的发卡业务风险指标体系和收益指标体系以及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收益指标体系等。
3、加强网点员工培训工作,增强制度执行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自觉拒绝违规操作, 杜绝以习惯操作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制度等违规行为。
4、对于部分账户存在提前和延后报备的问题,我行将在自查结束后专题向人行报告,以寻求解决的办法。
5.网上支付与结算实验报告 篇五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班级:
实验类型:□ 验证 □ 综合 ■ 设计□ 创新 实验日期实验成绩:
一、实验项目名称
产品发布流程的实验报告
二、实验目的
1.掌握淘宝开店上传产品流程。2.学习网上开店。
三、实验基本原理
基于网上淘宝开店上传产品的技术应用
四、主要仪器设备及耗材
计算机一台
五、实验步骤
上传产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淘宝客户端、千牛客户端、淘宝网页版(网页上传产品有“自行上传”与“一键淘宝”2种方法)
淘宝与千牛客户端上传产品较为简单,进入客户端点击“宝贝发布”,填写相应宝贝详情即可发布,一般提倡从淘宝网上传产品
所以以下是从网页淘宝上传产品的步骤:
(一)打开浏览器,从网页端登录淘宝,点击卖家中心,进入淘宝卖家中心
点击首页“宝贝管理”中“发布宝贝” 进入下一界面,选择你需要发布的宝贝种类
这里以我要发布的“男装—夹克”为例
选择好男装夹克,接下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
①点击“我已阅读以下规则,现在发布宝贝”,出现要发布的宝贝填写具体详情。
②“我已阅读以下以下规则,现在发布宝贝”旁边有个“利用宝贝模板发布”,点击之后出现一系列品牌(适合与你的宝贝相同的品牌),选中你需要的品牌,点击“发布”,出现要发布的宝贝填写具体详情,有些如品牌、材质成分已经填写,不需要再填写。
无论操作1或2都将出现如下界面,最终都将出现如下界面。
填好以后点击“发布”,则发送成功,若有问题将会弹出有问题的出处,只需将有问题的补充完整即可
(二)第二种方法 从1688一键淘宝
1.搜索进入并用淘宝账号登录 2.从“服饰内衣/运动户外”栏目选择“男装夹克” 或者在搜索栏搜索“男装夹克”
选中需要上传的产品点击进入,点击“查看代销价”
再点击传淘宝
点击“确认”,此时宝贝已上传到仓库中,仍需完善宝贝详情,点击“编辑宝贝”
将需要完善的资料补充完整即可点击“发布”
六、实验数据及处理结果
实验结果的截图如上图所示。
七、思考讨论题或体会或对改进实验的建议
遇到的问题:
1.最初宝贝上传不能成功,需要交纳保证金
2.对于长期未登录或未上传宝贝的卖家,淘宝会暂时取消卖家资格 解决方法: 1.开通账期保障
2.及时登录查看店铺情况并上传宝贝 体会或建议:
上传宝贝时,填写宝贝详情资料与上传图片比较繁琐,需要耐心和技巧 *(从1688选取货源一键淘宝较为简单)
八、参考资料
上课培训,课后练习南昌大学实验报告二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班级:
实验类型:□ 验证 □ 综合 ■ 设计□ 创新 实验日期:实验成绩:
一、实验项目名称
运费模板设置的实验
二、实验目的
1.掌握运费模板的设置,2.学习网上开店。
三、实验基本原理
基于网上淘宝开店运费模板设置的技术应用
四、主要仪器设备及耗材
计算机一台
五、实验步骤
网页淘宝登录,进入卖家中心,点击首页“物流管理”中“物流工具”进入设置。
点击“运费模板设置”,再点击“新增运费模板”。
填写好相应信息,选择需要用到的快递寄送方式,勾选“快递”“EMS”“平邮”任意一种,可以设置运费及每增加一件所增加的运费,如要设置指定条件包邮,可勾选“指定条件包邮”。
可选择包邮地区,设置包邮的条件。设置完成后点击“保存并返回”,即设置成功。
六、实验数据及处理结果
实验结果的截图如上图所示。
七、思考讨论题或体会或对改进实验的建议
邮费设置简单,易学易操作。
八、参考资料
上课培训,课后练习。南昌大学实验报告三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班级:
实验类型:□ 验证 □ 综合 ■ 设计□ 创新 实验日期:实验成绩:
一、实验项目名称
运费模板设置的实验
二、实验目的
1.掌握自定义装修模块的设置,2.学习网上开店。
三、实验基本原理
基于网上淘宝开店自定义装修模块设置的技术应用
四、主要仪器设备及耗材
计算机一台
五、实验步骤
6.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篇六
一、支付体系发展现状
自1997年以来, 我国的支付体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6月建成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成为社会经济活动及资金运行的“大动脉”;2006年6月建成运行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金额、大批量跨行支付清算业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公共平台;2007年6月25日全国上线运行支票影像系统, 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 打破了支票的地域界限, 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内的异地结算。科技进步使市场交易等支付流程发生了变革, 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电子支付手段的出现使实体账户与虚拟账户互为补充, 使支付更便利, 也对传统的支付结算法规提出了新挑战。
二、《支付结算办法》的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
(一) 支付结算制度与现行支付结算监管体制不适应
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事实上, 自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后, 对于支付结算的检查、管理、监督、投诉受理、行政处罚等职责一直没有明确归属哪个部门, 基层央行在处理支付结算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 无法可依。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积极会同银监等有关机构, 全面修订与现行支付结算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制度, 为基层央行和银监机构开展结算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一是修订协调监管制度, 进一步明晰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权、清算环节的结算管理等, 只有明确职责权限, 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人民银行与银监机构应尽快会同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支付结算监管和协调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 就支付结算资料信息及时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协作, 形成合力, 依法监管, 共同维护辖区支付结算工作秩序的稳定。三是要指定专门负责结算业务的监督部门, 公布投诉电话, 及时解决商业银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纠纷以及在清算环节发现的结算问题。
(二) 过于狭隘的结算主体与支付结算发展的需要不适应
《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6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 作为虚拟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 虚拟电子商务目前正在中国蓬勃发展。在产生实际物流的现实电子商务中, 目前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已不下10种之多, 如腾讯Q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等, 这些虚拟货币目前采取手机支付、充值卡支付、银行/邮政汇款支付、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 结算主体有别于传统的“银行-客户”模式。面对这些经济社会新事物, 《支付结算办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 必须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状况, 充分预计、顺应金融创新潮流, 借鉴国外相应立法, 加快建立我国电子支票等网络结算方式的制度规范, 把支付监管的领域扩大至电子货币、网络结算等新兴结算方式, 把除了银行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纳入支付结算主体构成之中, 促进电子支付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 票据的区域性规定与票据流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
《支付结算办法》第26条规定:“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第27条规定:“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第28条规定:“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 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 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人为地设置区域性银行汇票, 将本票和支票的使用限定于固定的交换区域内, 是科技手段不够发达的表现, 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也与票据的可流通性存在冲突。虽然第28条明确规定了跨区域出票、转让中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但同时又规定了跨区域出票和转让票据的, 银行不应受理, 极大影响了此类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随着经济、票据业务的开展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成功推广运行, 票据的流通已逐渐摆脱地域的限制, 建议应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 将“票据交换区域”等此类限制票据流通的词语删除。
(四) 票据签章的规定与电子化发展的需求不适应
《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随着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票据业务中的应用, 包括支付密码等在内的电子签名作为一种较先进而科学的验证方式已经获得普遍推广应用, 它对于保障出票人、持票人及银行的权益,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支付结算办法》过分强调签章的形式性, 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 建议修改《支付结算办法》中第23条、第114条等与签章相关的规定, 完善电子签名使用制度, 赋予电子签名与签名盖章等同的结算效果, 为电子票据的发展提供根本的法律技术保障。
(五)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与结算现状不相适应的其他地方
随着业务和科技的发展, 现实中通过邮寄凭证完成资金汇划的方式已少用甚至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已经停止代理兑付各商业银行的银行汇票;手工联行方式仅作为一种应急备用结算方式存在;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大额转汇的规定也已经取消;企业签发支票除了手工填写外, 也有采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签发的;信用卡业务增长迅速, 单位或个人持信用卡消费习惯逐渐形成, 消费金额增大。
鉴于此, 建议取消《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第2款“签发转账银行汇票, 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 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第208条“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第246条“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 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建议将第120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水笔填写或打印,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01条“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 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由收款人选用”改为“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 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放宽对第153条“信用卡透支额, 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的限制, 适当调高透支额度, 以满足和刺激国内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苏东海.对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J].中国金融, 2005.
[2]孔繁强.对我国现行票据制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 2005.
7.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篇七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8.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篇八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改革
一、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1)在政策掌握上对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难以把握。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于单位所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开展基本存款账户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没有明朗。首先,在操作中,对于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来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于独立核算附属机构所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数量上没有进行限定。
(2)银行在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较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指存款人出于结算或者是借款等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中所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该办法并没有对存款人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对于其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进行限定,出现了存款人在多个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或者是在同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问题。
2 银行结算账户日常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临时账户的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特别是部分建筑企业在项目结束以后,没有进行及时销户,在超过期限以后并没有办理展期相关手续,从而使临时账户成为单位基本账户在长期使用,有的外地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经常成为长期账户使用,使临时账户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定成为虚设。
(2)开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在真实性方面难以保证。部分企业在办理单位的结算账户时候,提供了一些虚假或者是无效证明。如果银行受理其办理基本存货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要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但是有的企业年检标志是在副本之上才能反映出来,容易造成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银行系统规定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进行输入,但并不能对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甄别,在冒用单位名义开设账户的情况下,银行部门也难以识别。
(3)对于银行违规账户管理行为缺少有效惩罚措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在没有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出现资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问题所进行的惩罚;对于银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及管理档案没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行为没有进行惩罚;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已开设账户进行严格年检的行为进行惩罚。此外,对于客户违法账户开户及使用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不断完善:
1 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对于一般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开设结算账户的,应该明确其它的种类、用途和性质。特别是要增加限制财政预算的单位客户开设一般账户的条款;并且,也要根据发展需要,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对其中的罚则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要对在罚则中没有明确的或者遗漏的条文进行喜欢,对各种处罚包括处罚额度、处罚幅度、处罚标准等操作规程进行明确规定,以此应对银行擅自为存款人开户行为的处罚。
2 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操作效率,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其系统进行升级。
(1)要能够增加行政许可文书的出具功能。要能够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生成和打印相关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类的行政许可文书。
(2)为便于发证部门进行事后核对,要能够增加变更、销户、开户明细流水账,从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
(3)要能够增加相应的查询和修改功能。要增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修改和查询功能,特别是要能够增加单位跨地区开立实名专用账户的功能,并且也要能够完善系统查询功能,要能够对系统中账户变更、撤销、开立查询栏中的结束日期和开户日期等于栏目进行完善,便于所有的开户信息都可以直接进行查询和打印。要能够将系统中的核准类临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日期调整为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以便于进行相应档案管理和查找。
3 要重点做好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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